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水电七局企业管理模块 第五模块监督和约束机制
(2)
水电七局各分局(公司)、项目部主要领导人员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工程局局审计[202_] 420 号202_年10月18日)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水电审[202_]11号文“关于印发《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领导人,是指各分局(公司)分局长(经理)或局管项目的项目经理。
第三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一)、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产值完成情况,成本和费用开支情况,利润实现情况,全员劳动生产率完成情况,职工收入情况,上缴费用情况等;
(二)、资产负债变动情况。主要检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资产的检查,主要是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各项资产的计价、转让、收益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盘亏潜亏损失问题,财产损失处理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有无弄虚作假,多报或少报财产损失问题;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合规;有无违规投资或借出借入财产,有无私自转让或以物易物以及到期未收回或未返还的情况;有无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侵占国家财产的问题;有无帐实不符,有帐无物或有物无帐,形成虚增财产或帐外财产流失的问题;
(3)、债权是否真实、有无截留收入、隐瞒利润、潜亏挂帐等弄虚作假的问题;有无长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债权;坏帐准备金的计提是否合规,坏帐损失的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坏帐损失挂帐长期未作处理的问题;有无因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2、负债的检查,主要是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增减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债务是否真实,有无截留收入、隐瞒利润和应付税金等弄虚作假的问题;
(2)、是否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结算制度,有无长期拖欠未作清理的债务;
(3)、有无呆帐、坏帐长期不作处理,挂帐的收益长期未作清理的问题;
(4)、有无因经济纠纷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遗留问题。
(三)、经营情况。
1、经营情况主要检查财务成果核算的合规性和盈亏的真实性。
(1)、检查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是否合规,收入和费用的核算是否配比;
(2)、有无利用待摊、预提费用、材料成本差异等会计核算科目人为地调整成本利润的问题;
(3)、有无利用库存原材料高转或低转成本调整利润的问题;
(4)、有无利用往来帐户潜亏挂帐,截留收入隐瞒利润,损失或收益挂帐不作处理等弄虚作假盈亏不实的问题。
(四)、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和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1、自我约束机制是指单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工程局、分局(公司或项目部)、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自觉规范单位行为的内在机能。主要检查自我约束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1)、有无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经济活动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有无管理混乱,无章可循,有章不循,造成经济活动失控,资金流失的问题;
(3)、有无不顾全局利益,只顾局部利益,在处理工程局、分局(公司或项目部)、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时违反工程局有关规定的行为;
(4)、有无不顾单位长远利益、只顾眼前利益的短期化行为;
(5)、有无不履行经济合同,损害本单位信誉的问题;
(6)、有无不顾单位发展后劲,采用拼设备、拼消耗等毁损性生产经营方式的问题;
(7)、有无不重视安全管理并造成重大工伤事故和财产经济损失的问题。
2、执行财经法规情况。
(1)、有无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共财产,行贿受贿,挥霍公款,假公济私的问题;
(2)、有无乱挤乱摊成本费用,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问题;
(3)、有无截留收入,帐外设帐,利用“小金库”转移侵吞国家资财的问题;
(4)、有无私分企业财产,化公为私的问题;
(5)、有无偷税漏税的问题;
(6)、有无其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
(五)、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主要检查有无主观臆断、不作科学细致的可行性研究,错误决策,或搞人情“投资”,造成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浪费的问题。
(六)、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主要检查单位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增减变化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偿债能力检查有无不考虑单位的偿还能力和使用效益,盲目贷款(向工程局贷),致使单位财务状况恶化经营风险增加的问题。偿债能力指标一般有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2、营运能力检查有无盲目采购造成固定资产闲置和材料严重积压的问题,有无违规分包管理失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潜在损失的问题。营运能力指标一般有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
3、盈利能力检查有无经济效益滑坡的情况,上交管理费用是否减少,单位获利能力是否降低。盈利能力指标一般有资金利润率、产值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等。
4、综合分析评价单位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客观评价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程序和方法:
(一)、在年度审计计划外,工程局审计部门一般应在主要领导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前3个月向工程局主要领导提交临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被审计人姓名、任职期限;
2、提请审计的依据(或原因);
3、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4、要求审计报告的期限。
(二)、在工程局主要领导批准了临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后,审计部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主审人应制订“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同时要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和审计形式;
3、审计的时间范围及主要内容;
4、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
5、审计组成员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接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应指定被审计人以外的其他领导牵头组织有财务、经管、材料设备、人事、工程质量和办公室等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内审小组,按照通知要求整理好财务会计核算及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编制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清理好财产物资;被
审计人必须按有关要求写出“述职报告”;内审小组要认真做好自查自审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审单位报送“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述职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审计承诺书”。
1、“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
(2)、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制定依据的合理性和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3)、任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4)、任期经营损益及利润分配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5)、自我约束机制的健全性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
(6)、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与责任的划分情况;
(7)、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8)、其他存在的问题;
2、“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任期初和任期未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拥有职工人数及人员构成情况,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
(2)、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及其制订依据(包括任期经济责任总目标和年度计划目标),以及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
(3)、任期经营情况;
(4)、自我约束机制和单位内部经济改革配套措施的建设、健全情况;
(5)、财产的安全与完善、保值和增值(减值)情况;
(6)、债权债务及遗留经济问题的责任划分情况;
(7)、重大经济决策失误及经济损失情况;
(8)、增强单位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的情况;
(9)、职工经济收入及劳保福利的改革情况;
(10)、在管理方面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有何建议。
“述职报告”应附有关说明材料的目录。
3、“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的内容包括:
(1)、主要报表:
①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表;
②任期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表;
③任期损益表;
④任期资金运营指标水平情况表;
(2)、附表:
①、产值计划完成情况表;
②、任期职工收入情况表;
③、任期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表;
④、任期债权债务变动情况表;
⑤、任期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
