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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乡村旅游客栈服务规范(定稿)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13-64856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1 14:21: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西省乡村旅游客栈服务规范(定稿)

《山西省乡村旅游客栈服务规范》

山西省乡村旅游客栈服务规范

2006-09-20发布

2006-10-01实施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前言

为规范我省乡村旅游客栈建设和管理,提高乡村旅游客栈服务质量,为广大旅游者提供安全、舒适、具有地方特色的住宿设施,保护自然生态,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总结、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范,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有关部门标准条文和地方标准的有关内容。本标准是山西省旅游服务系列标准之一。

本标准由山西省旅游局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太阳 李 刚 陈少卿 康丽英 杨春荣 毛 星 乔燕莉

山西省乡村旅游客栈服务规范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西省乡村旅游客栈设立必须具备的设施条件、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环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内开设的乡村旅游客栈。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663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5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 966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 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 19085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一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二部分:旅游设施与服务符号

GB/T 14308《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6766《旅游服务基础术语》的要求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应符合GB/T16766《旅游服务基础术语》的要求。

3.1 乡村旅游客栈(简称:客栈)

乡村旅游客栈是指在旅游景区(点)城镇、乡村,以接待过夜顾客为主要经营方式,以个体经营为主要形式的小型旅游住宿客栈服务设施。

3.2 顾客

为满足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进行旅游消费活动的主体,是旅游服务活动的需求者和服务对象及服务的接受者。总体要求

4.1 有较好的可进出性。

4.1.1 通往客栈进出的道路为硬化路面,平整畅通。

4.1.2 有明显的指示标志,方便顾客识别;

4.2 周围公共活动区域面积是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以上。

4.3 周围环境协调和谐,无脏乱差现象。

4.4 底层、临街房屋和容易攀爬的阳台和窗要有防护。确保顾客人生财产安全。

4.5 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具有乡村风格和地方特色,与景区协调。

4.6 客栈厕所的屋顶及化粪池不得裸露,有照明,做到清洁、卫生、舒适。

4.7 客栈的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顾客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

4.8 客栈应全面落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措施,并符合GB19085的规定。确保顾客的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4.9 客栈的食品卫生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配备消毒设施,对用具实施消毒,确保用具的干净卫生。预防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毒。

4.10 对于预包装食品要有食品安全标志(QS),对于自制的食物,要有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预防食物的污染和中毒。

4.11 客栈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9663的规定;

4.12 客栈的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应符合GB 9664的规定。

4.13 客栈的公共浴室的卫生应符合GB 9665的规定。

4.14 客栈的理发店、美容店的卫生应符合GB 9666的规定。

4.15 客栈的餐馆(餐厅)的卫生应符合GB 16153的规定。服务设施

5.1 开设条件

5.1.1 房屋产权明确。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

5.1.2 有相关完善的租赁协议。

5.1.3 相应的手续齐全,软、硬件完备,并具备一切开设的条件。

5.2 客栈要求

5.2.1 客栈布局基本合理。室内场所有安全的供暖、降温设备,采光通风良好,设施完善,保证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5.2.2 客栈内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符合GB/T10001.1GB/T10001.2。

5.3 前厅:

5.3.1 设有服务台,提供接待、问询和结帐服务。

5.3.2 18小时有工作人员在岗,24小时提供接待服务。

5.3.3 顾客所有的房间能提供顾客单独持存的钥匙。

5.3.4 能提供必要的信息咨询服务。

5.3.5 提供客栈位置图、客房价目表、旅游交通图、主要交通工具时刻表。

5.3.6 提供小件行李存放服务。

5.4 客房

5.4.1 至少有5间以上可供出租的客房,每间室内面积均需达到10平方米以上;10个以上提供顾客住宿的床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5.4.2 客房内有床、桌、椅等配套家具,照明充足。有彩色电视机。

5.4.3 客房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等整洁、完好,安全、干净卫生。

5.4.4 客房布置装饰有浓郁的农家、地方特色,卫生整洁。

5.4.5 至少有30%的客房内设卫生间。卫生间装有面盆、淋浴,地面防滑处理,供应冷热水。

5.4.6 客房中没有卫生间的应设有男女分设、间隔式公共卫生间以及专供客人使用的男女分设、间隔式的公共浴室,并配有浴帘。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

5.4.7 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一次,床单、被单及枕套(每床至少两套)每客一换一消毒。

5.4.8 提供饮用水。

5.4.9 有防盗装置,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及相关说明;

5.5 餐厅及厨房

5.5.1 有与客房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就餐位;如果餐厅和前厅合二为一的,必须确保顾客出入畅通;

5.5.2 餐厅布局合理,装修良好,有自来水洗手设备。

5.5.3 有明码标价的菜单,能提供农家风味菜。

5.5.4 厨房与餐厅相邻,墙面贴瓷砖,地面采取防滑措施。

5.5.5 厨房内布局合理,冷热操作台、洗池灶台分离。有良好的通风排烟和消防设施。

5.5.6 餐饮服务应配备消毒设施,对餐具实施消毒,确保用具干净卫生。

5.5.7 有冰箱或冰柜。

5.5.8 有专门放置临时垃圾的设施并保持其封闭。

5.5.9 有消杀老鼠、蚊蝇、蟑螂等害虫的设备和措施。

5.6 食品安全

5.6.1 食品卫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预防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

5.6.2 客栈自行制作、销售和提供的食品,在采购、运输、储存、制作上做到安全卫生。

5.6.3 对于预包装食品,要采购和提供有安全标志的产品。

5.7 公共区域

5.7.1 有公用电话,并配备本地区主要公共服务的电话号码表。

5.7.2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位。

5.7.3 有公共卫生间,有与接待量相适应的水冲式厕位。墙面、地面为瓷砖装修,清洁无异味。

5.7.4 有公共浴室,供应冷热水。或客栈200米之内有公共浴室。

5.7.5 有旅客投诉、意见箱。

5.7.6 有客栈价目表,住宿规章。

5.7.7 紧急出口等各种标识清楚,位置合理。

5.7.8 有应急照明灯。卫生

6.1 客栈家庭成员以及所有服务人员,身体健康。无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传染病。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

6.2 空气质量、温度、噪声、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6.3 所提供顾客的食品、酒水符合国家餐饮业卫生标准。

6.4 垃圾和污水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家禽、家畜无疫情,并有圈养设施。安全

7.1 对入住的顾客必须查验其身份证件后如实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报送当地派出所。对顾客的财物有妥善保管办法。

7.2 严禁一切违法活动。

7.3 有灭火器等必要的消防设备及配套设施。

7.4 有应急照明灯或应急照明电筒。电器设施安全、规范。

7.5 有紧急疏散示意图。

7.6 提供当地的医疗急救电话。服务质量要求

8.1 服务基本原则:

8.1.1 对顾客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民族、国别、贫富、亲疏,不以貌取人。

8.1.2 对顾客礼貌、热情、友好。

8.1.3 对顾客诚实、公平交易。

8.1.4 尊重民族习惯、宗教信仰,不损害民族尊严。

8.1.5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顾客合法权益。

8.2 服务基本要求:

8.2.1 仪容仪表要求:

a)服务人员的仪容仪表端庄、大方、整洁。服务人员应配戴工牌,符合上岗要求。

b)服务人员应表情自然、和蔼、亲切,实行微笑服务。

c)举止文明、姿态端庄、主动服务,符合岗位规范。

8.2.2 语言要求:

a)使用普通话。语言要文明、简明、清晰。

b)应熟悉本地相关的文化内涵及民俗文化,对客人提出的问题应予以耐心解释,不推诿和应付。

8.2.3 服务业务能力与技能要求:

a)服务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b)服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8.2.4 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客栈要有较完整的、有效运行的管理制度和作业标准,有检查、督导及处理措施。管理

9.1 需要公示的项目

9.1.1 有客栈接待管理制度,并上墙公示。

9.1.2 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9.1.3 有卫生许可证。

9.1.4 通过消防安全检查。

9.1.5 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旅游业特需经营手续和税务登记证。

9.2 服务质量监督

定期收集意见箱的意见,对所提意见收集整理,并改进。管理监督部门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使其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第二篇:古镇居民客栈经营管理规范(范文)

关于古镇民居客栈经营管理规范化问题

学院:地理与旅游学院 专业:旅游管理(饭店管理)

年级:2010级 姓名:邓唯迪 学号:20100515335 指导老师:周刚 杨渝红 续嵩

引言:随着大众旅游的兴起和体验旅游的出现,民居客栈作为一种新型住宿业态在旅游业的作用开始不断突显。它不仅拥有能为大多数旅游者接受的价格,而且能满足旅游者个性化和体验式的旅游需求,其自身的文化特色也使其成为了一种旅游吸引物,受到了广大旅游者的青睐和众多学者的关注,是目前旅游界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摘要: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开办了民居客栈,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对少数民族地区民居客栈业开办的现状,以及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为少数民族地区民居客栈的经营管理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通过各方的努力,共同推进少数民族地区民居客栈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古城客栈 经营管理 发展

