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银广夏会计造假案
过程---------弥天大谎——中国安然事件
银广夏公司全称为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证券简称为ST银广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银广夏公司,曾因其骄人的业绩和诱人的前景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202_年8月,《财经》杂志发表“银广夏陷阱”一文,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专家意见认为,天津广夏出口德国诚信贸易公司的为“不可能的产量、不可能的价格、不可能的产品”。以天津广夏萃取设备的产能,即使通宵达旦运作,也生产不出所宣称的数量;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价格高到近乎荒谬;对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产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提取。
(二)疑点
(1)利润率高达46%(202_年),而深沪两市农业类、中草药类和葡萄酿酒类上市公司的利润率鲜有超过20%的。(2)如果天津广夏宣称的出口属实,按照我国税法,应办理几千万的出口退税,但年报里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税的项目。202_年公司工业生产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亿元,按17%税率计算,公司应当计交的增值税至少为 9231万元,但公司披露202_年年末应交增值税余额为负数,不但不欠,而且还没有抵扣完。(3)公司202_年销售收入与应收款项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合计与短期借款也保持大体比例的同步增长,考虑到公司当年销售及资金回笼并不理想,显然公司希望以巨额货币资金的囤积来显示销售及回款情况。(4)签下总金额达60亿元合同的德国诚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与银广夏单线联系,据称为一家百年老店,但事实上却是注册资本仅为10万马克的一家小型贸易公司。(5)原材料购买批量很大,都是整数吨位,一次购买上千吨桂皮、生姜,整个厂区恐怕都盛不下,而库房、工艺不许外人察看。(6)萃取技术高温高压高耗电,但水电费1999年仅20万元,202_年仅70万元。(7)1998年及之前的财务资料全部神秘“消失”。
(三)造假与违规情况
202_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司自1998年至202_年期间累计虚增利润77 156.70万元,其中:1998年虚增 1776.10万元,由于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广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财务资料丢失,利润真实性无法确定;1999年虚增 17 781.86万元,实际亏损 5 003.20万元;202_年虚增56 704.74万元,实际亏损 14 940.10万元;202_年 1-6月虚增 894万元,实际亏损2 557.10万元。从原料购进到生产、销售、出口等环节,公司伪造了全部单据,包括销售合同和发票、银行票据、海关出口报关单和所得税免税文件。202_年9月后,因涉及银广夏利润造假案,深圳中天勤这家审计最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会计师事务所实际上已经解体。财政部亦于9月初宣布,拟吊销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吊销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资格,并会同证监会吊销其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同时,将追究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责任。
(四)造假流水线
据庭审记录,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广夏(银川)实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董事局秘书丁功民的电话,要求他将每股的利润做到0.8元。董某便进行了相应的计算,得出天津广夏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润,进而根据这一利润,计算出天津广夏需要多大的产量、多少的销售量以及购多少原材料等数据。1999年的财务造假从购入原材料开始。董博虚构了北京瑞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东风实用技术研究所等单位,让这几家单位作为天津广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虚假购入萃取产品原材料蛋黄粉。姜、桂皮、产品包装桶等物,并到黑市上购买了发票、汇款单、银行进账单等票据,从而伪造了这几家单位的销售发票和天津广夏发往这几家单位的银行汇款单。有了原材料的购入,也便有了产品的售出,董博伪造了总价值5 610万马克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四份、德国捷高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的金额5 400万元出口产品货款银行进账单三份。为完善造假过程,董博又指使时任天津广夏萃取有限公司总经理的阎金岱伪造萃取产品生产记录。于是,阎金岱便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萃取产品虚假原料入库单、班组生产记录、产品出库单等。最后,董博虚构天津广夏萃取产品出口收入23 898.60万元。该虚假的年度财务报表经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并入银广夏公司年报,银广夏公司向社会发布的虚假净利润高达12
