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电大《宪法学》名词解释--(小抄版)
宪法学名词解释(期末复习指导中的)
1.宪法:所谓宪法,就是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性问题,使民主制度法律化,集 中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2.刚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3.柔性宪法:是指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4.成文宪法:是指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现代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成文宪法。
5.不成文宪法:是指既有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又有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构成,而没有统一的书面形式的宪法,英国是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典型国家。
6.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自上而下地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7.民定宪法:是指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8.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
调共同制定的宪法。
9.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
10.宪法解释:是指(由权威机关)对宪法规范的内涵进行阐述和说明,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保证。
11.国家性质:就是国家的本质,简称“国体”,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它决定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组织和管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依据。
12.统一战线:是指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了获得最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而同其他阶级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群多组成的政治联盟。
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和多党派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一般的人民团体,而是在我国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性组织。
14.政党制度:由政党参与政治的全部内容所构成,市有关政党的组织与活动、政党的政治地位、不同政党之间以及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等法律和惯例的总和。
15.一党制:所谓一党制,就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权完全掌握在一个政党的手里,只有该政党才是惟一合法政党的制度。
16.两党制:所谓两党制,就是指在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几年一次的议会选举获总统选举,控制议会或控制政府,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的一种制度。
17.多党制:所谓多党制,就是指在一个国家里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长期保持绝对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
18.政权组织形式: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者,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19.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依据宪法名义上掌握国家权力或实际上掌握有限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
20.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代表机关即国家元首是由选举产生并规定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21.政治制度: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极其有关制度的总称,如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以及选举制度、文官制度、自治制度等。
2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对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3.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与行使,划分选区,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
系等等。
24.选举法:是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和某些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法律规范总称。
25.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
26.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27.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对国家机构体系进行纵向权力配置并规范其运用的国家形式。
28.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29.复合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30.地方制度:指在国家治理上有关行政区域划分和地方国家机关或自治机关的组织、职权及行使职权的程序等法律、政策、惯例的总称。
31.特别行政区:是在我国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32.经济制度指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即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整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劳动产品的分配形成三个方面的内容。
33.私营经济:是指以雇工经营为特征、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
34.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35.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权利或愿望。
36.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
37.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
38.国家机构:指的是国家的统治者为实现统治职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和组织原则建立起来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机关的总和。
3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4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4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42.地方国家机关:是指按照行政区划所设立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总称。
二:简答题(补充复习指导中没有的)
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怎么理解?答: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 33 条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充分体现出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是社会主义宪法的一条重要原则。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来是一致的。“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出现,在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之间,存在着根本不同的意志和利益,从而导致了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即剥削阶级享有权利,被剥削阶级承担繁重的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 .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表现为?答:(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予以保护。而对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
究和制裁。(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3.如何理解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关系?答:坚持党的领导同改善党的领导关系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如果不改善党的领导,就难以坚持党的领导。(1)要改善党的领导,首先就是要加强党的制度的建设。(2)改善党的领导,要实行党政职能分开,革除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弊端。(3)改善党的领导,还必须要改进党的作风;(4)改善党的领导,还必须解决好党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
4.现行宪法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具体表现是什么?答:第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第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等等。:::星魂社区::
5.简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和任期?答: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都为 5 年。其职权是: 1 .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同级人大常委会不1.适当的决定2 .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3 .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 4 .人事任免权5 .监督权 6 .其他职权电
6.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特点是什么?答: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决定意义。2 .坚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目的。3 .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显著特点。4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民主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有力保障.7.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表现为?答:(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统一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实行了民族平等,使少数民族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从法律上给予了保障。(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间发展的事实上的不平衡,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各民族可以共同合作,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给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和照顾。
8.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答: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
三:论述题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主要特征,即与一般法律的根本区别?答:(1)、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宪法的内容是确认社会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或基本原则(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是“根本法”、“最高法”、“母法”。而普通法律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个方面,是“基本法”、“普通法”、“子法”。(2)、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与普通法律比较起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一般法律修改则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全国人大的一个代表团或30民以上的代表,均可提出议案,并只需给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
1.宪法的作用有那些内容?
答:宪法在国家生活中有很重要的作用。
一、宪法对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的作用。宪法的首要功能在于组织和规范国家权力;(1)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确认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在国家中的地位。(2)它要根据本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确立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和运行机制。
二、宪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是宪法的主要功能。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种保障主要通过普通法律来实现。
三、宪法对实行法治的作用。(1)宪法保证国家的立法权按宪政的要求运行;(2)宪法为法制的完备奠定了基础。3.论宪法实施的监督?
