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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银行卡诈骗犯罪,维护资金安全宣传活动日范文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13-77663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30 23:03: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打击银行卡诈骗犯罪,维护资金安全宣传活动日范文

关于安全用卡及反洗钱宣传活动 为普及银行卡安全常识,提高社会公众银行卡风险防范意识,开展以“打击银行卡诈骗犯罪,维护资金安全”和“防诈骗,惠民生,打击洗钱,和谐海西”为主题的安全用卡及反洗钱宣传活动。11月17日在举行宣传活动。我行精心组织,积极部署,宣传现场口号语通过LED显示、简明易懂的宣传折页、图文并茂的宣传小册子备受市民青睐,短短的几个小时,精心印发的3千多张宣传资料就被领取一空。活动中,宣传人员介绍了办卡的正确渠道、银行卡网上支付常识以及安全用卡知识,让客户了解银行卡操作规程,引导客户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宣传活动紧密结合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伪造银行卡犯罪、银行卡诈骗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犯罪、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宣传公民反洗钱的义务、解读反洗钱的重要意义等犯罪行为。宣传活动同时邀请市电视新闻媒体参与,全过程跟踪报道宣传的动态,宣传活动做到电视里有形、有声,将宣传更为深入、彻底地传达给社会公众。通过本次宣传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增长了金融知识及防范意识,也进一步提升我行服务品质,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二篇:银行卡诈骗防范宣传手册

银行卡诈骗、电信诈骗

安全防范宣传手册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昭阳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中国农业银行昭通分行 联合印发

近年来,银行卡诈骗、电信诈骗案件呈上升趋势,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一些不法分子冒充公安、司法机关、银行公职人员等编造一些谎言,利用自动取款机、电话、手机、QQ、微信和互联网为作案工具,以拨打电话和群发短信的方式获取对方的信息,不与受害人正面接触,利用受害人的虚荣心攻击对方的心理防线,使广大客户按照其设置的圈套钻,很多身受其害后看不出破绽,迫使受害人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决定,将资金转移或汇入到犯罪分子指定的帐户上,给广大客户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损失,此类案件欺骗性极强。为此,农行和民警为您逐一解密各类诈骗术,以防上当受骗。

一、电信诈骗。

1、以公安、检察机关破案为名进行诈骗。犯罪分子冒充公安、检察、司法机关等部门工作人员,以受害人银行账户涉嫌洗钱、走私、贩毒案件为由,以冻结账户为借口,要求受害人把账户内存款转到所谓的“国家安全账户上保存”,当受害人按照犯罪公子指令操作后,实际上自己银行卡的现金早已转入到犯罪分子的账户去了。

2、购车退税诈骗。我是国家税务总局(或财政部、车管所的工作人员),现在国家下调了购车附加税率(或购房契税),向你退还多交税金。犯罪分子通过打电话的方式联系上受害人后,冒充税务、财政、车管所工作人员要退还您多交税金,请你提供银行卡号,直接到银行ATM机查询获得的退税金。当你到银行ATM机后,犯罪分子称自助银行退税系统只支持英文界面,请你按照我说的方法或电话提示操作,然后将受害人银行卡上的现金转走。

3、电话冒充熟人诈骗。喂,你猜猜我是谁?我是你老朋友呀!还没听出来吗?你真是贵人多忘事,连我都记不得了?既然你忙改日再给你联系吧?当事人往往想不起对方的身份,这时犯罪分子顺势提出近期将前来看望本人。三日后犯罪分子编造在来看望的途中发生车祸、嫖娼、朋友吸毒被抓等谎言,向受害人借钱,请帮忙将钱汇到××账户,我开着车不方便,下午到后就还你。

4、免费提供长期贷款,无担保,立可办理,联系人电话××。犯罪分子通过手机号段或报纸、网站发布信息,称能提供免费担保贷款,如果你需要请与此电话联系,声称贷款必须先付少部份保证金或利息,你要先到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先打一笔企业验资款到我账户上。犯罪分子利用新开办银行卡的初始密码,把受害人卡上的钱转走。

5、盗劫QQ号诈骗,冒充QQ好友借钱。骗子使用黑客程序破解用户密码,然后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向QQ好友借钱,如果对方没有识别很容易上当。需要当心的是一些冒充熟人的网络视频诈骗,都是通过盗取图像视频的方式与您聊天,遇到这种情况,最好先与朋友取得联系,您可千万别上当被骗。