⑥、任期投资及效益情况表。
4、由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签署的审计承诺书(标准格式附后)。
(四)、审计部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报送的“任期经济责任内部审计报告”、“述职报告”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表”后,即可派出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如报送的材料不符合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重新补办)。如被审计单位难以履行内审职责时,局审计部门将提前介入直接组织。
(五)、审计组进行就地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协助审计组开展工作。审计组有权-10-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和工作需要召开审计调查座谈会或采用其他形式向有关部门和人员索取审计证据资料。
(六)、审计终了,由审计组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后,由审计部作出“审核意见”并报工程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再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七)、被审计单位如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向工程局申请复议。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审计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财务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企业财产盘点、变动及债权、债务清理的有关情况;
(三)、经营目标、生产经营计划及重要经营决策的有关情况;
(四)、企业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
(五)、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审计部应对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各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综合性审计评议,整理和积累有关资料,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每年必须将“年度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表”上报集团公司审计部,作为上级主管部门分阶段性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审计规范性原则:
(一)、原则上先审计,后任免。单位主要领导任期届满或任期未满离职时,凡未经审计者,干部管理部门一般不予任免或办理离职手续。
(二)、先内审,后外审。先由工程局审计部对单位主要领导任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如有必要,还应由外部审计部门实施再次审计。
(三)、由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实行有偿服务,审计费用由工程局承担。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如出现质量问题,由审计组长承担直接责任,审计组成员承担工作质量责任,局审计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依照本办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将根据工程局企业处罚通则进行相应处理。
(一)、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应根据工程局企业处罚通则进行处理。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企业机密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程局授权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审计承诺书
审计组:
按照审计组要求,我单位已提供了审计组要求的有关资料,现就所提供的资料声明如下:
1、在审计组要求的范围内,我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
2、除在已提供给审计组的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外,我们未发现本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规或集团公司规章的事件。
3、除已在材料中反映的情况外,本单位未发生其他法律诉讼事件。
4、已提供给审计组的财务资料,已完整、真实地记录了本单位各交易事项,除此以外,并无账外账。
5、除已在材料中列明的情况外,本单位各项资产并没有作抵押或受其他限制,本单位也没有为其他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6、我单位并无未批准的对外投资。
7、所有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事项,已按有关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或已提供给审计组。
对所提供的资料,如有违背上述条款的,我将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第二篇:武汉市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小文档网推荐)
武汉市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正确评价领导人员任期内的工作业绩,划清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促进领导人员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市交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直属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交通企事业单位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和交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对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从经营(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对领导人员任期内的工作进行全面经济监督,评价其工作业绩、经营管理水平和自身廉洁状况,对离任时单位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鉴证,划分经济责任,督促其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财政法规、廉洁奉公,加强和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证交通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第五条
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期满以及因调任、转任、辞职、免职、辞退、退休等情况离任的,必须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经济责任。
领导人员任期超过三年并未离任的,应实行届中经济责任审计。
领导人员有经济目标考核并且其收入与目标挂钩的,应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兑现经济奖惩。
第六条
领导人员承担经济责任时间,一般从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时间算起,到任期终了为止。审计的期间划分一般以会计期间为准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期间从到任的次月开始,至离任的当月为止。
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的期间以会计为准,原则上三年为一个审计周期。遇有特殊情况除外。
经济责任审计的期间以会计为准。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任免以及奖励、处罚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离任时的资产负债状况和遗留事项等,作为离、接任双方的交接依据。
第八条
各级交通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
第九条
参与审计的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回避。
领导人员提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审计部门要认真研究,如果属实,应更换审计人员。
第十条
交通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干涉、阻挠。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二章
审计分工和职权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
第十二条
市交委负责制定全市交通企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规定。市交委审计室负责对全市交通企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办理委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各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交通企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办理其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委属交通企事业单位审计部门负责办理其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具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财产物资、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资料(含电子数据);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处理建议,并移交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任期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包括:
(一)生产(运输)、建设、规费征收及上解指标;
(二)经济效益指标;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经济指标。
第十六条
离任时单位的经济状况,包括:
(一)资产、负债、净资产(结余)状况;
(二)潜在盈亏、或有负债等遗留事项;
(三)其他重大遗留事项。
第十七条
任期内单位的经营管理及重大决策情况,包括:
(一)内部各项管理(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
(二)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执行及效果。
第十八条
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的情况,包括:
(一)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
(二)领导人员本人廉洁自律及个人收入情况。
