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泽普县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调查报告
泽普县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0.9.20—10.30
调查地点:泽普县公安局
调查内容:关于泽普县家庭暴力的问题
调 查 人:冯其龙
本人于2010年9月20日至10月30日在泽普县公安局实习,接访案件的时候,针对叶城县家庭暴力事件做了一些调查。通过资料收集,文集查阅,实地调查等程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记录。下面是根据调查情况所做的陈述。
家庭暴力泛指家庭成员及家庭的近亲属的虐待、伤害、侮辱、遗弃以及精神折磨等。它是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隐蔽性,高发性,不仅危害家庭,而且危及社会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只是一般的家庭问题,而是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已成为世界上不少国家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县家庭暴力状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方法。本人于实习期间对1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泽普县家庭暴力现状
(一)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地比调查要高。
(二)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言语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受到严重侵害。
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1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但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刘女士,30岁,籍贯四川,是来泽普县务工的人员。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刘女士认识了比她大8岁的李某。二人均为小学文化。两人一见钟情,不久即闪电般地结为了夫妻,也许是年龄的差异,时而听到一些闲言碎语的李某渐渐对年轻的妻子有些不放心了,而且怀疑妻子有外遇的疑心也越来越重,为了拴住妻子的心,愚昧无知的李某想出用硫酸毁掉妻子容貌来留住妻子的念头。于是他买了一瓶浓度相当的硫酸,于某个晚上李某与刘女士就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等刘女士睡着后,李某越想越窝火,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向了妻子的脸,已熟睡的刘女士被剧烈的疼痛惊醒后,翻身起床冲出门外大声呼救。经过法医鉴定,刘女士的伤情为重伤。李某也被叶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弊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了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以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凌女士,大学毕业,在泽普县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与丈夫结婚已有8年。凌女士自诉婚后与丈夫并没有太大的矛盾,可是最近两年夫妻一吵架,丈夫就动手打她。而凌女士的丈夫是公务员,中专学历。不过,在这个家庭中,妻子的经济收入与学历均要高于丈夫,她赚的钱比丈夫多,丈夫心里就不平衡。如此,凌女士进一步分析说,丈夫的施暴行为,完全是大男子主义所致。同时凌女士的家人也非常支持她离婚,认为这样的丈夫不值得留恋。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泽普县某乡夏女士生了一个女孩,这令重男轻女的丈夫极其不满,每次双方闹别扭,丈夫总会提及此事,并借机对夏女士百般辱骂,甚至拳打脚踢。夏女士忍气吞声承担家庭重担,为此落下一身毛病。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的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本人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者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及时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的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美,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只是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整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的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就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现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的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利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保障社会力量,争创五好文明家庭从个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县城乡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途径
婚姻法第43条和第45条专门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二篇: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摘要】: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家庭和睦安宁,社会才能繁荣昌盛,国家才能长治久安。然而,家庭暴力这种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格格不入的现象却一直存在于家庭中。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破坏了家庭稳定和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近年来有进一步增多趋势,其呈现出的特征、产生的后果令人堪忧。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城市中,在农村中发生的情况更为严重。
【导言 】: 通过借鉴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的实地调查资料对资料数据的分析,发现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和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了解家庭暴力受害者能否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了解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情况,并且进一步了解家庭暴力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及思考,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谈谈我个人对这些问题的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的保护,呼吁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正文】: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全国妇联的调查表明,在我国30%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最突出的表现为婚姻暴力中的“夫对妻”的暴力。