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执行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要求,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内部控制制度》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目的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指示,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财经纪律以及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得到正确的执行,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目的是加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挖掘内部潜力,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依据和范围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3、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经营责任制度、目标责任书及合同。
5、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1、年度经营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3、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经济效益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部门负责人或总经理的离任审计;
5、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况审查;
6、对合资、合作经营公司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7、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8、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制订的年度预算指标、绩效考核、营销考核等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9、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10、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11、董事会交办的其它审计事宜。
第四章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五条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规章制度等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七条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八条公司设立审计中心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中心在公司授权下,享有以下主要权限:
1、根据需要召开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报告的事前审计;
3、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4、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5、参加有关会议;
6、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9、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10、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董事会反映;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九条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董事会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十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转公司管理层签署意见,呈报董事会。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一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中心应向分管副总经理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董事会分管副总经理提出。董事会分管副总经理应当及时处理,在分管副总经理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七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经营活动的,必须经过一段恰当的时间(一年)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八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7、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8、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九章附则
1、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审计中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一、具体内容
1、对财务主办会计、收汇员、退税员、出纳员等岗位职责的审计和监督,具体参照本公司“各岗位职责”办理,并按季汇总并做好记录,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2、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时和真实核算公司经营情况、上报报表、财务分析和余额表。
3、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核算是否做到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实相符;是否每月核对往来帐款、银行存款和库存商品。生产企业库存帐面是否与仓库帐定期核对,仓库管理人员是否按《仓管员岗位职责》核算和管理货物。
4、对逾期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积压库存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和帐务处理。
5、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规定提取和列支各种费用。
6、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资金管理》运营公司资金。
7、审计和监督财务人员是否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递延资产的摊销。
8、审计和监督各部门购置202_元以上固定资产时是否按规定审批并对购置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时是否进行公开招标。
9、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部门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部门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10、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
11、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审计部门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二、审计要求
1、各部门在每半年末次月8日前上交会计报表、财务分析、各科目余额明细表和有关资料。
2、各部门在每半年末次月10日前上交“自查报告”,年末增加清产核查资料,内容要完整真实,不得瞒报和虚报,必要时附详细说明。
3、各部门提供的资料必须有本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名盖章。
4、各部门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在本企业内部审计正确的基础上进行上报并对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5、生产部门在提供审计数据前要做好存货盘点工作。
6、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审计、实事求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应审计而未审计项目,或漏审计,每一不符点扣绩效工资 200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按质赔偿。
7、财务人员被内部审计人员每查出一条扣绩效工资100元,对情节严重造成损失按质赔偿。
8、各部门上报资料正确与否,作为年底对各主办会计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9、各部门领导和人员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提出申请,由公司总经
理牵头组织专业人员会审并予以仲裁。在没有结论前,审计决议有效,公司对审计工作不配合、不执行的部门有权给予处罚。
第四节离任离职审计制度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正确反映企业员工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确保企业不断地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所有职工离任离职时,最近二年内任职期间的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并进行审计。
二、总结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反映内部公司和机构变动情况。
2、反映任职期间如何加强部门管理,发挥员工积极性团结协作精神,部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什么经验教训,采取了哪些重大管理措施。管理中是否因失误而引起经济损失或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
3、经营情况:任期内部门完成公司指标情况,产品和市场开拓情况,培养新业务员情况,个人操作业务情况。反映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解决办法、经济损失和经验教训。
4、反映部门和个人操作的业务债权债务情况,预付款、应收帐款和
库存存在的问题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指出具体解决办法。非业务人员重点反映个人失职行为或不作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5、结清个人各类借款(包括备用金等),移交在用的各种物品。
6、详细说明遗留的问题:经营、财务、人事、机构和各种纠纷等。
7、对企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公司经理助理以上由公司办公室和财务部门进行审计;公司部门经理以下,由公司负责审计,并把审计结果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对有异议或不清楚的,公司办组成临时备审组进行复审。把所有审计结果存入档案,作为离任离职者的工作业绩。离任审计有不良记载者,原则同意离任但不允许调离本部门。情节严重者轻则作出处罚;重则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篇: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专题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增强公司自我约束,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优化公司业务流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公司的基本法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内部审计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遵
循了公司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程序与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地使用了资源,是否正在实现公司的目标。
第三条公司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和总裁的指示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其它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二、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职权,对公司最高领导层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公司派驻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工程等
相关技术职称,具备与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
务能力。
第八条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部门和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三、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门依照本制度对公司、公司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境外公司及下属实体行使审计职
权。
第十一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目标,对各项经营计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公司生产计划、销
售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财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等。
第十二条对各业务流程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审。第十三条对下列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预算的执行及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3.资产的管理情况;
4.公司的筹资及对外投资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其效益性。
第十四条对有关经济事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对公司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对公司内部负有重要岗位责任人员的离任(职)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对公司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使用的效益性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对公司最高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进行审计。
四、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依照有关制度行使审计职权,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予以积极配合。第二十条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包括:
1.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2.参加有关会议;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违反公司制度、损失浪费行为,经请示总裁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项目审计结束后,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
