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4号文库
海南大学法学院202_级(普教)学生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13-106107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4 16:44: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海南大学法学院202_级(普教)学生

海南大学法学院202_级(普教)学生

毕 业 实习计 划

根据《海南大学学生实习管理暂行规定》和我院教学计划、毕业实习大纲和毕业实习指导书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202_级毕业生实习安排如下:

一、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业务水平,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加深对法律理论的理解,锻炼法律执业技能,树立法律正义理念,培养既有法学理论知识又有法律实践能力的合格法律人才。

l、通过毕业实习使学生进一步了解中国司法现状,了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司法改革的成就和我国法制建议的任务,增强作为法律人的法律责任感。

2、在实习中,要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已学的法律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习活动中的各类案件,提高法律职业技能,增强实践能力。

3、通过实习,收集必要的资料,为撰写毕业论文做好准备。

4、通过实习,增强社会经验和阅历,掌握人际关系的沟通技巧,提高社会适应能力,为毕业后尽快适应社会和新的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5、通过实习,培养团结互助、互帮互学的团队精神,培养集体主义观念和社会责任心。

二、实习批次与时间

第一批: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时间第七学期,为期两个月,司法考试结束后派出;具体时间:202_年9月21日~11月21日。

第二批:参加研究生考试的学生,时间第八学期,为期两个月,开学一周后派出;具体时间:202_年2月27日~4月27日。

三、实习内容

1、了解实习单位的业务范围和案件操作规程,明确自己所在岗位的职责。

2、观察、了解各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怎样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通过阅卷和参与办案,掌握案件处理的程序及关键环节,为毕业后从事司法实际工作打下基础。

3、初步了解并掌握各类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每个程序的要求,通过参与开庭、担任代理书记员、诉讼代理人和给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活动,熟悉每个程序的工作技巧,锻炼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4、通过阅卷、制作各类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等实践活动,懂得各种常用的司法文书的撰写格式、写作规范、适用范围和对象,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和质量。

四、实习地点、单位、及实习人员安排

见《海南大学法学院202_级毕业生实习信息表》。

五、组织领导

1、实习指导小组:徐民王崇敏王琦韩力光李菁李昌郁董昭玲

2、实习带队教师:(根据划片区确定带队老师人数)

3、实习指导老师:由实习单位指定业务能力精湛、思想素质高、工作作风好、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

六、具体要求:

(一)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尊重导师,虚心求教,勤学好问,勇于实践。

(二)锻炼独立工作的能力,自己动手克服困难和解决问题。实习生之间要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三)实习结束前夕,填写《202_级毕业生实习鉴定表》,交实习单位指导老师做鉴定和等级评定,经实习单位加盖公章后由实习组长统一收回,并由实习带队老师作出等级评定。

(四)实习结束时每人提交的材料有:

1、每天记写的实习日记;

2、个人实习报告(内容为:实习概况、思想收获、业务收获、不足、实习建议);

3、收集一个典型案例并进行案件分析;④完整复印2~3个案件卷宗档案(注:同一个实习点不得重复);

4、《202_级毕业生实习鉴定表》;

5、小组实习总结报告(由小组长撰写,内容为:本组实习概况、思想与业务收获、实习建议及对实习单位的评价)。以上材料及带队老师指导表,由小组长在实习结束一周内,向学院教务室提交。

(五)小组长在实习一个月内向学院提供实习生工作或参加实习单位活动照片3-5张。

(六)实习纪律:

1、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不擅自离开实习点,认真完成实习任务,不从事与实习无关的事情,不随意换岗、脱岗、串岗;

2、实习期间无故旷工一天,按旷课六节计,达到一定节数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缺勤达到核定实习时间五分之一者,实习成绩为不及格。

3、个别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公(如参加省、市、校正式体育比赛或文艺汇演等)或因身体及其它特殊原因须中断实习者,必须报学院批准,所耽误的时间继续在原单位足额实习。

4、各实习组长负责好本组成员的考勤工作,小组成员每天必须在《法学院学生实习签到表》上签名。

5、严守国家机密、遵守司法纪律。

6、严守安全纪律,注意“八防”即防人身侵害、防自然灾害、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中毒、防盗、防火,如有意外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带队老师。

(七)实行实习小组组长汇报制度。①不定期汇报:小组组长遇到无法解决的困难应及时向带队老师报告;②定期汇报:小组长每周五下午向实习带队老师汇报本周的实习情况。

(八)实习带队教师全面负责实习学生的日常管理,负责与实习单位的联系;至少每两周到实习单位一次了解实习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填写实习检查、指导记录,保证实习任务的顺利完成。

七、实习的考核

实习成绩根据学生的实习态度、实习表现、出勤及完成任务情况、实习单位的评语及成绩评定、实习报告、案例分析、实习日记的质量、案件卷宗档案复印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载成绩。

海南大学法学院

二○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第二篇:海南大学法学院团委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海南大学法学院团委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试行)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海南大学迎评211的精神,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学生工作向秩序化发展,提高团委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公平竞争的原则,对团委各部门成员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综合考评,考核各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 学生干部须严格遵守《海南大学学生手册》内所规定的大学生行为规范准则,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踏实肯干和开拓进取的精神,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干部编制

