第一篇:乳品经营者承诺书
乳品经营者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问题乳粉得到彻底销毁,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经营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经营者是乳品经营安全责任人,对乳品安全负责。
二、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三、不存有、不藏匿、不使用、不经营问题乳粉,一旦发现问题乳粉主动上缴有关部门。
四、建立并执行乳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时审验供货商证照,验明所购批次乳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归档留存。建立乳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乳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五、建立并执行不合格乳品退市制度。定期检查货架及库存乳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乳品,并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乳品,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封存,及时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本经营者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一切 1
法律责任,接受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经营者、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负责人(签名)
年月
2日
第二篇:乳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书(精选)
乳制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承诺书
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要求,承诺如下:
1、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严格按照“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许可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购入乳制品时,索取供应商相关证照,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可以实现准确溯源;发现虚假票证的,立即向工商部门(举报电话:12315)报告。
严格执行“一票通”和进货台账制度,对浙江省内的供应商(生产企业直供除外)要索取并保存工商部门统一格式、项目内容填写齐全的“一票通”票据。对浙江省外的供应商(或浙江省内生产企业直供的)要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乳制品的批发经营者、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零售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电子监管制度(安装并使用浙江省工商局统一开发的电子监管软件),出具并保存工商部门统一格式、项目内容填写齐全的“一票通”票据。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4、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5、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6、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7、积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8、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9、确认承诺不存有、不经营问题乳粉;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严格落实企业内部乳品质量管理责任,规范乳品质量市场准入行为,切实把好乳品进货关,不进、不存、不销问题乳粉。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人留存一份、交工商部门留存备查一份。
经营者名称: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330782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三篇:乳品经营者不存有不销售问题乳粉承诺书
乳品经营者不存有不销售问题乳粉承诺书
一、保证认真开展问题乳粉的自查,对自己的经营场所、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进行认真、严格检查,若发现问题乳粉,保证第一时间向工商部门报告。
二、保证切实把好乳品进货关,不存有、不经营问题乳粉。
三、保证严格执行乳制品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批发商增加: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四、保证不销售过期、变质或者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五、保证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监管人:
承诺人:
年月日
第四篇:乳制品经营者承诺书
承诺书
为进一步强化流通领域乳制品安全责任,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诚信经营、守法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做以下承诺:
我店(超市、批发部)无论在何时何地坚决做到不进、不存、不销售问题乳粉和不合格乳制品,确保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监督单位:邛溪工商所承诺人:
2012年月日
第五篇: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射阳县食品经营者承诺书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本超市庄严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中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承担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
2、3、保证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凭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保证有与健康证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4、保证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流通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6、保证食品流通经营场所的环境、设备、设施,符合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要要求。
7、保证建立并执行定期查验及退市制度,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8、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
9、保证食品广告的内容真实,不含有虚假或者夸大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冶疗功能。
10、及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承诺单位:
承诺时间: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食品上市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对食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理,严格审验经销食品的质量及相关身份证明,确保所经销的食品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质量和标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同时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做好记录、保管和备查工作,批发经营部和连锁超市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并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对经进货审验发现食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食品的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停止进货上柜对外销售,并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反映。
五、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及时与食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
六、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食品的日常管理。食品上柜前,由负责上柜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保质期、霉变或包装破损的食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及时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限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七、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食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对进货食品有疑义的应当送检。
八、经营者要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对内部员工的食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培训学习和考试。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一、本市场(超市、商场)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自我检查制度,自觉履行食品质量管理职责。建立食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检测仪器,设立食品质量管理岗位,指定有业务水平的人员担当食品质量管理工作。
二、根据季节变化、消费者投诉反映的热点和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制定检测工作计划,调整和规范检测品种、数量、批次。
三、每日营业前对米面豆制品等食品的甲醛、甲醛次硫酸氢钠(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农药残留等指标进行重点检测。检测品种、数量、项目、结果等在醒目位置公示。检测资料妥善保存,检测结果及时登记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通过对食品质量进行常规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要立即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同时通知柜台暂停销售,经确认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五、对经抽检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协助工商部门追查进货源头。对已经销售的食品,应迅速采取措施召回。
六、有计划地邀请法定检验机构,对场内仪器进行抽样检验、质量判定,公布食品质量信息,指导消费。
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食品要立即退市:
(一)入市食品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二)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入市的食品有问题或已过保质期的。
(三)在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中,执法人员判定该食品应当退市或经法定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的。
(四)涉及到人身健康、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食品。
(五)经营者认为应主动退市的食品。
三、发现经营上述应该退市的食品,将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做好记录,并按要录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四、积极协助食品生产者履行召回工作。
五、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
六、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尽量减少消费纠纷。
食品经营者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二、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害、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接触直接入品食品的从业人咒,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操作时带口罩、手套和帽子,不准佩带戒指、手镯、手表等饰物,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手部有外伤应临时调离岗位。
五、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吸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或远离工作场所;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六、销售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有培训记录备查。
食品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一、具有与食品流通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建立食品经营场所卫生岗位(车库、展示区、销售区等)责任制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二、远离污染源、有毒、有害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二十五米内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场地平整、坚实,便于清扫、冲洗。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备和持续保证有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保持适当温度湿度,配备控温、控湿等设施和设备。食品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五、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物品,不生产、贮存或者兼营有毒有害产品。
六、经营场所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
食品仓储、冷冻、运输等卫生管理制度
一、贮存食品的场所和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混放。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隔墙离地,摆放整齐,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定期检查,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二、变质或过期食品、待处理食品、下架后暂停销售食品、拟退货食品等特殊食品,应划定专区存放,并有显著的标识说明。
三、不得将有冷藏、冷冻要求的食品在无冷藏、冷冻的条件下储存。食品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做到原料、半成品严格分开存放。
四、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新鲜蔬菜、水果的存放温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
五、冷藏、冷冻柜(库)应由专人负责检查,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保持霜薄气足,无异味、臭味、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六、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