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
如何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考察了解和监督管理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方式,在丰富干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信息来源渠道,提高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确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比如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尚未实现经常化、制度化。领导干部“先审后离”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充分等,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
第一,抓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统一规范。一般来讲,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其作为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教育管理和年度考评的依据,同时将审计结果列入干部考核档案;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立案的依据,同时将审计结果列入干部廉政档案。因此,各地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在认真分析研究本地或本单位干部管理状况、发展等情况的基础上,由党委负总责,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不同审计结果的运用方式、运用要求、运用责任、运用考核办法、运用反馈方式作出明确统一规范。
第二,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使各有关部门能够协调运转、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抓好审计结果的运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应适当宣传,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问题性的审计结果,按问题的性质区别对待。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对象开展谈话教育,打招呼,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先由审计机关按照财经法规规定对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对象进行谈话诫勉,诫勉期限为一年。对诫勉对象每年跟踪审计一次,经两次审计仍没有改进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对象给予组织处理。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先由审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对象的职务进行降免。对严重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三,采取先免职、再审计、后任用的措施。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试行先免职、再审计、后任用的做法。在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干部离任或有调整意向前,先免除其领导职务,再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果出来后,由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参考审计结果,综合全面情况决定是否任用。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到未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经济责任不清的不研究、不任免,切实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同时还可以试行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的做法,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健全干部任用失察责任追究制度。为了防止出现审计结果与组织人事部门的任用意见不一致、任用干部出现偏差的情况,应当建立完善干部任用失察责任追究制度。这里所说的失察主要指的是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经济责任方面的失察。如果审计对象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甚至需要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立案查处,而组织人事部门违背先审计、后任命的原则,不采用审计结果,滥用干部选拔任用权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严重的要给予党政纪处分。同时,也应当认识到,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审计结果只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决定性因素。在干部的使用上,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工作原则统筹考虑,审计不可直接干预,如果发现问题,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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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浅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浅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内容提要:本文围绕如何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问题,在回顾我市各地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方面现有的做法和成效的基础上,分析当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原因,就如何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工作提出建议。
关 键 词:审计结果 运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事关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如何运用审计结果服务于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始终是组织部门关注的热点、难点。近年来,我市各地经济责任审计联席单位分工负责,密切联系,积极探索并认真付诸实施了分类审计、离任交接、责任追究等措施,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特别是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干部工作中难以进一步有效地发挥作用。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探索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对策建议,不断提高运用审计结果识别干部、监督干部、选任干部的水平,我们开展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课题调研。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审计制度,它是审计机关依照相关法规或政策,客观独立检查和鉴证领导干部和个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不仅仅是一种经济监督,更是一种评价领导干部管理水平、能力、业绩优劣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种审计制度。在干部管理中引入经济责任审 1 计是一种管理机制的创新。经济责任审计有助于在干部考核中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补充和完善了干部考核的内容,增强了考核的科学性。
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发挥作用有效程度的体现,它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能否长期有效地开展。本文拟就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性、体现形式、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一些探讨。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重要性
经济责任审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审计结果的正确处理和利用,如果审计结果得不到有效效运用,将导致经济责任审计流于形式。
第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部门对被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和遵守国家财经法纪等情况进行审查,可以从经济角度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和管理绩效。把领导干部的任期内政绩水平与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有机结合起来进行考核与评价。审计结果可以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干部提供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用实实在在的事实、数据来说明问题,有助于对领导干部实绩的量化考核,弥补了传统的干部考察评价方法的不足。也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深入了解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决策水平、理财能力、依法行政能力,为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谈话、职务调动提供真实依据。通过审计,有助于树立正确的 2 用人导向,使那些政绩突出,干净干事的干部得到提拔任用,把一些搞数字游戏、虚假政绩和热衷于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干部从重要岗位上调整下来,真正把那些德才兼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第二,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行政行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的审计,可以把问题直接落实到领导干部个人头上,而且审计报告一般直接呈送上级主要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领导,其结果可能会影响被审领导的前途。而对于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还可以直接移交司法部门。因此,它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可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心,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和规范行政行为。第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为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干部提供重要的信息来源。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领导干部个体,是对行政权力在经济上运用的直接监督,涉及领导干部整个任职期间,因而它往往能够及时发现与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不易发现的问题,可以获取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各种违法违纪线索,有利于揭露和惩治腐败分子。第四,审计过程中采用公示制和访谈制等方法,能充分调动群众对干部,干部对干部的监督作用,制衡领导者的权力。