6.〖JP3〗对有关审计事项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检查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
五、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中、短期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且每年要制定审计工作计
划。
第二十二条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最高领导层批准后,做为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在实施具体审计任务前成立审计小组,审计小组负责人应制定具体的审计工作方案。第二十四条审计部门在实施专项审计3日之前,应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1.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名称;
2.审计项目、名称、依据、范围、内容、审计时间和方式;
3.审计小组组长及其成员名单;
4.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做的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进驻被审单位后,结合审计事项,进行调查、了解情况。
第二十六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统计、计划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信息数据,查阅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文件、制度,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查验有关的经济管理活动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审计证据并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七条审计终结后,审计部应向公司最高管理层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呈送前,应当征求被审部
门(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部门(单位)或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项目的基本概况、项目的依据、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及其有关情况; 2.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3.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
4.审计结论及建议。
第二十八条由公司总裁(或审计总监)根据审定后的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审计决定以公司的名义下
达给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个人,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部门(单位)或个人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五日内向总裁(或审计总监)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审计部门对审计决定的执行及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第三十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加强档案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档案的销毁制度。
六、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工作通过制定审计计划进行组织、指导和控制。包括中、长期计划、计划以及
项目审计计划。计划通过不同层次领导批准,作为授权执行审计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制定工作职责和项目职责进行责任控制。工作职责包括部门职责和岗位职
责;项目职责包括不同审计项目中主审、一般审计师和助理审计师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制定审计准则加强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对上岗内部审计人员素质的考核,安排周密的审计程序,实行审计工作底稿的审核制度,特别是主审对助理审计人员工作底稿的审核,建立内部审计的各种工作规范。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包括新进的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
训练和在职内部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同时,在完成一定时期审计任务后,要进行工作考评与总结。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对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大量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编号、立卷和
归档,并注意有效地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实行系统的报告制度,包括每个项目审计结束后的报告和一段时期的工作报告,及时将一段时期工作的成果,所发现公司中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向公司总裁报告,切实发挥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
七、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八条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审计部门。
1.泄露有关审计工作机密的;
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3.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九条对被审计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及有关领导给予
纪律处分。
1.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账单、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的; 2.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审计职权的;
3.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和审计人员的;
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八、附则
第四十条审计部门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对象,特指本公司财务部门、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第四条 公司所属财务部门、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目的、工作职责及范围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是在本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评价职能。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协助公司领导层有效的履行职责,规范公司运作行为,降低运营风险,完成公司经营目标。第六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
1、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长审批。
2、召开部门会议,围绕工作计划制订审计项目计划,按照计划实施审计工作。
3、负责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底稿。
4、编制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及合理化建议。
5、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及落实情况。
6、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第七条 工作范围:
1、财务审计。对被审计对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其他有关经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2、内部控制审计。审查公司及子公司用于保证完成经营目标而制定的政策、计划、程序和规定等所组成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完善,是否得到的有效遵守及执行。
3、项目预决算审计。对各子公司工程预算、结算、签证、决算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
4、经济责任审计。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投资项目的经济目标、经营责任以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5、交接、离任审计。核实债权债务,监督资产交接;对离任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
6、专项审计。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7、董事长交办的舞弊调查及其他审计事宜。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在董事长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部对董事长负责。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两名,由董事长提名并任免。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依法审计;
2、廉洁奉公;
3、忠于职守;
4、坚持原则;
5、客观公正;
6、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依据、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况及合同。
5、公司及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权限:
1、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
3、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4、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5、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6、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7、有权对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并监督建议的执行情况。
8、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及相关法规,或因失职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其直属领导,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准备阶段
1、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者提供专业建议。
3、通知被审计对象
通知被审计对象,要求被审计对象提前准备好生产、经营及财务活动的相关的单据、凭证、账表、文件等资料。
第十六条 实施阶段。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管理建议及审计意见,编制审计报告。第十七条 报告阶段
1、征求意见。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3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2、报告审定。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完成审计报告,报公司董事长签批。
3、报告送达。审定的审计报告经董事长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制订整改方案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4、档案管理。审计小组应在审计工作结束后7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5、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采纳及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长审批之日起实行,并抄送各相关部门。
第五篇: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要求,促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及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内部审计准则》、《北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建设项目等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风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理,分级分层次实施。公司设立审计监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六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尚不具备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设立专职审计人员。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应接受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或审计师等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对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审计;
(三)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有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分公司、子公司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
(六)组织市审计局、上级内审机构、公司审计委员会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布置或委托的专项审计工作;
(七)对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督促整改;
(八)配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专题项目的审计调查;
(九)指导和监督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日常审计工作;
(十)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的评价工作,依据公司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进行。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本公司及子公司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应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一)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被审计单位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
(三)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被审计单位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单位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
(五)有权监督、检查经批准后的处理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对可能被转移、藏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有关权力机构授权可暂予以封存;
