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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的审批审批机关,权限,审批内容
编辑:雪海孤独 识别码:13-1123228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30 22:16: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市规划的审批审批机关,权限,审批内容

城市规划的审批审批机关,权限,审批内容

1.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及权限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审批实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城市总体规划实行审查制度和政府分级审批制度。

具体规定包括:

(1)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 审批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分区规划的审批 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制镇的详细规划报建制镇的人民政府审批,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的详细规划除外。

2.城市规划的审批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城市规划时,应特别注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审查城市规划中涉及安全事项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津、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批准;

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范地质灾害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进行审查;

③审查城市规划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④审查城市规划是否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是否有利于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⑤审查城市规划是否有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有利于保持民族与地方特色;⑥审查城市规划是否做到了合理利用与节约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

本文转自:园林吧

第二篇:审批权限规定

关于财务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管理,严肃公司的财务秩序,明确各

(补

充)

项业务审批权限流程,达到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财务管理及业务审批权限

(一)财务管理

1、现金借款:是指个人为开展业务而领取的借款、领款,此项必须填写“借据”、“领据”。现金借款,采取“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即若上次领取的借款未及时报销结账,原则上不办理新的借款业务。一般出差费用在202_元以内的,可个人先垫付出差费用,出差返回后及时报账财务支付。确需财务借款的,业务费用在1万元(含)以内的,由总经理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2、费用报销:是指交际费、差旅费、零星办公用品和车辆开支等费用的报销。此项必须填写“费用报销单”或者“差旅费报销单”,属同一性质、同一时间的费用报销,严禁分单填写报销单。所有报销必须先冲销财务借款(即抽借条),剩余款额财务支付,冲销不完的(报账后仍欠公司财务的),由个人拿现金退还财务。

3、业务开支:是指除本条“费用报销”范围以外的各项日常性经营开支。此项必须填写“付款审批单”。财务部门应该在获得对方发票后,才能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款项,分期付款的情况,应分期向对方获取发票。合同约定有预付款项的,可按合同约定先付款后收发

票。为保证资金和人员安全,公司提倡使用银行结算方式进行业务支出,不鼓励大额现金的支出行为。

4、财务扣款:每月工资发放时,财务部主管及现金出纳先整理各项借款单据,所有个人业务借款、欠款必须在发工资时扣除财务欠款,业务报销时再另行支付。财务主管对此项工作认真落实执行,有效的解决长期不报账行为。

(二)、财务业务审批程序

无论是财务业务,还是其他经营业务,均须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完成“签字组合”。

1、“审批程序”是指每一项业务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一般情况下的审批程序为:经手人签字→部门主管审核→财务部审核(所有经济类业务均需财务部审核)→分管总监审批→总经理审批,按文件规定需经董事长审批的有关事项及重大业务报董事长审批。

2、“审批权限”是指公司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规定其不同的审批权限。具体的审批权限参见附表1。

3、“签字组合”是指每一项业务应根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完成必要的签名,对于没有完成签字组合的业务,执行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二、财务付款审批权限

1、董事长财务审批权限范畴:

凡是公司资产变更,如新设备的采购、旧设备的改造或报废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发放职工福利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出国及差旅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所有公关费用单笔(同一业务)在5000元以上的;厂房、办公楼或其它建筑进行新建或改建的;管理人员的薪酬

及考核兑现;外聘人员的薪酬;工会费(公司员工父母医院看望、丧葬慰问费用等);小餐厅费用;公司车辆维修费用;银行、工商、税务及政府有关部门收取的税费及业务费用;财务手续费;所有向银行贷款、对外拆借款以及贷款利息;银行贷款的评估费、中介费、抵押费用等;公司对外的所有捐赠,产品销售让利、货款缩水、折扣及索赔款项;所有的个人因私借款,技术及管理人员外出培训学习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必须由董事长签字批准。

2、总经理财务审批权限范畴:

凡是物料采购发票,包括单笔固定资产采购在5万元(含)以下的采购发票;预算内采购付款;按合同约定执行的预付款以及采购合同保证金;所有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差旅费、金额在5万元及以下的职工福利费、单笔(同一业务)金额在5000元(含)及以下的公关费;正常发放的工资(管理人员及外聘人员的工资要经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审批);设备维修费、模具费、三包费、办公费、采购运费、招待费、通讯费、公司参展及宣传费;技术及管理人员外出培训学习费用在3000元(含)以下的,必须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3、工伤应急治疗费审批权限:

本条为公司财务付款审批权限中的应急条例,公司除董事长、总经理外,其余所有人员均无付款审批权限。此条单列的员工工伤急救治疗费审批由董事长授权人力资源主管执行。

员工发生安全工伤事故,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医疗费由员工个人先垫付,待治疗结束,公司上报劳动局工伤保险处核销后,再报销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董事长、总经理出差,自动授权人力资源主管、分管总监联合会签,可为员工应急支付医疗费≤5000元。5000元以上,由分管总监向董事长汇报,以手机短信方式批准支付医疗费。

三、财务审批权限其他要求

1、以上业务的发生,必须经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方可在财务部办理业务,否则不予办理。凡所有业务需要一次支付、一次报销的,不准分批次支付或分批次报销,如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费用由业务负责人全额承担。

2、各部门必须严格在个人权限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当部门经理外出时,应由部门经理出具授权书,指定被授权人执行本制度,事先应将授权委托书交财务部备查。董事长、总经理、总监外出时,或通过书面传真批示,或通过手机短信授权财务部先行办理,待返回公司时予以补签。

3、公司业务交际费遵循从严管理的原则,应先向有审批权限的上级领导请示后再开支,为进一步明确费用开支的直接责任人,要求具体经办人在发票正面右下方签名。

4、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是财务部审核开支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及时向财务部提供经济合同备份,以便于财务部统筹资金和及时付款。财务部对经济合同中“付款条件”等主要条款应进行严格审核。

5、各部门主管应在日常费用的开支上严格把关,费用的发生额应与该部门业务拓展的业绩及速度成正比。财务部应定期对各部门的费用开支情况进行控制、考核。有审批权限的各级主管,应在其主管部门的预算费用定额内审批开支,超预算开支应事先经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批准,按董事长书面签批的文件执行。

6、为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不能审批自己经手的开支,部门负责人经手的业务开支应由其主管的总监或总经理审批。

四、具体审批权限详见附表1。

五、原文件与本文件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文件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生效试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并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第三篇:加油站审批权限

【加油站审批权限】加油站设立的审批权限 作者:佚名 来源: 更新时间:202_-09-06 11:17:43 [提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审批权限、加油站审批权限和加油站设立的审批权限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推荐阅读: 审批权限 加油站审批权限

【加油站审批权限】加油站设立的审批权限

一、关于加油站设立的审批权限

按照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加油站规划建设和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审批单位是省商务厅。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无权批准建设和许可经营资格。

二、加油站的设立必须经过三个程序

一是必须经过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程序。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经商务厅确认后,须在当地报纸上公告15天,社会各界对规划拟发展的地点无异议后,方可进入下一个程序。

二是必须履行拟建加油站申报审批的程序。申请人在取得了经商务厅确认的规划某一地点的土地证后,连同申请报告(可行性分析)、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加油站建设申请表、绘制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法人身份证明等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经县市二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一式二份上报省商务厅批准。省商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补正;符合条件的下达准予建设批复文件,申请投资人持批复到规划、安监、消防等部门办理建设加油站有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是必须履行验收和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程序。经省商务厅批准建设的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投资建设方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和提供规定的验收材料,经县市二级商务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由市商务局行文报省商务厅复验后审批,对符合条件、验收合格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合格的,予以退回补正。

三、关于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确定

南阳市中心城区的规划范围和期限是依据经市政府发布实施的《南阳市中心城区商业网点规划》所确定的。南阳市中心城区远期的规划期限是202_年至202_年,规划的范围是380平方公里(即南阳市高速环线内)。

四、关于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有关情况说明

针对我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执行率低的问题(“十一五”以来仅为11.4%),为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提高规划执行率,202_年我们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规划,遵循的原则一是有可能取得国有或集体土地证,且为商业用地;二是基本符合建设加油站条件;三是个人或单位有意向投资建设。同时,考虑到202_年全国农运会将在我市举办,南水北调工程的开工建设,移民新村建设及油田、鸭河两个工区的设立等因素,经市政府同意,在省商务厅规定递增率4%的基础上,请求省厅在规划数量上予以倾斜。但能否建成加油站,必须按照上述程序履行审批后才能实现。

加油站发展规划是对地点的规划,规划地点虽是由有投资意向的个人或单位提出,但任何个人、单位若取得了某一规划地点、且无任何异议的土地使用证,并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即可向所在地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建站。

在报纸上公告经省厅批准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目的是公开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保证规划的透明度和公正合理,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

第四篇:费用审批权限规定

费用管理及审批权限的规定

为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明确职责,经公司班子会议决定,对费用管理及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费用管理