督促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洁身自律,增强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到慎用财权,用好财权,理性决策,从而更好地履行经济责任,合理利用手中的权力。第五,开展经济责任审计,便于被审计人或继任者了解单位的真实情况,明确被审计者和继任者的经济责任,便于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如果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加以运用,就起不到奖优罚劣和监管的作用;起不到查错究弊、规范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作用;也起不 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作用;同时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而言是财力、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还将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质量。因此,只有科学有效地运用好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即把审计结果运用于干部的任用、考核管理工作中,运用于干部的政绩考核评价工作中,运用于有问题的被审计单位和领导的整改工作中,运用于带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调研工作中,才能为提升领导干部队伍素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提供保障;只有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与领导干部的职务任免,奖惩结合起来,把经责审计结果运用到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有效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促使领导干部学法懂法、自觉接受审计监督,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
二、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体现形式
现阶段,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这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成果体现。通过全面、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地反映和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重大经济决策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情况,资金的使用管理及绩效,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个人廉政纪律执行等情况评价,综合反映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管理绩效。其结果抄报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作为评判领导干部依法履行各种权力,以及管理能力和工作绩效的重要参考资料。
二是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通过对一定时期内的财政财务执行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绩效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基本建设投资决策情况,国家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和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审计作出相应客观评价。并对审计中反映出来违反规定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罚处理的决定。
三是向有关部门发出审计建议书和移送通知书。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或特定事项,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资等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对有关人员涉及违法违纪的线索,及时提供给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以作进一步的核实和查处。
四是发布审计简报和审计公告,上报审计要情。通过对有关统计数据的深入分析和综合提炼,对审计结果报告进行挖掘和再利用,能比较系统、全面反映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纪和违规问题。被审计单位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了哪些整改措施,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控制。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审计部门提出了哪些审计意见和建议,效果如何,付出的审计成本与效果比例如何。针对有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分析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提出针对性较强的审计建议等。通过审计简报和审计要情等形式,及时向上级领导、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报送,以引起上级领导的重视,为决策服务提供依据。有利于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其它部门,乃至全社会了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及其审计结果的落实等情况,以增进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同时,利用新闻媒体或在一定范围内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进行通报或披露,从而使领导干部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提高依法行政意识,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三、审计成果运用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从事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少、素质不高,经济责任审计风险难以控制。
由于干部管理的需要,干部交流频繁,交流范围较大,而且多集中在某一时期,有时组织部门一次委托十几个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审计机关只能被动接受任务。造成审计项目过于集中、审计时间。加上审计力量不足,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做到查深查透,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加大了审计风险形成的可能性。
2、审计方法传统单一,审计评价不规范,经济责任难以界定,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具体明确。目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手段主要停留在就账查账,一些问题不能查深查透,缺少量化对比分析。造成审计结论内容比较笼统,形式单一,就事论事的多,综合分析评价的少,主要在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基本情况的评价上。对单位资产负债、挥霍浪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浪费以及个人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缺少具体的量化对比分析,评价不够深入。审计评价是审计结果报告中对被审计对象作出的结论性评语,倍受关注。但如何评价?具体评价哪些指标?用何种标 6 准来评价?目前也没有建立一套比较健全、便于操作的规范性评价指标体系,也没有明确的评价方法,评价质量难以保证。同时,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又如何界定,都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在实际审计过程中除规定的直接责任外,只要是所管辖范围内的部门或单位出了问题,都笼统定性为主管责任,过于模糊,造成主管责任等同于没有责任。
3、审计成果运用不理想,难以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果运用是一项工作关联度高、程序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相互支持。因此在实际运用的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致使审计成果运用不理想,难以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目标。
一是根据有关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在实际操作上,“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大部分是“先离任后审计”,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二是大部分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都是避重就轻,叙述笼统,套话居多,措辞模糊,造成审计评价质量不高,被有关部门利用程度偏低。三是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仅仅作为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主要形式,而对经济责任建议为政府提供宏观决策服务的作用发挥不够。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组成部门,必须确立为政府的宏观决策服务的理念。而实际工作中,审计人员并不注重对审计成果的提炼,没有就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7 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宏观上、从体制、从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促进制度法规的修改完善,而是就事论事,泛泛而谈,所提出的审计建议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难以有效地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服务。四是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反映的问题,如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使用绩效、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一些主要问题,未能花大力气从制度上、管理上追寻原因,并积极制订应对措施,加以改进,以致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标的实现。五是虽然实行了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参与的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但由于缺乏制约机制,大部分地区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形同虚设,在落实上往往流于形式,仅仅局限于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开会、通报通报有关情况,未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经济责任审计缺乏结果运用的良好平台。