778.66万元。202_年,财务造假行动继续进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虚构原材料供货方。依旧是接受了功民的指示,董博伪造了虚假出口销售合同、银行汇款单、销售发票、出口报关单及德国诚信贸易公司支付的货款进账单,同时同样指使天津广夏职工伪造了虚假财务凭据。结果,202_年天津广夏共虚造萃取产品出口收入72 400万元,虚假年度财务报表由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刘加荣、徐林文签署无保留意见后,向社会发布虚假净利润41
764.6431万元。202_年年初,为进一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虚报销售收入从 天津市北辰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除向正常销售单位开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广夏公司职员付树通以天津广夏公司名义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广夏公司萃取产品总经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0份,价税合计22 145.6594万元,涉及税款3764.7619万元,后以销售货款没有全部回笼为由,仅向北辰区国税局交纳“税款”500万元。202_年5月,为中期利润分红,银广夏总裁李有强以购买设备为由,向上海金尔顿投资公司借款1.5亿元打入大津禾源公司,又以销售萃取产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广夏账户,随后其中1.25亿元以天津广夏利润的形式上交广夏公司。据董博当庭供述,在造假过程中,部分财务单据及所
涉及的银行公章,是其在电脑上制作出来的。这样,依据庭审及起诉书,银广夏造假是一个由李有强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实施、阎金岱协助,以及刘加荣、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为的过程。
真相-----1)银广夏编制合并报表时,未抵销与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也未按股权协议的比例合并子公司,从而虚增巨额资产和利润。注册会计师未能发现或报告有关重大虚假问题,违反了《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的相关要求。例如:第二章“编制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集团内公司间的股权关系、集团内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等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关的事项,以合理制订审计计划;第三章“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进行重点审计;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集团内公司间的债权、债务、存货交易、固定资产交易、收入、支出以及其他重大交易及其未实现损益的抵销情况进行审计,以确定其影响是否消除;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进行审计,以确定合并会计报表是否恰当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第四章“编制审计报告时的特殊考虑”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未抵销的集团内公司间重大交易,并据以确定其对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2)注册会计师未能有效执行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在对天津广夏的审计过程中,将所有询证函交由公司发出,而并未要求公司债务人将回函直接寄达注册会计师处。202_年发出14封询证函,没有收到一封回函。对于无法执行函证程序的应收账款,审计人员在运用替代程序时,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一审计证据》的相关要求。例如: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在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确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在第 二章第十一条指出,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注册会计师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第十二条指出,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时,可以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但对于重要审计项目,不应将审计成本的高低或获取审计证据的难易程度作为减少必要审计程序的理由。
(3)注册会计师未有效执行分析性测试程序,例如对于银广夏在202_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生产用电的电费却反而降低的情况竟没有发现或报告;面对银广夏202_年度生产卵磷脂的投入产出比率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异常情况,注册会计师既未实地考察,又没有咨询专家意见,而轻信银广夏管理当局声称的“生产进入成熟期”,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相关要求。