答: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4.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根据?答: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又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3l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宪法是根本法,它巩固并确认了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现在,宪法在行政区域划分中提出特别行政区,无疑说明允许特殊情况下可以有另一种制度的存在。这些制度包括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特别行政区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所谓一个国家,就是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即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凡是属于我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地方行政区域,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都不能分割或分离出去,也不能变成任何独立的政治实体。所谓的两种制度,是指在我国一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按照传统的理论和模式,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里,只能允许一种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存在和发展。实行“一国两
制”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5.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或者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何区别)? 答:宪法虽是法律的一种,但由于它调整的对象不同,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因此宪法又不同于普通法律。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就其法律属性来说,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在于:第一,宪法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的内容在于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总章程。宪法 所规定的内容都是国家生活中最重大和根本的问题,它是国家和公民活动的法律基础。正因为宪法的内容在于确认一国的根本制度,因此有的国家就把宪法与根本法 等同起来。基于宪法的根本法特征,宪法不能像普通法律那样具体。第二,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法律不同。法律效力即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宪法不仅具有一般的法律效力,而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和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的这一特点是由以上两个特点引申出来的。为了体现宪法的权威性,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多数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即所谓制宪权)是一种最高的国家权力,体现着国家的主权。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的以上特征表明了它和普通法律的区别和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6.根据你的生活体会,阐述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机构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制度的学说在中国的具体应用,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核心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表现在:第一,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 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实现这一核心内容和基本原则的组织 形式。我国人民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行使属于自己的国家权力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 民,而不能将每一个公民单独地孤立出来作为权力的所有者。依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通过民主的选举原则和选举 程序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所组成的。它一经组成之后,就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能够吸引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较充分和比较全面地反映我国的阶级本质;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政权具有广泛的阶级基础,各阶级,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在政权中都有一定的地位。全国50多 个少数民族都有各自的代表。各方面代表人士云集于人民代表大会,反映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职业等等方面的利益和要求,商讨国家大事,参加国 家管理。所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鲜明地反映了我国政权的基础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 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特点。在我国,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在具体利益上的要求不同,代表的广泛性,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直接地反映社会各个阶 级、阶层在国家生活中的不同地位,从组织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反映国家政治生活的 全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以其他制度为依据,可以创立其他多种制度。在政治生活中有许多具体制度,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行政制度、军事制度、军事制度、财经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等。这些制声都只能代表我们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反映国家政治
生活的全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 长期的革命实践中逐步建立的,是在社会发展实践中的经验总结,而不是依据其他任何制度创立的,它一经确立,就成为国家其他各项制度建立的基础和依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立法权,凭借这项权力,它不但可以建立立法制度的本身,而且还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许多其他的制度。如通过制定婚姻法确立我国的婚姻制 度;它拥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领导与监督权,与立法权结合,可以建立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可以直接批准或授权批准其他国家机关所建立的各种制度;更可 以根据国家和人民的实际需要,建立它所认为必须建立的各种制度。
7.试述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答:现行宪法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的特点表现为: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公有制性质和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所决定的。其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享受权利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
2、现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围很广泛。如前所述,我国公民享有权利自由的范围涉及到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表现为:
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的平等,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地予以保护。而对于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3、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我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具有现实性的特点,即是说,这种权利和自由建立在现实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基础之上,具有最大的实现可能性。这一特点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现行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时,是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社会现状,来确认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内容以及 物质保障问题的。具体表现为:①凡是客观上迫切需要,主观上有可能实现的就予以规定。②根据实际情况,能实现的就规定,能实现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 度;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实现不了的,就不予规定。权衡利弊,不宜规定的就不规定。
2、现行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注重法律保障和实际的物质保障,因为任何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权利与义务,而且规定了具体措施来保证其实施。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是指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 为前提,不可分离的辩证统一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反映了国家与公民、公民与集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 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1、公民享有权利和应尽义务是统一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说明权利和义务的不可截然分割。
2、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义务的履行,就是权利的实现。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
3、权利和义务的彼此结合。这是指某些权利义务的相互关系。
4、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综上可见,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8.试论述宪法规范的特点?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这一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决定的。宪法的一切规范都是最高的法律规范。第二,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宪法规范的包容性,是指宪法内容的范围十分广 泛,而且它容纳了执政者以外各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这是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其概括性特点是与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原则性特点相联系的。宪法 作为国家根本法,既然内容广泛,具有包容性的特点,而更多为原则
性的规定,因而简明扼要,具有概括性。第三,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1)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2)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规定了追究责任以至罢免的权力。(3)实行违宪立法审查制度。维护宪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更需依赖从政者政治道德观念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
