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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13-1126186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02 12:49: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西南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西南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西校〔202_〕432号

教学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参加校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教学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实习教学的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教学实习基地的途径

(一)校级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由学校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二)院级校外教学实习基地应根据学科、专业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建立。

(三)学校将根据有关专业实践教学和校内实习基地建设的需要,由学校和学院分二级建立校内教学实习基地。

二、实习单位选择的基本条件

(一)能满足完成教学实习任务的要求。

(二)基地建设双方应互惠互利、义务分担。

(三)就地就近,相对稳定和节约实习经费开支。

(四)能满足实习学生住宿、学习、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三、学校承担的工作

(一)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完成对实习基地的挂牌工作。

(二)定期选派适当适量学生到实习基地进行教学实习等教学实践活动,或根据实习单位需要安排相关专业学生前去实习。

(三)优先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给实习基地所在单位。

四、实习单位承担的工作

(一)定期接收我校一定数量学生参加教学实习等教学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住宿、工作、学习、生活条件,按学校规定收取实习实践费用。

(二)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甲方学生的实践教学工作,有专人兼管实习工作,并选派有较高业务水平和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

(三)为我校师生进行教学实践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

(四)对我校实习学生的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

五、学院承担的工作

(一)学院根据专业性质的不同,应建立比较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除学校统一建立的教学实习基地外,选择校外教学实习基地的数量要依据本学院每届学生人数决定,数量适中,并注重合理布局定点,原则上每个专业至少建立1—2个相对稳定的校级教学实习实习基地。

(二)各学院应将校级教学实习基地名单报送学校教务处,以便全校进行统筹协调和完成挂牌工作。

(三)各学院要加强和教学实习基地的经常性联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定期征

求教学实习基地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在人才培训、教育科学研究、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方面,优先对教学实习基地给予帮助。双方通力协作,互惠互利,共同搞好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

六、教学实习基地申报程序

(一)校级教学实习基地的申报程序

在与实习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由学院或实习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和协议书的商议稿,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地考察论证,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定合作协议书。

(二)学院级教学实习基地申报程序

专业或教研室负责人在与实习单位充分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专业或教研室负责人或实习基地写出申请报告和协议书的商议稿,送交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定合作协议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七、教学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一)教学实习基地共建比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教学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可由学校(教务处)或学院与基地所在单位签订建立教学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教学实习基地、学院各执一份。

(二)教学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

(三)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目的、意义;(2)协议内容;(3)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4)教学实习的安排;(5)协议的有效时间(建议3—5年);(6)其它事宜。

八、教学实习基地挂牌

(一)学校或学院与教学实习基地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教学实习基地可挂“西南大学(或西南大学××××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或教育实习与研究基地)”铜牌,具体名称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教学实习基地铜牌规格一般长600mm,宽400mm。

九、教学实习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为促进教学实习基地建设和规范管理,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地到基地检查、评估教学实习情况。对协议到期的教学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吉林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大学本科实习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科实习教学是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为加强实习教学工作管理,实现实习教学目的,提高实习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习教学,是本科培养方案中独立专业实践环节的统称,主要包括工程训练、认识实习、读书报告、教学实习、专业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综合实验、课程设计、毕业实习等环节,不包括毕业论文(设计)环节。

二、实习教学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全校本科实习教学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与监督工作,学院负责建设实习教学团队与实习教学资源、落实实习教学任务。学校其他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1)制定学校实习教学指导性文件,检查学院实施细则制定工作和执行情况;(2)检查教师教学资格认定制度实施情况;(3)审核学院实习教学执行计划,编制全校实习教学执行计划,下达实习教学任务;(4)制定实习经费预算执行计划,检查实习经费的使用情况,监管外埠实习经费;(5)检查实习教学工作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疑难问题;(6)管理校内外实习基地 建设工作;(7)评估全校实习工作,评价教学质量,组织教学研究与经验交流。

第五条 学院工作职责:(1)建设满足培养方案要求的实习教学团队;(2)组织制定实习教学标准(含考核);(3)制定教师实习教学能力考核办法,认定教师独立承担实习教学的资格;(4)制定教师实习教学规范、教师实习工作考核办法;(5)制定学生实习守则,制定实习安全与保密管理实施细则;(6)组织教学团队制定实习教学实施方案;(7)负责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8)检查实习教学准备,检查实习计划执行情况;(9)监控实习教学质量,总结实习工作;(10)考核教学团队负责人工作。

