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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13-85426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30 22:52: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基本建设工程与维修工程审计工作,强化公司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工程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及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范围和要求

第三条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依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法规及有关财务规定,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四条 审计要求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审计工作做到四项坚持:

坚持对工程立项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检查各项基建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坚持对工程立项、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签订、工程施工、工程付款、工程预结算、设备材料采购等实行全方位审计。

坚持以自审、委托审计相结合的多方式审计。

坚持规范各工作环节,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依法审计的审计工作方针。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内容及工作职责的规定,认真遵守审计工作程序,完善工作组织体系与工作机制。

第五条 审计范围

列入公司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公司统一规划或所属事业部进行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含大中修、装修等)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由公司确定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章 工程前期审计

第六条 工程的立项审计

工程立项审计的基本要求

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需完备、合法,并纳入公司的年度预算计划。

开工前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必须齐全。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科学、合理,以满足公司的总体发展的需要。

工程立项审计程序及方法

凡公司新建工程,在进行立项时,应有审计人员参加。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公司)应将经上级及总公司批准的本年度基建计划和改扩建、大中修工程项目计划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临时调整或补充的工程项目,也应由所属项目主管事业部将计划变动情况及时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对新开工的工程,应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的设计文件、新开工项目情况表等有关资料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第七条 投资方向审计

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纳入投资主体基本建设计划,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符合投资方向,并审查资金来源渠道,资金是否到位、落实。

第八条 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的审计

招投标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对委托代理招投标的咨询单位进行比较、考察,对标书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主要审查招标标价不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标底的编制不准有高套或低套的现象。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事业部会同招标代理单位应认真编制招标文件,并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抄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工程招投标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报请工程招标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合同签订审计

招标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或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代表公司同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合同文书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各项条款要明确、具体、全面。

合同在签订前应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审核,并同时提供相应的上级文件、对方资质审查资料。

工程合同未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不能正式签订工程合同。对于个别加急项目由总经理授权特批的,事后也应将会签手续补齐以利于档案资料的完整。

有效合同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行政管理部各一份备案。

第四章 在建工程审计

第九条 在建工程审计

在建工程审计的基本要求

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要符合程序,并与现场实际相符合。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拨付,不准超额或提前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及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 预结算审计

预结算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预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是否与有关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相符合,竣工结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预决算书中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套用定额是否准确合理。

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工程预算审计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前,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开工报告。

(2)如果是维修工程,还要提供经公司审批后的维修计划。

在进行工程预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验证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及经营范围。

(2)审查施工单位取费类别及取费标准。

(3)审查工程预算投资额是否超过概算。

(4)审查工程预算书是否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建筑安装、装饰、房修等现行定额及其间接费标准。

(5)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工程结算审计的程序及方法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工程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在工程项目初验后一个月内,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将初审后的工程结算书、竣工图纸、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书报送总公司审计稽核部。

(2)结算超预算部分,要提出充分理由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

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时,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工程审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熟悉工程进度和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进行结算。

(2)审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正确,各种费率及定额标准计算是否准确。

(3)及时与公司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好工程中发生的资金问题。

第十一条 工程决算审计

交付使用财产审计的基本要求

审查要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是否认真作好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工作,完成交付使用财产的核算任务。

第十二条 审计基本方式

总公司审计稽核部一般情况下应在收齐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竣工结算及上述有关资料后,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审计:

自审。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自行进行审计合同价格低于50万元的零星工程或维修项目。公司系统内发生的委托项目(合同乙方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原则以自审为主。

自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对于基建项目及大修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工程审计人员先根据内部审计程序进行预审,在预审基础上再委托有一定资质、审计质量好、信誉高的社会审计机构有偿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完成时间

审计小组对每一审计项目完成须提交审计意见,对重大工程项目完工后应提交从开工审计到决算审计的整个审计分析报告。

自审在二十日至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如遇较大项目或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酌情延长。委托项目审计时间由受委托审计机构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本条例上述有关规定外,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公司实际情况并结合工程特点,另行确定其他专项审计项目。

第十五条 工程审计人员职责和权限、奖励与处罚以及工程审计档案管理执行公司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四月

第二篇: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审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管理,完善和规范工程审计制度,达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效益流失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审计项目包括大、中、小型基建工程、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更新改造工程、业扩工程、大修理工程、维修工程、装饰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修缮工程、改建工程、拆除工程)等。

