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廉租房配租摸号规则及程序
廉租房配租摸号规则及程序
1、配租摸号采取兵乓球编号盲摸。
2、配租摸号分为三次摸号,第一次摸号为资格排序摸号,第二次摸号为特殊家庭选房摸号,第三次摸号为除特殊家庭外剩余家庭选房摸号。
3、摸号程序:
(1)、清点到场申请家庭,确定本次配租实到家庭数。按实到家庭数设置号球及号球箱,由现场监督人员(由参与摸号配租的家庭代表中推举)验看。
(2)、第一次摸号,由申请家庭代表按到场签到册顺序依次摸号球,并依次登记球号及对应家庭申请人姓名,发给号票。此次摸到的号球编号由小到大即为本次配租选房摸号顺序。
(3)、将拟保障家庭中的特殊家庭(家庭成员有60岁以上的或因残疾行动不便的,已公示)分离出来,按1、2层房屋编号设置第二次摸号号球,由现场监督人员验看。
(4)、第二次摸号,由特殊家庭代表凭号票顺序依次摸选房号球,依球号对应房屋确认登记摸号家庭,发给号票。此次摸到的号球编号即为本次配租房屋对应编号。
(5)、根据剩余房屋编号设置第三次摸号号球及号球箱,由现场监督人员验看。
(6)、第三次摸号,由剩余配租家庭按排序号票顺序依次摸取选房号球,并依球号对应房屋登记摸号家庭。此次摸到的号球编号即为本次配租房屋对应编号。
(7)、由保障中心依本次摸号配租结果,签订保障协议,填发《配租通知单》。
第二篇:廉租房配租摇号程序主持词
现在进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开摇号程序。
本次公开摇号由县公证处对全过程作现场公证,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廉租住房配租摇号规则和房源布置图都已经书面印发到每位今天参加摇号的保障对象家庭代表手中,请大家认真阅读、对照。
本次摇号的廉租住房配租房源234套,配租对象876户。
配租摇号分20组进行,前18组每组12户,第19组10户,共确定226套廉租住房中签户,不含为特殊保障对象预留的8套(特殊保障对象是指有下肢残疾或瘫痪在床的人员家庭);最后1组为轮候户排序,现场宣布前30户廉租住房配租轮候户名单。
本着以人为本、关爱特殊保障对象的原则,预留8套一楼房源作为特殊保障对象调换房,特殊保障对象若中签二楼以上房号,可按中签顺序调换一楼对应的预留调换房;剩余房源按轮候顺序依次替补,不按顺序替补视为放弃。预留调换房未调换完的,可由其他轮候户依序替补,234套房源轮候配租完为止。
现在请工作人员导入廉租住房配租对象名单和房号。
(待导入完成)
好,现在开始摇号。首先有请xx同志为我们摇第一组号12个中签户。有请胡副主任。
(待点击后),谢谢胡副主任!
好的,第一组12个廉租住房配租中签户已经幸运产生,他们分别是:
XXX(姓名),XXXXXX(房号)
......祝贺他们。
好的,前19组已经产生226户廉租住房配租中签户,下面有请铺前煤矿保障对象余青英同志为我们进行第二十组摇号,这一组为前面未中签的保障对象排序,确定轮候户名单。有请。
(待点击后),好,谢谢!
轮候顺序已确定,前30户轮候户分别是:
XXX(姓名)......XXX(姓名)
其余轮候名单不在此一一宣读,摇号活动结束后,保障对象可到县房管局查询。
到现在为止,廉租住房配租中签户和轮侯户已经全部产生。
这次摇号没有中签配租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中签户主动放弃的,轮候户按顺序替补。自动放弃中签资格的,两年内不再享受住房保障。
我县正在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今年在建的有892套廉租房,50套公租房,今后将进一步加大保障住房建设力度,将有更多的困难家庭得到住房保障,实现“住有所居”的梦想。
全部摇号程序已完毕,下面,请xx县公证处公证员宣
读公证词。
有请县领导为中签家庭代表颁发廉租住房配租中签钥匙模型。
(颁发完毕)
谢谢各位领导!再一次向所有的中签户表示祝贺!
由于时间关系,其余中签户请于今天下午2:30到县房管局领取中签通知单。
请所有中签户在15个工作日内到县房管局签订配租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次摇号活动结束,再一次感谢各位领导的光临!