1、关于民居客栈文献综述:民居客栈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居客栈,国外一般有两种称谓,一种叫Guesthouse,另一种叫Bed Breakfast [1]。国内对民居客栈的称谓,多数称之为民居客栈,其它也有民居旅馆、农家旅馆、个体旅馆、青年旅馆等称谓,对于民居客栈的概念,在国内很混乱,人们处于不同的角度,称谓也是多种多样。最早有宗晓莲[2](2002)写过一篇“丽江古城民居客栈业的人类学考察”中,称之为民居客栈。

先阐述客栈的起源:客栈、旅馆的产生是伴随着旅游活动的出现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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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页 的。相传欧洲最早的住宿设施约始于古罗马时期[3](另一说法是最早的饭店出现在古巴比伦王国)当时的旅店、客栈主要是在沿途由政府所设驿站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路行者的人数不断增多,官方又在沿路开设民办的客栈,更多的私人客栈(民居客栈)也因此发展起来,便分化为专门为邮政和政府官员服务的邮站和主要服务于普通大众的“客栈”两类。16世纪晚期,英国已有了6000家客栈[4] 在饭店业的发展进程中,经历了客栈时期、大饭店时期、商业饭店时期和新型饭店时期等阶段,而其中客栈时期是经历时间最长的,在这一时期的客栈,经营规模小、设施简陋、声誉差,同时客栈业只是被认为是赖以糊口谋生的低级行业。

在国内,旅客、行商等出门在外投宿安顿之处,从中国商周到清末,有驿站、候馆、路室、传舍、逆馆、客栈、旅馆、旅店、旅舍等称谓,由于中国地域广大,各地方言习惯的不同,名称运用并不一致,如进入近代前后,直隶、山东称之为“店”,广东称为“寓”,金陵、吴门称为“行台”,而上海一带却普遍叫为客栈。然而,当西洋旅馆进入中国后,却翻译成了与旧时客栈可加区别的新通名,这在全国好像形成了一种格式,即,在北方多被称为“饭店”,在南方多被称为“酒店”。在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在许多古镇的个体旅馆,为体现一种历史文化的传承及一种怀旧与回归情结,更钟情于用“客栈”这一称谓。

古镇见习:现代民居客栈的功能性随着游客需求的日渐多样化,“看风景”的“眼睛旅游”方式已不能满足所有游客的需要,从最初的观光浏览到追求休闲体验式旅游,再上升到寻找另类感觉的个性化旅游,这是旅游的三个不同层次。在中国始于是1997年广东中“体验式旅游”旅推出的穿越罗布泊探险游而后,体验农家田园生活、探险漂流、入住民居客栈体验当地民间文化及民情风俗等旅游方式,当前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旅游者的响应。民居客栈适应旅游者的这一要求,由最初单纯的住宿功能逐步地向能满足游客追求一种探索、一种感受、一种心理上的彻底放松、一种休闲时光的享受等体验式旅游的方向发展,正如越来越多的游客所感悟到的:在游憩观光的 时候,由表及里从“心眼”中领略到一点儿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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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比“肉眼”看到了什么更有意思。这次实习我们在丽江,大理都有住客栈,且是住在古城客栈。从个人的实习感受来看,很能体验到古城韵味,大理的风花雪月,丽江水之灵动,古色古香(虽然商业化气息已扑面而来,但细想古城保存这么久已实属难得,)无不令人陶醉。所以说“在如今人们的旅游概念中,住宿不再是单纯的‘住一晚’,而是品味地方风情与文化底蕴的一个内容”[5]。客栈古色古香,游客游憩其中,可品味或明清雅韵、或民族情调、或农家水乡风情,一种古朴雅致、温馨舒适的感觉油然而生,让游客更加深入地了解当地悠久的历史与民俗,给自己的旅程增加更多的文化内涵

在丽江,大理。尤为大理,民居客栈以家庭经营为主。在投资方式上,少数民族地区的家庭旅馆大多是由少数民族同胞们自己出资、或是向亲戚朋友借钱经营的,属独立经营的性质;也有几家合资,共同经营的;还有由外来者投资,本地人经营的合作经营的方式,等等,呈现出了经营方式上的多样性。大理古城客栈起步较晚,发展至今虽已成为大理旅游业的重要支撑,但客栈经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客栈经营者管理素质水平不高,给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带来很大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理古城的旅游形象。为此,通过具体了解和分析该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大理古城客栈的良性经营和有效管理提供借鉴。大理古城客栈现状与研究方法

民居客栈的出现与兴起有其必然性。从需求方面看,随着假同经济的兴起,尤其是在黄金周,旅游景区游客数量陡增,“如何解决旅游高峰期住宿难,化解旅游饭店‘忙闲不均’现象,遂成为旅游行业应对的迫切课题”而景区居民利用自己多余的住房开设民居客栈,下有效地缓解了当地旅游高峰期住宿难的问题。而乡村旅游的发展也给民居客栈带来了机遇,“乡村旅游的发展给民居旅馆的发展提供了变革空间,给民居旅馆带来了大量客源,保证了旅游者游有所住”。同时,旅游者的大众化和旅游需求的个性化,要求景区内有“质优价廉、富有情趣的旅馆”,民居客栈是“满足旅游者探求异地文化的需要”。从供给方面看,我国旅游景区开发中“‘住’的产品单一”,“各地存在着盲目攀比,争高求洋的心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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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搞旅游开发就是上星级宾馆”、“五星级的宾馆越多,旅游开发就越完善”,导致住宿结构不合理,而民居客栈正弥补了宾馆、饭店的不足,是景区接待能力的重要补充,“更重要的是它具有能展现当地文化的建筑风格和生活环境,以及能给予游客感受当地居民同常生活氛围这种特殊体验的优越条件,在保护当地文化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见,民居客栈具有经济实惠、地域性强、民族特色浓、有助于“体验式旅游”等优势,它在完善旅游景区配套的住宿设施、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增加旅游地居民收入以及改善地区经济结构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另一方面,经营客栈带来的种种问题也不容小觑,如蜂拥而至的旅游者使古城原来简单纯朴的生活变得复杂,安静的生活社区变成了嘈杂的商业区。客栈与当地民居住户交错分布:有些一进三院的民居,居民租出两院,自己住一个院落;有些民居与客栈共用一条通道,两家中间隔一道墙;有些居民家被多家客栈包围。据此,古城内很多居民抱怨说:“现在的古城已经不再适宜居住,晚上游客拉歌声、酒吧音乐声、游客喧哗声等,让人无法正常休息。”游客来到丽江,会去感受古城的夜生活,他们回客栈的时间都较晚,晚上十一二点都还算早的,有的甚至玩到凌晨两三点。民居隔音效果差,游客夜间大声喧哗,严重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休息,客栈经营者并没有对游客的这些扰民行为做出规劝和限制。

除了噪音污染之外,垃圾也是问题。为保持丽江古城的原始风貌,城内并没有定点垃圾堆放点。2004年7月古城开始禁止使用塑料袋,城内垃圾特别是客栈产生的大量垃圾如果没有准时(每天下午五点)送到垃圾车,只能露天堆在公共过道上留待第二天处理。为此,居民都认为客栈的污染给和谐的邻里关系抹上了阴影,居民对由客栈带来的垃圾污染、蚊虫异味滋生抱有怨气。久而久之,当地居民和客栈经营者在生活中发生的小矛盾可能演变成无法解决的大问题。在走访中就有的居民表示,邻里之间因为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发生口角之争,甚至出现吵架或打人的场景,最后惊动公安局。

对旅游者责任的缺失在调查中,几乎所有的客栈经营者认为,保持客栈的纳西风格,对经营起重要作用,他们也认识到纳西文化的传统要素是招徕游客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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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手段。为此,经营者们让自己和员工都穿着纳西服装,在招牌上刻着东巴文,有的甚至刻意臆造一些所谓的纳西族传统饮食和手工艺品。游客认为在客栈感受到了纳西族文化但也有游客做出否定的回答,个中原因主要是这些旅游者对真正的纳西文化知之甚少。从长远来看,这些经营者向旅游者传递变质的、肤浅的纳西文化,会损害到以传统纳西文化为根基的丽江古城旅游业发展。

就客栈的硬件设施来说,部分游客对客栈的住宿设施很不满意。原因包括空间狭小、配套设施不全、限时限量供给热水、光线不足、通风差、隔音效果差等。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政府规定外地人不得购买古城住房,而改造房屋需要大笔投资。由于没有房屋产权,加之担心政策变化,经营者们不愿意做大的投资改善住宿;二是纳西院落层次多、空间小,虽然有很高的美学价值和实用价值,但最初的设计目的是为了满足当地人的居家生活,无论怎样改造也很难达到星级酒店的标准,而且过多改造也会导致纳西民居韵味的褪色,降低对游客的吸引力。丽江古城民居客栈经营者对主要利益相关群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在客栈经营者追求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很难真正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这需要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体系以及提高客栈经营者自身素质等措施 参考文献: [1] 胡卫华.王庆.“农家乐”旅游的现状与开发方向[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3(3):79-83.[2] 宗晓莲.丽江古城民居客栈业的人类学考察.云南民族学院学报[J].2002.(04):63-66 [3] 叶全良.世界饭店业的形成和发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136(1):120-126.[4] 历史的见证.饭店现代化[J].2004.8.第15页.[5] 杨丽娟.同里民居客栈入住率大增[Z].数字吴江.新闻摘自吴江日报.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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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河南省旅游景区服务规范