第三条审计依据主要有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3.原电力工业部内部审计办法;

4.国家政府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的规定,以及与工程纳税有关的规定;

5.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法律性文件;

6.批准的立项文件和项目投资计划;

8.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部门颁布的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规定等;

9.《》;

10.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条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并且要树立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对待工程审计应不循私情,严格把关,依法审计,忠于职守。

第六条主动联系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如建委、定额站等)的支持,营造好的外部环境,以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对所有工程的开工建设前、建设期到竣工各阶段的全过程及重要事项进行审计。各单位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要和审计部门携手把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从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各类合同、工程预决算、标的核对、工程期中审计等各个方面,审计部门都必须积极参与,工程管理部门要提供工程配合等方面的方便和条件。

第八条项目审批手续审计

主要审查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包括可研评估报告、初步设计、立项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投资计划、概算批复文件和借贷协议文件等)是否完备、合法,项目是否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是否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其他投资计划,自筹资金来源有无违反政策等;对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金筹措、勘测、可研、初设、方案优化等)作出评价。

第九条工程招投标审计

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一律实行招标。审计部门必须参加工程的招标、评议标及优选施工队伍等工作,着重审计投标单位的资信、履约能力、标的的合理性等。

第十条合同审计

1.工程的各类合同签署前,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的合同不予承认,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2.工程合同的签订,负责承办部门应将有关的各类资料和审签申请单送交审计部门审计;

3.重要的合同必须有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洽谈;

4.合同的副本必须送交审计部门存档备案,以便作为工程决算审计的依据。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主要审查合同内容、合同格式(包括承包方式、工期、质量及技术要求、付款方式、结算方式、材料供应、履约奖惩等)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

2.合同中增加和减少的条款是否合理、合法;

3.合同双方签字、银行账号、印章是否齐全,合同签字人必须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有签订经济合同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法人代表证明及委托书要留底存档;

4.合同制定的法律依据;

5.合同中需明确成品保护及保修要求、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对于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招标书中的条款也是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与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投标书中的承诺条款也是合同中的有效条款,与合同具备同样的法律效力。

此外,工程发承包合同还需审计以下内容:

1.审查承包方的企业性质、施工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并将承包方的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存档;

2.审查承包方的工程取费证书、施工许可证,并将复印件存档;

3.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承包单位所采购的调价材料设备实行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三方认可制(必要时设计单位、产品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也可参入),并对产品的价格、质量、产地等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购销合同的审计

1.大宗的材料设备采购应采用招投标制,采取货比三家,择优录取的方针选择供应商或生产厂家;

2.合同签署前,物资采购部门须将市场考察报告递交审计部门。市场考场报告需包括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材料设备的供应渠道,各供应商的报价比较、性能比较等综合评定结论。未提交完整的市场考察报告的合同不予审计;

3.合同中需明确材料设备的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技术参数,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要求,购货数量及计量标准,材料设备的包装要求及包装品回收方式和价值计算方式,需明确材料设备的交货单位、交货期限、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提货单位、提货方式、验收方法及运费计算方法和承担者,材料设备的价格和结算方式等;

4.对于需供应商无偿提供的备品、备件必须按有关规定供足;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售后服务条款;可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条款;

5.主要材料设备须经本单位物资主管部门认可,并对其价格、质量、产地等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勘测合同、设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监理合同等可参照本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竣工资料审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提交竣工资料和结算报告,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将审核人、部门负责人签章齐全的结算书一式四份、完整的竣工资料及图纸一份送交审计部门审计。

1.认真阅评议标书记录和施工组织设计资料,详细核对工程隐蔽记录及设计变更。准确把握工程图纸和标准图集,以图纸、变更、签证资料为基础,深入现场详实查看核对,做到书面资料和工程实体相符;

2.深入核对原材料、半成品、构件等的出厂合格证、试化验单、有效期等,确认工程所用材料均为合格产品;

3.详细审阅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隐患通知单、隐患整改报告,收集工程质量方

面的第一手资料,作为工程索赔的一项重要依据;

4.核对施工单位的资质是否与结算书取费标准口径一致;