三、实习教学团队建设与职责

第六条 实习教学团队是执行实习教学任务、实施实习教学建设、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基本教学组织。

第七条 学院组建所有实践环节(含系列)的实习教学团队,聘任团队负责人主持团队工作。负责人聘期一般为四年。

第八条 选配团队教师,应坚持结构合理、经验丰富、研究方向互补原则,以教授、副教授为主要力量,讲师、助教为后备教学主力培养对象;确保数量充足、相对稳定,人数以教学任务需求的1.5倍为宜。

第九条 实施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取得指定实践教学环节独立指导资格的教师,方可独立指导学生实习。

第十条 实习教学团队应根据需要吸纳实验技术人员,保障教 学设备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实习教学团队备案制度,所有实习教学团队均须在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实习教学团队承担实习教学研究、教学建设及教学运行工作,特别是培训实习教学师资队伍、制定(修订)教学大纲及实习教学标准,建设实习教学指导书及实习基地教学资源,执行校内外实习基地运行工作;制定教学效果评价体系,实施效果评价。

第十三条 教师在教学团队负责人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1)积极参与实习教学工作,积极参与实习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2)遵守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服从教学团队工作安排;坚守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不擅自找人代岗。(3)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关心学生,教书育人。(4)参与集体备课,认真执行实习教学大纲与实习教学方案,严格考核学生实习成绩;总结实习工作。(5)维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指导学生规范操作实习设施,避免各类安全事故、损坏资产事故发生。

四、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制定下一实习教学执行计划。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向教务处报送本院各专业独立专业实践环节教学执行计划;教务处制定全校的执行计划,下达教学任务,协调确定执行时间。

第十五条 根据实习环节内容特点和实习场所情况,采取地点、时间、人员三方面集中与分散方式组织教学。在地点安排上,采取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等方式。在时间安排上,在校内进行的实习应根据教学日历及课表安排进行,赴校外进行的实习应集中时间进行。在校外进行实习一般要求集中组织学生实习,如确系专业特点需安排学生分散实习,学院须做好教学安排,对学生在校外期间行为规范提出要求,并加强教学指导。学生实际实习周数(学时)必须与培养方案规定的周数(学时)一致。

第十六条 所有实习环节,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习任务、独立完成实习报告或设计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应客观反映学生对实习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和实践能力提升,应有利于激发学生实习兴趣和创新意识。集中进行的实习,成绩考核应在实习结束一周之内完成;学生分散在校外各地的实习,成绩考核应在学生返校一周之内完成;对在校外基地实习的学生,依据合作单位兼职指导教师评价进行综合考核。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记分。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因故(含请假)缺少1/5及以上实习学时,不能取得该实习环节的考核资格。实习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实习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八条 实习教学团队在院(系)的统一安排下做好实习教学工作。(1)制定实习教学实施方案。(2)组织师生研习实习教学大纲,组织教师认真进行集体备课。(3)执行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规范,足额足时完成实习任务,检查实习效果,考核教师工作业绩,总结实习教学工作。(4)集中进行的实习,负责实习期间的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守则等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保 密规定、安全规定。(5)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十九条 实习教学团队根据实习教学实施方式落实教学任务。在校内进行的实习,其教学组织方式、人员配备、条件保障,与实验课程相同;在校外进行的实习环节,包括分散进行的校外实习,由实习教学团队负责人组建的实习教学队伍(以下简称实习队)执行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实习教学团队负责人任命实习队队委会。实习队队委会负责组织落实实习期间的实习教学工作、政治学习和团队活动。队委会设队长、副队长、政委各1人,设教学秘书1人。队长由教授担任,副队长由副教授以上专业教师担任,政委由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队长负责实习教学全面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落实包括实习场所、实习条件、校外实习基地等在内的实习工作,分管保密工作;政委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分管安全工作;教学秘书负责教学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习队指导教师最低人数,以一个行政班级(30—40人)为测算单元配备,一年级1名,二年级2名,三年级3名,四年级以上5名。集中地点进行的实习环节,实习学生规模超过3个行政班(100人),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单位配专职教学秘书、专职行政秘书各1人;学生所在单位配1名政治辅导员;必要时按每200名学生配备1名辅导员。