第四条 团委设团委书记(教师)、团委副书记、组织部、宣传部、社会实践部、心理工作部、干部培训部。

第五条 团委部门设置及职能

组织部:进行党课培训、管理团员团籍、档案,负责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负责团课教育,制定团课教育计划;定期召开支书、组织委员会议;负责对本院团干、团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对团员进行登记注册,负责团员教育评议工作和表彰先进及违纪处理;组织好“推优”的评比工作。

宣传部: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做好各方面的宣传工作;抓好宣传队伍的建设,定期召开支部宣传委员会议,布置宣传任务;开展图文大赛等。

社会实践部:负责组织策划各种实践活动;组织承办各种院级及校级的志愿者活动,打造法学院精品校园文化活动;负责与外校及其他组织联谊;组织整理“三个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论文征集。心理工作部:是一个新兴的、年轻的部门,是一个接收心理咨询中心指导的、以其特殊身份与灵活工作方式传播爱、力量、信心并创造快乐的学生组织。干部培训部:负责法学院干部培训,干部任职宣誓大会,应用文写作,礼仪培训等活动。

第三章 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 领导责任

学院团委在学院领导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团结合作的前提下,各部门工作相对独立,任何部门和个人可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建议、协作和配合,使部门职能充分地发挥,避免责任追究不清。团委学生会讨论需部门间配合的,各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七条 组织责任

学院团委实行部门负责制:团委工作由团委书记负责,部门工作由部长负责。负责内容包括日常工作、活动组织、制度维护、成员管理、人事监督以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 人事责任

部长有权建议调整本部门人事(经团委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提请团委书记审批),调整人事包括辞退副部长、清退干事、提拔干事、确定培养对象等。

第九条 缺位责任

当责任人辞职、请假等原因不在位,由团委书记(老师)建议由其中一名负责人或指定其中一名负责人暂负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例会值班 签到 活动

第十条 定期召开部长、全体成员会议。部长级以上干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以上,各部门须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工作议程,由办公室负责对有关资料的记录和整理。

全体成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作阶段性工作报告,讨论并制定下一阶段团委的工作计划及人事变动等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议考勤和记录制度:

团委会议必须准时召开,参加者应提前10分钟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应向会议组织者请假,批准后方可,否则作缺席论处。考勤记录工作由团学办公室完成。

团委会议须作会议记录,由团学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办公室为集中及处理团委各种事务的场所。

团委周一至周五每天都必须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安排由团学办公室负责。

值班签到采取办公室负责,部门负责人协助负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团委值班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下午5:30—6:30。

第十四条 团委值班人员值班结束后要在值班签到本上签名并作值班日志,不得事先签名,更不得代签,否则作缺席论。

值班人员须准时就位,遇特殊情况,需事先与团学办公室联系并请假,配合团学办公室作好换班工作,不得出现无人值班现象,否则视为缺席。值班人员无故缺席4次者将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必须处理好当日事务,做好值班工作,负责接待人员及打扫、保持团委办公室卫生;如遇特殊事务无法处理的,需及时向相应部门负责人或老师报告。

第十六条 根据活动安排需各部门成员参与的,相应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并向负责考勤的人员报到。

有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可向团学办公室或组织者请假,并说明情况。第十七条 团委学生会大型活动各部门人员必须到场,实行签到制度,被安排人员因故不能到场需事先请假,请假条交团学办公室,无故缺席3次者将被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会议、活动无故缺席总次数达到4次者将被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因学院工作、学习等原因无法到会、签到、值班、参加活动等不受责任追究,但应提前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后一天内补交相关证明。

第五章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举办完活动后,必须及时将总结材料发给团委书记审核,总结材料须包含:活动开展时间、地点、场务、活动经过、相片及达到的效果。未及时上报的办公室有责任加以催促。

第二十一条 团委大型活动由团委副书记同有关部门编写活动总结,并通知宣传部进行宣传。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总结自己的活动与工作的成效过程中,要体现出活动的效果、创新性与存在的不足,在哪些方面在今后工作中还需要改进和加强,同时各部门在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部门的合作与协调。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须妥善安排保管好每份总结材料,本届团委结束时及时进行总结汇编成册,供下一届参考与借鉴。

第六章 任职 聘用 考核 评优

第二十四条 学生干部在自然换届之前应做好交替工作。第二十五条 学生干部提前退出团委须向团委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对擅自离职的学生干部,团委学生会予以批评教育,取消评优资格。

第二十六条 团委每学期对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分合格与不合格,不合格者将予免职。符合下列中的一款者,作不合格论,不合格者将取消评优资格:

1、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按时完成各项指定任务,工作上有重大失误。或确实无能力胜任所担当工作。

2、不执行团委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

3、滥用团委名义为个人谋私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若有违反校规校纪,受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则撤消其现任职务。

第二十八条 团委每学年召开一次换届选举,选举产生新一届团委学生干部,初步人选名单由团委讨论决定,报院领导审批;学生干部每届任期一学年;各部门会议决定部员候选人,向换届筹备大会推荐,讨论通过后报团委书记审阅,如有疑义,团委书记有权发回重新讨论。

