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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的建议(最终定稿)
编辑:星月相依 识别码:13-83792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15 11:14:5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的建议

针对《**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的内容,结合**县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特点的实际情况及妇联联合其他部门单位所作的工作与努力,探讨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特点

家庭暴力是我县当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致使婚姻裂变、造成子女心灵扭曲、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直接影响家庭和睦,是导致我县离婚率和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一个主要因素,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据统计,全县妇联系统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来信来访从2001年的118件增加到2005年的183件,同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比例也从29.10%上升至32.23%。家庭暴力现象在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不同民族群体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趋势;施暴者和受害者在文化程度上呈低学历向高学历上升的趋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发生的家庭暴力由隐性向显性转变。我县家庭暴力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手段的残忍性,二是原因的多样性,三是时间的连续性,四是行为的隐蔽性,五是后果的严重性。如我县一女子,被丈夫毒打数次,甚至被打断胸肋骨四根,还有两根严重移位,男方拒付医药费。又如女方被丈夫及其家属殴打致伤后,被强行灌入粪便,导致女方得了精神抑郁症,最终住进了精神病医院,花费治疗费用7万余元,虽经基层派出所调解,但丈夫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甚至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因女方至今仍住在精神病院尚未康复而判决不准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女方医药费和今后生活抚养费,但男方拒付出逃,法院无法执行判决。以上有关我县家庭暴力的例子还有很多,多年来,妇联也为此作了许多工作。如加大对《新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与公安部门联合成立“110”反家庭暴力报警电话;与司法部门联合成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援助站;建立妇女法律咨询日,邀请女性资深律师提供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开展平安家庭和文明家庭创建等等。以上这些机制的建立,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减少了伤害,但未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目前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的困难

在一些恶劣的暴力结果下,家庭暴力很多时候仍被看作家庭内部事务,社会干预十分困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机制不够完善,存在邻居不问、单位不管、反映后难以根本解决等问题,同时还有预防难、鉴定难、调解难、起诉难、责任追究难的“五难”问题。虽然我市已有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文件《**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执法部门的职责,但在实际中执法部门接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求救电话时,仍然以家务事论处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推到妇联了事。而且文件停留于条款性的规定,未对执法主体的失责追究作出明确的规定,操作上也未有一套法律规定性的程序,致使某些责任单位能不管则不管。而妇联作为群众团体,既无执法权,又无经费、无场地,防止家庭暴力光靠一张嘴、两条腿,一般只能停留在调解和作思想工作上,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因此防止家庭暴力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 “谁来管”和 “如何管” 的问题。

三、对《温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若干规定》内容的建议

1、做好《**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若干规定》全面的宣传,使全市各级领导和干部首先树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的共识。建议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实行综合治理。

2、建议在市人大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具体措施,加大防治家庭暴力的执法力度。而人大应协调有关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共同严惩施暴者,使大家认识到反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妇联的职责,更是社会大家共同的责任。

3、建议在《规定》里进一步明确职责单位的责任,要分别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妇联等部门应该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并及时制止和处置暴力行为;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由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及时审查;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并注意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照顾受害方;司法行政部门在“五五”普法启动方面,要加大对防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并完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各级妇联要密切配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的调处家庭暴力事件,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及时的帮助,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4、建议在《规定》里增加“纪委介入干预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处置”规定。主要是对发生家庭暴力(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劝阻教育后,无悔改的,酌情给予一定的处分,以杜绝日益显现的干部家庭暴力问题。

5、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接待,建议实施“首问责任制”,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对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6、建议政府设立妇女儿童维权解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帐户设在妇联,根据妇女儿童人数确定专项资金的金额。资金作用:一是当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或者其他人身伤害到妇联投诉时的应急食宿帮助及医疗费用的临时垫付;二是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生活在困境中的妇女,如对遭受家庭暴力而到处流浪的妇女儿童和因家庭暴力造成重伤的妇女儿童等实施救助,以体现党委、政府对受害妇女的关心和重视。三是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个案调查处理的基本费用;四是对受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费用等。

第二篇:对《**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的建议

对《**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的建议

针对《**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的内容,结合**县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特点的实际情况及妇联联合其他部门单位所作的工作与努力,探讨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一、我县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特点