例如:《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1号——分析性复核》第二章“一般原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应当考虑会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会计信息和相关非会计信息之间的关系;第三章“分析性复核程序的运用”第十四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时,应当审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并考虑针对已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所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尚未发现的异常差异或未预期差异;第四章“分析性复核结果的处理”第十七条指出,当分析性复核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进行调查,要求被审计单位予以解释,并获得适当的验证证据;如果被审计单位不予解释或解释不当,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四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第五条指出,在决定是否需要利用专家协助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会计报表项目的重要性、相关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其导致错报、漏报的风险;第七条指出,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以下方面利用专家的工作:特
定资产的估价。特定资产数量和物质状况的测定、需用特殊技术或方法的金额测算。
(4)天津广夏审计项目负责人由非注册会计师担任,审计人员普遍缺乏外贸业务知识,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的相关要求。例如:《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二章“一般准则”第五条指出,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专门学识与经验,经过适当专业训练,并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七条指出,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第四章“审计计划的审核”第十七条规定,审计计划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第十八条指出,对总体审计计划,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
(5)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异常增值税及所得税政策披露情况,审计人员没有予以应有关注;在收集了真假两种海关报关单后未予以必要关注(例如注册会计师审查的几份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的盖着“天津东港海关”字样的报关单上,每种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编号”均为空白,稍通外贸实务常识的人都能发现,这是违反报关单填写基本要求的);对于境外销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的情况,未能予以关注;未收集或严格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关注重大不良资产;存在以预审代替年审、未贯彻三级复核制度等重大审计程序缺陷,违反《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审计工作底稿》等多项准则的相关条款。
结果----造假者受法律惩处
依照现行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造成股东或他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应予以立案追究。202_年9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广夏刑事案做出一审判决,原天津广夏董事长兼财务总监董博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法院以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分别判处原银川广夏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李有强、原银川广夏董事兼财务总监兼总会计师丁功名、原天津广夏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阎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至8万元;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加荣、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三个月,并各处罚金3万元。
7.民事诉讼
我国有关部门起草的《关于审理涉及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稿)第4条规定:“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执业准则,未尽高度注意义务或者忠实义务的,给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退还委托人交纳的委托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中介机构所指派的执业人员已经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勤勉尽责也无法发现虚假成分的,中介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个文件说明我国法律界已经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
202_年7月30日,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来自上海的杨善础等四名股民诉银广夏虚假证券信息披露侵权纠纷案。202_年4月20日,银种市中级人民法院向ST银广夏发出《应诉通知书》,受理公司与陈寿华等33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这是继202_年7月之后,强调“先刑后民”的银川中院再度受理针对银广夏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案件。
