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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处罚制度[精选合集]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13-100839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5 00:46: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餐饮处罚制度

朋满佳和质量管理处罚标准

为更进一步规范本店质量管理,加强督查力度,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照“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原则,结合原《处罚标准》,特制订《全面质量管理处罚标准》如下:根据处罚标准内容进行分类:

一,仪容仪表:

1.不按规定着装,穿着与职位不符合者扣10元。

2工服不整洁,有污渍者扣10元。

3.女员工夏季穿的长筒袜其上端漏于裙边,员工袜子颜色未按规定搭配者扣10元。

4.戴两个或两个以上戒指,佩带耳环等其它饰物者扣10元。

5.上岗未佩戴工牌、工牌不正者扣10元。

6.头发有油渍,身体有异味者扣20元。

7.男员工留过耳、压肩长发者,女员工长发过肩,在营业部门工作未盘发者,头发异色者扣10元。

8.男员工蓄留胡须者,女员工未淡汝上岗者扣10元。

9.厨房工作人员头发过寸,未佩戴工作帽、指甲过长。扣10元。

10.营业场所服务员见客不说礼貌用语者,未面带微笑、点头示意者扣10元。

11.见领导不打招呼者,同事不相互问候者扣10元。

二,卫生标准:

12.工作区地面有烟头,纸屑等杂物扣20元。

13.窗内、窗台有堆积尘土、玻璃上有污渍扣10元

14.吊灯的灯罩内有尘土及污渍扣10元。

15.房屋顶部有蜘蛛网、灰尘,房内设备有尘土扣50元。

16.营业场所不得有苍蝇、蟑螂、老鼠。

17.餐具、茶具、酒具洗涤不净、有油渍、水迹及指纹的扣10元。

18.卫生洁具不消毒或不符合消毒规定的扣20元。

19.卫生间发现池内有头发、脏物、异味扣30元。

20.员工宿舍卫生不合格者扣10元。宿舍公共区域卫生不合格扣20元。

21.供客饭菜、饮料变质有异味扣50元。

22.部门所属卫生区域有垃圾、烟头、纸屑、果皮、脏水、堆杂物扣30元。

23.天花板、墙面、地面、有污渍扣20元。

24.公共设施损坏不报修,影响工作正常者扣20元。

25.卫生死角,如:地线、家私、桌子底下以及冰柜厨柜底下有杂物扣20元。

26.备用卫生用具有损坏,污渍继续供客者扣50元。

27.各角落放置的垃圾筒内垃圾溢出扣30元。

28.地板有脚印、水痕、污垢扣30元。

29.员工更衣柜内不整洁,有异味扣10元。

30.水壶、茶桶外侧有水痕、浮土扣10元。

三,行为标准:

31当班嚼口香糖、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大声喧哗扣20元。

32.当班时间与同事闲聊、打闹者扣20元。

33.未按规定时间用餐或未在规定地点用餐扣20元,营业场所在服务台用餐扣30元。

34.上班时间吃供客饮料、饭菜或客所剩食物及酒水扣200元。

35.提供给宾客已坏的用品扣20元。

36,在客人面前举止不雅,如手插兜、斜靠墙、打哈欠、伸懒腰、掏耳、剔牙、剪指甲等,扣20元。

37.不爱护公共设施、磕撞建筑物、乱涂乱画等不文明行为者扣30元。

38.在禁区抽烟者扣100元,在公共场所抽烟者扣50元。

39.与客人影响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扣50元。

40.利用工作便利条件,使用店内设施做私人事务,如:打私人电话、看电视等

扣50元,洗澡、睡觉等各扣100元。

41.带有酒气当班者扣50元;带酒气当班影响工作者扣100元。

42.拾遗不报占为己有者扣100—500元。

43.与同事或宾客争吵、污言秽语、编造、传播有损企业和职工利益的谣言,影响团结者扣100元。

44.污辱、殴打宾客或同事,聚众斗殴、酗酒滋扰造成恶劣影响扣300元以上。

45.威胁、恐吓领导和同事者扣500元。

46.偷窃、占用或故意毁坏宾客财物,给公司造成信誉影响扣500元。

47.擅离职守、脱岗、串岗者扣50元。

48.在岗时玩牌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者扣100元。

49.在营业场所,男、女职工行为过分亲密造成不良影响者扣50元。

四、考勤制度:

50.迟到、脱岗、早退者扣10元。

51.当月无故旷工者扣三天元,连续旷工三天记为自动离职处理。

52.记考勤人员错记、漏记,在工作考勤中弄虚作假者扣100元。

53.上、下班未签到者,签到不按实际时间记者扣20元。

54.未请假或请霸王假均按旷工(特殊情况书面说明)一天扣三天。

五、劳动纪律:

55.不按规定上下班提前脱岗者扣30元。

56.营业时间内厨师在餐厅客人就餐区逗留者扣30元。

57.下班后,不当班服务员仍留在客人就餐区者扣20元。

58.无故在店内、大厅及客用场所窜岗、闲逛者扣20元。

59.夜班人员不履行职责,脱岗或睡觉者扣50元。

60.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百元以内公共财产损失者扣100元。

61.工作时间打私人电话或玩手机QQ者扣50元。

62.违反服务规程造成差错者扣20—50元。

63.当班时未能将发生的问题或异常情况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者扣20—50元。

64.与客人私下做交易受贿,损害公司利益者,扣200元。

65.因失职造成宾客或财产损失者扣100元。

66.不服从领导、拒绝或故意不完成任务者扣50元。

67.向宾客索要小费及任何形式的礼物者扣100元。

68.在消费场所,擅自免费招待朋友、亲属者扣100元。

69.涂改有关原始记录、账单、票据、凭证者,扣200元(无故报损发票者每张200元)。

70.开账单结账后未封单者扣100元。

71.玩忽职守、擅离岗位、造成千元以上重大损失扣500元。

72,拒不接受职能部门检查者扣50元。

73.当月连续脱岗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以上者,扣100元。

74.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例会及未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者扣100元。

75.因直接管理人管理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除赔偿物品价值外,扣罚100元。

76.人为损坏公司财物者扣罚50元,贵重设备酌情而定。

77.因直接管理人管理不当,造成食品、酒水等过期、食品变质及时不报者扣100元。

78.物品采购不符合质量要求者扣100元(调换均可)。

79.所有部门物品收档未按要求做是物品过期变质者扣100元。

80.公司组织考试、培训等集体活动未参加者扣30元,迟到者扣20元。

81.考试有作弊现象扣30元;两次不及格者(60分)扣10元—30元。

82.上班时间偷吃食品(客人菜品)1000元。

83.不按规定使用公司通讯器材者扣30元。在工作区域充电池(手机)50元。

84.员工宿舍内私自留客者扣50元。男女在集体宿舍同宿者扣200元---无薪资开除。

85.休息期间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扣50元。

86.因责任心不强,灯长明、水长流浪费能源者扣50元。

87.已知设施损坏,强行使用者扣50元。

88.未在规定时间开关广告灯扣100元。

89.下班后,工作开电器未关闭、房门不锁者扣50元。

90.发现客人把财物丢失在店内,私匿不报者扣200元。

91.营业区宾客发现有污物引起投诉,查证属实者扣50元。

92.工作不尽职,未能按客人要求服务者扣30元。

93.因操作不当对公司能源造成浪费者扣50--300元。

94.员工宿舍出现丢失东西扣管理者30元。

95.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对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并带来负面影响者扣200元。

96.见到违反公司规定者知情不报,互相勾结扣200元。

97.主管级上管理者除特殊原因节假高峰期休假扣100元,出门不请假扣100—

200元。

98.开饭期间员工插队者扣10元,在客人就餐区大声吵闹扣30元。

99.以部门为单位,未按规定人数出操,缺一人罚10元。

100.管理人员配备的无绳电话或手机未24小时开机,出事找不到管理负责人扣

200元。

六、服务标准:

101.接听电话,服务人员未说:“你好,朋满佳和为您服务”扣10元。102.见客未说:“您好”扣10元。

103.领位未说:“您好,欢迎光临”未带管人,客人离店未说“欢迎下次光临

先生慢走”扣10元。

104.厅内服务人员服务不规范者扣20元。

105.因缺乏专业知识,技能,造成工作失误带来不良影响扣30元。106.客人要求服务,服务人员拒绝服务扣50元。

107.服务人员上岗坐式服务,见客未及时接待者扣50元。

108.传菜服务生传错菜扣20元。菜品单算

109.菜品不卫生等遭到投诉者扣50元。

110.服务人员对客人上菜或倒茶服务洒在客人身上扣20元。

111.饭菜质量标准达不到客人要求,遭到投诉扣50元。

112.保洁服务不到位,客人投诉卫生条件差扣50元。

113.服务质量差,遇事处理不当与客人顶撞者扣50元。

114.VIP服务程序未达到VIP服务质量者扣50元。

115浪费员工餐的扣50元。

116.电器机械性能不正常,使用部门保修后,在30分钟内不安排维修或做出

处理意见扣20元—50元。

117.空调等主设备不能只正常使用,影响供电供暖扣50元。

118.违反防火规定,随便使用电气焊、防火门、栓失灵;紧急疏散通道堵死,应急照明灯不亮,不修复以及发生火警扣100元。

119.煤气管道、阀门漏气,漏电不及时报修或报修后十分钟不去维修者扣50元。

120.电话有故障,不及时报修或报修后15分钟不去维修者扣20元。

121.水管、电路损坏,引起漏水、漏电不及进报修或报修后15分钟不去维修

扣50元。

122.大型设备计划维修,不提前通知有关部门,造成停水、电、气,影响客房、餐厅营业和客人生活者扣50元—100元。

123.未按规定开关各区域室外照明灯、装饰灯扣50元。

124.工作日志负责人未交上级的扣负责人20元。

125.值班干部下的罚单3天之内未交或无反馈意见扣部门负责人50元。126.发生停电、停水等影响营业的事故及时上报店长,违者扣责任人50—100元。

127.员工反映的问题白天八小时内未解决回复的扣50元。

以上条款共计127条,并请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上级,公司将对《标准》不断补充、完善。补充新的条款以新的为准!

北京朋满佳和餐饮有限公司

202_年7月 1日执行

第二篇:处罚制度

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第一条

前言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真正做到有章必循,循章必严,违章必纠,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体现“严”、“实”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使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不受任何损失。杜绝死亡和重伤,减少轻伤,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做到奖惩分明。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奖励

1.全年生产无死亡,无重伤事故,轻伤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为促进安全生产,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3.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挽救事故有功,使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损失的给予奖励。

4.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避免事故发生的给予奖励。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第三条 惩罚

1.入公司未经安全培训,不得安排任何工作,如安排工作上岗后,造成工伤事故的一律不按工伤对待,并对安排上岗的领导罚款200元。

2.每月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平时现场查出的问题,在指定的期限必须解决,违者对隐患单位第一责任者(包括坑长、副坑长、厂长、副厂长、部室负责人)每人每项罚款50元。

3.凡出现重伤、死亡事故,单位不评先进,凡个人出现事故,个人不能评先进。

4.发生死亡(一人次)事故,发生单位处5000.00元罚款,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包括总经理、主管经理、安全环保部主任、正副坑长、安全员、班组长根据责任大小可罚款50—200元。

5.凡出现重伤事故,事故责任者罚款100—500元,事故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班组长罚款50—200元。

6.凡出现轻伤,对责任人罚款20—50元。

7.重大险肇事故罚责任者20—500元,对单位领导罚款50—200元。

8.发生重大设备、生产事故罚责任人50—500元,如造成损失按公司员工奖惩细则进行处罚。

第四条

事故报告

9.单位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一切费用由发生单位和个人自负,对事故单位的逐级责任者每人罚款100元,事故单位罚款500元。

10.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报安环部,逾期不报者,一

律不按工伤对待。

11.重大事故,立即报告,保护现场,抢救伤员。12.轻伤事故,当班上报,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第五条 违章处罚

1.单位文明生产按照管辖范围及责任区域,必须符合国家要求,即(井下五无、四化、三有、二畅通)、地表(三清、三无、一整齐),每检一次、一项不合格罚所属单位责任人50元、单位负责人100元。

2.检查出需要解决或增设,改善的安全设施,防尘措施,文明生产等问题,不准推迟解决,违者罚单位第一责任人100—300元。

3.各单位对于安全方面的罚款,不得扣压、扣留,更不得让所属范围的员工更新平摊,发现后罚款50—200元。

4.火工器材的领取,必须经培训取得爆破权有爆破证的人员领取,违者罚发放员100元,领料员200元。

5.火工材料,必须分开领运,违者罚款200元。6.雷管要装入雷管兜,随身携带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7.装填炮用金属工具代替木棍装填者罚款200元。8.有残炮不当班排除,每一炮罚100元。9.不按规定的方法排残炮罚款100元。