河南省旅游景区服务规范

为规范河南省旅游景区服务,提高质量和水平,创建优质服务旅游景区,根据《河南省旅游管理条例》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标准。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交通服务、票务服务、信息服务、解说服务、配套服务、环境服务、卫生服务、安全服务、投诉处理、服务人员要求及实施与监督等各项服务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从事旅游接待业务的各种类型旅游景区。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之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T 15971 导游服务质量

GB/T 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T 16767 游乐园(场)安全和服务质量

DB41/T492-2007河南省农家宾馆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9085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旅游景区 tourist attraction

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具体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特色旅游(村)镇、城市公园、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种类型旅游景区。

3.2 服务质量 service quality

利用设施、设备、消费环境和产品,提供服务劳动,在使用价值方面适合和满足游客需要的物质和心理的满足程度。

3.3 A级景区 rank A tourist attractions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

3.4 Pose机

Point of Sells,电子收款机系统。

3.5 ATM

Automatic Teller Machine,银行自动取款机。

3.6 电子解说设备

E-tour guide,电子语音导游机,即将旅游景点的解说预先录制好,存储在语音解说设备中,定期或按照旅游者要求为其提供讲解的设备,可分为便携式和定点式。基本要求

4.1 以人为本,诚信服务。

4.2 法定许可手续完备,通过相关部门的审验。

4.3 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有效;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与管理规范完备健全,认真落实,定期监督检查,并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4.4 有完善的服务程序、服务规范、服务监督机制、员工手册等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基本素质、岗位职责、专业技能和安全方面的培训和演练,塑造良好、文明的员工形象。

4.5 合理利用景区资源,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4.6 具备接待游客的旅游吸引物及相关服务和设施。

4.7 A级旅游景区的服务管理应符合GB/T17775-2003相应等级的规定。交通服务

5.1景区交通设施完善,进出安全便捷。

5.2景区应设置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可进入性良好、与景区接待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3A级以上景区要有一定比例的生态停车场。

5.3 景区内应使用景区专用交通引导标识系统,标识准确、醒目,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中、英文)。

5.4停车场内应根据地域条件进行大小车分区,配备无障碍车位,且停车标识标线清晰醒目、有特色。

5.5应在停车场内安全地域设置与景观相协调的游客等候、休息及遮阳蔽雨设施。

5.6景区停车场内应配专职管理人员按照划定的停车区引导旅游车辆停靠,并有序地疏导旅游车辆进出。

5.7停车场内应设置相关温馨提示标语牌,确保游客车辆及其它安全。

5.8 A级以上景区内的交通工具应使用清洁能源,并保持整洁、卫生。

5.9 景区内交通工具的运行线路设计合理,与环境相协调,并保证交通安全。

5.10 景区内专用车辆、观光电瓶车、机动游船驾驶人员,取得相应岗位证书方可上岗,5.11 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驾驶操作规程,做到限速行驶、礼貌行车,确保行车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5.12 坚持出车(船)之前,运行期间和收车(船)之后,一日三检制度,保证交通工具设备技术状况良好。票务服务

6.1 售票服务

6.1.1售票处应设在醒目位置,以中外文明示景区开放时间、售票时间、淡旺季门票价格、享受优惠票价的特殊群体、享受免票的特殊群体及购票须知。

6.1.2在购票须知中应明示景区内其他收费项目、套票价格等。

6.1.3景区根据游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售票窗口,根据实时流量开放相应数量的窗口。

6.1.4景区可设置团体购票窗口,必要时散客购票窗口可设立排队隔栏。

6.1.5在售票窗口繁忙时有专人维护秩序,无拥挤混乱现象发生。

6.1.6售票员售票时做到细心、准确、快捷,唱收唱付,禁止出现对游客抛钱、抛票等不文明、不礼貌现象。

6.1.7售票员坐姿端正,佩戴工牌,能熟练使用普通话,语气要和蔼、音量要适中,要认真、耐心、准确回答游客的咨询。5A级景区的售票员能提供英语服务。

6.1.8应主动向闭园前一小时内购票的游客提醒景区的闭园时间及景区内仍有的主要活动。

6.2 验票服务

6.2.1入口、出口处中外文标志明显。

6.2.2合理设置验票入口、出口,旅游旺季时应设团体入口。

6.2.3验票人员衣着整齐,态度和善,验票要准确、迅速,并使用标准普通话及礼貌用语。

6.2.4如遇闹事滋事者,应及时礼貌予以制止。对漏票、持无效证件的游客,要礼貌耐心解释。

6.2.5设立安全通道,确保畅通。信息服务

7.1 咨询服务

7.1.1景区应设置游客服务中心,位置及服务内容应符合GB/T 17775-2003标准要求。

7.1.2游客中心服务人员,应具有丰富的旅游知识,要熟知本地区及周边区域景区情况。

7.1.3要耐心、详细地为游客释疑解惑。答复游客问询时,应做到有问必答,用词得当、方位准确,简洁明了。

7.1.4如果多人同时问询时,应先问先答,急问急答,注意客人情绪,避免怠慢,使问询不同的游客都能得到适当的接待和满意的答复。

7.1.5接听电话应首先报上姓名或景区名称并使用敬语。

7.1.6通话完毕,互道再见并确认对方先收线后再挂断电话。

7.2 景区标识服务

7.2.1 景区外部引导标识规范,设置合理、明显,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7.2.2 景区内应设置游览全景图、导览图、景观说明牌或简介、中外文指路标志牌、安全警示、游客须知、注意事项、特殊人群服务设施等相应的中外文引导标志,且数量适中、内容及指向准确、标志醒目,有一定特色,符合GB/T 10001.2的要求。

7.3 景区广播服务

7.3.1应提供覆盖景区服务范围的中文广播服务,使用普通话播音,4A级以上景区至少应提供一种以上外文广播服务,播音员发音标准,播放内容简练、清晰、易懂。

7.3.2 广播服务内容包括背景音乐、景区导览、安全提示、紧急通知,以及为游客提供的相关服务等。

7.3.3 背景音乐的选择符合景区的特点,播放时间恰当、音量适中,与环境相协调。

7.4 景区互联网信息

7.4.1 3A级以上景区应建立面向公众的网站或网页,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并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

7.4.2 网站或网页应提供景区票价、开放时间、景区特色、主要景观、景区区位、乘车路线、景区地图、问讯电话、景点最佳游览时间、游览注意事项、自驾车旅游服务、自然灾害预警等基本信息。

7.4.3 网站或网页应及时更新内容。

7.4.4 4A级以上景区除建立网站之外,还应提供网上远程订票服务、网上虚拟旅游,建立网上支付平台。

7.5 公众信息服务

7.5.1 景区提供的公众信息资料包括研究性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宣传册、宣传页、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资料等。

7.5.2 公众信息资料应内容丰富、特色突出、品种多样。

7.5.3 公众信息资料提供的基本信息应文字简洁、真实可靠。

7.6其他信息服务

7.6.1 提供对外电话咨询服务,电话服务人员普通话标准,能熟练使用一门外语进行对游客答疑服务。

7.6.2通过景区内信息提示或各类媒体途径,向游客提供景区节庆活动举办、景区维护修缮、间歇性关闭及售票电话、投诉电话等基本信息,内容真实有效。解说服务

8.1 电子导览

8.1.1 3A级以上景区应配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电子导览设备,其数量和安放位置合理,便于服务,与环境相协调。

8.1.2 电子导览服务应为游客提供多语种全面、准确的信息。

8.1.3 电子导览设备的操作系统应设计简单,方便游客操作和使用。

8.1.4 景区应定时检修电子导览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8.2 电子解说

8.2.1 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提供中、英等多语种电子解说设备租赁服务,解说内容准确、丰富、生动,其系统设计要方便游客操作。

8.2.2 电子解说设备的租赁地点以及归还地点标志醒目、指示准确、方便易行。

8.2.3 有详细、明确的电子解说设备的租赁、使用须知,内容包括租赁押金、租金、操作指南以及损坏赔偿等规定。

8.3 导游(讲解)员讲解

8.3.1导游(讲解)员须熟悉业务、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不佩戴首饰、涂浓妆,仪态要端庄大方,时刻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8.3.2景区导游(讲解)员的人数及语种应能满足游客需要,其普通话二级甲等达标率不低于90%。

8.3.3景区导游(讲解)员应尊重游客,礼貌待客,在合理而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满足游客的要求。

8.3.4要严格按照讲解服务单位确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止讲解服务。

8.3.5在讲解服务中,行至山崖低矮处或台阶较陡等危险地段,要注意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并且有义务提示游客注意保持景区环境卫生;