9.试述我国宪法为什么把国家性质规定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答:1)人民民主专政反映了我国政权建设的特点,适合我国的国情。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只有人民民主专政才适合我国国情,我们必须牢记这一点。2)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确切地表明了我国当前的阶级状况、政权的广泛基础和民主性质。我国1982年宪法确定我国的政权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并不是简单恢复1954年宪法的提法,因为:首先,从阶级关系的发展变化来看,首先是工人阶级壮大了,他们的地位也发生了变化。其次,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所担负的任务来看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最后,使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能更直接地体现人民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能更明白、更确切地表明我国的政权性质,以防止被人误解和歪曲。
10.试述我国为什么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答:第一,从历史因素看,实行单一制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我国从公元前221年起,两千多年来,虽然有分有合,但“统”是主流,中国基本上是统一的一单一制国家。在历史士从秦汉时期开始中国就建立了君主专制政体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唐、宋、元、明、清一直延续并不断巩固,直至辛亥革命。中华民国时期仍然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第二,从民族关系发展因素来看,长期统一的中国,在历史土虽有汉族统治者压迫少数民族人民,少数民族统治者压迫汉族人民。但同样也有各族人民相互交流、友好、融合的一面。无论是相互压迫还是相互友好,中国国内各民族并没有分离过。第三,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建立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于民族的团结。第四,从我国资源分布的情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来看,建立一单一制的国家有利一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第五,根据我国尚未完全统一和少数民族多的特点,我们需要建立具有自身特色具有灵活性的一单一制国家。
11.试述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答:第一,享受权利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在我国宪法和所有的法律中,是作为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出 现的。它包括全体人民和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在内,即全体公民都是我国法律制度中权利的主体。在我国,人民占我国公民的绝人多数,他们享有我国法律规 定的全部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只是极少数,而且他们依一定的法律程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仍享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一部分公民权 第二,现行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范围很广泛。如前所述,我国公民享有 权利自由的范围涉及到人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这些权利集中规定在我国宪法第二章中。此外,宪法“总纲”和“国家机构”一章中 还确认,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如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等等。今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加强和健全,随 着国家、经济、文化的发展,公民享有的权利主目由将愈来愈广泛。
1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答: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其优越性表现在:(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统一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领 导下的一级政权,都是遵守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些都属于统一性和原则性。同时,少数民族地区在民族传统、生活习惯、发展水平等方面和汉族地区有很大差异,这 就是特殊性和灵活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将两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可以充分照顾到民族特点。(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
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实行了民族平等,使少数民族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从法律上给予了保障。(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间发展的事实上的不平衡,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各民族可以共同合作,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给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和照顾。
1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答: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其优越性表现在:(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可以促进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的统一(2)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把统一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领 导下的一级政权,都是遵守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些都属于统一性和原则性。同时,少数民族地区在民族传统、生活习惯、发展水平等方面和汉族地区有很大差异,这 就是特殊性和灵活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将两者有机地统一了起来,可以充分照顾到民族特点(3)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少数民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实行了民族平等,使少数民族人民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并从法律上给予了保障(4)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助于逐步消除民族间发展的事实上的不平衡,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各民族可以共同合作,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给少数民族地区帮助和照顾。
14.2004年修正案在经济制度方面主要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答:(1)加大私有财产保护力 度。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都明显加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过去宪法仅规定 “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次保护的范围扩大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二是对私有财产实行征用或征收时,要给予适当 “补偿” ;三是用“财产权” 取代原条文中的“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受益者不止是私营业主和个体户,还包括城市拆迁户和农村失地农民。加大私有财产保护力度,可以有 效地防止资金外流。(2)继续提升非公有经济地位。对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的表述是前三次修宪的一个重要内容,实际上反映出中国市场经济的进程。1988 年修宪时提出 “ 个体户和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修宪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9 年修宪认为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次修宪,在宪法第 11 条 中把原来的“个体户和私营经济”扩大到“非公有制”,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政策由“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变为“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并对其 “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过去我们对公有制经济才使用“鼓励 ” 一词,现在对各种所有制均等对待,这对非公经济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在朝着更深入的方向发展,其改革的成果必将会在我国宪法中有所反映。因此,我国宪法在经济制度方面还处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有关的规定也将还会有所修正和变化。
15.我国宪法对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和继承权有何规定,如何理解 ? 答:2004 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 22 条将《宪法》的原第 13 条修改为: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到“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 宪法发展的一个重大变化。用“财产权”代替“财产所有权”,表明公民财产权利的范围大大增加了,这里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了所有权,而且还包括了与所有权相 联系的其他权利,如各种财产租赁、承包等用益物权和抵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以及各种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指私有财产权利不受 侵害、干涉、触犯、侵入。不受侵犯既包括不受他人的侵犯,更重要的是不受“公共权力”的侵犯。即便确实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或征用个人的财产,也 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并给予补偿。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不受侵犯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在我国的宪法发展史上有重要的意义。宪法的这一规定为普通法确立了立法基础,我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与保护我国公民个人财产权相适应,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公民的 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死者生前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继承是自古以来就存在的一项法律制度,有了私人财产权就开始有了继承。宪法所确认 的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对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必然延伸。16.如何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 答:现行《宪法》第 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它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我国《宪法》第 l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 3 条第二款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不称职的人民代表。在法律和重大问题的决策上,由权力机关充分讨论,民主决定,实行集中负责制,以求真正代表和集中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第二,在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 位。《宪法》第 3 条 第三款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即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这些国家机关的工作,使这些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奠定在民主基础上;同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审 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间的关系是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重要领域和方面。中央统一领导与发挥 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要求。