家庭暴力是我县当前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致使婚姻裂变、造成子女心灵扭曲、引发恶性刑事案件,直接影响家庭和睦,是导致我县离婚率和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上升的一个主要因素,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据统计,全县妇联系统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来信来访从2001年的118件增加到2005年的183件,同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比例也从29.10上升至32.23。家庭暴力现象在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不同民族群体中都不同程度存在;在数量上呈逐年上升趋势;施暴者和受害者在文化程度上呈低学历向高学历上升的趋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家庭发生的家庭暴力由隐性向显性转变。我县家庭暴力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手段的残忍性,二是原因的多样性,三是时间的连续性,四是行为的隐蔽性,五是后果的严重性。如我县一女子,被丈夫毒打数次,甚至被打断胸肋骨四根,还有两根严重移位,男方拒付医药费。又如女方被丈夫及其家属殴打致伤后,被强行灌入粪便,导致女方得了精神抑郁症,最终住进了精神病医院,花费治疗费用7万余元,虽经基层派出所调解,但丈夫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甚至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因女方至今仍住在精神病院尚未康复而判决不准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女方医药费和今后生活抚养费,但男方拒付出逃,法院无法执行判决。以上有关我县家庭暴力的例子还有很多,多年来,妇联也为此作了许多工作。如加大对《新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深度和广度;与公安部门联合成立“110”反家庭暴力报警电话;与司法部门联合成立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援助站;建立妇女法律咨询日,邀请女性资深律师提供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开展平安家庭和文明家庭创建等等。以上这些机制的建立,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减少了伤害,但未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目前解决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的困难

在一些恶劣的暴力结果下,家庭暴力很多时候仍被看作家庭内部事务,社会干预十分困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机制不够完善,存在邻居不问、单位不管、反映后难以根本解决等问题,同时还有预防难、鉴定难、调解难、起诉难、责任追究难的“五难”问题。虽然我市已有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文件《**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执法部门的职责,但在实际中执法部门接到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求救电话时,仍然以家务事论处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推到妇联了事。而且文件停留于条款性的规定,未对执法主体的失责追究作出明确的规定,操作上也未有一套法律规定性的程序,致使某些责任单位能不管则不管。而妇联作为群众团体,既无执法权,又无经费、无场地,防止家庭暴力光靠一张嘴、两条腿,一般只能停留在调解和作思想工作上,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因此防止家庭暴力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谁来管”和“如何管”的问题。

三、对《温州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若干规定》内容的建议

1、做好《**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若干规定》全面的宣传,使全市各级领导和干部首先树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的共识。建议将反家庭暴力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实行综合治理。

2、建议在市人大统一领导下,制定、实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定”的具体措施,加大防治家庭暴力的执法力度。而人大应协调有关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共同严惩施暴者,使大家认识到反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妇联的职责,更是社会大家共同的责任。

3、建议在《规定》里进一步明确职责单位的责任,要分别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妇联等部门应该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报警求助,并及时制止和处置暴力行为;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由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及时审查;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并注意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照顾受害方;司法行政部门在“五五”普法启动方面,要加大对防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并完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各级妇联要密切配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公正的调处家庭暴力事件,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及时的帮助,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4、建议在《规定》里增加“纪委介入干预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处置”规定。主要是对发生家庭暴力(未构成刑事犯罪)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劝阻教育后,无悔改的,酌情给予一定的处分,以杜绝日益显现的干部家庭暴力问题。

5、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接待,建议实施“首问责任制”,基层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对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要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其责任。

6、建议政

府设立妇女儿童维权解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帐户设在妇联,根据妇女儿童人数确定专项资金的金额。资金作用:一是当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或者其他人身伤害到妇联投诉时的应急食宿帮助及医疗费用的临时垫付;二是因遭受家庭暴力而生活在困境中的妇女,如对遭受家庭暴力而到处流浪的妇女儿童和因家庭暴力造成重伤的妇女儿童等实施救助,以体现党委、政府对受害妇女的关心和重视。三是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个案调查处理的基本费用;四是对受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费用等。

第三篇: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 我们在行动

前几年一部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热播,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在全社会日益关注妇女儿童权益的今天,家庭暴力情况究竟如何?