五、实习安全与保密工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实习教学分管副 院长及相关领导为副组长的实习安全与保密管理工作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检查实习安全与保密工作、处理相关事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根据具体学科性质、实践环节特点、实习场所类型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安全与保密工作实施细则。将安全与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教师、学生考评体系。在校内实验室进行的实习,安全、保密工作遵照实验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认真做好安全、保密教育工作,训练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技能;全方位、全天候、多举措,面向全体人员,抓好安全、保密工作,做到万无一失,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与国家信息安全。

六、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实习教学大纲要求,对实习基地条件进行全面规划、整体建设,特别是加强实习基地内涵建设,注重模拟工业、社会等环境进行综合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实习条件。

第二十六条 根据教学要求,依托产学研合作关系,吸收优质社会教学资源,建设校外工程实践、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实践等各类实习基地,拓展创新创业实践空间,促进学生走向社会、真实体验行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建设校外实习基地,应经过实习教学团队的调查研究、学院教学委员会讨论论证等程序。实习基地应相对稳定。新建基地须在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启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应与行业相关单位建立合作 共建关系,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和各方职责,明确对方可提供的教学资源及利用模式;努力把实习教学与合作单位的实际工作任务结合起来,做到互利互惠,取得合作单位最大支持。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应具备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资源要求;合作单位具有培养人才的社会责任感,愿意承担实习教学任务;实习场地设备条件先进,技术管理规范,安全管理严格,文化氛围高尚;合作单位人力资源丰富,技术水平较高;基地所在地交通便利,食宿方便,实习成本较低。

第三十条 双方共同建设用于学生实习实训的教学资源辅助实习教学,如信息化实习教学资源与教学手段等。学校出资建设的资源,产权归属学校,协议委托合作单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双方应指定专人管理实习基地、实施实习教学与资源建设。学校颁发聘书聘请合作单位技术人员作为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共同制定实习方案、管理实习过程、考核实习成绩。

第三十二条 建立双方协作与交流机制。实习结束,双方共同总结实习经验,查找工作不足,优化教学管理,促进实习教学改革。

七、质量保证与质量监控

第三十三条 所有实习环节,均应制定教学工作质量标准、实习考核标准、教学效果评价标准,以及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并在实际工作中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严格实施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备数量充 足、具有相应教学环节教学资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三十五条 做好实习前、中、后期的质量管理工作。(1)前期,做好教学条件、教学文件建设,充分研讨教学大纲,明确实习内容、目的与要求;(2)实习过程中,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实践能动性,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善于动手;实习报告撰写环节,指导学生撰写科学、严谨、规范、求实的专业实习报告;(3)实习结束后,学院、实习教学团队(含实习队)组织收集信息反馈,分析学生实习教学效果,倾听学生的意见与建议。

第三十六条 在校外实习基地进行的实习环节,要进行实习过程管理评价工作,由合作单位兼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习表现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实习成绩中体现。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进行工作总结,并向教务处提交学院实习工作总结。总结实习教学团队建设,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安全、保密措施及实施效果,教学条件与经费保障,学生反馈与教学效果,存在的问题、改进计划,经验体会与建议等。

八、实习教学研究与教学建设

第三十八条 强化实践育人理念,遵循培养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创业意识的育人理念,实习教学团队应开展广泛深入的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三十九条 探索实习教学新模式,特别是探索校内与校外、实体与仿真、认知与实操相结合的实习教学模式。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习教学内容;建设及时反映教学内容 改革、教学手段更新、教学条件升级要求的实习教材;加强教学标准研究与建设,优化实习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建设实习教学师资队伍培训平台,促进青年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提升;加强实习教学平台系统建设和实习基地标准化建设工作。

九、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除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以外的所有专业。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专业实习教学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吉林大学实习教学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校教字【202_】03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篇:西南大学本科就业管理办法

西 南 大 学 文 件

西校(202_)420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西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发展,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就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管理指毕业生生源信息核查、就业推荐审核、就业协议书管理、签约与违约管理、就业派遣方案制定与调整、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管理、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与统计、毕业生就业能力调查与统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等工作的统称。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管理(下称就业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就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教委的规定,要有利于维护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要体现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思想,坚持规范、可行、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下称就业中心)就业管理工作职责:

1、统筹安排全校就业管理工作;

2、指导检查学院就业管理工作;

3、统一制订就业管理规范;

4、开展学院就业管理业务培训;