真相其实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呵呵----天津广夏1999年、202_年获得“暴利”的萃取产品出口,纯属子虚乌有。整个事情--从大宗萃取产品出口到银广夏利润猛增到股价离谱上涨--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骗局。
第二篇:万福生科造假案
万福生科造假案
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沿袭的其实还是传统两大套路:一是虚增利润,二是虚增资产。财务舞弊的手段分析
(一)采取多种手段虚增营业收入 从万福生科营业收入增长情况来看,其202_—202_ 年营业收入变动率分别为43.6%、32.3% 和27.6%,异动变化明显。究其原因,万福生科采取了多种方式虚增营业收入。首先,万福生科所披露的10 家主要客户中,有6 家存在或涉嫌虚假交易、虚增销售收入等行为。其次,万福生科为了让虚假收入看起来真实合理,还进行了伪造销售合同、虚开销售发票、编制银行单据以及假出库单,甚至为虚假收入纳税等一系列造假工序予以配合。第三,万福生科利用隐藏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等手段,进行自买自卖和虚假销售。最后,万福生科还吸取了胜景山河财务造假被揭穿的教训,为了成功虚增营业收入,还虚假宣传产品,并且在各大超市临时摆货销售,从而制造销售兴旺的假象。
(二)通过在建工程和预付款项虚增资产
万福生科年报显示,202_ 年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和在建工程分别增加2890 万、9765 万、5495 万和3932 万元,分别占总资产增量的5.28%、17.85%、10.05% 和7.19%。显然这四类资产的增量属于重大的、异常的波动。
万福生科没有选择投资者关注度较高的“应收账款”科目进行过多的虚增,而是主要假借“预付账款”和“在建工程”来隐瞒企业虚增的资产。下面以在建工程科目为例对其造假流程进行简要分析。首先,万福生科以虚构的工程承包方的名义开设一个存款账户,并向该虚构的存款账户支付一笔工程款。一方面,现金减少;另一方面,预付工程款记入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增加。第二步,万福生科虚构一个大客户,再把它所控制的虚假工程承包商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移至这个假客户的账户中。第三步,假客户向万福生科进行虚假购买,其账户中的资金又顺利流回了万福生科的银行账户。至此,万福生科的现金账户金额不变,但在建工程科目余额成功虚增,实现了虚增利润的闭环。
(三)未计提存货减值准备
从万福生科202_ 年年报附注可知,公司当期因存货、固定资产等未发现减值迹象,从而未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市场竞争加剧产品滞销的情况下,万福生科未计提库存商品减值准备显然是不可取的。同时,参考同行业公司金健米业,其在202_ 年对其库存
商品计提了近103 万元折旧,所以公司没有计提减值准备的目的极有可能是降低费用,虚增利润和资产。
(四)低估期间费用
万福生科还通过低估期间费用的手段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首先,万福生科202_ 年营业收入增加了27.6%,但与之极度不匹配的是,装卸运输费用却下降了49.3%。这种矛盾的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万福生科通过低估部分期间费用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第二,万福生科的科研费用降低,与其加大研发投入的公司战略不相符合,也有降低费用虚增利润之嫌。
万福生科案例介绍
万福生科(300268)是一家从事稻米精深加工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于2011年9月27日正式登陆创业板,但上市不到一年即被发现其业绩虚构,被称为“创业板造假第一股”。2012年9月14日湖南省证监局立案稽查,9月19日万福生科停牌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10月26日万福生科承认2012半年报存在财务造假(虚增营业收入1.88亿,虚增营业成本1.46亿,虚增净利润4,023万),10月29日万福生科复牌,股价直接封死跌停,11月23日万福生科被深交所公开谴责,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发布自查公告,承认财务造假(2008-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左右;造假最为严重的年份是2011年,在上市的这一年,万福生科虚增收入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41万元,虚增净利润5,913万元),2013年3月15日再次受到深交所谴责。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连续公开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的规定,公司若在三十六个月内(2012年11月23日—2015年11月23日)再次受到公开谴责,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万福生科可能成为创业板第一只退市的股票。
第三篇:科龙电器造假案4505
科龙电器造假案
一、案例描述
1.背景
从202_年起,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公司——格林柯尔突然演义了一场“蛇”吞“象”的收购——入主科龙电器集团。随后,又陆续发生了202_年以来的超常规扩张——先后收购了美菱、亚星、襄轴等上市公司,开始打造世界级冰箱帝国的白色梦想;顾雏军入选“央视202_中国经济人物”;202_年的郎顾之争;202_年,科龙帝国轰然倒地,顾雏军被拘押,这一从天堂到地狱的商业传奇。科龙的故事,对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留下了极其丰富的经验和难忘的教训。202_年4月29日,科龙电器年报报出6000万巨亏。10天后,科龙电器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_年8月1日,科龙董事长顾雏军等6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_年4月,海信6.8亿入主科龙。一时间,这个曾占据中国白电产业半壁江山的企业就这样结束了辉煌。
