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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办理程序(五篇模版)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13-898485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4 12:29: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办理程序

服务类-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办理程序

1、计划立项。凡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计划,须先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再由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组织审查、论证,提出具体方案,经市财政局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据此分别向市计划部门申请计划立项,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项目的过程中,要同时报送工程项目的可行性方案、资金来源情况、工程预(概)算等相关资料。

2、项目设计审查。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应做好项目设计。项目设计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设计布局是否合理,配套设施是否完善,设计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超过计划立项确定的范围、规模、标准进行审查。未进行项目设计审查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动工。

3、预(概)算审查。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经过批准立项后、开工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初步设计预(概)算,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性投资评审中心审定。预(概)算经过审定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突破。

4、资金的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经过立项、项目设计、预(概)算审查后,建设单位据此向市财政申请项目资金安排。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设计的规模、标准,审定后的预(概)算以及资金来源情况,作出科学合理的具体资金安排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工程款项拨付。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资金的拨付实行按工程进度核拨的原则。竣工结算前,工程进度款核拨不得超过审定后的工程预(概)算的80%,预留的工程尾款待项目完工验收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后予以结清。

6、政府采购与招投标。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投资额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起点的,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未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财政部门可以不予评审认定和拨付工程款。

7、竣工决算审查。行政事业单位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的一个月内将竣工结算及时送建设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半个月内将审查后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财政性投资评审中心审查。建设单位同时应做好工程项目完工验收、资产交付使用、申请资产登记、进行资产会计核算等相应工作。

第二篇:维修改造和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模版)

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院 后勤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秦陵博物院基本建设及维修改造项目管理,规范维修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健全维修项目监督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博物院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XX总体规划,紧紧围绕打造“两个基地”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为不断开创XXXX事业的新局面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决策,不论其投资规模的大小,必须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由管理局、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管理权限决定、审批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基建项目的实施,按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式,由管理局和基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基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其职责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具体负责。承担基建项目勘测(包括勘察和测绘)设计、监理、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法人代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基建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及基层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投资和各类自筹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具体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拨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新建、购置、改扩建、修缮等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基建项目、维修改造、专项建设、灾害修复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管理局基建处负责项目计划的审核、申报、下达以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下拨以及使用监督,监审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及内部审计。

第七条 基层单位负责项目计划的申报以及依法依规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确保基建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基建科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实,未设基建科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基建工作。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管理人责任制。工程项目管理需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由项目单位确定,并与之签订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明确工程的质量、工期、预算造价要求。

第九条 管理局和建设单位应结合工作的实际,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基建项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第三章 项目计划的申报

第十条 管理局建立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库。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从202_年起开始建立本单位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库,每三年更新一次。在建立项目库时要加强计划性,统筹考虑今后几年的维修改造计划,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每年四月底前上报下一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计划。在编制项目计划时,要充分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基建项目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筛选,如新增项目需书面说明情况。我局将各单位项目计划汇总后上报国家局或安排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的立项管理。

(一)拨款项目:凡需纳入国家局、管理局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先行提出建设项目的数量、建设地点、建设面积、投资概算、建设方案初步设想,上报管理局或国家局,由管理局或国家局在规定权限内批准。

(二)自筹资金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国家局批准;投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省局批准。需在地方立项的项目,凭国家局或管理局批复在地方办理相关手续。

立项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或计划任务下达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工作计划及时上报管理局,确保当年完成建设任务。第十四条 十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必须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需要进行地质勘察的,必须委托给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局组织招标,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标,管理局视情况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的单项基建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须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投标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性比选确定中标单位。比选方案由建设单位参照招投标制定,比选过程应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投标和竞争性比选的全程监督工作。管理局监察审计处负责管理局组织的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及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合同评审,防范合同风险。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时,须签订廉政协议。

招标项目施工合同的格式与内容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并报省局备案。其他项目的施工合同格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同文本格式。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建设,并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设计变更要上报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资应以上级下达的计划数为控制数,超支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节余部分可由项目单位安排相关的附属工程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每日到现场,每月有小结,隐蔽工程有记录,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严格把好概、预、决算三关。各单位在上报项目计划时,不得冒估多报;施工预算由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严格审核把关;工程决算要上报管理局审核。第二十五条 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单位协助监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得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的验收管理参照《xxxx系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执行。维修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管理局负责对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小型基建项目由管理局或管理局委托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项目单位接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15日内向管理局提交验收申请(维修改造项目1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向管理局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同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并将工程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将工程的各种工程资料(包括批复文件、施工图、会议纪要、预决算等)按有关规范要求分别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投入使用后,管理局和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效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同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履行保修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xx部门基本建设、更改、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XXXX局基设、更改维修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基建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一一年八月