一、什么是家庭暴力 案例:触目惊心

不要以为动辄用“拳头说话”是“故事里的事”,渝水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毁容案,和电视剧一样触目惊心。

张某与习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习某脾气暴躁,具有虐待倾向,经常殴打妻子张某。张某为了维持这段婚姻一直默默忍受,但丈夫习某不思悔改,变本加厉对妻子张某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3月丈夫习某殴打妻子张某致一颗牙齿脱落、腿关节受伤以及面部淤青。同年6月,丈夫习某又用铁座椅击打妻子张某。更残忍的是,习某把妻子打昏过去后,用水果刀割张某的脸部,致张某颜面部遗留多处条状疤痕,达到轻伤甲级,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已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像这样的家庭暴力的危害很大:它不仅使妇女身心遭到严重损害,还会对孩子造成负面的心理影响,甚至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

现状:不容乐观

何谓家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私人生活或家庭内部,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所犯的虐待行为。其中包括多种不同的虐待形式:人身虐待、情感虐待和精神虐待等。较为常见、发生率较高的是夫妻间的暴力,受害者大多数是妇女。

据介绍,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抽样调查显示,目前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这些施暴者一般拥有大专以上学历,职业有大学教授、机关干部、外企职员,甚至还有政法部门的人员。他们在实施家庭暴力时,往往朝比较隐蔽的部位下手,因此不易被外人觉察。而受害者通常也有较高的学历,情面观比一般人重,常常选择默默忍受。二是在职人员的比例在增加。调研显示,施暴者中有工作的占了53%。究其原因,是由于就业形式多样化,以及“单位人”向“社会人”过渡,造成单位对职工在社会、家庭中的约束力越来越小。三是随着现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冷暴力”现象悄然增长。施暴者采用故意冷落、藐视、无视对方存在等方式,让受害者有苦说不出。

至于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经分析,发现有3个方面:一方有外遇;家庭成员下岗导致家庭收入减少,或其他原因产生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成员吸毒、赌博或酗酒。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指成员对其它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最高人民法院将家暴定义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

家庭暴力已成为我国妇女维权的热点。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 年,家庭暴力的信访量为36600多件,比上一年上升了近40%,占婚姻家庭权益总数的22%以上,夫妻间暴力的信访量近30000件,上升了近30%,占到家庭暴力信访总量的八成左右。在这些冷冰冰的数字背后有多少妇女的身心遭到丈夫的摧残,有多少妇女在家庭暴力下终日以泪洗面?我相信,这还只是家庭暴力的冰山一角,更多的家庭暴力还在关闭的家门里发生。

中国有关专家最近在北京说,据不完全统计,在中国超过三分之一的夫妻之间存在家庭暴力。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二点七亿个家庭中大约有百分之三十存在家庭暴力,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施暴者是男性。中国有百分之四十的离婚案涉及家庭暴力。

由于种种原因,家庭暴力依然存在,并由此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近几年,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有40多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源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家庭暴力在我省城乡家庭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由此而导致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因此,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家庭暴力,成为全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2.反复性发作、反复受伤。

家暴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为:

一、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

对受害者自信心的彻底打击。虐待者通过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钱、散步闲逛等方式孤立、隔离受害者。

二、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攻击、袭击,随着紧张的缓解,施暴者可能表现出对受害者的谦意、温柔。

三、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发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改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的重复。

3、形式多样

家暴表现形式多样:肉体损伤(占21%~34%),性攻击(占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伤害的威协,恫吓威胁,使之极度嫉妒,对其剥夺占有,对其进行躯体上或社会上的隔离、孤立等)。对受害者来说,多种暴力形式常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施虐者对受害者进行肉体上的攻击可表现为:用武器袭击或打击,殴打,用拳或物击打,用拳猛击,打烂,踢,烧,掌掴,用武器(刀、枪)危胁等,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越演越重。

4、暴力发生隐蔽。

受害者处于危险环境中的时间较长,暴力的发生常常不为人所知,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常处于无防备状态。例如,一对夫妻打闹很凶,邻居向“110”报警,当公安人员赶到时,他们都说是抓老鼠碰撞导致的伤害。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二)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采取“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报复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例如,一女子因无法忍受丈夫经常带“第三者”住在家里,与丈夫时常发生口角而被丈夫打得遍体鳞伤,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她杀死了丈夫,并将其剁成了肉块,高压后抛尸在池塘、垃圾等处,从受害者变成了罪犯。我们认为,这几年女性犯罪增多,与此不无一定的关联,其造成的连锁反应,势必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四)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家庭暴力危害家庭幸福和子女成长。家庭暴力造成一些家庭长期不和,家庭解体。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她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她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在暴力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会有诸多的心理和行为障碍,一是精神长期紧张,并因此发生不良情绪,甚至形成畸形心理品质。如社会交往中的自卑与自私,对他人和社会的反叛和无端的仇恨。二是性格极为懦弱或极具暴力倾向。由于环境的熏陶,这些孩子会不自觉地认同男尊女卑,女孩胆小怕事,男孩则具攻击性。三是行为上表现为人际关系差,难与人沟通。强烈的自尊心使这些孩子害怕别人知道自己的家庭状况,防备心理很强,形成古怪、孤僻的性格。这些人成年后较易成为施暴者,甚至走上打架、斗殴、盗窃的犯罪道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四、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思想观念、生活环境、职业、心理、性格、脾气等复杂因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夫权思想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的对象。发生在机关干部、知识分子家庭中的暴力不断增多,大多数就是受夫权思想的影响。