5.对于工程资料不齐全、不正确的工程,应坚决不予结算。

第十三条工程决算审计

工程预结算形式必须是当地管理部门所颁发的现行的定额标准。

1.确定审计范围,由归口管理部门将范围内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包括施、竣工图纸、合法的设计及施工变更单、工程施工记录、材料试化验单、竣工验收证明、质量等级证明等)及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供货合同、标书、概算、报价及预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等资料提供给审计部门,并搜集有关定额标准及变动情况,做好审计准备;

2.审核施工单位的取费证书、资质等级是否与结算书相一致,取费标准是否与承包方式一致;凡是无取费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结算,只能计取基本直接费;凡是冒用资质证书、单位公章,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工程项目的,经审计查出后,一律责令停止施工,赔偿甲方损失,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3.审核工程量,认真核实工程量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是否与工程实体相符,重点是易重复计算和隐蔽工程部分,即要认真核对工程图纸、变更单、施工记录,又要按设计复查计算,到现场勘察,必要时应开挖勘查,直至核实为止;

4.审核工程直接费、间接费,要求计算符合规则和方法,不错项、漏项、多项和重项;无依据项目的补充定额编制要合情合理符合实际;估价、议价要协商,结果要合理;套用定额和标准符合规定,不以低套高,单价换算符合规定,计算范围、方法和计算基础正确符合规定;掌握承包方在工程预决算中提高造价的手法(如高估冒套、提高工艺拐套定额、偷工减料或减少工艺达到偷工减料的目的等);

5.审核材料价差,要使调价材料名称、种类符合规定,用量准确,价格正确,差价调整符合当地职能部门规定的估价;各单位审计人员要深入市场调查研究,了解供货渠道,掌握各类材料的出厂价格及回扣率(即掌握材料的批量价格和相应的市场优惠价),把它作为决算审计的一个有力支撑点;

工程承包单位所采购的调价材料设备实行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三方认可制(必要时设计单位、产品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也可参入),并对产品的价格、质量、产地等的真实性负责;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6.贯彻质量与决算挂钩的方针,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应坚决不予决算;对于分部分项工程或质量隐患处理不符标准的工程,对于部分原材料不合格的工程,应大比例抵扣工程款;

7.工程预算必须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有关部门不得予付工程款;

8.工程概预算和竣工决算,是财务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其编审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高低,需双方确认审定结果,并在预(决)算或审计单上签字,作为预算、竣工决算、财务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和审计报告依据。

第十四条工程款的审计

1.工程款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预付备料款应按当年计划完成工程量计算,付款要真实(凡预付备料款、启动资金的工程,决算时要按规定扣除备料款利息或在综合取费时折扣费率);

3.工程进度款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和审批的预算及实际完成工程量支付;

4.支付工程款项时,收款单位一定要出具正式发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据,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付款。

5.支付工程款项时,工程合同及预结算必须已经审计部门审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有关部门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十五条工程投标、签订承包合同、预付工程款项,一律出具相应的履约保函或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或承兑汇票)的受益人必须是业主,并且保函(或承兑汇票)是不能撤换的。

1.投标保函。承包商在投标时,必须将投标保函与投标书一同递交业主,保函格式和要求在招标书中明确,金额不得低于投标报价的2%,有效期比报价有效期长一个月。保函的格式、金额、有效期等可作为评标的条件之一。对未中标者的保函在授标后释放;中标者的保函,在收到履约保函后释放;

2.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必须在合同签订时一并递交,金额为合同总额的10%,有效期至保修期结束,在签发了最终验收证明书后释放;

3.预付款保函。业主必须在收到预付款保函后方可支付预付款,保函金额与预付款金额相同,有效期至工程竣工。若合同中规定了预付款抵扣方式,也可在预付款抵扣完毕后释放预付款保函。

第十六条工程期中审计

工程开工后,审计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计划、财务、基建、设计、筹建办、物资等)随时组织实施在建审计。工程审计人员应随时深入工程施工现场,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所用材料设备等的真实情况。

1.审查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有无管理失控环节;主要侧重资金使用、设备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及供应管理等制度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

2.审查工程投资各方资金到位情况;

3.审查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挪用、流失和重大损失浪费等;

4.审查建设过程中有无概算外项目,有无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

5.审查设备定货、设备到位、资金支付等情况;

