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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中形成合力的思考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13-901680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6 23:15: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审计监督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中形成合力的思考

审计监督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

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形成合力的思考

审计机关作为政府专司经济监督的重要机关,具有反腐倡廉的法定职责,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担负重要责任。这不仅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赋予的,而且是由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的,尤其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更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同时,审计机关具备的专业特长、职能优势以及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等特点,都决定了审计机关在发现腐败、查处腐败、预防腐败和在对权力监督制约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审计监督机关要把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要求贯彻到全部审计工作之中,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中充分发挥好纪检监察机关同盟军的作用。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完成好负责牵头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通过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和任中审计,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廉政勤政建设。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进一步加大对领导干部任中审计的比例和力度。通过加大领导干部的任中审计,及时揭露不廉洁、不作为、乱作为等消极腐败问题,并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配合,促进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同时,主动跟进问责,促进问责机制的健全和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促使审计发现问题得到及时整改纠正,真正发挥审计“免疫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二、纪检监察与审计联手推进审计结果运用的合力。要强化责任追究,重视审计成果运用。各级审计机关要与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建立联席会议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充分利用与审计机关共同搭建的审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推进源头预防腐败工作的深入。

一是对审计中发现并反映的带有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及时与审计部门协作配合,进一步梳理情况,分析原因,经领导批准后,下发《监察建议书》,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建章立制,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二是对涉及个人廉洁自律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性问题,对审计对象进行“廉情谈话”防止存在问题进一步发展,审计结果和廉情谈话等内容存入个人廉政档案。三是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对审计对象进行“诫勉谈话”,责成本人及时整改并对问题进行说明,审计结果和诫勉谈话、说明材料等内容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并对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整改不认真的,建议给予组织处理。四是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有经济问题、严重违规违纪,或被审计单位确实存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严重问题,并负有主管(或直接)责任的,建议立案查处。五是会同审计、财政等部门对上年度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开展1-2次专题调研或专项监督检查,分析其违反财经制度的原因,督促规范财务行为,并将检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有关领导。同时,要把审计典型案例作为开展警示教育的重要内容。

三、审计机关要在查处大要案中发挥专业优势。近年来,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通过审计机关移送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查处了一批隐藏较深的腐败问题,有效防止了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失,保障了改革顺利进行。实践表明,审计机关在发现案件线索、推动案件突破上有

着独特的优势和重要的作用。在当前,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的势头虽有所遏制,但仍是我国当前腐败现象的最重要特征,其中经济案件占全部案件的70%以上。中纪委和审计署也明确要求,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对腐败分子决不放过、决不姑息。所以,审计机关应充分发挥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作用和专业优势,正确处理审计的预防、揭露和抵御的关系,在审计中敢于揭露问题,发现大要案的线索,并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形成合力,敢于突破大要案,并通过查办案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又好又快发展的经济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四、积极参与各级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政策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相关项目和资金的跟踪审计,维护资金使用安全,确保发挥应有效益。审计机关通过全程参与、跟踪审计,要在三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揭示和反映中央关于扩大内需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止和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促进国家政令畅通;二是揭示和反映是否存在重大违背国家产业、土地和投资政策、重大铺张浪费和损失浪费,防止“两高”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防止趁机大建楼堂馆所,监督管好用好政府资金;三是揭示和反映有关政策措施是否有利于推动结构调整,促进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从体制、制度层面提出建议,切实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五、要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审计机关还要牢固树立民本审计的理念,立审为公、执审为民,特别关注党和政府各项惠民政策的落实,把关乎民生改善的问题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搞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建设,对于各级审计机关来说,就是要健全和规范审计监督体制和机制,并把审计的触角延伸到基层。要建立健全乡镇领导干部和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乡镇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村财乡管,健全财务预算、决算、开支审计监督制度,从严控制资金的运行,发挥审计监督在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围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如何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更有效地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探索农村审计工作的新路子。要开辟“试验田”,搞好审计试点,由点到面开展“村官”审计工作,将审计覆盖面延伸到行政村,努力做到“经济权力运行到哪里,审计监督就延伸到哪里”,不断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网络。拟选择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村审计试点工作,由市局、县市区审计局派出业务骨干,具体指导,帮助乡镇开展审前调查,制订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商讨审计难点,关注群众热点,注重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审计是一种监督制度,进而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工作。

总之,各级审计监督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负有重大责任,既要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政府经济监督专门机关的优势,努力提高审计机关的战斗力和威望,又要进一步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在查处大案要案,做好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上形成合力,共同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出更大贡献。

第二篇: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中

如何发挥好职能作用的一些思考

发展是时代的主题,面对发展新形势,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围绕区域经济发展主旋律,积极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服从和服务于第一要务,找准切入点,打好主动仗,不断开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天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政治保证,创造了良好的区域经济发展环境。

