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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税务审计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比较思考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13-902071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7 10:59: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对税务审计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比较思考

税务审计在我国是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但是,理论上一直未对这一课题开展系统性的深层次研究和探讨,加之全国各地税务部门对税务审计的认识和观念上的不同,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参差不齐的客观现象,因而,到目前为止可以值得借鉴的理论观点和实践经验非常有限。本文通过税务审计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简单比较,以求达到对税务审计有较为系统了解的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的针对性。

一、税务审计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在内涵上的比较

内容

税务审计

纳税评估

税务稽查

义的比

通过采用现代审计技术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并进行分析审核的管理性手段,其规范的工作底稿、充分的涉税信息、先进的审计技术和中性的审计结论,既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风险、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密切征纳双方关系。(国税发【202_】38号)

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国税发【202_】第043号)

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国税发【1995】226号)

体的比

经授权或政府委托的税务机关。从我国几年来各地开展的税务审计实践来看,税务审计主体可分为单一主体税务审计与非单一主体税务审计。其中单一主体仅指各级国税或地税的税务审计部门所开展的税务审计。

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的专业检查机构,除此之外,税务机关的治理部门和征收部门所从事的检查活动都不应属于税务稽查的范畴。目前主要有总局及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市)各级税务局设立的执行税务检查职能的稽查局。

容的比

税务审计的客体一般仅限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成本效益原则出发本课程税务审计客体应选择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建议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2_]143号)中界定的企业及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界定的企业。

纳税评估客体涵盖了原来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实施的审核评税,是审核评税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属于日常性的一般税收管理行为。即纳税评估的客体包括所有企业。

税务稽查的客体必须是有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涉税情况。

税务审计客体的选择与确定可以通过循环选择法、纳税大户选择法、行业选择法、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其他选择法来进行。

纳税评估客体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纳税评估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税务稽查对象一般应当通过以下方法产生:

1、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

2、根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

3、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

税务审计的对象是凡客观存在于被审单位的各种涉税经济活动,包括客观存在于被审单位内部与外部,有载体的与无载体的经济活动都是税务审计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或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税务稽查的对象应该是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没有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则不是税务稽查的对象。

二、在具体税收执法中应注意的事项

通过上述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税务审计、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在各自的执法范围内,只要能够按照各自内在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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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要求去执法,不仅可以增强税收执法的针对性,提高税收执法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体制。然而,三者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进行互补。为了深入、持久地开展税务审计,此外,笔者认为,在具体税收执法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一)各自执法的原则

税务审计执法的原则着重体现在合法性原则以及成本效益原则。税务审计合法性原则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言情小说网 免费小说网是指主体的合法、审计方法的合法、审计程序的合法、审计证据的合法、审计处理结论的合法等。税务审计成本效益原则主要体现在税务审计程序的启动、取证、对象的确定等方面。纵观世界各国税务审计情况以及我国这些年来税务审计实践,一方面由于税务审计程序的复杂性、技术性要求较高,另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审计资源的有限性,因而,税务审计必须讲究成本效益原则。

纳税评估的原则应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税务稽查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具体表现为:

1、以法治税原则;

2、依法独立原则;

3、专业分工和监督制约原则;

4、规范、合理、高效原则;

5、实事求是原则;

6、群众路线原则。

(二)各自执法的依据

税务审计的依据主要是《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国税发[1999]74号)、《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国税发[202_]38号)、《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规程》(国税发[202_]35号)等文件。

纳税评估的依据是《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2_】第43号)

税务稽查的依据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

(三)各自执法的程序

税务审计程序分为项目审计程序与税种审计程序,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2、案头准备阶段;

3、现场实施阶段;

4、审计终结阶段。

纳税评估程序一般包括:

1、制定评估计划;2评估资料的搜集和整理;

3、疑点对象产生;

4、审核评析;

5、约谈举证;

6、认定处理;

7、评估案件复查

8、成果分析。

税务稽查程序应当按照确定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程序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即税务稽查具体工作流程包含选案、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四个部分。

(四)各自执法的目的税务审计的目的是通过对被审单位纳税的合法性、正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审计,从征纳双方两个方面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以便达到杜塞漏洞,防止和处理偷、避税,减少税款流失,强化税收管理,促进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促使被审单位依法纳税,促进公平竞争。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促进纳税人准确核算应纳税额,提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堵塞税收漏洞,完善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增强稽查选案的准确性

税务稽查的目的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偷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促进依法纳税,保障税法的实施,从而促进税收秩序的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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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