第二十九条 各部部长有聘用和在有充分理由的前提下建议开除本部干事的权力,有推荐各自部门部员候选人的权力。各部门的人员调动由团委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提交团委书记审批。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个月,即国庆节后一周结束考察,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予以免职。

第三十一条 应聘同学须热心于团委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或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部员聘用具体遵循以下程序:

(1)填写报名表

(2)参加初试、复试,初试和复试采用面试和笔试的方式。

(3)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同意

(4)团委委员会进行审查(5)报团委书记批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干部的评优参照《海南大学学生手册》 的相关规定。

分则

第七章 社会实践部

为加强团委社会实践部自身建设,规范日常工作管理,提高干部成员的自身素质,增强团委社会实践部的凝聚力,在继承和弘扬法学院团委社会实践部优良作风之余,使干部能真正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特制订出本规章制度如下: 第一章:组织开展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组织开展校内外实践活动前必须制定出活动策划方案,活动策划方案制定出来后交院团委领导批准,活动方案得到批准后,实践活动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组织开展实践活动时须按照策划的方案执行。在实践活动过程中尽量丰富活动形式和内容,活动结束后,收集好活动过程中的相关照片等材料并及时进行书面总结。

第三十五条:实践部组织开展的实践活动按照团委相关文件每次活动每人加0.5学分,实践活动志愿者名单一式两份以备留档查询。

第三十六条:其他机构开展的活动按照团委相关文件需要加学分的,每次活动每人加0.5学分,加学分的人员名单由活动负责人提供给实践部部长,人员名单一式两份以备留档查询。

第三十七条:加强和其他各学院实践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如果其他学院开展的校内外实践活动需要我们学院配合的应该给与大力支持。

第三十八条:加强和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之间的联系,配合校青年志愿者协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活动时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如果有需要对志愿者面试的可以进行面试选拔志愿者。

第八条:组织开展的校内外实践活动所必要的开支费用开据实销发票。

第四十条:组织开展校外实践活动过程中遇到特殊的意外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与团委领导取得联系。

第四十一条:向同学们做好暑期社会实践“三个一”活动的宣传工作,新学年开学后尽快收齐暑期社会实践“三个一”活动材料,总结汇总后报送团学办公室,团委书记审阅后给参与暑期实践活动的同学加相应的实践学分,并把活动材料打包存档以备查询。

第四十二条:实践部部长应做好校团委、院团委相关文件和通知的传达工作。

第四十三条:开会场合严禁穿拖鞋,着装自然得体大方,特殊场合需要特别着装的严格按照要求;

开会期间手机必须调为静音或振动;

开会时要带上笔记本和笔,做好会议记录。

第四十四条:开会严禁迟到、无故缺席,开会时有事需要请假的严格按照请假程序向团委书记请假,请假必须在开会前且本人亲自向团委书记请假。

第四十五条:凡是收到明确要求回复确认的短信通知必须及时给予回复确认。

第四十六条:日常遇到老师要有礼貌,主动和老师打招呼。

第四十七条:干事需要随时听从部门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部长、副部长交代的工作和任务,并做好和其他部门的沟通。为了激发干事的创新能力,鼓励干事提出自己的想法,有创意的开展符合本部们精神的新活动。

第四十八条:部长、副部长、干事开会时穿拖鞋情况,写1500字检讨反省。

第四十九条:开会考勤时未履行请假程序无故旷会的写202_字检讨,并反映给团委书记、副书记。

第五十条:组织开展实践活动过程中由部长、副部长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学期末进行考评时根据在日常组织开展实践活动过程中的表现公开、公正的进行量化考评。第四章:干事招新

第五十二条:干事要有集体和纪律观念,工作上积极进取,能吃苦耐劳,为人热情真诚,甘于奉献,能按时完成交付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五十三条:干事要有一定的文字功底,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对实践部有一定的了解,无纪律处分不良记录,服从部长、副部长的工作安排。

第八章 心理工作部

为了保证法学院团委心理工作部的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加强法学院团委心理工作部的内部管理与外部联系,提高全体成员的思想素质和工作积极性,明确成员责任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本部门的全称海南大学法学院团委心理工作部,以下简称本部门。第五十五条 本部门的性质 本部门隶属于海南大学法学院团委,是一个在学校学生心理健康中心的领导和学院心理辅导老师的指导下、热心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服务的有志青年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五十六条 本部门的宗旨 积极提升自我,完善个人心理品质,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广大同学的心理保健意识和心理健康水平。营造积极向上的心理氛围,使大学生在学习、择业、交友、社会适应等方面获得充分发展。

第五十七条 本部门的任务

配合海南大学学生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工作,按照学院心理辅导老师的指示,积极开展宣传与学习,带动和影响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大学生成长为素质全面的社会主义优秀人才做出有益贡献。

第五十八条 本部门的方针 热情服务、勤奋学习、勇于创新、共同提高。

第五十九条 本部门的理念 注重自身修养和素质的提高、用自己积极向上的情绪去感染他人。带着一颗真心对待他人,热心倾听,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六十条 基本组织 本组织在学院心理辅导老师的领导下,下设部长一名,干事一名,并在各班设生活心理委员一名。