谈到科龙,就要从顾雏军和他的格林柯尔系开始。1997年顾雏军创办格林柯尔公司,随后几年公司发展成为“仅次于杜邦和帝国化工的全球第三大制冷剂制造商(公司宣传资料语)”;202_年7月格林柯尔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其纯利在202_年中期已达1.5亿港币。
202_年底,格林柯尔击败通用电器、松下以及惠而浦等公司,以3.48亿元购得科龙20.6%的股权实现入主控制。202_年对科龙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民营化重组改造,使公司迅速摆脱困境,当年扭亏为盈。202_年,科龙冰箱销量重回国内第一,空调销量稳居三甲,年出口量翻番增长。此后,顾雏军的格林柯尔系又收购丁美菱电器等一系列的白电制造商,拥有5个家电品牌(科龙、容声、华宝、康拜思、美菱),控制的上市公司的市值己近百亿元。
2.处理结果
202_年7月,中国证监会对科龙进行处罚,认定科龙从202_年至202_年,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认定科龙从202_年至202_年,编造虚假财务报告、虚增利润等,科龙公司财务造假,3年虚增利润3.87亿元,欺骗股民,给股民的正常投资造成了巨大损失。而德勤作为科龙报告审计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应对科龙造成的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顾雏军等人是科龙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科龙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实际操纵人和实施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科龙股东索赔第一案在广州中院开审。廖先生等4名股民提出,科龙电器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散布虚假信息误导自己投资,要求对方赔偿投资损失共计19.36万元。科龙电器公司3名前高管及原审计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也一并成为被告。202_年1月30日,法院对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案做出一审判决: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总和刑期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80万
二、犯罪学分析
1.犯罪手段
顾雏军在轻取科龙后,对扬州亚星客车、美菱电器等的并购行动。法院的判决显
示,顾雏军在收购科龙时,至少还真金白银地拿出格林柯尔的3亿现金,到了收购扬州亚星时,开始全部挪用科龙电器的资金进行收购。202_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再次以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其中无形资产出资为2亿元,现金出资8亿元。但法院查明,8亿元现金实际上挪用自科龙———为了筹集这8亿元现金注册资本,顾雏军指示部分高管以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为操作平台调拨8亿元资金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账户,使该公司的验资得以通过。法院判定,顾雏军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2.9亿元用于个人投资设立扬州格林柯尔的行为,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的情形,被告人顾雏军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业内人士称,科龙电器收购成功后成为顾雏军收购扬州亚星的取款机,而扬州亚星收购成功后又成为顾雏军的提款机。
2.操作过程
这一事件的背景是,扬州亚星客车上市的时候,扬柴公司的资金比较困难,扬州市政府要求扬州亚星客车用1.2亿元购买扬柴公司39.78%的股份。后来,扬州亚星客车的资金也出现了困难,扬州市政府要扬州机电支付6000万元给扬州亚星客车以购买扬州亚星客车所持有的扬柴公司19.89%的股份,这笔款已经支付,但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而扬柴公司19.89%的股权收益已经由扬州机电享有。202_年3月,扬州亚星客车法定代表人顾雏军与扬州机电法定代表人王大庆签订了一份关于扬州柴油机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为扬州亚星客车将持有扬柴公司39.78%的股份以1.2亿元的价款转让给扬州机电。202_年4月,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合同,扬州机电应付扬州亚星客车1.2亿元股权转让款中冲减6000万元,另扬州机电需支付扬州亚星客车202_在扬柴公司的投资分红404万元,因此扬州机电最终总计应付6404万元给扬州亚星客车。但202_年4月,由于格林柯尔有银行贷款到期,顾雏军指示姜宝军向扬州机电公司作短期拆借,未能谈成。其后,姜宝军请示并经同意后以扬州亚星客车的名义起草了《付款通知书》,要求扬州机电公司在4月26日之前将股权转让金和部分投资分红款共计6300万元支付至扬州格林柯尔公司的账户上。需要说明的是,这份《付款通知书》为姜宝军和顾雏军秘密行为,扬州亚星董事会并不知情。而不了解情况的扬州机电在收到《付款通知书》后,将6300万元转到了扬州格林柯尔的银行账户。法院认定,顾雏军为谋取个人利益伙同被告人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使用,因此这6300万被计入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总额之中。共判处有期徒刑8年。
三、侦查学分析
从格林柯尔科技的公开的财务报表看出,1998年该公司收入仅11万元,利润为负800万元,而202_年年报统计的收入则达到3.64亿元,3年里增长了3300倍。这个数字引起了国内外诸多媒体质疑。格林柯尔科技招股书中关于收费模式的计算公式是,客户系统的动力乘以当地电费,乘以估计每月运作小时,乘以收取费用的月数再乘以10%。从财务上看来,这是一个格林柯尔和顾客双赢的收费模式,格林柯尔在这里面的利润是很惊人的,而客户并没有损失什么,反而节省了更多的电费。再就是是格林柯尔制冷剂的采购、消耗及库存情况。根据年报披露,1998-202_年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从天津格林柯尔购进制冷剂价值共计3.86亿元,202_年以后再没有购进。202_年底库存货值仍达1.18亿元。购进的制冷剂只有两种用途:分销及用于替换工程。理论上说下面的等式应当成立:
本期用于替换工程的量=期初存货量一期末存货量+本年购入量一本期分销量
用这个公式推出202_、202_、202_年3个替换工程消耗的
制冷剂金额刚好等于当年替换工程收入的12.5%,没有人会相信这是巧合!格林柯尔一直宣称制冷剂替换工程收费是根据客户用电数据推算出来的,涉及的参数有客户制冷设备功率、当地电价、设备每月工作时数等。在格林柯尔这里两者居然连年精准地维持8:1的比例,所以两组数据中至少有一组是人为编造的,这也许是格林柯尔业绩神话的最大秘密!
四、作案手法分析
事实证明,顾雏军收购科龙后,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无明显改善,净利润的大起大落属于人为调控,扭亏神话原来靠的是做假账。
1.利用会计政策,调节减值准备,实现“扭亏”
科龙舞弊手法之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经查,在202_年至202_年的3年间,科龙共在其年报中虚增利润3.87亿元(其中,202_年虚增利润1.1996亿元,202_年虚增利润1.1847亿元,202_年虚增利润1.4875亿元)。
仔细分析,科龙202_中报实现收入27.9亿元,净利1975万元,可是到了年报,则实现收入47.2亿元,净亏15.56亿元。科龙202_年下半年出现近16亿元巨额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计提减值准备6.35亿元。202_年的科龙年报被审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到了202_年,科龙转回各项减值准备,对当年利润的影响是3.5亿元。如果202_年没有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和广告费用,科龙电器202_年的扭亏为盈将不可能;如果没有202_年的计提和202_年的转回,科龙电器在202_年也不会盈利。按照现有的退市规则,如果科龙电器业绩没有经过上述财务处理,早就被“披星戴帽”甚至退市处理了。可见,科龙电器202_年和202_年根本没有盈利,ST科龙扭亏只是一种会计数字游戏的结果
2.虚增收入和收益
科龙舞弊手法之二:使用不正当的收入确认方法,虚构收入,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经查,202_年科龙年报中共虚增收入4.033亿元,虚增利润近1.2亿元。其具体手法主要是通过对未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以虚增年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根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科龙电器202_年第四季度有高达4.27亿元的销售收入没有得到验证,其中向一个不知名的新客户销售就达2.97亿元,而且到202_年4月28日审计时仍然没有收回。此后的202_年和202_年,同样是在顾雏军和格林柯尔的操纵下,科龙年报又分别虚增收3.048亿元和5.127亿元,虚增利润8935万元和1.2亿元。这意味着在顾雏军入主科龙之后所出具过的3份公司年报都存在财务造假,将不曾实现的销售确认为当期收入
3.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
科龙舞弊手法之三: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经查,科龙电器202_年至202_年未披露与格林柯尔公司共同投资、关联采购等关联交易事项,202_年至202_年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202_年、202_年科龙公司年报也均未披露使用关联方巨额资产的事项。
顾雏军入主科龙不久便开始在各地疯狂收购或新设控股子公司,通过收购打造的”科龙系”主要由数家上市公司和各地子公司构成。到案发时,科龙已有37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28家分公司。由顾雏军等在境内外设立的私人公司所组成的“格林柯尔系”在国内亦拥有12家公司或分支机构。此间”科龙”与”格林柯尔”公司之间发生资金的频繁转换,共同投资和关联交易也相当多。科龙公司在银行设有500多个账户都被用来转移资金。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格林柯尔系有关公司涉嫌侵占和挪用科龙电器财产的累计发生额为34.85亿元。
如此看来,对于格林柯尔而言.科龙只是一
个跳板,它要做的是借科龙横向并购,利用科龙的营销网络赚取利润。顾雏军把国内上市公司科龙当作“提款机”.一方面以科龙系列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列公司打造融资和拓展平台为由.通过众多银行账户,频繁转移资金,满足不断扩张的资本需求,采用资本运作通过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对科龙进行盘剥,掏空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又通过财务造假维持科龙的利润增长
五、审计程序分析
德勤华永在对科龙电器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存在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问题。具体包括:
1、德勤华永对科龙电器公司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德勤华永在对科龙公司各期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时,直接按照科龙公司期末存货盘点数量和各期单位成本确定存货期末余额,并推算出科龙电器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德勤的此种做是不科学的,它违反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中的技术推测原则。
2、德勤华永在存货抽样盘点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确定的抽样盘点范围不适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所有存货进行监盘,而德勤对科龙抽样盘点的范围不充分,从而未能发现科龙通过压库方式确认虚假销售收入的问题。