第三篇:基建管理制度—维修项目

基建科维修项目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科室维修项目的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和降本增效的理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将维修项目流程分为申请、方案制订、方案确认、施工、过程监督、验收、回访等七个子项。

一、申请

由申请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基建科维修项目申请单”,写明项目位置、数量、规格、要求等,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方案制订

由基建科主管人员现场查勘,制定维修方案,确定施工单位,补充“基建科维修项目申请单”工作内容一栏。

三、方案确认

向生产保障部负责人汇报维修项目情况,并由生产保障部负责人对方案进行签字确认。

四、施工

施工条件具备后,施工单位进驻现场开始施工。

五、过程监督

基建科主管人员负责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监督内容包含:施工质量、工艺流程、工程量情况、施工安全及现场5S工作。

六、验收

项目结束,施工单位提请基建科项目主管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必要时可请维修项目的申请人员一道验收,对不满足施工规范或者项目要求的内容,必须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并由验收人员填写“基建科维修项目申请单”验收情况一栏。

七、回访

由基建科项目主管人员携带“基建科维修项目申请单”针对项目向申请部门和申请人进行回访,使得到肯定的方案和做法能得到推广和发扬,也吸取不足之处,以待后续相似项目上得到改进;并由申请部门或申请人填写“基建科维修项目申请单”申请部门确认一栏。

本制度从202_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办理程序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办理程序

一、工作内容

办理特种设备(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二、工作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三、办理程序

(一)取证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具备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人员条件、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保证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注: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二)、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单位持以下申请材料 , 邮寄或报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特种设备行政审批窗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4份;

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申请报告)1份;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申请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单位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1份;

6、申请单位《质量管理手册》1份;

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委托检验、检测协议)1份。

8、相关作业人员资质复印件 1份

换证单位还需提交 :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2、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注:申请书到山东省质监局网站www.teniu.cc下载(www.teniu.cc→政务大厅→特种设备行政管理→专用申请书表格选择《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下载)。

(三)、受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3)提出本次申请前 , 两年内曾出现违反规定情况的;

(4)处于对办理《安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 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

2、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予以受理,并将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2份)返还申请单位(邮寄或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3、不予受理的,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受理原因。

(四)评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五)审查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相关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打印证书。

(六)发证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国家质检总局打印的证书后,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四、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

第五篇: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基建维修项目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行为;加强对房屋的维修维护,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和使用功能,提高房屋的完好率,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价值,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是实业公司进行房屋维修维护的标准,也是对房屋维修验收的依据。

二、术语

1、房屋维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经过一定年限使用后需要进行的大修、中修、小修。

2、房屋维护,是指房屋及其水、电、暖、卫、气等设施设备的常规检修与维护。

三、管理范围

本办法管理范围,包括:

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项目);

构筑物的技术改造与更新项目;

房屋维修工程(翻修工程、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小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

其他建筑施工项目。

其他公司认定的基建工程和维护修缮工程。

四、房屋维修责任的划分

1、保修期内的房屋维修,由建设单位负责。

2、凡属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房屋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给予赔偿。

3、保修期满后的房屋小型维修:由工程科监督检查,费用各使用单位处理。

4、房屋大、中型维修:由工程科负责,列入公司计划后实施,维修费用由总公司承担。

五、施工管理

1、公司工程管理科负责负责基本建设、技改项目和常规维修工程;

2、公司对较大预算额的基建施工项目,成立项目领导组,由工程、生产、安全、机动等部门派员共同组成。

3、公司对重大基建施工项目,成立项目领导组由公司分管领导任组长,协调各部门和外部关系,调动必要的资源。

4、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规程,制定本公司内部基本建设的申请、设计、发包、监理、验收、移交的管理体系。

5、对凡国家规定基建项目须申报的,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六、工程申报与核准

1、中小维修工程,工程费在_万元以下的,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工程科负责监督检查,费用由各使用单位自行处理。

2、大中维修工程,工程费在_元以上的,经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工程科负责办理。

3、基建和技改工程,工程费在_

万元以上的,经公司经理办公会事会批准后,成立项目组负责执行。

各部门将拟办工程项目,按规定编制项目资料和申请报告,逐级上报,按不同权限审核批准。

根据工程费的高低,确定不同的发包方式。

1).中小维修工程,工程费在_万元以下的,可采取议价方式。所议价格以下不超过工程预算时可决标。

2).大中维修工程,工程费在_万元以上的,可采用比价方式。邀请___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携估价材料参加比价,以最低标者为得标人。

