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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普及县标准及检查验收办法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13-1048100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4 16:49: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实验教学普及县标准及检查验收办法

实验教学普及县标准及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概述

第一条、为了推进实验教学普及工作,完成普及实验教学达标任务,根据省教委甘教委发[1992]53号文件印发的《甘肃省实验教学普及县标准及检查验收办法》、甘教仪发(1993)04号文件印发的《甘肃省实验教学普及县标准及检查验收办法的补充意见》、省教育厅甘教直装[202_]3号文件印发的《甘肃省实验教学普及县标准及检查验收办法补充修改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要求普及实验教学必须同我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同步进行、同步达标验收。未普及实验教学的县要根据省上确定的“普九”进程,结合县上“普九”规划,同步制定普及实验教学规划;并按甘教委发[1992]53号文件、甘教仪发(1993)04号文件、甘教直装[202_]3号文件规定,结合实施义教工程等教育项目使用管理工作,逐校、分乡(镇)、整片推进。

第三条、根据“分级办学、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普及实验教学工作,主要由县(区)级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积极组织实施。要明确县乡校的目标责任,第四条、县(市、区)教育(处、局)要有一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教育装备、教研、计财、基教、督导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积极工作。教育装备办要把普及实验教学、提高教育质量作为中心工作,经常督促检查落实。

第五条、实验室建设和教学设备配套要广开财路,采取专项拨款和其他多渠道筹措资金相结合的办法。实验用房和实验室配套设施属于校舍建设,应由当地政府统筹负责解决。教学仪器设备,主要由教 1

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自筹解决。

第六条、县(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普及实验教学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本标准及办法适用于各类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工作)。

第二章、标准

第八条 实验教学普及县检查项目有:管理机构、实验用房、配套设施、仪器设备、实验人员、科学管理、实验教学七项。

第九条管理机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教学仪器管理机构(专门机构或合署办公机构)。管理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第十条实验用房。

1、村级初小(教学点)要求有一个综合实验仪器图书室,其面积一般不小于20平方米。村级完全小学设置多功能综合实验仪器室1间,面积45平方米以上;城区完小、乡(镇)中心小学设置科学实验室1间、面积50平方米以上、综合仪器室1间、面积30平方米以上。独立初中至少建成理、化生两个实验室、两个仪器室,实验室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每个仪器室面积一般不小于30平方米。完全中学至少建成理、化、生三个实验室、三个仪器室,一个综合准备室、实验室面积一般不小于60平方米、每个仪器室面积一般不小于40平方米,综合准备室的面积一般不小于20平方米。省、地示范学校至少建成理、化、生5个实验室、4个仪器室,3个综合准备室、建成语言实验室、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有条件的学校还要建设校园网。每个实验室面积一般不小于70平方米、每个仪器室面积一般不小于50平方米,综合准备室的面积一般不小于20平方米。农职业中学实验用房参照独立初中的标准。

2、根据省教育厅甘教直装[202_]3号文件通知要求,从

202_年起,新建或必建的实验室及配套用房,在个数、面积达到以下标准。

(1)、新建或改建的实验室个数:

城区完小、乡(镇)中心小学实验班级在12个以下,应最少设置1个专用科学实验室;实验班级在13个以上,应最少设置2个专用科学实验室。

独立初中实验班级在6个以下,应最少设置理、化、生3个实验室;实验班级在7—17个,应最少设置共5个实验室;实验班级在18个以上,应最少设置6-8个实验室。

完全中学、独立高中的实验班级在17个以下,应最少设置5个实验室;实验班级在18—25个,应最少设置8个实验室;班级在26个以上,应最少设置10个实验室;实验室的具体类别,根据教学和教材要求而定。

(2)、新建或改建实验室的面积:

小学按每班生均实验活动面积不小于1.57—1.75 M计算,每个实验室面积要达到73.5--90 M(实验室长不能小于11.08M,宽不能小于

7.50M)。

中学按每班生均实验活动面积不小于1.8--2 M标准计算,每个实验室面积要达到90--120 M(实验室长不能小于11.7M,宽不能小于

8.1M);

第十一条实验室配套建设。实验室配套设施包括实验室桌凳、仪器柜架和供水、供电、通风等设施。村级初小(教学点)必须要求有仪器柜;村完小、城区完小学、乡(镇)中心小学的综合实验室要求水、电到室,实验桌凳至少按8组(单人单桌)配备,仪器柜2个222

2以上。独立初中实验桌凳至少按24组(两桌1组)配备,仪器柜15个以上。要有必需的通风设施,水电到室,有条件的学校水电到桌。完全中学实验桌凳至少按24组配备,仪器柜30个以上。省地示范中学实验桌凳至少按54座配备,仪器柜50个以上。完全中学、省地示范化学实验室供水到桌,物理实验室供电到桌,生物实验室供电到室,物理、生物实验室供水到室。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职业中学参照独立初中理科配备实验桌凳、仪器柜、水、电、通风等设施。

第十二条各类学校的实验桌凳、仪器柜等均要参照《中小学校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和国家计委202_年4月颁发的《中小学校建设设计规范》有关要求制作。

第十三条仪器配备。村级初小(教学点),按《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演示仪器)配备,同时配备文化、数学等等必需的教学仪器;村级完小、城区完小、乡(镇)中心小学按《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6人一组)配备;初中、完中按《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配备(2人一组)。

