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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荐阅读)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13-1011619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7 11:11: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出台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近日出台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并印发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遵照执行。该《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精神,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_〕16号)、《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就当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勤政的重要措施,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是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保证。经过有关各方几年来的共同努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探索和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办、国办两个暂行规定的要求,全面推进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积极开展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突出重点、稳步推进;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建设,逐步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要加强协调、科学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引向深入,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原则是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经济责任审计要坚持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计机关应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运用审计手段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应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地区)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三、经济责任审计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各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单位(部门)党委(党组)管理的行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委托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当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管辖不一致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应移交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关系的审计机关进行,或经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认可由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机关直接进行。

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应统一协调,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有重点地确定审计项目。

每年年底前,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组织(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提出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建议,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后,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草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经联席会议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列入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计划。

组织部门根据确定的审计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审计项目的,组织部门应与审计机关充分协商,并经本级党委、政府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时实施,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领导干部任职期

间内实施。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内适当安排任中审计。审计机关也可以经组织(人事)部门授权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领导干部的任职期间内分期实施。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现行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避免重复监督。审计机关应统筹安排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尽量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并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注意收集和保存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进行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利用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六、审计机关应根据审计要求做好审前调查工作,认真了解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有关的情况,听取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收集相关材料。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了解和掌握的有关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相关情况告知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要求、审计组织、审计方式、延伸审计单位、其他审计事项等。县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应征求委托部门的意见,并报请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对其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征得有关方同意。

七、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有无作假账;

(二)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

(三)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

(四)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应当围绕其所在单位和分管、关联的单位、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中与廉政规定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计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了解相关情况,选择其中应重点审核的内容进行审计。

八、审计机关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从实际出发,采取写实的方式描述审计结果,避免鉴定式的抽象评价。审计评价应明确、具体,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

(二)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

(三)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四)审计评价应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评价;

(五)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反映其相关业绩,审计评价应避免相互矛盾。

九、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以真正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职务任免的参考依据。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列入已建立的干部考核(廉政)档案。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干部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通报审计情况。对审计中发现的有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告或进行通报。

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来源:审计署网站)

第二篇:如何改进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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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进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作者:何动军

来源:《财会通讯》202_年第01期

第三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2(推荐)

第三章

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为主要内容,注重对关系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事项和重要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情况的审计,突出重点,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第三十四条

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一)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1.预算内外资金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1)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与实际是否相符;财务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主管部门有无拨款不及时,克扣、截留基层单位经费问题。

(2)预算外收入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入账,有无隐瞒收入、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问题;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问题;有无将应缴财政的罚没款和应缴财政的专项款计入本单位预算外收入,截留国家财政收入的问题;有无拖欠、坐支、截留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的规费收入和应交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收入问题;

(3)其他收入包括不必上缴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利息收入、房租收入等,其来源是否合法,收入是否全额、及时计入单位财务账,统一管理使用,有无账外账和“小金库”以及贪污、私分等问题。

2.预算内外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1)各项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有无会计核算失真、白条抵库、大量公款私借、多头开设银行账户、账实不符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

(2)是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列支,有无违反预算列支问题;有无违反规定发放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问题;有无贪污、私分、侵占公有财物和挥霍浪费问题;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问题;有无违反专款专用原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和专项资金问题。

(3)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是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二)资产情况

主要审计核实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各类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款项、库存材料、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其他资产等,其中对外投资要进行重点审计。

(三)负债及信用担保情况

主要审计核实任职初、离任时所在部门、单位各类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审查向银行贷款规模,摸清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去向,特别是基建工程举债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否存在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造成入不敷出、干部职工工资难以兑现、行政职能无法履行等问题;往来款项的清理是否及时,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呆账、死账和账外债务;债务的增减变化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进行信用担保的问题等。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

通过审计任职初、离任时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一般利用净资产指标分析),确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检查资产核算是否合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国有资产有无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代政府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

主要审计有无隐瞒、少交、漏交、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各种基金、资金是否安全、完整,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按规定投入使用后,是否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经济工作目标或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针对不同部门、单位的性质、职责、任务和特点,围绕财政、财务收支的内容,具体确定各自的审计内容。

(七)重大经济决策及实施效果(益)情况

(八)本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重点检查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贪污私分公款、侵占公有资产、挥霍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重点

(一)本级财政预算内、外收支审计

1.各项财政预算收入的征收、解缴、退库等情况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是否完成预算,有关基金、行政性收费及罚没收入等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

2.财政支出的预算分配、调整以及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是否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执行,并有重点地延伸抽查下级政府的专项补助支出。

3.财政收支平衡情况,办理的结算是否准确、合规,有无人为减少财政结余或隐瞒赤字等问题。

4.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来源是否正当,是否纳入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合规有效。

5.本级政府债权、债务情况,有无违规投放财政资金或举债等问题。

6.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情况,有无因为监管严重失控或处置不当给国家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分配使用是否合规,有无在财政体外循环。