纳税评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税收管理制度,如何处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进而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程度和信誉等级作出评价。税务稽查工作的效果很好,就没有必要再进行纳税评估。笔得认为,纳税评估的出现,是目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纳评估和税务稽查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侧重点不同,评估纳税是警示纳税人,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而税务稽查是以惩戒为主,维护税法的尊严。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在时间顺序方面存在予盾

当某一个纳税人已经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同时也可能被税务稽查局列为稽查对象时

(二)应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过多,税务稽查工作压力过大

三、正确处理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关系的设想

(一)纳税评估优先原则

现行税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三者之间管理是基础,征收是目的,稽查是保证,纳税评估属于管理和征收环节职能范围。所以,笔者认为,在处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顺序关系时,

第三篇:浅议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协作关系

正确处理和把握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建立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的机制,对于充分发挥两者在税源管理中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内涵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有严格意义上的区别:一是实施部门不同,税务稽查必须是税务机关特定的职能部门实施;纳税评估既可是税务管理是部门也可以是第三方税务事务所以及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实施。二是流程环节不同。税务稽查由(选案)立案、检查实施、审理定案、处理处罚等法定程序,纳税评估则由信息采集、分析评估、预警告知、反馈处理等工作环节。三是法律依据有所不同,税务稽查不仅依据一般意义上的税收政策法规,还要依据行政处罚乃至刑事法;而纳税评估依据的只是一般意义上的税收政策法规。

四是工作性质不同,税务稽查是对违法案件的强制查处。

同时,二者又有一定的联系,相互影响。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须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为税务稽查提供案件来源,这是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之间联系最紧密的地方。积极的纳税评估预防和减少了稽查违法案件的发生。严厉的税务稽查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震慑了纳税人偷逃税款的侥幸心理,也提高了纳税人对纳税评估的理解和自觉性。

二、目前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之间存在的问题

(一)权责不清。往往出现“评估即稽查,稽查即评估”现象。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均可以进行案头调账审核和实地核查。税务稽查是专业性质的检查,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而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在实际工作中,评估部门往往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将该移送稽查部门的案件,自己作补税处理,导致少数纳税人为缓解资金的压力,当期不如实申报纳税,自行调节税款,待纳税评估再把税款补缴入库。长此以往,既淡化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又造成纳税评估人员的责任过错得不到及时追究,极大地降低税法的严肃性。

(二)衔接不畅。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提高税收稽查选案的质量,促进查深查透,起到重要的作用。评估工作是介于管理与稽查之间,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在管理与稽查的关系上,因工作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一种明确的机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评估要件不传递;关系户的信息不传递;实质性的问题不传递等等,使税收稽查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增大了税收稽查的工作难度。

三)定位不准。纳税评估对完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分人认为,纳税评估应立足于税务机关内部,以案头审核为主,不调账、不实地核实,也不向纳税人发出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遇到疑点问题仅限于与纳税人进行约谈。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纳税评估应作为管理环节的检查,对于靠案头资料和约谈无法证实的疑点问题,有必要进行调账核查,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纳税评估其实质就是二级稽查。由于对纳税评估案件的处理,一般不进行税收处罚,因而导致部分纳税人由侥幸发展到肆意偷税。

(四)界定不明。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侧重于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中监督,对纳税人自查补税,一般不作处罚。而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后监督,侧重于打击偷税活动,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查出的问题既补税又罚款,符合移送标准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前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已成为正常申报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甚至是一种“协商式的稽查”,管理分局实质上已经成为“管、查”一体的全能局,严重削弱了税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

(五)缺乏监督。纳税评估工作因为缺乏相应的执法检查和考核,导致执法行为、文书不规范,缺乏相应的监督,对纳税人以及评估执法人员都不利。对于评估结果,评估人员查处问题后,由于不是稽查,自由裁量权较大,考虑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有时会存在评估确定的应补缴税款与实际应补缴的税款不符,给纳税评估人员留下执法风险隐患,还会消弱税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

三、建立纳税评估与税务局稽查的协作关系

(一)提高认识,建立起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税务机关要从内部管理入手,提高对加强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之间联系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探索创新有效衔接的方式和手段,切实发挥稽查与评估的工作合力,推动税收整体工作迈上新的水平。