一、发挥参谋与协调的双重职能,借助外力抓好优化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把纪检监察工作纳入党委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总体规划中,着力在借势、借力、借威三方面下功夫,充分发挥参谋与协调作用,为全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保驾护航。

一是找准纪检监察工作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切入点,借势而为。借区委建设“ 科学发展先行区、和谐幸福*** ” 的战略之势,加强调研,向区委、区政府提出体制与制度、管理与服务、法制与政策等软环境建设方面的对策和建议。如建议区委、区政府制定了《***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方案》、《***区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若干意见》,为全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找准纪检监察工作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结合点,借力而为。一要充分发挥区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深化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和效能监察的职能,把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 “ 协调中心、服务中心、监督中心、效能中心、宣传中心、廉政中心 ”,解决一些部门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审批复杂、权力寻租等问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二要充分发挥区效能投诉中心职能,配备专人专岗,设立咨询投诉台,为到中心咨询投诉的群众提供专门服务,建立了首问责任制、现场答复制和挂号消号制,提高了投诉处理效率,真正做到人人受服务,事事有回音。三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协调组织、宣传、党校等部门,采取座谈会、培训班等形式,加强重点部门中层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引导他们换位思考,争当促进经济发展的中间力量,不当阻碍发展的 “ 中梗阻 ” ;树立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杜绝吃拿卡要的腐败行为;建立优质高效的机关作风,防止推诿扯皮的衙门作风。

三是找准纪检监察工作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着力点,借威而为。一是借区委、区政府注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着力清除发展障碍之威,严肃查处各种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遏制 “ 三乱 ” 以及 “ 吃、拿、卡、要 ” 等歪风。二是借人大政协监督之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经济发展环境调研员、视察员和监督员,参与全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工作,并赋予他们 “ 检查权、监督权、建议权、质询权、评议权 ”,采取定期 不定期督查,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三是借广大群众的民主监督之威,每年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对执纪执法部门进行环境评议,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并加强评议结果的运用,有力促进了各单位 “ 一把手 ” 抓环境工作的责任意识。

二、发挥惩治与防范的双重职能,做足内功抓好优化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树立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思想,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的全过程,树立纪检监察工作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的思想,努力为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政治环境。

一是广泛宣传教育,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供思想保障。教育防范是治本之策,要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抓,坚持 “ 教育为主,预防为主 ” 的方针,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要结合学习全国劳模先进事迹,积极宣传身边清正廉洁、克己奉公的先进典型,深刻剖析典型腐败案件,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开展示范教育和通过剖析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教育的影响力、吸引力和感染力。切实强化服务意识,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坚决克服 “ 重管理轻服务 ”、“ 重审批轻帮助 ” 等现象,端正服务态度,牢固树立 “ 管理就是服务 ” 的服务理念。可以围绕创业富民活动,开展“ 艰苦奋斗,廉洁从政,服务创业 ” 主题教育,做到思想上真触动,整改上重行动。还可以利用短信服务平台宣传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建设的重大意义,在全区营造了 “ 人人关心环境、人人关系环境 ” 的良好氛围。

二是强化监督检查,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供政治保障。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有效的发挥自身职能,选好切入点。一要围绕上级和全区的重大决策、决议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了一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维护政府的权威,确保政令畅通,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二要围绕规范党政机关工作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着力解决思想懒散、作风疲沓、效率低下、纪律涣散以及作风飘浮、形式主义等问题。三要加大对行政执法执纪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执收执罚行为,严肃查处影响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案件。四要紧密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抓住政府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损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是抓好纠风工作,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供环境保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抓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定期组织分析研究,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和查处。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和乱签责任书等 “ 六乱 ” 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 “ 六乱 ” 问题进行集中清理和专项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这一 主题,从领导机关和部门抓起,以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为重点,深入开展行风评议活动。

四是加大办案力度,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供纪律保障。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手段。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 “ 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开展一次警示教育,落实一套整改措施,营造一片廉政环境 ” 的思路,充分发挥执纪办案优势,主动出击,集中力量查办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搞 “ 四乱 ”“ 吃拿卡要 ” 等违纪违法案件,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根据省市《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三、发挥指导和督查的双重职能,创新方式抓好优化 纪检监察机关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中,既要发挥指导作用,又要发挥督查作用,坚持在探索中拓宽思路,在深化中抓好落实,通过创新工作制度、管理机制和方式方法,提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水平。