第六十一条 工作主线 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领导下,根据学院心理辅导员的指导,由学院团委心理工作部学生干部策划,并推进和协助各班生活心理委员做好各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工作原则 本部门遵循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各成员必须服从安排,各司其职,通力合作。

第六十三条 部长 主管本组织全面工作,分配、协调各成员工作运行,调整有关人员调配,定期召开各项工作会议,及时总结、评价已开展的各项活动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对本组织全体成员进行指导、协调、监督、考察和考核,对本组织的发展起总策划作用。

第六十四条 干事 及时上传下达,协助部长做好本部门各项工作,与各班生活心理委员保持联系,协助各班执行学院活动安排。与其他部门以及部门内部成员做好信息交流和协调沟通。密切关注同学动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及时报告。做好会议记录,收集和整理与本部门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十五条 仪容仪表、言行举止 本部门所有成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学生干部形象,不得穿拖鞋,不得穿背心或吊带。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待人接物文明礼貌。在与学长学姐以及老师交流时,无论是面对面或是通过电话、短信,都必须使用尊称敬语。面对面交流时,要认真听对方的指示,必要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将学院经常联系的老师的电话号码存入手机中,主动打电话或是接到老师电话时要及时问好,态度要谦恭;发短信时,首先告诉对方自己的基本信息,然后再说清请示事由,注意措辞,收到学长学姐老师短信后要及时回复。

第六十六条 活动组织 不定期组织开展心理辅导活动,解决同学们在生活学习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与学院大学生心理指导中心保持联系开展各种团体心理辅导活动,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加大宣传,以此提高同学们关注心理的健康知识、掌握心理卫生知识和增强自我心理调节的技能。在学院心理咨询中心的指导下,对心理有障碍的学生开展特别辅导。

第六十七条 时间观念 参加会议或是活动,不得迟到早退,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现场。若有特殊情况事先办好请假手续并做好工作交接,除非确有困难不得事后请假。

第六十八条 特殊要求 尊重每一位前来进行心理咨询的学生,要严格保守进行心理咨询同学的信息,不得随意泄露咨询人员秘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法学院团委心理工作部保留其修改权。

第七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法学院团委心理工作部。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在试行过程中欢迎大家监督批评,提出意见。

第九章 干部培训部

紧密围绕在团委学生会周围,及时做好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干部培训、组织会议、做好本职工作。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尊重他人、礼貌待人,特制订此制度。

第七十二条 部长:

(1)负责制订本学期工作计划,根据计划向部员分配任务,时了解计划执行情况并定期召开部内会议;

(2)紧密联系干事、调动干事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3)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三条 干事:

(1)按时完成部长交代的工作,有好的建议或意见及时向部长反映

(2)积极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水平;

(3)做好笔记,及时了解并上报培训中出现的问题;(4)自觉维护部门整体形象、团结合作不计个人得失; 第七十四条 部门制度及奖惩情况:

1、例会制度:

每周召开一次例会(一般为团学集体会议),会议期间必须佩戴工作证,做好会议笔记,不得无故缺勤,若需请假,必须经部长批准。

2、奖惩制度: 奖:

(1)对积极完成本职工作的部员,由部长在本部例会上口头表扬,并作相应的记录;

(2)根据平时表现及工作完成情况上报争取党课名额、优秀干事称号; 罚:

(1)无故缺勤一次,上报给于口头警告;(2)无故缺勤两次,上报给于书面警告;(3)无故缺勤三次,上报开除;(4)请假三次记缺勤一次;

(5)受到院、系处分者开除团委学生会 第七十五条 培训准则:

1、培训流程:

(1)培训时间:具体安排

(2)培训地点:(提前申请教室或模拟法庭)

(3)培训人员:(邀请老师或其他学生干部主讲)(4)培训对象:全体学生干部

2、培训对象规章制度:

(1)尊重培训人员,尊重其他成员;

(2)培训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培训人员及时对其进行考勤;

(3)培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影响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

3、培训场地规章制度:

(1)培训前,由部长点名并做相应记录;

(2)要维持好会场秩序,不准玩手机、不准闲聊;

(3)会议结束后,将培训实况交于考核部,由考核部汇总结果并记入学生会档案表;

第十章 团学宣传部 第七十六条 要有端正的学生干部工作态度,同时要积极参加团学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保证学习工作两不误,要会协调好学习与部门工作的时间。

第七十八条严格遵守工作细则,认真对待我们的每一张海报,,做好每一次宣传活动。

第七十九条 练好pop字体,做到能为每张海报出力。

第八十条 要以自觉态度通过实际工作和学习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

第八十一条平时通过广大学生了解对院及本部门的意见,及时向上级反应。

第八十二条 有好的活动项目或想法可向上级及时提出。

第八十三条 开会以及参加活动要提前到场准备。

第八十四条 要服从上级的安排,认真完成所布置的任务,完成本职工作。

第八十五条 在部门分配任务的时候,不得用不存在的理由推三阻四。

第八十六条 在工作与生活中要团结友爱,不得出现有破坏部门和谐气氛的言行举止。

第八十七条 明白自身定位,作为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弘扬精神,维护团学形象。

第十一章 组织部

第八十八条 参加例会时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并做好会议记录。有事不能来向部长请假。