6、恭喜您获得我公司十周年庆典抽奖活动一等奖,公司还推出炒股票保证盈利,电脑预测彩票中奖,电话××。犯罪分子利用人的投机心理,通过邮件、网络、电话、短信群发等途径,向你发送虚假中奖信息或刮刮卡,或投资股票盈利等方式诱人上当。花言巧语骗你入会,如有兴趣包中大奖。当你拨通电话后,会有人核实你的身份,然后告诉你需缴纳的会员费、税费和少量的服务费等进行诈骗。

7、打电话威胁家人和孩子被绑架或意外伤害、突发急病、车祸等要做手术,要想免灾,速汇款到××账户,并且不许报警。犯罪分子利用孩子上学或家人远在他乡工作等时机,自称是黑社会组织成员,最近掌握到你的行踪、家庭住址、干了什么坏事等为由,直接拨打家长电话,谎称其孩子被绑架,索要大量赎金,不给就砍掉你妻子、孩子的胳膊、腿。或编造其孩子在外出车祸、突发急病、求速汇款做手术,否则有生命危险。速将钱(少则千元、多则上万元)存入到××的银行账户。许多家长救子心切,未经核实,便把钱汇到嫌疑人的账户。

8、短信汇款诈骗、网上交友诈骗、让你分不清真假的钓鱼网站。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和报纸等刊登个人条件优越的交友信息,在购物网站设置精美的低价商品出售,吸引受害人上钩,当你点击后,就进入了一模一样的假冒网站。在网络和电话交流沟通中,以甜言蜜语蒙被受害方,请把钱直接汇到××银行账号,我要检验你是否对我真心,或直接告诉对方称在来访途中,带给朋友的礼物属文物, 受害人做梦都不会想到自己已掉进了陷阱,收到此类诈骗信息后,不要直接把款汇走,必须立即报警,以防被骗。

二、利用自动取款机诈骗。

1、掉包换卡。犯罪分子在客户进行自助交易过程中偷窥密码,并伺机转移客户注意力,将客户正在进行操作的银行卡掉包而获得受害人的信用卡和密码,从而进行转账或者套现诈骗。

2、制作伪卡。犯罪分子在ATM机的设备上加装读卡装置获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利用加装假密码键盘、用望远镜偷窥密码等手段获取客户密码,以克隆银行卡等手法制作伪卡进行转账或者套现诈骗。

3、设障诈骗。在自助设备出钞口加装挡板或用胶水封住出钞口,造成客户取款下账不吐钞,并通过在自助设备上张贴伪造的“业务告示、温馨提示、安全使用须知”等内容,诱骗客户拨打指定电话,通过电话对客户进行转账诈骗。

4、临时起意。受害人在操作完成存取款业务后,因疏忽大意未取走银行卡而遗落在设备中,犯罪嫌疑人偶然发现后,利用受害人遗落的银行卡继续取款或转帐实施盗窃。

5暴力抢劫。犯罪分子趁受害人单独进行存取款业务之际,使用暴力手段胁迫受害人交出银行卡并说出密码实施抢劫,或者对正在办理业务的受害人进行暴力攻击使受害人逃离,直接在设备上进行转账或者套现洗劫。

温馨提示

凡是接到陌生人要求转账、汇款的短信或电话,请您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告知家人核实情况,并立即拨打110报警,以防上当受骗。

客户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办理存取款业务、现金交易、转帐、帐户查询等业务时。首先检查自动取款机上是否加装读卡装置和加装假密码键盘,随后再检查自动取款机出钞口是否加装挡板或用胶水封住出钞口,待确认后在办理相关业务,如有疑问请在自动取款机前及时按下紧急报警求助按钮,或及时拨打110报警求助,以防上当受骗。

请广大客户熟记防范宣传手册知识,严禁将银行卡密码泄露给他人,不要与陌生人在电话里交谈,严禁将款汇给不认识的人,夜间取款要提高警惕,希望您与家人、朋友共同分享,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农行咨询电话:95599。