3、德勤华永在对科龙应收账款及主营业务收入审计过程中执行的程序不充分,函证方法不当。在202_审计中,德勤就存货已出库未开发票项目向四家客户函证,客户仅对询证函的首页盖章确认,但该首页没有对后附明细列表进行金额或数量的综述。此外,向另两家客户发询证函中,客户并没有将回函直接传真或邮寄给德勤华永,而是由科龙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工作人员收后转交给德勤华永。这给科龙提供了舞弊的方面,德勤缺乏应有的职业怀疑精神
第四篇:万福生科造假案回顾
万福生科造假案回顾
www.teniu.cc2013年05月11日 08:02 证券时报 桂衍民
202_年9月27日,万福生科在创业板成功挂牌上市,发行价25元,当天报收29.04元。
202_年8月,湖南证监局对上市不满一年的万福生科进行例行现场检查。督导小组竟然发现万福生科存在三套账本:税务账、银行账及一套公司管理层查阅的实际收支的业务往来账,万福生科造假问题由此浮现。
202_年9月14日,湖南证监局将现场检查发现的线索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决定对万福生科立案调查。随后,证监会抽调稽查总队骨干人员数十人奔赴湖南常德,进行全面调查。
202_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发布公告,承认在202_年~202_年累计虚增收入约7.4亿元,虚增营业利润约1.8亿元,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
202_年3月29日,万福生科发布致歉公告,因公司自202_年~202_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已被深交所谴责过两次,若再受公开谴责,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三年内遭受三次公开谴责,将面临退市风险。
202_年4月3日,证监会媒体通气会介绍称,万福生科现场调查工作基本结束,下一步将对相关责任人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处理。根据证监会的调查,万福生科在首发上市过程中,存在虚增原材料、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等行为,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同时,万福生科在202_年年报和202_年年报涉嫌虚假记载;造假手法隐蔽,资金链条长,调查对象涉及数十个县乡镇。
202_年5月10日,证监会公布对万福生科造假案作出处罚,对发行人万福生科、保荐机构平安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各自给予处罚,相应的责任人也受到了处分。(桂衍民/整理)
证监会称平安证券罚单为史上最重
202_年05月10日 18:52 来源于 财新网 | 评论(3)
证监会称,这是首次对保荐机构在保荐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暂停保荐业务资格;不存在以先行赔付方案换取处罚从轻的情况
【财新网】(记者 杨璐 郑斐)5月10日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对平安证券的处罚,是202_年保荐制度出台以来,对保荐机构开出的最严厉罚单。
此次处罚,是第一次对保荐机构单独立案。按照保荐机构管理办法,对保荐机构从立案之日起,证监会暂停受理其保荐业务。同时,此次处罚是第一次对保荐机构在保荐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暂停保荐业务资格。
与此同时,传统上对保荐机构实施的处罚是没一罚一,这次对平安是没一罚二。本次还扩大了处罚范围,不仅对保荐业务签字代表人进行处罚,还对整个公司的保荐业务和项目协办人都进行了处罚,这次对多个人员都进行了撤销从业资格的处罚。根据证监会通报的万福生科(300268.SZ)有关处理情况。目前处罚包括,暂停平安证券保荐资格3个月,没收平安证券万福生科项目上的承销佣金2550万元,并施以两倍的罚款,共计7650万元。
此次证监会对平安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薛荣年、内核业务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对保荐项目协办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其中,薛荣年在万福生科案发前已经从平安证券离职,现任华林证券总经理。
对于平安证券的罚款金额,相关负责人表示,30万元罚款是针对万福生科202_年上半年停产没有进行公告而处以的罚款。《证券法》中对个人的处罚上限为30万元,对公司处罚上限是60万元。万福生科涉刑欺诈发行事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待法院判决完成后,仍会对上市公司进行财产处罚。
对于平安证券给出的先行赔付方案,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鼓励支持平安证券做出先行赔付投资者的行为。平安证券在查处过程中,主动提出给投资者现行赔偿,投资者可以免除索赔相关的成本,这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比较好的处理方法。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对平安证券的处罚已经从严,不存在以先行赔付方案换取处罚从轻的情况。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今年证监会将把上市公司违规披露、欺诈上市作为执法重点。根据统计,今年相关的案件上升也比较快,其中包括正在IPO核查当中的案件。山西天能、新大地,河南天丰等公司已进入立案调查阶段,根据案情进展将会即使向公众披露。
相关负责人表示,暂停平安保荐资格将从行政处罚正式下发起开始计算,目前正在履行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
第五篇:干部档案造假案案例分析报告
干部档案造假案案例分析报告
摘要:组部通报的干部档案造假案中,伪造虚假年龄,虚假身份,虚假任职经历,违规获取公务员身份等问题,对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是属于什么样的行为,如适用《规定)应该分别受到怎样的处理?作为部门的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如何防止比类事项发生?