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从滑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况来看,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5年至2008年,婚姻家庭案件占民事案件的62%,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其中的30.1%;在2009年,上述比例分别达到了65%和33.4%。根据对家庭暴力典型案例进行的调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2.6%为妇女。从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职业构成上看,小学、初中学历、无职业的占68.5%。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发生在一些知识水平、职业层次、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中,但根据近期抽样调查显示,每10个施暴者中,就有一个受过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围正从农村向城市、从低文化素质向高文化素质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仅发生在农民、个体私营者家庭,在干部、教师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屡见不鲜。并呈身份特定、时间连续、行为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通过资料分析 当时对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当地居民进行调查得出: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在询问中80%以上的居民认为,家庭暴力仅仅是对家庭成员进行身体的伤害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经济暴力、性暴力。绝大多数人知道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但对家庭暴力没有确切的法律上的认识。而尤其对家庭中子女的家庭暴力,60%以上的人没有意识到这样的行为已经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42.3%的人仅仅意识到了夫妻间的家庭暴力。调查对象中,57.5%认为家庭暴力只是家务事。从居民的回答中不难发现,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大多数人都不是十分清楚,只是从狭义去理解,所以导致了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时,不能准确的认识,更不能找到准确的解决方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发生情况
大部分家庭都有家庭暴力发生,且实施人和受害人都知道家庭暴力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我得出一个结论,家庭暴力对于现在社会普遍存在,且受害者为多位女性,家庭暴力常常不是经常发生,但却总是存在。因为家庭暴力大多是偶然的发生,所以受害者往往报有侥幸心里,认为就这样的行为只是偶然,下次不会发生,不必闹的太大。这样的想法导致了家庭暴力的对待问题上,大多数人没有选择法律。但是在询问中我发现,受调查的人群中,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严重,特别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地区,重男轻女现象比较严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严重,女孩遭遇家庭暴力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非常严重,大多数人认为这样的情况是管教孩子,无可厚非,使得该地区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三)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调查数据显示,在已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中,40%的女性遭遇家庭暴力都原因在于男性素质差。而在男性遭遇家庭暴力中,40%是因为其在家庭中的的地位较低。由此可见,女性经济地位并不是遭遇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两人感情不好也不是主要原因,而男性素质差不尊重女性才是罪魁祸首。但对于男性而言,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其家庭地位较低,导致了男性在家庭中遭受家庭暴力。
然而,当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很普遍。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的大多是其父母或与其居住的亲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很多,父母的素质较差,法律意识较低是最主要的原因。
反映出家庭暴力的原因有主要有以下几点,历史原因 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传统的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特别是在农村区,教育水平较差,当地的法律宣传不够到位,重男轻女现象严重,且无论是受害者还是施暴者,法律意识都相对淡薄。这就导致了家庭暴力的频发。而对于未成年的家庭暴力上,许多人认为他们在“管教”孩子,是自己的家事,自己有权利教育自己的子女。可是却不知道自己“教育”的方式已经触犯法律。但是许多未成年人还不知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对于家庭暴力,立法的原则性强,但可操作性差。
(四)对家庭暴力的解决方式
资料中提到对当地居民问过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如果你遭遇家庭暴力,你将采取什么方法解决?”在这个问题的回答中,有调查数据显示:如果被实施家庭暴力,已遭受家暴的女性最多人选择当场反击。而向妇联等组织反映的不到1%,当地的系统记录为0%。遭受家暴的男性的反应:高达43.0%的人选择直接分手,选择向妇联或村委组织反的为0%。而对于男性和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后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的都不超过14%。
对于未成年遭受家庭暴力后怎样解决的问题,在调查中我也做了特别的询问。在调查中我发现,未成年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没有采取任何方式保护自己,因为实施者大多数为其父母或亲属,所以他们大多选择忍受。
在第二个问题中,延续第一个问题,想当地居民了解为什么不通过妇联、村委会或者法律的手段解决家庭暴力?在当地居民的回答中,总结出以下几个观点。其一,是因为不到万不得已,家庭暴力最好不要声张,只是家务事,正所谓“家丑不可外扬”。其二,妇联、村委会等居民自治组织在农村地区的发展程度不高,对与处理纠纷的能力不强。其三,人们法律的意识还不高,认为运用法律武器太伤感情,并且起诉应诉过于复杂,聘请律师等等费用都不值得。
第三个问题是:“家庭暴力发生后,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想到运用法律?”超过60%的人都没有准确的回答,这意味着,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要忍受到什么时候才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34.2%的人认为,除非到了离婚的时候才可能求助法律。救助法律的方式有很多,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请求援助都是运用法律保护自己,但是当地的情况基本上是很少运用法律解决家庭暴力。