17.国务院的性质、任期、组成、职权有哪些内容?答:现行《宪法》第 8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即为 5 年。任期届满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职权有:(1)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种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国务院在行政管理中认为需要的时候,或者为了执行法律和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有权采取各种具体办法和实施手段;(3)提出议案权;(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及对外事务的管理权;(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7)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18.国家主席的性质、任期和职权有哪些内容?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即都是 5 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其职权: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效令、动员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等。2.任免权。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4.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19.现行宪法强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具体表现是什么?答:第一,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第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等等。20.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任期、组成、职权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经常性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 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接受其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其所通过的决议和制定的法律,其他国家机关和全国人民都必须 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隶属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服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均为 5 年。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任期结束的时间上又略有不同。新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即 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则需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常务委员会后,才能结束。相应的,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负责召集 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样才能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衔接起来,不致因为交接而中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些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宪法还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是根本法,对它的解释只能由特定的具有权威的国家机关来行使。(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并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有权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如相抵触。(3)解释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解释的法律,并不限于他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也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审议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的部分调整方案。(6)人事任免的权力。(7)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1.全国人大的性质、组成和职权 ?答:现行《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表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及其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之上,也不能与之平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制基本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而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全国人大的职权如下:(1)立法权。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包括两个方面:①修改宪法。②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2)人事任免权。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人事任免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 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以上人员,全国人大有权依法定程序予以罢 免。(3)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 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就国家的重大事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全国人大享有下列方面的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4)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生活行使最高监督权。依据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5)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22.什么是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其特点是什么?答:“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不仅包括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还包括工人阶级和其他一切爱国者的联盟。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就一直存在着这两个联盟.第一个联盟,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以及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联盟。这是劳动者之间的联盟,他们占了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无论何时都是我国革命或建设的基本力量。现在这个联盟比过去有了很大发展,这里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指在当前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这个联盟是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的联盟,是建立在社会主义一致性基础上的联盟,它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主体和基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的依靠力量。第二个联盟,即工人阶级和其他一切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以及爱国者的联盟。这个联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曾经有过不同的变化。在当前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条件下这个联盟也有了新的发展,其范围空前地扩大了,它不仅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而且还包括了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包括了广大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一切爱国人士。因此,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范围更加广泛,具有更强大的生命
23.如何理解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地位?人民政协现阶段的主要作用是什么?答:根据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广泛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形式。就其性质而言,它不是国家机关,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的范围,但它同国家机关又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从人民政协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在1954年以前人民政协曾具有双重的性质,一方面它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起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另一方面,即使在当时,就其性质来说它仍然是统一战线的组织,除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以外,它仍然有自己的工作任务。1954年以后,人民政协虽然不再具有国家机关的职能了,但它仍然参与国家事务的协商。自1959年以后,全国政协和全国人大同时召开会议使他们更便于参加国家大政方针的协商和讨论。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委会还举行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国家大事。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政协各地方委员会的组成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所谓政治协商就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所谓民主监督就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所谓参政议政就是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人民政协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作,在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和各项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23.如何对1954年宪法进行历史评价?答:1954年宪法的制定贯彻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它是民主革命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中国经验和外国经验、领导智慧与群众智慧相结合的产物。它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起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它为普通立法提供了原则和依据,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1954年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也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我们也应该看到,这部宪法带有过渡性的特征,没有很好地解决宪法的稳定性问题。宪法自身对于宪法的保障与监督也没有作出有效的规定。当我国过渡时期的任务完成以后,这部被看做是实现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宪法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便成了一个尖锐的问题。