(二)强化分析,理顺日常评估与日常稽查的关系。一是要逐步完善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峰值和警戒值及同一指标的区间上下限数值,综合反应纳税人的整体情况,逐步形成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覆盖不同税收业务管理要求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体系。二是建立稽查查前、查中和查结通报制度。查前,将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涉税疑点通知管理部门,评估管理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对被查单位建立跟踪台账,加强监控;查中,稽查将检查中发现的情况通报给评估管理部门,评估部门可依据稽查反馈的信息,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查结,稽查部门将结果反馈给评估管理部门,评估部门可配合稽查及时完成催缴任务,并据此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

(三)加强互动,联合开展行业税收整顿工作。把每年开展的行业整治做为评查互动的主要内容,由评估部门和稽查部门联合开展对某一地区、某一行业实施专项整治,采取联评联查措施,有针对性重点选择低税负企业、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形成稽查、征管传动链条,逐步建立统一的接收、反馈和整合、发布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有序地开展工作。

(四)开展交流,定期召开管查互动案例分析会和交流例会。定期组织管理、评估和稽查人员参加政策讨论会、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等,利用税源管理部门掌握企业日常经营状况、企业运作模式和稽查部门了解税收政策、会计核算知识等优势,提高评估和检查人员掌握检查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思路等工作技巧;同时综合分析稽查案件检查结果,对阶段内某个行业、地区的专项检查进行归纳总结,不断摸索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动向和趋势,不断给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新的启示,以利于今后改进工作。

(五)梳理流程,建立岗责和考核、激励机制。

纳税评估与稽查工作在流程上各有其相对独立性,在互动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必须对双方的工作流程进行梳理,特别是在两者交接的环节,必须予以明确,消除扯皮因素。

第四篇:浅论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

有人说:“征收管理能服务,税务稽查服务难”。的确,作为一个专司查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案件的税务稽查部门,如何做好为纳税人服务工作?哪些环节能服务?怎样开展服务?服务的标准又是什么?目前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明确的标准。本人结合实际,就税务稽查工作的开展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稽查人员如何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谈几点看法。

一、正确理解“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准确把握二者的关系“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主要是对一些情节复杂、手段隐蔽、后果严重的偷、骗、抗税案件的专业检查,是由税务稽查机构(稽查局)组织实施的一项高标准的税务检查,其案件来源、检查对象、检查的性质、主要目的、检查的方式、程序都有别于征管部门的专项检查。税务稽查作为事后的检查,也是打击偷抗骗税的最后一道防线。“纳税服务”包含着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就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旨在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享受纳税权利的服务。这种纳税服务主要是体现在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环节,目前实行的“一窗式”服务、“一站式”服务、“税务超市”、“银税一体化”等等都是税务服务的具体措施。从表面上看,“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很少联系一起,似乎是一对矛盾,存在着对立性。有的人会片面理解“纳税服务”是帮助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合理避税,最大限度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而“税务稽查”是查处不缴税和少缴税的行为,同时税务稽查的力度大,要求查深查透,特别是涉及偷税情形,在调查取证时,要求稽查人员深挖细查、不徇私情、敢于碰硬,必然就会从人力、财力和时间上对纳税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一定的干扰,势必影响当事双方的征纳关系。正因为如此,我们可能把“纳税服务”和“税务稽查”片面地看成对立关系,进而导致了实际工作中顾此失彼现象。实际上,“纳税服务”与“税务稽查”不仅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因为通过切实有效的税务稽查,严格的执法,及时查处少数纳税人的偷逃骗抗税行为,才能体现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为诚信纳税人创造有利的平等竞争环境,这才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只有搞好税收服务,有一个好的纳税环境,才能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实行依法治税。其次,开展“纳税服务”,要以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为前提,要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落实税收管理,实现税收职能,从这个角度来讲,二者目的完全是一致的。