第十九条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于每年12月份提出下一有关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建议书,商审计部门后纳入审计项目计划,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对因领导人员离任且不能于上一提出审计项目建议书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在领导人员离任前,与审计部门通气、协商,审计部门应尽快立项,并在三个月内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在领导人员离任确定后向审计部门送达《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委托书》,审计部门在收到组织人事部门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委托书》后,应及时通知被审计单位按照离任时点进行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清理等审计前准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接受审计的单位在接到审计部门的通知后,应组织相应力量在规定的时间内搞好自查自审、财产物资盘点和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前应拟定审计方案,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人及其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领导人员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作好准备工作,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领导人员职责范围及任期经济责任指标的书面文件;
(二)财务、会计、统计、生产、劳动工资及有关的报表、帐簿、凭证及文件资料;
(三)单位自查自审情况报告和任期末财产物资盘点资料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四)重大经营决策资料、重要经济合同及现行有关经济管理的内部制度;
(五)任期末各种经济悬案资料及任期前遗留问题的资料;
(六)任期内各种审计、检查提出的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的资料;
(七)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实施情况、财务状况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综合性的自我鉴定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和领导人员对以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以建议干部(人事)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实行审前公示。审计组进点后,应将审计依据、审计内容、实施审计地点、时间、审计组联系电话以及审计组接受监督电话等内容在被审计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进点后,可召集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听取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进一步了解其在任期内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营范围、业务规模、资产状况和内部管理等情况。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广泛听取董事会、监事会、党委、职代会、人事、监察等有关组织和职工群众对领导人员和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评价及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据以确定审计的具体实施范围和重点,并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加强对重点部门和重点事项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分支机构或重要关联单位进行延伸审计,审计面不少于30%。本办法所称重要关联单位是指由被审计单位投资控股和任免主要负责人的企事业单位或资金来源主要是被审计单位的拨款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核实实物资产,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资产负债损益不实等问题应取得充分的证明材料,并经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字认可。对事实证据充分可靠,但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可由2名或2名以上审计人员作出情况记录和证明。
第三十一条
对财产质量、价值存在严重账实不符的,审计组可要求单位质检、技术、价格等部门进行质量和价值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单位无相应部门和人员的,可由单位聘请社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于审计终了15日内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送被审计人及其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人及其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人及其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部门应进一步核实,研究,确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人及其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主管领导审定,由主管机关向被审计人及其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对审计中查出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应抄送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后,必须严格执行,积极认真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和整改结果。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人及其单位若对审计决定不服,要求复议的,应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日内,向审计部门主管领导或上一级交通审计部门申请复议。
受理复议的单位或部门,一般应在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抄送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和落实。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的主要内容、审计方式、审计时间和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二)被审计人及其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性质、隶属关系、主要经营项目或经济职责、所属或分支机构、固定资产规模、业务量水平、职工人数、核算形式及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等;
(三)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或职责履行情况,包括单位核算数和领导人员的业绩数;
(四)离任时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
(五)固定资产的数量、原值、净值及期初、期末变化情况;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对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的,应划分领导人员的责任;
(七)单位期末的或有经济事项、遗留未决事项和潜在损益情况,原则上按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定性定量;
(八)对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事项进行处理、处罚决定的依据及意见;
(九)对单位经营、财务管理问题的整改、改进的意见及建议;
(十)对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决策能力、管理水平、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十一)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以上第二、四、五、七、十项在审计时可视情况简化或省略)
第六章
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书
第三十九条
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管机关关于研究和同意审计报告的表述;
(二)对被审计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的具体处理、处罚决定及依据;
(三)针对资产负债、损益不实和财务核算方面问题作出的账务调整具体意见及依据;
(四)关于改进企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五)关于决定、意见落实的时间和反馈要求。
(六)所附的审计报告。
第七章
委托审计
第四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交通审计部门若因审计力量不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委托内部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由委托单位下达。
第四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组织,应根据本办法第三、四章审计内容、审计程序的要求开展审计。
第四十二条
交通审计部门应对受托单位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事项包括:审计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确凿;定性、定量是否准确;审计评价是否恰当;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合规、适度。必要时由委托单位进行复审。
第四十三条
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_年4月24日发布的《武汉市交通企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武交审字[202_]59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公司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202_年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
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规范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勤政廉政行为,提高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意识,促进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集团公司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包括集团公司职能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领导人员,各分、子公司行政正职领导人员,各分、子介司分厂(车间、部门)正职领导人员。
第三条
上市公司经济责任审计按上市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期经济责任
第四条
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五条
直接责任是指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直接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故意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责任;
(二)授意、指使、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的责任;
(三)失职、读职的责任;