(二)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一方面,一些男的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滋生了“饱够思淫欲”思想,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找情人、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性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的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泄苦殴打妻子。

(三)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打得更凶。

(四)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村)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五)女性软弱促使家庭暴力升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有的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愿意对外张扬;有的慑于丈夫的威胁,怕招来更大的伤害,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试想,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妇女如能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诸于众以寻求帮助,家庭暴力还会如此猖狂吗?在接待来访中,还发现有一部分人求助的目的只是想通过教育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根本不希望丈夫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见,女人的软弱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五、四大难题阻碍我国反家庭暴力行动 为什么对妇女的暴力侵害,特别是来自家庭的暴力侵害时有发生?专家指出,四大难题阻碍了我国的反家暴行动。

一是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专家们在研究中发现,尽管“禁止家庭暴力”已经明确写入新婚姻法,但却没有具体的司法实践的内容。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二是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这个中心就经常接到受暴妇女的电话,她们大多希望在遭受暴力时能有法律支持对丈夫实施一定的强制措施,能有一段时间避免与之接触。而现行法律大多属于“马后炮”,因而对受暴妇女保护不到位、不及时。

三是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认为两口子打打闹闹是正常的,劝劝就可以了。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这种观念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四是一些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专家指出,没有法医鉴定书,就不能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五、遇到家庭暴力问题怎么办?

1、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事件,绝不示弱,让对方知道你不可以忍受暴力。告诉施暴者你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

2、说出自己的经历。诉说和心理支持很重要,你周围有许多人与你有相同的遭遇,你们要互相支持,讨论对付暴力的好办法。

3、如果你的配偶施暴是由于心理变态,应寻找心理医生和亲友帮助,设法强迫他接受治疗。

4、在紧急情况下,拨打“110”报警。

5、找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村委会进行调解并记录

6、向妇联等有关机关寻求帮助。

7、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时,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以伤害或虐待提起诉讼。

8、坚持让丈夫感到你的爱

第一,夫妻双方不愿说话,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交流,比如发个短信、写封邮件。如果条件不允许就写在纸上,把想与对方说的话写下来。第二,如果家里有孩子,可以从孩子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话题逐步地产生交流,达到沟通的畅通。如果没有孩子,可以考虑两口之家增加一个新成员。

第三,如果有什么两人都不愿提的话题,可以先暂时不说。先说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然后逐步地真诚地进行沟通。

第四,妻子在丈夫的眼中永远都是弱者,即使你再有能力,丈夫也有保护你的想法。去迎合他,每天要求他抱你10分钟,只要坚持,时间长了两个人的感情会大有改观。

第五,把家内冷色调的灯光换成暖色调的,在丈夫回家前将灯光调暗。回家后他会觉得非常温馨。

9、如果经过努力,对方仍不改暴力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的选择。这也是目前摆脱家庭暴力的一种方法。

六、让妇女远离家庭暴力

首先,要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严重侵害妇女权利的犯罪行为的共识,加大宣传,改变传统观念,把家庭暴力置于阳光之下,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另外,要加大社区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在加拿大,如果一个家庭有暴力事件发生,邻居就可以报案。而在我国,邻居往往不干涉别人家的事。

第二,要加大执法力度。我国对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处罚已散见于《民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禁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也不多。另外,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公诉,由于传统观念影响,受害妇女往往不报案,这时,司法机关要依法主动干涉。

第三,继续发挥各级妇联等组织的强大保护作用,在全社会建立援助网络,如法律援助、求助热线、心理咨询中心、妇女康复中心等等。在美国,有妇女庇护所,受到家庭虐待的妇女可以得到庇护所的保护,而在中国,受家庭虐待的妇女除了找“娘家”妇联之外,几乎难以得到其它形式的援助,这也是家庭暴力上升的原因之一。