(二)财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审计

1.审查地方政府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政政策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和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2.审查各项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体制是否得到贯彻落实,有无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自定政策侵蚀税基、开政策口子减免税收、擅自降低税率等问题。

(三)重点部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审查各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项目的设置、规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

2.审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发放情况,有无拖欠、截留、挤占、挪用、转移资金等问题。

3.审查教育、交通、农业、水利、扶贫、救灾等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4.审查国有资产、国有土地划拨、转让、处置及其收益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四)主要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重点围绕上一级政府与该级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审计。除财政、财务收支等情况外,其他经济指标可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在审查各项经济指标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将各指标与责任目标进行比较,评价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效果情况

通过查阅党委政府关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文件,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重大决策过程中的行为。重点审查决策的依据是否充分;决策的事项是否经过科学论证;决策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超越职权决策、盲目和个人独断决策,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决策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建成投产后的效益情况。

(六)本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重点检查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贪污私分公款、侵占公有资产、挥霍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七)其它需要审计的问题。

党委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其任职期间的经济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侧重于其任职期间财政预算执行、财政收支和经济决策执行情况的审计。

第三十六条

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1.乡镇财政、财务收入的真实性、合法性

(1)财政收入真实性。主要审查:财政收入来源是否真实,有无虚假收入;核算是否完整,有无将财政收入不入账或转作往来挂账;各项收入的征收数与入库数、上解数是否一致,有无隐瞒、截留、转移收入等问题。

(2)财政收入合法合规性。主要审查:各项收入来源是否合规,有无自定项目或扩大范围、标准乱收费、乱罚款,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各项税款征收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征收或擅自减免税问题;预算内收入是否按规定上解,有无坐支挪用;征收机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因管理不善造成财政收入流失问题;

2.乡镇财政、财务支出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

(1)财政支出真实性主要审查:支出项目是否真实,有无虚列支出项目,套取财政资金;支出内容及支出报销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无假发票报销问题;支出资金去向是否真实,有无人为调节财政收支结果,造成会计核算失真等问题。

(2)财政支出合法合规性。主要审查:支出内容和支出标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搞非生产性建设、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和专控商品、浪费国家资财等问题;支出去向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私设小金库、贪污等问题;支出凭证和支出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白条或不合规的原始凭证报账和自签自报问题。

(3)财政支出效益性。主要审查: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对支出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乡镇政府和财政部门是否进行了有效监督;财政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了专款专用,有无损失浪费。

3.财政结余和乡镇负债的真实合法,财政结余是否真实,有无水分;债务是否真实,负债资金的来源、去向是否合法合规,有无举债购车、建房和平衡机关财务收支,加重农民负担等问题;核实接任与任期债务数额。

4.乡镇本级党委、人民政府部门和重点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执行国家经济政策情况

重点审查农民负担、税收政策、财经法纪执行等情况。

(三)投资决策与效益情况

主要审查投资决策是否科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合法;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

(四)乡镇经济发展情况

围绕县(市、区)政府与该乡镇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的有关经济指标进行审计。除财政、财务收支等情况外,其他经济指标可参照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在审查各项经济指标的真实性的基础上,将各指标与责任目标进行比较,考核完成情况。

(五)本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重点检查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贪污和分公款、侵占公有资产、挥霍浪费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审计方法

第三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除采用一般常用的技术方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计外,还要注重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结合:

(一)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类型审计相结合。合理利用审计部门(当地审计机关、社会审计、部门单位内部审计)以往的审计资料,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损益审计、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审计等其他类型审计的结果。

(二)地区、部门、单位自查与审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审计前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提供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自查报告。

(三)账目审计与账外调查相结合。审计中除审查账簿等会计资料外,还需要进行群众性的调查,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通过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有没有典型的举报,有没有案件遗留,掌握一些需要引起注意的问题等,以获取较为全面的信息,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审计重点。

(四)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审计机关可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分期实施。审计机关自行安排分期实施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可以在最后汇总出具一份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篇: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苏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苏发〔202_〕19号)、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部门协调与配合的意见》(经审办字〔202_〕3号)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上级部署,认真做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市及市(县、区)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组成,上述单位的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审计部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其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其职责。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精神,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讨论确定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建议,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部门,负责处理联席会议确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建议;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有关举报材料和其它相关情况;受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将移送的案件线索核查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对下级机关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定以及利用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提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建议,经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讨论确定后报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实施审计前,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向审计部门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自然情况、任职经历等有关情况;积极运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必要时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利用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对下级部门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以及利用审计结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组织部门委托,依法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党委、政府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向联席会议通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下级机关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审计部门应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市及各市(县)审计机关应设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机构。

审计机关履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预算,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财政拨付使用。

第二章审 计 管 辖 与 权 限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

施。

(一)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市(县、区)委书记、市(县、区)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二)市(县、区)直党政机关、市(县、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县、区)级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三)市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四)各单位(部门)内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内部自行组织实施。

(五)其它干部管理权限与审计管辖范围不一致的,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协商确定审计管辖。实施审计时须办理有关授权手续。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的,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的,以及需要在任职期间实施审计的,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的;