第二篇:宪法学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宪法补充解释 是指对宪法规范的含义和作用,依据立法精神和意图作确切的说明。
2)国体 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具体说,是指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它所规定的国家性质主要是确定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3)国家制度 是指一个国家在政治方面的根本制度,支配着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是国家制定其他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4)爱国统一战线 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
5)政体 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治理社会所采取的政权的组织形式。6)政治制度 指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
7)两党制 两党制就是一个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内,政治上存在着举足轻重而又势均力敌的两个政党,它们通过控制议会多数议席,取得组织政府的权利,用轮流上台的方式交替地掌握政权。
8)多党制 是指在一国内存在着三个以上的政党,其中没有一个政党能保持绝对的优势,而只能靠选举时的一时获胜或与其他政党结成联盟来掌握政权。
8)政党制度 是指特定国家内,各个政党采取不同的组织与活动形式,通过选举取得或维持政权,控制国家机器的一种政治制度。
9)选举制度 是指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选举各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应由选举产生的各级公职人员的制度。
10)直接选举 指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1)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的对称,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时,先由选民选出代表,再由代表投票选出代表的选举方式。
12)无记名投票 又称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投票时不在选票上填写自己的姓名,不受任何干涉和影响。13)等额选举 是指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选举。
14)差额选举 是等额选举的对称。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
15)国家结构形式 是指国家的内部构成形式,即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形式之一。
16)单一制 单一制国家是以普通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在单一制国家里,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体现为一般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17)复合制 复合制国家是以几个有一定独立性的单位组成的各种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形式。18)联邦制 是指由两个以上州、邦或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国家。19)邦联 是由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组成的国家联合。
20)民族区域自治 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区域内的事务。
21)特别行政区 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它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享有高度的自治权。22)行政区划 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即统治阶级为便于进行管理,按照政治、经济、人口、民族分布等情况,把国家的领土,划分成若干个大小不同的区域,并分级设立相应的国家机关,以实现国家的任务。 23)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即经济基础,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24)社会主义公有制 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部分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25)物质文明 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它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 26)精神文明 是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对自己的主观世界进行改造,取得精神生活和精神生产的成果。 27)公民 公民是法律概念,凡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的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28)人民 人民是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9)权利 权利是指人们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宪法权利是指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公民实现这种行为是受国家保护的。
30)义务 义务是指人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宪法义务是指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公民如不实现这种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31)平等权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2)言论自由 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言论发表意见的自由。33)结社自由 就是宪法规定公民为一定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34)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 都是公民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的自由,集会、游行、示威是特定的表达方式。
35)宗教信仰自由 即每一个公民对宗教信仰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既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36)人身自由 又叫人身不受侵犯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37)人格尊严 人格就是做人的资格,尊严即做人的资格应当得到他人的尊重,不容别人侮辱和诽谤。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人身权。
38)通信自由 是指公民有权通过通信的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加以干涉。
39)通信秘密 是指公民在通信中所说的内容,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偷看、偷听、涂改。
40)损害赔偿权 是指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受到损失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41)受庇护权 又叫“政治避难权”,是指一国公民因为政治原因请示另一国准予进入该国居留,经该国政府批准,而享有受庇护的权利。
42)社会经济权利 是公民享有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43)劳动权 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4)物质帮助权 是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45)国家机构 就是国家机关的总和,是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利,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组织体系。46)质询权 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提出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47)总理负责制 是指总理个人对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负有处理的全权并承担责任。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都要向总理负责。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在国务院中起着主导作用。48)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49)违宪解释 指确认某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以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律的效力。50)宪法监督 为实施宪法而进行监督的制度和活动的总称。它包括:(1)对违宪的审查处理;(2)对宪法的解释;(3)对法规、规章的批准和备案制度。
51)选区 是以一定的人口为基础,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时划分的区域单位。
52)选民登记 是确认选民资格的一项必经的法定程序,即由选举委员会审查、登记,并编入选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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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宪法学名词解释汇总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但委员长会议不能代替常委会行使职权。
2、三权分立:一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国家机关行使;二是在立法、司法、行政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平衡与制约的关系。
3、选区:是指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同时也是人民代表联系选民,进行活动的基本单位。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而进行的审查,叫做附带性审查。
6、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按照一定原则来划分国家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与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外部总体形式。
7、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机关的活动准则、行政权限以及行政工作制度和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8、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是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9、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调整有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
10、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做出错误的、违法的判决或裁定,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1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1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法规。
13、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中的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14、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它包括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及其相互关系等内容,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5、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