从根本上说,家庭暴力的发生,是男人对妇女不尊重不爱护的表现。“尊重女性,不是男性对女性的恩赐,而是尊重自己饱经风霜的母亲,尊重自己托付今生的妻子,尊重自己渴望成才的女儿,尊重自己天涯海角也会挂念的姐妹。”我们期望家庭暴力能得到政府、社会和公众的关注,让妇女远离家庭暴力,努力呵护女性脆弱的心灵,为人类的另一半的平等、有尊严地生存与发展提供自由的空间。

第四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汇报

关于贯彻落实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决议》情况的汇报

省****:

自《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实施以来,我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使我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实施《决议》所采取的措施及社会效果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康、文明的家庭关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全社会的责任,为此,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一是认真学习,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决议》的重要性。各级妇联将学习贯彻《决议》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举办了不同层次的妇联干部培训班,带领大家深刻学习领会《决议》的精神实质,使大家充分认识到《决议》对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同时,我们还结合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将学习贯彻《决议》作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具体措施,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依法保障《决议》的贯彻实施。

二是健全机制,形成全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整体合力。为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落到实处,我们与市委政法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成立了各单位参与的领导小组,明确了目标责任。并与这些部门联合开展了“零家庭暴力社区”、“零家庭暴力村庄”、“平安家庭”创建等活动。在此基础上,我们与公安局联合设立了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及时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与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安全的避难场所。与法院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并与法院联合建立了特邀陪审员贫龋盖肓?SpAN lang=EN-US>74各妇女干部担任特邀陪审员,对一些涉及重大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进行陪审,以此最大程度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各级妇联组织将每年3月和4月份分别定为《妇女纲要》和“普法宣传月”,充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板报、宣传栏等新闻宣传阵地,采取知识竞赛、文艺演出、集市咨询、张贴标语、悬挂横幅、下乡讲法等形式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市妇联每年利用时节,直接深入到各镇,市直有关部门宣讲《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法律法规,通过面对面的讲解和解疑释惑,提高了广大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在此基础上,各级妇联充分发挥“巾帼文明队”的骨干作用,通过自编自演节目等形式,进村入户进行宣传。

二、《决议》实施以后的效果

《决议》实施后,家庭暴力投诉和信访数量明显下降。原来一些认为“打老婆”不犯法的男性公民思想上有了新的认识,因而在行动上也杜绝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普遍认为应该好聚好散。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通过民政和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群众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权的能力不断提高。

三、今后推动《决议》贯彻落实的意见和相应的对策

一是制定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对家庭和社会具有很大的危害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越来越被全社会所重视。各级妇联组织在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为禁止家庭暴力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建议制定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职责,严格执法。公安部门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热情接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要及时依法受理;对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家庭暴力公诉案件,应及时批捕。法院应及时审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只有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三是整合资源,建立长效的维权机制。要整合本地、本社区的人、财、物等各种资源,特别要凝聚一支预防和阻止家庭暴力,促进社区平安的人力资源队伍,积级担负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发挥社区妇女维权站、法律志愿者队伍的工作热情,使维权系统的作用更趋完善,使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及时得到阻止。

四是充分发挥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通过深入开展“四五”普法,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引导和教育广大公民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高广大公民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力度,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强化舆论监督,增强广大公民自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

第五篇: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培训资料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三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公安、司法、民政、卫生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通过舆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调解职能,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女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组织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第一个接到投诉的单位或者部门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客观、详实地记录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受害事实,并对当事人予以疏导;

(二)对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搪塞;

(三)对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向当事人一次解释清楚不能处理的理由并告知如何处理,负责联系承办单位,将案件交由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经办人员办理。

各有关单位应当配合第一个接到投诉的单位妥善处理移交的投诉,不得拒绝接收或者推诿。

第十条

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维护特殊群体中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发生家庭暴力的投诉,应当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处理。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后,应当及时依法组织对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伤情进行鉴定,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依据。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一)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及时调解;

(二)情节轻微的,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予以批评、训诫;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由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和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监督。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公诉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自诉并且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及时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督促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 困难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就诊时,应当做好诊断、治疗记录。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第十七条

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其所在学校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劝阻和教育,必要时应当告知家庭暴力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关组织。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家庭暴力行为。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行使制止和举报家庭暴力的权利。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应当予以经费保障。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救助。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和紧急救助。

第二十一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收集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情况时,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和其他证据。

第二十二条

处理家庭暴力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负有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未及时制止和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妇联、工会、共青团、老龄委、残联等社团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对家庭暴力的投诉和保护请求不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劝阻,有关部门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对《**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的建议(最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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