第八十九条 做好团费收缴工作。收取团费时要求表明支部名称和所交金额并开具发票。

第九十条 负责党课培训时,要求做好签到和收取党课心得。需要时帮助老师做好课上的PPT。

第九十一条 与各级团支书保持密切联系。第九十二条 各班开展推优评优工作时,需要安排团委人员监督选举,并做好记录。

第九十三条 推优评优名单确定之后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

第十二章 团学办公室

第九十四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与培养,充分发挥学院干部在教育、管理与服务过程中的主力军作用,增强学院凝聚力,根据《海南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九十五条 团学办公室职能

(一)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内部工作,统一管理团学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制定学生干部管理办法,整理会议记录。

(三)保证团学内部信息传达以及各项活动的人员调配等。

第九十六条 办公室值班、卫生制度

(一)干部值班实行部长负责制,日期为每周周一至周五课余时间。

(二)值班干部须责任感强,热心服务同学,团结同学,群众基础良好。

(三)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较强。

(四)每日值班后须写值班日志。

(五)值班过程中,值班人员应认真清扫办公室,整理办公室资料、文件,保持办公室的整洁卫生。

第九十七条 学生干部考核制度

(一)学生干部由团委、学工办培养与考核,由辅导员、班主任、团学主要干部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二)办公室干事轮流进行会议记录,分工完成会议考勤。

第五条 奖惩制度

(一)学生干部无故缺席值班、干部会议、应出席的活动,不按时完成应有的任务,记过一次。

(二)记过两次者应做检讨并接收批评。

第九十八条 值班具体见值班安排表。

海南大学法学院团委

201228日

年09月

第三篇:海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海南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根据202_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通过的修改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海南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违反校纪校规(以下简称违纪),应受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集体研究决定,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纪,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一)事后及时、主动、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或者受侵害方承认错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受侵害方谅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防止损害结果扩大的;

(二)事后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查清事实的;

(三)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 违纪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阻止证人作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干扰、阻碍、抗拒调查,或者对检举人、证人、工作人员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受处分后又违纪的;

(五)酗酒后违纪的;

(六)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对于受处分者,应当附加适用以下限制:

(一)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助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助学金;

(三)视情节,取消推荐公派出国、出境资格。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九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的,根据情节、性质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以及组织、煽动、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策划、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其他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管理、学习、生活秩序的活动,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学校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进行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

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或胁迫、引诱欺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不良校园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动参与传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书写、印制、张贴、散发宣传品或通过互联网制作传播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教室、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物品,或往楼下扔、砸物品,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损失以外,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章自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和液化气瓶以及其他行为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查实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财物损失或导致缴纳水电费纠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和休息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喝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因私自换装宿舍门锁或将宿舍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等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等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含校园内租房),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将学校所安排的床位出租给他人者,除追缴其所得租金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晚归影响他人生活秩序、宿舍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有其他违反《海南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以各种形式参与或组织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干扰、阻碍师生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私刻公章或他人印章,假冒他人签名,或者涂改、伪造、冒用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生证、图书借阅证及其他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制作或传播、藏匿,观看非法刊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黄色信息或淫秽物品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唆使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责成赔偿之外,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分:

(一)盗窃、骗取、挪用、贪污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物,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他人实施盗窃、勒索、抢劫等违法行为提供信息、工具、方便或协助、制造条件,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剽窃、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非法持有或贩卖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储存、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卖、储存、携带国家管制刀具者,给予

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擅自动用、破坏公共安全设施、设备、器材者,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电动车等肇事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海南大学校园管理规定》,或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行为,或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或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或危害公共安全,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或非法侵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篡改学业成绩、数据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给予处分,适用《海南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旷课者(含擅自离校,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一学期内累计达14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旷课达14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4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分别按个人所起作用依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按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进行处理。无法分清个人所得数额的,对主要责任者可按共同所得的总额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纪者同时或者先后违反本规定的,合并处理时,应选择其中一个较重的处分,并以此为基础,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作为合并执行的处分。该处分以开除学籍为限。

第四章 处分程序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违纪,由有关部门或学院及时用书面形式汇报情况和提出处

理意见,送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自收到学生违纪材料后,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本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可直接做出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对情况复杂,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违纪事件,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做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及退学处理的,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要送交本人,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申诉者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七条 在违纪事件中有受侵害人的,处分决定也应通知受侵害人。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应受司法机关处理的,由学校保卫部门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还可根据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六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悔改表现或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自动解除处分;有突出贡献或立功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除开除学籍以外的处分,处分期一般至当学年校历周结束日止。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不予以出具学习证明。无理拖延、滞留不离校者,学生宿舍(或公寓)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可采取措施,责令其离校。档案、户口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悔改表现良好,有明显进步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考察,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做出书面评议,提交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后,归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以下”、“不满”不含本数,所称“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指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篇: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定稿]