从资料显示的这些问题的回答中,可以发现对家庭暴力的解决方式,当地居民不能够很好运用法律的武器。当地居民在遭遇家庭暴力后找妇联、村委会或居委会处理的很少。女性和孩子对遭遇家暴后大多选择忍耐。大部分女性在遭遇家暴时会当场反抗,但事后没有真正寻找有效方法解决,导致了家暴在还会发生。而遭遇家暴的男性一般会选择直接分手(离婚)。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只有在家庭暴力导致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以后,才会求助于法律。
(五)家庭暴力的取证
资料中提到,对于家庭暴力取证问题通过询问的方式对当地居民进行了解。在询问中发现,家庭暴力发生后,80%以上的人不知该如何取证,导致了最后有苦难言,只能默默忍受。在询问发现,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蔽性,如若不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或者恶劣的影响,并不易被周围人知晓。其次,因为很多人都遭受家庭暴力后都没有就医,并且很多家庭暴力对身体的摧残程度也没有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所以难以取证。第三,因为该地区普遍出现的,出现家庭暴力后没有求助妇联、村委、派出所等,导致了在有关组织没有相关记录。在调查中,法院工作人员普遍反映,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最大的困难就是证据的获取,常常出现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但却不能提出足够的或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六)对法律关于家庭暴力的有关规定的认识
资料中的三个问题也向都安县当地居民进行了解,在调查中发现,当地居民对法律中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定稍有了解,90%的人都知道法律是反对家庭暴力的,实施家庭暴力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但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和怎样通过法律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却只有13.4%的人知道。特别在经济稍微落后的农村地区,当遭遇家庭暴力,只选择忍气吞声或者直接离家打工不再回家的人达到72.5%。这样的做法并不能根本的解决问题。在查阅案卷时我发现,57.1%案件里缘于暴力。在询问中我发现,当问到是否知道家庭暴力触犯了什么法律时,70.1%的人都不能说出具体的法律名称。特别是男性遭遇家庭暴力后,对法律的规定更是模糊。即使到了离婚的时候,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是可以得到赔偿的。很多青少年经常遭遇家庭暴力,虽然在学校和课本中知道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却不知道如何运用。从调查资料与相关文献中可以得出 一 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一)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受暴者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性权利等。很多学者不承认“精神暴力”这个概念,因此认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仅仅是他人的身体权利,而不包括对受暴者人性和心理上的伤害。这一点笔者不敢苟同,这样“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无从谈起了。
(二)施暴者在客观上对受暴者实施了肉体与精神上的折磨、伤害、凌辱或压迫等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作为主要是指通过殴打、捆绑、禁闭残害等积极方式;不作为的方式,即“冷暴力”。“冷暴力”是指家庭成员间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残害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表现为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
(三)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更加注重的是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仅仅局限于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关系维系的家庭。其他国家法律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规定是不适合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和文化的,同时,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扩大,只会导致法与法之间的冲突,降低法律的严肃性与执行力度。因此,把与家庭无关的暴力主体纳入到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将其主体界定为具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更为科学、合理。
(四)家庭暴力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但涉及不到过失的问题。家庭暴力手段之残忍、情节之恶劣,如开水烫、烟头烫、火烧、灌农药,更有甚者甚至发展到泼硫酸及用刀斧等利器伤害器官等手段,决定了施暴者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二。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和谐安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它引起的社会危害也就越来越深广了。为什么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21世纪仍然会存在家庭暴力?就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笔者认为既有历史和社会原因,还有相关法律制度等原因:(一)历史原因
1.家长制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本质原因。几千年来的封建社会里,作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在这样的社会里,妇女和儿童变成男性家长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性家长。社会和家庭以男人为中心,男性有经济基础,有政治权力,女性则没有。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都是男人决策,妇女和儿童服从的格局。因此,家长制就是家庭暴力现象存在的最本质原因。2.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夫者,妻之天也”的男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平等思想的校正,但男权思想的影响还很深。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二)社会原因 1.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除产生后果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对一些伤害不大,情节轻微的暴力现象,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辖范围之外。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依然不足,尽管家庭暴力性质可能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真空地带,它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2.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三)法律原因
