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关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转为经营
服务性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建设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2_]1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收费标准仍按苏价服[202_]26号、苏财综[202_]11号和苏价服[202_]14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各有关执行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和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同时,要严格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政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
三、本通知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省物价局关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
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服[202_]146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精神,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由行政审批改为行业自律管理,由建设行政部门审查改为建设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审查。经研究决定,将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主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
二、现行执行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不变。鉴于建设部第134号令规定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前应先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增加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收费项目,标准为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12%。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并按经营性收费进行管理。上述规定自202_年7月1日起,试行两年。江苏省物价局
二00五年六月七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 苏价服[202_]26号苏财综[202_]1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监督工作,结合两年来我省施工图审查暂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现正式制定我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有相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和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中有关抗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涉及的结构安全、公共利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抗震设计审查范围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初步设计阶段抗震设计审查和施工
图设计审查时,可按本通知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设计审查费,用于审查工作日常支出。
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审查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减半收取设计审查费,安居工程免收此项费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和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开展设计审查工作,收取设计审查费: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持有价格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施工图技术审查机构应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
3、审查项目在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审查范围及审批权限内。
五、设计审查费必须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收费前,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专项用于支付直接或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审查费用。
六、各级价格、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设计审查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审查收费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技术审查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禁擅立审查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扩大审查收费范围。
七、本通知自二○○四年二月一日起执行,二○○四年二月一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表:江苏省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二ΟΟ四年元月十八日
第二篇: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企„202_‟182号
《江苏省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省外经外贸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2_]8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着力解决当前工业经济运行中有关外贸金融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_]51号)精神,特制定《省级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外经外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
(二)符合我省外经外贸发展政策;
(三)有利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企业实现发展方式转变;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择优扶持,突出重点。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资金申报相关业务的政策指导、受理项目申报材料、项目初审意见;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及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进出口信用保险
第四条 扶持范围
(一)出口信用保险,包括一般贸易出口、农产品出口、新兴市场出口、软件出口及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信用保险;
(二)进口信用保险,对全省企业进口属于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设备、资源类产品投保进口信用保险;
(三)“走出去”投资保险,对全省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承接境外总承包、一包工程项目投保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和买方违约保险业务。
第五条 扶持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注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
(二)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投保,并取得保费正式发票的企业。
(三)申报期间保费总额在3万元以上人民币的企业。第六条 扶持标准
(一)一般贸易出口方面
1、省属外贸企业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2、对省内企业出口新兴市场(除欧盟、北美、日本、港澳、台湾地区、中国保税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3、对省内企业农产品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
4、对省内企业软件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除外)。
5、对省内企业高新技术类产品出口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
6、以上资助可以累计享受,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全部申报保费的30%。
(二)进口贸易方面
对省内企业进口国家重点鼓励的先进技术装备、资源类进口产品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20%资助(包括进口信用保险和相应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三)对“走出去”项目方面
1、对全省企业“走出去”境外投资项目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
2、对全省企业承接境外总承包、一包工程的保险,按实缴保费的30%资助(包括投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和买方违约保险业务)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费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支付保费的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第二节
开拓国际市场 第八条
扶持范围
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包括参加国际展销会(博览会)的摊位、布展、展品运输、境外广告宣传费用;我省自办的境外展和组织参加的农产品展、高新技术展、品牌展(含香港、澳门等地区)摊位、布展、展品运输及境外广告宣传。
第九条
扶持条件
企业上出口海关统计数在1500万美元以上。第十条
扶持标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费用总额的70%。我省自办的境外展和组织参加的农产品展、高新技术展、品牌展的主要费用给予不超过80%的支持。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国际市场开拓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为 境外发票还需提供银行付汇单);
(三)项目相关证书、合同及参展通知等复印件;
(四)与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三节
进出口公平贸易 第十二条
扶持范围
(一)企业参加由国家(省)各进出口商会、协会等组织的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美国337调查、反垄断调查以及参与贸易壁垒和贸易纠纷的调查、应诉、抗辩、进出口贸易纠纷和涉外法律事务等涉及到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活动;
(二)省内企业对进口商品提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申请并被商务部立案调查的案件。
第十三条 扶持标准