一是创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参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建立健全完善而严密的廉政法律法规体系,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比如在优化企业生产发展环境过程中,可以建立完善“ 部门联系企业制度 ” “ 企业协调员制度 ” “ 部门首问负责制 ” 和 “ 企业负担监测制度 ” 等,实施全方位服务,同时组织公安、消防、安监部门加强企业周边环境的治理和指导,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创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机制。一要完善工作责任机制。建议区委、区政府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纳入对各镇场园区、区直各单位领导班子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状,全面实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制。二要完善服务承诺机制。对全区执纪执法单位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规范,综合汇总后形成《服务承诺书》,统一格式编印并向全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群众和企业的监督。三要构建“三个平台”:其一是项目联审平台。定期组织召开项目联审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审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其二是“绿色通道”。对规模以上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实行联审联办、跟踪督办等制度。其三是代理服务平台。在区外经局、**工业区实行代理服务制度,安排专人负责项目跟踪和手续办理。

三是创新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方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纪检监察机关只有创新方式方法,才能在服务大局、服务中心工作中有所作为。一要实行公开承诺。组织全区执纪执法单位 “ 一把手 ” 在区电台就公正执纪执法、优质高效服务等方面向全区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公开承诺,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全区广大群众的监督。二要实行定点监测和定期走访。在全区范围内筛选一批代表性的中小企业作为优化发展环境监测点,通过定点监测和定期走访企业,掌握全区企业发展的服 务环境、政策环境、法制环境等情况。三要实行专项整治。通过开展 “ 调查一批企业,掌握一批线索,处理一批案件,通报一批典型 ”“ 四个一 ” 活动,进一步优化企业周边环境,着力解决严重损害规模企业、重点企业及个体经营业主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三篇:基层审计机关在反腐败中的作为

基层审计机关在反腐败中的作为

审计机关是国家专门设立的经济监督机构,依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对相关权力的监督、遏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是各级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更是基层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社会腐败现

象的特征和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要求,以及基层审计机关自身具备的专业特长、职能优势和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等特点,都决定了基层审计机关能够在反腐败斗争中有所作为。

一、基层审计机关能在发现腐败中有所作为

及时发现和揭露腐败,是基层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和职能优势之所在。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的主体,而且大案要案居多,违法犯罪手法呈多样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时间长。但是,凡是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都要通过资金往来和账目反映出来,原创:http://www.teniu.cc/因此,基层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方法,便可查出贪污、行贿、偷税漏税、造假账、私设“小金库”,以及损失浪费等经济犯罪行为,同时基层审计机关身处基层,机关工作人员熟悉社情民意,更容易及时发现腐败案件的线索和信息。近几年,基层审计机关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单位、重点项目和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发现了大量腐败问题。仅近两年,我局在工程决算审计、有关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大量线索,向纪检机关移送案件10多起,有18人已于202_年受到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为经济领域的反腐败斗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基层审计机关能在查处腐败中有所作为

基层审计机关第一位的责任是发现和揭露问题,尔后还要依法查处。对发现的腐败嫌疑,基层审计机关都应将其作为重点予以追踪审计。对追踪查实的腐败行为,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基层审计机关处理权限内的腐败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审计决定的方式,直接作出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二是对于基层审计机关处理权限以外的腐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继续参与查证。实践证明,“审计机关先行突破,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协同作战”的办案思路是卓有成效的,符合目前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局先后参与了真龙公司、艾森公司等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经济案件的查证工作,通过深入的审计调查,查清了嫌疑人的违犯罪事实,对案件的突破、定性及扩大战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基层审计机关能在预防腐败中有所作为

近几年来,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针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各级党委、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决策、部署。为了保证和促进这些决策和部署的实施,基层审计机关应从反腐败斗争的大局着眼,由过去单一的事后审计逐步向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的方面转变,坚持“审、帮、促”相结合,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通过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途径,特别是通过对经济领域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者某些制度、政策方面带有缺陷性的一些重要问题的研究分析,努力找出产生腐败问题的背景原因以及与此相关的体制根源、制度根源,在及时反馈各类审计信息的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在体制改革、制度完善、加强管理、健全机制等方面的建议,为当地党委、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了充分的依据,起到了极好的参谋助手作用。

四、基层审计机关能在权力监管中有所作为

从根本上说,腐败是一种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其本质特征是拿权力或原则作交易,侵吞国家和集体财富,为个人捞取好处,其结果必然构成对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破坏和对社会生产力的阻碍。从最近几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中不难看出,多数大案要案都是掌管经济实权的行业、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单位和个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党政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肩负的发展经济的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从当前财经秩序方面存在问题中我们不难发现,腐败行为都与少数领导没有正确行使权力和认真履行职责有关。腐败分子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屡屡得逞并且无所顾忌,在很大程度上又反映出对领导干部管理松懈,监督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原创:http://www.teniu.cc/防止权力腐败的高度,赋予了审计机关更

重要的职责,突出强调要“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因此,基层审计机关参与反腐败的工作领域必须从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扩展到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建立良性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在推动民主政治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要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关注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要