(四)其他故意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规定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
主管责任是指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章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七条
对集团公司直属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等无经济来源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执行了集团公司颁布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对被审计单位主办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二)审查被审计单位执行集团公司经营计划情况及计划执行的效果;
(三)审查被审计单位各项费用支出是否超过与上级单位签仃的承包指标(如费用支出超过承包指标,应有上级批示的报告);
(四)审查被审计单位是否有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否重视员工的技术、技能培训,是否具有持续发展能力;
(五)其他方面审计,包括审查有无贪污、挪用、行贿受贿、以权谋私问题及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等有经济来源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1.审查是否建立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
符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在日常工作管理中是否能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2.审查实物资产处置和货币资金进出是否建立了必要的控制制度。
(二)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完成与集团公司签仃的各项承包指标进行审查:
1.销售收入及回款完成情况;
2.各项费用支出是否超过承包指标,如费用支出超过承包指标,看其是否与收入同比例增长;
3.实现利润、上缴款项是否达到任期目标;
4.财务评价主要指标和经济效益评价主要指标完成程度。
(三)流动资产审计:
1.查证货币资金,确定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收支业务是否合理、合法;
2.短期投资项目是否真实,购入、售出计价及核算是否准确,投资收益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盲目投资给分、子公司带来损失;
3.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的结算业务是否真实,有无坏账损失,已核销的坏账呆账损失其理由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4.存货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在管理上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清查;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认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产生原因及经济责任是否得到落实;有无盲目采购形成
超储积压,储备的物资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固定资产审计:
1.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核算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2.固定资产折旧、报废、盘盈、盘亏、调出是否符合规定,核算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
3.在建工程是否经过论证,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资金是否到位,有无资金沉淀、呆滞及挪用现象;
4.任期内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能否做到保值、增值。
(五)长期投资审计:
1.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投资项目是否经过科学论证,投资合同或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2.有关长期投资的取得、处置及其投资收益或损失的核算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有关财务规定,进行长期债权投资时,债券账实是否相符,投资是否安全,责、权、利是否明确。
(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审计:
1.无形资产的形成以及摊销是否符合财务规定,年底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否属实,是否提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审查递延资产的内容项目是否确有递延性质,与原始凭证核对有无不实,递延期限是否合理,记账方法、会计核算是否正确。
(七)负债及或有负债审计:
1.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的发生是否符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的
需要,核算是否符合财务规定;
2.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及其他应付款项结算业务的入账金额是否真实,有无隐匿其他收入或转移利润等问题;
3.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提取的依据及比例是否正确;工资总额构成、工资性补贴的发放和福利费用的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4.审查是否存在违反集团公司规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问题,如对外提供了经济担保是否取得了反担保协议和是否有避免该项风险的措施。
(八)损益审计:
1.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是否真实,所有收入是否能够统一纳入核算;
2.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的构成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费用明细不清等现象;3.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材料成本差异的计提、分配、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划清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界限,有无把资本性支出列入收益性支出或收益性支出列入资本性支出,影响当期盈亏的事项。
(九)所有者权益审计:
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构成是否属实;资本的增加减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无虚增资本或隐瞒资本事项,任期内资产是否保值和增值;
2.利润的分配是否合规。
(十)其他方面审计:
1.审查有无贪污、挪用、行贿受贿、以权谋私问题;
2.审查有无私分产品、挪用物资、用白条抵库存、侵占财产问题;
3.审查有无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执行失误问题;
4.审查市场开拓、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是否取得进展;
5.审查是否重视员工的技术、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工作;
6.审查有无拼设备、拼消耗及其他只顾眼前利益、忽略长远发展的问题;
7.审查有无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对生产分厂(车间)等有经济来源,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有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并对其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计;
(二)审查与上级主管部门签仃的经营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
(三)审查自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集团公司规定,是否有截留收入和隐瞒收入的现象;
(四)审查自有资金支出是否按照集团公司规定使用分配,对未按规定使用分配的应查明原因。
(五)其他方面审计:
1.审查有无贪污、挪用、行贿受贿、以权谋私问题;
2.审查有无私分产品、挪用物资、用白条抵库存、侵占财产问题;
3.审查有无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执行失误问题;
4.审查市场开拓、产品开发、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是否取得进展;
5.审查是否重视员工的技术、技能培训及劳动保护工作;
6.审查有无拼设备、拼消耗及其他只顾眼前利益、忽略长远发展的问题;
7.审查有无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接到“审计委托书”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的要求,全面、如实地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
(一)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职能部门等无经济收入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1,被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及任期内的“述职报告”;
2.本单位与上级签仃的经营管理责任书;
3.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4.与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以及任职期间的工作计划;
5.应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说明的其他情况以及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等有经济收入来源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1.任期内的“述职报告,’;
2.财务会计报表、账册、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3.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相关的办公会会议纪要(记录)和工作总结;
4.本单位现行的规章制度以及与集团公司签仃的经营、发展或经营管理责任书;
5.任期内与本单位资产、负债、损益以及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资料;
6.任期内资产盘盈、盘亏资料;
7.应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说明的其他情况以及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生产分厂(车间)等有经济收入但不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应提供的资料:
1.任期内的“述职报告”;
2.本单位的账册、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
3.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及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4.重要的经济合同、协议及与本单位经营管理相关的纪要(记录)和工作总结;
5.本单位现行的规章制度以及任期各经营管理责任书;