第三篇:财产保险公司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活

**

财产保险公司打击保险诈骗犯罪活

动的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

财产保险公司认真贯彻保监会、总公司关

于严厉打击保险领域各类违法犯罪的工作部署和省公司理 赔事业部相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保联动、密切协调的优 势,以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破案会战”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 法犯罪行为活动为契机,不断健全完善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 罪的长效工作机制,始终保持打击保险诈骗高压态势,采取 积极有力的措施,紧密协同公安机关开展了一系列打诈行 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有效遏制了当前保险领域各类违法 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沉重打击了保险诈骗犯罪分子的嚣张 气焰,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保险市 场秩序,挽回了公司的利益损失。

截至目前,**

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总共查处涉假案件

157

件,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

182

万元,其中事故现场

拒赔

/

部分拒赔案件

件,在案件理算、核赔环节发现疑点

后调查确认造假案件

件,主要包含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

被盗抢假案、摆放虚假现场、故意夸大损失、“倒签单”

(先

出险后投保)、伪造事故证明等各类保险犯罪行为。

**

财产

保险公司理赔中心在打击保险犯罪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 施:

一、领导重视,落实打击保险犯罪工作责任

新市场营销法则 助推企业成长电子商务营销 食品餐饮营销 建筑房产营销 消费品营销

在省分公司理赔事业部的正确领导下,**

财产保险公司

理赔中心主任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认识到打击保险犯罪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

导,强化措施,统筹兼顾,严厉打击保险诈骗犯罪,将打击

保险犯罪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

益、保证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内容,始终对保险犯罪活动保

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同时,**

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进一步健全了打击保险

犯罪应急预案、案件备案、责任追究制、联席会议等工作制

度,完善了打击保险犯罪考评工作体系,充实和细化考核办

法和标准,做到权责明晰,目标明确,把打击保险犯罪各项

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在**

市市分公司、省公司营业部和新

区分公司范围内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打击保险犯罪工

作格局。

二、牵头联动,明确打击保险犯罪工作重点

今年,**

财产保险公司理赔中心紧密依托和

**

市市公安

局联合成立的“打击盗抢机动车和保险诈骗犯罪工作办公

室”,警保联动,以打促防,综合治理,有力确保了打击保

险诈骗工作卓有成效地实施。通过运用完善的协作网络和联

动机制与公安机关沟通汇报,对涉及保险犯罪案件线索提前

介入和开展调查,并及时移交,通过公安机关的深度介入,借助法律赋予公安部门打击犯罪的职权,联合打击,对保险

欺诈犯罪将产生有力震慑作用,从根本上打压保险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有效遏制保险诈骗的势头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突出重点,注重打击保险犯罪宣传实效

加强反保险欺诈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 保险欺诈的危害性,披露典型案件,起到警示作用。通过多 渠道宣传,让广大民众熟知保险欺诈是利用虚构交通事故、篡改事故时间、伪造法律文书、夸大事故损失等手段骗取保 险赔偿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谋,相关机 构如保险中介、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医疗机构、法医鉴定机 构、汽车修理厂等人员共同实施的特征,具有隐蔽性、多样 性和危害性,直接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上升,损害大多数保 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保险合同和法律制度的严肃性,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有损社会公平正义,败坏社会风气,危害性极大的经济诈骗行为,营造有利于防范和打击保险欺 诈行为的社会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防范和打击 保险欺诈行为的氛围,实现打击保险犯罪活动全社会综合治 理。

四、提高警惕,强化打击诈骗意识和技能

保险犯罪活动的高发,有社会因素,也有行业因素,也 有公司管理方面的原因,激发从上到下各岗位员工遏制和配 合打击犯罪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全方位、多角度的从理赔角 度发现疑点案件,同时要加强保险理赔员工的业务培训,总

结诈骗案件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技 能和防骗知识培训,提高保险人员识别诈骗行为的能力,使 不法分子不敢骗、不能骗、骗不成。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保险犯罪工作,建立健全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查禁保险犯罪体系,**

财产保险公司理

赔中心将在下一步工作中重点突出以下几点:

一是深化警保合作,全面借助各公安分局及交警有关部 门的侦查力量,加强保险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涉嫌骗赔的涉案车辆、人员、汽修厂、租赁行建 立“黑名单”,为公司在处理案件时提供参考、掌握主动;

三是继续加大媒体对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继续提倡社 会举报,广辟线索来源;