重视信息分析,及时提出促进管理和改善决策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第二,要推进基层审计机关对权力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利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这个工作平台,完善责任评价体系,努力将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权力监督的有效机制;第三,要从反腐败的角度积极推动法制政府的建设。要推行审务公开制度,对一些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典型案件适时适度进行揭露,不断增强审计过程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通过对审计过程和结果的关注,参与到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中来。

五、基层审计机关在反腐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突出重点。无论是审计机关制定审计工作计划,还是审计组的工作及审计过程都应突出重点。只有突出重点,才能的所突破、有所作为。

二是要有强烈的办案意识。审计过程也是反腐败的办案过程,要跳出就账查账的框框,从社情民意中掌握信息,从非会计资料中寻找线索,从多角度研究分析问题,查证事实,这样才能发现问题,有所收获。

三是要有严谨细致的作风。基层审计机关人员少、任务重,审计项目不深不透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反腐败斗争是严肃的,来不得半点马虎,基层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将严谨细致的作风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既发现问题,又避免风险。

四是要加强配合。基层审计机关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争取有关部门(机关)及早介入,弥补审计手段的不足,努力使案件有更大的突破。

第四篇:基层审计机关在反腐败中的作为[范文]

审计机关是国家专门设立的经济监督机构,依据《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经济健康发展,加强对相关权力的监督、遏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是各级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更是基层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特征和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要求,以及基层审计机关自身具备的专业特长、职能优势和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等特点,都决定了基层审计机关能够在反腐败斗争中有所作为。

一、基层审计机关能在发现腐败中有所作为

及时发现和揭露腐败,是基层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和职能优势之所在。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是当前腐败现象的主体,而且大案要案居多,违法犯罪手法呈多样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案件隐蔽性强,潜伏时间长。但是,凡是经济领域中的违法犯罪活动一般都要通过资金往来和账目反映出来,因此,基层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通过采取适当的技术方法,便可查出贪污、行贿、偷税漏税、造假账、私设“小金库”,以及损失浪费等经济犯罪行为,同时基层审计机关身处基层,机关工作人员熟悉社情民意,更容易及时发现腐败案件的线索和信息。近几年,基层审计机关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单位、重点项目和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发现了大量腐败问题。仅近两年,我局在工程决算审计、有关单位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大量线索,向纪检机关移送案件10多起,有18人已于202_年受到党纪、政纪和刑事处分,为经济领域的反腐败斗争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基层审计机关能在查处腐败中有所作为

基层审计机关第一位的责任是发现和揭露问题,尔后还要依法查处。对发现的腐败嫌疑,基层审计机关都应将其作为重点予以追踪审计。对追踪查实的腐败行为,则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于基层审计机关处理权限内的腐败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审计决定的方式,直接作出通报批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二是对于基层审计机关处理权限以外的腐败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并视情继续参与查证。实践证明,“审计机关先行突破,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协同作战”的办案思路是卓有成效的,符合目前反腐败斗争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局先后参与了真龙公司、艾森公司等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经济案件的查证工作,通过深入的审计调查,查清了嫌疑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对案件的突破、定性及扩大战果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基层审计机关能在预防腐败中有所作为

近几年来,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针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各级党委、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决策、部署。为了保证和促进这些决策和部署的实施,基层审计机关应从反腐败斗争的大局着眼,由过去单一的事后审计逐步向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的方面转变,坚持“审、帮、促”相结合,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探索通过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途径,特别是通过对经济领域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者某些制度、政策方面带有缺陷性的一些重要问题的研究分析,努力找出产生腐败问题的背景原因以及与此相关的体制根源、制度根源,在及时反馈各类审计信息的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在体制改革、制度完善、加强管理、健全机制等方面的建议,为当地党委、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了充分的依据,起到了极好的参谋助手作用。

四、基层审计机关能在权力监管中有所作为

从根本上说,腐败是一种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其本质特征是拿权力或原则作交易,侵吞国家和集体财富,为个人捞取好处,其结果必然构成对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破坏和对社会生产力的阻碍。从最近几年来查办的腐败案件中不难看出,多数大案要案都是掌管经济实权的行业、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本单位和个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党政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肩负的发展经济的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从当前财经秩序方面存在问题中我们不难发现,腐败行为都与少数领导没有正确行使权力和认真履行职责有关。腐败分子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权交易等屡屡得逞并且无所顾忌,在很大程度上又反映出对领导干部管理松懈,监督不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党的十六大报告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强化对权力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力腐败的高度,赋予了审计机关更重要的职责,突出强调要“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因此,基层审计机关参与反腐败的工作领域必须从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扩展到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建立良性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在推动民主政治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要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关注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要重视信息分析,及时提出促进管理和改善决策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第二,要推进基层审计机关对权力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利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这个工作平台,完善责任评价体系,努力将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对领导干部实施权力监督的有效机制;第三,要从反腐败的角度积极推动法制政府的建设。要推行审务公开制度,对一些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典型案件适时适度进行揭露,不断增强审计过程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通过对审计过程和结果的关注,参与到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中来。