16、司法原则:是指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基本精神,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平等保护等四个方面。
17、质询:是议会开会期间,议员对内阁总理、阁员、部长等就内阁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和其他重大问题,提出质疑问难,要求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质询一般涉及重大问题,会引起辩论程序,甚至导致政府危机。
18、集体责任制:又称集体负责制,实行集体负责制的国家机关都是合议制机关,合议制机关实行集体领导,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由全体成员开会,共同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决议方式决定问题的制度。
19、“一国两制”是指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区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存不同于全国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
20、国家标志:又称国家象征,是指一般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代表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尊严的象征和标志。国家标志主要包括国旗、国徽、国歌。
2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它是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通过的一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它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各项基本原则。
22、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3、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有要邦联和联帮两种形式。
24、军队:是国家或政治集团为准备、实施和防御战争而建立的正规的武装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成分,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是对外抵抗或实施侵略、对内巩固政权的主要暴力工具。
25、宪政: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26、差额选举:是指侯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一种选举方式。
27、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就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8、军事领导体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领导军事建设,指挥和管理武装力量的组织系统和工作制度,是各级军事领导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相互关系等的统称。
29、行政区划:全称行政区域划分,是指国家把自己的领土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以便进行管理的一种领土结构。
30、申诉权: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做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31、紧急命令权:是指国家元首具有在非常时期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颁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命令及采取相应解决措施的权力。它是国家元首以发布命令的方式来进行补充立法的一种主要形式。
32、事后审查:是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其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33、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34、宗教信仰自由:是人们相信某一超自然神祉的拯救力量及相关神学学说的自由,它在法律上属实精神自由范畴。
35、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具体来讲,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同盟者,哪个阶级处于被统治地位。
36、代议制:是指公民并不直接参与决策国家事务,而通过公正、公开、定期的选举,选派代表组织民意机关,代表其参与决策国家事务。它是一个与公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相对应的概念。
第四篇:宪法学名词解释(范文)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根本问题,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上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关系——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和国家机关与国
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3、宪法规范——由宪法规定的人们进行个人活动和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具有是高的法律效力。
4、成文宪法——以统一的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其特点是:规范明确,易于执行和监督。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和代表。
5、不成文宪法——由宪法习惯和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其特点是:规范性不强,伸缩性大,不便于执行和监督。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
6、刚性宪法——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日本宪法和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
7、柔性宪法——在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与普通法律相关同的宪法。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
8、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最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
9、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如1830年的国宪法。
10、民主宪法——由国民公决或代表国民的机构制定通过的宪法。现代宪法绝大多数是民定宪法。
11、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
12、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品税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战胜的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
13、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三权之间互相平衡与制约。
14、议行合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议”即决定重大问题和立法。“行”即执行立法与决策,“议行合一”就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统一掌握在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手中的原则。
15、民主集中制——我国政权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强调民主与集中的高度结合,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是依法集中人民意志、并负有相应责任的民主。
16、宪法监督——所有保障宪法条文落实实现的制度和方式的总称,包括违宪审查和宪法解释等。
17、违宪审查——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立法和行为,以确认其是否违反宪法的活动。就其方式来讲,有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18、宪法解释——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含义或适用范围所作的补充或说明。
19、宪法监督体制——世界各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主要有:司法机关监督制、立法机关监督制和专门机构监督制。2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国家专门机关报在法律或法规制定过程中即颁布生效以前进行违宪法审查的一种方式。
21、事后审查——国家专门机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违宪的方式。
22、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方式。
23、宪法控诉——公民个人因其宪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审查有关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的方式。
24、贿选宪法——1923年10月北洋军阀曹琨以贿赂国会议员的方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猪仔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
2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由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但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是我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26、《共同纲领》——即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我国建国初期起 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是“五四” 宪法的基础。
27、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8、统一战线——即中国工人阶级为了完成革命任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联合一切革命阶级、阶层而组成的政治联盟。我国现阶段的统一战线是爱国统一战线。
29、爱国统一战线——现阶段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30、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国体,即由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的广大人民对一小撮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形式。
31、经济制度——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即在人类社会一 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的总和。
32、宪政运动——是指为实现民主政治、要求颁布宪法而掀起的群众运动。
33、国家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方面形式的制度,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其中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34、国家形式——即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形式,包括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我国的管理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35、私营经济——是私人占有一定生产资料,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生产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36、精神文明——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成果,表现为道德思想水平的提高和教育文化科学的发达。
37、社会公德——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评价人们行为是非的标准之一。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德的术要要求是“五爱”公德。