第十四条实验人员。五年制以上小学、要有一名专(兼)职实验教师, 独立初中、农职业中学每校要有两名以上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或实验教师,完全中学、省地重点中学每校要有3—5名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或实验教师。

小学(不包括村初小)校实验人员要求中师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当于小教二级以上的教师担任;独立初中、完全中学、省地示范中学、农职业中学的实验人员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教三级以上的教师担任。

实验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具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科学管理。实验室要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实验室要求张贴《实验室管理规则》、《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学生实验规则》、《实验室安全规定》等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尤其是义教等教育项目配发的仪器设备,要有总分类账和实物明细账。实物明细账要按“配备目录”顺序编号入账登记,仪器要按“配备目录”进行分类存放、陈列有序、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实验室、仪器室及其设备要保持整齐清洁。对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化学药品,要专室或专柜管理,保证实验室安全。

第十六条实验教学。

1、实验开出率。应做演示、分组实验个数按新教材实验要求计算,县区、乡镇中心小学、村级完小演示实验要求达到90%以上,分组实验要求达到70%以上;村学(教学点)根据听教师演示实验课和操作熟练情况而定。独立初中、农职业中学、演示实验要求达到80%以上,分组实验要求达到75%以上。完全中学演示实验要求达到85%以上,分组实验要求达到80%以上。

2、实验教学的质量。教师要根据新教材要求制定实验计划,学生要写实验报告,并有实验纪录。检查评估学校工作要把实验教学作为一项重要指标。

3、有条件的学校实验室要向学生和社会开放,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4、学校要鼓励和支持师生开展自制教具活动。

第十七条农村完小要逐步做到有书柜或书架。有条件的农村完小、乡镇中心小学、县城小学(包括各类有关项目学校)要有综合的图书阅览室。农村完小以上学校生均图书达到5-10册。初中达到15册以上。

第三章、验收

第十八条验收。达到普及标准的学校,由乡政府组织验收。全乡(镇)达到普及标准,由乡(镇)申报,县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学校数不少于乡镇学校总数的2/3)。全县达到普及标准,由县上申报,地(州、市)组织验收,省上派人参加或组织抽验。小学抽验数不少于全县小学总数的1/5,中学不少于中学总数的1/2。抽验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评估。

1、评估一个县是否达到普及标准,要严格按照评分表要求逐项逐条进行检查。评分满分为120分,每所学校凡达到100分以上者视为合格,100分以下者视为不合格,全县备查学校平均100分以上者视为合格县。

2、对于新建或必建的实验室个数、面积如达到“第十条2”规定标准要求,在验收时加分20分;达不要求,倒扣20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附4种验收评分表及相关表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和办法由陇南市教育装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和办法从颁布日实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贵州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标准及评估验收办法(387)

贵州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标准及评估验收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本评估等级办法是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国家教委教备(1997)6号文件关于亿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贵州省教委关于贯彻〈九五”期间全国中小学实验室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黔教通(97)195号文件)以及黔教通(1997)386号文件《贵州省中小学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是深化教育改革的重要环节,是端正办学思想、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二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总的要求是:实验室建设规范,仪器设备、实验教师等配套合理,并做到科学管理,能完成中小学教学大纲及教材规定的演示实验和学生分组实验。

第五条实验教学队伍建设。

1.学校要有机构并有校级领导负责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明确实验管理人员的职责,落实实验经费,按政策解决好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待遇。

2.高、完中(含中师、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工学校。下同)和初中(含职业初中。下同)的实验教师,原则上应按规定的实验室数达到一室一人;小学每校至少有专职或兼职实验教师一人;配备演示,简易仪器设备的各类学校应分科配备专兼职人员。

3.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高中实验教师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高中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中实验教师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初中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高中(中师)以上学历;小学实验教师应具备中师以上学历。实验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都必须参加实验技术专业培训,持省教委制发的合格证上岗。

4.实验教师的工作要相对稳定(小学自然课教师要稳定5年不变)

第六条实验室建设。

1.实验室、仪器室的数量和面积,按理、化、生实验室数量,一类完中至少分别为二、二、一间;二类初中理化生实验室总数不少于二间;三类初中不少于一间;一类小学自然实验室至少一间,旧房改建的 实验室面积不小于本校的普通教室。仪器室按相关学科各一间,一类学校仪器室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二类学校不小于25平方米;边远学校的仪器室可与实验室兼用。

2.高、完中和一类初中应设理、化、生实验准备室。一般学校可用仪器室兼作准备室,但应与仪器、药品陈列处相隔离。

3.新建实验用房,应照国家教委颁发的《中小学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g9-86)和贵州省县乡中小学校建设标准(DBJZ2-08-93)执行。

4.每间实验室要有的实验桌凳,数量按规定类别分组数配置,并有一张教师演示实验台(见附表一细则)。

5.仪器柜规格及各类学校所需数量见附表一细则。

6.实验室、准备室等的水、电要求到桌或到室,并做到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安全可靠,化学实验室和药品保管室都应有通风换气设备和下水道。

7.各实验室均要有安全消防器材和急救药品箱,准备室要求有常用修理工具。

第七条实验室管理

1.实验室应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实验教师职责、实验室规则,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报废、赔偿及交接制度,实验登记、预约、准备制度,并按实验登记表建立学校学实验教学档案。