1. 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2.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缺乏可操作性。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但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可能成为双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为身体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张的损害赔偿可能从家庭共有财产或夫妻共有财产中支出。因此,如何对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进行规范而又不使其与一般的法律规则相冲突,是处理家庭暴力方面技术上的一个难题。
(四)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三 如何走出家庭暴力的困境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
利用现行法律法规来对家庭暴力实行制裁和救济是最有效最快捷的手段。我国现有维护家庭弱势群体的法律法规分散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首先就要充分利用好这些现行法,为受暴者提供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同时也能够起到警示作用,能够实现对家庭暴力最有效的防范。尽管上述各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但是都比较原则和抽象,操作性不强,因此对现实生活中的家庭暴力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2.立法上应该完善
保护与救济受暴者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法律实质正义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虽然法律机制因其局限性而无法解决受暴者利益需求的全部问题,但是法律机制在保护受暴者权利方面不可或缺。法律保护受暴者的利益体现了法律正义,是消除个性主义的人道主义与消减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制定《反家庭暴力法》,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于受暴者人文主义的关怀,改变他们的不利境况;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创造条件。同时也是为了弥补现行法的各种不足,因此制定一部单行的、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迫在眉睫。4.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
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
5.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
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和儿童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
最后,对于家庭暴力,我们见到听到太多。2001年热播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把家庭暴力放到了公众面前,引起了社会上对家庭暴力的热议,但是家庭暴力问题一直都存在,且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对于家庭暴力造成的那些悲剧,我们感到难过的同时,也为我们将来对处理家庭暴力更多一份决心,相信对于家庭暴力的处理上我们会有更多执行力强的法律法规,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也会随着法制观点的增强而进一步增强。家庭暴力是破坏家庭侵犯人权且违反法律的行为,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无限的危害。所以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我更希望家庭暴力这种行为能尽可能减少,同时希望当人们遭遇家庭暴力能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其他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范围。开展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人们法律意识、道德观念和防治家庭暴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要消除家庭暴力,就要破除“男尊女卑”等大男子主义观念,大力宣传 “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大力宣传有关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增强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寻求法律的救济。增强公民的文化素质和法律意识,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手段。如在加拿大,人们纷纷走上街头,佩带白丝带,表示“我对家庭暴力不再沉默”。
2、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积极作用。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自上而下的人民调解机构,并且有自己相应的制度和程序,因此要充分发挥利用现有的资源,积极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尽早发现并缓解家庭之间的矛盾,及时制止家庭暴力。
3、在全社会提倡对家庭暴力的零忍耐。人们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漠视态度,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升级、恶化和泛滥,因此有必要在全社会倡导零忍耐运动。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在中小学教育中增加反对针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内容,大力提倡人人平等的社会观念。教育人们从小应尊重其家人的人格和尊严,充分认识家庭暴力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从小厌恶暴力并远离暴力。从儿时起就培养孩子学会用非暴力方式解决人际冲突,让其明白以任何借口的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都是不可以被接受的。
(2)通过发布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广告、张贴宣传画、报纸专栏等形式,提高社会对零忍耐运动的认识,从而使家庭暴力问题进入公共意识领域。
(3)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为受暴者提供舆论上的支持,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不可能一劳永逸的,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存在。我国目前正在竭尽全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暴力恰恰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毒瘤。为了让每一个人都生活在远离家庭暴力的家庭、社会之中,国家、社会以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坚决杜绝和防治家庭暴力,与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只有立法跟进,只有政府与民众互动,只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才能在群策群力的群体智慧中寻找到有效的防范、减少和遏制家庭暴力现象的治癌良方。
第三篇:家庭暴力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调查报告
1、家庭暴力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A、是B、否(A%B%)
2.下面哪一个问题说明家族暴力更准确?