4、审计成果运用滞后,问题整改难以落实,审计问责不到位,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威性和效果。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结果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考察、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理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先审计,后提拔”的原则。但在工作中,由于干部人事工作的特殊规律,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先提拔,后审计”。审计结果对领导干部任用难以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审计成效,造成“审”、“用”脱节。同时,通过审计,虽然明确了领导干部任期内负有的经济责任,分清了是非,但落实审计 8 结果的责任要由继任者承担。而实际执行中,继任者往往推诿,不愿承担纠错改错或接受处理处罚的责任,致使许多应该处理的问题,都最终无法处理处罚,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效果。而且“屡审屡犯”问题比较突出,有些单位,任中审计发现的问题,离任审计仍然存在。上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指出过的“毛病”,下一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再次出现,甚至“老毛病”未改,又添“新毛病”。反映出审计问责机制的欠缺,未能触及违纪违规者的灵魂,也难以实现举一反
三、以儆效尤。这些都削弱 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效果,背离了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
5、实现审计成果运用还缺乏有效办法,严重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对审前调查、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等工作比较重视,但对审计结束后将要形成几个“审计产品”还不够明确。要解决一些什么问题,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如何应用,审计结果是否公开,运用哪种宣传载体进行宣传,对这些问题尚缺乏一套清晰的操作性规定。致使许多颇具价值的审计成果得不到有效落实和运用,严重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
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对策
要想使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切实发挥作用,并有效的运用好审计结果,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准确把握审计成果运用的“四项原则”,以巩固和提高审计成效。
一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审计成果中反映的有关情况,要全面分析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主客观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对审计中查明的问题,要进行总结归类,分清是不熟悉财经法规造成的工作失误,还是为了单位经济利益明知故犯而出现的问题。要从客观、辩证、历史的角度,作出较为合理的评价和处理。
二是要坚持审用结合、整改结合的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其实质是对领导干部依法履行各种权力以及遵纪守法、清正廉政规定等情况的全面检查,并正确界定其经济责任。对审计查明的有关违规违纪问题,要区分性质。对性质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应责令纠正。对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问题,重在提高认识、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对财务管理中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依法办事,自觉执行财经法规和制度。
三是要坚持有责必究、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要加强宣传,组织人事部门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和提拔重用;对问题性的审计结果,按问题的性质区别对待。对带有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和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对一般性的问题,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其本人进行谈话教育,防止问题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审计部门处理后,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谈话诫勉,并对其 实施跟踪审计;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问题的,审计部门处理处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作岗位调整,或由纪检监察、检察部门立案查处。
四是要坚持按职负责、协调运作、成果共享、讲究时效的原则。审计机关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报送给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为干部管理监督提供参考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察任用、教育管理和考核的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其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立案的依据。同时将审计结果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列入其考核档案及干部监督跟踪档案。
(二)强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机构的权威性,搭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立体平台,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为审计结果运用提供优越的环境。
成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及财政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效率与效果,增强审计成果实效性的必要措施。要进一步明确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完善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建立起协调配合、高效运转、整体联动、优势互补和双向通报运行机制。需要加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在具体工作衔接上,应制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具体工作衔接措施,使各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进行相互沟通,协调配合,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定期召开审计联席会议,研究、探讨和布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定期检查督促检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审计结果运用到位。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列入 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地位。
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财政等部门在审前联席会议上对知悉的审计对象有关信息予以通报,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要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审计开展情况,审计结束要及时上报审计结果。另外,还应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即对该通报不通报的情况追究相关责任。
(三)完善各项制度建设,不断规范审计成果运用
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制环境。审计人员只有依据具体的审计规范进行操作和评价,方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各级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要根据上级的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出台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对组织人事、纪检监督、审计及财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的方式、要求、责任、考核办法等方面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使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1、建立审计成果运用反馈制度。及时将审计结果向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进行反馈,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将审计结果的相关内容纳入干部人事档案,作为评价、任用、管理、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坚持领导干部离任调任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坚持“先审计,后离任”,正确运用审计结果。同时,应当定期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报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对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移送的案件线索和处理事项、提出的审计建议书,应当及时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 反馈查处情况。
3、建立审计成果综合分析制度。审计机关应每年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对于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形成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报告,在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建立审计成果督查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所在部门领导或继任领导要根据要求,及时向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汇报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执行、整改、落实情况,并同时抄送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有关人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回访,检查审计整改意见落实情况。对审计整改认真扎实、审计建议落到实处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单位及有关领导人员,以一定形式进行肯定。对审计整改意见落实不够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实行重点跟踪督办,增强监督力度,促进领导干部自觉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按照审计结果整改落实到位。
4、建立审计成果运用情况的跟踪回访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组织人事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及时对被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和单位进行跟踪回访,多方面听取意见和建议,提高审计成果的利用率和转化率。要对上级领导批示落实的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扩大审计成果;同时,应尊重被审计对象,把加强与被审计对象的沟通作为审计工作的必要程序,特别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更应与被审计对象达成共识,提高审计结论落实率及审计建议的采纳率。同时,通过走访、座谈、查阅历史档案等多种形式,尽量多地了解掌握审计结果 运用中存在的不足。