38、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劳动者个人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以个人劳动为基础进行合法经营与生产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9、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管理形式,即统治 阶级采用何种方式和原则去组只反对敌人、保 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它受国体决定并服务于国 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40、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大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他国家机关向人大负责,人大对人民负责,其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41、国家结构形式——即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42、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权限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 域组成的统一国家,其中央与地方是领导与 被领导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
43、复合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组成的联盟国家和或国家联盟,主要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
44、联邦——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享有独立权限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国家,联邦与地方的 分权关系。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
45、邦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主权国家为了一定的军事或贸易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机构没有任何强制性权力。1776-1789年的北美各州即为邦联。
46、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我国确定国籍的原则是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
47、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48、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阶级、阶层和个人,其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所变化的。
49、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与义务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50、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进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与权利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51、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必须享有和承担的最主要的权利和最起码的义务。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
52、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和搜查。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利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与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53、人格尊严——又称人格权,指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一系列权利,主要有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54、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发表见解、提出建议的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55、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56、取得赔偿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57、庇护权——是指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的准许入境、居留和提供保护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表现。
58、国家机构——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
59、议案——具有提案的主体依照规定程序向国家议事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其内容属议事机关的职权范围。
60、提案权——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议事机关提出议案或批评、建议的权利。在我国,人民代表和一些国家机关都拥有提案权。61、质询——指具有质询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问题、要求答复的监督方式。
62、戒严——国家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采取的特别措施。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有权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戒严。
63、特赦——是赦免特定罪犯全部刑罚或部分刑罚的一种措施。在我国,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64、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主席结合行使。
65、集体责任制——又称“合议制”,是指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最后集体承担责任的领导体制。我国各级人大实行的就是集体负责制。66、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领导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67、总理负责制——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务院领导体制。即总理对于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最后的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它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高度结合,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国务院工作中的具体表现。
68、地方性法规——我国宪法规定的,由省级、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际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69、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的制度。各民族自治区域都是中华民族共和国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70、民族自治地方——指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71、民族自治机关——是指我国各民族地方所设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72、自治权——是指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通过自治机关依照才法律而享有的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的权利。73、自治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利机关制定的有关民族自治机构的组织和行使自治权方面的法规。自治条例须依法报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颁布生效。74、单行条例——民族政治地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某些具体事项的法规。单行条例须依法报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颁布生效。
75、行政区划——国家为了实现有效的行政管理,依照一定的原则,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部分,并分级设立政权机关的制度。我斩基本行政区划为省、县、乡三级。
76、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的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政府领导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77、计划单列市——在经济管理方面享有省一级职权的市。78、经济特区——在我国境内实行不同于其他区域的灵活的经济政策的区域,其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仍然是社会主义性质。
79、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我国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乡村的村民委员会。它 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是指导关系。80、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形式有“条例”、“规定”、“方法”。81、选举制度——选举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有关选举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82、直接选举——由选民依法投票直接选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选举方式。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这一方式。
83、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方式。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全国人大的代表选举采用这一方式。84、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85、等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86、选区——即选举区域。我国选区的划分依照生产单位、工作单位、事业单位或居住区域,按第一选区产生1-3名代表的范围来进行。
87、选民登记——选举组织机关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对本选区的公民予以审查,确认其是否具有选民资格并予以登记的活动。88、司法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的有关行使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89、审判权——是国家赋予人民法院审判各类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90、审级制度——是指人民法院设置及审理案件的权限与结案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91、检察权——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9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
93、地方制度——有关如何划分行政区域,如何建立地方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活动及其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等原则的总和。
94、民族乡——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小区域内设立的乡级政权,它不属民族自治地方,不享有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权。在法律地位上,民族乡与普通的乡是一样的,都是乡级政权,任期三年。但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五篇: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除了具有一般法律的特征外,它还具有自己的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征。
2.宪法的特征:
a.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动作的原则。