6.审查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及有无良好的控制,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7.审查工程预付款情况是否与工程实际进度相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相符。第十九条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找出症结所在,找出对症下药的解决办法,并及时反馈给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以利于各级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工程审计完毕后,做好整理、登记、建立台账和归档工作,并提出审计报告、案例专题研究书,作出结论和决定,提出建议,报送省公司审计部及厂内有关领导或部门,供领导决策参考,供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

第二十一条审计报告的内容有三部分:一是工程概况,主要是工程立项依据、投资规模及合规性、工程造价等经济指标情况;二是工程决算和结算的审计情况及其审计效果;三是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建议。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未规定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山东省电力工业局小型基建工程审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审计程序,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工作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对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造价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目的,在于促进工程建设单位加强项目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区别情况,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属于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审计监察办公室出具的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对合同变更部分按照审计确认价款进行结算。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中审定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审计依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范围,包括公司投资的所有资本性支出项目及各单位的技改、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和林生产基地及外埠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建形式、金额大小,均应进行审计监督。第六条 为明确职责划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费用,做如下规定:

(一)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经工程服务中心初审后,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提出审计申请。

(二)单独交付使用的项目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送审后,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初稿后报审计监察办公室,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书后,方可正式出具工程审计报告,经审计监察办公室备案后生效,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三)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金额的10%或者按照不超过送审金额的1%,以二者孰低的原则计算,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集团公司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复审所支付的审计费按照每份报告500-800元计算,由各建设单位承担。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据

(一)国家、工程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公司《工程发包及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三)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项目投资财务考评体系》有关规定;

(四)工程项目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概(预)算及招投标有关文件、工程承包及设备物资采购合同、协议等。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一)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二)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第九条 以招投标形式实现的一次性包死的分步、分项工程审计

(一)标底的确定是否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二)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进行,是否经过财务投资事业本部、工程服务中心、法务中心第一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批准;

(三)审计监察办公室对上述情况审核无误后,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财务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及结算审核意见书进行结算;如果没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流程进行,或者没有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审核签字,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出具结算审核意见书;

(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合同的项目及内容是否有变更,如有变更,仅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结算审计。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审查工程项目预(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准确性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并符合验收标准;

(二)竣工结算的依据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结算资料和手续是否齐全;

(三)工程预(结)算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1、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审定的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有无重算、漏算等问题;

2、预算套用的定额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定额标准相符,各分项工程预算定额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工程名称、规格、计算单位是否一致,预算单价的换算是否准确,有无套错定额情况;

3、施工企业取费标准是否与其资质等级或合同规定相符,工程类别是否符合取费系数的规定,取费系数及计算是否符合规定;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市场价计价,材料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准确;

6、设计变更单、材料代用单、现场签证单、工序验收单及补充预算书等是否真实、有效,数据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重签、多签等问题;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审计方式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程序,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审计,实行两级审计程序。凡申请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书,由工程服务中心或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初审,由审计监察办公室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终审。第十三条 由工程服务中心负责初审的工程项目,需在初审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附有工程量计算书,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及预算员专用章,并由甲方代表签字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监察办公室,并按照工程项目的类型分别由工程服务中心分管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为避免工程结算书年终集中报审,降低审计质量,影响财务决算,进一步规范工程结算审核时间

(一)大型的能独立结算的基建、技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20天内提交工程结算资料。有关部门的初审工作应在30天内完成,并将结算资料送达审计监察办公室。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后移交社会审计机构,并在20天内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核实。

(二)对于随时发生的不方便独立结算的较小维修项目,施工管理部门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每季度累计工作量,编报工程结算书进行结算,不得累计年终统一结算。

(三)对于施工单位未按时提交结算书,影响审计进度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察办公室实行待审制度,财务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先进行帐务处理,下年初详细审计后结清。

第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协调社会审计机构与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三方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各方须在收到定案表后三个工作日内,将签署了意见的定案表返回审计监察办公室。

第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应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工程审计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时间,由社会审计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监察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相应意见。

第十七条 工程审计报告一式二份,由审计监察办公室签收,一份存档,另一份送交财务投资管理中心或者区域财务中心或者分公司财务处。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委托业务优、服务好、信誉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办理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审计监察办公室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所支付的工程审计费按照核减金额的3.5%计算。第十九条 审计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一般可视具体情况采用下列方式:

(一)就地审计;

(二)送达审计;

(三)联合审计;

(四)审计监察办公室认为适当的其他审计方式。第二十条 审计方法

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监察办公室应根据不同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审计方法,包括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分析比较等。

第五章 审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收集资料的要求

(一)为提高审计质量,审计监察办公室可以对大型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向施工管理单位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二)对工程项目资料报送不全者,审计监察办公室不予接收;对审计查证已经实施后才补充报送的签证单、变更单、联络单等,社会审计机构不予认可;

(三)报送工程审计项目时,对在同一地域施工的工程要统一报送时间,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差旅费。审计人员赴异地审计的差旅费按照集团公司部长级人员标准予以报销。差旅费及支付给社会审计机构的工程审计费等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归属,执行财务投资事业本部颁发的相关制度。第二十二条 资料收集范围

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审计监察办公室报送下列资料:

(一)设备采购合同,器材引进、设备技术说明书;

(二)工程招投标资料和承包合同、施工协议等;

(三)全套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及竣工资料;

(四)隐蔽工程资料记录及验收资料;

(五)施工单位采购材料的合同、发票、产品说明书;

(六)建设单位预付工程款、预付材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有关手续;

(七)招标投标工程变动项目的有关文件;

(八)施工企业资质登级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证书;

(九)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等的签证资料;

(十)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财务会计核算资料、文件;

(十一)其他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等。第二十三条 掌握工程概况

审计监察办公室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时,应随时了解所审计工程建设项目的下列情况:

(一)工程建设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二)项目的平面布置、设计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技术要求;

(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五)工程项目预(结)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六)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和进度,已完工的单项工程数量和造价,未完工的单项工程进度;

(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八)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施工单位、主要设备生产厂家有关情况;

(九)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现场勘察核实

审计监察办公室在实施审计时应会同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社会审计机构、施工单位等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

(一)增减的分部或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五)隐蔽工程情况;

(六)需要勘察的其他情况;

对现场勘察核实过程中发现的与预(结)算不一致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逐项记录,并取得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证。

第二十五条 采购审查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按实核销的材料,在核对进货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其不高于同类同质当时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审查。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的影响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一)变更工程设计;

(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规定不符;

(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五)改变不同项目的性质;

(六)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七)计划外工程项目:

(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获取签证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工程签证要规范管理,签证单应统一样式,三方验收签字栏甲方签字处要规范填写,注明工程量是否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各级签字人员应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相应责任。

第六章 审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仅限于工程造价核减、核增的,依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进行结算;

(二)对于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工程管理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九条 如果施工单位提供的预决算不实,审计减少金额超过预决算的15%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公司《审计工作制度》及本办法制定出相应的考核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指导作用,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2_]369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印发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国家局《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计[202_]14号),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

第三条

烟草行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四条

烟草行业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项目批复以后,各级内审部门即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烟草专卖设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项目、恢复项目、改扩建项目和修缮项目等)以及国家局、总公司机关投资的项目由国家局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低于以上限额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各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项目的审计;各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要及时向国家局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设项目要坚持先审计后开工、工程价款要先审计后结算、竣工决算要先审计后验收。工程款项在没有经过审计的情况下,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内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的审计工作,设计概算、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拦标价)、竣工(结)决算按第五条规定执行。凡未按照第五条规定,自行对外委托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审计结果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要按照审计要求,积极配合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限制审计范围。

第三章 委托审计

第九条

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力量不足、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但必须保证审计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合同对方没有实质性关联关系。内部审计部门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要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公允性、造价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条

受托方对审计结果负完全法律责任,委托方要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委托审计结果负管理责任,对利用其审计结果形成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中介机构受托进行审计时,须提供咨询服务。应将管理建议形成书面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内审部门,由内审部门会同项目办及单位领导共同商洽处理事宜并将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共谋擅自提高结算申报金额。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审减金额超过10%时,超过部分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防止现场审计人员与有关利益方共谋。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招投标制度、主材、设备采购的比质、比价制度、变更洽商的审批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内控制度和相互制衡的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支出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文件是否全部归档。

第十五条

审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有足够的融资能力;拟用土地是否已取得合法使用权。“七通一平”是否已完成;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