五、基层审计机关在反腐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突出重

第五篇:地方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地方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中有关问题的思考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大连市审计工作实践,论述了依法审计在依法治国、维护审计独立性、实现审计目标以及防范审计风险中的意义;论述了在现行《审计法》框架下,审计双重领导体制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审计范围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审计强制措施弱化、现行审计准则与审计事业发展的矛盾以及审计处罚依据、计算机审计、审计公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论述了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和设想。

[关键词]依法审计问题建议

新中国审计机关组建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颁布以来,经过审计人员的不懈努力和不断探索,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水平不断趋于完善和提升,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地方审计机关如何能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一基本方略的实施中很好地发挥作用,已成为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拟就地方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解决途径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依法审计的必要性

自《审计法》颁布以来,在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下,大连市两级审计机关不断强化审计法制建设,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二十年来,大连市两级审计机关审计了14820个单位,查出各种违规违纪行为金额216亿元,应缴财政16亿元,已上缴财政14亿元;向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各类经济案件线索304起,为维护国家财经法纪,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多年的审计工作实践表明,坚持依法审计,提高审计执法水平对于不断促进审计工作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一)依法审计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审计。依法审计是《宪法》和《审计法》确定的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括:审计监督的职责和权限,由法律、法规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活动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揭露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行为处理、处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实质是审计机关要围绕人民的根本利益行使监督权,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为政府、人大、有关部门、公众提供有价值的真实的审计信息。

(二)依法审计是维护审计独立性的有力保障

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特征。我国《宪法》、《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按法律的规定,维护组织、人员、工作和经费等方面的独立性,以保证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要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行使审计监督权时,必须严格遵守《审计法》和审计准则,摒除个人好恶和主观臆断,在审计范围、程序、内容和重点等方面进行独立思考,不受干扰;对被审计单位保持客观的地位,做出公允的评价和结论。因此,要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就必须不断强化审计法制,坚持依法审计。

(三)依法审计是实现审计目标的有效途径

审计目标,是审计机关在一定历史环境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开展审计监督活动所要达到的最终结果。我国审计法律法规确定的国家审计目标是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从20年的审计实践情况看,在经济体制转型的每一个时期,我们都遇到不同的审计目标,而每一个审计目标的实现,都是以当时的法律、法规作保证的。当经济领域中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比较突出时,审计机关就要依据《审计法》以及税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合法性为审计目标治理整顿税收秩序。当经济领域中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时,审计机关就要依据财政、财务收支的各项规定,以真实性为审计目标。

从我国审计工作发展的趋势和国外政府审计目标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国家审计目标将逐步由目前的真实性、合法性为主向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三者并重,且效益性日益重要的方面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依法审计依然是有效途径。

(四)依法审计是防范审计风险的最佳选择

审计风险一般指未能察觉重大错误和发表不适当的审计意见,主要是审计过程缺陷导致。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从多年的审计实践看,影响审计风险的因素有很多,包括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不完善,经济活动复杂性以及审计人员执法水平较低等多方面因素。从这些因素的产生基础看,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市场环境多变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等客观因素是不依审计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要防范审计风险,就要从审计自身因素着眼,提高风险意识,将风险控制机制建立在广大审计人员依法审计这一基础上。这是因为,第一,依法审计可以使审计主体按法定的程序行使审计监督权。第二,依法审计可以使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规范。第三,依法审计可以保证审计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来检查、评价、处理和处罚诸如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四,依法审计可以促使审计客体遵守财经法规,依法办事。

二、地方审计机关在依法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我国国家审计机关从成立到今天,在依法审计的道路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这些确实来之不易。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执法环境的变化,我们在依法审计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审计法》中所没有,在当时的环境下也不可能回答的。因此我们应当面对现实,充分认识到目前存在的问题,不断探索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际惯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相协调,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法审计的道路。