8.3.6不得向游客兜售物品和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游客消费。

8.3.7讲解真实、准确、生动,讲解内容丰富、健康、科学,达到GB/T15971的要求。配套服务

9.1 餐饮

9.1.1景区内餐厅、茶楼、小吃店等餐饮服务设施布局合理,与环境相协调。

9.1.2热情服务、诚信待客,要做到明码标价、质价相称、公平合理,为游客提供相关有效消费凭证。

9.1.3服务人员要注重个人仪表仪容,保持个人卫生整洁。每年接受体检,上岗须持健康合格证。制作食品的工作人员不得佩戴戒指等饰物,不得使用指甲油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化妆品。

9.1.4餐厅环境整洁、空气清新。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及污水处理设施。室内外客用餐桌/椅完好无损、干净无污垢,备有儿童座椅。

9.1.5操作间应设专用冷藏、冷冻设施。餐具、饮具要做到一餐一消毒,有专用消毒设施。餐具、饮具、台布、餐巾、面巾等每日清洗、消毒,符合GB 16153的相关规定,三证齐全(包括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

9.1.6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饮具。

9.1.7厨房灶台、加工案台、器皿洁净、无油渍;排烟机、通风口无油垢。

9.1.8外购食(饮)品,有正规的检验合格证,不得向游客出售过期食(饮)品。

9.1.9食品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存储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9.1.10食(饮)品的加工制作应生熟分开,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原料进行食品加工。

9.1.11景区饮用水执行GB 5749的相关规定。

9.1.12应注意用餐氛围、环境,体现本地区(景区)饮食文化特色。

9.1.13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和操作程序,能够准确清楚的报上菜名,主动介绍饭菜特点。

9.1.14客人离开时应提醒客人不要遗忘物品,并用敬语与客人道别。

9.2 住宿

9.2.1 景区内住宿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建筑外观与环境相协调。

9.2.2客房内各种设施、用具应消毒,保持卫生。

9.2.3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整理一次,床单、被单及枕套一客一换或应客人要求及时更换,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

9.2.4熟练掌握相应服务岗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准确运用。

9.2.5客房环境应保持宁静、舒适。服务人员须做到“三轻”,即,走路轻、说话轻、操作轻。

9.2.6客房安全设施要齐全可靠,做到防火、防盗。

9.2.7服务人员整理房间一般应在客人不在时进行,如客人在房间,应礼貌征询客人意见,得到客人同意后,方可清扫。

9.2.8对客人提出的问题无法解决时,应耐心解释,不推诿和应付。

9.2.9 星级饭店的设施和服务应符合GB/T-14308的规定。

9.2.10农家宾馆设施和服务应符合DB41/T492-2007的规定。

9.3 游乐、娱乐/演出

9.3.1游/娱乐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文明素质、娴熟的技能技术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9.3.2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9.3.3游乐服务人员在设施启动前应先告知游客安全须知,确认安全无误后再启动游乐设施。

9.3.4景区内举办的演出类活动的文化内涵、表演内容、演出服装等文明健康,与景区的特色、主题相匹配。5A级景区解说、字幕要中英文对照。

9.3.5 使用临时搭建舞台进行文艺演出的,临建设施不得破坏景区环境和景观特色。

9.3.6 景区和文艺演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区内的景观、植被、环境不受破坏和污染。

9.3.7 景区游乐及娱乐设施、服务质量和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16767的相关规定。

9.4 旅游购物

9.4.1购物场所数量与布局合理,与环境相协调。

9.4.2 旅游商品经营者要统一佩戴胸卡、注意自己的着装和仪容仪表,并主动向游客介绍本景区特色的旅游商品。要诚信经营,不得尾随兜售,强买强卖。

9.4.3旅游商品货真价实、明码标价、种类繁多。

9.4.4 禁止销售过期、变质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食(饮)品。

9.4.5景区旅游商品的经营与管理,应符合GB/T 17775-2003的规定。

9.5 其他相关服务

9.5.1 游客公共休息区域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安全舒适、数量充足。

9.5.2 4A级以上景区应提供Pose机刷卡服务,有条件的景区可提供ATM取款等自助银行服务。

9.5.3 提供助老、助幼、助残、助孕、助急等特殊化、人性化设施和服务。

9.5.4提供走失、迷路等救援服务。

9.5.5 在不破坏景观、环境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9.5.6邮政通讯服务应符合GB/T 17775-2003的规定。环境服务

10.1 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景观和古迹的真实性、完整性。

10.2 景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游客触摸、刻画、坐骑文物古迹,重点保护文物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巡视,对已遭破坏的景观环境和文物古迹应及时维修。

10.3 景区内商业设施、游客休息区、公共厕所、临建设施等布局合理,造型与景观相协调,方便游客使用。

10.4 按照景区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合理调整游客流量,控制游客入、出量。

10.5 光照不足的景区,应在主要通道和游客活动场所设置充足的照明设备。夜间接待游客的景区,游客活动区域应保证充足的照明。

10.6 景区的大型维护、修缮工程应做到防尘、防噪,美化遮挡。

10.7 景区内广告、标语及布置方式应注重文化性、艺术性及与景观的协调性。

10.8 景区拥有专门的节水措施和节水系统,且运转正常。

10.9 景区拥有专门的排污、排水系统,做到雨污分离,污水排放应符合相关规定。

10.10景区资源与环境保护应符合GB/T17775-2003的规定。卫生服务

11.1 卫生环境

11.1.1 景区游览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不乱建、乱堆、乱放,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污垢、无异味。

11.1.2 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和环卫工作人员。

11.2 垃圾处理

11.2.1 拥有足够数量的垃圾桶/箱,且布放适宜、标志明显、造型美观独特,与环境相协调。

11.2.2 垃圾桶/箱应分类设置、标识清楚,无破损、无污垢。

11.2.3 垃圾清扫、清运及时,日产日清,遮盖或封闭清运。

11.2.4 有流动清洁人员,统一服装,跟踪清扫。

11.2.5 存放垃圾的设施设备和场地清洁,无异味,有防蚊、蝇、虫、鼠等措施。

11.2.6 有垃圾集中处理场地且远离旅游景区。

11.3 公共厕所

11.3.1 布局合理,数量充足、标志醒目规范、建筑造型与景观相协调。

11.3.2 厕所内拥有足够的厕位;根据需要,设立无障碍通道、残疾人厕位、婴儿看护设施等。

11.3.3 配备完好的水冲、盥洗、通风设备等,3A级以上景区应全部达到三星级厕所标准。

11.3.4 配备专人服务,保证室内整洁、无异味,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清洁工具摆放整齐、不外露。厕所内设备完好,可正常使用。

11.3.5A级旅游景区厕所建设与管理应符合GB/T 18973的规定。安全服务

12.1 安全管理

12.1.1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安全监控系统和安全保卫制度。

12.1.2 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拥挤、防踩踏及防地质灾害、防气象灾害、防食品中毒、防传染性疾病的危机处理机制,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理程序。

12.1.3 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及时检查、报告和消除安全隐患。

12.1.4有专人进行日常游览秩序监控和景区日常防盗、防爆检查。

12.1.5 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各项安全演练。

12.1.6 为景区内的珍贵文物进行安全投保。

12.1.7景区危险地段、特殊旅游项目及安全警示标识的管理应符合GB/T17775-2003的规定。

12.2 消防安全

12.2.1 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12.2.2 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12.2.3 对安全通道、疏散出口进行例行检查,确保畅通。

12.2.4 消防标志明显、规范。

12.2.5 景区内明确划定禁烟区,设置禁烟标志。

12.2.6 林区、文物保护单位应禁止游客使用明火。

15.2.7 使用明火、电、气的场所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

12.3 设施设备安全

12.3.1 重要部位有监视器、防盗门、报警器、护拦、保险柜等装置,并完好、有效。

12.3.2 交通、机电、游览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并进行定期检查,杜绝安全隐患。

12.3.3游乐园设施设备的安全与服务达到GB/T16767的要求。

12.3.4 大型游乐设施项目(如索道、缆车),运营前应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与安全检测;在运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年检和例行检修,并且有详细的检修和运行记录。

12.4 游客安全

12.4.1 景区内安全保卫人员数量与景区的规模、性质相适应,安全保卫制度健全,危险地段防护设施齐备,警示标志明显。

12.4.2 景区广播应定时对游客播放有关安全事项说明,高峰期应配备定点安全人员,随时提醒游客安全。

12.4.3 在景区危险或不宜进入的地段和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或禁止进入标志。

12.4.4落实流动巡查人员,职责明确,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游客发生意外事故如落水、摔伤等,巡查人员应尽快到达现场,并做好善后处理,保证游客安全,做好相关记录。

12.4.5 游乐项目要有安全须知,做好对游客的保护工作,并有相关维护人员,制定意外事故处理程序。

12.5 安全救助

12.5.1 建立紧急救援机制,配备景区紧急救援人员,具备应急处理能力,事故处理及时、妥当。

12.5.2设景区内部救援电话,并在危险路段、游客集中地、门票、游客指南中公布。

12.5.3医务室必须配备医疗救助设施,并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能满足游客的一般安全求助,做到快速出诊、正确施救。