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积极健康、蓬勃有序地发展,推进学生素质教育,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海南大学在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经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审核,学校团委审批,正式注册登记,按照社团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地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公益服务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各项活动的思想性、学术性、趣味性和创新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们的健康成长成才服务。 第四条 社联是全校学生社团的组织管理机构,以引导、服务学生社团为宗旨,其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团委制定并修改《海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其他规章制度;(二)参与决定学生社团重大事务;

(三)审定学生社团活动计划,审议学生社团工作报告;(四)审核新成立学生社团资格,并报学校团委审批;

(五)代表各学生社团的利益,对内协调各学生社团之间的关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合作,对外与各兄弟院校学生社团广泛联系,与社会各界相联络,为各学生社团争取支持;(六)监督学生社团的考核工作,并向学生社团提出奖惩建议;

(七)负责每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和社团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八)负责组织每全校性的学生社团展示活动; (九)其他应由社联行使的权力。

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由社联进行资格审查,并报送学校团委审批备案。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学生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

(一)学生社团须由我校10人以上在校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并自愿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而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学生社团须有一个指导部门,指导部门应是我校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正式机构,例如学院团委、图书馆、专业教研室等学校职能部门;

(三)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我校教师负责日常业务指导。

第七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需向社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一)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二)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其中应包括:学生社团的名称、类别、目的、成立宗旨,活动范围、活动方式、活动场所,学生社团成员资格及权利义务,财务制度、经费使用原则,组织机构、组织管理制度,负责人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程序,机构产生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

(三)拟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拟任组织机构人员及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四)学生社团业务指导部门的书面意见及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八条 社联在收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有效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就能否开展学生社团筹备工作给出书面意见。经社联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统一参加社联组织的每季度一次的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答辩会通常设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

第九条 社联将具备成立条件的学生社团上报学校团委,通过审批程序后,学生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社联将《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报送学校团委、一份留社联备案。

第十条 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批准成立学生社团:

(一)学生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校内已经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五)未通过学生社团成立答辩会的;

(六)未经学校团委允许私自成为校外团体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组织及活动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自己完整的组织结构,应按照学生社团的章程、学校的校纪校规及社联有关规定的精神,组织本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健康的科技、学术、体育、文化、艺术等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一)各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本社团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报社联确认后,颁发聘书任命。学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二)各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学生社团利益的行为及下列情况之一者,社联有权报请学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1、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2、成绩无法达到学校所规定学分要求,主修课程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者;

3、在其他学生社团担任主要职务的;

4、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宜。

(三)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社联在广泛征求学生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任命临时负责人。

第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社联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会员证,由社联统一制作并监督使用。各学生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公章,经审批后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学生社团无关的活动,各学生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校团委及社联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星期之内到社联进行学期注册工作,并提交本学期的活动计划。对未按时进行注册工作的学生社团,社联将保留惩处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必须向学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团委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

(一)参加校外单位举办的活动以及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联合举办的活动;(二)有外籍教师或留学生参加或有其他外国人或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的活动;(三)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四)以学生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的规定:

(一)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需动用学校物资资源的,须经学校团委或有关部门协调、批准;

(二)学生社团举办大型活动,须提前两周填写《海南大学学生社团重大活动申请书》报社联、学校团委批准;

(三)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报告会,须提前5天向社联提交申请经批准方可举办,并认真做好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一周内将活动总结、记录及相关图片交至社联办公室;涉外讲座、报告会须经学校团委批准方可举办。对讲座、报告会需申请教室的处理办法一般由学生社团负责人自行向学校团委申请。

第二十条 每学期末,各学生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图像等资料交社联,并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社联备案,以上材料将作为学生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学生社团经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财产归该社团集体所有,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团事业的发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一)会员的会费;(二)学生社团自筹资金;(三)团委专项活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根据自身及会员承受情况制定会费标准,经指导部门和社联批准后准予执行,收取会费需开具收据;同时学生社团其他一切形式的现金进帐必须开具收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起,应根据社联制定的统一报表建立明确的账目,有专人负责管理,所有账目需及时入账,并定期向会员公开账务。学生社团的年终报表须由社团负责人、社团财务负责人、社联财务部负责人签字,社联签章认可。对于学生社团账目不清楚,社联将责令其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教育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获得的赞助费应用于社团活动及发展,学生社团获得赞助应提前向社联上交书面介绍及协议书,未经社联批准,各学生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宣传或商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后,新负责人应向社联上交更新过的学生社团资料,社联组织对其财务进行审核。学生社团终止时,其财产由社联负责处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考核依照《学生社团日常工作考核制度》的具体规定执行。表现突出的学生社团可被评选为“十佳学生社团标兵”或“十佳学生社团”,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干部可评为“优秀学生社团干部”。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社联讨论后提出意见,报请学校团委批准,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一)无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

(二)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的;(三)应当用学生证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指导单位的指导的;(五)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的;(六)其他应当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

(二)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进行整顿一学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学生社团连续2个月未开展活动的;(五)违背学生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告者,社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联申请注销登记:(一)未按学生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二)分立、合并的;