6、建立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基础上,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将一些热点问题、倾向性问题和屡查屡犯的问题,在被审计对象所在区域内进行公告。或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把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使政府和有关部门了解审计情况,掌握有关信息,促进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对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和纠正,不断改善宏观管理,合理运用好审计结果。加大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结果运用的宣传力度,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对审计结果的需求,以达到宣传审计监督的重要性和审计监督的威慑力。
(四)注意不同审计成果运用范围的差异性,全面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质量,促进审计结果的转化和增值。
审计质量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生命线”。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成果运用的成效,审计机关一要根据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国资管理等不同部门的需要,提供不同的审计结论性资料。如向上级领导应如实提供所有的能反映审计成果的资料,以便政府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全貌,进一步关心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在任期内的各项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以此作为考察考核、评价任用和教育管理领导干部的依据;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被审计对象及其他人员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或线索,以便纪 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向财政和国资管理部门提供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及国资管理方面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针对性地提出加强管理、堵塞漏洞的措施。二要以单个的审计结果报告进行“深加工”,提炼归纳总结出具有深度和分量的综合报告,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管理监督领导干部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五)要充分发挥审计成果在干部管理、教育、警示等方面的作用
一是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档案,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察任用、管理和考评领导干部的依据。使审计成果真正进入用人决策程序,把反映经济责任审计成果性的资料,作为评价和判断领导干部是否具备从事经济工作所必须的政治素质和决策水平,是否正确履行其经济职责,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纪的依据。
为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和提拔使用干部服务。二是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列入领导干部廉政考核档案,把审计成果用于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督促领导干部规范权力的正确运用,与依法行政、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同时,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发挥审计预警作用和导向作用,使领导干部增强法制观念;发挥审计评价作用,规范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行为。三是加强对审计反映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检查。检查各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反映的问题整改和纠正情况,将落实审计结果纳入目标考核的范围。四是将审计成果用于领导决策。使审计成果进入宏观管理程序,为决策提供依据。发挥审计的调研作用,对审计结 果进行综合分析,剖析原因,提出相应对策,使其成为解决一些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内部参考”。
(六)探索研究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体系,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更好运用创造条件。
经济责任审计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强。因此,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界定、评价体系,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确定出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据评价办法进行打分量化,就能确定评价等次,使审计评价更加准确直观,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
同时,审计部门要不断加强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过程中按程序依法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断提升经责审计结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1] 王苗苗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机制的完善 《中国审计》202_年3期 P69—70 [2] 侯绍林 吴占利 程军 经济责任界定的思考 《中国审计》2100年6期 P39—41 16
第三篇:关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探讨(论文)
关于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探讨
摘要: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设民主政府、法制政府、责任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选准用好干部、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有效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十余年的实践与探索中不断的规范和完善,其审计结果的运用也由过去单纯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逐步扩展到整个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本文将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从审计结果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审计结果运用两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经济责任 审计 结果运用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审计监督、做出审计评价的活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考察了解和监督管理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方式,在丰富干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信息来源渠道,提高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十余年的实践与探索中不断的规范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也由过去单纯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逐步扩展到整个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
近年来,各级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采取完善机制、健全制度、加强配合等有效措施不断加大结果运用力度,通过将审计结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转化利用,在加强干部监管、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项工作在发展过程中,尤其是要使审计结果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发挥重要作用,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本文将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从审计结果运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审计结果运用两方面进行阐述。
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审计的时效性不强,审计结果滞后,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带来不利影响。按照《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要求,领导干部应当先审计后离任。但在具体操作上,“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并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大部分是先离任后审计;虽然推行了任中审计制度,但任中审计所占比重平均不足30%;有的地方甚至是审计归审计,任用归任用。先离任后审计的做法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一是造成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离开原单位,接任者推崇“新官不理旧账”,相当一部分接任者抱着一种事不关己的心态对待审计,有的以不清楚前任者为由搪塞审计,在资料提供、人员配合上不积极、不主动,使一些问题的核实和取证难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已升职,审计出的问题无论大小,提出来都感到很为难。四是有的审计处理(比如罚款、收缴款项等)需要在原单位落实,接任者怨言大,审计决定难以执行。
