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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五大管理”打造现代道路运输业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13-60875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31 08:37: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我省“五大管理”打造现代道路运输业

我省“五大管理”打造现代道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客货运输需求、方便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截至2011年底,全省营运车辆发展到114.8万辆,从业人员238万人,等级客、货运站分别达到1364个和504个,道路客、货运量占社会总运输量的比重分别达到95.3%和88.6%,道路运输生产的基础性作用和“兜底”作用有效增强,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3月8日至9日在济南召开的全省运管工作会议提出,全省道路运输工作要强化行业管理、产业管理、安全管理、社会管理和队伍管理“五大管理”,用四化管理的理念强化行政管理,用科学发展的理念抓好产业管理,用本质安全的理念强化安全管理,用“两保两树”的理念提升社会管理,用构建运管文化的理念推进队伍管理,不断提升道路运输“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建设现代道路运输业。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将推招投标制

去年以来,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成了我省交通运输信访的突出问题。原有的许可方式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且面临廉政风险。

“推进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改革,引入招投标制度,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局负责人表示,国家、省和交通运输部已对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同一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从江苏、浙江等外省市的经验看,他们实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招投标制已经取得很大成效。今年,我省将稳步推进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许可方式改革,推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目前,已制定出台《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了考察、调研,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改革打下了基础。

除了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改革,我省还积极推进道路运输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和完善。今年,将贯彻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人本化“四化管理”理念,制定出台加强道路客运融资承包车辆安全管理及推进集约化经营的意见和驾驶培训教练车管理办法、道路运输站场建设管理办法、包车客运管理规定、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辅助业备案管理办法、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等七个规范性文件,以及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统计管理办法、道路运输科技创新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等两项内部管理制度。

同时,积极探索道路运输网上许可受理和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对涉及行政许可的事项坚持事前公示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交运、荣庆集团搭上“航空母舰”

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把行业管理与产业管理的职责有机结合起来,既从管理的角度加强行业监管,也从发展的角度强化产业培育。管好运输市场是手段,做大做强运输产业才是目的。

经过多年发展,我省已涌现出山东交运集团、荣庆集团等运输骨干企业。但数量还太少,与国际、国内知名运输企业相比,仍不够大、不够强。

去年以来,我省在这方面取得两项重要突破。荣庆集团与国际最大的冷链物流企业合资,引进3亿元投资打造高端冷链物流园;山东交运集团与韩国现代商船株式会社组建合资企业,携手拓展陆海综合货运物流业务。与行业顶尖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的合资合作,使我省运输企业绑到了产业发展的“航空母舰”上,成为“航母”的一部分。此举不但为合作各方发展运输业提供了广阔前景,而且对我省道路运输企业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我省提出,做大做强道路运输业,核心在于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要把支持产业发展的着力点放到骨干龙头企业上,坚持政策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引导优势资源向骨干龙头企业集中,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外部环境问题,激发企业加快发展的内生动力。继续大力推动客运集约化和货运公司化经营,鼓励兼并重组,不断提高运输市场集中度。发挥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组织成立甩挂运输联盟,鼓励企业在自我发展的同时,加强战略合作和强强联合。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培植几家在全国有较大影响、能引领行业发展的大型龙头运输企业。

1.25万辆客车将安装北斗和GPS双模终端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7·22”事故发生后,我省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顿,围绕整治10个方面的薄弱环节、建立6个方面的长效机制,全力开展工作。目前,我省已全面完成营运卧铺客车改造和具有拍照回传功能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任务。出台了停批2000公里以上客运线路和卧铺客车,新增客运班线实行集约化经营,大力推行安全告知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和驾驶员安全承诺制度等办法措施。制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两客一危”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入网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营运车辆GPS监控管理方面,进一步统一了思想,理顺了关系,明确了职责。截至目前,全省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45951辆,其中通过省技术服务平台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的车辆已占总数的79.23%。交通运输部将我省列为首批北斗工程示范省份,承担了12500台双模终端的安装任务,将进一步提升动态监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安全是压倒一切的重大责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运管机构在行业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得到明确,即“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在进行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工作中,严格资质条件,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严把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符合要求;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站、上车,不放超员车辆、带病车辆出站。

质量信誉考核成行业管理新抓手

潍坊大业化工有限公司欲在青岛寻找一家运输企业进行合作,看到青岛广汇燃气运输有

限公司的考核“优秀”公示结果后,公司负责人主动打电话表示要与之建立合作关系。“与考核优秀的企业合作,我们放心!”这位负责人表示。

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把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作为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从2007年开始,首先在客运出租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实施了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在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别于2008年、2009年和2011年,将货运、客运和驾培行业纳入考核,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在整个道路运输行业全面展开。

道路运输是直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日常生活的窗口行业,承载着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责。特别是随着税费改革的实施,行业管理部门失去了审批收费的抓手后,怎样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稳定、提升服务水平,成了现实而紧迫的问题。青岛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实施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转变了过去陈旧的管理观念,创新了管理模式;加强了行业监管,规范了企业管理;加快了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了优胜劣汰、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推进了行业廉政建设,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氛围。

目前,我省道路运输系统把质量信誉考核作为提升服务质量、树立优良行风的关键性抓手,在各个重点子行业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建立长效考核机制。下一步,将扩大考核的社会影响,让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考核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考核结果,提高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

同时,大力弘扬“打浒英雄”、“运输铁军”等优良传统和行业精神,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努力形成富有行业特色、职工认同、社会认可的道路运输核心价值体系,用先进的思想引导人,崇高的精神感召人,良好的环境影响人,激发广大干部职工投身道路运输事业的热情,形成干事创业的强大合力,为现代道路运输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篇: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9号)

现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黄镇东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的运输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商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后批复。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应当及时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在中国内地投资道路运输业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暂行规定》(交运发〔1993〕1178号)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交通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20日(中央法规)

第三篇: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1年第9号

现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 黄镇东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第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商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后批复。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应当及时到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在中国内地投资道路运输业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暂行规定》(交运发〔1993〕1178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修正)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4号 【发布日期】2014-01-11 【生效日期】2014-0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交通运输部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4号

2014年第4号《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1月11日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四条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十八条中“对外贸易经济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九条第(二)项,将第(三)项修改为第(二)项,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五、在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01年11月20日交通部、外贸部发布根据2014年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应当及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在中国内地投资道路运输业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20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暂行规定》(交运发〔1993〕1178号)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4号

2014年第4号•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1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1月11日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中“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四条中“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十八条中“对外贸易经济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二、删除第九条第(二)项,将第(三)项修改为第(二)项,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五、在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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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20日交通部、外贸部发布,根据2014年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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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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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信证明。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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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应当及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投资者以及海外华侨在中国内地投资道路运输业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20日起施行。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暂行规定‣(交运发„1993‟1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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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五大管理”打造现代道路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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