四是

切实提高保险诈骗犯罪防范能力,采取有力措施,堵塞理赔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 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

**

财产保险公司

2012-8-22

第四篇:《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共)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意见

(银办发[2009]14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大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力度,现就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各项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贯彻落实142号文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42号文是在我国银行卡产业获得很大发展、风险管理形势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工商总局等4部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稳定银行卡市场秩序、充分发挥银行卡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在广泛征求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和印发的。针对银行卡风险案件反映出的银行卡制度、业务和技术方面的风险点,142号文按照预防为主、打防并

举、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从发卡、交易、使用和受理等各环节,全面、系统地提出了风险防控要求。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稳定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出发,充分认识贯彻落实142号文的重要意义,全面解决银行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打击银行卡犯罪。

二、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努力遏制银行卡风险案件高发势头

(一)建立有关损失底线的量化目标责任制。

1.淡化数量考核指标,以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

发卡机构要取消单纯以发卡数量为考核指标的做法,以发卡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设立资产不良率、发卡收入等风险、收益指标。收单机构要取消单纯以特约商户数量为考核指标的做法,以收单业务发展质量为考核依据,设立商户欺诈率、收单分润收入等风险、收益指标。有关发卡、受理市场考核指标要由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总行(部)向人民银行报告。

2.按照“谁发卡、谁负责”和“谁发展的特约商户、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发卡机构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账户实名制、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等管理规定的,要按照反洗钱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收单机构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控、商户培训、商户类别码设置和终端机具管理等收单市场管理制度,造成特约商户从事或者协助从事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等行为,或者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人民银行将追究收单机构的行政责任。

对于因发卡机构过错,造成多次发生客户资金被盗案件,或者虽发生一次但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将对发卡机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于因管理不善或未对商户尽职培训,导致所拓展商户和所布放终端机具多次发生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等风险案件,或者虽发生一次但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将对收单机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二)加强受理市场管理,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登记制度。

1.各地收单机构要于2009年10月31日前在当地人民银行

分支机构登记存量特约商户清单(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关登记材料要由当地收单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本意见印发之后新拓展的增量特约商户信息,收单机构应在与特约商户签约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做好特约商户信息登记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收单机构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核收单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确保登记材料的规范性。2009年12月1日前,要将完成的存量特约商户登记信息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对增量特约商户信息的登记工作,要按季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

3.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利用特约商户信息,加强对受理市场的规范管理,在防范风险、打击银行卡犯罪方面发挥作用。不得将特约商户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也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任何机构。

(三)加强银行卡宣传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有奖征文活动、开辟宣传专栏、以案说法和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开展大规模的宣传工作。重点宣传我国银行卡产业取得的重大成就,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看待目前银行卡市

场存在的风险,维护社会公众信心,并加强对持卡人的安全用卡教育,提高安全用卡意识和技能。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制定相应的系列宣传方案,宣传活动至少要持续一年。2009年11月15日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根据宣传方案组织至少两种不同渠道(如网络、电视或报刊)的宣传活动,并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宣传活动的小结报人民银行总行。

(四)准确理解142号文有关规定。

1.关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前开立的银行卡存量账户要逐步进行联网核查,未经核实的,发卡机构要专门标识,采取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各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对于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前开立的银行卡存量账户可采取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ATM屏幕等张贴告示的方法集中提示,鼓励客户主动申请进行联网核查。客户在营业网点办理需要进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业务时,银行应同时进行客户开户资料检查,及时修改、补充相关信息,确保客户资料真实、完整和合规。对于未经核实的,要做专门标识,并采

取降低授信额度、控制发卡数量等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2.关于“个人代理他人办卡的,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无正当理由不允许个人代理多人办卡”。

申领信用卡必须由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亲自办理,不允许其他个人代办。

个人代理他人办理借记卡的,须在办卡申请表中增加填写“代办理由”一项。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留存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登记双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代理多人办理借记卡的,发卡机构应全面了解和审查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和代办性质等,并据此判断个人代理多人办卡的理由是否正当,如理由明显不正当,发卡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借记卡。原则上,个人一次性代理办理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

在办理单位代发工资、代缴款等需要单位员工集体开立借记卡账户的业务时,鼓励发卡机构采取员工本人开卡而非批量开卡方式。如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且须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网点办理激活并当场修改