12.5.5 安全档案记录准确、齐全。投诉处理

13.1 机制健全

13.1.1 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制订有完善的受理和处理制度,并在景区售票处、网站/网页上、宣传资料上、门票上公布投诉电话。

13.1.2 运行机制良好,能及时、妥善处理投诉,建立完整的投诉处理档案,保持一年以上的备查期。

13.2 投诉处理程序

13.2.1 景区接到直接投诉后,应准确、详细地对投诉人、投诉事由等进行记录。

13.2.2 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游客投诉处理意见。

13.2.3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并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属于景区责任的,应向游客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3.2.4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要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避免和游客发生争执。

13.2.5 涉及法律问题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13.2.6 景区接到相关部门转来的投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的基本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

13.2.7 景区接到旅游投诉管理部门转发的投诉登记表,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的基本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并上报投诉管理部门。服务人员要求

14.1 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14.1.1 尊重游客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14.1.2 掌握本岗位的服务程序和相关知识,为游客提供规范化服务。

14.1.3 遵守服务人员守则、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1.4 上岗前不饮酒,不食用异味食品;在岗时不吸烟、不饮酒,不吃零食,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4.2 服务人员仪表举止

14.2.1 服务人员上岗应做到:站姿挺拔、行姿稳重,举止大方,表情自然,精神饱满。

14.2.2员工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服务标志,员工服装应完整、挺括、清洁,管理人员与导游(讲解)员服装可有明显区别,便于游客辨认。

14.2.3 注意个人卫生,女性员工化淡汝,不浓妆艳抹,不配戴过多首饰及留长指甲,男性员工不留长发及胡须,保持面容整洁干净。

14.3 服务语言

14.3.1 服务语言清晰准确,微笑服务,使用服务敬语、文明用语。

14.3.2 4A级以上景区游客中心等窗口岗位的服务人员应掌握简单手语和至少一门外语的日常用语。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小语种服务人员,如小语种导游等。

14.3.3 对志愿者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

14.4文明服务用语

14.4.1您好,欢迎光临XXX景区。

14.4.2您好,请收好门票,景区内有XX个景点需要验票。

14.4.3谢谢,欢迎下次光临。

14.4.4对不起,您的证件不符合免票规定,请到售票处补票,谢谢。

14.4.5请拿好票,往这边走,祝您玩得愉快!

14.4.6 您好,需要帮忙吗?

14.4.7对不起,请再重复一遍。

14.4.8您好,这是XXX景区咨询员为您服务。

14.4.9感谢您打电话给XXX景区,希望能继续得到您的关注,谢谢!

14.4.10请您坐下,慢慢说。

14.4.11非常抱歉让你遇到这样的麻烦„„。

14.4.12这是我们工作的疏漏,十分感谢您提出的批评。

14.5 服务忌语

14.5.1不知道。

14.5.2自己看。

14.5.3你是谁。

14.5.4牌子上写的有,你不会自己看。

14.5.5你可能不明白„„。

14.5.6我们不会„„我们从没„„我们不可能。

14.5.7你弄错了。

14.5.8这不可能。

14.5.9你别激动„„你不要叫„„你平静一点„„。

14.5.10我不是为你一个人服务的。

14.5.11没看到我们有多忙吗,你先等一下。

14.5.12你最好„„之前给我们打电话,否则我们就下班了。

14.5.13你必须先排队后买票。

14.5.14你刚才说你是谁?

14.5.15禁止„„;不准„„;严禁„„;不得„„;违者罚款;严惩。

14.5.16这不是我们的责任。实施与监督

15.1 服务规范的实施

15.1.1 景区根据本标准制定该景区的服务规范与管理办法。

15.1.2景区每年应定期(至少三次)采用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簿(卡、箱)等多种形式征询游客意见,并根据意见调查处理结果做到有分析、有通报、有改进措施。

15.1.3 景区根据本标准,结合各单位服务质量的内部考核评定结果和游客的评议意见及投诉情况,对景区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根据考核评定的结果,按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进行奖励或处罚。

15.2 服务规范的监督

15.2.1 景区应对外公布服务质量监督电话,主动接受游客监督,并作详细记录。

15.2.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服务质量进行问卷抽查、暗访、网上调查等,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篇:旅游景区服务规范

旅游景区服务规范

基本要求

旅游景区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以人为本,诚信服务。

法定许可手续完备,通过相关部门的审验。

具备接待游客的旅游吸引物及相关旅游服务设施。

A级景区的服务管理应符合GB/T 17775相应等级的规定。

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有效;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投诉受理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与管理规范完备健全,认真落实,定期监督检查,并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有完善的服务程序、服务规范、服务监督、员工手册等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岗位要求对员工进行基本素质、岗位职责、专业技能和安全方面的培训和演练,塑造良好、文明的旅游服务形象。

合理利用景区资源,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

8建立和完善以质量为核心的企业服务标准体系,并按照 ISO 9001、ISO14000等标准进行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

餐饮服务

1景区内餐厅、茶楼、小吃店等餐饮服务设施布局合理,方便游客,并与环境相协调。

2热情服务、诚信待客、明码标价、出具服务凭证或相应税票,不欺客、不宰客。

3服务人员每年接受体检,上岗须持健康合格证。

4室内外客用餐桌/椅完好无损、干净无污垢,备有儿童座椅。

5餐具、饮具、台布、餐巾、面巾等每日清洗、消毒,符合GB 16153的相关规定,三证齐全(包括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

6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饮具。

7厨房灶台、加工案台、器皿洁净、无油渍;排烟机通风口无油垢。

8外购食(饮)品,有正规的检验合格证。

9食品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存储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10食(饮)品的加工制作应生熟分开,禁止使用过期变质原料进行食品加工。

11景区饮用水执行GB 5749的相关规定。

住宿服务

景区内住宿服务设施布局合理,与环境相协调。

星级饭店的设施和服务应符合GB/T-14308的规定。

服务质量要求:(1)对客人礼貌、热情、亲切、友好。

(2)对客人不分种族、民族、国别、贫富、亲疏,一视同仁。

(3)密切关注并尽量满足客人的需求,高效率地完成对客服务。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客人的合法权益。

(5)尊重客人的道德信仰与风俗习惯,不损伤民族感情。

(6)对客人提出的问题无法解决时,应耐心解释,不推诿和应付。

(7)熟练掌握相应服务岗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能准确运用。

交通服务

交通设施完善,进出安全便捷。

应设置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可进入性良好、与景区规模相适应的旅游车站点、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3A级以上景区要有一定比例的生态停车场,5A级景区生态停车场应不低于80%。

停车场或码头管理规范,明码标价,收费合理。

停车场或码头布局合理,车位或泊位能满足景区容量要求,配有无障碍车位,标识标线规范、醒目。

景区内游览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通行顺畅,游步道设计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4A级以上景区内的交通工具应使用清洁能源和环保动力,并保持整洁、卫生。

景区内交通工具的运行线路设计合理,与环境相协调,并保证交通安全。

4A级以上景区应使用两种以上语言(中、英文)设置道路标识系统。

游乐、娱乐/演出服务

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时检查、维护、保养机器设备,保证安全运行。

景区内举办的演出类活动的文化内涵、表演内容、演出服装等文明健康,与景区的特色、主题相匹配。

使用临时搭建舞台进行文艺演出的,临建设施不得破坏景区环境和景观特色。

景区和文艺演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区内的景观、植被、环境不受破坏和污染。

景区游乐及娱乐设施、服务质量和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16767的相关规定。景区管理部门应落实相关安全措施,确保游客财产及人身安全。

旅游购物服务

购物场所数量与布局合理,与环境相协调。

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包括质量管理、价格管理、计量管理、售后服务管理等。

旅游商品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不得尾随兜售,强买强卖。

旅游商品货真价实、明码标价、种类丰富,突出本地区及本旅游景区特色,符合GB/T 16868的规定。

禁止销售过期、变质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食(饮)品。

旅游商品的经营应符合GB/T 16868的规定,商品质量必须保障人体健康与安全。票务服务

售票服务

(1)售票处应设在醒目位置,以中外文明示景区的开放时间、售票时间、淡旺季门票价格、享受优惠票价的特殊群体(如学生、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享受免票的特殊群体以及购票须知。

(2)在购票须知中应明示景区内其他收费项目、套票价格。

(3)根据游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售票窗口,并根据实时流量开放相应数量的窗口。

(4)景区可设置团体购票窗口;必要时散客购票窗口可设立排队隔栏。

(5)售票员售票时应做到细心、准确、迅速、唱收唱付,并耐心、热情地解答游客的问讯。验票服务

(1)入口、出口处中外文标志明显。

(2)合理设置验票入口,旅游旺季应设立团队入口。

(3)验票员衣着整齐,态度和善,验票准确、迅速。

(4)设立安全通道,确保畅通。

信息服务

景区互联网信息

(1)3A级以上景区应建立面向公众的网站或网页,提供公共信息服务,并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

(2)网站或网页应提供景区票价、开放时间、景区特色、主要景观、景区区位、乘车路线、景区地图、问讯电话、景点最佳游览时间、游览注意事项、自然灾害预警等基本信息。

(3)网站或网页应及时更新所在地道路改线、景区特色活动、景点维修等信息。

(4)4A级以上景区除建立网站之外,还应提供网上远程订票服务。

公众信息服务

(1)景区提供的公众信息资料包括研究性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宣传册、宣传页、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资料等。