二、稽查工作如何实现“纳税服务”,笔者以为,应抓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转变服务工作理念,增强稽查服务意识。在我县近几年查处的违法案件调查中发现这样一个事实,真正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故意偷逃国家税款的纳税人,不到有问题户的10,绝大多数纳税人出现违法违章行为的原因是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理解而致。为此,我们应转变稽查工作理念,稽查人员实现由单纯的执法者向执法服务者的转变,稽查工作实现由“查处打击型稽查”向“执法服务型稽查”的转变,既坚持依法治税,加大税务稽查惩处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诚信纳税环境,又要树立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意识。二是规范稽查服务内容,创新稽查服务方式。站在服务纳税人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对稽查服务工作进行规范。从选案、检查、审理到执行,稽查执法流程进行到哪个环节,稽查服务工作就要延伸到哪个环节,引导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密切征纳关系。如,在选案环节,实行“检查准入制”,一是为了避免多头重复进户检查、减轻纳税人负担,二是为了准确选案,精确打击。在检查环节,开展查前集中辅导,或上门服务的形式与纳税人进行约谈,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服务,将检查的有关事宜告知纳税人。在审理环节,审理人员应本着对纳税人高度负责的态度,特别是对涉及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要严格把关,对任何问题,要坚持“无错推定”的方法,对没有确凿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涉税事项,暂不定性处理,从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在执行环节,可实行稽查税款入库提醒服务制度。对《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期限的最后一两天仍未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可给予提醒服务,避免因强制执行措施的采取,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损失。在稽查结束后,还要及时对纳税人存在的问题提出调账建议和补救服务。三是加大稽查打击的力度,实现执法与服务并重。在做好税务服务的同时,稽查要充分发挥其“重击”的职能。在依法查处偷逃骗抗税案件时,要有“铁石心肠”,不能心慈手软。

第五篇:关于构建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机制的思考

关于构建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机制的思考

(全市税收调研第四课题组)

随着税收制度改革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推陈出新,税收管理工作已经得到新的定位和调整,尤其是在总局提出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的宏观形势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作为加强税收管理的有效形式和手段,在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如何正确处理和把握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建立评估和稽查良性互动的机制,对于充分发挥两者在税源管理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概念和关系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及所掌握的相关涉税信息,采取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的综合评定,并对一般涉税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过程。执行主体是税源管理部门的税收管理员,全过程包括调查核实、约谈举证、结果处理等环节;其目的在于获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评价申报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代表税务机关行使日常检查权、纳税评估权和处罚建议权等。

税务稽查是专业税务稽查机构依法对纳税人税收法律、法规、制度等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及税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监督,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的一种统称。主要包括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和举报检查、涉税案件协查等。全过程为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执行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稽查局,目的是外查内促,打击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有潜在违法动机的纳税人起到震慑、警示和教育作用

两者的区别:一是目的不同。纳税评估重点在于发现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法现象,侧重于分析评价,并给企业自查补救机会,其目的在于筛选案源,强化管理,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辅导;稽查的目的在于重点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法的严肃 1

性,体现税收执法刚性。二是主体不同。纳税评估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是对纳税人申报应纳税额与真实税源之间的相关合理性的评估,有较大嫌疑的只能移交稽查;税务稽查由专门的稽查机构组织实施,是对已纳税额与应纳税额是否相符的检查,达到一定标准的需要进入司法程序。三是程序不同。纳税评估没有法定的程序,可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来确定评估程序,目前主要为案头分析、实地调查、约谈举证、结果处理等;税务稽查则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而且稽查必须经过选案、调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四是文书不同。纳税评估使用的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定文书,其资料一般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对纳税人的约束力较弱;税务稽查使用法定文书,要求被查对象必须对所查内容核实、签字、盖章,其资料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对纳税人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两者的共同点:一是都有纠错功能。都可运用一定的方法,通过某种方式纠正纳税人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但纳税评估是税务稽查的第一道“关口”,为稽查案件提供案源,稽查又为纳税评估提供后盾和保障。当然,纳税评估不能代替税务稽查。二是都有审查功能。两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都具有运用一定专业方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的特点。纳税评估是从“面上”入手对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财务资料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覆盖面较大,但深度不够;税务稽查从“点上”着手,对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查处,覆盖面小,但力度相对较大。三是都有补税的职能。通过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发现少缴和未缴税款,在履行必要程序后,都可将税款补缴入库。

二、当前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互动方面存在的问题

总局提出“要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控管和税务稽查四位一体的良性互动机制”其核心是建立四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其中“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涵盖在“管”中,与税务稽查一起,组成为税款征收保驾护航的左膀右臂。长期以来,评估和稽查的协调与发展一直在探索中前行。目前评估和稽查这两个 2

本应紧密联系的部门之间存在分工协作不衔接、信息反馈与共享不通畅、执法考核不一致等现象,制约着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评查联动的工作理念不强,在职责认识上存在误区。一是重视程度不够。税务管理这条工作链是由各个部门紧密配合组成的,但目前部门间相互推诿的现象依然存在。基层税务机关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人员各自为政,缺少主抓牵头的互动机制调控,不能从组织上确保政令畅通,形成管理合力。二是职能部门缺乏大局意识。有的单位本位观念导致每进行一项工作都是从己出发,将管、评、查工作相分离。管理岗存在管理粗放、责任淡化,没能充分认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对稽查部门打击偷逃骗抗税的实效性与重要性;同时部分稽查人员未认识到稽查对征管工作具有指导性和实操性,管理和稽查人员相互推诿,工作中存在扯皮现象。三是工作职责认识片面。有的税收管理员仅将工作重点放于日常申报、发票管理等薄弱环节,被动接受纳税评估,流于形式,疏于管理。稽查工作中忽视稽查监督教育职能的发挥,注重案件的数量和查补的税额,不注重案件结果的分析运用,未对区域性行业形成针对性意见。