(三)学生社团被责令注销或解散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被取缔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社联审议后返还被注销学生社团成员。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大学校内各学生社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海南大学

附件4

海南大学202_年暑期社会实践优秀论文

(调查报告)获奖名单

(共110篇)

一等奖(12篇)

1.海南年产6万吨生物柴油项目设计

黄俊浩等(材料与化工学院)

2.海南省安定县文笔峰旅游调研报告

陈希源等(信息与科学技术学院)

3.海南发展低碳经济问题及其对策

蔡淑如等(外国语学院)4.来自魅力海南的吸引—山东滨州滨城区居民海南旅游情况调查

胡洪博等(环境与植物保护学院)

5.农村义务教育问题调查报告

朱晓波等(海洋学院)

6.儋州市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评价体系探究

柳青等(机电工程学院)

7.农村社会发展困境与公共权力分工协调

张隆敏等(政治与公共管理院)

8.海南岛内居民对国际旅游岛态度的调查报告

邹建平等(政治与公共管理院)9.保护海洋,我的蓝色梦想——记蓝色营厦门海岛保护之旅

童霞等(园林园艺学院)

10.海口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城市生活适应性调查

郑博等(经济与管理学院)

11.海南省建设国际旅游岛背景下旅游景区厕所文化现状调查

林冬冬等(校团委)

12.海南省公期民俗的特色探索及其发展分析

章頔等(大学生创新院)

二等奖(25篇)

1.海南天然橡胶加工业与环境保护的调研

罗静等(材料与化工学院)

2.材料专业虚拟实验室制作

李法等(材料与化工学院)

3.海南咖啡产业调查及前景分析

黄祥峰等(材料与化工学院)

4.海南大学学生膳食调查及营养配餐优化配置研究

彭健等(食品学院)

5.抗震与安全——近年村镇校舍震害成因及建筑物抗震知识调查结果的分析

陈雪芳等(食品学院)

6.关于海南农村家庭存在问题的研究报告

张闯等(农学院)7.调查武汉市流浪动物管理问题

林佳等(农学院)

8.关于琼中乌石农场绿橙如何走上品牌之路的调查

张首仁等(农学院)

9.海南民间故事收集

黄斌清等(海洋学院)

10.企鹅珍珠贝幼苗在两种附苗器上的生长比较

林冬冬等(海洋学院)

11.海南农村义务教育的调查及落后状况分析

朱晓云(海洋学院)

12.海南省英语翻译行业现状及就业前景

巫梦婉等(外国语学院)13.海南国际旅游岛景区“碳足迹”调查及营造低碳景区的建议

王含滨等(外国语学院)

14.浅析海口骑楼的现状及其发展的构想和措施

范丽等(外国语学院)15.岛派印象在平面广告中的应用

苗淑琪(艺术学院)

16.海南农村连锁超市现状及发展研究

朱莉亚等(经济与管理学院)17.海南省电力能源利用状况调查报告

黄斌等(机电与工程学院)18.黎族文化传承的缺失性研究——以海南省白沙黎族文化传承性调查为例

张丹丹等(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19.踏“沙”行——关于海口市沙滩综合利用的现状设想

唐雪婷等(人文传播学院)

20.海口市基层公共图书馆建设现状

闫超凡等(人文传播学院)21.涌动千年的梁氏血脉——探寻梁氏始籍地梁沙村的历史渊源和

文化现状

王天巍等(人文传播学院)

22.农村集市的非正式公共空间作用

刘秀秀等(人文传播学院)

23.海南省太阳能利用可行性分析

邢子凯等(人文传播学院)

24.信息化教育现状调查

黄祥峰等(食品学院)

25.海南客运交通现状及其对旅游业的影响

陈硕等(外国语学院)

三等奖(73篇)

1.国际旅游岛背景下海南文明生态村先进典型发展状况调研

郭锦昌等(材料与化工学院)

2.橡胶树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的影响

黄荣等(材料与化工学院)3.把会宁的好教育引入海南

刘耀谦等(食品学院)

4.海南省万宁市中小学生健康状况调查报告

赵敏等(食品学院)

5.海南等其他地区市民对低碳生活的了解程度和实践程度调查及低碳生活宣传

彭捷等(食品学院)

6.徽派建筑的发展及现状——上晓起徽派建筑调研

邹亚等(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7.海南农民工生活情况调查

姜浩等(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8.走进世博,关注建筑

罗婵等(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9.玉树大地震后灾区青少年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调查

王德林等(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10.留守儿童与隔代教育

曾晨等(土木建筑工程学院)11.海口市低碳生活现状调查与前景分析

李枚芳等(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12.海南气候资源在农业上的利用

李永春等(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13.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的素质要求调查

彭海明等(信息科学技术学院)14.成都茶文化的研究

左美玲等(信息科学技术学院)15.水族马尾绣调查报告——传统制作工艺传承、发展与适应市场需求的研究

张懿等(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16.有关万泉河的资源利用和未来规划展望

陈用武等(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17.我国调整最低工资的调研报告——以浙江省、海南省为例

简爱等(法学院)