10.爆破必须设立警戒,如无警戒或不合理,罚款200元。

11.每班用不完的火工材料要交回火药库,并办理手续,不得存放其它地方,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12.爆破时,三炮以下用导火线点火法,导火线长度不少于1米;三炮以上禁止单点,违者罚款100—200元,导火线长度小于1米,罚款100元。

13.边打眼边装药,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4.入坑不带安全帽者,或井下随意摘掉帽者罚款100元。

15.酒后下井、上岗,罚款100元,并停止工作。16.在井下作业的员工平躺睡卧井内罚款100元。17.作业前,不敲邦问顶,不及时处理浮石者每人罚款100元,每发现一块15cm浮石,罚当班班长顶浮石作业的人员每人50元。

18.作业面必须湿式作业,打干眼,对碴石不进行喷洒水,不冲洗岩邦顶板罚款100元。

19.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作业时不戴防尘口罩者罚款20-50元。

20.禁止在电机车线上挂放物品,违者罚款50元。21.井下电线、电缆、电器设备不得有裸露、缺盒、缺盖现象,违者罚款50-100元。

22.私自损坏安全设施或涂改安全标志牌罚款20—100元。

23.一人推多车、放野车、爬车、蹬车,罚款200元。24.斜井蹬车罚款500元。

25.平巷运输,前后车距在20米以外,因距离近撞伤人或设备,根据情节轻重,罚款200—1000元。

26.井下电机车司机,必须戴安全帽,过往巷道口、道岔、交叉处,必须警铃、鸣笛,违者罚款50-200元,超速行驶罚款100元。

27.卷扬工必须遵过安全操作规程。开车前必须检查电气、设备、油压、制动等系统是否完好,不准带病作业,违者罚款100—500元。

28.卷扬司机未听清信号用途时,不准开车,违者罚款200—1000元,由于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人身、设备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29.卷扬工由于精力不集中,造成过卷,根据损失情况,罚款100—1000元。

30.卷扬工操作必须是一个操作,一人监护,违者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31.井口信号工要忠于职守,认真打准信号,由于信号有误造成损失罚款200—1000元,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32.井口信号工要维持井口乘罐人员秩序,防止发生事故,不负责任罚款200元。

33.信号工要关好井门、罐门乘罐不超员,违者罚款100

元,乘罐人员不按规定方向上罐,罚上罐人员每人100元。

34.信号工运送设备,材料要指挥好,防止发生事故,违者罚款100—1000元。

35.信号工不负责任,造成矿车坠井,罚款1000元。36.斜井、竖井车场必须安装阻车器,井口安装井门,并且随时关上,违者罚款100-500元。

37.斜井挂链必须安全可靠,防止跑车,如发生跑车事故,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损失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38.凿岩工必须按操作规程操作,违者按以下制度论处: 39.不参加安全活动者,每缺一人次罚款20元,罚单位领导50元。

40.任何人员不准跨越运转的卷扬、电耙、绞车纲丝绳,违者罚款100-500元。

41.班中饮酒罚款50—100元,停止工作。班前饮酒禁止上岗,违者罚款100-500元。

42.不交接班连续疲劳上岗罚款100-200元,交接不清罚款100元。

43.接触机械的女工必须戴女工帽、作业服上岗,不准穿高跟鞋、拖鞋违者罚款20元。

44.正常情况下,不能顶替非工种的员工启动、关闭机器,违者罚款50-200元。

45.不能跨越栏杆、皮带及旋转机器,违者罚款50-200

元。

46.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并有专人监护,违者罚款200-500元,罚相关单位负责人300元。

47.未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不得私自领无关人员进入车间,违者罚款50元。

48.严禁在车间墙壁上乱写乱画,违者罚款10元。49.保持车间卫生,做到文明生产,违者罚款50—100元。50.机器加工工作,必须戴防护眼镜、套袖,违者罚款20元。