(2)公众信息资料应内容丰富、特色突出、品种多样。

(3)公众信息资料提供的基本信息应文字简洁、真实可靠。

景区标识服务

(1)景区外部引导标识规范,设置合理、明显,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2)景区内应设置游览全景图、导览图、景观说明牌或简介、中外文指路标志牌、安全警示、游客须知、注意事项等相应的中外文引导标识,且数量适中、内容准确、标志醒目、指向准确,符合GB/T 10001.2的要求。

景区广播服务

(1)应提供覆盖景区服务范围的中文广播服务;并使用普通话播音,播音员发音标准,播放内容简练、清晰、易懂。

(2)4A级以上景区至少应提供一种(英文)以上外文广播服务,播放内容简练、清晰、易懂。

(3)广播服务内容包括背景音乐、景区导览、安全提示、紧急通知,以及为游客提供的相关服务等。

(4)背景音乐的选择符合景区的特点,播放时间恰当、音量适中,并与环境相协调。

(5)提供广播找人服务。

其他信息服务

(1)游客服务中心位置适中,规模适度,设施齐全,提供信息、咨询、宣传等服务。接待人员应热情礼貌、普通话标准,熟练使用至少一门外语。

(2)提供对外电话咨询服务,电话服务人员普通话标准,能熟练使用一门外语进行对游客的答疑服务。

(3)通过景区内信息提示或各类媒体途径,向游客提供景区节庆活动举办、景点维护修缮、间歇性关闭以及售票电话、投诉电话等基本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解说服务

电子导览服务

(1)4A级以上景区应配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电子导览设备,其数量和安放位置合理,便于服务,并与环境相协调。

(2)电子导览服务应为游客提供多语种、全面、准确的信息。

(3)电子导览设备的操作系统应设计简单,方便游客操作和使用。

(4)景区应定时检修电子导览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电子解说服务

(1)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提供中、英等多语种电子解说设备租赁服务,解说内容准确、丰富、生动,其系统设计要方便游客操作。

(2)电子解说设备的租赁地点以及归还地点标志醒目、指示准确、方便易行。

(3)有详细、明确的电子解说设备的租赁、使用须知,内容包括租赁押金、租金、操作指南以及损坏赔偿等规定。

讲解员/导游员讲解服务

(1)讲解员/导游员须熟悉业务、持证上岗、规范着装。

(2)讲解员/导游员的人数及语种应能满足游客需要,其普通话二级甲等达标率不低于90%。

(3)讲解员/导游员讲解真实、准确、生动,讲解内容健康、科学,达到GB/T15971的要求。

环境服务

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先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景观和古迹的真实性、完整性。2 景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游客触摸、刻画、坐骑文物古迹,重点保护文物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巡视,对已遭破坏的景观环境和文物古迹应及时维修。

景区内商业设施、游客休息区、公共厕所、临建设施等布局合理,造型与景观相协调,方便游客使用。

景区环境质量应进行ISO14000 国际环境管理标准认证。

景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以保护为前提,注重发展生态旅游。

按照景区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合理调整游客流量,控制游客入、出量。

营造优良的环境氛围,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美化环境措施得力。

光照不足的景区,应在主要通道和游客活动场所设置充足的照明设备。夜间接待游客的景区,游客活动区域应保证充足的照明。

景区的夜间亮化应在节能的前提下,符合安全与美观的要求。

景区的大型维护、修缮工程应做到防尘、防噪,美化遮挡。

景区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地面水的环境质量达到GB3838规定的Ⅰ类标准。

景区主要适用于珍稀水生生物栖息的地面水环境质量应达到GB3838规定的Ⅱ类标准。

景区拥有专门的节水措施和节水系统,且运转正常。

景区拥有专门的排污、排水系统,做到雨污分离,污水排放应符合相关规定。

卫生服务

景区卫生环境要求

(1)景区游览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不乱建、乱堆、乱放,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污垢,无异味。

(2)配备足够的卫生设施和环卫工作人员。

垃圾处理

(1)拥有足够数量的垃圾桶/箱,且布放适宜、标志明显、造型美观,与环境相协调。

(2)垃圾箱应分类设置。

(3)垃圾清扫、清运及时,日产日清,且遮盖或封闭清运。

(4)存放垃圾的设施设备和场地清洁,无异味,有防蚊、蝇、虫、鼠等措施。

公共厕所服务

(1)布局合理,数量充足、标志醒目规范、建筑造型与景观相协调。

(2)厕所内拥有足够的厕位;根据需要,设立无障碍厕位、婴儿看护设施等。

(3)配备完好的水冲、盥洗、通风设备等,4A级以上景区应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

(4)配备专人服务,保证室内整洁、无异味,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清洁工具摆放整齐、不外露。

(5)星级厕所的建设管理符合GB/T 18973的规定。

医疗卫生服务(1)设立医务室,拥有必备的医疗设施和医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服务。

(2)例行消毒,按照GB 19085的相关规定预防传染性疾病的产生并控制其传播。

安全服务

安全管理要求

(1)设立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安全监控系统和安全保卫制度。

(2)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拥挤、防踩踏及防地质灾害、防气象灾害、防食品中毒、防传染性疾病的危机处理机制,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理程序。

(3)具备大型活动的应急预案和节假日安全预案。

(4)提供24小时保安服务,及时检查、报告和消除安全隐患。

(5)有专人进行日常游览秩序监控和景区日常防盗、防爆检查。

(6)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培训和各项安全演练。

(7)危险地段设置明显的中外文警示标志,防护设施齐备、有效,特殊地段有专人值守。

(8)涉及安全的特种设备操作、机动车辆驾驶、紧急救援等人员应取得相应岗位证书。

(9)为景区内的珍贵文物进行安全投保。

消防安全服务

(1)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2)定期进行消防演习,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

(3)对安全通道、疏散出口进行例行检查,确保畅通。

(4)消防标志明显、规范。

(5)景区内明确划定禁烟区,设置禁烟标志。

(6)林区、文物保护单位应禁止游客使用明火。

(7)使用明火、电、气的场所应有严格的安全措施。

设施设备安全服务

(1)重要部位有监视器、防盗门、报警器、护拦、保险柜等装置,并完好、有效。

(2)交通、机电、游览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并进行定期检查,杜绝安全隐患。

(3)游乐园设施设备的安全与服务达到GB/T 16767的要求。

(4)大型游乐设施项目(如索道、缆车),运营前应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与安全检测;在运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年检和例行检修,并且有详细的检修和运行记录。

游客安全服务

(1)景区内安全保卫人员与景区的规模、性质相适应,安全保卫制度健全,危险地段防护设施齐备,警示标志明显,有夜间照明。

(2)景区广播应定时对游客播放有关安全事项说明。(3)在景区危险或不宜进入的地段和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志或禁止进入标志。

(4)落实流动巡查人员,职责明确,建立紧急救援体系,游客发生意外事故如落水、摔伤等,巡查人员应尽快到达现场,并做好善后处理,保证游客安全,做好相关记录。

(5)游乐项目要有安全须知,做好对游客的保护工作,并有相关维护人员,制定了意外事故处理程序。

安全救助服务

(1)建立紧急救援机制,具备应急处理能力,事故处理及时、妥当。

(2)配备景区紧急救援人员。

(3)医务室必须配备医疗救助设施,并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能满足游客的一般安全求助,做到快速出诊、正确施救。

(4)安全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其他相关服务

在游客中心或专门地点设立失物招领处,提供失物招领服务。

通讯设施布局合理,手机信号接收良好;入口、出口及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并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公用电话亭标志醒目,与环境协调。

具备条件的,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品服务。

游客公共休息区域设施齐全、布局合理、数量充足。

应提供Pose机刷卡服务、ATM取款等自助银行服务;接待海外游客比例达到20%的,提供外币兑换服务。

提供助老、助幼、助残、助孕、助急等特殊化、人性化设施和服务。

景区应提供走失、迷路等快速反应的救援服务。

在不破坏景观、环境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投诉处理服务

机制健全

(1)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制订有完善的受理和处理制度,并在景区售票处、网站/网页上、宣传资料上、门票上公布投诉电话。

(2)运行机制良好,能及时、妥善处理投诉,建立完整的投诉处理档案,保持一年以上的备查期。

投诉处理程序

(1)景区接到直接投诉后,应准确记录投诉人姓名、投诉事由,并按相应格式填写景区《旅游投诉登记表》。

(2)迅速调查核实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游客投诉处理意见。

(3)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并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属于景区责任的,应向游客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4)双方未能协商解决的,要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避免和游客发生争执。

(5)涉及法律问题的,应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6)景区接到相关部门转来的投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的基本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

(7)景区接到旅游投诉管理部门转发的投诉登记表,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投诉的基本事实、证据和处理意见,并上报投诉管理部门。