5、汇总、发布或上报全校就业数据;

6、汇总、上报全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7、集中办理毕业生档案与户口转接手续;

8、集中代办毕业生人事关系、户口的托管;

9、全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第五条 学院就业管理工作职责:

1、结合学院实际,按照学校就业管理规范,制订学院就业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毕业生、学院就业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学校及学院的就业管理规范。

3、组织学院就业工作人员参加就业管理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就业管理操作技能。

4、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的如下具体工作:

①学院毕业生的生源信息核查; ②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审核;

③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其它就业证明材料的登记管理; ④学院毕业生的签约、违约管理;

⑤学院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编制与调整; ⑥学院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的转接查询;

⑦学院毕业生就业能力的跟踪调查、统计与分析; ⑧学院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跟踪调查、统计与分析; ⑨学院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

第三章 毕业生生源信息核查

第六条 就业中心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复制毕业生名册(含生源信息)转发给学院,学院具体开展毕业生生源信息核查核对工作,并将核查核对结果汇总到就业中心,由就业中心反馈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院就业工作人员重点核查各专业的毕业生及人数、每个毕业生的培养方式(定向、非定向)等项目,保证人数、姓名、培养方式正确无误。

第八条 学院组织毕业生对本人的各项生源信息进行核对,不得由其他毕业生代为核对。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推荐审核

第九条 学院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为毕业生制作《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作为毕业生资格和基本信息的证明推荐材料。毕业生求职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 学院要对每一份《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基本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负责每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事实求是地填写学院评语和推荐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就业中心根据学院意见填写学校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因遗失、污损、毕业生基本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或补办的,由学院负责为毕业生重新制作。

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管理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指教育部制定样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签约的主要文件,是学院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的重要依据。就业协议书的管理由学院派专人负责,妥善管理,保证管理过程中不遗失、不污损、不出现发放错误。

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由就业中心统一印制,毕业生每人一套(一式四份)。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名毕业生只能领取和使用与自己编号对应的就业协议书,否则,学院和就业中心不予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坚持“使用才领取,限期交回”的原则。就业中心将就业协议书统一发到学院,毕业生需要时由本人或代领人凭《学生证》或《身份证》领取,学院记录领取人姓名、领取时间,规定交回期限,到期未交回的,学院要及时追回。

学院不得将就业协议书统一发给毕业生。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不管是否使用均要求限期交回。学院提交毕业生派遣方案时要将就业中心发放的全部就业协议书收齐,提交就业中心查验。

第十六条

毕业生交回或由用人单位(甲方)返回的就业协议书由学院登记,并妥善保管。用人单位返回给就业中心的就业协议书由就业中心及时交给学院登记和保管。第十七条 学院就业协议书管理统一使用就业中心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簿》,完整填写各记载项。

第十八条 原则上就业中心为每名毕业生只提供一套就业协议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书写错误、污损、中止签约等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署“情况属实,同意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表到就业中心更换就业协议书。

2、因用人单位违约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完成违约手续后,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署“经调查,用人单位违约属实,同意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表到就业中心更换就业协议书。

3、因毕业生违约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完成违约手续后,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署“违约手续完善,同意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自签字日期起一周后,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表到就业中心更换就业协议书。

4、因就业协议书遗失要求补发的,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调查,审核同意,签署“经调查,拟同意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毕业生将申请表交就业中心,就业中心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公示一周,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毕业生于公示期结束后到就业中心领取补发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九条 就业中心发给毕业生新的就业协议书时,须更新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编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毕业生将申请表交回学院,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簿》上修改编号,记录领取时间,规定交回期限。

第六章 其它就业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其它就业材料指升学录取通知、用人单位接收(或录用)函、用工合同、出国证明材料、自主创业证明材料、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就业见习证明材料、待就业说明材料、不就业说明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其它就业材料也是学院制订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依据。每名毕业生毕业前至少应有一份与自己就业状况相对应的就业材料。学院要督促每名毕业生提交与自己就业状况相对应的就业材料,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交付给就业中心的材料,由就业中心及时转交给学院记录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其它就业材料中的一部分将由就业中心统一规定格式,或统一印制空白表格供毕业生使用。