A.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B丈夫对妻子的暴力C子女对老人的暴力 D成年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E说不清楚(A%B%C%
D%E%)
3.您认为夫妻间强迫发生性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A是B不是C 说不清楚(A%B%C%)
4.您认为由哪个部门出面解决家庭暴力比较有效:
A公安机关(派出所)B施暴者单位C民调组织D妇联(A%B%C%D%)
5.您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可以保障您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 A可以B不可以C不知道(A%B%C%)
6.您认为是否需要一个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或法规:
A没必要B可有可无C迫切需要(A%B%
C%)
7.您遭受过家庭暴力吗?
A.没有B有(A%B%)
8.您遭受过家庭内性暴力吗?
A没有B有(A%B%)
9.当遭遇家庭内性暴力时,您会如何处置?
A坚决反抗B默默忍受C打110报警D其他(A%B%
C%D%)
10.引起家庭暴力的起因:
A婚外情B性生活不和谐C子女教育矛盾D家庭收入低
E婆媳不和F家庭琐事(A%B%C%D%E%F%)
11.如果您经常遭受家庭暴力,而你又未提出离婚的理由是:
A自己在经济上无法独立B为了孩子不愿意家庭破裂
C不发生暴力时,二人感情还可以D丈夫打老婆理所当然(A%
B%C%D%)
第四篇: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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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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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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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
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
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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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
1.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
2.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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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来源:(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http://s.yingle.com/hy/90301.html)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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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云南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家 庭 暴 力 相 关 问 题 浅 析
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目 录
一、内容摘要。3
二、关键词。3
三、引言。3
四、正文 四.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4 四.
二、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4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4
(二)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5
(三)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5
(四)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6
(五)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6 四.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6
(一)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6
(二)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7
(三)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7
(四)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7 四.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8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8
(二)加强和完善立法,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9
(三)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9
(四)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10
(五)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10
五、参考文献 11
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鲁绍鸿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是社会问题的基础,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消极因素,更是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从家庭暴力的现状及表现形式分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家庭暴力的危害,并就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婚姻 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培养丰富人性的土壤。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家庭是否和睦,关心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家庭对个人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孩子,家庭是其人格培训的场所;对于青年人,是其学习、工作、生活的加油站;对于中年人,家庭是他们精神的寄托和工作的动力源泉;对于老年人,家庭是他们安度晚年的最靠的“根据地”。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有濒临崩溃的家庭,有风平浪静的家庭,有暴力连连的家庭。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提起家庭暴力,大家并不陌生,它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发生频率最高。当前在全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家庭暴力却侵害着妇女的身心健康、破坏家庭和睦、危害社会稳定,为社会所不容。现从对麒麟社区200人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并就如
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简单的探讨,目的是呼吁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共同关注和协助,共同来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建设温馨和睦的小家庭,和谐安定的大家庭。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在对麒麟社区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中发现,家庭暴力从年龄分布上看:20-30年龄段占22%,30-45年龄段占59%,45岁以上占19%;从经济状况上看:家庭经济情况较贫困的占大多数,经济条件较富裕的占比例较小。从妇女有无职业角度看:无职业占22%,无固定职业67%,固定职业占21%;
妇女的社会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是家庭暴力依然存在,投诉率较高,特别是在中青年、经济收入较高的家庭更易发生家庭暴力。当然,因家庭暴力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许多家庭未知暴力事件。
二、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思想观念、生活环境、职业、心理、性格、脾气等复杂因素。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根源。
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封建社会“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妇为夫纲”等夫权思想根深蒂固,有些男性始终认为在家庭中占有绝对统治的地位,对妻子有支配权,可以随意干涉和处理妻子的人身权利,因此稍不如意,就将妻子当成攻击
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的对象。这种思想直接导致一些男性自然而然的将妻子作为出气筒,却不认为自己有什么过错。
(二)经济收入悬殊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方面,一些男人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于是赶时髦热衷于婚外情、包“二奶”,产生对妻子、家庭的不满甚至厌恶,一种是为了踢掉原配,人为制造矛盾,采取毒打妻子、在外人面前侮辱妻子人格、进行性虐待等手段,直到妻子无法忍受提出离婚为止;一种是报着玩玩而已的态度,强制妻子接纳第三者,妻子不服即发生家庭暴力。另一方面,女方收入超过男方,男人觉得没面子导致心理严重失衡,对妻子产生怨恨,于是把妻子当作发泄的对象而实施暴力。此外,还有一种是家庭困难,妻子无收入,物质生活得不到满足,承受不了生活压力为发泄殴打妻子。由于经济原因产生的家庭暴力也反映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经济原因引起的不和谐。
