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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13-93086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1 17:15: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医院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内部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的行为,以促进加强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纪委负责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具体职责是: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领导的要求,起草和制订医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2.指导和监督医院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3.组织开展内部审计研究,对院内专兼职内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4.组织院内审计和审计调查活动;

第四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纪检监察室。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纪检监察审计科在院纪委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规以及医院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定期进行审计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严守审计纪律,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

1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科室和个人都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院纪委及纪检监察审计科的工作职责:

1.对医院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对医院的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3.对医院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对医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修缮项目进行审计;

5.对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审;

6.对医院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7.办理上级部门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8.负责与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的协调。

第九条医院纪委及纪检监察审计科,每年向医院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部门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审科室按时报送财务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及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由部门或单位领导批准后公布实施;

4.抽查有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进行现场核查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向有关科室和个人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院领导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8.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领导批

准同意后,可以采取封存账册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及医院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向被审科室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写明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和方式。

3.审计人员在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要详细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4.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科室意见。

5.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报送院领导审批。

6.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室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报请单位领导或纪委处理;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对抗审计监督的;

5.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产的;

6.拒不接受和执行审计决定及审计意见的;

7.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揭发人员的。

第十三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3.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对在审计工作中支持原则、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和其它人员,医院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分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内部控制审计规范》和****分公司《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控制是公司为了保证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保证遵循政策、计划、程序、法律和法规,保护资产安全,经济、有效地利用资源,以及保证完成所制定的经营计划任务或目标,使各项业务活动正常、有效进行而在内部设立的管理控制程序。

第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符合有效性及科学合理性所进行的测试与评价。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既可以作为独立的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用以完善内部控制,也可以作为实施其他审计项目的一个程序或方法,以便确定对其依赖程度和进行实质性测试(即审计)的范围、重点及方法,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减少审计风险。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范围、措施及方式

第五条 内部控制的范围指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或审计事项有关 1 的控制制度,一般分为:

1.内部财务会计控制:针对财务会计信息的完整、真实的控制,包括为保证会计信息的正确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以及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而采取的有关组织、分工、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控制。

2.内部经营管理控制:针对经营管理活动过程的控制,包括为保证经营决策、方针和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实现经营目标而采取的有关组织分工、程序、方法和标准等方面的控制。

第六条 内部控制的措施有:

1. 预防性控制:为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而采取的控制; 2. 检查性控制:把已经发生和存在的错误检查出来的控制; 3. 纠正性控制:对那些由检查性控制查出来的问题的控制; 4. 指导性控制:引导或促使期望发生的有利结果实现而采取的控制;

5. 补偿性控制:针对某些环节的不足或缺陷而采取的控制。第七条 内部控制的方式包括:

1. 组织机构控制:通过对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分工,明确划分职责范围而形成的控制制度。

2. 责任分工控制:通过确定不同工作岗位任务、责任和权限,以及对不相容岗位职务进行分离、分工而建立的控制制度。

3. 业务程序控制:通过制定有关经济业务处理程序和操作规范 2 而进行的控制。

4. 授权批准控制:对经济业务处理进行一般授权审批和特殊授权审批方面的控制。

5. 计划预算控制:在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等方面对经济活动的控制。

6. 会计质量控制:为保证经济活动信息真实、准确、公允、可靠,确保财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而采取的控制。

7. 人员素质控制:对业务经办人员思想品质、业务技术和工作能力与其所担任的控制责任是否相符的控制。

8. 内部审计控制:通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单位内控制度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鉴证、检查和评价而实施的再控制。

第三章 审计的内容和依据

第八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内容是对构成内部控制的财务会计控制及经营管理控制的各要素进行测试与评价。

内部控制审计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内部控制合理科学性综合评价;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

第九条 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价,是通过检查被审计单位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各项业务系统应设置的控制环节和控制措施是否齐全完整,各个控制环节的控制功能是否达到内部控制的设计要求,是否适应本单位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能否起到应有的控制作用。

第十条 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是在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评 3 价基础上,测试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业务活动的运行与相关内部控制的符合程度,评价各控制措施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否得到贯彻执行,是否取得了应有的效果。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合理科学性综合评价,是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置的合理性、科学性,控制的有效性、适度性,以及能否保障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和规范化管理进行的总体评价。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是指审计人员为了检查被审计单位具体经济业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项目金额进行的实证性审核检查。

第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计依据:

1.进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检查评价,应当依据规定的管理规则和模式,并考虑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及特点、管理机制、管理层次相适应。

2.进行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应当依据被审计单位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