第七章 签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签约指用人单位(甲方)与毕业生(乙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和就业意愿,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就业合同(或协议)的行为。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原则上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特殊情况也可使用其它格式的就业合同(或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的流程为:(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针对协议书条款(含补充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完整填写协议各条款内容;(2)毕业生签字;(3)学院审核、签字盖章;(4)就业中心根据学院意见签字盖章;(5)用人单位签字盖章;(6)由用人单位将协议书一式四份按照规定分发报送,或按甲乙双方协商的其它方式将协议书分发报送。

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第(3)、(4)两个步骤可调到第(5)步骤之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不需要学院和就业中心签字盖章的可免除第(3)、(4)两个步骤,签约流程的其它顺序不得调整,否则,如果由此产生纠份,由擅自调整签约程序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签字盖章前要对毕业生的签约资格认真审核。以下情况不予签字盖章:

1、签约学生不具有毕业生资格;

2、签约毕业生属定向培养,要求与非定向单位签约的;

3、签约毕业生属保送研究生而未撤销保送资格的;

4、签约毕业生已经签约而未完成原签约终止手续的(用人单位恶意的情况除外);

5、签约毕业生使用与自己的协议书编号不一致的协议书签约的。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的程序中,学院和就业中心的签字盖章起到证明毕业生签约资格、监督就业协议书唯一性的作用,学院和就业中心是否签字盖章不影响签约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的,毕业生要及时将所签订的就业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交到学院,学院按签约的就业性质编制就业派遣方案。

第二十八条 由于毕业生就业的特殊性,按照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对就业统计的相关解释,虽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尚未正式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如果用人单位开具“用人接收(或录用)函”、“就业见习证明”等材料证明毕业生已就业,该毕业生的就业性质视为签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通过报考公务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落实就业单位的,依据相关单位的通知文件,该毕业生的就业性质视为签约。

第三十条 就业中心通过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毕业生的签约状况,向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签约状况的查询,保障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就业中心通过就业信息网向毕业生公布用人单位存在的涉嫌不诚信及其它需要提醒毕业生注意的事项,保障毕业生的知情权。

第八章 违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违约指签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条款,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完善解约手续,终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约由签约双方按照双方的约定自行处理,完善违约手续,即:完成违约责任承担的事项后,由原签约单位向毕业生出具终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须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双方签约时用人单位所持有的协议书(第一、四联)返还给毕业生。

第三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违约终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学院应酌情协助毕业生要求原签约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保护毕业生权益。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因违约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时,或毕业生因违约申报更改签约单位时,学院和就业中心要审核违约手续是否完善(即是否有用人单位同意违约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原就业协议书),只有违约手续完善的,才可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就业中心通过就业信息网公布毕业生的违约记录,保障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就业中心通过就业信息网公布用人单位的违约记录,保障毕业生的知情权。

第九章 毕业生派遣方案的编制与调整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派遣方案(简称派遣方案)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指定软件进行编制及调整修改,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就业中心负责学院派遣方案编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定期检查学院派遣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就业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学院编制的派遣方案。就业中心审核派遣方案时要对派遣方案逐份审核毕业生的就业材料。

就业中心每年6月中旬集中审核和汇总派遣方案,其它时间根据需要不定期汇总派遣方案。

第三十九条 就业中心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上报工作,并负责到重庆市教委集中打印全校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

第四十条 毕业生在派遣方案上报后、离校前要求调整派遣方案(简称“改派”)的,从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填写《改派申请表》,向学院提交改派申请和改派材料,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改派材料,在《改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改派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在学院编制的派遣方案内进行修改调整,然后,将《改派申请表》和改派材料交就业中心,由就业中心集中到重庆市教委办理改派,打印新的《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改派按重庆市教委的规定缴纳改派费。

毕业生改派需要提交审核的改派材料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后要求改派的,从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填写《改派申请表》,向学院提交改派申请,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改派材料,在《改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改派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在学院编制的派遣方案内进行修改调整,然后,由毕业生持《改派申请表》和改派材料自行到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改派,打印新的《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离校后至7月底之前,如果重庆市教委要求学校集中办理改派,就业中心将另行通知,办理程序执行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十章 毕业生档案与户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档案管理要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毕业生档案的完整性和档案保管、转接的安全性。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毕业生高中阶段的档案;

2、毕业生高考的档案材料;

3、毕业生的《大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体检表。

4、毕业生大学阶段奖励、处分及其它应该装入档案的材料。上述材料由学院负责从相关部门提取。

第四十四条

学院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整理与完善,保证毕业生档案的完整性,并负责毕业生档案的装袋密封工作。对于档案内容不完整的,学院要积极查找原因,落实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以备后查。