2〃实验室要求做于科学管理,认真建好总帐和分类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仪器要分类存放,规范整洁,做到柜外有卡,仪器、药品上贴标签,药品标签应上蜡。

3〃仪器设备要定期保养、及时维修,设备的完好率应保持在95%以上。

4〃对剧毒、易燃、易爆危险药品的保管使用应按“危险品管理条例”要求严格管理。

第八条仪器配备

1〃仪器设备的配备标准,根据国家教委一九九三年二月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教学大纲和调整后的高中教学大纲编制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备配备目录》、《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一九九六年颁发的《中等师范学校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要求按照我省一九九三年和一九九四年分别调整后编制的《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和《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进行配备。

2〃仪器配备的品种和数量,根据学校的类别、规模、经济条件,除必配演示仪器外,学生实验仪器,仪器配备的品种和数量不低于规定标准的80%;小学学生实验仪器配备的品种不得少于标准的80%,数量不少于50%;中师配备不少于23组,并按照国家教委一九九六年颁发的《中等师范学校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进行配备;职业中学普通课参照同类中学标准按实际需要配备。

第九条实验教学,要按九年义务教育教学大纲和调整后的高中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开好实验。确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建立实验室的学校,要实行资源共享,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1.实验开出率,按各学科教材规定的基本实验计算,一次验收合格标准是:各类中小学按学校类别应开出演示实验的95%以上,学生分组实验开出率90%以上。

2.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根据教材要求,结合现有仪器情况,编制实验目录,以便教务(导)处制定学期实验教学计划。教师在实施实验教学计划中,要认真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努力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思维能力、动手能力和严谨的科学作风,提高学生理解实验理论和掌握实验技能的合格率,并进行理论和实践能力的综合考查。把实验教学质量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3.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由任课教师(或专职实验教师)指导学生开展课外实验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应充分利用实验室开展科技活动,并为发展当地经济服务。

4.学校和学科教研组(室)要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参加教研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要成立实验教研组(室)。各县实验室管理机构和教研室,要依托一所中学和小学成立实验教学中心研究组(室),经常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指导全县实验教学。

三评估验收

第十条普及实验教学的方针是: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要求、分步实施;保证质量、讲求实效。第十一条普及实验教学工作,以县为单位统筹规划、组织实施,作为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明确县杉(镇)、校各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普及实验教学实行分类分级挂牌制度。

1.“实验教学达标示范学校”:按一、二类学校评分细则(附表1),总分值达到80%,且学校办学条件完善、成绩突出,省教委(按类别等级)给予挂牌。

2.分类、分级挂牌的学校不实行终身制,县每年自查一一次,地、州、市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达不到标准的取消挂牌资格。

第十三条普及实验教学要坚持分类指导、分类要求。

1.对已基本完成实验室建设的学校,要进一步抓好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实验教学、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总结经验、指导面上的工作;

2.对实验条件尚不完善的学校,要加快实验室配套建设,并充分发挥现有实验条件的效益,对实验条件较差的学校,要采取集中财力、物力有计划地分批进行配套建设逐步完善实验教学条件。

第十四条分步骤、有计划地落实普及实验教学工作。

1.要与当地“普九”实施步骤相衔接,鉴于学校实验条件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必备条件,所以普及实验教学的进度应比“普九”的时限要求适当提前。

2.各县要把普及规划及时间要求分解到乡(镇)和学校,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先后顺序,制定好分类实施的计划和办法。

第十五条普及实验教学的经费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集资金的办法予以解决。

1.中小学实验用房的建设和配套设施属于校舍建设,由当地政府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作为实施义务教育必备条件,负责统筹解决。

2.中小学实验仪器设备的配置经费,主要由各级政府负责,并可采取奖筹结合,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十六条在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申要发挥各级教仪部门和学校实验教学人员的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重视对他们的培训,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待遇。

第十七条加强对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的领导。

1.普及实验教学工作,应根据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由各级政府进行统筹;纳入发展当地教育事业的整体规划,并切实加强领导。

2.普及实验教学工作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实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由教育督导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3.学校要把普及实验教学作为端正办学思想,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学校建设的重要措施,列入经常化工作议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主管。要按学年制定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普及实验教学规划按当地基础教育管理体制分级负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普及实验教学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认真抓好。普及规划和检查验收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九条以县为单位评估推进普及实验教学。

先由学校自检,在此基础上各县对所属乡、镇验收基本达到标准要求,填写申请表“表2”及县验收申请表“表3”,报地(州、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教委提出书面申请,由省教委根据所报材料,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验收,验收评分(表3)达70%为贵州省中小学实验教学基本普及县,80%为普及县,普及县由省教委颁发“贵州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铜牌、证书。

第二十条评估检查验收要坚持标准,不得降低要求。

第二十一条验收合格的乡、镇、校及在普及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省教委对合格的县进行表彰,并对在普实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省验收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它非教育部门办中小学可参照本评估验收办法,并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起试行,由贵州省教委条件装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和评估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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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和评估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2_—202_年)》和《广西“两基”攻坚实施规划》,加快我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步伐,到202_年实现全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 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实行的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九年义务教育。初等教育包括小学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初级中等职业教育和非正规教育。

第三条 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为单位。在县自评合格,市级政府核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其九年义务教育进行评估验收。

第四条 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标准及评估验收项目:

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99%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入学率95%左右,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辍学率: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左右,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左右。