公司所有费用全部实行计划管理,原材料、设备及经常性的费用需在年初制订计划,临时性的费用支出需报追加计划,追加计划一律由总经理签字批准方可执行。

二、费用标准

各项费用标准按专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报销时间

运费为借款X天内,旅差费为回公司X天内,原材料、办公用品等按发票上的日期X天内,工程验收后X天;予付货款的应在全部货款付清后或货到验收后X天内必须取得发票。

四、审批程序

所有费用的报销,必须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凭证,部室负责人签字确认,财务人员审核盖章后,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由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报销。

五、审批权限

1、会议费、宣传费、应酬费、出租车费、乘坐飞机以及大额费用或重要费用项目,必须事先请示总经理,按总经理审批的标准执行。

2、一般性费用,在借款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的,报销时无需再经总经理签字,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财务总监审批后即可报销。

3、市场营销部人员的差旅费、发货运费、快递费等经常性费用支出,经主管副总经理签字,财务总监审批即可借款和报销。

4、付款权限:X万元以下的付款由主管采购副总签字确认,财务总监审批支付;5万元以上的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支付。

5、生产急需的临时用材料物资,X元以下的,可由主管采购副总签字确认,财务总监签字报销;X元以上的,须经总经理审批后报销。

6、特殊情况下急需办理的费用支出或采购,可先由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借款办理,然后补办总经理审批手续。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规定相关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五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不同类别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审批权限不尽相同。

(一)新建水库工程

在鸭绿江干流和跨省(区)河流上的水库由中央审批;大型水库由中央审批;中型水库由流域机构审查后省批复;小一型水库或在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干流和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市中小河流干流上建设的小二型水库由省审批;其它小二型水库由市审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2_〕1644号)规定:新建水库必须符合《水库建设规划》,在水库规划审批之前,不得审批或开工水库项目。

大型水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已批)。

中型水库规划:按流域由水利部商有关地方组织编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已批)。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发改农经[202_]627号),水利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中型水库建设规划的批复〉的通知》水规计[202_]1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2_]1092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中型水库项目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2_]430号)

小型水库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省发展改革委商所在流域机构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目前我省尚未编制小型水库规划)。

(二)河道防洪工程 1.大型河流河道防洪工程

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其他河段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

辽河流域沙基沙堤、险工险段治理工程,根据批复的《辽河流域重点河流沙基沙堤、险工险段治理工程专项规划》(目前尚未正式批复),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省审批。

大型河流主要河段按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的通知》(辽水河[202_]149号)执行。

2.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

跨市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所辖县(市、区)按河流统一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报所在市审批。其中初步设计阶段,由所在市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复核后由市审批。

其他中小河流河道防洪工程前期工作由市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3.城市防洪工程

地级城市防洪工程,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其中葫芦岛市城市防洪工程前期工作由市审批。

县级城市防洪工程前期工作,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并参照上述大型、中小型河流河道防洪工程前期工作规定执行。

4.海防堤工程

海防堤工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建议书报省审批;经授权,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由所在市审批。

5.界河河道防洪工程

国际界河、省际边界河流河道防洪工程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报水利部审查,按相关规定由中央或省批复。

文件: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2_]344号)

(三)病险水库工程

1.大中型病险水库: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含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中央审批;总投资2亿元以下且总库容在10亿立方米以下、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由松辽委复核初设报告后省审批。

2.小型病险水库:小一型由省审批,小二型由市审批。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2_]80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的通知》(辽政办[202_]17号),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水供[202_]170号)执行。

(四)病险水闸

病险水闸除险加固规划目前正在编制,待水利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协商后确定审批方式。

(五)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设计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含30万亩)的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由省审批。

大型灌排泵站改造由省审批。

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建设的灌区骨干工程项目由省审批。节水灌溉示范县建设工程由省审批。

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2_]150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2_]26号)

(六)饮水安全工程

可研由省审批,实施方案由市审批(盘锦市项目由省审批)。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2_]17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2_]2339号)

(七)水电站工程

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中央审批;其他新建和技术改造总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省审批,1000千瓦以下项目由市审批。

文件:《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水电[202_]338号)(水利厅以辽水电转[202_]3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一五”全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2_]2296号),辽宁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关于我省“十一五”期间国家水电农村电气化县项目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发改农经[202_]446号)

(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包括黑土区治理)由省审批。

文件: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2_]210号)

(九)水文工程 由水利部或省审批。

文件:《水利部水文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202_]430号)

(十)其他

省属项目原则上由省审批,根据项目性质并按有关规定也可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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