6.任期内资产盘盈、盘亏资料;7.应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说明的其他情况以及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做出书面承诺。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由集团公司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五)下达“审计通知书”后,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将根据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和审计人员的业务特点,制仃审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将广泛听取被审计单位其他领导人员及各类人员和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五章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实施审计后,对其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而阐明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是对被审计单位做出最终审计决定的具有证明性质的综合性文件。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审计报告”经被审计人员签署意见后,由审计人员签名并加盖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印章后,呈报集团公司审计主管领导。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正确区分前任与现任的责任,正确区分集体与个人的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所列数据应准确无误,语言表达要简练,重点要突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并可供被审计单位纠错防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报告”的标题。报告的标题应能准确反映出审计活动的主题,使“审计报告”的接受者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审计内容及范围等一目了然。报告的标题由报告事由加文种名称组成,如“关于对X X单位X X同志X X X X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报告”。
(二)“审计报告”的接受者。报告的接受者为集团公司审计主管领导或委托单位。
(三)“审计报告”正文,一般应包括:
1.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方式方法和实施审计的时间等;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等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被审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取得的主要成绩;
3.审计核实、认证的具体情况,按审计内容逐项撰写;
4.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被审计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5.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及纠正的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报告人及报告日期。
(五)审计附件。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做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是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做出的处理、处罚的决定,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及被
审计人员应认真执行。
“审计决定”的内容包括:
(一)对违反规定的事项处理、处罚的决定;
(二)有关建议和意见;
(三)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四)所依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审计人员接到审计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出书面申述材料。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述材料,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审计部门。
第六章
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任期届中、届满或在任期内办理调离、免职、退休等事项时,应按本细则的规定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管辖范围,依法对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根据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年初制仃的工作计划对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根据集团公司印发的领导人员任免文件,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后对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三)根据各分、子公司董事会、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部门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送达的“审计委托书”,经审计主管领导批准后,集
团公司审计部门对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四)根据审计主管领导的临时委托,对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遵照主管领导的委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回避的规定。
(一)被审计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
(二)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三)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督察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文件
穗办〔202_〕2号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审计规范以及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区、县级市直属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区、县级市、镇、街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任期届满或者任期调任、转任、晋升、辞职、退休,或者被免职、辞退和开除等原因离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机构、人员、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检监督、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组成,各派一名领导和一名干部分别出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和联络员。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审计机关。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主要职责是:商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通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机构;市、区、县级市直属的党政部门(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根据〘广州市内部审计条 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 市各级审计机关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层次实施审计。
(一)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区、县级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区、县级市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市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区、县级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可授权区、县级市审计机关实施对同级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或派出审计人员会同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四)实施对审计机关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同级组织部门报经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
(五)市各级审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政府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以及政府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遇特殊情况,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量较大的二级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每年商市审计机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纳入工作计划,由市审计机关直接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层次实施审计。
(一)市、区、县级市直属的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镇、街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对属下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所管理企业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和审计力量等情况,于每年年底前,会同组织部提出下一年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在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的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审计计划项目数量,审计机关应当与组织部门充分协商,由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会同组织部门研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时,应当建议组织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被撤销,无法实施审计。
(二)领导干部已经离开任职岗位2年以上。
(三)领导干部已经定居国外或死亡。
(四)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无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
(三)专项资金、基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六)遵守廉政规定的情况。
(七)其它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区、县级市党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确定审计内容。