祝大家工作顺利,家庭和睦,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再见!
第三篇:廉租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发〔202_〕1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保障石家庄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石家庄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管理办法(试行)》(石政发〔202_〕2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条石家庄市(含市内五区、高新区,下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执行此细则。
第四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领导。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保障中心”)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内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第一责任人。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办事处、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区纪检监察、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摇号、系统打分、按序选房的原则;量入为出、递次配租的原则。
第六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市区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购买或已拆迁安置房屋面积超过保障面积且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二、限制行为能力和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法定监护人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三、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18周岁以下孤儿。
第八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法是:市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方式,将保障房源依照各区保障户数的比例均衡分配。各区依据低收入家庭住房、收入、户口年限等状况综合评分排队、按序配租。
第九条实物配租工作分批次进行,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特困职工、一二三级残疾人员、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人物、65周岁以上孤寡老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签订社会租赁实物配租协议等无房户家庭优先配租,其他保障家庭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无房户指的是家庭住房面积核定为零的家庭。
第十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百分制:家庭住房计50分,家庭收入计40分,家庭成员户口年限计10分。对特殊困难的家庭另行加分(实物配租评分办法见石政发〔202_〕29号附件1)。按打分排序的高低,依次配租。如果总分数相同,则依次按照孤老病残、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排序。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房源包括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在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社会上购买的符合标准的新建和存量廉租住房、其他方式筹集的廉租住房。
第十二条申请审批程序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审核打分、区级公示、确定选房顺序、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
凡要求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廉租住房保障证》,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填写《石家庄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二)审核打分
1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系统调取申请人资料,实行电脑打分。2区住房保障部门打分结束后,由社区居委会对本辖区内申请家庭的分数进行第一次核对。申请家庭原申请内容发生变化的,补交相关材料,进行分数调整,核对无误后,由申请家庭确认。打分情况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通过软件系统提交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打分情况和提交资料进行第二次审核汇总后,通过软件系统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第三次审核。
(三)区级公示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的打分及分值修改情况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各区按照市下达的实物配租任务指标,根据软件系统的打分情况,依次确定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名单,并通过软件系统上报市保障中心。
(四)房屋配租
1市保障中心将拟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分配到各区。
2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区的廉租住房房源和评分排队情况进行配租,并通过住房保障软件系统将配租情况及时提交市保障中心。
3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户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4申请审批及配租资料,区住房保障部门要及时存档备查。
(五)合同签订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签订工作。符合配租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及相关证件按区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按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保障性中心。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前,应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诚信承诺书”。
第十四条已经确定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自签订租赁合同下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在商品房中配建的和在社会上购买的廉租住房小批量交付使用分配时,由市保障中心通过住房保障系统的打分轮候情况直接配租。
第十六条进入配租范围内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视为自动放弃。自动放弃配租的申请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在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第十七条对于进入配租范围的下肢和视力一二三级残疾、精神类疾病等特殊情况且对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优先照顾低楼层。
第十八条市保障中心将实物配租名单及《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文本报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分配各区指标有结余的,必须上交市保障中心,由市保障中心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条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实物配租家庭的资格进行动态管理,如发现廉租住房申请人虚报、瞒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配租资格。对已经骗租的廉租住房,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清退并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房源数量超过申请实物配租家庭数量时,超出部分可转化为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或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矿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2_年4月1日起至202_年3月31日止。附件:
1实物配租评分办法
2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
附件
1实物配租评分办法
一、家庭住房评分(50分)
家庭住房按照公式按照50×(1-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计算得分,住房建筑面积和得分均保留两位小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二、家庭收入评分(40分)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分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公式40×人均月保障额÷当年民政部门确定的月最低生活保障线计算得分,小数点后面取两位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2人均月保障额=家庭月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