3.完成率: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98%左右,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85%以上。

4.文盲率:15周岁人口的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

第五条 师资配备及水平标准、评估项目:

1.小学、初中教职工配备。各县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 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核定下达的编制数分解落实到各学校,并且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特别要重视专任教师的配备。教职工与学生比,县城小学1:21,农村小学1:23,县城初中1:16,农村初中1:18。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确需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

2.小学、初中教师都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3.教师合格率:小学教师(不含代课教师)中,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达到95%以上;初中教师(不含代课教师)中,具有高等专科学校毕业以上学历和取得专业合格证书的教师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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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1990年起补充的小学教师和从1993年起补充的初中教师的学历均须符合要求。

5.小学、初中校长经岗位培训,分别取得县级和市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

6.中小学专任教师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分。

第六条 办学条件标准及评估项目:

1.小学布局合理,既有利于儿童就近入学,又注重规模效益。在城镇,适龄少年就近进初中学习;在农村,原则上每个乡(镇)设一所初中。

2.小学、初中具有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课桌椅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小学基本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暂行标准》要求,生均校舍面积4.18平方米;初中基本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必备办法条件暂行标准》要求,生均校舍面积5.59平方米。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不在危房上课、食宿、工作、活动,没有发生校舍倒塌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除外)。

3.小学的教学仪器设备、仪器室建设配套,参照教育部202_年印发的《小学数学自然教学仪器配备目录》,村完小基本达到第三种配备方案(学生分8组进行实验),乡(镇)中心小学、县城小学基本达到第二种配备方案(学生分12组进行实验)。初中的教学仪器设备、实验室、仪器室建设配套,参照教育部202_年印发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乡(镇)初中基本达到第三种配备方案(学生分8组进行实验),县城初中基本达到第二种配备方案(学生分13组进行实验)。

4.电化教育设备,小学、初中分别按原国家教委1992年颁发的《小学电化教育设备配备标准》和《中学电化教育设备配备标准》(教电〔1992〕1号),村完小按三类标准基本配备,乡(镇)中心小学达到三类标准,县城小学达到二类标准;乡(镇)、县城初中达到二类标准,其中县城初中和部分农村初中应有计算机教室和一定数量的计算机。

5.县城小学有固定的劳动教育基地,农村小学平均每班有0.5亩基地。县城初中有固定的劳动教育基地,乡(镇)初中平均每班有1亩基地,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达到原国家教委1992年颁发的《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三类标准。

6.小学、初中图书馆(室)建设,参照教育部202_年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教基〔202_〕5号),农村小学生均5册以上,县城小学生均15册;乡(镇)初中生均10册以上,县城初中生均20册以上。

7.小学音乐、美术教学器材,参照教育部202_年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202_〕17号),农村小学达到三类标准,县城小学达到二类标准。初中音乐、美术教学器材,参照《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目录》和《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初级中学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教体艺〔202_〕17号),乡(镇)初中达到三类标准,县城初中达到二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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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学体育器材设施,参照教育部202_年印发的《小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教体艺〔202_〕11号),县城小学达到城镇小学必配类标准,有各种器材和设备38种;农村小学基本达到乡村小学必配类标准,有各种器材和设备36种。有条件的学校可按选配类要求选配。初中体育器材设施,参照教育部202_年印发的《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教体艺〔202_〕11号),县城初中达到城镇中学必配类标准,有各种器材和设备38种;农村初中基本达到乡村中学必配类标准,有各种器材和设备37种。有条件的学校可按选配类要求选配。

9.小学、初中卫生室建设,按原国家教委1990年印发的《中、小学卫生室器械与设备目录》(教体〔1990〕013号),村完小、乡(镇)小学参照Ⅲ档配备标准酌情配备,乡(镇)初中、县城小学基本达到Ⅲ档配备标准,县城初中基本达到Ⅱ档配备标准。

第七条 教育经费的指标要求

1.县财政对教育拨款的增长比例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生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2.各县确保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不含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专项转移支付)的65%用于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每年财政新增的教育事业费(以202_年为基准),每年新增数扣除增人增资外,全部用于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每年财政新增扶贫资金(不含以工代赈资金)的30%用于实施九年义务教育。

3.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经费使用方案,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教育经费管理制度完善,账目清楚,无挪用、克扣、侵占、贪污义务教育经费的现象。学校按规定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无擅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乱收费现象。教师应享受的各项待遇落实,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应按编按时足额发放,没有拖欠事业费(含职工工资及各种补贴)现象。

第八条 教育质量的指标要求

1.把德育摆在学校工作的首位,小学、初中要达到教育部1998年颁发的《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要求,校风正,校纪严,学生遵守行为规范(以操行评定为依据)的合格率达到99%以上,在校生犯罪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下。

2.小学、初中能按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广西九年义务教育课程计划》以及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开足课程,保证课时,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3.小学、初中取消留级制度。毕业年级学生的毕业率达到90%左右。

4.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体育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第九条 学校管理的要求

1.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管理,学校领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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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健全,教学秩序正常。