密码后方能正常使用。

3.关于“对申领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对客户亲访亲签,不得采取全程自助发卡方式”。

对在本发卡机构申请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建立亲访亲签制度。亲访是指发卡审核人员或营销人员采取面谈、上门和电话等多种方式,访问申请人本人,并在申请表受理栏注明亲访事项。亲签是指发卡机构柜面受理人员或营销人员要亲自见到申请人本人签名,并在申请表受理栏注明亲自见到申请人本人签名。对于未严格执行亲访亲签制度、造成风险案件的,发卡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鼓励信用卡发卡机构对所有在本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的客户,都采取亲访亲签制度。

4.关于“谨慎发展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客户群体,从严授信”。

信用卡发卡机构要谨慎发展无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客户群体,原则上不鼓励发展未成年人、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学生。对信用状况不易辨别而确有用卡需求的部分客户群体,要采取抵押、担保和质押等方式发卡。禁止发行授信额度无上限的信用卡。禁

止发卡营销大规模宣传无限卡。

5.关于“发卡机构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

发卡机构只能采取柜台营销或自建营销队伍的方式进行信用卡发卡营销,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委托给其他法人机构,发卡机构全资或附属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与发卡机构合作发行认同卡、联名卡并向自身客户营销认同卡或联名卡的合作机构除外。已采取外包模式开展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的发卡机构,最迟要在2009年10月31日前按照新的要求整改到位。

6.关于“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是指以下情形中的一种或几种:(1)在本单位员工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为员工指定发卡机构;(2)信用卡申请人不是本单位员工本人或者申请人与持卡人不一致;(3)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者与持卡人不一致;(4)某独立的中介单位为其他单位营销办卡。

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员工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公务卡、商务卡等信用卡产品时,发卡机构必须严格制度规定,核对、验证办卡信息,确保申请人均为该单位员工本人,且需员工本人在申请

表上签名确认。发卡机构只应允许经营业绩良好、管理正规、收入较高的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员工申领商务卡等信用卡产品。

7.关于严格自助转账业务处理。

对于开通电话银行转账、ATM转账和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的增量持卡人,发卡机构应要求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同时要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客户通过已采取电子签名验证的网上银行渠道申请自助转账类业务的,视同客户本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类业务,发卡机构必须验证持卡人的身份证件。

对于开通自助转账类业务的存量持卡人,要通过网点公告、网站公告、短信通知、ATM屏幕告示等方式,广泛进行风险提示,鼓励持卡人主动进行书面确认,并可根据本人的实际需要,通过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关闭自助转账功能。未到银行柜台或网上银行关闭自助转账功能的,可视同同意使用银行卡自助转账类业务。

为持卡人开通电话银行转账或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开通网上银行转账的,在未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的情况下,单笔转账金额不应

超过1千元人民币,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人民币。发卡机构必须在2009年10月31日前,按照上述限额要求进行设置。

下列自助转账类业务可不受上述金额限制:(1)通过自助转账渠道缴纳公共事业费的;(2)开通同一持卡人账户之间转账,且发卡机构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3)持卡人提前通过银行柜台签约对转入账户进行绑定且同时指定交易电话的。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发卡机构应支持持卡人自行设置转账业务限额。

8.关于“发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交易监测系统,建立持卡人主体交易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持卡人信息的风险防控。对信用卡授信额度及分期付款等业务的信用额度应合并计算,统一各项业务指标和风险指标的统计口径”。

发卡机构要在完善信用卡异常交易预警及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借记卡异常交易预警、监测及提示系统。要建立健全以持卡人为单位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快建立持卡人主体数据库,利用该数据库实现对持卡人的集中管理、统一授信,以及对持卡人

交易信息的集中监测。原则上,借记卡异常交易预警、监测及提示系统以及持卡人主体数据库应在2011年底前完成。

发卡机构要严格控制一人多卡、过度授信的情况。对已在本发卡机构或其他发卡机构大量开户或申卡的持卡人申请办卡,要从严审查,并加强风险控制。要建立对持卡人的综合授信制度,将分期付款业务的信用额度纳入持卡人综合授信额度中计算,谨慎选择办理分期付款业务的客户群体,严格授信额度审批流程,防范分期付款业务成为信用卡套现渠道。