服务人员要求

服务人员基本要求

(1)尊重游客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

(2)掌握本岗位的服务程序和相关知识,为游客提供规范化服务。

(3)遵守服务人员守则、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上岗前不饮酒,不食用异味食品;在岗时不吸烟、不饮酒,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制作和销售食品的服务人员不得佩戴戒指等饰物,不应使用指甲油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化妆品。

服务人员仪表举止

(1)服务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服务标志,保持衣着整洁。

(2)在岗服务人员主动提供服务;服务中表情自然,举止端庄、大方。

(3)严格遵守卫生工作制度,执行岗位卫生工作程序。

(4)注意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勤剪指甲。

服务语言

(1)服务语言清晰准确;微笑服务,使用服务敬语;文明用语。

(2)游客中心等窗口岗位的服务人员应掌握简单手语和至少一门外语的日常用语。

(3)4A级以上景区窗口岗位的服务人员至少掌握一门外语(英语)作为日常用语,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小语种服务人员,如小语种导游等。

(4)对志愿者进行统一培训和管理。

实施与监督

服务规范的实施

(1)景区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制定景区的服务规范与管理办法。

(2)景区管理部门应采用问卷、设立意见簿(本、卡、箱)、暗访等多种方式定期收集游客的意见。

(3)景区管理部门根据本标准,结合各单位服务质量的内部考核评定结果和游客的评议意见及投诉情况,对景区的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定。根据考核评定的结果,按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进行奖励和处罚。(4)景区管理部门要对考核评定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及时对服务质量实施改进。

服务规范的监督

(1)景区管理部门应对外公布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并采用多种方式收集分析游客对服务质量的意见,并有详细记录。

(2)所有服务事项应主动接受游客监督,并作详细记录。

(3)景区应积极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特别是对未履行旅游安全规定或服务设施、设备不符合保障游客安全的问题,应限期整改,以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景区上级管理部门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篇: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

LB/T 014—2011

发放号:

LB/T 014—2011旅游景区讲解服务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景区讲解服务的质量要求,提出了在讲解服务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的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游景区在接待游客过程中提供的讲解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624.1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总则

GB/T 15971 导游服务规范

GB/T 17775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旅游景区 tourist attraction 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之一的(或其经营项目一部分的)空间或地域。即: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游乐体验、康体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或管理区的一部分)。

LB/T 014—2011

注1: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以及以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为吸引内容的各类营业性和非营业性旅游活动区。

3.2 旅游景区讲解员 tourist attraction interpreter 受旅游景区委派或安排,为旅游团或旅游者提供讲解服务的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旅游景区讲解员服务

4.1 旅游景区讲解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讲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注2:本标准对讲解员的基本素质的要求与GB/T 15971中导游人员的基本素质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4.1.1 思想品德

思想品德应符合:

a)时时注意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

b)努力学习掌握并模范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c)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

d)尊重民族传统,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e)对待游客谦虚有礼、朴实大方、热情友好,尤其注意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的关照,并且努力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f)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

g)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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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不得以暗示或其他方式引导游客为讲解员本人或相关群体非法谋取荣誉或物质利益。4.1.2 体质与基本从业能力

体质与基本从业能力应符合: a)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b)能够使用普通话(或民族语言,或外语)进行景区内容的讲解,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表达逻辑清楚,用语礼貌自然),并努力实现语言的适度生动;

c)具有相应的文化素养和较为广博的知识,并努力学习和把握与讲解内容有关的政治、经济、历史、地理、法律法规、政策,熟悉相关的自然和人文知识及风土习俗,从而将其运用于讲解工作;

d)具有相应的应变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4.2 旅游景区讲解员的服务准备 4.2.1 准备工作要求 4.2.1.1 知识准备

景区讲解员知识准备应符合:

a)熟悉并掌握本景区讲解内容所需的情况和知识(基于景区的差异,可分别包括自然科学知识,历史和文化遗产知识,建筑与园林艺术知识,宗教知识,文学、美术、音乐、戏曲、舞蹈知识等;以及必要时与国内外同类景区内容对比的文化知识);

b)基于游客对讲解的时间长度、认知深度的不同要求,讲解员应对讲解内容做好两种或两种以上讲解方案的准备,以适应旅游团队或个体的不同

LB/T 014—2011

需要。

c)预先了解游客所在地区或国家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了解客人的禁忌,以便能够实现礼貌待客。4.2.1.2 接待前的准备

接待前的准备包括:

a)接待游客前,讲解员要认真查阅核实所接待团队或贵宾的接待计划及相关资料,熟悉该群体或个体的总体情况,如停留时间、游程安排、有无特殊要求等诸多细节,以使自己的讲解更有针对性;

b)对于临时接待的团队或散客,讲解员同样也应注意了解客人的有关情况,一般应包括客人主体的来源、职业、文化程度以及其停留时间、游程安排、有无特殊要求等,以便使自己的讲解更能符合游客的需要。4.2.2 上岗时的准备

上岗时应准备:

a)佩戴好本景区讲解员的上岗标志; b)如有需要,准备好无线传输讲解用品; c)需要发放的相关资料; d)接待团队时所需的票证;

e)对特殊需要的讲解内容或第一次讲解线路,事先踩点和准备。4.2.3 仪容仪表

仪容仪表应符合:

a)着装整洁、得体;有着装要求的景区,也可以根据景区的要求穿着工作服或指定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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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饰物佩戴及发型,以景区的原则要求为准;女讲解员一般以淡妆为宜; c)言谈举止应文明稳重,自然而不做作;

d)讲解活动中可适度使用肢体语言,且力避无关的小动作; e)接待游客热情诚恳,并符合礼仪规范; f)工作过程中始终做到情绪饱满,不抽烟或进食; g)注意个人卫生。4.2.4 讲解语种

讲解语种包括:

a)景区讲解,应以普通话为普遍使用的语言;

b)位于民族地区的景区,宜根据客源情况提供民族语言和普通话的双语讲解服务;

c)有条件的景区,宜根据客源情况提供多语种的讲解服务。4.3 旅游景区讲解活动要求 4.3.1 接待开始时的服务要求

接待开始时的服务要求应符合: a)代表本景区对游客表示欢迎; b)介绍本人姓名及所属单位; c)表达景区对提供服务的诚挚意愿; d)了解游客的旅游需求;

e)表达希望游客对讲解工作给予支持配合的意愿; f)预祝游客旅游愉快。4.3.2 游览前的讲解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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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前的讲解服务要求包括:

a)应向游客介绍本景区的简要情况,尤其是景点的背景、价值和特色;

b)应向游客适度介绍本景区的所在旅游地的自然、人文景观和风土人情等相关内容;

c)应提醒团队游客注意自己团队原定的游览计划安排,包括在景区停留的时间,主要游览路线,以及参观游览结束后集合的时间和地点;

d)应向旅游者说明游览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提醒游客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

e)游程中如需讲解人员陪同游客乘车或乘船游览,讲解人员宜协助游客联系有关车辆或船只。4.3.3 游览中的讲解服务要求 4.3.3.1 讲解内容的选取原则

讲解内容的选取原则如下:

a)有关景区内容的讲解,应有景区一致的总体要求; b)内容的取舍应以科学性和真实性为原则;

c)民间传说应有故事来源的历史传承,任何景区和个人均不得为了景区经营目而随意编造;

d)有关景区内容的讲解应力避同音异义词语造成的歧义;

e)使用文言文时需注意游客对象;需要使用时,宜以大众化语言给以补充解释;

f)对历史人物或事件,应充分尊重历史的原貌;如遇尚存争议的科学原理或人物、事件,则宜选用中性词语给以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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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讲解内容如系引据他人此前研究成果,应在解说中给以适度的说明,以利于游客今后的使用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h)景区管理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邀请有关专家实现对讲解词框架和主体内容的科学审定。

4.3.3.2 讲解导游的方法与技巧

讲解导游的方法与技巧如下:

a)对景区的讲解要繁简适度;讲解语言应准确易懂;吐字应清晰,并富有感染力;

b)要努力做到讲解安排的活跃生动,做好讲解与引导游览的有机结合; c)要针对不同游客的需要,因人施讲,并对游客中的老幼病孕和其他弱势群体给予合理关照;

d)在讲解过程中,应自始至终与游客在一起活动;注意随时清点人数,以防游客走失;注意游客的安全,随时做好安全提示,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e)要安排并控制好讲解时间,以免影响游客的原有行程;

f)讲解活动要自始至终使用文明语言;回答问题要耐心、和气、诚恳;不冷落、顶撞或轰赶游客;不与游客发生争执或矛盾;

g)如在讲解进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则应及时联络景区有关部门,以期尽快得到妥善处理或解决。4.3.4 与游客的沟通

与游客的沟通包括:

a)旅游讲解也是沟通,讲解员在讲解中应注意平等沟通的原则,注意客人与自己在对事物认知上的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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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时间允许和个人能力所及的情况下,宜与游客有适度的问答互动; c)要意识到自己知识的盲点,虚心听取游客的不同意见和表达; d)对游客的批评和建议,应该礼貌地感谢,并视其必要性及时或在事后如实向景区有关部门反映。