(七)对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汇报。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内容包括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审计。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经济责任,是指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办理调任、免职、辞职、撤职、辞聘、解聘、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审计。主要通过审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数据、有关合同协议等,核查各项资产的实有数额、债权债务情况以及任职期间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在审计的事项范围内对负责人任职期间的决策能力、管理能力、经营能力、执行国家政策能力、自我约束能力以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六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审查资产、负债、经营成果、会计核算等方面的真实性情况;
(二)任职期间历年效绩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的主要经济指标、重点工作目标和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执行各项财会制度、公司各项会议决议、决策、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执行程序的合规性;
(四)任期内重大投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科学性、效益性情况;
(五)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和有效性情况,以及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六)任职期间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全面履行职责情况;
(七)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任期中审计,是指公司根据管理和决策的需要,针对分公司、子公司的经济行为实施的一种专项审计,包括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资产负债状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资本性支出审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审计等。主要通过审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数据、有关合同协议等,在审计的事项范围内对分公司、子公司资产、负债和经营效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执行国家政策和公司总部会议决议、决策、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任职期间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存在的问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八条 任期中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审计
主要审查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
(二)资产负债状况审计
主要审查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三)效益审计
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注重审查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效益、效率、效果
性。
(四)专项资金审计
主要审查专项资金使用上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资金的安全性,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同时关注资金使用的效益性。
(五)资本性支出审计
主要审查资本性支出的资金来源、资金使用和审批程序的合规性;执行工程概(预)算的有效性;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同时关注工程的效益性。
(六)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
主要审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并进行内控制度符合性、适应性测试。
(七)其他需要开展的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公司实施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对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一个聘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终结阶段。第二十二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离任审计通知单对分公司、子公司离任的负责人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确定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成立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成的审计组,具体负责离任审计工作;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组的要求制定离任审计计划,明确进度安排,报审计组备案。
3、在实施审计5日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发《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要求离任负责人撰写任职期间述职报告,以及被审计单位需提供的审计资料
等。
4、审计通知书下达后,被审计的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按审计组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准备和上报工作。
5、审计组通知被审计单位召开离任审计进驻会。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召开审计组进驻会。会议由公司有关分管领导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主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计组人员、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听取被审计负责人的述职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审计工作准备情况汇报,并确定离任审计召集人、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审计目标。
2、审计组在实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的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3、审计组在既定的审计范围、时间内,按预先制订的审计计划实施实地审计或者送达审计。
(三)审计终结阶段
1、实地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主审人员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出具审计报告初稿(书面、电子版本各一份),就所审计的事项范围内从经济责任的范畴对负责人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同时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书。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查离任审计报告初稿,并同时向被审计单位财务总监、公司财务资金部、人力资源部、相关事业部等部门及有关主管领导征求意见;审计组主审人员根据征求意见进行情况落实、修改离任审计报告初稿。
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的负责人任职期间失职、渎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地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3、审计组将修改后的离任审计报告初稿分别征求被审计单位离任负责人、新任负责人和财务总监的意见。被审计的负责人及所在的单位自接到离任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将对离任审计报告初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在进一步核实后,修改
离任审计报告初稿。
被审计单位自接到离任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10日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被审计单位离任负责人、新任负责人虽没有在征求意见表上签字,公司视同无异议,审计组要及时出具正式离任审计报告。
4、正式离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离任负责人、新任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在离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表上分别签字。
5、在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财务资金部、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事业部及有关主管领导在离任审计报告上签字后,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将正式离任审计报告分别送达被审计负责人、被审计单位及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任期中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阶段
1、确定审计项目
根据公司审计计划或根据公司有关主管领导、相关部门的布置或委托,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明确审计项目、审计类型。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成立审计组,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实施计划。
3、在实施审计5日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按通知要求提供相关审计资料。
(二)审计实施阶段
1、确定被审计单位审计联系人,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审计目标。
2、审计组在实施经任期中审计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座谈等形式,就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3、审计组在既定的审计范围、时间内,按预先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实地审计或者送达审计。
(三)审计终结阶段
1、实地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主审人员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出具审计报告初稿(书面、电子版本各一份),就所审计的事项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同时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管理建议书。
2、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审查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财务总监、公司财务资金部或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主管领导意见,审计组主审人员根据意见进行情况落实、修改审计报告,最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3、审计中如发现经理人任职期间失职、渎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如实地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公司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应对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定期移交公司档案室长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公司有关领导、董事会,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同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浪费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给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公司及时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分公司、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下列工作事项应当报公司备案:
(一)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二)撤并下属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
(三)所属子公司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四)重要专题项目审计报告。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向公司报送专项报告;对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异常等情况进行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向公司提交审计报告。
(五)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免、调动、奖惩应及时上报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做到坚持原则、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服从领导,依据本制度开展内部工作审计。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努力提高审计业务水平和审计质量,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七章 奖励和罚则
第三十一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内部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毁弃、转移.隐匿、篡改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拒绝、妨碍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
(四)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和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单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制度经***年公司第***次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自发布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授权审计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公司
二***年**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