3.进行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及分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审计程序、方法和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时,应遵循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内部审计规范》规定的审计工作基本规范。通常 4 按下列程序进行:首先进行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这包括调查内部控制和描述内部控制,并进行初步评价;然后进行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内部控制实质性测试和内部控制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检查及初步评价的审计程序包括:

1.调查内部控制:

① 审前或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审计人员应通过查阅组织系统图,收集、审阅和分析被审计单位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业务处理程序和人员职责分工等资料,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情况。

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时,应当考虑被审计单位业务规模、复杂程序、控制类型和控制程序等,恰当地确定调查范围。

③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现状进行调查时,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的控制环节、控制执行凭证、控制执行记录形式和控制程序运用的连续性。

2.描述内部控制:

① 将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通过文字叙述或流程图等书面形式重新描述出来,以供测试和评价。

② 根据现有内部控制描述有关业务的运行流程和控制点,再根据理想模式和专业判断,着重描述应设立的控制点,特别是关键控制点设立情况。

③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调查时,可采取下列方法进行描述:文字叙述法,即用文字说明内部控制;调查表法,即利用预先编制的表格形式,通过回答回答表格中设计的提问,来说明内部控制;流程图法,即以图解形式,运用符号说明内部控制。

3.内部控制健全性检查,是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调查和描述,分析和评价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特点、管理机制、管理层次的适应情况、覆盖程度,以及业务处理程序控制中应该设立的各项控制点是否设立,各项控制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4.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应当考虑下列因素:控制措施存在与否;存在的控制程序是否准备执行,有无可操作性;是否存在失控环节;失控的性质和原因;失控对控制系统的影响;审计方案对内部控制的依赖程度;内部控制的局限性。

5.符合有效性测试的重点是:对内部控制的执行记录、制约职能分工、操作状况等,这些有助于确定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和有效程度。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符合有效性测试一般采用审计抽样证据检查、重复检查、实地观察等方法,其内容包括:

1.业务测试:针对业务控制程序,在确定审计的业务系统中,选择若干笔业务,沿着规定的业务处理程序进行穿行测试,观察、检查制度中规定的各项控制措施(即控制点,特别是关键控制点)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执行情况。

2.穿行测试:既可采取顺查法,也可采取逆查法,重点是检查在这些事项的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控制环节的处理手续是否按规定办 6 理,内部控制是否按规定发挥了作用。

3.功能测试:针对业务控制程序中的关键控制点,选取若干笔业务,检查各项控制措施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效果。

第十七条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实质性测试,应按照审计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检查、监盘、观察、计算、分析性复核、查询及函证等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项目金额进行实证性审核检查。

第十八条 对内部控制进行综合评价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控制的适用性、科学性,即被审计单位所设立的内部控制,是否有利于促进股份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搞好持续重组,有利于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强公司的发展动力,以及促进股份公司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实行低成本战略,其满足性、最优性和适度性如何。

2.各项控制措施方面存在的缺陷对相应的控制点的影响及控制点方面存在的缺陷对各项业务系统内部控制的影响,揭示可能产生的后果。

3.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系统性、牵制性、协调性进行整体的分析与评价。

4.针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所存在的缺陷、薄弱环节,建议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和加强。

第十九条 对内部控制进行综合评价的要求:

1.要突出重点,着重评价与审计事项有密切管理的内部控制及与 7 审计目标和范围有关的业务控制;

2.评价既要着眼于内部控制是否能够起到保护财产、防止弊端的作用,又要看其是否能够保证和促进经济业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3.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及提出的建议、措施应明确、具体,针对性强。

第二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健全性检查初步评价后,是否进行符合有效性测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比较健全、完善的控制制度,才对其进行符合有效性测试。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健全性检查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符合有效性测试,而直接进行实质性测试:

1.相关内部控制不存在;

2.相关内部控制虽然存在,但并未有效运行,或存在严重弊端; 3.易于发生错弊的业务环节,存在固有风险,以及控制风险高的业务;

4.符合性测试的工作量可能大于进行符合性测试所减少的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

5.对被审计企业规模小的,不进行符合性测试,直接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确定对内部控制的可依赖程度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构成内部控制局限性的主要因素为:

1.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一般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 3.控制程序可能因管理部门无视其存在而失效;

4.即使是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规定的误解而失效;

5.内部控制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作弊而失效; 6. 内部控制可能因执行人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 7. 内部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计如作为独立审计项目,应按规定编写审计报告,书写审计意见书;如作为进行其他审计的一个程序或方法时,可将测评结果在有关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XXX公司

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草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X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顺利运作及有效利用政府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工程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全过程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重点及审计方式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重点是围绕项目管理的“三控三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安全管理、综合协调)展开工作,重点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过程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的原则及方法:

(一)技术经济审查、项目过程管理审查与财务审计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三)注意与项目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四)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所需的证据和项目审计各环节的审计目标,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五条 内部审计方式按审计地点分主要有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按是否通知分预告审计、突击审计。

第三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六条 内部审计程序按照审计工作的实施顺序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即审计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

第七条 审计准备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确定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方式及发出审计通知。

(一)审计计划

审计计划主要有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三个层次,审计计划须经董事会批准实施,其余经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批准即可实施。

(二)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审计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等审计方式,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准备相关资料,做好配合工作。

(四)审计通知

审计部应根据经过批准后的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经董事长批准后,以董事会名义向相关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审计通知。审计通知书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八条 审计实施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审计证据及审计报告。

(一)审计证据

1、审计部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专项审计计划)及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内审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据审计目标获取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并将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2、审计部可聘请外部审计咨询机构或其他专业人士对审计项目的某些专业问题或其他特殊问题进行专业咨询,以专业咨询结论、意见或建议作为审计证据。内审人员应对引用该证据的可靠性负责;

3、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审人员应作进一步核实;

4、内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内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的依据;

5、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计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视情况可进一步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汇报。

(二)审计报告

1、内审人员按审计工作底稿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审计小组讨论通过并经董事长审批后,以审计部名义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须经主审人员签名后发出;

2、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5个工作日内,须向审计部书面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时间内未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3、审计小组应当核实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作出审计报告修改说明;

4、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连同被审计单位书面反馈意见及审计报告修改说明,经分管领导、董事长审批后可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5、审计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部应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和公司相关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第九条 审计终结阶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审计报告执行情况及审计档案归档工作。

(一)监督检查审计报告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原则上应在30个日历天内对审计结果执行完毕(若未按时执行完毕的,应书面告知审计部),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审计部。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审计报告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班子。

(二)审计档案归档

1、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档案应及时归档,并按相关规定移交档案室;

2、审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及移交工作,档案室应按相关规定指定审计档案专用区域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3、未经董事长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随意查阅(审计部人员除外)及对外提供。

第四章 审计配合

第十条 审计部按照经批准的审计计划积极主动配合好项目运作进程、服务好公司各部门的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积极主动地收集相关政策信息,并及时地通报给各部门,提醒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为促进外部监督,规范内部经营,审计部根据实际情况,在经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批准后,可将相关审计信息(包括审计报告)通报给相关各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内部审计,并为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第十四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应主动将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政策、建设计划、预算拨款安排、财务收支情况、项目建设执行情况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及时抄送给审计部,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部做好对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指定专责审计联络员。专责审计联络员主要负责与审计部的日常联络工作、在审计过程中对接资料的准备配合工作以及跟踪审计回复意见。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如涉及项目有关的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征地等),原则上由公司相应专职部门负责协助知会、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予以积极配合。各参建单位应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按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内审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在外部审计时,负责联络及协调,负责具体的资料准备工作,如有需要解释说明的事项,则应由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 内部审计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条 内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严格遵守审批制度及审计工作计划,不受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十一条 内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内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二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谨慎态度,严格执行内审工作相关制度,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审人员对在履行职责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对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分管领导及董事长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二十五条 内审人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进行持续的专业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集团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6.5.10 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投资项目内部审计是企业防范投资决策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收益的重要举措。企业应针对投资项目执行全过程的各项审计工作给出操作规范,以指引本企业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合理、有效地开展。

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供读者参考。

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项目的执行,提高公司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第3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客观公正原则。4.保守秘密原则。

5.审、帮、促相结合原则。第4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2.公司的经营方针、计划、目标。3.公司制定的制度和流程。4.其他相关标准。

第2章 审计组织结构设计与职权

第5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领导,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6条 审计部应针对投资项目的特点配备与需承担的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在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审计或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寻求外部的专业技术支持。第7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8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等知识和业务技能,并定期完成相关后续教育培训。

第9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的业务事项若与被审计部门(人员)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第10条 开展内部审计、审计调查评价工作时,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标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11条 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12条 在开展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工作时,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权限如下。

1.要求被审计部门及时报送投资项目经营计划、全面预算(包括投资预算、经营预算、财务预算等)、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合同协议和其他有关文档资料。

2.检查有关投资项目运营的所有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3.针对内部审计工作涉及的相关事宜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4.参加投资项目运营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5.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投资收益的建议。

6.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7.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反映。第13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所涉及的部门及个人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3章 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14条 审计计划与准备阶段

1.投资项目开始前期,审计部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拟定针对该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议批准。