第四十五条 就业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的转接交寄工作。转接交寄程序如下:

1、就业中心按照毕业生派遣方案,打印每位毕业生的档案接收地址单和邮寄机要号码单,交给学院;

2、学院整理、完善每位毕业生的档案后,装袋、密封、粘贴档案接收地址单和邮寄机要号码单后,集中转交就业中心,就业中心按照派遣方案名册清点接收;

3、就业中心邮寄或送达。

4、就业中心将《毕业生档案邮寄记录册》交给学院。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要求档案缓寄的,应填写《档案缓寄申请表》,档案缓寄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档案转交就业中心之前,用人单位(含其它单位)调档或毕业生提档时,直接与学院联系或由就业中心通知学院,学院负责查找提供,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查询档案去向时,直接向学院查询,由学院按照《毕业生档案邮寄记录册》向毕业生提供档案去向查询。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户口管理按重庆市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籍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条 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代理和户口托管的,按重庆市教委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指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了解,掌握每名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就业进度和实际就业状况的工作,是准确掌握毕业生就业动态的重要途径,是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是毕业生就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要坚持常态化、动态化,要落实到每名毕业生,保证跟踪到位,并认真记录每次跟踪调查的结果。

第五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就业意向:掌握每名毕业生在出国、考研、考公务员、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主创业、求职、不就业等方面的意向。

2、求职意向:掌握每名拟求职的毕业生在工作地域、求职行业、岗位性质、薪金水平等方面的意向。

3、就业进度:实时掌握每名毕业生在就业方面的真实进展情况。

4、就业思想动态:实时掌握每名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思想变化动态。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将该项工作作为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落实责任,强化督促,保证制度化、常态化。

第五十五条

就业中心定期开展各专业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情况通报会,不定期抽查学院的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章 毕业生就业统计

第五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统计指以毕业生就业证明材料为依据,以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结果为参考,按照规定的项目,准确统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工作,是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和学院就业工作决策的直接依据。

第五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就业中心负责汇总、上报。第五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统计按照分专业分项目进行。就业统计的基本内容包括各专业以下各项目的人数和百分比:

1、签约

2、考取研究生(含保送研究生)

3、考取公务员

4、出国(含出国留学、出国务工)

5、选调生

6、基层就业(指通过参加国家和地方的基层就业项目就业,主要包括“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教师特岗计划”、“村官计划”等)

7、应征入伍

8、自主创业(指通过创立公司或具有公司性质的经营实体就业)

9、灵活就业(指通过临时工、小时工、派遣工、个体商贩、兼职零工、家庭帮工、自由职业等方式就业)

10、调查就业(指毕业生未提交就业证明材料,但通过就业跟踪调查证明已经就业或已经确定就业单位)

11、拟不就业

12、待就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专业就业率通报制度。每年12月至次年4月,实行就业率月通报制度,期间每月的25日学院将就业统计数据报就业中心,就业中心汇总后向全校通报;每年5月至6月,实行就业率周通报制度,期间每周的星期五学院将就业统计数据报就业中心,就业中心汇总后向全校通报。

第六十条 学院和就业中心以就业统计数据为依据,对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和预测,为制订新的措施提供参考。

第十三章 毕业生就业能力调查统计

第六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能力调查统计指通过对毕业生具备的与就业相关的素质、能力进行调查统计,与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标准进行比较分析,衡量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工作,是就业工作反馈于人才培养的客观依据,是引导广大学生明确努力方向、自我客观定位的重要途径,是就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能力调查统计工作由就业中心统筹安排,学院组织实施,坚持调查统计工作的制度化、长期化。

第六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就业能力调查工作的宣传,认真组织,落实责任,保证调查工作落实到每位毕业生,保证调查统计结果的全面性、客观性。

第六十四条 就业中心负责毕业生就业能力调查统计的平台建设。

第六十五条 就业中心负责调查统计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送与反馈工作。

第十四章 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

第六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市场(简称市场)管理包括市场拓展管理和市场利用管理两个方面,是就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 市场拓展管理主要包括制订市场拓展规划、健全市场拓展队伍、完善市场拓展机制等工作。加强市场拓展管理是保障市场拓展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