关键词:干部档案;伪造档案;违规处理
一 案例概述:
月任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经查,王存在伪造虚假年龄、虚假身份、虚假任职经历等问题。王实际出生日期为1976年3月14日,1991年以来先后3次涂改,最后将出生日期改为1978年12月15日。202_年12月,王分别请托时任太原市商贸委员会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王秋兰和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主任李某某,伪造自己担任太原市财贸综合开发中心副主任(正科级)的《干部任免呈报表》、加盖公章。此后,王先后被违规任用为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副镇长、太原市质监局监督处副处长、处长,违规办理了公务员过渡手续。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太原市有关部门对此案做出严肃处理:责成省质监局取消王公务员身份,撤销其太原市质量检验协会秘书长职务:给予王秋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从副调研员降为正科级;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其现任职务;鉴于省质监总局党组书记兼局长常某某、原太原市质监局党组书记兼局长王某某、临汾市政协副主席(时任洪洞县委书记)柴某某、临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时任洪洞县委常委组织部长)郭某某等9人,在此案中负有把关不严、用人失察失误等责任,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山西查处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黄梅芳档案造假案。黄梅芳,2 0 1 3年6月任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党工委委员。经查,黄梅芳的干部人事档案存在涂改年龄等造假问题。其父黄长泉任稷山县财政局局长期间,经时任稷山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编办主任李某某介绍,进入县委组织部干部档案管理室查看黄梅芳档案,趁档案管理员王某某不在场时,将黄梅芳实际出生日期从19 7 2年4月涂改为1 9 7 5年4月,并撤换了其入团申请书。202_年6月,时任稷山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姚某某,责成时任副部长韩某某和干部科科长南某某审查黄梅芳档案后,召开部务会研究认定了其涂改后的出生年月,并向运城市委组织部出具了认定书。根据查核结果,山西省和运城市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给予黄梅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戒勉谈话;给予黄长泉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行政降级处分;给予李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王某某、韩某某、南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姚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广东查处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原政委钟立档案造假案。钟立,2 0 1 0年5月任梅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政委,202_年7月至202_年3月任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经查,钟立存在工作经历弄虚作假、违规获取公务员身份等问题。2 0 0 1年7月,钟立中专毕业被五华县国土局下属国土所录用为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并未报到上班。之后,其父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现任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某某,通过打招呼等方式,将钟立调入五华县委某办公室,违规获得公务员身份:在此过程中,五华县委书记(现任梅州市政协主席)李某某,交代有关人员协调办理钟立调动手续:时任五华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某某、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幸某某根据交办,违规办理了手续。根据查核结果,广东省和梅州市有关部门对此案作出严肃处理:免去钟立梅州市技师学院副院长职务,由市人社局按事业编制试用期内工作人员安排:对钟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幸某某等1 2名责任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
二 案例分析:
1、解读分析案例背景信息
上述三起案例,当事人分别采用涂改、伪造、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方式对自己的干部档案进行造假。
个别党员干部给年龄“整容”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可大可小的“弹性年龄’动机不纯,影响恶劣,成因复杂。这一顽疾充分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的诚信缺失,党的纪律观念淡薄,对党的忠诚度低下等问题。更为深层次的是,暴露出党员干部档案管理及相关制度的不严格、不规范、不透明。
同时,档案必须符合前后逻辑。人事档案记载着当事人从出生年,月,家庭成员到学历、职务、职称、工资级别、奖惩等情况,是用人单位全面考察和使用人的重要依据。一般来说,个人档案由人事单位封闭保管,个人不得擅自持有。然而,一些人却利用档案管理中的漏洞,在利益驱动下,不惜铤而走险对个人档案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而上述案例中的柳铁建,更是一不做二不休,利用档案在自己手中保管的空当期和异地求职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对个人经历来了个彻底“翻新”。而柳铁建华丽包装过的档案之所以可以蒙混过关,还在于一些别有用心者的推荐和一-些用人单位毫无责任心的考察。档案都是假的,选准用好干部从何谈起?
因此,档案造假并不是简单的某一环节的造假,而是一个系统工程。只要是造假者工作过的单位和涉及档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全部打通。在造假过程中,可恶的不仅仅是造假者,还有那些拿着公权谋私利、行方便的组工干部,若非他们与造假者沆瀣一气,造假者想要在档案中加塞或撤销某些材料,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并把虚假的年龄、工作经历等通过组织认定合法化,恐怕也难以实现。
2、案例问题诊断
其行为违反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处分规定》第九条,情节较重或严重,当事人应受到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相关责任人应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_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对策与建议
年龄造假非小事,治理“弹性年龄”这个顽疾,必须加强党员干部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纪律意识,严格档案管理,严肃处理违纪行为等多管齐下。让“弹性年龄”失去弹力,回归真实。
同时要从源头上遏制干部档案造假现象,要探索实施数据化管理,减少档案管理过程中人为接触原始纸质档案的环节和可能。同时,需进一步改进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异常提拔”的干部要重点监控,避免关起门来选人、用人,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
防止档案造假盛行,必须加大惩戒和问责力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追究档案管理者以及授意或参与篡改、造假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其违纪违规成本。
4、评估决策
党员领导干部档案造假绝非小事,这是对党纪的漠视,对党的极度不忠诚,违反的是党的组织纪律,拷问的是党性原则,检验的是一名共产党员的合格性。
5、结论(启迪)
杜绝此类事件发生一是要严格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对档案的查阅借用严格控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注重回避,非因正常管理程序,律不得对档案进行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二要注重档案法律法规特别是监察部30号令的宣传工作,让大家普遍具有底线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