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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精选)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14-1074093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2 01:03: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精选)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农经发[202_]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及有关职责规定,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配备与组织机构

第三章 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四章 选聘、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是经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定或聘任,专职或兼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中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三)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中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到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五)其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第三条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指导、队伍体系建设、信息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备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适当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妥善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辅导服务、综合协调、政策咨询、培训等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接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够准确理解、把握和宣传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合作经济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规律;

(三)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知识;

(六)行为规范,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筹备和设立工作,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业务范围,编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三)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草章程,设立组织机构,召开设立大会;

(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工商登记提供咨询服务;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经营服务内容,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制订工作计划;

(六)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帮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成员账户设置和年度会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八)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档案记录,推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

(九)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提高市场谈判和营销能力,开展品牌化经营,注册商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宣传推介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及发布供求信息;

(十)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有关授权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十一)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信息;

(十二)总结上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十三)参加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十四)完成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利用组织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成员培训,形成培训工作笔记;每季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索取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业秘密;

(五)直接或间接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或向其推销物品;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选聘、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合理确定选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总体规模和年度计划,依据本办法细化选聘办法和选聘条件。

第十二条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岗位培训班。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任职前,安排任前培训。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考核、推优的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内容应当突出特色,针对职责特点,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合同谈判技巧与管理、合作金融、合作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文化、调研方法与写作等知识为重点,着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辅导服务工作质量等方面。每年由接受辅导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信任度测评,考核结果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不按规定行使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撤销其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资格。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电子档案,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基本信息、工作业绩、考核奖励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奖励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推优活动,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进行表扬。

第十八条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加强与中央、部属及其他媒体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各地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先进事迹。

第十九条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培训,组织相关业务交流与考察活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 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设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证书式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颁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及有关职责规定,我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配备与组织机构

第三章 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四章 选聘、培训与考核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是经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定或聘任,专职或兼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主要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中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三)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中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到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五)其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指导、队伍体系建设、信息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备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适当配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农民专业合作社专职辅导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妥善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的连续性。

第六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辅导服务、综合协调、政策咨询、培训等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服务专门机构接受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条件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够准确理解、把握和宣传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合作经济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规律;

(三)具备一定的语言表达、文字写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开拓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知识;

(六)行为规范,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循“引导不强迫、支持不包办、服务不干预”的原则,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筹备和设立工作,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业务范围,编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三)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起草章程,设立组织机构,召开设立大会;

(四)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工商登记提供咨询服务;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生产发展需要确定经营服务内容,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制订工作计划;

(六)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范化建设,帮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岗位责任等内部管理制度;

(七)辅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成员账户设置和会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八)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档案记录,推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

(九)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提高市场谈判和营销能力,开展品牌化经营,注册商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宣传推介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及发布供求信息;

(十)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有关授权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十一)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信息;

(十二)总结上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十三)参加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十四)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利用组织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或成员培训,形成培训工作笔记;每季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上门指导服务不得少于三次。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二)利用职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索取财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

(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业秘密;

(五)直接或间接承包农民专业合作社工程或向其推销物品;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选聘、培训与考核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合理确定选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总体规模和计划,依据本办法细化选聘办法和选聘条件。

第十二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岗位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每年至少举办一期岗位培训班。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任职前,安排任前培训。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考核、推优的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内容应当突出特色,针对职责特点,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涉农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市场营销、合同谈判技巧与管理、合作金融、合作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文化、调研方法与写作等知识为重点,着力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辅导服务工作质量等方面。每年由接受辅导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信任度测评,考核结果作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动态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不按规定行使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不予改正的,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撤销其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资格。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五条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电子档案,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基本信息、工作业绩、考核奖励等情况。

第十七条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奖励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推优活动,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进行表扬。

第十八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加强与中央、部属及其他媒体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报道各地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先进事迹。

第十九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培训,组织相关业务交流与考察活动,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业务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设计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证书式样,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颁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的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举办首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辅导员培训班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www.teniu.cc

202_年09月20日 10时59分

来源:农业部网站

202_年初,农业部颁布《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对辅导员队伍建设和工作内容等做出统一部署。为贯彻落实《规程》要求,提高基层辅导员工作能力,建设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在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的指导支持下,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于9月14-16日举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辅导员培训班。农业部将用两到三年的时间,把县级合作社辅导员轮训一遍。本次培训的举办将为此类培训打下良好基础,提供参考范例。

围绕《规程》中对辅导员工作职责的要求,本次培训结合前期需求调查结果,精心设计课程,科学采用教学方法。课程中既包含合作社基础知识、法规政策、内部制度、发展趋势、热点问题等专业基础课;也包括标准化生产、“三品一标”认证、项目申报、调研方法与写作、成人培训方法等实用技能课。教学方法既采用课堂讲授,也采用现场教学、研讨教学等多种形式,为学员提供了多层次、多渠道的学习环境,大大提高了学习效果。