4.3.5 讲解活动结束时的服务要求

4.3.5.1 在讲解活动结束活动时,讲解员应做到:

a)诚恳征求游客对本次讲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b)热情地向游客道别;

c)一般情况下,在游客离开之后方可离开。

4.3.5.2 在游客离开景区后,或当天工作结束前,讲解员应做到:

a)按照景区的规定,及时认真地填写《工作日志》或本单位规定的有关工作记录;

b)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景区有关方面如实反映。4.4 乘车(乘船)游览的讲解服务要求

景区讲解如果是在乘车(乘船)游览时进行,讲解员应做到: a)协助司机(或船员)安排游客入座;

b)在上车(船)、乘车(船)、下车(船)时提醒游客有关安全事项,提醒游客清点自己的行李物品;并对老幼病孕和其他弱势群体给予特别关照;

c)注意保持讲解内容与行车(行船)节奏的一致,讲解声音应设法让更多的游客都能听见;

d)努力做好与行车安全(或行船安全)的配合。4.5 游客购物时的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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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如需购物时,讲解员应做到:

a)如实向游客介绍本地区、本景区的商品内容与特色; b)如实向游客介绍本景区合法经营的购物场所; c)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购物。

4.6 游客观看景区演出时的服务要求

如游客游程中原已包含有在景区内观看节目演出,则讲解员的服务应包括:

a)如实向游客介绍本景区演出的节目内容与特色; b)按时组织旅游者入场,倡导游客文明观看节目; c)在游客观看节目过程中,讲解员应自始至终坚守岗位;

d)如个别客人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退场,讲解员应设法给以妥善安排; e)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增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演出项目。4.7 讲解活动中的安全要求

在景区的讲解活动中,应充分注意安全:

a)提前了解讲解当天的天气和景区道路情况,以期防患于未然; b)讲解活动应避开景区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区;

c)讲解中随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尤其是在游客有可能发生失足、碰头等的地带);

d)发生安全事故时冷静妥善对待,在积极帮助其他游人疏散的同时,并及时通知景区有关部门前来救助。旅游景区电子讲解说明服务

5.1 旅游景区电子讲解说明服务的设备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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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器材选用

5.1.1.1 应根据讲解环境和游客的不同需要选择适应的讲解器材:除了空旷山野的必需外,景区的讲解不宜使用扩音器,以减少不同讲解员同时讲解时的相互干扰;

5.1.1.2 在游客比较密集且允许不同讲解同时讲解的景区,以选用电子讲解说明服务设备为宜。

5.1.1.3 电子讲解说明服务设备,宜以不同器材对游客群体的适应度作出安排:

a)可配备无干扰导游无线讲解系统,以用于对团队(或多人)的讲解; b)可配备自助电子语音讲解系统,以提供给有此需要的散客; c)可配备非语音查询说明设备(主要为台式或壁挂式触摸屏查询说明系统)以提供给游客自由使用;

d)景区的大屏幕录像播放系统,可作为讲解活动的适度补充。5.1.2 语音讲解器材要求

语音讲解器材包括:

a)适宜团队使用的无干扰导游无线讲解系统,宜选用频率数值较高和工作频段数较多的设备,以保证语音的清晰和团队众多时的不同讲解;

b)适应于散客的自助电子语音讲解系统,宜选用自动接收与自由点播相结合的产品(包括无线自行播放式、无线触点感应式,以及预存储手动数字选择式),手动数字选择式以能支持重复收听为宜;

c)适应于散客的自助电子语音讲解系统,宜配有景区导游图,并适合在室外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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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图上应标有序号和讲解点名称; 2)导游图上宜标有厕所、停车场、景区出入口。d)设备周转量宜与景区游客需求量大体适应;

e)注意保障无线传输设备的使用安全,并避免雷雨天户外使用; f)景区应安排专用的消毒设施(或程序)及时对耳机与话筒进行消毒,以有利于游客与讲解人员的健康。5.2 预录式语音讲解要求 5.2.1 预录语种要求

预录式讲解语种要求,与本标准讲解员现场讲解的4.2.3要求相同。5.2.2 预录内容要求

预录内容包括:

a)预录讲解内容的取舍原则及讲解方法、技巧,与本标准讲解员现场讲解的4.3.3相同;

b)预录讲解内容应以游客游览线路和拟讲知识结构为次序,每一个讲解点都应独立讲述;

c)预录讲解内容应具有较为权威的准确性,可依据已有的权威资料改写,亦可委托专业公司或专家撰稿;

d)预录讲解内容宜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5.2.3 预录翻译要求

预录翻译应符合:

a)外语翻译应邀请有关专家工作,注意翻译中的“信达雅”,以让外国游客真正了解景区所要传达与旅游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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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除对已有的权威性译文资料的利用外,应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外国专业人士参与外语翻译或校订;

c)外语翻译亦应有有关译者的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5.2.4 预录配音要求

预录配音要求包括:

a)预录配音语速不宜过快,要适应于游客的边走边听;

b)预录配音亦应与景区地形地貌或环境呼应,并及时提醒该讲解点附近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5.2.5 预录内容的更新与保存

预录内容的更新与保存包括:

a)预录讲解内容应及时更新,旅游景区的语音讲解系统以配有专门的语音写入系统为宜,亦可委托有关专业服务的企业负责此项工作;

b)旅游景区对语录讲解内容应建立明确的历史档案,其中应包括有关知识产权权的保护与作者、译者的档案。5.3 其他解说系统要求

其他解说系统要求如下:

a)非语音查询说明设备(主要为台式或壁挂式触摸屏查询说明系统)和景区的大屏幕录像播放系统,是景区解说的补充性公共设施,具有条件的景区宜有适度的设置;

b)景区内台式或壁挂式触摸屏的设置,景区的大屏幕录像播放,均宜有适当的场地;

c)应保持设备的完好可靠,可以常年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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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对于景区的相关介绍,应有图文并重的设计与预录; e)应安排专人负责其运行管理; f)景区的相关介绍应有适时的更新; g)应保障游客使用触摸屏时的用电安全。6 旅游景区讲解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6.1 旅游景区讲解活动的组织 6.1.1 统筹、协调与安排

6.1.1.1 讲解工作是实现景区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主要途径,旅游景区的管理部门应对讲解工作给以积极的统筹、协调与安排;

6.1.1.2 在讲解语言的选择上,应根据客源情况妥善安排:在国内游客为主的地区,宜安排普通话或民族语言的讲解;外国游客较多的景区,宜适当安排外语讲解;

6.1.1.3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分管景区讲解的负责人,应努力学习GB/T 15624.1的有关部分,并熟悉本标准所规范的对景区讲解的标准要求。6.1.2 对游客服务的一致性

基于对游客服务的一致性,景区的各个分支管理部门(包括基建、展陈、宣传、研究、票务、安全等),应把对讲解工作的准备和配合作为本部门的应有工作内容。6.1.3 讲解活动的安全保障

讲解活动的安全是景区整体安全的一部分,景区的安全、医疗、基建等部门在建立景区游客安全保障体系的同时,亦应将讲解人员的安全保障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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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关心讲解人员的职业诉求

讲解人员是景区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第一线职工,景区的人事和工薪福利主管应对景区讲解员的正当职业诉求给以妥善安排,以更好地保证讲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与不断提高。

6.2 旅游景区讲解服务的管理系统 6.2.1 旅游景区管理系统的完善

具有一定规模的景区,应建立起与景区规模相适应的景区讲解管理体系和负责具体工作的讲解管理部门(或小组)。6.2.2 讲解管理体系的职责要求

6.2.2.1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积极安排,建立景区有关讲解的管理体系并完成下列的相关工作:

a)应根据本景区已经评定(或努力争取)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依照GB/T 17775完善相应条件,建立本景区的游览讲解制度;

b)不断完善景区讲解人员的配置;

c)建立景区讲解内容不断完善与优化的工作体系;

d)做好讲解员的培训和进修安排(包括岗前培训和定期进修); e)在景区最合适的地区设置讲解接待与办公场所; f)购置和准备讲解工作需要的器材和资料;

g)统筹景区的讲解管理部门的工作,并组织讲解工作的考核与绩效评估。

6.2.2.2 景区的讲解管理部门(或小组)应负责:

a)接受游客的讲解要求,负责安排讲解;

LB/T 014—2011

b)做好讲解人员的工作分派与协调; c)帮助讲解人员做好有关物质准备; d)管理好讲解的有关器材和资料;

e)联系景区有关部门以获得讲解工作的更多支持;

f)协调讲解人员的学习与提高,以及必要时的对外交流与进修。6.3 旅游讲解的绩效评估 6.3.1 评估安排

具有一定规模的景区,应有计划地对讲解工作和讲解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6.3.2 评估目的

景区讲解的绩效评估,应以推进景区讲解工作的优化为主要目标;应积极发挥激励管理的能动效应。6.3.3 评估重心

游客的反映应是绩效评估依据的一部分,但应以分析原因为主,并以改进工作为第一要务。6.3.4 评估指导

景区在进行绩效评估时,景区主要负责人应亲自参加;并宜尽力争取旅游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帮助和指导。

山西省乡村旅游客栈服务规范(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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