审查建设项目各参与方是否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应资质,支付的费用是否超过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审查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是否存在没有施工图进行工程招投标的现象。

第十八条

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完备性进行审计。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否清晰,合同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明显不利于建设单位的条款。是否存在没有详细工程清单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施工合同是否就承包范围、结算方式、价差的调整、措施费及风险费、甲供材的价格、采保费、总分包之间的配合与责任以及变更部分价款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审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查设计单位是否按期提供图纸,是否有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损失;审查监理公司是否按照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了有效记录与影像取证;审查材料、设备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技术标准相一致;审查各咨询以及审计等中介机构是否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审查各单项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否有超进度付款的现象,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方吻合,对方是否提供了建筑业正式发票等。

第二十条

对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招标文件条款进行审核;为防止不平衡报价,是否进行了清标。

第二十一条

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是否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的四方代表签字(一式四联),现场变更是否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授权的代表签字(一式两联);在变更时,是否书面约定计价方式,变更内容是否真实。

第二十二条

一般工程备料款是否超过合同价(含水、暖、电)的20%,设备安装工程是否超过安装费的30%,对方是否提供金额相当的银行保函。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已达合同价的75%后必须停止付款,待单项(位)工程竣工结算后再支付余款;合同必须约定暂扣不低于竣工结算价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单项(位)工程竣工结算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设备、材料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划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的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以及预备费等。必须在所有工程以及前期的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审计结束以后才能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

审查验收前资料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是否系统整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已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是否汇总整理工程建设的各项记录、各种设备的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各类资料是否分类立卷并妥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审查是否超概算,概算调整是否经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是否有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是否擅自调整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

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主要审查编制的总表和明细表是否正确,实地核对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检查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性项目转出投资支出以及收尾工程。审查待摊投资的列支及分摊情况,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审核未完工工程量及所需投资,是否有将新建项目作为未完工项目。

第二十九条

审查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账坏账的处理情况等。

第五章 审计作业要求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批复后、正式启动前按第五条规定报请审计。审计组在正式进点前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并根据审计人员情况、时间要求等制订合适的审计方案并正式下发审计通知。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项目报告书及批复;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概算明细及批复;项目的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取费文件、预结算编制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竣工图;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基建项目的内控制度;基建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对发现的管理问题要形成书面文件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现场结束时要形成书面管理审计报告。审计现场结束时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造价确认书,以此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所有单项工程及二类费用竣工结算后,要以款项支付情况和竣工结算情况为依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组要编制详细的工作底稿,尤其是工程竣工结算,要有工程量计算底稿和分项底稿,对钢筋要按照图纸和变更进行钢筋量计算,对核增或核减项要签订工程审核确认单,同时签订最终造价确认书并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审核方签字、盖章。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要对建设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对审减情况、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价。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工程建设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或浪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及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与相关利益方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提交其所在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建设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18 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

文件

国烟审〔202_〕48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 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现将《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总公司反映。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可公开)

主题词:工程

审计

通知

分 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计划司、法规司,驻国家局监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_年12月3日印发 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烟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指导作用,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科学、合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2_]369号)、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印发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国家局《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计[202_]14号),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从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对工程建设项目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

第三条:烟草行业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四条:烟草行业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项目批复以后,各级内审部门即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项目的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不含烟草专卖设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项目、恢复项目、改扩建项目和修缮项目等)以及国家局、总公司机关投资的项目由国家局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低于以上限额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各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项目的审计;各省级局(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的审计项目要及时向国家局审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要坚持先审计后开工、工程价款要先审计后结算、竣工决算要先审计后验收。工程款项在没有经过审计的情况下,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七条:建设单位内审部门组织实施日常的审计工作,设计概算、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拦标价)、竣工(结)决算按第五条规定执行。凡未按照第五条规定,自行对外委托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审计结果不得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要按照审计要求,积极配合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资料,限制审计范围。