(二)低收入家庭收入评分
1低收入家庭按照公式40×(1-家庭人均月收入÷当年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认定标准)计算得分,小数点后面取两位数,多于两位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
2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收入家庭月总收入÷低收入家庭人口数。
(三)混合收入家庭评分
家庭成员中既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又有符合低收入保障的,按照以上两种情况对不同收入类别的人员分别评分,分数之和除以2即为该家庭得分。
三、家庭户籍评分(10分)
户口迁移落户市区时间超过3年的,每人每超过1年计0.1分。户口迁入时间以户口页登记为准,无登记的由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证明。每个家庭最高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算。
四、其他加分项
(一)连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每多享受1年加计0.5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起始时间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通过时间为准。中间有间断的,按照最新审批通过的时间算起。
(二)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每多享受1年加计0.5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起始时间以民政部门最后一次颁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时间为准。
(三)连续被认定为石家庄市特困职工的家庭每多1年加计0.5分。计算起始时间以市总工会最后一次颁发《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日期为准。既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又有《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家庭,按分数高的一项计分,但不能重复计分。
(四)孤寡老人(65周岁以上,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每户增加5分。
(五)残疾人家庭提供残疾证,凡家庭成员中有属于一级残疾人的,加5分;属于二级残疾人的,加4分;属于三级残疾人的,加3分;属于四级残疾人的,加2分。一个家庭有多个残疾人的,对应相应残疾等级累计加分。
(六)申请家庭有一个或多个患重大疾病的,若能提供5年内的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详细证明材料,每户增加5分。(25种重大疾病见附件2)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并能提供民政部门证明的,每户加计5分。
以上各项评分年限均按虚年计算。
附件
2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
一、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三、脑中风后遗症
四、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五、严重Ⅲ度烧伤
六、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八、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九、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十、良性脑肿瘤
十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十二、严重帕金森病
十三、严重脑损伤
十四、瘫痪
十五、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十六、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十七、双目失明
十八、多个肢体缺失
十九、主动脉手术
二十、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二十一、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二十二、双耳失聪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二十四、心脏瓣膜手术
二十五、深度昏迷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细则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委宣传部。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_年4月28日印发
(共印30份)
第四篇:配建廉租房暂行办法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襄樊市市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_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新华
202_年7月27日
第一条 为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有效增加保障性廉租住房房源供给,健全我市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_]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2_]42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襄阳区,下同)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配建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配建廉租住房,是指在襄樊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和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条件之一,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廉租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收回,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廉租住房配建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配建总面积、户型、套数、建设标准、布局的制定及廉租住房收回、分配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廉租住房配建工作。
第五条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以《规划条件》中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2%的比例无偿配建廉租住房。配建廉租住房的建设规划应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整体规划设计,单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含本数),做到平面布局合理、适用,室内配套设施齐全。廉租住房的配建指标一经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分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在第一期工程中建成。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享受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市级留成部分免收、市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经营服务性的收费按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的优惠政策。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成本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七条 不宜配建或不愿同步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凭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缴款通知单,按规定标准一次性将应交纳的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上缴市财政部门,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统一易地建设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总成本。
廉租住房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测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在具体项目中落实配建廉租住房指标的职责:
(一)土地出让前
1.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廉租住房配建面积、户型、套数、布局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
2.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条件中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配建指标予以明确;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无偿配建指标及易地建设资金缴纳标准,以便于投标人选择。
(二)土地出让后
1.选择配建廉租住房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规划要求,在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应无偿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等配建指标及基本生活设施的配备要求、廉租住房权属等事项。选择缴纳易地建设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凭市财政部门出具的易地建设资金缴款票据,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易地建设资金缴纳事项;
