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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生认定办法及细则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13-645274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9 20:14: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贫困生认定办法及细则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贫困生认定办法(试行)

为认真做好我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高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现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相关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贫困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

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 我院参与贫困生认定申请的学生范围仅限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爱心社评定相结合的原

则。

第四条贫困生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

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系(专业)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专业)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处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八条必备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3、热爱学院,认同学院办学理念,积极投身学院品牌建设;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学习刻苦,生活俭朴,道德品质良好。

第九条 贫困生认定标准

认定标准分为一般贫困和特困两个等级

1、能勉强支付个人生活基本费用,但无力支付学习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在校消费低于在校学生人均消费的4/5,通过民主评议后,可认定为贫困生。

2、家庭生活极度困难,无任何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和全部学习费用的学生,其在校消费低于在校学生人均消费的7/10,通过民主评议后,可认定为特困生。

其他不测原因(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突变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

3、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评选资格:

① 不认同学院理念,恶意散播诋毁学院信息与言论;

② 恶意拖欠学费,扰乱学院教学秩序;

③ 违反《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试行)》,受到相关违纪处分;

④ 购买这种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

⑤ 节日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⑥ 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⑦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⑧ 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专业)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等将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首次申请贫困生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交本系(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处。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②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家庭成员构成的户籍证明。

③家庭成员患重症的,应有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⑤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切实审核学生家庭贫困状况(占70%),并参考学生日常消费情况及在校行为规范(占30%),认真评议后,确定本年级(或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拟定名单,报系(专业)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系(专业)审核

系(专业)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系(专业)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专业)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专业)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审核过的名单及材料报学院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认定时间

第十一条在每学年下学期放暑假之前,各系(专业)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每学年九月份开学时,各系(专业)启动贫困生认定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认定整个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发现异议,应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处理,并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与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十四条辅导员要及时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系统”

补充: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2500元/年)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3500元/年)两类。

第二条学生本人能够证明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三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

4、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二篇:贫困生认定办法

常疃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贫困生的认定工作,有效规范我校贫困生的管理工作,避免通过简单、模糊的印象来认定贫困生,而影响对贫困生的有效援助。特制定本贫困生认定办法。

一、贫困生条件

1.家庭主要人口无职业,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

2.孤儿或是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3.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最底保障线300元/年/人

4.家庭主要成员的健康状况: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或近两年内,家庭主要成员或直系亲属中有患重、恶、大疾病的。

以上情况必须有镇、村两级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贫困生类型

分特困和普困两类,满足以上其中某一条件为普困生,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为特困生。普困生可享受“两免一补”的相关补助,特困生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可享受其他相关政策的经济补助。

三、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带镇、村两级开具的证明,在每学年初将申请及证明材料交到校长室。

申请内容如下:

a本人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状况;

b近两年来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

c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及学习、品德等表现;

d其他特殊情况。

2.班级评议

由班主任、班干部和学生代表5—7人组成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等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提出贫困学生名单,报政教处。

3.政教处审核

对各班上报的贫困学生进行审核,确定出“拟推荐贫困生”名单,并按其困难程度排序后上报校长室;同时要将每位学生的调查情况书面一并报上。书面调查报告写清以下内容:

贫困生姓名、性别、年龄、班级、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在校学习情况、其他情况、调查人姓名、调查人员建议等其他要说明的内容。

4.校长室审批

对上报的贫困生名单进行审查,最终确定全校贫困生名单。

四、要求

1.考虑到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会有变化或好转,贫困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由学生处组织集中统一认定一次;贫困生资格保留一年,如要继续保留,必须第二年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申请内容要详尽真实。

3.审核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此项工作,要提高效率,按时完成。

第三篇:贫困生认定建档办法

贫困家庭学生认定建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保证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我院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以及山东省、潍坊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关系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贫困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得以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第三条 为保障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规范管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隶属学生工作处)作为贫困生认定与管理部门,负责我院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第五条 申请认定贫困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

3、父母年事已高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4、家庭主要成员中无18-55岁的劳动力;

5、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的子女;

6、家庭人均月收入城市低于200元,农村低于150元,本人在校消费少于150元/月;

7、残疾或重病的学生;

8、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9、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贫困学生评定标准:

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贫困学生划分为三个等级:特困生(三档)、贫困生(二档)和普困生(一档)。

1、特困生: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

2、贫困生: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例如:家住贫困地区或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120元/月;

3、普困生:家庭受灾,家庭成员因疾病或父母因无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较低或不稳定的学生;学生本人在校消费少于150元/月。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调整等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贫困生资格的,应立即取消,并停止