第六十八条

市场拓展管理按照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方针,建立“学校统筹,学院实施,目标量化,信息共享”的体制,不断探索科学高效的拓展机制,实现市场拓展的目标化、常态化。

就业中心制订市场拓展总体规划,量化学院市场拓展的任务目标。学院制订实施与管理办法,健全队伍,建立机制,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保证任务目标的实现。

第六十九条 市场利用管理主要包括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健全沟通机制和宣传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做到及时完善和更新用人单位的信息、持续有效的与用人单位沟通、不断深化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吸引力。加强市场利用管理是就业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保证。

第七十条 就业中心负责建设全校性就业市场利用管理平台,制订管理制度,与学院分工合作,共同维护,做到市场分类清晰、管理规范、信息完整、资源共享、使用方便。学院按照分工安排,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就业管理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毕业生 就业

本科

管理办法

通知

西南大学办公室 202_年12月22日印发

第四篇: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实习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本科教学实习质量,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基地的建立途径

第一条 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基地由学校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协商共同建立。

第二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本科教学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学院(系)校外本科教学实习基地。

第三条 根据有关专业实践教学和校内实习基地建设需要,学校和学院(系)分二级建立校内本科教学实习基地。

二、建立实习基地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仪器设备比较先进,实习场地能满足专业培养目标和《实习教学大纲》的具体要求,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

第五条 技术、管理水平较高,重视学生实习,并有能力指导学生做好实习工作。

第六条 教育实习基地一般每次能接纳实习生20人以上,专业实习基地一般每次能接纳实习生10人以上。

第七条 具有能满足参加实习学生的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第八条 尽量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交通便利。

第九条 应兼顾规模、层次和水平等因素,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反映学科与专业特色。

三、实习基地类型

第十条 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按实习性质总体上分为教育实习基地和专业实习基地。

第十一条 教育实习基地是师范类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实践的实习基地;专业实习基地是非师范类学生进行认识实习、生产实习与毕业实习的实习基地。

第十二条 按地理位置分为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

四、实习基地建设原则

第十三条 坚持专业性原则。所建实习基地应与专业对口,能够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第十四条 坚持实践性原则。所建实习基地,应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实习基地应重视学生的实习工作,并有能力安排好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坚持先进性原则。实习基地应是在相关专业的实践领域内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的单位。

第十六条 坚持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原则。实习基地的建设就地就近,在满足实习要求前提下,应尽可能地节约实习经费开支。实习基地地点以基层单位和生产第一线为主。

第十七条 坚持稳定性原则。所建的实习基地应相对稳定,长期与之合作为学生提供长期实践的机会,也是我校联系社会,服务社会的窗口。

第十八条 坚持发展性原则。所建的实习基地应有较好的发展前景,能够满足我校不断发展的实践教学实践的要求,能够“学、研、产”相结合。

五、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需承担的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等方面对实习基地共建单位优先给予考虑。

第二十条 在国家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有关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实习基地共建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实习任务,妥善安排好学生的实习。第二十二条 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对实习学生有关收费应给予优惠,不收或少收。第二十三条 实习基地共建单位能提供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实习基地双方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本科教学实习与“学、研、产”一体化相结合,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六、建立实习基地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五条 校外实习基地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首先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不同学科和专业的实习教学要求,对基本符合实习基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进行认真考察,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填写《东华理工大学新建校外实习基地申请报告》,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校与实习基地签订《东华理工大学实习基地建设协议书》。

学校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挂“东华理工大学实习基地”标牌。

第二十六条 校内实习基地

因学科发展与专业实习教学需要新建校内实习基地,首先由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发展规划与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认真论证,向教务处送交《东华理工大学新建校内实习基地论证书》和《东华理工大学校内实习基地申请报告》,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组意见报学校审批,立项建设。建设工作结束后,由教务处组织验收,并由学校正式公布校内实习基地建制。

七、实习基地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为全校实习基地的主管单位,负责全校校内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实习教学的管理与协调;各教学单位应有专人负责实习基地建设、管理和实习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对协议到期的实习基地,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与义务;(4)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它。

第三十条 加强与实习基地的联系,共同研究和探索实习基地建设和实习教学方法。第三十一条 我校的各类实习,原则上在我校已建成的基地中进行。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向已建成的实习基地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各基地建设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基地所在单位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水平。