9.关于禁止异地收单行为。

收单机构不得为经营场所地不在收单机构注册地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包括总对总收单或信用卡中心在分行所在地收单等,现有已提供银行卡异地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要立即停止,2009年11月30日前,所有非本地收单机构要退出当地收单市场。各收单机构总部要加强对本系统分支机构异地收单行为的清理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异地收单行为的监督,发现其他地市的收单机构在当地从事收单业务,要主动与收单机构注册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沟通,请其协助做好非本地收单机构退出当

地收单市场的相关工作,维护收单市场秩序稳定。2009年11月30日之后,仍发现其他地市的收单机构在本地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收单业务的,要立即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收单机构注册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采取措施禁止本地收单机构跨地市从事收单业务,积极配合收单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做好相关工作。2009年11月30日以后,仍发现收单机构跨地市经营收单业务的,人民银行总行将对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报批评,并同时对该收单机构总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009年12月15日前,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收单机构总行(部)要将对异地收单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10.关于“完善技术措施,创造条件实现ATM的实时监控”。

收单机构要加强ATM巡检,每个月至少巡检一次,重点检查ATM等自助设备是否张贴有异常通知,ATM出钞口、读卡器是否有堵塞或安装有其他附加装置;是否安装有异常的刷卡进门装置;是否安装有盗取密码的摄像机;ATM工作状态、夜间灯箱、自助区照明是否正常;ATM电视监控、“110”联动报警等技防设施工作是否正常。

收单机构要实现对ATM交易集中监控和实时视频监控的功能,ATM应能感应实时触发报警装置,并通知后台工作人员或联网报警。目前未实现ATM交易集中监控、实时视频监控和机具感应功能的收单机构,要加强巡检频率,每个月对ATM至少巡检两次,必要时要24小时配备保安,加强看守。有关ATM交易集中监控、实时视频监控或机具感应功能要在2012年底前实现。鼓励收单机构针对ATM采用键盘防窥罩、安全卫士、震动出入卡、动态密码等先进技术,防止信息盗录。

收单机构对ATM监控录像的保存时间要在目前的30天基础上逐步延长,直至达到3个月以上。目前,对有疑点的录像至少要保存3个月,以利于发现案件线索。收单机构一旦发现所布ATM发生信息盗录,应按照相关行业风险管理规则及时将涉案信息提交中国银联,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类似情况。

人民银行将加强对ATM的检查、管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收单机构有关ATM的巡检记录、检查ATM技术防控措施等,敦促收单机构加强ATM管理。

11.关于“对于确有移动POS机跨地区使用需求的商户,收单机构要对其进行严格核实确认并经总部审核同意后再予以开通,有关信息要同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对于确有移动POS机跨地区使用需求的增量商户,收单机构要对其进行严格核实确认并经总部审核同意后再予以开通,有关信息要由收单机构和其总部分别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人民银行总行报告。已开通移动POS机跨地区使用的收单机构,要由其总部汇总有关信息(含收单机构名称、商户名称、移动POS机编号、开通地区、开通原因、开通时间等),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报人民银行。

12.关于“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商户类别代码和扣率的有关规定,禁止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编码以及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和多台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编号”。

中国银联要加强对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和设置商户类别码行为的敦促、监督工作,建立对违反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特别是套用、变造商户类别码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约束机制,并提高执行力。一旦发现有违反相关业务规则的行为,要依照有关约束规则严格处理,促进建立行业共同维护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的良好自律机制。要在每月的前15日内将相关变造、伪造商户类别码信息以及约束、处理情况如实向人民银行报告。中国银联要敦促、监督子公司带头遵守有关发展特约商户和设置商户类别码的

行业规则。

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发现变造、伪造商户类别码信息的情况,除立即向中国银联反映外,也要向人民银行报告、投诉。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接到当地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有关变造、伪造商户类别码信息的报告或投诉,要立即向人民银行总行反映、报告。人民银行将建立对变造、伪造商户类别码的收单机构的约谈告诫、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制度。

因不正确设置、注册和传输商户类别码而损害市场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的,收单机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关于中国银联“要敦促、协助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户及机具的管理,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特约商户信息注册、登记、风险防控系统”。

中国银联要抓紧建立全国统一的联网通用商户信息注册、登记系统,并会同各收单机构逐步试点推广。要制定联网商户信息注册、登记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建立针对注册商户信息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约束机制。