1对其的困难补助。

1、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助,并追回所享受的全部资助费;

2、欠交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学费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者、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除外);

3、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4、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5、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6、吸烟、酗酒、大吃大喝和铺张浪费的,或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7、违反学校纪律,受校规校纪处分的;

8、因个人学习不努力,在一学期内有两门课程不及格的(含两门);

9、凡在享受缓、减免学费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缓、减免学费的资格,并要求限期补足相应缓、减免学费额度;

10、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第三章 贫困学生认定程序与办法

第八条 贫困生认定时间:

贫困生每学年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十月份,并在当学年第二学期的五月份进行一次重新核实调查。对家庭经济情况有较大好转的,将取消其资助。

第九条 贫困生认定程序:

贫困生评定工作须坚持本人自愿申请、班级民主推荐、院(系)审查公示建档、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学校批准的程序。

第十条 贫困生评定办法:

1、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父母所在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政府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审核证明材料;

2、班主任、班委会应结合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生活实际,根据其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审,并在班级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参与评议的学生人数应不少于全班1/2),并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以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申请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诉。每个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困难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保证贫困生建档、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

3、班主任、班委会在初步调查、摸底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对本班申请学生进行排序和分级,汇总后报所在院(系),并协助学院做好贫困生建档准备工作;

4、各院系及辅导员对本学院的贫困生家庭生活状况及在校期间生活水平等进行深一步的核实、审查,确定贫困等级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至七天),建立贫困生档案,经院系分管领导签定意见后,报送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同时组织学生实事求是地填写《潍坊科技学院贫困学生申请审批表》。档案应包含的信息有:姓名、学号、性别、政治面貌、专业年级、班级、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学习成绩、家庭年平均收入、家庭经济状况、贫困原因等内容;

5、学院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院系上报的贫困生材料及每名贫困生的综合情况,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审核贫困生名单及等级,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七天。在公示期间,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可到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及时更正;

6、公示结束后,学院资助管理中心将贫困生名单及等级上报上级领导审批后,建立潍坊科技学院贫困生基本信息档案,并最终确定为校贫困生;

7、学院组织贫困生填写《潍坊科技学院贫困学生登记表》,正式建档。

第十一条各院系及辅导员应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十二条 原则上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生及非山东省籍贫困生进行优先资助。

第四章 贫困学生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不断建立、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逐步实行贫困生信息化管理。第十四条 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在每年新生报到时,对因家庭经济困难确实难以交纳学费的,经学校批准后可暂缓交费,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贫困生认定。第十五条 取得我校学籍注册后的在校专科学生方可提出贫困资助申请。

第十六条 对每年认定的贫困生,学校、系部将进行跟踪调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取消贫困生资格,全额追回其所受困难补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七条 学校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

1、对已经建立的贫困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当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消三种情况;

2、贫困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对已建档贫困生是否调整等级进行投票,以2/3及以上同意票作为等级调整的必要条件;

3、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等级升降或撤消的学生由各院系审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第十八条 学院、系部应对确定后的贫困生实施预警机制,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列入不同的预警级别: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全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在校期间吸烟、喝酒、请客等铺张浪费者;

3、持有高档手机(包括小灵通);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购买MP3、CD机等高档娱乐用品,且单价超过200元;佩戴金、银、玉石首饰;节假日或假期自行外出旅游;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染发、烫发、理奇形怪状的发型,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等;

4、学习不努力,出现考试(查)课程不及格者;或一学年未修满规定学分者。

对进入预警阶段的贫困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视情况减免其相应的贫困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院、系部要利用宣传栏、校园网等媒介,大力宣传高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各项政策和措施,确保每一位贫困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我校的有关资助政策和措施,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二十条 学校、系部要认真落实“奖、贷、助、补、减、免”及“绿色通道”等各项政策,进一步加大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的各项资助力度,较好解决贫困学生的经济困难,使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以有效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贫困生的思想工作。要将资助与育人相结合,让贫困学生在生活脱贫的同时做到心理脱贫,指导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诚实守信、战胜困难,树立成功立业、回报社会的良好心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解释权归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篇:贫困生评审认定规则与办法

贫困生评审认定办法

鉴于我班内每次评定贫困生有诸多的意见,为了减少班内同学矛盾,以树立团结、和谐的班风,更有效地把国家的助学金发放给最需要的同学,以帮助贫困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我院《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则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一、贫困生评审原则