2.学校及周围环境安静,没有噪音干扰,没有污染源,校门前和两侧没有堆放垃圾或杂物。

3.校园内美化、绿化、净化,教室、宿舍整洁有序,厨房饭堂卫生,厕所清洁。

第十条 个别县如在202_年前达到第四条各项标准要求,并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有住房、有教具及必备资料,而办学条件暂时达不到第六条各项标准要求,可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要求。但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在一至二年内达到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乡(镇)和县城学校根据县规定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期限,对照标准逐项进行自查,确认达到普及要求的,可于每年8月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报告,县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授权教育督导部门组织对其进行评估,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的乡(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其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乡(镇),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乡(镇)”称号,发给奖牌,并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达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的县,由县人民政府自评合格后,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向该县公示5天,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合格后,于每年8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评估验收申请,并抄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组织对申请评估验收的县进行评估。凡全面达到各项指标要求的,向该市、县公示5天,然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其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授予“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称号,发给奖牌,予以奖励,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国家教育部审批。

第十四条 凡负责对下级进行评估验收的单位,应组织“普九”评估验收团,评估验收团下设若干个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评估验收工作归口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管理。

第十五条 评估验收工作步骤

1.培训人员。组织学习有关文件,明确任务,掌握标准,熟悉评估方法,做好分工。

2.检查评估。听取受检单位汇报,分组深入基层逐项评估,写出评估意见,填写有关表格。

3.总结评定。各组集中汇报,对受检单位是否达到普及标准作出评定,写出评估验收报告,向受检单位反馈。

第十六条 评估验收可采取审计教育经费,听受检单位汇报,查阅有关基建、财务、师资、教学等资料,查看办学条件(校园、校舍、教学设备)和校风、校貌,访问师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召开座谈会,评估验收团评议等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评估验收一个县所需时间,应不少于5天,所需经费由受检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乡(镇)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县必须继续采取措施,巩固、提

三味书屋

高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如发现弄虚作假和在验收后连续两年或在国家教育部抽查时未能达到各项指标要求的,即由授予单位撤消其“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乡(镇)”或“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县”称号。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

第十九条 本标准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普及义务教育标准和评估验收办法》的说明

一、第二条

1.在现阶段,九年义务教育即为“六·三”学制的教育。

2.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可等同于普通初中教育。

二、第四条 小学、初中教育普及程度的标准

1.入学率

学年初适龄人口在校学生数

(1)小学入学率=----------×100% 学年初适龄人口总数

初中阶段在校学生数

初中阶段入学率=×100%(此项为毛入学率)初中阶段适龄人口数

(2)义务教育对象,包括适龄的正常儿童(少年)和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正常儿童(少年)指生理、心理正常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生理、心理正常而肢体残疾的儿童(少年)。

(3)小学适龄儿童起止年龄,按六年制计算为7至12周岁。初中适龄少年起止年龄,按“

六、三”学制的计算为13至15周岁。执行六周岁或八周岁入学的地方,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起止年龄依次递减或递增一周岁。

(4)入学率按正常儿童(少年)、盲儿童(少年)、聋哑儿童(少年)、弱智儿童(少年)分项统计,分别达到第四条第1款的要求。

三味书屋

(5)学年初适龄人口在校学生数指学年初在小学上学和在高一级学校上学的以及已毕业、结业的适龄儿童总数。

(6)初中阶段在校学生数指学年初初中在校生(含适龄生、超龄生及不足龄生)和在高一级学校上学的以及已毕业、结业的适龄少年总数。

(7)丧失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经办免学或缓学手续的,可从适龄人口总数中减去,不作计算。但不能把能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都当作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

2.辍学率

上学年初到下学年初辍学学生总数

(1)小学(初中)辍学率=-----------------× 100% 上学年初在校学生总数

(2)辍学学生指中途不再上学而离校的学生,包括退学(办手续及不办手续),流失、休学后到期不复学的学生,不包括毕业、结业、转学、死亡以及按规定办理了休学手续未到复学期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开除学生,如开除应作违法论,学校应让其复学。

3.完成率

(1)15(17)周岁人口初等(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

15(17)周岁人口中小学(初中)学业完成人数

=----×100% 15(17)周岁人口总数

(2)学业完成人数指该年龄人口小学(初中)毕业人数、结业、读满规定年限未取得毕业结业证人数以及经过非正规教育达到相应学业水平或年限的人数之和。

4.文盲率

15周岁人口中文盲数

(1)15周岁人口文盲率=--× 100% 15周岁人口数

(2)脱盲标准:识1500个汉字,能看懂浅显通俗的报刊、文章,能记简单的帐目,能书写简单的应用文。

三、第五条 师资配备及水平标准

学历合格教师人数

1.教师合格率=-------------------------×100% 专任教师总数

三味书屋

2.学历不合格但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教师亦算学历合格教师。

四、第七条 教育经费的指标要求

1.财政对教育拨款增长情况,一般以评估验收时近三年的数字进行比较。

2.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税费改革后转移支付,一般检查评估验收时近三年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3.公用经费包括办公用品费、五金电器费、教学用品费、电化教学费、实验用品费、体育用品费、保健卫生费、音乐美术器材费、图书经费、劳动教育费、房屋维修费、设备购置费、差旅邮电费等。

4.教师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包括:工资增加10%、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民族教育生活补助、任教满30年(女25年)退休领全额工资和政策规定干部应享受的其他待遇等。没有拖欠教职工工资及各项补贴,指教职工能按月领到全额工资及各项补贴。

五、第八条 教育质量的指标要求

1.德育

(1)学生遵守行为规范,以操行评定为依据。如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合格以上为合格。如果按甲、乙、丙、丁评定,丙以上为合格。