八、实习基地的检查评估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加强与校外实习基地的联系与管理,每年初应根据实习教学要求制订实习基地工作计划,年末要对校外实习基地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将计划和总结报教务处备案;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外实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的,应会同实习基地及时整改或调整。学校将组织有关人员抽查校外实习基地满足实习教学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校内实习基地每年应有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由实习基地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在年末对校内实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将会同各教学单位不定期到实习基地检查学生实习情况。

九、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设立实习基地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各实习基地建设的经费支出。相关学院(系)在使用此项经费前,必须先与基地所在单位正式签订建设协议书。基地建设经费可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支出:购置实习基地建设过程中教学必须用品、制作基地牌匾、报销在基地建设联络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给基地所在单位支付适当的实习指导费等。

第三十七条 基地建设经费有效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即在基地建设项目获得批准之日起,相关学院(系)应在一年之内完成基地所有项目内容的建设。一年内建设经费没有使用完的,教务处有权收回其剩余经费,回收后的经费将用于其他基地建设的需要。

第三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在取得实习基地的建设经费资助后,应在申报书中认真填写所需开支范围与情况,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五篇:铜陵学院实习(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铜陵学院实习(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实习(训)基地(以下简称实习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并相对稳定的能够提供学生参加校外实习实训和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实习基地建设直接关系到学生实践性环节的教学质量,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特殊作用。为充分发挥实习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习基地的管理,促进实习基地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习基地的类型

1、由学院或教学系部与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合作建立的集产、学、研为一体的综合型校外实习基地。

2、学院或教学系部与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等建立的校外专业实习基地。

二、实习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专业实习基地要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科研、生产项目和技术设备,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各项要求。

2、自愿接受我院相关专业的一定数量学生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并愿意提供满足教学需要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内容的场地和指导师资。

3、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4、在坚持互惠互利、义务分担的前提下,共同促进产、学、研合作。

三、实习基地协议书的签订(模板见附件)

(一)实习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在符合建立实习基地条件的基础上,经协商由教学系部代表学院与共建单位签订建立实习基地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习基地、相关教学系部各执一份。

(二)实习基地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目的;

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

3、双方权利和义务;

4、协议合作年限;

5、其它。

(三)实习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四、实习基地挂牌

学院或教学系部与共建单位签定合作协议后,举行挂牌仪式,基地具体名称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五、学院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1、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给予优先考虑;

2、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制定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提前送交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参加实习的师生在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按学校提供的实习指导书和实习计划要求,委派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或教师参与指导;

2、对学生实习有关收费给予优惠或者减免,积极探索、创造条件,使实习教学与“产、学、研”一体化相结合;

3、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政策法规,制定实习环境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4、在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征求毕业生本人意见后,实习基地共建单位可优先选聘毕业生。

六、实习基地的管理

1、实习基地采用学院和教学系部两级管理、以教学系部管理为主的原则。在学院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统筹管理,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协调有关事宜。教学系部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教学系部应与基地共建单位商定双方管理模式与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建立完成教学任务和提高教学质量的保障体系。

3、实习基地成立后,所属教学系部应每年对实习、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该总结在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署意见后由教学系部存档,并报教务处备案。

4、各教学系部要加强对实习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共建单位解决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基地做好建设、发展的各项工作。

5、教务处会同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及相关教学系部不定期到实习基地检查,评估实践教学情况,或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对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实习基地,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在评估的基础上,学院将遴选重点实习基地,遴选办法另行制订。

6、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作为各教学系部教学评估和考核的重要依据。

7、各教学系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铜陵学院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铜陵学院实习(训)基地合作共建

协议书

二○○

年 月

铜陵学院实习(训)基地合作共建

协议书(参考模板)

甲方:(铜陵学院系部)乙方:(合作单位)

高等学校校外实习(训)是培养合格专门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为提高我院学生的实践能力,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建设“ ”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挂牌、设立“ ”基地。负责派出指导老师,负责对派往基地的师生进行思想教育、安全管理及其它相关事项的协办工作。甲方师生在乙方期间遵守乙方规章制度,保守乙方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秘密。

二、甲方根据教学需要,可聘请乙方专家参与实习、实训、教学研究工作。在科研攻关、科研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全面支持。

三、乙方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负责有效接待甲方师生对口实习、实训、教学研究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四、协议从签字日期起开始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协议为期 年,协议期满后,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协商是否续签、延长或终止。

五、其他共建活动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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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本科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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