2.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审计部应成立项目小组分解落实计划。项目小组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殊要求,配备合格的成员。当公司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对内、对外寻求专业支持。

3.项目小组根据所分解落实的工作计划拟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在工作方案中对目标任务、内容重点、工作方式、时间计划、项目小组成员分工及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

4.在对投资项目开展内部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送达工作通知书。第15条 内部审计实施阶段

1.项目小组开始审计工作后,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项目小组应针对投资项目的特点,采用调查问卷、内部访谈、审查资料、现场盘点、函证等形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3.内部审计人员应按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记录工作过程, 各种证明材料必须齐全,调查记录应由相关部门、人员签字确认。

4.在工作过程中如有异议,项目小组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商未果,应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地反映给分管负责人,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臆断。

5.项目小组根据实际审计或评价的结果,编制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回复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6.项目小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应逐条核实,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形成定稿版本,连同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审议。

第16条 内部审计结论阶段

1.审计报告经审议批准后,审计部应拟出审计决定或建议书,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审议。

2.审计部应将经审议批准后的审计决定或建议书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建议书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提出复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处理。在作出新的审计决定或建议书之前,原决定和意见仍然有效。

第17条 持续整改阶段

1.内部审计人员应持续关注审计决定或建议书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2.审计部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归档管理制度,对已完成的工作项目文档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4章 奖励与惩罚

第18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个人遵纪守法、增收节支、投资收益显著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提出奖励建议。

第19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提出处罚建议。1.拒绝提供有关凭证、账表、文档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妨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20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21条 审计过程中出现上述行为且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5章 附则

第22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23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24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授权审计部负责制定,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25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篇: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公司 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2_〕32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2_〕102号)、《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流程》《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是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审查、评价集团本部及各权属企业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内部审计要创新审计理念,完善审计监督体制机制,改进审计方式方法,做到应审尽审、有审必严,推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问责到位。

第三条 内部审计范围:按照集团公司安排及审计计划,对集团公司及各职能部室、权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内部分厂及设立的其他办事机构或个人进行审计。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内的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在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审计并向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责,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审计小组进行现场审计或送达审计。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人员因故离职,须事先办妥工作交接手续,保障审计工作连续性。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经集团公司批准,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集团公司内部人员或聘请中介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每的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纳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执行和控制审计工作计划,报集团公司核准后执行;

(二)对集团公司各部室及权属企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三)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经营计划及各项预算执行情况、费用控制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进行审计,评价经营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评价经营活动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法乱纪情况;

(五)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经济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

(六)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审;

(七)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各类工程施工项目、采购招标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八)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领导干部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因任期期满、退休、调任、免职、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其中因退休原因导致的离任审计在退休前半年进入内部审计程序;

等程序后,报总经理及董监办,审议通过后送达被审计对象和被审计单位;

(七)审计监察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八)审计监察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按照集团公司安排,审计监察部对集团公司及权属企业领导干部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其中因退休原因导致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视情况于退休前半年进入审计程序;

(二)集团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拟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建议,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附后),由审计监察部组织实施审计;

(三)审计监察部接到《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在审计实施前5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及集团人力资源部;

(四)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接到《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被审计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全部会计报表、账簿等会计资料;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材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报告和有关部门做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营管理计划、决策资料;任期内重大经济合同、协 — 6 — 议书;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

(五)审计程序结束后,审计监察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六)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单位接到《经济责任审计报告》7个工作日内,核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相关事项,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署或者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七)收到审计报告征询意见后,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报集团公司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对象并抄送有关部门;

(八)被审计人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在接到审计报告后10日内,可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诉,集团公司领导决议复审或者驳回申诉;

(九)《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作为重要审计档案及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由集团审计监察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归档。

第十四条 工程跟踪审计程序:

(一)本办法中的工程跟踪审计是指在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对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是工程决算审计的前期准备,也可视同工程决算审计的组成部分。

(二)集团运营管理部根据工作需要对拟实施的工程跟踪审计提出建议,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出具《工程跟踪审计委托书》。

第六章 内部审计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做出的审计报告,经集团公司批准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职业品德、遵守职业纪律、承担职业责任,做到诚实守信、廉洁正直、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保持与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审计监察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提请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10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可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反映,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交集团公司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泄露不能泄露的审计秘密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2.工程跟踪审计委托书

附件1: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 〕 号

审计监察部:

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委托你部对 同志担任(单位及职务)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离任审计。

委托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12 — 附件2:

工程跟踪审计委托书

〔 〕 号

审计监察部:

经研究决定,现委托你部对(单位)

(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进行审计。

委托部门(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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