b.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c.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3.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4.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5.我国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拔和推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6.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式。(单一和联邦制)
7.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8.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9.经济制度: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分配方式在内的生产关系制度。
10.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指由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11.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12.个体经济:指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形式。
13.私营经济: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并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形式。
14.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15.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
16.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和实际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1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
c.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d.社会经济权: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e.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f.特定人的权利:妇女、母亲、儿童、老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桥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g.监督权利:
18.我国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19.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种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律和人民检察院。
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2、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13、政党:是由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中的中坚分子组成的,并为反映和实现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政治、经济利益的政治纲领、政治主张而奋斗的政治组织。
14、政党制度:是国家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
1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16、经济基础:或称经济结构,是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包括生产资料归谁占有、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相互关系和劳动产品的分配形式三个方面。
17、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成员公有,由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18、集体所有制经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集体单位内的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
19、个体经济:是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自己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20、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形式。
21、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表现为人们物质生产的进步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包括生产工具的改进和技术进步,物质财富的增长和人们生产水平的提高等。
22、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3、君主立宪制:又称为有限君主制,是以君主或国王为国家元首,国家最高权力实际上或者名义上由君主一人掌握的政权组织形式。
01、宪法制度,它是宪法的制定、宣传、解释、补充、修改、监督、实施,以及违宪审查处理一系列规定和原则的总和。
02、宪法的解释,对于宪法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以及词语用意,依据立法精神原则及意图加以准确地诠释或说明。
03、宪法修改,指国家的宪法在实施后,因为政治经济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或自身条款的某种缺陷,致使继续执行遇到困难时,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内容与条款作出的书面变更和修正。
04、君主制,国家最高权在实际上或名义上掌握在君主个人手中,君主终身任职并且实行世袭的政权组织形式。
05、共和制,国家最高权掌握在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国家机关或公职人员手中的政权组织形式。
06、议会制,即议会共和制,由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组织政府,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7、总统制,由选举产生的总统直接组织政府,不对议会负责,而对产生它的人民或组织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
08、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和活动的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这权力的基本政治制度。
09、选举制度,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10、等额选举,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
11、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我国从1979年选举法开始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
12、复合制,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国家联盟的国家形式。
13、邦联,指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组成的国家联合。
14、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国家形式。
15、中央集权制与中央近水楼台相结合制,是指中央政府在拥有绝对国家权力的前提下,根据统治需要将国家的权力从中央分授给地方部分权力,或从地方收归中央的授给的部分权力的制度或方式。
16、地方自治制,是指国家所确认的由特定区域的公民所组成的自治单位,在国家授权下,自主管理所辖区域事务的制度。
17、行政区划,是一个国家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不同层次的区域,并设置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分别管理,以实现国家职能的法律制度。
18、民族区域自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统一偏下,以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19、特别行政区,中国家行政区域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专门设定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20、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和罢免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1、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22、物质帮助权,公民在推动劳动能力或暂推动劳动能力而不能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集体福利的一种权利。
23、休息权,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了保护身体健康,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所享有的休息、休假和休养的权利。
24、国家机构,国家依法按行政区域设立的行使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25、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有权领导国务院的各项工作,对属于国务院职权范
围内的事务拥有完全决定权,同时总理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的制度。
26、自治机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后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27、自治条例,指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制度以及其他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28、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点制定的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29、行政长官,是指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其执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30、选区,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区域单位。
31、选民登记,对每一个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从法律上确认其选举资格的一项必经法定程序。
32、事前审查,在法律、法规颁之前或尚处于立法起草过程中时,由专门的机关对其进行审查,或者由负责起草的部门自查,审查其有无与宪法相抵触之处。
33、事后审查,对正式颂生效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或由于特定的单位和特定的人对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合宪提出疑问请求审查时,而做出的审查。
34、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事件为前提,对与此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的审查。
35、宪法控诉,公民个人认为某个法律、法规违背了宪法的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指控的一种制度。
36、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归社会全体公民所有,由代表全体公民的国家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37、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
38、人体经济,由城乡个体劳动者占有少量生产资料和产品,以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从事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39、私营经济,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由私人雇工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
40、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者按照一定原则组织政权,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形式。
41、国家结构形式,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按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形式。
42、地域代表制,按选民的居住地区划分选区,或者以区、县、乡等行政区域为单位,并根据区域的人口比例选举代表的制度。
43、职业代表制,按职业团体为单位选举产生一定数额代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