1、贫困生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各个班内的贫困生的人数,根据系内贫困生人数的比例计算。例如,系里贫困生人数按全体学生数的的25%计算,我班计算也是按照这个比例。各贫困生档次的确定也是按照系内困生的档次人数比例确定。

3、贫困生的排名按照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则确定。例如:最贫困的一档孤儿优先;贫困一档单亲家庭(包括父母一方死亡和由于父母离异而造成的单亲家庭)优先,父母一方或双方有重大疾病的优先。

二、评定贫困生排名的方式

1、班内有孤儿的,孤儿是最贫困的一档。

2、班内无孤儿的,单亲优先,父母一方或双方有重大疾病的优先。

3、父母身体健康的,班内同学根据贫困生的在校消费情况、学习成绩、工作生活表现、违纪等各个方面的综合情况,进行投票评选。

三、贫困生的评选程序

第一阶段:由贫困生本人写出书面的申请,陈述家庭经济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例如:单亲家庭要提供离婚证明,或死亡证明。有重大疾病的提供住院病历(医院的盖章有效),以及住院费用的单据。有残疾的提供残疾证明。无证明材料的,视为无效。

第二阶段:由辅导员与班内贫困生评审小组,对申请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有制造虚假证明的,取消贫困生资格。并对家庭经济情进行调查,在班内对贫困生的消费情况调查。调查人班委成员,宿舍长,部分同学组成。参与调查的成员写出书面调查结果。

第三阶段:贫困生本人在班内陈述家庭经济情况。班内同学根据贫困生的在校消费情况、学习成绩、工作生活表现、违纪等综合情况进行投票评选。

第四阶段:贫困生排名。辅导员与评审小组根据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排名。孤儿,单亲以及父母有重大疾病的优先考虑。父母身体健康的根据班内投票,及调查结果综合考虑给予确定。

第五阶段:公示。贫困生的名次确定以后,在各个班内进行公示。公示3天,在这3天时间内任何人对这个排名有意见、或发现有人伪造证明、或者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名单中有人不符合贫困生申请条件等情况的如实向辅导员实名汇报。经调查确有其事的取消该贫困生的贫困生资格。3天内不汇报的,视为无意见。过期提意见无效。

第六阶段:贫困生排名的确定。公示后,3天内无人提意见。排名生效;有意见的,经调查核实后调整。调整后再次向班内进行公示。无意见后,贫困生排名生效。无极特殊情况不再做出更改。发放助学金时,不在重复公示排名。

第七阶段:贫困助学金的发放。如有贫困生认定人数多于贫困助学金的数量,按照排名从上到下的顺序发放。例如,贫困生10人,贫困助学金只有6份,那么按照贫困生的排名从上到下选取前6名同学有贫困助学金。其余贫困生无助学金。

我是贫困生申请者,我郑重的宣誓:我说的任何情况均是事实。如有虚假情况愿意接受本评选办法里的规定,取消我的贫困生资格。

我已经认真阅读了贫困生的评选办法,并完全同意本评选办法。

贫困生申请者签字:

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认定办法

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宝城街道幼儿园家庭贫困生资助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省、市制定的学前教育阶段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身上,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园就读的3-6岁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第三条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儿童家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幼儿园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经区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学习的3-6岁儿童。

(二)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指家庭所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园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儿童。

第五条 全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档次按困难程度设置为“1、2、3”三个档次(其中3档为最困难)。对孤儿、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儿童。

第六条 幼儿家长或幼儿园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一)学前教育儿童家庭租住高档社区或拥用高档交通工具。

(二)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三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管理工作。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具体实施工作。幼儿园负责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的具体认定工作。

第八条 幼儿园成立以园长为组长,以幼儿园老师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九条 以各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以家长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家长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幼儿园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小组、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幼儿园在新生报名时,同时发放《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幼儿园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园幼儿发放《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二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园幼儿要如实填写《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幼儿家长提交的《学前儿童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申请表》,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幼儿实际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格,报幼儿园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幼儿园要组织本园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对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的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进行入户调查工作。认定小组要根据入户调查材料认真审核评议结果,根据本园实际情况平衡后,适当调整认定结果。

第十五条 幼儿园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名单,以在全园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老师、群众及其它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区县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县资助中心应该在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协调幼儿园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幼儿园负责将认定小组审核通过的《昌乐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调查表》存档,建立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信息档案,并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被确认的《昌乐县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是涉及幼儿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幼儿园家庭贫困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程序,杜绝弄虚作假。加强对各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十八条 幼儿园要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宝城街道幼儿园认定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宝城街道幼儿园

2012年6月

贫困生认定办法及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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