18.海南私彩调查报告

张浩等(法学院)

19.各省大学生见习制度的实施情况之调查

温宝旋等(法学院)

20.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

吕潇等(法学院)21.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问题深度调查研究报告

严倩倩等(法学院)2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启动对海南天然橡胶产业影响调查分析 张晓明等(经济与管理学院)23.湛江地区菠萝生产企业与种植户生产管理调研

刘冰清等(经济与管理学院)24.关于海南省天然橡胶加工业的调研报告

龙福旺等(经济与管理学院)25.开拓湖山生态养殖山庄野生品质甲鱼

姜薇等(经济与管理学院)26.海南农村党的基层组织科学化建设研究

陈诚等(经济与管理学院)

27.关于海口市高离婚率社会现状的思考

邓晨飞等(经济与管理学院)

28.海南大学大学生流动党员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调研

俞花美等(经济与管理学院)

29.海南旅游地产服务现状及国外借鉴研究

任恩泽等(经济与管理学院)

30.岛外游客对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预期调查

刘菁等(旅游学院)

31.海口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状况调研——以琼山区龙桥镇三个村为例

张燕等(旅游学院)

32.博鳌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调查分析报告

王俊波等(旅游学院)

33.海南国际旅游岛个性化酒店发展趋势调查——以三亚个性化酒店发展情况调研为案例

林晓等(旅游学院)

34.关于国际酒店管理人才培养目标与发展前景的调查报告

卢天帅等(旅游学院)

35.国际旅游岛背景下海南房地产发展走势调查分析报告

冯清哲等(旅游学院)36.演丰镇乡村旅游开发现状的调查与研究

李森等(旅游学院)

37.海口市居民生活消费人均碳足迹及其应对措施

王富娆等(外国语)

38.浅析海南省中小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马欣欣等(外国语学院)

39.探究包装设计在产品销售中的影响

谢云晨等(艺术学院)

40.暑期社会实践论文

董焕双等(艺术学院)

41.浅析海南疍家文化艺术特征

王茜等(艺术学院)

42.浅谈舞蹈现代大学生对的心理影响

吴彩嘉等(艺术学院)

43.海南文化影响下的黎锦黎族舞蹈

赵青等(艺术学院)

44.对海南省现代农业展示示范园SWOT分析及其对策

雷金睿等(应用科技学院<城西校区>)

45.借鉴台湾经验,实现海南休闲农业跨越式发展

曹莹锋等(应用科技学院<城西校区>)

46.海南休闲农业路在何方——以凤生香草园为例探讨企业发展战略

陈行亮等(应用科技学院<城西校区>)47.小餐馆及酒楼有关会计工作的调查报告

蔡秋余等(应用科技学院<城西校区>)

48.兰考县农村医疗合作调查报告

凡东升等(应用科技学院<城西校区>)

49.从村规民约看男女性别平等——海南省三亚市天涯镇地区农村生育观念调研报告

林冬冬等(校团委)

50.海南省中部贫困地区留守儿童心理问题及对策

张宇等(大学生创新院)

51.不同光照强度下橡胶叶片生理活性的测定

郭海强(农学院)

52.海南天然橡胶期贷市场调查分析

霍芳明(农学院)

53.海南省主要城市面源水污染调查评价

陈丰宇(环境与植物保护学院)

54.圣米歇尔环保中心的调研以及分析

韩晓丹(环境与植物保护学院)

55.桃花江生态旅游调查报告

董阳(环境与植物保护学院)

56.关于海南反季节瓜菜施药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张青(环境与植物保护学院)

57.由家教引发的点滴思考

杨国庆(环境与植物保护学院)58.关于当今物业公司与业主间关系的调查

徐璟(海洋学院)

59.关于彝人古镇如何带领楚雄成为下一个云南旅游胜地的调查报告

李思逸(海洋学院)

60.海南省农用运输车发展现状调查及研究

孙智良(机电与工程学院)

61.基于RFID的热带特色农产品低碳物流发展模式研究

尚娅(机电与工程学院)

62.浅谈机械设计人性化与农民工工作环境问题

刘文超(机电与工程学院)

63.热带特色水果低碳物流中的信息管理研究

王玲玲(机电与工程学院)

64.三亚市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周斌雄(政治公共与管理学院)

65.《浅析海南青年德育现状及对策》

陈俏莹(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66.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困境及对策分析——基于海南省部分村的调查

刘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67.年青的心,在实践中成长

张迎霞(园艺园林学院)

68.紫金矿业污染汀江,企业环保意识淡薄

温秋菊(园艺园林学院)69.未来10年园林专业在琼就业前景调查

刘文奇(园艺园林学院)

70.一方水土 一地方言——关于海南方言的调查及前景分析

潘盈羽(人文传播学院)

71.三亚崖城古镇文化旅游调查与研究——借鉴桂林阳朔古镇发展经验

候妮(人文传播学院)

72.海南流放文化的概况及其历史文化影响

邓迪丹(人文传播学院)

73.湖北襄樊诸葛亮文化品牌效应调查

陈迪文(人文传播学院)

海南大学法学院202_级(普教)学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