(三)立法不完善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禁止使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在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也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发生家庭暴力可提出离婚,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但是对于家庭暴力的有力制裁主要是依靠《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和《刑法》有关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
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和故意杀人罪等罪名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伤情轻微、施暴情节较轻、后果不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只能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因此处理力度弱,致使施暴者过后变本加厉。无法真正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四)社会宽容促进家庭暴力的肆虐。
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执法机关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也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预防作用。普遍存在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
(五)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
一些受害人往往将遭受丈夫殴打视为家庭私事,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妇女不反抗,怪自己命运不好,遇到脾气不好的丈夫,还往往会使丈夫的暴力倾向膨胀,即使有少数人求助于社会,也只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导致家庭破裂。女人的软弱和逆来顺受是促使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
(二)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
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或死亡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 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采取“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报复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四)家庭暴力不利于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 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不断上升,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港湾,是幸福的发祥地。和谐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势在必行。通过上述对家庭暴力现状、原因的分析,反家庭暴力应做的三件事:一是预防暴力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受害妇女,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并借助新闻媒体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予以曝光,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其次要加强“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美德在我家”、“学习型家庭”、“和谐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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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
(二)加强和完善立法,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
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目前,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法条中存在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因此,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就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加一些可操作性条款,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同时,建议制定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类型、施暴人应负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执法工作人员职责及相应监督机制作明确的规定,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提高法律的约束力和威慑力,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家庭暴力,改变目前对家庭暴力避而不管、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的状况。
(三)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建立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110”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的第一道防线。社区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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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扼杀在摇篮中;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地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四)建立社会救助机构,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
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身心受到了不同程度地伤害,束手无策,甚至是流落街头,无处可逃。如何救助这些受害妇女,让她们得到心灵上的抚慰和实际帮助显然十分必要。建议设立妇女维权站、心理咨询站、妇女庇护中心等妇女救助机构,工作职责是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介绍反家庭暴力的常识,提高维权意识建议;安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情绪,给以心理疏导与治疗;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住所,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五)提高妇女素质,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妇女权益的享有与保护,要靠妇女自己去争取。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对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鼓励妇女通过各种渠道,学科学、学文化、学法律,不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掌握生产技能,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状况。另一方面,要大力培养妇女的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 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浅析
“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使她们充分认识到自身优势,进行正确的自我评价,不轻易为社会和他人的态度所摆布,不断完善、充实自己,积极广泛的参与社会实践,敢于在竞争中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社会地位。
综上所述,家庭暴力问题决不是家庭私事,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人类文明的公敌。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各级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应采取切实措施,把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当作一项长期、艰巨、重要的工作来抓,只有全社会都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才能使每个人都拥有温馨幸福的家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实现。参考文献:
1、《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
2、中国妇女报、百度网。云南电大09届法学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