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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13-980532 4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9 17:02: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1.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经济法规、决议、财务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对提高和改进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及建议,向本单位及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的工作。

2.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严格遵循政策性原则、效益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定期性原则,认真遵守审计程序,做好审计记录,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

3.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对医院会计报表,财务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其它经济活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4.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院长汇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审计发现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向院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协助立案,进行专题审计。

5.审计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内部审计监督措施

1.通过内部审计对医院的财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它经济活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年初制定内部审计计划,报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遵照执行。

3.依据经济事项的不同分为定期审计、不定期审计和重点审计,对医院业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对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基建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程序合法性进行重点审计。

4.对审计的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并向院长和有关人员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重大经济项目决策审批制度

1.医院的重大经济事项是指:药品采购、设备采购、医用耗材、试剂采购、基建项目投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等经济事项。

2.对上述经济事项的实施由所在科室相关人员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可行性方案上报院长办公会。

3.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对万元以上设备、耗材、试剂和基建投资项目分别采取招标和议标两种形式进行集体采购。

4.药品采购严格执行药品招标制度,并接受药事委员会的监督。

5.设备采购、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采取由主管院长、职能科室和使用科室主任共同组成采购小组,采取集体议价的方式进行集体采购;基建工程由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小组进行公开招标确定。

重大经济事项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建立规范的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实施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的内容包括:

(1)有损医院形象或职工利益者;(2)因各种责任原因造成重大损失者;(3)违反政策规定造成重大影响者;(4)在岗位上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贪污受贿等触犯刑法者。

依据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大小,对上述责任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或由医院内部处理或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或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篇: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总 则

为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医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系统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福建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医院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审计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业务工作受医院党委及纪检书记的领导,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部的职能是对医院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资产运行的质量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经济运行中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等实施审计监督,医院主要领导的变动及任期总结和离任审计,通过审计监督,保障医院的合法权益。

医院审计部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1)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4)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5)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6)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7)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等;

2、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

3、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参加有关会议,召集与审计内容有关人员的座谈会;

6、对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损害医院利益,向院长汇报,并提出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建议;

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不正常情况,可直接向院长反映,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9、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医院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医院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泄露审计机密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熟悉业务。遵循医院内部审计宗旨,审计次序为先专项类审计,后管理类审计;先突发事件审计,后常规审计;先重点工作审计,后普通审计。

内审人员应如实完整地披露稽核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不得有所隐瞒或遗漏。对由于工作原因获知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审计工作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而且内审在医院的经营发展中又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医院应对审计资源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内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必要的专业技能和与时俱进的精神,熟悉医院规章制度和相关业务流程,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并对内审人员进行后续教育,以保证其专业胜任能力。

审计部应结合医院实际情况,每年预先制定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拟订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方式,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1、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1)审计实施阶段:

(a)审计通知书:一般应在审计进行前 1-3 天电话通知被审计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责成有关人员事先做好相应准备,审计工作开展时送达书面审计通知书。

(b)审计现场工作:包括提取整理、审核有关资料、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抽查现金和资产等。

(c)拟写审计报告初稿。

(2)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初稿应按规定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初稿的三天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对被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客观资料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审计,进一步核实情况,内部审计人员无论是否接受被审计单位的意见,都应当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负责。

(3)“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医院审计部可以根据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a)被审计部门存在需要或作出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发出“审计整改通知书”。

(b)被审计部门存在需要提请改进、加强监督、完善管理,以及进一步清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但未发现存在重大需要纠正的问题,审计部门可以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c)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整改通知书”、“审计意见和建议”(合称“审计文书”)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应抓紧纠正和整改,并在收到该审计文书一周内书面拟订措施回复审计部。凡处“审计整改通知书”的部门30日内将执行和落实情况书面再报审计部。

被审计部门不进行整改的,应被视为该被审计部门负责人已经知道并确认承担不采取整改措施的后果。

(4)后续审计:医院审计部可以对被审计部门执行“审计整改通知书”情况以及对审计中提出问题的改进和整改情况进行追加审计。

(5)复议和申述:对医院本部安排委托中介机构或医院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被审计部门和当事人对审计报告及其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和报告之日起 7 日内,向审计部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被审计部门对审计部的复议结论以及医院审计部直接进行的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有重大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上述审计文书 5日内向医院院长提出申诉,申请复议。