(一)现行的审计双重领导体制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独立审计原则是《宪法》和《审计法》确定的审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为确保这一原则的贯彻实施,根据《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法》进一步对审计机关的组织、审计人员、审计经费等作了明确规定。从20年审计发展的情况看,这种双重领导体制,在改革开放初期与我国的国家管理体制是相适应的,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应该说运行是平稳的,成绩是优良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体制存在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一是,现行的管理体制使地方审计机关带有很强的政府内部审计的性质,审计发挥作用与否在一些地方取决于领导者的素质极其对审计的重视程度,因此在一些重大的审计决策上难以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二是现行的“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业务受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从立法初衷上看,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发挥其在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作用。但从实际上看,除了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行业审计外,地方审计机关有很大一部分审计业务受地方政府的左右,这种业务上的领导关系在一些地区也只能成为形式。三是地方审计机关审计经费不能得到保证。为了保障审计机关的经费,审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但在一些地方,特别是财政困难的县市,保证审计经费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因此依法审计的力度、审计工作的效率、人才的引进和培训以及廉政建设等都受到影响。四是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基本上受地方政府的控制。虽然《审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但由于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缺乏依法控制的权利,因此使得这一条形同虚设。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县级审计机关成了地方政府安排干部的“集散地”。诸如乡长之类的人物也在审计机关谋上副局级的职务。有一个县级审计机关,共13人,其中副局以上7人,扣除会计、出纳和司机,可以投入审计的力量寥寥无几。由于审计独立性受到影响,诸如审计公告制度等审计强有力的措施也得不到有效执行。五是现行的审计双重领导体制使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时不同程度的受到上层主观意志的支配和左右,有的问题或以领导意见定性,或以无权制定政策的上一级“土办法”作为蓝本裁决。

(二)《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监督范围已经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

审计监督范围主要解决哪些单位或事项是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审计法》第二条的规定,审计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应当接受的单位和事项。按照这个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非国有经济是不能行使监督权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按着这个改革思路,单一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将逐步减少。从近两年审计实践上看,随着多种经济形势的共同发展,一些非公有经济也在享受税收优惠、使用国有银行的贷款、享受国家的政策优惠等。此外,在一些非国有经济中仍然有国有资产,这些企业和单位应当对国家负有相应的经济责任,作为国家审计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审计,以维护国家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因此,单存从所有制形式划分对企业的审计范围已经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三)审计强制措施弱化

国家审计机关成立20年以来,在社会上的影响越来越大,审计工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和支持。但在实践中,我们也感到:一些单位和个人阻碍、拒绝审计机关调查,不执行审计决定,藐视审计机关权限的现象还时有发生,由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或法律规定在实际执行上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审计人员在审计中针对一些具体情况无法做出及时处理,使工作陷入被动,导致一些审计线索无果而终,国家审计的权威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一是在延伸审计时,如果被延伸单位不在现行《审计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于审计人员没有切实有效的强制措施手段,只能被动依靠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如果对方配合不好或不予配合,审计人员将面临很大的取证困难,一些问题也只能就此中断。二是由于强制执行措施不利,使有的审计决定长期得不到落实,“审计难,处理更难,落实更更难”的现象一直困扰着审计人员。三是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与否,也将影响审计执法的力度。如审计决定下达后的违纪金额的收缴入库问题,就需要请财政、税务扣款,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决定,需要法院协助强制执行。若一个环节出了问题,审计执法就会陷入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四)现行的审计准则不能完全适应审计工作的需要

20年来,我国国家审计规范化程度在不断提高,原38个规范及修订后的系列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国家审计准则体系的初步建立。但在审计实践中我们感觉到,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经济效益审计的提出和经济责任审计的开展,现行的审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满足审计人员执法的需要。

1.审计准则不能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及会计体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构想,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这些都对审计的技术与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而审计人员目前正在执行的《审计法》以及相关的审计准则,大都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很多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化。此外,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会计制度的实施,现行的《审计法》和审计准则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和充实。

2.经济效益审计在诸多方面缺乏审计标准。审计署在新的5年规划中,把经济效益审计作为一种审计类型和财务收支审计并列提出。经济效益审计虽然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但它在审计目标、依据、范围、方法乃至报告及处理等方面与财务收支审计还是有很多区别的。由于经济效益审计在我国尚在起步阶段,相关法律规范未来得及配套,因此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对审计机关开展经济效益审计的授权,法律地位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性。二是审计署现已颁布的规范和命令基本上不涉及经济效益审计。三是经济效益审计开展的具体方式、技术方法、评价标准等的编制工作尚未开始。受此影响,目前的经济效益审计工作只能依附于财务收支审计和预算执行审计而进行。虽然财政部就经济评价指标发布了一些标准,但由于经济效益审计对象千差万别,衡量审计对象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标准难以统一,甚至是同一项目,会有多种不同的衡量标准,采用不同的衡量标准,得出的结论会有天壤之别。

3.经济责任审计在委托、程序、报告、评价等方面还缺乏统一的标准。1999年中办、国办发布经济责任审计两个暂行规定以来,我们地方审计机关进行了大量的探索,虽然两个暂行规定在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上作了一些规定,但与实际操作的需要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突出表现在,经济责任的划分和评价没有出台标准、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没有具体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缺乏统一标准等等,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没有统一的业务操作规范,我们在审计实践中只能凭借以往的经验和做法,审计人员难以操作、难以把握,只能根据《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标准》,仅凭自己的理解,作出很难统一的规范的评价。这些都给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带来了不良影响。