2、缺乏统一、具体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评价标准,责任界定难度大,审计评价质量不高,难以根据评价结论任用干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前提是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具体明确。但是影响一个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的因素是多样的、复杂的,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主观的,有客观的,有班子集体的,有领导干部个人的。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客观公正的界定,对其功过是非作出准确的评价,没有统一、具体的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是难以做到的。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强的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规范准则,有些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评价没有明确依据,如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共同行使经济管理职权,而两者的职责界定却没有明确规定,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取证和评价的难度较大。这就导致工作中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审计界定比较模糊,审计评价比较笼统。主要表现有三:一是有的审计评价超越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或过于宏观,或过于宽泛;二是有的审计评价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评价,未突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经济责任的评价;三是有的审计评价干脆采用写实的方法进行描述,基本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利用价值。这在客观上给有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3、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体,影响了运用效果的发挥。按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情况写出审计结果报告,在报委托部门的同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不公开披露。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谈话、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的问题,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
二、加强和改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对策建议搞好审计结果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关键环节和最终目的,也是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效果的最终体现。要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合理有效运用,高质量的审计结果是前提,健全完善的良性互动机制是保障,探索创新运用形式是动力,规范操作、充分履行职责是根本。只有具备上述条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4、联席会议制度的协调配合机制尚不完善,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全面运用。从目前情况看,各地虽都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但相关单位对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认识不到位,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议题的确定带有较大随意性,成员单位协调配合机制不够完善,职责履行不够充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结果的运用和深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审计结果运用有关系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尚未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相关单位条块管理比较明显,在审计结果运用工作中没有很好地合为一体,合力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二是重对事的处理、轻对人的处理。有的县市区近几年没有运用审计结果处理一名领导干部,某种程度上造成“审”、“用”脱节。三是不同部门工作人员间的配合不够默契。由于审计人员对干部管理与监督的知识掌握不够,有的审计行为脱离了审计目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审计专业知识缺乏了解,反过来又影响了审计结果与干部监管之间的对接。
二、加强审计结果运用的对策
1、采取先免职、再审计、后任用的措施。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干部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应试行先免职、再审计、后任用的做法。在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干部离任或有调整意向前,先免除其领导职务,再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果出来后,由有关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参考审计结果,综合全面情况决定是否任用。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到未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或经济责任不清的不研究、不任免,切实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同时还可以试行把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之一的做法,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2、探索研究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经济责任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体系,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更好运用创造条件。经济责任审计所评价的对象是领导干部,所鉴定的内容是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直接目的是为监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据,最终落脚点是“评人”,关系到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政治生命,政策性非常强。因此,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必须通力协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的界定标准和审计评价规范,建立一整套科学的界定、评价体系,保证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经济责任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部门领导干部之间的经济责任范围有很大差异。责任界定和评价规范应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各部门之间的差异,确定出不同性质的部门领导干部的评价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做到只要根据评价办法进行打分量化,就能确定评价等次,使审计评价更加准确直观,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直接运用创造条件。
3、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制度,探索创新扩大审计结果运用的形式和平台。一是实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开是一把双刃剑,既是对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考验,也是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存在问题的曝光,有利于加强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迅速进行整改。审计公开方式可结合工作实际主要采取以下几种: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以会议宣读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干部职工公开;以通报形式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系统或更大范围公开;以公告形式向五大班子公开;其他公开形式。二是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通报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将审计结果归纳、总结,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原因剖析和根源挖掘,并提出审计建议,形成审计结果综合分析报告,经过联席会议研究,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发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以及借助新闻媒体等形式进行通报。三是完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反馈制度。审计机关充分发挥审计结论落实协作机制的作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出后,向审计结论落实协作单位发送审计建议书,把审计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落实作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考核指标。通过审计回访、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定期调度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论和整改的情况。四是将审计结果运用与干部任前公示相结合。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任前公示的内容,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让群众更全面、更具体地了解拟任用的干部情况,尤其是经济上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增强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和效果,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地位。
4、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议事规则,使各有关部门能够协调运转、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切实抓好审计结果的运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要讲究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慎重确定使用方式。对肯定性的审计结果,审计部门应适当宣传,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问题性的审计结果,按问题的性质区别对待。对只涉及一般性问题的,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对象开展谈话教育,打招呼,防止问题的进一步发展。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先由审计机关按照财经法规规定对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对审计对象进行谈话诫勉,诫勉期限为一年。对诫勉对象每年跟踪审计一次,经两次审计仍没有改进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对象给予组织处理。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先由审计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然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对象的职务进行降免。对严重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是经济监督,而是从建立健全制约与监督机制方面对人的监督。当前的审计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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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湖北恩施新举措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湖北恩施新举措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
信息更新:202_年1月8日来源:审计署网站