(2)在校生犯罪,指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学生触犯刑律,受型事处罚,包括进入监狱和少管所的学生,不包括进入工读学校的学生。

(3)除犯罪进入监狱和少管所的学生外,义务教育阶段不能开除学生学籍,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如学生有违反社会治安及校规校纪行为,应加强教育工作,使其改正。

2.村完小以上小学、初中均要按教学计划开足课程,保证课时,按时完成教学任务。小学教学点、复式班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课程,但必须保证完成语文、数学两科教学任务。

实际毕业人数

3.毕业率=-×100% 学年初毕业年级学生数

六、受检单位应准备的材料

1.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准备好下列材料:

(1)自查报告(含各种表格)

三味书屋

(2)近三年来的教育年报表及招生文件、招生计划;

(3)近三年来的教育经费报表及审计机关的审计资料;

(4)202_年人口普查人口学业基本数据及近三年来的人口资料;

(5)宣布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告或文件;

(6)有关的其他材料。

2.学校应准备好下列材料:

(1)学校服务范围内近三年来适龄儿童、少年名册及入学率、辍学率、完成率、文盲率材料;

(2)学校基本情况材料(含教职工、学生、校舍、设备、经费数据材料);

(3)在校各年级学生入学时交回的义务教育学生卡片,没有卡片的202_年及以前入学的年级,可备名册);

(4)在校各年级学生入学时交回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及其存根;

(5)在校各年级学生变动情况登记材料(含转入、转出、辍学、休学、死亡等登记材料);

(6)在职教职工名册,教师学历证书、专业合格证书,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7)学校各种规章制度材料;

(8)近三年教育教学计划、总结及学生德、智、体成绩统计材料;

(9)其他有关材料。

七、评估验收方法

1.普及程度

(1)入学率。从三个方面进行检查:一是查阅县或乡(镇)人口学业基本情况数据中小学、初中学龄人口、在校生及已毕业、结业、肄业学生数,计算入学率;二是重点抽查若干所小学、初中适龄人口、在校生及已毕业、结业、肄业学生数,计算入学率;三是查阅近三年来小学招生文件中招生计划及年报表中的招生人数、学龄人口,计算入学率。

(2)辍学率,从三个方面进行检查:一是查阅县或乡(镇)上学年初入学时的人数,现有人数,计算辍学率;二是重点抽查若干所学校近三年来在校学生变动情况,计算辍学率;三是对若干所学校若干个毕业班进行点名(拿该班一年级时的名册或学生卡片点名),计算辍学率。

三味书屋

(3)完成率。从两个方面检查:一是查阅县或乡(镇)近三年来毕业人数及其入学时的适龄人数、入学人数,计算完成率;二是查15周岁及17周岁人口数,完成小学、初中教育人数,分别计算完成率。

(4)文盲率。检查广西通过国家扫盲验收以后的巩固提高情况。

2.师资水平

教师合格率及校长岗位培训合格率从两个方面进行检查:一是查阅教职工名册,二是查阅教师学历证书、专业合格证书及校长培训合格证书。

3.办学条件

(1)查阅校舍、设备登记材料及使用记录。

(2)实地查看校舍、设备现状

4.教育经费

(1)查阅近三年来县或乡(镇)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是否达到要求,学校教育经费收支情况。

(2)访问教师是否能按月领到全额工资及各种政策性性补贴。

5.教育质量

(1)查阅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表、总结及成绩统计资料、学生卡片。

(2)通过查阅资料及实地考查,了解留级情况。

(3)召开学生家长座谈会及走访群众、听取他们对高校教育质量评价。

6.学校管理

(1)查阅各种规章制度材料;

(2)实地观察校貌、校风、校纪。

第四篇:陕西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复查评估验收办法

陕西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

复查评估验收办法

陕西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复查评估验收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引导学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合理配置教学设备等教育资源,提升学校教育技术装备水平,指导学校有效的使用各种教学仪器和设备,全面开展实验教学等实践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整体素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的决定》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陕教基„202_‟84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普实”成果,提高“普实”的质量和水平,加强实验教学,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我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复查评估验收办法。

第二条

复查评估验收的依据是:教育部202_年颁布的《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陕西省教育厅202_年颁布的《陕西省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和《陕西省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普通高中的教学仪器配备参照教育部202_年颁布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调整意见》以及省教育厅202_年5月颁布的《陕西省普通高中教育技术装备规范(试行)》(陕教基„202_‟27号),结合我省课程改革实际,坚持“实用、适用、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市县(区)两级应在认真贯彻教育方针、熟悉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对基层教育装备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和认真指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通过省级“普实”验收四年以上的县(区),可以申请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复查评估验收。

第五条

复查评估工作以县(区)为单位进行,其范围是:县(区)所属的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初级中学(含九年制学校)、各类小学、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民间以其他形式依法开办的所有中小学校。

第六条

县(区)实验教学管理机构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县(区)设有专门的教育技术装备及实验教学管理机构(或其他部门专人管理),建制合理、职责明确。

二、科学、规范地指导学校进行实验室、各功能部室及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仪器设备、器材的配置等方面的工作。

三、对全县(区)中小学校的教育技术装备、实验管理教师进行有效管理,档案资料齐全、规范,有条件的可实行电子化管理。

四、配合县(区)相关部门,指导学校使用好仪器装备经费,切实把好产品质量关。

五、指导学校积极开展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促进实验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日常化。