不少学员表示,通过参加培训不仅对合作社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更对合作社辅导员的工作定位和职责内容有了更准确的把握。“我们虽然开展合作社辅导工作,但说不出个一二三,也不知道所以然,效果不好。虽然之前也接受过培训,但像这次这么高层次还是第一次。直接听农业部领导和高级合作社专家讲课就是不一样,这对于我们县级合作社辅导员来说确实是机会难得,希望今后还能举办更多这样的培训。”来自湖北省浠水县等地的辅导员表示。

本次培训共有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112名学员参加,培训期间学员们还参加了202_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建设专题研讨。

第三篇:河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办法

河南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办法

豫农经管〔202_〕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范化,建设高素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是指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指定或聘任,持有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证书》,专职或兼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给予业务指导、政策咨询、财务会计辅导和服务的人员。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等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第三条 省厅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做好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业务指导、队伍体系建设、信息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负责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等工作。各省辖市、直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按照省厅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指定、聘任、考核、培训、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备和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营管理)根据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按照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额,制度;

(七)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财务会计核算,帮助设置成员账户和完成会计报表汇总上报工作;

(八)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标准化生产,规范生产档案记录,推行农产品产地编码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自律性检验检测制度,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认定工作;

(九)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产品市场,提高市场谈判和营销能力,开展品牌化经营,注册商标,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评比认定,推荐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宣传推介活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展示及发布供求信息;

(十)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内有关涉农项目,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授权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

(十一)做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日常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统计信息;

(十二)总结上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

(十三)参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十四)完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当利用组织培训和上门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应当根据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规律合理安排培训时间,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人选可以采取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中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和技术指导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研究的专家和学者;

(三)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中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工作的人员;

(四)到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

(五)其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第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具有一定的合作经济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规律;

(三)了解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对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一定研究,能够发现并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熟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能够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创建标准,开展规范化建设,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五)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熟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能够掌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流程以及相关账务处

辅导员业务素质和能力。

第十三条 省厅建立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电子档案,记录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基本信息、工作业绩、考核奖励等情况。电子档案内容由各省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和报送。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制度和规程,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信息档案,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省厅负责制定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的考核工作办法,建立考核制度,统一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联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辅导服务工作质量、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考核结果列入辅导员动态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不按规定行使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经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议,由省农业厅收回其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证书。

第六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发挥

第四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材料

“高原之星”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简介

澄城县“高原之星”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2_年7月30日。是由渭北兴农果业协会发展壮大起来的,该协会组建于202_年冬,在省、市、县有关职能部门关怀支持下,202_年4月1日,经陕西省澄城县民政局注册批准正式成立,几年来为成员提供了优质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得到了广大成员的一致赞扬和上级组织的充分肯定,农业部优农中心李连海主任、农村经济研究室赵泽琨主任等各级领导先后给予了亲切关怀,中央电视台七套《致富经》栏目曾进行了宣传报道。目前,合作社下设5个部(农资供应部、技术服务部、网络信息部、市场营销部、财务部),6个绿色、无公害标准化示范园和4000亩生产基地。协会会员遍布陕西省澄城县、大荔县、合阳县的12个乡镇,会员586人。

自成立以来,合作社以生产销售绿色无公害果品为已任,以澄城区域唯一的陕西省绿色食品标准化技术推广站为推动,坚持高新技术、科学管理;名牌理念、质量为本;精品农资、滚动经营;实现双赢、共同发展的理念,注册了“帝比”牌系列绿色无公害水果商标,积极为会员及周边群众提供信息、技术、农资、销售等方面的服务,逐步形成了苹果、梨、葡萄、柿子、樱桃系列绿色无公害水果的产前指导、产中监督、产后精装的生产销售模式,为市场提供了精品水果。202_年,澄城县农牧局、工商局联合授予协会“红盾护农投诉点”,澄城县工商局“支农科技示范单位”。202_年,有18名会员获得了“农民技术员”职称,协会被澄城县农牧局授予“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单位”。协会的“帝比”牌系列水果,被全国工商联合会评为202_-202_年绿色超市推荐精品水果。

第五篇:农民专业合作社

利辛县当地农民专业 合作社情况调研

一、发展现状

利辛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已有数年,初期主要以为农民农业生产服务等专业协会的形式出现,经营模式是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产前、产中服务。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迅速发展态势,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种植业、养殖业等。截止到目前,全县经工商注册、农委备案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07个,其中从事种植的450户、从事养殖的1786户、从事水产的560户,出资额10881万元。