各收单机构要在2010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本收单机构商户

信息管理系统,商户信息应包括商户编号、商户中文名称、商户简称、地区代码、商户地址、收单机构代码、商户状态、商户营业执照号码、商户类别码、受理终端编号、受理终端状态、受理终端类型和商户结算手续费等,完成与中国银联商户信息注册系统的接口改造,并配合中国银联做好注册试点和推广工作,确保在2011年6月前全面完成商户信息注册工作。

中国银联要加强对注册系统的信息安全管理,对收单机构注册导入的商户信息应承担安全保密责任。如果收单机构认为有必要,中国银联应向其出具承诺函。中国银联应按月将收单机构联网商户信息注册与侦测、整改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

14.关于中国银联“要会同成员机构尽快制定信用卡还款、电话POS等现行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跨行支付服务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未经商业银行同意,不得自行开通信用卡还款、电话POS等业务的跨行交易”。

中国银联要加强对分公司开展创新支付业务的统一管理和规范,分公司开展创新支付业务应经过总公司批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总公司应将各分公司的创新支付业务统一向人民银行报告。

中国银联要配合人民银行加强对市场上各类创新业务的规范,及时将现行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跨行支付服务发展情况向人民银行报告,并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会同成员机构尽快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未获得商业银行明确的书面同意,中国银联不得自行开通现行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跨行支付服务。当前,要会同成员机构尽快制定信用卡还款、电话POS等业务的跨行支付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项。

1.为持卡人提供多种信用卡消费交易确认方式。发卡机构在发行信用卡时,必须为持卡人提供密码消费交易模式,供持卡人选择,不得仅设置签名交易模式。

2.严格收单结算账户管理,禁止将特约商户(含固定电话支付业务的特约商户)的个人结算账户设置为信用卡收单账户。现有已使用特约商户的个人结算账户开展信用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要立即关闭信用卡受理功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做好敦促收单机构按照该政策进行整改的工作。

3.严格银行卡受理终端对外开放。收单机构不得允许在银行

卡受理终端机具上受理社会企业发行的非银联及PBOC2.0标准的预付卡。

4.加大防范信用卡套现的力度。中国银联应积极联合各成员机构,加大对信用卡套现商户的交易排查、协查处理、技术侦测和不良信息共享等工作力度,并不断完善有关预防和处理信用卡套现行为的行业规则,敦促各收单机构共同遵守。有关套现商户和其收单机构信息及对收单机构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三、严格执行142号文和本意见的各项管理规定,确保银行卡安全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领导,履行好银行卡安全支付管理职责。

1.做好银行卡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联合防控机制。会同当地银监机构、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尽快转发142号文,并牵头建立与公安机关在打击银行卡犯罪、与工商部门在规范信用卡广告市场和打击信用卡套现方面的协调工作机制,其中与公安机关的工作机制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联合整奶牛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办公室 的通知》(银办发[2009]123号)要求建立和完善。

2.在认真分析、科学判断本地区银行卡风险形势特点的基础上,制定对142号文和本意见的实施方案。从发卡、交易、使用和受理等各个环节入手,系统而有序免费收录地解决银行卡安全问题,切实把人民银行所肩负的维护银行卡支付安全、高效运行的职责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工作部署和措施安排。有关实施方案要于9月1日前报人民银行总行。

3.狠抓落实,明确责任,主动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建立以检查促整改、堵漏洞的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重点明确、措施得当的银行卡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并进行部署,督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银联分公司认真落实。有关银行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于2009年11月15日前结束,有关工作开展情况要于2009年12月15日前书面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

4.努力提高银行卡安全管理能力。及时总结银行卡安全管理工作经验,注意把实践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制度化,不断增强管理效率。

(二)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要逐条落实142号文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全面完善安全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工作。

1.高度重视风险管理工作。要深刻反思长期以来一些银行过度注重规模扩张,忽视风险管理所导致的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和行业不自律等问题,高度重视银行卡风险管理工作,加大风险管理人力、物力投入,完善风险管理政策,提高执行力,从根本上防范银行卡案件的发生。