(二)信息交流共享不畅通,资源利用率不高,评查联动缺少平台支持。一是缺乏信息沟通平台构建联动机制。目前稽查、管理是独立的两个部门,部门之间缺乏一个双向反馈和信息共享的平台,造成管查工作协作不衔接。评估管理部门只能通过CTAIS简单查询稽查案件原因与结果,而不能及时掌握案件的分析以及稽查建议,信息采集质量不高;稽查人员在查案过程中,偏重于自我调查,很少与管理员沟通,获取相关税源管理、纳税评估以及企业纳税情况等重要的案源信息。二是评查信息利用率不高。目前评估和稽查之间的信息交换利用仅限于表面层次,信息传递不对称,信息的交换没能及时反馈、分析和梳理,导致信息可用性不高,联系性不强。管理与稽查定期联系尚未成型,信息传递、处理、加工环节有待完善。三是评估和稽查部门协作范围不宽。目前评查互动的范围非常狭窄,而且多数属临时性 3 的安排,缺少稳定的工作机制。由于工作职责的分割,评估人员侧重于对税收的分析评价,稽查仍然是以选案、专项检查为主,对纳税评估产生的案源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些都制约着稽查的深度与广度,无法为评估环节提供共性的稽查建议。

(三)纳税评估工作层次较浅,移交稽查的标准不明确,管查衔接环节有待强化。纳税评估是当前管查衔接的重要环节,现行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难以对企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有效界定。在现行的纳税评估过程中,只要该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处于行业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范围内,就被认为是已经真实申报,而没有更多地考虑企业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收支情况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再加评估目前只侧重对纳税人所报送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往往忽视对纳税人的资金流、实物存货等实地核查,使评估工作停留在看表、翻账、对数的层次,评估异常的结果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能够移交稽查不明确,部分评估部门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将该移送稽查部门的案件自己处理,成为一种“协商式的二级稽查”,从而使纳税评估促进税务稽查的效果因此而打折扣。

(四)人力资源的瓶颈问题长期存在,制约着评查互动的延伸发展。目前,基层国税机关根据《税收管理员制度》,多在税源管理部门设置纳税评估岗,在负责征管的同时进行纳税评估,纳税评估岗人员相对比例较低,且税源管理部门人手少,往往一人多岗,管理与评估合一,如西峡县局城区分局现有14个税收管理员担负着202_户纳税户的管理任务,人均管户146户,纳税评估工作经常被大量繁杂的日常征管事务充斥或取代,没有从计划、实施、处理上形成一套工作机制。在这种机制下,再加上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因素以及评估职责、质效要求不明确、奖惩激励机制不到位等因素,导致评估人员缺乏主观能动性和责任心,有些税收管理员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应付纳税评估工作。

(五)尚未建立执法风险与评查相结合的有效机制,考核激励措 4

施不到位。当前,税务人员的税收执法风险意识逐渐增强,而评查互动涉及较多的协助和合作工作,税务人员对原本不属于自身岗位的工作存有戒心,认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执法风险,由此也会产生对评查互动的误解和抗拒。同时,考核激励不到位,日常工作中尚未对信息采集、信息传递、信息反馈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量化,评查联动中相关责任未界定,配套合理且有利于激发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奖罚办法有待商榷,于是时常出现征管漏洞、纳税评估敷衍不准确、移交稽查时间超限及文书不准确、案件分析偏差等现象,导致出现“淡化责任”的问题。

三、对建立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机制的思考

综上所述,基层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的短缺、业务力量的不足、涉税信息来源匮乏的一系列现实问题充分证明,资源和手段的分散运用,使管理部门日常管理难以到位,同时也使稽查部门手段匮乏,打击力量弱化,而解决这些问题,单靠评或查都难以奏效,必须实施评查互动,形成合力方能奏效。因此建立评查互动机制,主要应整合有利于税收征管的人力、信息等各类内部资源,构建评查互动的良好局面,不断降低“征、管、查”三分离带来的弊端,提高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能力。