(一)省商会、协会组织赴境外应诉、交涉、抗辩所支出的国际机票和生活费(按国家标准计算),按80%比例支持,最高上限不超过30万元;
(二)新立案件的律师费的9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行政复审案件律师费的8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四)日落复审案件律师费的7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人民币;
(五)向国外提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所需要律师费的70%,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六)企业发生的国际贸易摩擦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意义,企业积极应诉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且所支付律师费用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以上支持项目不重复享受。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进出口公平贸易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案件总结材料(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案件背景、应诉过程及结果、经验教训等);
(三)案件结案材料;
(四)企业从事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的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如是境外发票还需提供银行付汇单);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四节 国际电子商务 第十五条
扶持范围
(一)“江苏省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补助费用;
(二)企业加入江苏省国际电子商务平台的入网费。第十六条
扶持标准
(一)江苏省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比例补助,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100万元。
(二)入网企业按入网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80%扶持,单个使用方向支持上限2万元。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国际电子商务促进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所加入平台或开发平台的介绍材料(包含其域名、ISP号等)
(四)与国际电子商务促进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五节 出口品牌 第十八条
扶持范围
(一)境外商标注册费;
(二)出口产品境外认证费;
(三)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进行的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的律师费;
(四)收购境外知名品牌的费用;
(五)对新获得“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奖励。第十九条
扶持标准
(一)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70%扶持,单个项目支持上限50万元。
(二)获“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出口名牌”企业奖励20万元。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
(一)出口品牌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相关费用支出财务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是境外发票,还需提供银行付汇单)。
(三)相关注册证书、合同、境外机构出具的公证、批复文件等复印件;
(四)与出口品牌资金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六节 科技兴贸 第二十一条
扶持范围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对自主研发成功并形成500万美元以上出口规模、带动转型升级的项目;
(二)我省重点扶持的主导产业(电子信息、现代装备)的出口产品研发项目;
(三)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和环保)的出口产品研发项目;
(四)优势传统产业(纺织服装、冶金、轻工建材)的出口产品研发项目等。第二十二条
扶持条件
对符合二十一条规定的产业项目,上年海关统计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企业,其中苏北企业100万美元以上。
第二十三条
扶持标准
对符合申报范围的出口研发项目,根据申报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发资金投入情况及进度,经济指标、自主知识产权、出口创汇、项目预期收益等情况,给予研发费用比例不超过5%、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研发成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两年内形成500万美元以上出口规模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材料
(一)科技兴贸研究开发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科技兴贸研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研发项目的查新报告;
(四)企业前两年审计报告;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出口业绩证明材料(软件出具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数据表复印件或软件出口证明)。
第七节 出口基地 第二十五条
扶持范围
(一)经外经贸厅、财政厅共同认定的科技兴贸、机电、农产品、轻纺出口基地的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二)农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第二十六条
扶持标准
(一)出口基地公共技术平台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10%以内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出口基地公共技术平台是由行业组织、企业或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合资或合作兴办,以出口基地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测试、质量控制、产品检测所需的公共技术及设备,为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的制订、交易、推广、咨询、培训或出口产品自检、预检等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对农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按照良好农业规范(GAP)、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或有机产品等标准及相关要求,建立出口产品溯源和追踪体系给予投资额10%以内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出口基地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财务报告;
(四)从事出口基地公共技术、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项目资金实际支出证明材料。
第八节 企业“走出去” 第二十八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一般境外投资:省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生产加工、科研开发、建立营销网络等,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项目。
按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二)境外资源类投资:省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石油、天然气、矿产、木材、农业、渔业等资源类投资项目,按照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贴上限为300万元。
(三)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对经国家及省批准认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我方投入情况,给予我省控股企业专项资助。鼓励企业进入境外经贸合作区投资发展,对首次入区的我省企业给予扶持。
对投资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我省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首次入区投资的我省企业,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贴息:省内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项目贷款,项目合同在上年有效,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人民币。
对企业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项目贷款项目予以贴息,贴息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60万元。
(五)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各类保函:省内企业支付银行开具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业务各类保函费用。对企业上支付的银行开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等费用给予不超过80%补贴,单个项目上限40万元;开具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保函费用给予不超过70%补贴,单个项目上限为20万元。
(六)、对外承包工程大项目奖励:对省内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承包大项目给予奖励。已实施的单个项目合同额超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单个项目超1亿美元(含1亿美元)奖励60万元。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
除填写“走出去”项目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1)外,还需提供:
(一)申请境外投资补助项目:
1、企业的申请报告;
2、境外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3、境外企业的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外管或海关等部门出具)。
(二)申请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项目:
1、实施单位的批准文件;
2、境外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3、境内投资主体注册文件及资金、设备投入证明;
4、境外使领馆证明(合作区建设情况)或商务部确认文件。
(三)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需提供:
1、对外承包工程贴息项目需提供经商务部核准的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明。
2、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上年付息一览表(见附表3)、项目合同副本(复印件);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是否发生劳务纠纷、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4、银行贷款合同副本;