(二)领导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经离开任职岗位二年以上的;

(四)领导干部已经被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五)领导干部已经被提拔或者任用到可能影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的岗位的;

(六)其它不宜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三章审 计 实 施 程 序

第十一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体现“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的原则。每年12月上旬,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下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计划建议,经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工作计划。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审计项目计划的,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审计实施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门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要求和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告知审计机关,并将审计委托书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二)审计机关选调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一般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担任,必要时由审计机关主要领导担任。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三)审计组将组织部门委托审计通知书上的具体要求、审计组进点时被审计领导干部与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相关资料等内容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与被审计单位。

(四)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进行审前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的要求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五)审计机关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应当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六)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应带领审计组进点并召开进点会。对市(县、区)党政领导和重要部门领导审计时,可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由被审计单位的现任领导干部、被审计领导

干部及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领导等参加的审计进点会。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审计部门通报审计实施安排。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在进点会上介绍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或向审计组提交书面材料。

(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八)实行审前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进点时,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发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内容及期间、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纪律等。

(九)审计组按照审计实施方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它机关、团体、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三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

(二)任期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

(三)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经济工作中的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三)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批复、执行及调整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重大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六)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

(七)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记录)、会计资料;

(九)工作计划与总结;

(十)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员,审计机关可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如果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或超出审计执法权限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法定期限内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单位意见,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代拟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于审计查出的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问题,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审 计 内 容 与 范 围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投资决策和效益情况;

(五)任期内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任期一届以上的以本届任期为审计时限;任期不满一届的以实际任期为审计时限。审计重点一般为任期内近三年,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其它和延伸其它相关单位。

第五章审 计 方 法

第二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审计机关在制定审计立项计划时,应当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事项统筹安排,避免重复审计;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资料库;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以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结果,已经过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国家审计机关人员或者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第六章审 计 结 果 及 运 用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党委、政府、委托部门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送审计结果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依据。包括实施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等依据。

(二)审计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三)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审计查明的情况与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工作目标及任期前情况的比较。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责任确定。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划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审计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等应当划分为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应当划分为主管责任。

(五)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其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应当依据审计报告所列的事实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审计评价应当既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工作业绩,又反映执行财经法规和廉政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避免相互矛盾。应当以写实的方式进行,既要明确、具体,又要客观公正。一般性问题可以不评价。

(六)必要的审计建议。

第二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一项依据。对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应该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的,应当进行处理、处分,追究相应责任;

(二)作为查办经济案件立案的一项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应当予以受理;

(三)作为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应规定措施的参考依据;

(四)其它利用形式。

第二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领导干部奖惩、任免及诫免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作为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的一项依据。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对工作认真,成绩突出的,应通过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对工作平庸,有一般性问题的,应当给予提醒谈话教育;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予以诫勉谈话教育。

(三)作为领导干部考评的一项重要依据。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情况应归入干部个人档案。

(五)其它利用形式。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苏州市五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 [1999]20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列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领导干部,是指省委、市委、县(市、区)委管理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下同)。

第三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晋升、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特殊情况下需要在离任后进行审计或暂缓审计,以及需要在任职期间实施审计的,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审计管辖范围,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

(一)省直党政机关,省级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省辖市市委书记、市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包括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由省审计厅组织实施。

(二)市直党政机关、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省管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由各省辖市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三)县(市、区)直党政机关,县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四)省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市级以下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五)其它干部管理权限与审计管辖范围不一致的,由有干部管理极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协商确定审计管辖。实施审计时须办理有关授权手续。

第八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于每年12月上旬提出下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建议计划,提交本级党委、政府审定后,列入审计机关工作计划。

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审计项目计划的,应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并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

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在收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覆行经济责任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

(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或参与决定的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四)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

(五)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它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全面、如实地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本单位的经济工作中长期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

(三)预算和决算的编制,预算的批复、执行及调整资料;

(四)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五)重大投资决策和国有资产处置决定及其实施结果情况;

(六)重要经济合同、协议资料以及重大担保、诉讼事项;

(七)监督部门对重大事项的检查结果、处理意见以及纠正情况;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会议纪要(记录)会计资料;

(九)工作计划与总结;

(十)审计组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对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并应当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对提供虚假资料及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的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

(二)预算外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及其它专项资金(基金)的收入、管理、使用情况;

(三)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投资决策和效盗情况;

(五)任期内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意见。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第十四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它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用书面、座谈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遇有审计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及与其相关的重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主要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其它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并将他们的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审计机关,同时将核实和修改的情况告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附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同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及其它有关部门。

审计机关实施授权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其审计结果报告由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报送其上级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问题,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领导干部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负责对本地区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并向本级党委、政府及其上级审计机关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组织审计人员业务培训,规范审计行为;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同时负责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和利用审计结果的情况,实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审计机关移送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应及时组织查处。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第二十六条各地应建立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的职能,定期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单位对所管理的下属单位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审计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委、省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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