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最新标准法规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最新标准法规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3、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
4、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2001)
5、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B18580-2001)
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
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
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
9、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
1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
1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
1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2001)
13、干挂天然花岗石饰面建筑板材及其不锈钢配件(JC830.1-830.2-1998)
14、干挂石材幕墙用环氧胶粘剂(JC887-2001)
15、铝合金窗(GB/T8479-2003)
16、实木地板 技术条件(GB/T15036.1-2001)
17、实木地板 检验和试验方法(GB/T15036.2-2001)
18、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GB/T18102-2000)
19、实木复合地板(GB/T18103-2000)
20、抗静电木质活动地板(LY/T1330-1999)
21、竹地板(LY/T1573-2000)
22、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3324-1995)
23、家具五金 家具拉手安装尺寸(QB/T1241-1991)
24、家具五金 环状暗铰链安装尺寸(QB/T1242-1991)
25、木家具涂饰工艺 聚氨酯清漆涂料工艺规范(QB/T3657.1-1999)
26、木家具涂饰工艺 醇酸清漆、酚醛清漆涂饰工艺规范(QB/T3657.2-1999)
27、胶合板 普通胶合板尺寸和公差技术条件(GB/T9846.3-1988)
28、胶合板 普通胶合板通用技术条件(GB/T9846.4-1988)
29、胶合板 普通胶合板外观分等技术条件(GB/T9846.5-1988)
30、安装给排水施工验收规范》GB50268-19973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34-20023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20303-2002
第二篇:建筑装饰装修合同范本
建筑装饰装修合同范本
建筑装饰装修合同范本1发包方(甲方):建工街道办事处
承包方(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甲方的装饰工程的有关事宜,依照《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议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建工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2、工程地点:建工街道办事处南侧办公楼
3、房屋结构:地下一层,地上两层
4、承包方式:大包
5、工期:本工程 自20xx年7月28日开工,至20xx年9月3日竣工,工期36天。(地下室部分根据施工条件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再定)
6、工程总造价:壹佰肆拾陆万壹仟柒佰陆拾伍元,1,461,765元
7、工程质量:执行国家、省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和验收规范标准。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规范》达到甲方设计图纸和具体说明要求。
第二条 甲方义务
1、开工前7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具体做法说明书一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通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施工事项,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的协调工作。
3、协助乙方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安全及施工垃圾的处理。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具体施工要求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指派 庄周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施工质量检查记录,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4、在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工期约定
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2、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等致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约定
1、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得验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费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顺延。
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整体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在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工程质量验收单》)。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组织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验收合格,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相应的劳务费);如验收不合格,由乙方继续施工,工期不顺延。
第六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1、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施工说明,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器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等管线合格。
2、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由甲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3、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人身安全或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七条 工程款结算约定
1、结算方式:(1)以20xx年7月25日上报的预算审批价格进行结算。
(2)审批预算内容以外的变更项目,按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工程结算后,按工程价款,甲方办理冲抵东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前期手续费。(配套费、人防费、供热入网费等)
第八条 保修时间
1、甲方接管之日起,乙方保修二年,甲方使用不当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由违约方赔偿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合格部分)据实结算。
2、乙方在施工中,达不到双方约定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交底说明的质量要求,拒不按甲方要求整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3、如乙方使用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产品,被甲发现时按产品价格双倍赔偿给甲方。
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可以变更,补充合同约定事项。达成一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的可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因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甲方指定的场地存放,清运费由乙方承担。
2、在施工期间双方往来事项,如:预算以外增加的装饰项目或因甲方要求更改原设计要求等,均由双方驻工地代表人签订现场签证,双方各留存一份,以防双方约定事项不清产生误会和纠纷。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
3、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装饰装修标准(甲方提供)
2、装修过程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甲方提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建筑装饰装修合同范本2发包人(甲方):_________
承包人(乙方):_________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1.3 承包范围:_________.1.4 承包方式:_________.1.5 工期:本工程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工,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竣工。
1.6 工程质量:_________.1.7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第二条 甲方工作
2.1 开工前_________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做法说明_________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采取保护措施。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汛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2 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2.3 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合同副本交乙方_________份。
2.4 负责保护好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并承担相应费用。
2.5 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6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垃圾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条 乙方工作
3.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3.2 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3 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3.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3.5 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乙方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
4.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4.3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4 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5.1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等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5.2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以优良标准时,应向乙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5.3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时,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甲方应承担得验费用,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也予顺延。
5.4 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5.5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6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6.1 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_________种:
(1)固定价格。
(2)固定价格加_________%包干风险系数计算。包干风险包括内容。
(3)可调价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和竣工结算。
6.2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分_________次,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尾款竣工结算时一次结清。
6.3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_____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_____天内,结清尾款。
第七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7.1 本工程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见附表一),应为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凡约定由乙方提货的,甲方应将提货手续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承担运输用。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供应的材料,经乙方验收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应支付材料价值%的保管费。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2 凡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若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8.1 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防火设计规范。
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他相关的法规、规范。
8.3 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8.4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九条 奖励和违约责任
9.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元。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_________%支付滞纳金。
9.2 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______元违约金。甲方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措施费外,每提前一天,甲方支付乙方______元,作为奖励。
9.3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全部蔌部分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除按本合同5.2 款增加优质价款外,甲方支付乙方_______元,作为奖励。
甲方(签章): 电话:
乙方(签章): 电 话: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筑装饰装修合同范本3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守信。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量: 以合同预算表为准,发生工程量变更的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4、承包方式按以下第 项执行
(1)包工包料(2)包工不包料(3)包工;部分包料(4)包料;部分包工
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总用工时间: 天(工期顺延的时间未计入)
第三条 工程价款
本工程总造价为:(大写)(人民币)
¥: 元
注:此价款为工程结算依据,最终要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算
第四条 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按以下第执行
(1)国家标准(2)地方标准(3)行业通用标准(4)甲方特殊标准
第五条 图纸
1、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采用以下第 项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用为(大写): 元,图纸设计费用不包含在工程总价款内;
(2)甲方自行提供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3、施工图纸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提供图纸的,应在开工前 天将图纸交给乙方。
第六条 合同组成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图纸
4、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5、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工程变更
1、工程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坦,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施工中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确定变更价款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3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5)发包人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6)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而实际工程继续施工的,视为同意承包方人的价款变更要求。
(7)发包人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八条 双方一般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工作
(1)开工前 天,全部腾空或者部分腾空房屋,清除障碍物(合同约定乙方包清理的除外),对未能全部腾空的房屋内的家具和陈设采取保护措施,为承包人进场做好准备工作;
(2)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方能够顺利进场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其他原因需由乙方办理的,相关费用应当由甲方偿付给乙方,并且工期相应顺延;
(3)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负责协调邻里及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4)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工作;
(5)施工期间仍然需要部分使用该房屋的,应当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应当注意为施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6)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依据规定交纳应由其承担的各种税费。
建筑装饰装修合同范本4发包方(甲方):建工街道办事处
承包方(乙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甲方的装饰工程的有关事宜,依照《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议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建工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2、工程地点:建工街道办事处南侧办公楼
3、房屋结构:地下一层,地上两层 4、承包方式:大包
5、工期:本工程 自20xx年7月28日开工,至20xx年9月3日竣工,工期36天。(地下室部分根据施工条件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再定)
6、工程总造价:壹佰肆拾陆万壹仟柒佰陆拾伍元,1,461,765元
7、工程质量:执行国家、省现行的工程施工、质量和验收规
范标准。符合《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验收规范》达到甲方设计图纸和具体说明要求。第二条 甲方义务
1、开工前7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具体做法说明书一份,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通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指派 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施工事项,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的协调工作。
3、协助乙方做好现场保卫、消防、安全及施工垃圾的处理。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具体施工要求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指派 庄周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火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施工质量检查记录,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4、在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5、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第四条 工期约定
1、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2、因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等致停工,工期相应顺延。
第五条 工程质量及验收约定
1、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经甲方同意,可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由此造成停工,工期顺延得验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费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工期不顺延。
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前3天通知甲方整体验收,甲方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在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工程质量验收单》)。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组织验收,应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验收合格,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相应的劳务费);如验收不合格,由乙方继续施工,工期不顺延。
第六条 安全生产和防火约定
1、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施工说明,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器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等管线合格。
2、由于甲方确认的图纸或作法说明,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设计规范,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由甲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3、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人身安全或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第七条 工程款结算约定
1、结算方式:(1)以20xx年7月25日上报的预算审批价格进行结算。
(2)审批预算内容以外的变更项目,按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
2、付款方式:工程结算后,按工程价款,甲方办理冲抵东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前期手续费。(配套费、人防费、供热入网费等)
第八条 保修时间
1、甲方接管之日起,乙方保修二年,甲方使用不当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由违约方赔偿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合格部分)据实结算。
2、乙方在施工中,达不到双方约定设计图纸和施工现场交底说明的质量要求,拒不按甲方要求整改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3、如乙方使用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产品,被甲发现时按产品价格双倍赔偿给甲方。
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可以变更,补充合同约定事项。达成一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达不成一致的可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因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甲方指定的场地存放,清运费由乙方承担。
2、在施工期间双方往来事项,如:预算以外增加的装饰项目或因甲方要求更改原设计要求等,均由双方驻工地代表人签订现场签证,双方各留存一份,以防双方约定事项不清产生误会和纠纷。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
3、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装饰装修标准(甲方提供)
2、装修过程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甲方提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20xx年8月26日
第三篇: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简介
1、企业基本简介供应商企业简介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是一家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为一体的综合性建筑企业。公司注册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经济实力雄厚。
公司目前拥有建筑装饰装修二级、建筑幕墙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铁路工程专业工程二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电力工程总承包三级、机电工程总承包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多项施工资质。
几年来,经过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迄今已发展成拥有资产5000余万元,各种人才云集的大型企业。公司现有职工160余名,各种专业技术人员56多人,其中国家认定的贰级项目经理27人;公司中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共58余人。公司注重技术的改进和设备的更新换代,近年来淘汰了一批旧有的生产机械,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实现了生产的现代化。发展实业、振兴企业是企业的发展目标,不骄不躁、严谨踏实是公司的一贯工作作风,几年来,公司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不懈努力、开拓进取,赢得了广大客户及质检部门的好评,被评为“质量信得过单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谋求新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声誉,积累了丰富的施工经验,掌握了各种新型施工技术。多年来,我公司恪守“质量第一、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遵循“优质、高效、团结、奉献。
后附企业基本情况表
报价人名称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2号(西吴御龙庭)3幢2单元11层1101号
邮政编码
030000
联系方式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
组织结构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工程师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工程师
电话
成立时间
2014年10月17日
员工总人数:160人
企业资质等级
建筑三级、市政三级、机电叁级、建筑装修装饰二级等
其中
项目经理
27人
营业执照号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经营范围
建设工程(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和港口工程;市政工程;矿山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路基工程;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安装工程;电力工程;照明工程;环保工程;室外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工程;石油化工管道工程;通信工程;体育设施工程;水暖管道工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勘测设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荒山治理;土地复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包;汽车租赁;建筑材料、钢材、建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机电设备、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品)、防水材料、粉煤灰、混凝土外加剂、办公用品的销售。
备注
无
2、工期、质量承诺,施工技术要点
工期:120日历天
质量承诺:合格
施工技术要点:由专人负责(技术负责人、施工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等)
第四篇: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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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因(石家庄)室内空气检测治理中心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08号
《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24日省政府 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
二○○九年一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 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装饰装修人使用建筑装饰装修 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内部和外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 饰装修和住宅装饰装修。