(一)提高对加强评估与稽查之间联系的认识。要做好新时期税收工作,必须建立起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因此,税务机关要从内部管理入手,提高对加强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之间联系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探索创新有效衔接的方式和手段,切实发挥稽查与评估的工作合力,推动税收整体工作迈上新的水平。把稽查工作放在国税的整体工作中去考虑,使稽查工作服务于领导决策,服务于税收征管,要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方案和实施意见,明确操作的具体程序、内容、实施步骤、量化指标、组织领导、考核办法等等,形成制度化。同时要增强税务干部的大局意识,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税收分析,理顺日常评估与日常稽查的关系。一是要 5

逐步完善建立科学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确定峰值和警戒值及同一指标的区间上下限数值,综合反应纳税人的整体情况,逐步形成具有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覆盖不同税收业务管理要求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体系。二是建立稽查查前、查中和查结通报制度。查前,将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涉税疑点通知管理部门,评估管理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对被查单位建立跟踪台账,加强监控;查中,稽查将检查中发现的情况通报给评估管理部门,评估部门可依据稽查反馈的信息,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如在虚开、走逃案件等重要案件的查处上,评估管理部门可根据稽查反馈信息迅速停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转出手续,在第一时间完成锁票处理等,避免更大的税款损失;查结,稽查部门将结果反馈给评估管理部门,评估部门可配合稽查及时完成催缴任务,并据此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

(三)双方以联合开展行业税收整顿工作为主要舞台,打击行业性税收违法行为。把每年开展的行业整治做为评查互动的主要内容,由评估部门和稽查部门联合开展对某一地区、某一行业实施专项整治,采取联评联查措施,有针对性重点选择低税负企业、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稽查,形成稽查、征管传动链条,逐步建立统一的接收、反馈和整合、发布机制,并按照各自职责有序地开展工作。可以借鉴的经验是从行业龙头大户开始,通过对行业重点企业的分析评估约谈以及整改措施,达到一定辐射示范作用,进而摸索出行业评估或稽查工作的初步经验,以批量处理方式扩大联合检查覆盖面。联合检查组运用评估和稽查手段发现的问题,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四)以定期召开管查互动案例分析会和交流例会为形式,掌握发展趋势,研究新的管理措施。要定期组织管理、评估和稽查人员参加政策讨论会、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等,利用税源管理部门掌握企业日常经营状况、企业运作模式和稽查部门了解税收政策、会计核算知识等优势,提高评估和检查人员掌握检查方法、约谈技巧、报表分析思路等工作技巧;同时综合分析稽查案件检查结果,对阶段 6

内某个行业、地区的专项检查进行归纳总结,不断摸索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动向和趋势,不断给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新的启示,以利于今后改进工作。

(五)梳理评查衔接流程,明确岗责要求,建好考核和激励体系。纳税评估与稽查工作在流程上各有其相对独立性,在互动机制的建立过程中,必须对双方的工作流程进行梳理,特别是在两者交接的环节,必须予以明确,消除扯皮因素。比如对评估中发现的纳税违法线索,应对移送标准、移送程序、移送文书和审批流程权限等项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比如管理人员在发现哪些问题线索时在多长时间内移交稽查部门处理,而稽查人员在查处纳税人以往违法行为且可能涉及当年的记录又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评估和管理部门跟踪监控等。同时,要明确对部门及个人的岗责要求,建立健全检查考核体系和奖惩保障体系,制订切实可行的考核奖惩办法,把责、权、利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个岗位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有职权、步调一致,为完成各项指标共同努力,避免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六)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和交流,提升评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为评查互动工作打好基础。互动机制不仅对提升工作效率有极大帮助,而且对从事评查互动工作的人员素质提高也大有帮助。税源管理和评估人员对企业具体经营情况较为熟悉,对会计账务处理则较为陌生;而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时主要针对账簿资料,了解企业日常运作情况较为缺乏,两者的协作给评查人员交叉学习业务提供了一个良机。同时,要继续抓好教育培训,尤其要注重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工作责任感,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重点评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培训中要突出专业特点,造就一批能够胜任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的复合型人才,以确保评查互动工作能够真正对税收征管和领导决策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稽查人员的实战技能演练,紧紧围绕偷逃税的作案手段、违法成因,结合纳税人灵活多样的经营特点,提高稽查的整体办案能力。(课 7

题组成员:张培红、王振风、水涛、刘红伟、刘海雁、崔伟民、秦廷政)

对税务审计与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比较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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