51.电工上电线杆作业必须系安全带,违者罚款50-100元。

52.要害部位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违者罚款50-100元。53.严格执行剧毒、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违者视情节给予罚款100—500元。

54.有毒、有害物品不得乱放,应严格管理,违者罚款100元。

55.尾矿排放,不得发生泄漏现象,尾矿库外泄一次,罚款500元。

56.班中睡岗,罚款50元。

57.特殊工程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违者罚款50-300元。

58.各类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不齐全,每发现一处,罚款

100元。

59.井下各施工地点必须有设计和计划,并要制定作业规程施工否则罚设计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100—500元。

60.生产单位大型检修,如月检季检年检,必须制定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检修单位1000元,正副坑长、正副厂长每人50—100元。

61.每班必须组织好班前会,违者罚单位负责人50元,班长50元,安全员50元。

62.对安全督查人员发现的隐患问题,不主动配合安全督查人员要求进行整改的,罚当事人100-300元,罚相关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六条 罚款由安全环保部执行,财务部代扣代管,做为专款专用。

第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执行。

一、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周例会会前书面报交安全环保部,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周二安全检查及每员月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籍。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二、掘进施工

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付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根锚感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 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

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米。

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值班干部各罚款200元。

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5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

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负责人1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未经允许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外,对偷盗者按所盗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责任。出现下列违章放炮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及进风情况)•的,罚瓦检员、班组长及放炮员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意见。

2、放炮不实行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次。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4、放炮母线不挂在腰线位置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50元/次;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个。

5、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响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并追究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责任,同时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工作籍。7、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8、毫秒雷管煤巷头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30元/次。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30元/次。

10、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1、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30元/次。

12、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打眼工、放炮员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4、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10元/孔。

15、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帐或转交下一班放炮员并记录清楚者,罚当班放炮员5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帐的,罚保管员30元/次,拒绝回收的罚药库保管员100元/次,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6、炸药雷管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8、炮未放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30分钟后同时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

(七)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20元/次。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50元/次。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2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50元。

(八)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实的,罚责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物资供应部负责人或经警队长50元/次。

五、“一通三防

(一)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一条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行政、技术负责人各100元;通风工区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工区500元,负责人15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罚看风门工5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5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罚看风门工30元。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直至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3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5元/天。(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5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降级直至开除。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20元。

9、瓦斯抽放系统漏气不及时处理或管内存水不及时排放者罚责任者50元/处。

(三)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工作籍。

(四)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5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十项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4、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3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5元/次。

6、采煤机、掘进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2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100--200元。

2、密闭周边不进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工区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工区单项工程通风设施2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2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1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时,罚责任者2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

2、井口房、通风机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2_》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区和救护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牵头,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50元/次,不参加者5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20元/处。

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的处分。

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十一)其它有关处罚按矿“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执行。

八、巷道维修

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安全经理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

处以至少100元罚款。

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棚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其他参照采掘的规定执行。运输提升

1、电机车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时没有切断电动机或没有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罚电机车司机30元。

2、无电机车司机合格证操作电机车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3、电机车的灯、铃、闸、连接器以及撒砂装置必须经常检查维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罚责任者20元/次。

4、列车在过道岔、拐弯道、出硐口、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鸣笛者,罚机车司机20元。

5、列车在行驶时没有前照明或后尾红灯的罚司机或押车工 20—50元。

6、机车与矿车及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联结,使用非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结的,罚押运工30元,司机20元。

7、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款10元/个。

8、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50—200元/人

9、机车违章捎带非本机车人员的,对机车司机、押车工和乘车者各罚50元。

10、机车司机和押车工不听从运输调度指挥,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罚司机、押车工各100元,造成事故的从重处罚直至开除。

11、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打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绞车无护板,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12、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者5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单位100元。

13、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措施规定的,不管造成事故与否,罚挂钩工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开出工作籍。

14、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50元/个。

15、主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天轮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单位50元/个。

16、装车超高、超宽的,罚责任单位20元/车。

17、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备、不可靠者,严禁开车使用,并罚责任单位50元。

18、绞车使用中或矿车在半道而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19、小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严重扭曲变形以及垛绳处连接固定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元。

20、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操作绞车者30元。

21、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20元。

十、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一)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

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十一、附 则

发生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机电设备、运输方面的处罚按《〈矿机电运输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200—202_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202_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5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适当奖励。