(一)审计机关对区、县级市党委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任期内有关的经济决策情况: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2.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4.制定有关财政政策、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和执行情况。
5.本级政府资产、债务情况。
6.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审计机关在对区长、县级市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任期内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和主要经济活动指标的完成情况: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2.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的执行情况。
4.制定有关财经决策、财务管理制度情况和执行情况。
5.本级政府资产、债务情况。
6.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
(二)企业经营和发展状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和决策结果。
(四)财务收支及国有资产状况。
(五)内部控制状况。
(六)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镇、街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
(二)本级政府财政收支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及决策结果。
(四)本级政府(政府派出机构)资产、债务情况。
(五)遵守廉政规定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组成审计组,配备相应审计人员。审计机关可聘请社会审计组织或审计人员参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当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列出需要审计的其他有关单位名称,主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审计通知书所列需要审计的其他有关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免职、兼职的文件及职责范围。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内所在单位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账册、会计凭证、开设的银行帐户等。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工作计划、总结以及作出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记录、纪要等。
(五)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的检查报告。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书。
(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准备、配合工作,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积极向审计机关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点时应当组织召开有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进点会,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部门派人参加,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告知审计范围、重点内容、工作程序,以及其他必须告知的事项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广州市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示办法(试行)〙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抽查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草拟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界定研究,草拟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向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其中: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征求意见;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单位分别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结果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管辖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部门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范围、抽查单位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主要经济业绩及存在问题。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当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以及有关单位需要进行处理、处罚的;应向其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应抄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认为需要向有关机关或区、县级市党委、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的事项,应当作出审计建议函提出处理建议,并抄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如果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情况和资金运用效益等审计评价的事项,提出审计评价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不同的领导干部同一类经济责任性质的评价,对不同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属下单位发生同一类问题的定性和引用法规依据,以及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必须做到同一性,表述必须清楚,口径必须相同,标准必须统一。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客观描述审计事项的结果,反映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存在问题。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负的责任进行界定,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同干部选拔考核、培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作为领导干部选拔、调整、聘任的参考依据,并建立领导干部审计档案。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的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按法定职权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部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后,一般在3个月内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书面反馈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七章 审计工作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机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议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五)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制定和提交审计委托建议计划,秉公、正确运用审计结果。
第四十七条 对审计机关查出、移交的问题,接收移交问题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纪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同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十八条 上级纪检监察和组织、审计、人事部门,负责对下级相关机关、部门执行本实施办法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会同市经济责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202_年8月24日发布的〘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办〔202_〕26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苏发〔202_〕19号)、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经审办字〔202_〕3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上级部署,认真做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市及市(县、区)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上述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审计部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其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其职责。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精神,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讨论确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建议,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确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有关举报材料和其它相关情况;受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将移送的案件线索核查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对下级机关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利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建议,经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确定后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实施审计前,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自然情况、任职经历等有关情况;积极运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必要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对下级部门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以及利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组织部门委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下级机关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审计部门应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市及各市(县)审计机关应设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审计机关履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财政拨付使用。