第三章 委托审计

第九条: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力量不足、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下,要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但必须保证审计中介机构及中介人员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合同对方没有实质性关联关系。内部审计部门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要指定专门人员进行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审计中介机构审计程序的合规性、公允性、造价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十条:受托方对审计结果负完全法律责任,委托方要对审计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对委托审计结果负管理责任,对利用其审计结果形成的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审计中介机构受托进行审计时,须提供咨询服务。应将管理建议形成书面文件提交建设单位内审部门,由内审部门会同项目办及单位领导共同商洽处理事宜并将资料归档。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审计机构不得与施工单位共谋擅自提高结算申报金额。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审减金额超过10%时,超过部分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应建立有效的控制制度,防止现场审计人员与有关利益方共谋。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招投标制度、主材、设备采购的比质、比价制度、变更洽商的审批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的内控制度和相互制衡的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审查建设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实施;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各项支出是否按相关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文件是否全部归档。

第十五条:审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有足够的融资能力;拟用土地是否已取得合法使用权。“七通一平”是否已完成;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等是否齐全。

第十六条:审查建设项目各参与方是否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应资质,支付的费用是否超过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审查是否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是否存在没有施工图进行工程招投标的现象。

第十八条: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完备性进行审计。审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是否清晰,合同对方的违约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有明显不利于建设单位的条款。是否存在没有详细工程清单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施工合同是否就承包范围、结算方式、价差的调整、措施费及风险费、甲供材的价格、采保费、总分包之间的配合与责任以及变更部分价款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审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查设计单位是否按期提供图纸,是否有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损失;审查监理公司是否按照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职责,是否对隐蔽工程进行了有效记录与影像取证;审查材料、设备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以及技术标准相一致;审查各咨询以及审计等中介机构是否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审查各单项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否有超进度付款的现象,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方吻合,对方是否提供了建筑业正式发票等。

第二十条:对工程量清单、拦标价、招标文件条款进行审核;为防止不平衡报价,是否进行了清标。

第二十一条:施工阶段设计变更是否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授权的四方代表签字(一式四联),现场变更是否经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授权的代表签字(一式两联);在变更时,是否书面约定计价方式,变更内容是否真实。

第二十二条:一般工程备料款是否超过合同价(含水、暖、电)的20%,设备安装工程是否超过安装费的30%,对方是否提供金额相当的银行保函。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已达合同价的75%后必须停止付款,待单项(位)工程竣工结算后再支付余款;合同必须约定暂扣不低于竣工结算价5%的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单项(位)工程竣工结算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设备、材料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划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的费用,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臵费用、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以及预备费等。必须在所有工程以及前期的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审计结束以后才能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六条:审查验收前资料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是否系统整理工程建设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否已完成竣工图纸的编制、是否汇总整理工程建设的各项记录、各种设备的技术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各类资料是否分类立卷并妥善管理。

第二十七条:审查是否超概算,概算调整是否经审批、依据是否充分,分析超概算的原因,是否有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是否擅自调整生产性投资和非生产性投资的比例。

第二十八条:交付使用资产审查。主要审查编制的总表和明细表是否正确,实地核对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检查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非经营性项目转出投资支出以及收尾工程。审查待摊投资的列支及分摊情况,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审核未完工工程量及所需投资,是否有将新建项目作为未完工项目。

第二十九条:审查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情况;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呆账坏账的处理情况等。

第五章 审计作业要求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要在项目批复后、正式启动前按第五条规定报请审计。审计组在正式进点前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了解并根据审计人员情况、时间要求等制订合适的审计方案并正式下发审计通知。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须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项目报告书及批复;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概算明细及批复;项目的投资计划或资金筹措文件;项目前期征地拆迁资料;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含设备)采购等合同及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取费文件、预结算编制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工程月报及竣工验收资料(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竣工图;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基建项目的内控制度;基建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竣工初步验收报告;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等。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对发现的管理问题要形成书面文件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现场结束时要形成书面管理审计报告。审计现场结束时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造价确认书,以此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同时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所有单项工程及二类费用竣工结算后,要以款项支付情况和竣工结算情况为依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审计组要编制详细的工作底稿,尤其是工程竣工结算,要有工程量计算底稿和分项底稿,对钢筋要按照图纸和变更进行钢筋量计算,对核增或核减项要签订工程审核确认单,同时签订最终造价确认书并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审核方签字、盖章。

第三十五条:审计报告要对建设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对审减情况、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及效果进行评价。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凡违反工程建设相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或浪费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托审计中介机构及人员不作为、玩忽职守、与相关利益方串通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提交其所在行业协会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建设单位要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局、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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