(六)本细则自202_年12月1日起施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安全、环保委员会。

第三篇:处罚制度

处罚制度

1无故迟到、早退年累计1次者,每次扣发10元。年累计超过3次(含3次),每次扣发50元;

2.旷工1-2天的,旷工应扣工资=月应发工资总额/当月实有天数×3×旷工天数,员工当年连续旷工1~3天以上(含3天),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论处,每次扣发100元;做辞退处理员工。

3.员工因急诊或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本人或委托部门主管通知项目经理或人力资源部,待上班后补办相关手续。员工如违反以上规定,事后又无正当理由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4.请假或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或其它原因需进行假期延长的,必须告知项目经理,由项目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但延长期不准超过三天,延期假作旷工处理

5.员工用电脑不得使用外来软盘、光盘,以免感染病毒。涉及工作的务必先查、杀毒再使用。员工如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电脑损坏或影响工作,须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6.员工不得在工作时间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或玩电脑游戏,每次处罚10元

7.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纸张上盖印、未经批准私自盖章、不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处以50-200元罚款。

8.凡越权或欺骗使用印章,给公司带来损害的,处以50-200元罚

款。

9.员工发现任何可疑情况或人员,应立即通知保安部、项目,以保证区域内人员、财产的安全。未处理的处罚20元。

10.遇到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时,员工应在保护区域内人员、财产不受损失的前提下,迅速、合理、有效地处理问题,并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情况。未处理的处罚50元至损失费用赔偿。情节严重的并开除处理。

11.员工必须着装上班,未穿戴整齐的第一次引导解说,第二次处

罚10元。

12.不允许利用工作电话打私人电话。如有特别情况的向管理员说

明在使用。

13.员工行为、工作在岗状态不好、大闹、喧哗聚堆聊天,每人处

罚5元。

14.门岗值班漏岗、脱岗、机动车辆管理违反规定进出小区大院,外来人员、物品进出未登记,值班室脏、乱、差。每人每次处罚5元。

15.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一切车辆在小区乱停乱放,未处理的处罚5元。

16未对业主投诉扰邻及深夜小区各类人员在小区大声喧哗影响业主生活品质.未处理的处罚 10元。

17.所有员工行为被业主有效投诉,一次警告并书面检讨向业主道歉,检讨书公布。二次处罚50元并开除。

18.值夜班睡觉一次警告处分,二次处罚10元

19.车辆进入收费不撕票的、每次处罚10元。言语引导业主收受其它规定以外的费用导致业主投诉的第一次外以所收金额2倍罚款,第二次作除名处理。

20.监控能看见、现场发现偷盗事件不制止处罚50-赔偿损失或与同案一起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

21.保安与社会闲杂人员勾结盗窃业主、公司财物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

22.对抓小偷(有赃物、证人)每次班组奖励100.23.对工作有突出贡献同事、公司认同:业主认同表扬或送锦旗每次奖50-100元。

24.对危及人身、财产事件处理恰当、汇报急时的每次奖励50-500元

此规定从202_-2-10日起执行

三台县家家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_-1-31

第四篇:餐饮制度

学生公寓餐饮制度

为规范公寓食堂就餐秩序,促进公寓食堂管理规范化,保障师生饮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食堂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以食品卫生安全为核心,认真做好放火,防盗,放触电,防投毒,防烫伤,防意外人身伤害事故.2、食品贮藏要保持清洁,要注意防潮,防霉变,防腐烂.3、食堂上岗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健康体检合格,持有效的健康体检证明上岗,不定期参加卫生知识培训,食堂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整洁。

4、学生应按时就餐,进餐前先洗手,然后按秩序排队领饭。

5、教育学生节约粮食,学生应根据自己的食量取食。

6、学生用餐完毕,应当即清洗餐具,剩菜剩饭需倒入指定地点。

第五篇:餐饮制度

食品安全制度目录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5、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6、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7、废弃物处置制度

8、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9、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0、投诉处理制度;

11、场所、设施及用具清洗消毒和维护保养制度

12、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3、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14、留样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进行实地查验。

第三条 购进食品时,要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完毕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要制度》作出规定。从“总经销”、《总代理》供货商采购食品的,还必须检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留存归档备查。

第四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①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将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②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③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④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⑤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⑥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话;