2.市发改部门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额、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凡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或核准,综合招投标中心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方案时,进一步核定廉租住房配建指标的内容,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配建廉租住房房源具体分布位置,原则上按栋和单元集中安排,不
足单元部分按应配建面积、套数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注明配建廉租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户型、套数等事项;
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须注明配建廉租住房总面积、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套数等事项;
5.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具体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并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廉租住房的房源数据作单独处理。
第九条 市城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按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性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配建廉租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具备交付条件、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回,并作为国有资产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代为登记、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初始登记时,将廉租住房产权直接办理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名下,并按照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2_〕205号)的规定做好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纳入所在商品房小区统一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承担保修、维护等义务。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从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未采取配建方式,易地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保修、维护等管理规定,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襄阳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202_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五篇:浠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规则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规则
根据《浠水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浠政办[202_]号)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摇号制定规则如下:
一、整个活动现场过程中,县领导、县政府办、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司法局、审计局、物价局、城投公司、清泉镇、开发区、社区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缴请的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申请配租家庭代表参予全程监督,电视台摄像全程录制。
二、根据廉租住房房源,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分为两组。凡申请家庭同住人中有年满75周岁、重残人员和患有重大疾病人员之一的,且主动提出申请租住一楼的,为第一组,其余家庭为第二组。通过计算机摇号软件分两个批次摇号,第一批次摇第一组家庭;第二批次摇第二组家庭。如申请租住一楼的对象户小于一楼房源,其多出的户源与二层以上的房源一并打乱,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中依次摇出房号。
三、摇号中签结果一旦产生,不得变更。
四、如遇停电或设备故障,已经产生的整组摇号结果依然有效。整组未完全摇完但已经产生的结果无效,待电力恢复或设备故障排除后重新摇号,以新产生的摇号结果为最终结果。
浠水县廉租住房配租摇号仪式方案
根据《浠水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的安排,为确保第一批廉租住房配租摇号仪式顺利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将廉租住房分配到位,让困难群众住有所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困难群众最直接、最迫切、最急需的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抓好抓实,尽快使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二、时间:202_年10月28日上午8:30
三、地点:县委党校1号教室
四、参加人员:
1、出席仪式的县领导:周勇、吴烨、洪汉宽、郑宁、董瑞成、李葆良、程罡
2、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名。
县人大代表吕宏志、张贵文;
县政协委员曾援、尚金艳。
3、部门单位领导:县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物价局、供电公司、广电局、城投公司、清泉镇、经济开发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4、清泉镇和开发区有关社区负责人17名。
5、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代表105名(每个社区居委会选派5名代表)。
6、公证处公证人员2名。
7、县电视台记者和新闻媒体人员若干名。
五、主持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程罡
六、摇号仪式议程:
1、主持人介绍参加活动的领导及人员情况。
2、县住建局局长周保权介绍我县廉租住房建设进展、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房源筹集及摇号规则等情况。
3、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董瑞成讲话。
4、工作人员导入廉租住房申请人员名单和廉租住房房屋编号信息数据,并就有关事项作相应说明。
5、开始正式摇号,请周勇书记、吴烨县长、洪汉宽主任、郑宁主席分别按下第一键、第二键、第三键、第四键。随后由主持人现场随机选人操作电脑键盘,分别摇出其他组中签结果。(中签结果现场打印一式两份,一份交房管局工作人员,另一份交公证员)
6、主持人宣布摇号结果。
7、公证处公证员将打印后的摇号结果与房管局工作人员宣布结果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现场宣读公证词,对摇号结果予以公证(公证员对每一页摇号中签结果现场签名并盖章)。
8、活动结束。
七、组织工作
为加强我县首批廉租住房配租摇号仪式活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临时成立“浠水县第一批廉租住房配租摇号仪式组织工作委员会”(下称“组委会”),副县长程罡任组委会主任,县政府办后勤服务中心主任蔡云安任组委会副主任,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物价局、供电公司、广电局、城投公司、房产局、清泉镇、经济开发区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总指挥由副县长程罡担任,各相关单位要通力协作,确保仪式操作安稳有序,结果公正,群众满意。
摇号仪式由县人民政府主办,县房管局承办。
1、县政府办:负责摇号的综合协调工作,通知县领导、相关单位负责人准时到场参加活动。
2、监察局:负责摇号现场的监督工作。
3、供电公司:保证会场当日上午正常供电,一旦出现停电故障立即组织抢修,保障供电。
4、公安局:安排四名干警负责维护场内外秩序,确保仪式现场稳定。防止个别人员冲击活动现场或扰乱秩序,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5、司法局:负责摇号结果的公证工作,公证员现场对摇号结果签名并盖章。
6、广电局:安排县电视台记者赴现场拍摄,提前配合房管局做好活动彩排等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对活动进行报道,并将摇号结果在县电视台公布。
7、房产局:协助县政府办筹划组织好这次活动,配合县政府办将参加活动现场的有关人员通知到位;拟定摇号仪式活动实施方案、摇号规则、仪式议程;负责申请人信息和房源数据的录入和核对;做好活动现场内外的布置工作,准备好必要的相关设备:投影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A4打印纸1盒,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八、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全力支持配合,确保摇号仪式顺利进行。
2、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切实加强对摇号仪式活动的组织领导,安排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
3、工作人员在28日上午7:30前必须全部到岗到位,做好仪式活动现场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