3).基建成和技改工程费在_

万元以上的,须进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按国家规定的办法办理。

公司或关联企业内的建筑工程队,维修队的,在与社会建筑施工单位竞争中具有同等优先权利。

在选择建筑施工单位后,公司须与之签订建筑施工服务合同,重大合同尚需律师审阅和主管部门登记鉴证。

公司在建筑施工时,派遣工程监督人员或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及时敦促施工单位整改或返工。

按照施工进度及时划拨工程款项。对施工单位供料的须做好原材料质量监测工作,由本公司供料的做好原材料质量采购、质量检测验收工作。

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材料、工程费用变支较大的,公司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后才能生效,并按不同权限分别报项目领导组、主管副总、总经理,乃至上级主管部门。

工程完工后项目主办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共同组织验收。如发现工程与原设计图、施工图、说明书、建筑施工服务合同等不符的,不予验收。对重大工程竣工验收,则按国家有关竣工验收规程办理。

对验收不合格的,根据所列质量问题逐一整改,完成后再次验收。以严重不合格的,可提出索赔。

在验收时,公司或委托注册会计师审核工程决算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且决算报告核准后,支付应付款。

验收合格的后,及时移交给公司使用部门使用,相应的工程资料整理分类立卷,分别交使用部门和工程档案管理部门。

联系和监促施工单位在验收后的质量保修期内对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处理、修复。

对工程完工后的余材,应盘点登记,退回公司材料库,或退货到供货商处。残次料可经估价后就地处理或标售。

公司对有关工程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按公司奖惩条例予以奖励或处罚。主动预防有关人员以权谋私、接受贿赂

七、房屋维修工程的分类。

根据房屋的损坏程度并按房屋维修的性质,可以分为小修、中修、大修三类。

1、小修工程(零修工程或养护工程)。指及时修复小损小坏。这类工程项目简单、零星分散、量大面广、时间要求紧迫,一般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就及时组织维修。小修工程工程虽小,但关系到用户的使用便利,因此必须及时修理,力争做到水、电、暖、卫、气零修不过夜,土建零修三日内有结果。

2、中修工程。指房屋少量部件已损坏或已不符合建筑结构的要求,需要进行局部维修,在维修中只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而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工程。这类工程的特点是:工地较为集中,项目较少,工程量较多,带有周期性。如屋面的局部面层重做,楼门窗整修等工程。

3、大修工程。指房屋主体结构大部分严重损坏,无倒塌或局部倒塌危险的房屋;公用生活设备(包括上、下水,通风、采暖等)必须进行拆换、改装、新装的工程。这类工程一般需要牵涉和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此外工程的地点集中,项目齐全,具有整体性。大修工程还常常和房屋的抗震加固、局部改善房屋居住使用条件相结合。大修工程往往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房屋大修后应达到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

八、房屋修缮标准

1、主体工程。主要指屋架、梁、柱、墙、楼面、基础等主要承重构部件的维修,要求牢固、安全、不留隐患。

2、门窗及装修工程。门窗应开关灵活,不松动,不透风;木装修应牢固、平整、美观,接缝严密。

3、楼地面工程。楼地面工程的维修应牢固、安全、平整、拼缝严密不闪动,不空鼓、不开裂,地坪无倒泛水现象。

4、屋面工程。屋面必须确不渗漏,排水畅通。

5、抹灰工程。抹灰应接缝平整,不开列,不起壳,不起泡,不松动,不剥落。

6、油漆粉饰工程。要求不起壳,不剥落,色泽均匀,尽可能与原色保持一致。

7、水、电、卫、暖等设备工程。应保持完好,保证运行安全,正常使用;要定期检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定期保养;水箱要定期清洗。

8、金属构件。应保持牢固、安全、不锈蚀,损坏严重的应更换,无保留价值的应拆除。

9、其他工作。对所属范围内道路、沟渠下水道、窨井损坏或堵塞的,应修复或疏通。

九、房屋的日常维护房屋日常维护的内容:屋面补漏、修补屋面,门窗的整修,玻璃的更换,油漆的粉刷,水、电、暖、卫、气等设备的故障排除及零部件的修换,下水道的疏通,修补明沟、散水、落水,房屋检查发现的危险构件的临时加固、维修维护等。

以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延长其整体的使用寿命。同时,要做好季节性的预防保养工作,例如防雨、防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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