2.抓紧提出落实措施方案。要针对信用卡套现、伪卡欺诈、利用ATM盗取客户资金和短信诈骗等高发案件,结合142号文和本意见提出的落实账户实名制、降低信用卡发卡风险、保障银行卡信息安全、加强交易监测和使用管理、严格受理市场风险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加强宣传等重点工作,抓紧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案,于2009年9月1日前报人民银行。

3.尽快开展自查自改工作。本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和实际做法与142号文和本意见精神一致的,要继续坚持,并不断强化;不一致的,要尽快修改、调整,严格进度要求,确保实效。2009年12月15日前,要将有关自查自改工作开展的阶段性情况书面向人民银行报告。

(三)加强检查监督,排查银行卡市场存在的漏洞和不规范行为。

人民银行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等法律规章,结合142号文和本意见有关要求,对银行卡经营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账户实名制和支付清算规则等方面的情况实施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一日

第五篇: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综合治理专项活动总结

中电信六安分公司关于打击防范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综合治理专项活动总结

市防范打击电信诈骗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市政法委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公安局:

六安分公司在全市开展打击信息诈骗专项活动中,认真落实省公司、通信管局和市政法委、公安局等部门打击防范电信诈骗专项治理活动会议精神,积极配合市打击防范电信诈骗活动综合治理等部门联合专项行动,公司党委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基础,本着行业部门技术业务特征为着力点,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作为,迅速有力,采取有效的打击办法与技术措施,全面落实了打击治理活动,竭力推动了活动有效开展,效果显著,成绩裴然。

一、党委重视、成立组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总经理贝学斌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综合治理领导组;为有效开展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综合治理有效性和组织保障,及时转发并制定了具体的打击信息诈骗行动方案与措施,严格按照市委和政发委和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和行动方案要求,规定内容不走样,在自主安排的内容中,我们措施紧密结合通信信息支撑和技术优势,做出了既有行业特征进行治理,又通过对典型信息诈骗犯罪作案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各技术业务部门主动出击,紧密跟踪,密切注意往来通信业务进出入端口,业务异常变动,遇有特殊情况,1立即汇总汇报,做到有组织、有秩序、有预案,活动开展有力、有序、有效。

二、技术优势,追根求源。公司打击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特别是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技术特征,各司其职,突出特色,一旦发现犯罪嫌疑及时报告打击办公室,及时汇总、分析整理信息,找出诈骗犯罪信息依据,对有犯罪嫌疑,证据确凿,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及早防范,保障信息安全。

三、积极配合、整体动作。各部门通力协作,互通有无、制定防范技术方案,整合资源,落实责任,网运部整合后端技术支撑部门的优势力量,探求从技术手段,刨析可疑信息、大批量信息,从中研究其异常来源和批量分析,并通过网络优势,判断信息策源地,判断信息始作俑者的出入地网址等;号码百事运营和客户服务中心,利用信息平台和人工信息呼叫等多种方式,寻找信息发布资源,分析是否存在诈骗嫌疑,总之,从组织、制度、责任把专项行动,变成为日常监管,始终把综合治理作为电信企业的一项重要社会义务与责任。

四、整合信息、发挥专长。充分利用自由渠道、门户网站、公益短信等传播形式,多形式、多管道、多侧面的进行防范电信诈骗活动宣传,我制作了宣传防范信息诈骗宣传手册2500册,分发17个农村电信支局,在营业场所向用户宣传防范信息诈骗,提高防范技能和意识,在公司主要显著位置张贴大幅标语,利用网络向社会发布防诈骗典型案例,教育公众,提醒公众,时刻警惕不法分子的非正常信息,利用信息平台向用户发布防信息诈骗信息上万条,做流动电子宣传广

告牌多处,时间周期半个月之多,集中行业优势,把握自身特色,主动出击协助综联兄弟单位,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分析通报工作,协助兄弟单位做好信息诈骗宣传教育工作,为打好防信息诈骗活动,公司做出应尽的社会义务与责任。

五、强化宣教、立足长远。不仅在当前活动,积极行动,而且在实践中,摸索打击信息诈骗手段的长效机制,通过把活动,变成日常监管、通过短期宣传教育,到成为日常常识教育,普及大众对其危害性的认识,从根本上提高公众的防诈骗意识与技能,才能保障打击防范工作有序、有力、有效、及时、长久。

安全保卫部(综合治理办公室)

2010年9月17日

打击银行卡诈骗犯罪,维护资金安全宣传活动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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