审计部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稽核质量控制制度遵循《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执业规范,积极改进审计技术和方法,实施有效的内审质量控制,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

对于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被审计部门违反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阻碍审计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本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由审计部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审计部工作制度

1、根据《审计法》和卫生部以及省市有关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对医院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2、对本单位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和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会计报表、结算的真实,准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

5、应经常向院领导汇报审计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供领导参考;

6、积极办理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依法审计。

审计部主任职责

1、根据《审计法》和卫生部以及省市有关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财务、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2、对本单位的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3、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经费预算和经济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会计报表、结算的真实,准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

5、建立、完善、保管好审计档案;

6、应经常向院领导汇报审计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供领导参考;

7、积极办理本单位领导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依法审计。

审计部工作人员职责

1、熟练掌握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法律素质,依法审计;

2、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和掌握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的新知识新技能,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3、遵守党纪国法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知法犯法;

4、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保守密秘;

5、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并实施;

6、建立、完善、保管好审计档案;

7、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恪尽职守;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事项。

第三篇:医院财务方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加强医院内部的审计工作,根据审计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审计工作由医院经济管理小组负责,在院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院经济部门业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并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医院审计。

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五)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六)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

(七)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院与外单位合作项目的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其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六、医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医院的规定,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七、根据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部门应按时向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八、医院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院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九、院长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院内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的权限。

十、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医院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部门。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院长,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院长提出申诉。

十一、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十二、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和审计工作经验,有较高的会计理论水平,熟悉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

十三、医院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应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按照国家规定,评定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聘任内部审计人员。

十四、医院内部审计机构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十五、医院内部审计机构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医院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十六、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经济活动实施的内部监督,即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所有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总经办下设审计科。审计暂设审计主管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和检查监督,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科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公司董事会、生产力促进委员

会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系统及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3、工程审计:公司范围内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由公司审监科审计。

4、合同审计:对公司工程建设合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实行审查制,并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条 审监部在审计进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2、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和检查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资料等。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6、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7、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第十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 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确保审监部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审监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应由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审计科必要的处理权、处罚权,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审监科可根据审计结果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1、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2、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3、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4、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5、根据审计结果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对象、范围和审计时间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各职能门的履行职责情况;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和对象。

第十三条审监科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局部审计。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监科根据公司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及费用预算,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审监科可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如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生产力促进委员会确定。立项后,由审监部拟订审计组人员名单及审计方案报上述机构批准,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审计组成员名单,对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要求等。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关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情况,对其法人治理、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进行测试。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外勤结束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提出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总经办,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没有异议;总经办应收到被审计对象提交的书面意见 3 个工作日内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作相应修改;如应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处理和处罚,则应根据审计报告拟订审计决定;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提交给生产力促进委员会审批;内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经生产力促进委员会批准后,向被审计对象下发。

第十九条 审监科提出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应对被审计者作相应处理:

1、被审计者没有或轻微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出具审计意见书。

2、被审计者违反国家、公司财务收支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和处罚的审计决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审监科负责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出具以后由于情况变化或发现新的重要数据,事实查明后,被审计者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出申诉,公司生产力促进委员会应当及时做出答复。在被审计对象提出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仍须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突击审计,则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整理装订成册归备查。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档案包括: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促进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四、审计处理决定以及审计执行情况报告;

五、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六、有关审计会议的记录;

第五篇:医院审计工作制度

审计工作制度

1、医院内部审计由审计部独立完成。审计部是对全院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审查的职能机构,依法对医院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员要谨慎、诚实、客观、公正地办理审计事项,开展如下审计项目:

①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②对财务收支、财物领拨、药品周转、固定资产购置和经济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各方面经济效益进行监督。

③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④执行国家财经法纪和部门规章制度。

⑤对建设项目、修缮工程制定预(概)算、决算。

⑥院领导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此外,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落实后,有责任向领导提出制止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事项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3、审计员有权要求被审计人按规定报送基建预算执行情况、药品物资采购财务报表等有关经济活动资料,被审计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审计员在提取审计资料时要开具借用清单一式两分,双方各执一份,资料用毕清理归还。

4、审计员在使用审计资料时必须保持资料的完整,不得损毁,涂改丢失,破坏原状。

5、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效益审计时可临时聘请2~3名科技人员进行咨询、论证,以求取得较为客观的评议与审计报告。

6、对审计过程中所获得的证据及其评价的书面材料,审计员必须及时整理归档,加以保管,不得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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