⑦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⑧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六条 加强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 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八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要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要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三、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五、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六、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七、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一、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1、已经变质、超过保持期的食品;

2、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3、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四、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食品召回并销毁。

五、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二、安排专人负责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三、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四、禁止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六、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九、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餐饮监督部门及环保部门举报。

十、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柜组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自营柜组、租赁经营户,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各业务部门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 自营、租赁经营户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 自营、租赁经营户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 自营、租赁经营户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有条件的自营、租赁经营户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 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 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八条 自营、租赁经营户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自营、租赁经营户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有协议的除外),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等。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五)制订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消费者共同参与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根据《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了保障全我饭店员工健康的工作、生活,促进我饭店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为确保工作开展,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 组 员:

二、主要职责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完善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2)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加强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救援、排险等应急处置工作,依靠科学,处置有力。

三、预防措施

1、制定颁发《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下发规章制度,为我饭店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食物中毒事故的处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包括对硬件设施的投入,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与落实,对有关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宣传。有计划地对饮食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的培训,对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周边饮食摊点的整顿等等。

3、加强对食堂的管理,落实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检查整改意见。

四、应急处理工作预案程序及措施

1、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2、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报告。

3、保护现场,保留样品。(立即停止销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4.负责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确保在第一时间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5、如实反映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执法人员到达后立即提取42小时的留样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配合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工作)。

6、事后应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对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五、报告程序(1)我饭店领导(2)卫生局领导(3)根据事件需要,经领导同意报告地方和上级卫生防疫部门

六、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投诉处理制度

一、值班经理是投诉第一受理人。接到客人投诉后,在自己权限范围内的及时处理,超权限的迅速上报领导。

二、接到客人投诉后,态度要诚恳、耐心、保持冷静。

三、站在客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尽量缩短与客人之间在感情上的距离。

四、了解客人投诉原因和要求,告诉客人需做调查及大致等候时间。调查认真仔细,不推脱、搪塞客人。

五、所有投诉处理,尽量避免在顾客较多的场合。

六、接触客人是,态度友善,不争吵、辩论。

七、若属客人误解引起的投诉,婉转解释,消除误解,沟通顾客之间的联系。

八、接到消费者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九、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办法后,耐心转告客人,征求客人对处理办法的意见。

十、搞好投诉处理的善后工作,每次的投诉记录及时存档。

十一、投诉内容分类整理,定期分析,对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提出该井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食品用设备、设施清洁消毒维修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2、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主要设施宜采用不锈钢,易于维修和清洁。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或空气幕,如木门下端设金属防鼠板,排水沟、排气、排油烟出入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防鼠金属隔栅或网罩;距地面2m高度可设置灭蝇设施;采取有效“除四害”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8、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许可证、QS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二)食品储存

1.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2.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3.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4.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5.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6.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7.不合格食品退换货、下架封存、召回等处置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保管,以备查验。

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企业购进的,在食品中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内容

3.1 李菱认真做好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记录,并向供应商索取随附相关材料。包括: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第三方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进口食品添加剂须索取口岸卫生检疫证明。

3.2 食品添加剂进厂后,由技术部基酒库保管员、检验科人员共同验收。基酒库保管员负责查看产品外包装标志、标签有无标示“食品添加剂”等字样,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同时查看外包装有无破损、脏污,并做好相关验收记录;检验科人员负责抽样检测食品添加剂的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做好检验记录。验收记录和检验记录均应由验收人员和公司主管食品添加剂的责任人共同签字。

3.3 食品添加剂堆放、贮存时必须有明显、清晰的标识,有相对独立的贮存空间,并安排专人保管;贮存场所应做好清洁卫生,不得与其它洗涤剂、消毒剂、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一起存放;不得与过期变质失效的食品添加剂混放;不得存放非食品用添加剂;不得存放与所生产食品无关的食品添加剂。对于采购的食品添加剂过期、失效或变质的应及时进行无公害处理,并保留处理记录。

3.4 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定期对器具进行校检,保证量值准确。

3.5 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食品生产工艺配方要求正确称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标准或未列入国家相关部门新增品种公告目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产品,每次使用时必须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及使用数量。

3.6 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做好食品添加剂的出库、入库和使用相关记录。

3.7 食品添加剂有关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学生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留样人。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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