六、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下列活动: 1.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管理与研究。2.实验教师及各部室管理教师的培训。3.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核。

4.自制教具、小制作、小发明评比等活动。第七条

学校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能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和实验室建设的相关标准,对实验教学工作做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管理措施到位;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软、硬件”全面建设,做到协调、均衡发展。

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能面向全体学生,注重发挥实验教学和实践活动在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创新精神和科学素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重视学生个性特长的充分发展,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评价制度,为全体师生创设良好的实验、实践教学条件和环境。

三、实验室配套设备

1.实验室、仪器室、准备室、药品室等部室内外布局合理,间数及面积达标。

2.实验台(桌)凳、仪器柜、供水、供电、通风、采光、窗帘、台布、安全设施及实验室内外环境符合要求。

3.演示仪器、分组仪器和实验器材配备的品种、数量达到相应标准,质量合格。

四、实验室管理

1.有专、兼职的实验室管理教师和实验教师,且配备数量合理,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符合要求。

2.规范建立资产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记录规范、完整;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自制教具档案、资料齐全。

3.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制度齐全。

4.实验室管理科学、规范,“五防”措施到位、有效。

五、实验教学

1.实验教学工作有校级领导主管,有良好的实验教学氛围,有健全的实验教学考核机制和实验教师自觉提高业务水平的激励机制。

2.演示实验开出率,分组实验开出率、设组率、覆盖率、成功率、及时率都达标。有条件的学校可向师生开放实验室。

3.有规范的学生实验报告,并进行认真批改。4.能认真组织实验操作考核工作,记录完整。

5.能开展自制教具、小制作、小发明活动,并有完整的工作记录。

6.重视实验教学研究,并能根据学校实际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活动。

六、学生实验操作规范、熟练,能明确讲述实验原理,能正确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

七、学生和家长对学校实验、实践教学工作评价较好。

第三章 评分细则及标准

第八条

县(区)级管理机构评分细则(详见附表3)第九条

学校评分细则(详见附表4~附表6)

第四章 评估验收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申报与评估

一、组织领导

“普实”复查评估验收工作由“陕西省教育厅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验收领导小组”领导,由省教育厅组织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二、自查、申报

以县(区)为单位,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逐校自查,全县中小学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后,填写《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区)复查评估验收申请表》(附表1),县(区)政府签署意见,向市教育局呈报自查情况报告,请求市级审查。

三、市级审查

市教育局对申报县(区)进行达标情况审查,认为合格后,在“附表1”上签署意见,向省教育厅和教育厅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呈送报告,申请省级“普实”复查评估验收。

四、省级调研

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与市教育局共同对县(区)普及实验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填写《陕西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县(区)复查评估验收情况调研表》(附表2),若条件基本符合验收标准,上报省教育厅“普实”领导小组,安排复查评估验收。否则,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继续整改,待符合标准后再验收。

五、评估办法

对基本符合评估条件的县(区),由省教育厅“普实”领导小组组织“普实”专家组对其进行复查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工作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随堂听课、查阅档案、抽查学生实验操作、与师生及家长座谈等方式进行。对检查对象采取分项目量化赋分的办法,满分为100分。

1.县(区)实验教学管理机构合格分为90分;

2.学校合格分为85分,其中“仪器配备”和“实验教学”两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总分的90%,若其中一项的得分低于该项总分的90%,则该学校视为复查不合格学校。

3.县(区)实验教学管理机构合格,且全县(区)学校抽查合格率在90%以上,方可视为该县(区)为“陕西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复查合格县(区)”。

六、表彰及奖励

省、市两级联合复查评估验收合格的县(区),由省教育厅向其颁发“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区)复查合格证”。每隔3年,省教育厅对“普实”工作突出,实验教学成绩显著的县(区)、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区)复查评估验收申请表

2.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区)复查评估验收情况调研表

3.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区)复查评估验收评分细则(管理机构)

4.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区)复查评估验收评分细则(小学)

5.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区)复查评估验收评分细则(初中)

6.陕西省中小学实验教学普及县(区)复查评估验收评分细则(高中)

主题词:教育 印发 实验教学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教育部基础教育司。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委厅各领导,有关处室。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_年10月18日印发

打印人:任芸 校对:赵朝岐 共印60份

附表

第五篇:实验教学普及工作汇报材料范文

壮岗二中教学教研制度

壮岗二中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一、成立领导小组 开展教研活动

成立以校长为核心的普实领导小组,定期举行实验教学研讨活动,确立“实验教学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课题,有计划的进行实验公开课,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不断适应新教学形势的需要。

二、实验教学仪器配置

严格按国家新一类标准配备与更新,实行动态管理,我校实验仪器、音、体、美、卫、劳技器材、图书数量已全部达标,实验用房基本达标,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实验室水、电路畅通,地面整洁,窗帘、室内张贴物整齐划一,文化氛围浓郁,各种安全设施齐全,无安全隐患。

三、教学仪器管理

配备专任实验教师三人,全部有专科以上学历,经过市县培训后,持证上岗。并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各种仪器管理规范,仪器摆放科学美观,仪器使用说明书,实验教学计划,财产档案完备,标签分类明确。实验及时维修和每月一次大检修,确保使用正常,每学期一次仪器清查。各种仪器、药品分类编号排放,严格仪器借还制度,危险药品专橱双锁,切实抓好实验室“十防”。