5、银行贷款支付凭证、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6、省辖市以上外经贸部门关于项目项下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复印件。
(四)申请对外经济合作保函补贴项目:
1、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2、保函复印件(中文本或中译本);
3、当保函费用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4、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下保函费用补贴时,须出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5、驻外经商机构对项目执行的书面意见,特别是是否发生劳务纠纷的说明;
6、省辖市以上外经贸部门关于项目项下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复印件。
(五)申请对外承包工程大项目奖励: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投标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
3、项目合同商务部分复印件;
4、驻外经商机构对项目执行的书面意见,特别是是否发生劳务纠纷的说明;
5、省辖市以上外经贸部门关于项目项下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复印件。第四章 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二)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外经外贸业务的书面文件;
(三)无违规违法行为,无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
(四)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报送统计资料。对符合基本条件的苏北地区企业予以优先安排。第三十一条
项目资料申报程序
县(市)属企业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外经贸局,县(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共同初审后,将申报项目汇总表(含电子文件)分别报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同时抄报省辖市外经贸局和财政局,并将申报项目的具体材料一份报省外经贸厅。省属企业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报送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以上申报材料送达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的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前。
申报材料要求完整、清晰,所有复印的票据材料一律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三十二条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共同建立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采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单位的财务管理状况、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内容(绩效评价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对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扶持发展资金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原《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申报202_年省级扶持外贸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苏财企[202_]59号)停止执行。
第三篇: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
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发布时间:202_-12-18 来源: 点击:2429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苏价服[202_]221号
苏财综[202_]89号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
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
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2_] 59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房屋所有权登记收费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收取的费用,不包括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或勘丈)费用,测绘收费另文下达。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包括所有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住宅房登记费统一按套计收,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办理住宅房所有权登记,每套收取20元。农民建房收费按照《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价服[202_]377号)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房所有权登记费统一按宗定额收取,以一独立产权人申请登记房屋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计为一宗。具体标准为:
1、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200元;
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下同),每宗400元;
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每宗600元;
4、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202_平方米,每宗1000元;
5、建筑面积202_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每宗1500元;
6、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每宗202_元;
7、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每宗4000元;
8、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每宗10000元。
以上标准为最高限。各市物价局、财政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以确保房屋产权登记费与测绘费分离后的费用水平有所降低,核定的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三)注销登记不收费。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住宅房按每套80元收取,非住宅房按不超过上述非住宅登记费标准的60%收取。
四、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收取工本费10元。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期满或注销后,继续利用同一房屋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的,只收取他项权利证书工本费10元,不再收取登记费及其他费用。
房屋所有权证书因丢失、损坏、验(换)证、户名更正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其他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需要更换证书的,每本证书收取工本费10元。
五、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按《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苏价费[1998] 319号)中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已有产权证书的,只能收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对无证书的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登记费,每平方米收0.30元,最高不超过4000元;对破产兼并企业及特困企业按每平方米0.15元收取,最高不得超过202_元。
六、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不得收取房屋勘丈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七、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应到当地价格主
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1994] 37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取得以上收入后3日内,就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科目“一般预算收支”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03款“建设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九、本通知自202_年7月1日起试行两年,原省及各地有关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2_.6.13
主题词:房屋所有权 登记 收费 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2_年6月17日印发
第四篇: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试行股权投资等使
用方式的意见
各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和引导地方进一步培植壮大财源,促进区域重点企业成长和发展,经研究决定,省财政将对省级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中的区域重点成长型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区域扶持资金)试行股权投资等有偿使用方式。有关事项实施意见如下:
一、区域扶持资金支持方向
区域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市、县符合国家和省产业发展政策,发展潜力大,预期赢利能力强,对区域经济贡献大的企业或项目。主要包括:
(一)具有自主品牌、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或具有较强的为省级以上品牌产品配套协作能力的企业或项目;通过实施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产业转型升级和延伸、新产品开发、品牌建设等扩大生产,提高效益,推进区域新型工业化进程的企业或项目:
(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中产品附加值高,符合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的企业或项目;
(三)传统产业中符合调优调强要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大,转型升级效果明显的企业或项目。
区域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年上缴税收总额100万元以上或上缴税收总额排名在本区域前50名以内的中小型企业;
(二)通过扶持,预期三年内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年均增长超过20%的中小型企业。
区域扶持资金限制支持以下企业或项目:
(一)属于国家和省禁止或限制发展行业的企业;
(二)前三年有违法经营活动记录或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记录的企业;