第二章审 计 管 辖 与 权 限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
施。
(一)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市(县、区)委书记、市(县、区)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二)市(县、区)直党政机关、市(县、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县、区)级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三)市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四)各单位(部门)内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内部自行组织实施。
(五)其它干部管理权限与审计管辖范围不一致的,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协商确定审计管辖。实施审计时须办理有关授权手续。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以及需要在任职期间实施审计的,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经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经被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经被提拔或者任用到可能影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它不宜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审 计 实 施 程 序
第十一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体现“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每年12月上旬,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建议,经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工作计划。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审计项目计划的,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门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要求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告知审计机关,并将审计委托书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二)审计机关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担任。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三)审计组将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通知书上的具体要求、审计组进点时被审计领导干部与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内容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与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的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五)审计机关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应带领审计组进点并召开进点会。对市(县、区)党政领导和重要部门领导审计时,可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
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领导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审计部门通报审计实施安排。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在进点会上介绍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或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实行审前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进点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内容及期间、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纪律等。
(九)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它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
(二)任期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经济工作中的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三)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批复、执行及调整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重大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六)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
(七)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记录)、会计资料;
(九)工作计划与总结;
(十)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可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如果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或超出审计执法权限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法定期限内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单位意见,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代拟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于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审 计 内 容 与 范 围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投资决策和效益情况;
(五)任期内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任期一届以上的以本届任期为审计时限;任期不满一届的以实际任期为审计时限。审计重点一般为任期内近三年,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它和延伸其它相关单位。
第五章审 计 方 法
第二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审计机关在制定审计立项计划时,应当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以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经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国家审计机关人员或者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第六章审 计 结 果 及 运 用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党委、政府、委托部门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审计结果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依据。包括实施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等依据。
(二)审计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三)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审计查明的情况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工作目标及任期前情况的比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责任确定。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划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等应当划分为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应当划分为主管责任。
(五)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应当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既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工作业绩,又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避免相互矛盾。应当以写实的方式进行,既要明确、具体,又要客观公正。一般性问题可以不评价。
(六)必要的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一项依据。对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应该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的,应当进行处理、处分,追究相应责任;
(二)作为查办经济案件立案的一项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应当予以受理;
(三)作为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应规定措施的参考依据;
(四)其它利用形式。
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免及诫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作为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的一项依据。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对工作平庸,有一般性问题的,应当给予提醒谈话教育;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予以诫勉谈话教育。
(三)作为领导干部考评的一项重要依据。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应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五)其它利用形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五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