(五)审计处罚的依据已经不能适应审计执法的需要

1.现行的处罚依据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审计机关已经建立20年了,在制定审计处罚依据方面,审计暑仅在1987与财政部以[87]财法52号文颁发了《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级审计机关在执罚的时候大都依据这个细则进行处罚。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这个处罚依据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标准上都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出现的问题。

2.现行审计处罚依据多元化的问题给审计执法带来不良影响。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4条,审计机关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为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依据。从审计实践上看,审计人员在审计处罚时除了依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外,还要依据其他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就在客观上造成审计处罚依据多元化问题。一是在法律效力级次方面,当地方法规、规章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且前者对自己处理有利时,引用地方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而规避法律对同一问题的另外规定。二是在法律效力方面,由于各部门在出台政策时,政出多门,加之一些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弃,这些杂乱的处罚依据对审计执法造成影响,同时也给审计带来风险。三是作为审计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协调也给审计执法带来影响,仅从对“小金库”的处罚依据上看,从法律到法规,已经出台多个标准。

(六)计算机审计缺乏相关的标准

随着会计核算的电算化和网络化,计算机审计已是审计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利用计算机对财务数据或相关的管理数据进行检查、利用计算机检查测试被审计单位用于管理财务数据的计算机系统、利用计算机在网络环境下开展审计,这些已在发达国家成功运行。据审计署计算机中心的考察介绍,利用计算机开展审计即使在印度也不存在障碍,在印度的主计审计长法中,规定了印度审计长公署能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地方采集任何信息,所以并没有特别提及计算机环境下获取记录的情形。而在中国,审计人员取得电子资料比取得纸质资料困难得多,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拖延提供的理由主要是:法律规定不具体、财务数据与经营管理数据密不可分、计算机系统不具备导出其他系统能够识别的数据的功能。

(七)审计公告制度的效果尚未发挥到位

《审计法》第36条以及《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为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提供了法律的支持。从近两年的实践看,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利于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相衔接、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树立审计机关公正执法形象。在国外,实行审计公告已经成为通行的做法,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的审计结果绝大部分都可以以包括上网在内的各种方式向新闻界和社会各界披露,接受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在我国,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审计机关一般只向本级政府和被审计单位报告审计结果,鲜有向社会公布。此外,由于现行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过于笼统和原则,使审计人员在运用时难以把握,从而使审计结果难以公布。影响了国家审计关的影响力。

(八)地方审计机关法律专业人员缺乏

在西方发达国家,国家审计机关中法律专业的比例超过30%,而在我国审计机关中法律专业的人员只是审计人员的3%左右,大部分地方审计机关根本就没有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

三、解决的办法与设想

依法审计是审计机关应遵循的最高准则,而现行的《审计法》、审计准则、执法环境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认为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是实现地方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有效途径。

(一)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法律培训,实现审计人员从法律意识增强向法律素质提高的转变

以审计人员,特别是审计机关领导干部为对象,以《宪法》、审计法律和规章、行政法律法规、与审计工作密切相关的财经法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以大力推进审计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为重点。方法上坚持普法宣传教育与审计系统依法治理相结合,建立健全审计执法责任制,审计执法过错追究制和审计执法公示制。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对审计法有了更多的了解,为以后审计人员执法奠定社会基础。在对审计人员培训上,要建立审计干部终身教育机制,通过培训基本实现审计人员从法律意识增强向法律素质提高的转变。保证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中树立了维护经济发展的“卫士”,捍卫国家利益的“勇士”和为领导决策当好“谋士”的良好形象。

(二)适时修改《审计法》,提高审计的独立性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根据各国情况和审计监督的要求,在1997年《利马宣言》中,将最高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表述为以下三个方面:最高审计组织的独立性、最高审计组织成员和官员的独立性和最高审计组织财政上的独立性。为保证独立审计原则的落实,国外审计法一般也对审计机关组织的独立、审计长和其他审计人员的独立、审计机关经费的独立作出明确规定。

保持审计机关组织的独立性。一些国家审计机关直接隶属议会,享有很大的独立性,如英国、美国等。一些国家审计机关享有司法权,具有司法独立地位,如法国、意大利等。一些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之外,只服从法律,如德国、日本等。受政府总理(首相)领导的审计机关,一般也要求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政府总理(首相)或议会报告工作,如瑞典、沙特阿拉伯等。

保持审计长和其他审计人员的独立性。许多国家的审计法对审计长的任期、任免、做了明确规定。如加拿大《审计长法》规定,审计长由国会专门委员会提名,经总督同意后,由总督颁发盖有国玺的委任书予以任命,任期为10年,不得任意免职。