(三)在银行、税务等机构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
二、区域扶持资金的运作方式
区域扶持资金由各市、县财政行使决策管理权。各地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支持企业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直接投资
1、股权投资。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财建【202_】8号)等文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2、跟进投资。对创业投资机构已经投资、并初见成效的企业跟进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省级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专项资金。采用市场化方式选择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提供风险专项资金项下的融资授信业务担保。
(三)定向融资担保。采用市场化方式选择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对纳入范围内的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抵押融资担保。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并按考核。
(四)符合政策的其他方式。
三、区域扶持资金的申请、管理与考核
区域扶持资金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申请金额为500-202_万元。
各市、县申请省区域扶持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市、县财政应承诺出资与省级资金共同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对区域内拟投资企业状况和发展前景有总体的规划及财源培植计划;
(三)有成熟可操作的股权投资或资金运作方案。
省财政厅收到市、县申请后,将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全省产业发展方向及布局要求、拟支持企业和项目盈利能力、资金运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支持的区域及额度。
各市、县财政应单独核算区域扶持资金投资运作情况,并将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
省区域扶持资金试运行周期暂定为三年。运行期满后,省财政厅将组织考核及绩效评价,对运作良好、考核合格的市县,将资金留予地方继续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并根据省级新增扶持资金规模适当追加。对运作效果差、管理混乱,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市县,将停止支持或收回已支持资金。对因不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资金损失,由省与市县按协商比例共同承担。
请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一种资金运作方式,并将申请报告及具体实施方案于11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五篇: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苏财企„202_‟94号
关于印发《202_企业财务
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省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2_全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及时掌握202_年全省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为宏观管理和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相关准则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2_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2_]340号)精神,现将•202_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本套报表为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统一报告格式,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编报。
二、本套报表由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业补充指标表组成,其中报表封面、主表、附表适用于所有行业的企业(单位)填报;行业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行业的企业选择填报,具体范围为:粮食企业、铁路运输企业、民用航空企业、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邮电企业、农口企业、文教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旅游企业、施工企业、电力企业、石油石化企业、烟草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等。
三、本套报表为基层与汇总(合并)统一格式,基本单位填报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企业,第三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三级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企业填报,第二级以下企业并入第二级填报。
基本填报单位是指同时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企业(单位)。
四、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2_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2_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五、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均使用本套报表格式。各市对其他非公经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可参考使用本套报表格式,但实行分别组织的方式,即:分别布置落实、分别编制报表、分别录入微机、分别审核数据、分别汇总上报。
六、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的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会计报表外,还应当编制集团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原则、范围及方法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2_]18号)及•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2_]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控股境外企业,应按要求单独编报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时,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同时报送企业集团境内外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报表合并时,以202_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相应币种汇率的中间价折算。•202_境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由省财政厅外金处另行下发。
(二)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所属财务公司编报的金融企业会计决算报表转换为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后,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范围。
(三)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独立核算的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项目)、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集团公司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范围。
七、各单位(含各市及省各有关企业,下同)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及相关财务会计等法规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严格审核,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具体上报要求如下:(一)省各有关企业(集团)应以集团公司为单位于202_年3月20日前将下列资料上报省财政厅各分管业务处。1、202_汇总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间主要指标变动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合并报表及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财务状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
3、中介机构对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二)各市应于202_年3月31日前将下列资料上报省财政厅企业处。1、202_汇总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报表的分析报告及编制说明电子文档;
3、对本市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
(三)各单位上报省财政厅的汇总(合并)报表以“万元”为单位(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计算机数据以“元”为单位。
(四)凡各级财政部门规定需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的具体工作要求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财企[202_]5号)等文件执行。
八、202_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为确保数据质量,请各单位务必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数据处理软件、参数完成决算数据的层层录入、审核和汇总工作。
九、我厅将组织不定期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信息质量检查,对各单位的决算工作质量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予以通报并继续进行考核评比。
各单位在报表编制和上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企业处(025-83633195、83633105)、经建处(83633094)、农业处(83633153)、外经处(83633113)、科教文处(83633133)、行政政法处(83633125)、农发办(83633173)联系。
附件:
1、202_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2、202_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3、202_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 4、202_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行业补充指标表]编制说明
5、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
6、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企业 决算 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_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