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或 者使用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实施对建筑装饰 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对有文物保护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建筑进行装饰装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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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消防、抗震、环保、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采用节能、节材、节水、防火、环保的建筑装饰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行工厂化装饰装修。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逐步减少毛坯 房供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 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 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 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 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建筑装饰装 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 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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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 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 装饰装修活动。第十条 省外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到本省承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企业所在地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外出施工证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 质量、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
第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承包方式;
(二)用于装饰装修的主要材料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等级和数 量;
(三)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四)工程价款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五)工程质量要求和验收办法;
(六)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
(七)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途径。
第十三条 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存在结构安 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四条 在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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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原设计企业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企业提出设计 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二)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
(三)未经燃气企业或者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拆卸、改装燃气、供热管道或者设施;
(四)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外观设计;
(五)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经公 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 安全疏散条件;
(六)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牌匾;
(七)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通 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并不得损害相邻 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 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双方约定长于 上述期限的,按照约定执行。
保修期自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筑装饰 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 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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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认 证,并对其出具的检测结论负责。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第二十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 饰装修活动。
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 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二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 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三条 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 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 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 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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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 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
定办理了中标确认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 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 明。
第二十六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七条 装饰装修人收到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 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 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 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 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装饰装修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企业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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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人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住宅装饰 装修工程进行施工的,其从事水、电等管线施工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 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 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包含住宅装饰 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买受人销售未统一进行装饰装修 的商品住宅的,其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 为和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包含规范住宅装饰装修的内 容。
第三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需要建设单位或者物业 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提供房屋结构图、电气及其他管线线路图的,建设单 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 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登记,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
(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三)涉及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或者有关单位的变更设计方案。
装饰装修人不提供前款规定材料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 督促其提供;对拒不提供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按照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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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禁止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住宅 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工期;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防盗设施和其他设施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相邻业 主或者使用人。
第三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在施工现场挂牌,明示施工单位 名称和施工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遵守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进行施 工,并做闭水试验。
第三十八条 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 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
第三十九条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约定进行堆放和清运,不得向户外抛洒,不得向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
第四十条 因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或者 相邻住宅渗漏水、管道堵塞、停水停电的,装饰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属于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饰 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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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每天12时到14时、19时到次日7时,不得进行影响 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正常休息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住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发现装饰装修人和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方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委托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施工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 后,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交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时,应当向装饰装修人出 具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修书和各类管线竣工图。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 合同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有约定的,还应当出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建 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负责采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应当向装饰装修人交付 主要材料的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公共建 筑装饰装修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住宅装饰装修人可处 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 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 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进行室内空 气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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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改正的,对装饰装修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 的商品住宅时,未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或者包含住宅装饰装修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 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装 饰装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适 用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
从事工业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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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保证书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__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________年;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公司分公司管理办法)
释义
母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分公司:指业务或财务等相对独立,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战略发展部:指====股份有限公司的战略发展部。
董事、监事:除特别说明外,指====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指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人事经理、其他经子公司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