保证审计机关经费的独立性。国外审计法对审计机关的经费一般都作了专门规定。如《英国国家审计法》规定,主计审计长应在每个财政准备一份有关国家审计署费用的估计报告。议会公共帐目委员会指派一名专门负责财务的官员,负责国家审计署的拨款事项。加拿大《审计长法》规定,《财政管理法》关于拨款分配的规定不适用于审计长公署的拨款,审计长对下一财政内议会为支付审计长公署的薪俸、津贴和开支所需的款项提出估计数字。如果审计长认为审计长公署提交议会的估计数额不足以履行审计长公署的责任,可提出特别报告。

根据以上国家的经验,我们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改革非常重要。

1.实行审计机关垂直管理体制。全国审计机关有8万多人,仅地方审计机关也将近8万人。这支队伍若按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管理,只能是各自为战,一些审计法规和准则很难保证全国审计一盘棋。如果有的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中出现问题,必然会对整个审计形象带来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在审计的管理体制上,实行审计垂直领导体制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从组织、人员、经费上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在垂直管理上,可以将财政状况好、审计人员素质高的计划单列市的审计机关纳入到审计署特派办垂直管理,提高其独立性。

2.在现行的审计体制下,在《审计法》修改时应明确:对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任免必须征得上级审计机关的同意。否则应视为无效。对非凡规定的,《审计法》应从法律的角度明确法律救济的措施。从而保证地方审计关负责人的稳定性。

3.审计机关必须的法定经费采取法定的预算手段给与保证,有关规定不仅列入《审计法》,还应通过立法程序纳入《预算法》。

(三)对审计范围作出科学的补充。应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方面的内容。

1.由国家控股的单位,应当进行审计。有国家投资但不控股的应当进行审计调查。

2.使用国有银行资金的单位,应当进行审计。

3.接受国家财政拨款或资助的单位,应当进行审计和调查。

4.国家给予担保的企业,应按担保的规模进行审计或调查。

5.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再投资的单位,应当进行审计。

(四)应完善审计强制措施,保障审计执法

1.应赋予国家审计机关查封被审计对象违法财产的强制措施。我国现行的审计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行为可以采取封存账册资料的措施。虽然这一措施保证了国家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的监督权,但从审计监督全过程看,仅仅查封账册资料并不能有效控制被审计单位非法取得的资产,而审计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登记封存”措施与查封措施的法律含义和法律适用条件不完全相同,严格意义上讲不能够相互替代。因此,立法部门应赋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非法取得财产的强制查封的权力及相关具体措施。

2.应制定对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银行存款冻结的有效强制措施。审计实践表明,审计中如何对一些被审计单位以正常业务活动为由,隐瞒违纪违规事实,转移违纪资金行为或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的违法违规资产进行有效控制仍然是审计机关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因为,虽然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在制止无效时,可以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和暂停使用直接有关款项,但是暂停拨付并不能对已经拨付款项构成实际控制。

3.应赋予审计机关追究有关被延伸审计单位不配合责任的权力。《审计法》对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可以采取何种强制措施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对被延伸单位只是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没有规定相应的制约措施。从审计实践上看,被延伸单位不配合或消极配合的问题时有发生。虽然政府审计机关的主要审计对象以国有企业和财政资金为主,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国有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财政资金最终使用者的成分也越来越复杂,审计机关不可避免地在审计中将越来越多地与各种所有制经济单位打交道,这就需要在法律上给予切实保障。一方面,应赋予审计机关对被延伸单位不配合行为的责任追究权力;另一方面,也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追究措施。

(五)实行审计公告制度的设想

1.公告的内容应坚持二个原则。一是审计关按程序公告审计事项时,应坚持一分为二的原则,可通报、公布正面的典型,也可以是反面的典型。二是坚持适度的原则,既可通报和公布某些审计项目的全部审计结果,也可选择某些项目的部分结果进行通报和公布,有利于通报和公布审计结果的普遍运用。

2.公告的范围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对社会公众的公开,主要是指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审计项目。二是对被审计单位公开,主要是对审计的目的、内容、处理结果等,但要注意,不能只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有关职能科室进行公开。三是对有关主管部门公开。

3.审计公告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审计结果公告应当依据审计结果报告,但不能直接用审计结果报告代替审计结果公告。而使审计结果公告应区别于审计信息报道。

(六)审计署结合《审计法》的修改,建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一部适用审计部门,而且比1987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更贴近当今经济发展现状的审计处罚方面的法规。以便各级审计机关在工作中有所遵循,促进审计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七)审计署应当从保证审计的独立性的战略高度制定地方党政交办事项的法律或准则,明确规定交办事项的范围、程序及相关内容,使审计机关在完成交办任务时有法可依。地方审计机关在审计署没有在这一方面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前,应通过地方人大制定这一方面的法规,保证地方审计机关在完成交办任务时,能得到法规的支持。

审计监督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倡廉中形成合力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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