近日,湖北省恩施州召开了全州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会议听取了州审计局关于近两年来全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汇报,充分肯定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绩,并就如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转化利用,提出了新的举措。
一是纪委、组织部门将积极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在今后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将一改过去“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工作方式,编排纪委、组织部门相关人员参与到审计组,对经济责任审计过程实行跟踪问效,最终形成审计结论。这样,一方面更有利于加强审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的联系,使审计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另一方面也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变得更加公开、透明,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转化利用。
二是要审慎用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以此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的警示教育作用,加快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公开的步伐。
三是强化审计整改,建立审计整改情况通报制度。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整改情况必须反馈,一方面以文字形式形成书面的整改报告,另一方面被审计经济责任人要以口头形式向领导小组汇报整改情况。
第五篇:《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
《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有关程序和评议标准,根据《深圳市组织部门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级及运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织部门召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分析并提出评定等级的建议。
(二)组织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评级的建议评定等级,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同级党委。
(三)同级党委讨论决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定等级,并作出处理决定。
(四)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督促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
(五)组织部门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级评定情况具体运用于干部任免、考核、教育和监督等工作中。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听取审计机关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相关情况的汇报,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中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问题作出认定,提出评定等级的建议。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派人参加,并根据具体情况邀请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参加。
与被审计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回避。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对评议情况保密。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召开前,审计机关应当充分征求被审计人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意见,对被审计人提出的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召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评议联席会议时,审计机关应当客观介绍审计情况,提供相关参考信息,并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的问题、被审计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分析。
第六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领导干部或所在部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实行“一票否决”,其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评定为不合格: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四)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
(五)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保留账外资产、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七)党政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的。
(八)党政领导干部在实行统一岗位津贴标准后仍擅自发放、变相发放钱物,以及违反规定领取补贴、津贴、奖金的。
(九)党政领导干部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
(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作假账,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隐瞒亏损的。
(十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本企业资金用于与本企业无产权关系的新企业注册的。
(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我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规定,领取规定外的各种补贴和奖金的。
(十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违反《深圳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营决策行为十条禁令》第四、五、六条规定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上述1-13项所列情形,情节显著轻微的,评为基本合格。
第七条 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领导干部或所在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视情节轻重评定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
(一)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
(二)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五)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
(六)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七)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
(八)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九)党政领导干部或所在部门、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专项资金的。
(十)党政领导干部或所在部门、单位不按照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或者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
(十一)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
(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损失的。
(十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造成损失的。
(十四)其他违法或性质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八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或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严重,负有主管责任的,评定为基本合格。
第九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合格的,作
为其提拔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不得提拔重用或不安排在重要岗位或调整职务的建议。
第十一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予以免职的建议。
已经离任并安排工作的,也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对其予以免职的建议。
第十二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不合格并报党委同意免职的,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免职谈话。
第十三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应当在其述职述廉报告中说明有关问题、原因和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被评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由组织部门商审计机关形成整改通知书,发给被审计人审计期间所在单位,责成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
组织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整改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向整改单位反馈。
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对整改工作主要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可以
提交组织部门每例行牵头召开的执纪执法单位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干部任免、考核、教育和监督等方面工作的建议,经组织部门研究同意后落实。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对区委组织部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情况的监督,结合每年的《干部任用工作条例》和《议事规则》检查进行。
第十八条 组织部门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作为干部日常监督内容之一。
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审计结果报告、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评定等级、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以及有关处理意见等材料。
组织部门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当听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档案所记录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和中央、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的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