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环保分级审批
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2_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环评 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202_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环保审批分级管理文件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豫环文〔202_〕250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
(202_年本)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33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_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我厅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分级审批目录(202_年本)》印发你们,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原《分级审批目录(202_年本)》同时废止。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_年本)
第三篇:环保审批
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第1、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第1、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第1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33条、第36条第2款 许可条件: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1)建设项目概况: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措施;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对噪声、振动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对绿化措施的评价和建议、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
(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
(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
(8)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9)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具体的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文件的结论确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新建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洗衣业、加油站、机动车修理业容易发生废气、噪声、异味扰民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应征得项目周围居民同意。
3、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推荐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2)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4、含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放射性相关内容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专篇,如按照推荐标准中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5、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96)和《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98)的规定编写。
1、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1)符合《北京市为保护环境禁止建设项目、禁止建设地区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区的名录》的要求;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4)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5)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6)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7)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8)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9)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1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2_)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及其导出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5、餐饮项目:
(1)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3)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6)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我局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网上提交);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书面文档2份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含图片等JPG/PPT文件);(2)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2_]88号)的要求。
3、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各1份及扫描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可只提交建设项目情况说明)
4、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1/202_或1/500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A4(竖向)装订,同时应提供CAD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
5、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须提供扫描文件);
6、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除提供上述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地理位置图、单位平面布局图及放射性工作场所平面图。
2、辐射人员基本情况介绍。
3、新建项目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正本复印件,改扩建项目、退役项目提交许可证复印件。退役项目另附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4、有效的工作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5、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仅对环境保护部发证单位)示范文本: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new)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new)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填表说明(new)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表说明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许可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工作时限:
报告书30个工作日、报告表20个工作日、登记表10个工作日。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则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其许可条件、时间和程序同新申报。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其许可条件同新申报,时间为10日。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各区县环境保护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83978128
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 65258800-8356 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5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3楼 4000107070 朝阳区霄云路1号 84681150 海淀区阜石路甲67号4楼 68465956 丰台区七里庄路20号 63860629 石景山区八角西街16号行政服务大厅 68862805 门头沟区滨河路72号政府招商服务大厅 69859428 房山区长阳昊天北大街38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0342022 通州区永顺镇滨惠北二街5号 69514027 顺义区府前西街6号经济服务中心 81493343 大兴区新华大街3段15号行政中心2楼 81296041 81296042 昌平区龙水路22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69741630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89994847 怀柔区开放路33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 69687712 密云县新东路,新东环岛西北侧 69069651 延庆县东外大街70号县工商局一层 6914054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0号亦城国际A座B座间裙房二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67857533 办理时间:
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周一至周五9:00至12:00、13: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区县环保局办理时间请咨询当地环保局
第四篇:环保审批
环评审批
事项名称
受理单位
事项分类
事项性质
事项类别环评审批城市建设局,环保科行政许可事项承诺件
1.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3.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4.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3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书面申请报告(新建项目且无特别说明事项的,可不提供)项目法人代表授权经办人办理环保审批事项的委托书,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名称证明:新办企业或更名企业提交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其复印件;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使用证明:使用场地属自有厂房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界址点坐标图复印件;使用场地属租赁厂房的,提交《租赁合同》和业主的《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界址点坐标图复印件;特殊情况,须提供足以证明场地产权及功能的有关文件复印件需要落实环保“三同时”的项目须提交污染治理设计方案。按规定,污染治理设计方案须由获得《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并经认证登记的单位编制扩建、改建、迁建、延期、更名项目须提交由原批准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有危险废物产生的项目在办理延期、扩建、改建、更名等申请时,须提交工业废物处理协议书复印件及最近一年的危险废物拉运“六联单”复印件建有废水处理设施的,提交《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最近一的监测分析报告单复印件及污泥等危险废物拉运“六联单”复印件项目选址位于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须补充提供:生产经营性建筑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复工证明;辖区办事处出具的所在建筑物建成时间及周边市政排污管网是否完善的证明
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 申办流程说明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 事项咨询
收费标准及依据
事项备注
第五篇:环保审批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服务指南
202_-8-9 16:50:42
一、报审依据和报审范围
1〃报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设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2_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九条、第十条;
(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_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2〃行政许可内容和报审范围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凡在我区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可能对环境有影响建设项目及土地、流(海)域开发项目,都必须在办理立项和工商登记前到环保部门报审。具体项目包括:
(1)工业建设;
(2)水利工程(含河湖整治)、围海造地工程、海岸工程;
(3)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4)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5)饮食、屠宰、旅馆业、娱乐场所、旅游区;
(6)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旧城改造的总体规划建设及具体项目;
(7)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8)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厂(场)、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9)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1)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3)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4)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2_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2_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
5、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生产类、饮食娱乐类原件4份,土地开发类原件3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2)Ⅰ类项目及按《关于调整市、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深环[202_]75号)规定须报深圳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2_年第51期)执行;
Ⅱ类项目及按《关于调整市、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深环[202_]75号)规定须报我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使用场地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三)、(四)项。
6、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宝安区外商投资联合办公服务中心环保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teniu.cc)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审查
第十一条环保总局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环保总局主要从下列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第十三条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第四章批准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不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环保总局在作出批准的决定前,在政府网站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目录,公示时间为5天。
作出批准决定后,在政府网站公告建设项目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环保总局重新审核。
环保总局从下列方面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重新审核:
(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
(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
若上述两方面均未发生变化,环保总局作出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期限
第十八条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分别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依法应当由环保总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将审批决定向环保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