四、教学管理

按要求开足开全课程,分组实验、演示实验开出率达100%,学生实验操作熟练,成立兴趣与创新活动实验小组,实行全天候的开放实验室,实验教学已成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主要阵地。有计划的进行实验教学研讨,举行公开课,并根据实验教学的特殊的工作环境,对实验教师实行特别补贴,有力的调动的他们的积极性。

壮岗二中教学教研制度

五、档案管理

——建立建全仪器账簿,账、表、物三统一。建立“四规则、两职责”,并上墙装裱,有详实的仪器入库登记,有专门的档案橱。

——制定教学计划,有齐全的实验记录,教学进度表。——实验通知单完整齐全、按年级、科目装订成册。——说明分类存放完整,有维修保养记录、真实详细。

六、学校的高度重视是搞好实验室建设的前提

搞好中学实验室建设可以促进学校的整体发展,是对学校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方面,就我市来说规范化学校验收、校园环境示范学校验收、以及学校督导评估工作都把实验室建设作为重要的评价依据,这就不能不引起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加大了对实验室建设的投资力度,这是搞好实验教学的有利的因素。此外,学校每年还要拿出相当的资金来购置药品,更新仪器,使实验室的硬件建设不断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这项成绩的取得,主要取决于学校领导集体的远见卓识。

七、发挥实验教师的积极性是搞好实验室建设的基础

中学实验室的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既涉及到教育、教学、教研,也涉及到管理、服务、档案、安全,这些任务的专业性技术性都很强,这就要求实验教师不但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综合能力。实验教师的思想品德和工作态度在实验室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实验教师愿意从事实验室工作的很少,兼职实验教师较多,老教师较多,这种现象具有普遍性,农村中学更为突出,其原因是实验室的工作不易出成绩,实验教师的待遇低、职称评定、评优等受到影响,实验教师多在准备室办公,化学实验教师的身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管理人员专业知识的不足也造成了管理上的“售货式”,完全依赖授课教师的指令和要求,以及“自选式”管理,不能辅助授课

壮岗二中教学教研制度

教师主动的开展工作,我们暂把该类情况称为“一把锁”现象,严重制约实验教学发展。因此,要搞好实验室建设,发挥实验教学的优势,必须配有德才兼备的实验教师,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考虑他们的实际困难,为他们的工作排忧解难。实践证明细致思想工作是发挥教师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手段。

1、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实验教师是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实验是探究性学习的重要途径,实验教学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搞好素质教育首先应该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建立实验教师的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实验教师的专业进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①实验教师的职业道德;②现代教育理论教改经验;③实验教学研究与创新;④现代教学技术知识及设备的使用;⑤实验室的现代化管理。

2、加强自身修养,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水平

实验教师要充分认识实验室工作的重要性,把实验与培养新型人才紧密联系起来,做到爱岗敬业,注意不断更新知识,加强专业理论知识和现代化教育技术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实验操作技能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的能力,熟悉课程标准和教材,对所有实验做到心中有数,加强实验教改的研究和多功能教具的研制,要学会服务学会管理,不断提高综合管理能力及创新能力。

3、创造良好的氛围

为了使实验教师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学校领导、教师都要关心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认识实验室工作在培养新型人才、提高教学成绩及推动学校发展中的作用,同时要教育学生尊重实验教师的劳动。

八、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是搞好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环节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物质基础,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

壮岗二中教学教研制度

和综合能力,应当注意仪器的更新换代和现代化教学设备的引进。

九、建立健全的制度档案是搞好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保障

1、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搞好实验室建设,规范内部管理,必须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如实验教学及教研计划的制定;实验教学的实施及评价。(2)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如仪器设备破损赔偿制度和报废制度。(3)药品管理制度,如试剂的使用规则,易燃或具有腐蚀性药品与有毒药品的使用规则。(4)实验室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如实验教师岗位职责,仪器药品存放规则,实验室规则等。(5)安全管理制度,如实验室安全守则,常见伤害的救护及应急措施等。

2、实验室档案的建立

实验室档案的建立是中学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将老师们在实验教学、研究探索及学生小组活动的经验和成果记录下来以便再用,也为实验室和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提供可靠的资源数据。实验室档案可概括为以下几类:

(1)实验室建设类:①实验室建立的时间编制;所承担的班组数和学生总数。②各室面积及分组情况。③试验教师的情况。(2)实验室设备类:①仪器设备,主要指仪器设备的类别(按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分)、名称、型号、产地、规格、单价、购入量等。②现代教学设备,指计算机、电视、实物投影、液晶投影机等购置日期、产地、型号、使用情况记录等。③化学药品类,按一般药品(单质、氧化物、酸、碱、盐、有机物)和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等分类,包括购入记录和使用记录。

(3)实验教学类:①实验教学计划,包括试验教学现状,学生实验技能分析,本学期实验教学的主要目标任务和要求,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措施,进度安排等。②实验登记表,包括试验年

壮岗二中教学教研制度

级、课题、试验类别、日期、实验所需仪器药品、实验效果、仪器性能、安全事故记录等。

(4)实验活动类:①实验科研记录、课外小组活动记录、会考实验记录等。②实验教学总结、实验室工作计划和总结。③实验抽查和常规检查记录。

实验教学普及县标准及检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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