其发展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养殖业、种植业等行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结构以农民为主体,占成员总数的83%;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货币出资为主要方式,占出资总额的98%,户均出资额为47.50万元;

4、张村、城关和中町等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

目前,全县26个乡镇均建立了一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60%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实行“统一购买农业投入品,统一销售产品,统一进行技术指导”。

二、具体发展案例

近年来,利辛县采取了各项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如借鉴他县的成功经验,强化技能培训,统一配发设备,多方筹资支持,增强合作社的发展后劲。具体发展实例如下:

1、利辛县中疃镇大鹏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安徽省利辛县中疃镇大鹏养殖合作社,大鹏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一家黑原种母猪、黑杜二元母猪、黑杜三元仔猪等产品的经销批发的私营合伙企业。经营的黑原种母猪、黑杜二元母猪、黑杜三元仔猪品种齐全,价格合理,畅销消费者市场。产品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利辛县双飞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2_年,现有五百亩蔬菜基地示范田,是以“公司+基地+农户”自产自销为一体的专业合作社。双飞种植专业合作社自建立以来一贯坚持以无公害蔬菜为根本,以科技兴农为思想,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精益求精,利用先进的现代化农业机械和雄厚的技术力量为依托,以严格的生产管理和品质控制作保证,以合作社为基础带动当地及周边农户,全民共同发展,共同致富。公司拥有自己的物流体系,货物运输中转全国,公司本着“以人为本,顾客至上,锐意进取,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在中国各个地区不断开拓新市场。

3、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储耕地,实施土地规模流转,利辛县在推进土地流转中找到一条便捷之路。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07家,入社社员1.3万人,带动农户4.6万户,土地流转总面积10.3万亩。经过合作社一个田块、一亩地的收储,解决了种植大户经营缺地的问题。大李集镇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通过收储,吸收当地农民土地2617亩,然后统一规模经营;阚疃镇种粮大户程方,从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租赁土地600多亩种植优质小麦、大豆;张村镇林业种植大户王祥,在承包西淝河岸2300亩林地种植“速生杨”的基础上,又承包蒙张路两侧绿化带2600多亩,开发食用菌及畜禽养殖。我县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位于大李集镇司郢村,该村农业人口3360人,9个自然庄,农户668户,耕地面积3860亩。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实践,目前,利辛县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达386户,流转土地2617亩,通过连片种植和规模经营,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和群众的认可。初步统计,目前利辛县50亩以上规模经营大户有425户、1000亩以上有6户。

土地规模流转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目前全县已发展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8家,其中省级1家、市级17家,农业产业化的实施,增强了农业抗御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

三、发展成效与前景

1、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以新的形式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一家一户分散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维护了农民的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成员770人,带动农户2796户。

2、带动产业发展。“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新模式,一头连市场,一头连农户,为农业产业化找到了原动力,激发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产品的档次和知名度,扩大了种植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化解了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为当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3、培育了一批懂市场、懂技术、懂民主的现代新型农民。合作社按市场要求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农民不仅逐步懂得了新品种、新技术的重要,也慢慢认识到了绿色食品、无公害生产的前景,社员也渐渐成为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倡导者和实践者。

4、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农村经济管理,改善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通过合作社来指导或引导农民生产经营,能够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导向落到实处,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把自已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并及时得到真实可靠的市场信息,大大增强了政府指导或引导农村经济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规模普遍较小。由于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处理的起步阶段,规模普遍较小,自身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很难进一步形成规模生产和提高产品质量。全县107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会员最多的有3000余人,人数少的只有40余人,尤其县一级的合作组织较少,一些特色主导产业还没有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影响了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

2、发展活力不足。我县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内部比较松散,服务内容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和销售、原料供给等基础服务层面上,服务水平、市场竞争力都较弱。如与农民的利益联接方式大多是订单式,二次分配机制普遍没有建立。多数社员没有投资入股,既无投资风险,又享受不到股金分红,形成不了利益共同体。有些农民在市场行情好时将产品自行出售,行情不好时又一定要交售给专业合作组织享受保护价。

3、管理技术型人才缺乏。据统计,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大多数带头人专业知识不足,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而且,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不愿意投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这就造成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品种的种、养模式技术的缺乏,阻碍了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实施运用及运用现代管理技术进行策划管理,从而导致了对政府的依赖性增强,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4、扶持力度不够。一是政策落实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2_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扶持政策,但目前一些扶持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如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政策等。二是服务不够到位,部分基层干部认识不到位,服务引导不够,扶持力度不足,主动上门排忧解难更少。三是融资困难,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积累有限,资产规模小,大多没有有效抵押物,贷款困难,单靠自身积累,是很难把专业合作组织做大做强的。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工作规程》的通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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