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
关于发布2009年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 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及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市、有关县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各市、有关县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切实组织好2009度年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现将本年度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办法
(一项目由市、县直接申报。各有关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将项目汇总表(书面及电子文档、申报纸质材料各一套分别报送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
(二同一个企业本年度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资质认证奖励类项目除外,凡在本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其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
(三以前年度本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未达到项目进度,或未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的,本年度不得申报项目。
二、申报材料
(一本批项目的上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邮寄材料受理时间以邮戳为准。(二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申报材料请按纸质封面及填表说明提出的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三项目申报采取纸质和网络直报同时报送方式。在完成纸质材料上报的同时,请各市组织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于6月15日后进入省信息产业厅网站(网址:www.teniu.cc中“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栏目
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要求填写相关内容,不上传营业执照、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附件。网络直报内容与纸质申报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不予受理。网络直报受理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各地主管部门应合理安排各申报单位网络直报的时间,避开网络高峰,避免网络拥塞。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该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
(二突出重点,打好基础。各有关部门在组织项目申报时,要加强调查研究,拓宽工作视野,力求把本地区具有特点、符合实际的重点项目组织申报上来。同时要立足长远,开拓创新,抓好项目源的建设,有重点地培育一批重大软件和集成电路产
业项目,建立地方项目申报储备库,做好相关项目申报的基础工作,为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持续使用做好项目准备。
(三规范操作,确保真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8]251号和本通知等文件提出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坚持规范操作,按原则工作,按条件申报。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严禁弄虚作假。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本年评审或立项资格以及今后2年的申报资格;同时追究地方相关部门责任,削减当地以后年度项目申报数量,或取消其申报资格。
(四严格审查,保证质量。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筛选,加强项目审查,确保申报项目质量。
四、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及申报材料的文本格式可以在省信息产业厅网站“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栏目中查询和下载。
(二受理单位及通讯方式
1.省信息产业办事服务大厅
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85号,邮编:210003,联系人:陈芊君,电话:025-********。省信息产业厅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杨秋福,电话/传真:025-********。2.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邮编:210024。联系人:薛建菁,电话:025-********,传真:025-********。
附件1: 2009年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 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保增长、促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围绕国家和我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特色明显、产业化成熟度高、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重大软件产业项目建设,提高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和带动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加快发展。
二、项目范围及申报条件(一重点软件产品项目(01
1、操作系统(实时控制类嵌入式操作系统、网络业务类嵌入式操作系统等;
2、数据库(实时数据库系统软件、分布式数据存储软件等;
3、中间件(移动通信中间件、网格中间件、无线传感器网络中间件等;
4、普适计算基础软件、三维CAD软件、三维GIS软件;
5、环保监测、监查、污染控制管理与系统集成软件;
6、电力、通信、智能交通、电子政务等面向行业和社会领域的应用软件;
7、面向行业用户的SaaS软件;
8、数字内容处理及服务支撑软件;
9、基于中国优秀文化的网络游戏软件、绿色网络控制软件、多媒体教育/教学软件等;
10、行业、企业级数据信息集成与应用平台开发;大型物流管理信息系统;
11、重点行业大型电子商务和特色电子商务系统;
12、现代生产服务业和其它信息技术融入到研发设计、生产、流通、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各环节的大型集成和协同系统。
申报条件:项目对软件产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项目成果具有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权属明确;具备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和广阔的市场前景,项目实施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产业化目标任务明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实施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良好的产业化基础以及较好的管理能力和人才队伍;项目实施单位的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清晰;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本省注册且独立核算的软件企业,成立时间不得低于3年(以下企业在江苏注册成立的最低年限可放宽至1年:从我省成立3年以上的制造企业中剥离成立的软件企业;从其他省市引入的成立3年以上的软件企业;在其他省市成立3年以上的软件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子公司。
(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点项目(02
1、植入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关键芯片和核心芯片的工业产品的生产与产业化;
2、机械、电子电器、冶金、造船、纺织、风力发电等重点设备、重大装备或设备群等数控集成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3、能源(煤矿生产和清洁能源生产等企业管控一体化系统及其它信息技术应用系统;
4、流程工业企业采用信息技术的节能降耗管控系统(重点在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环保等、生产过程管控系统。
申报条件:关于第1、2类项目,申报项目为工业企业自主研发产品,产品具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核心技术,产品产业化前景好,产品生产、销售对企业销售业绩有较大提升。申报单位为省内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
关于第3、4类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的内容明确、技术路线可行,在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方面创新点明显,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及系统,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08年至本年度项目申报截止日前,应用方和信息技术依托方已签订规范、正式的合作合同,项目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项目申报截止日前,投资方付款已达到50%,项目实施已进入中后期。信息技术应用单位为我省境内的重点支柱行业中的大型骨干企业,项目实施对其产业提升具有显著效果,信息技术依托方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本省注册且独立核算的软件企
业,成立时间不得低于3年(关于成立年限的其他规定,比照“重点软件产品项目”。
(三重点集成电路产品项目(03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IP核;高端通用芯片的研发与应用;集成电路制造关键工艺、先进封装测试技术及关键配套材料、设备等;
2、新一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设备、终端及配套产品;光通信关键设备;无线传感器网络及关键设备;
3、基于国标的数字电视系统及关键设备、数字视频监控系统、数字媒体终端设备;
4、平板显示关键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高性能电子信息材料;
5、医疗电子、汽车电子、船舶电子、智能交通、绿色照明产品等。申报条件:比照“重点软件产品项目”。(四信息安全类项目(04
1、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中间件、容灾备份、安全办公等基础类软件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2、网络攻击防护、网络监控、恶意代码防治、网络内容安全管理等网络安全类软件产品,基于国产可信计算芯片、高性能专用安全芯片、自主密码技术的集成应用产品,适用新一代网络环境的高性能、多安全功能集成化软件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3、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电子文档安全管理、网络数字版权保护、电子证据取证、安全评估与保密检查、终端安全防护等专用安全软件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4、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采用自主安全产品建设的安全监控、安全支付与信用保护、安全综合防范等软件管理系统,为软件园区和其他软件企业集聚区提供重要数据保护的软件管理系统。
申报条件:项目对信息安全有重要意义,其他比照“重点软件产品项目”申报条件。
(五资质认证奖励(05
1、CMMI认证奖励。
申报对象为通过CMMI认证(含升级,符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对通过CMM/CMMI评估的软件企业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5]126号有关规定的软件企业。
2、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认证。
申报对象为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信息安全管理认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六其他类(06
1、社会信息化推广项目。
申报对象为自主研发、销售为农村、社区信息化示范点服务的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必须为省级以上信息化试点或示范项目。
2、实用软件人才培训补贴。
申报条件: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可的,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为江苏软件产业培养实用人才、项目经理等,并取得较好成效。所培养人才必须是面向社会招录的软件人才,不包括在校大学生。
3、国家“核高基”和“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重大专项配套项目。
三、资金支持方式(一补助
1、对重点软件产品、重点集成电路产品、信息安全类、社会信息化推广类项目,根据所报项目技术含量、研发成熟度、产业化前景、产品投资额以及企业近几年来销售及增长情况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补助。
2、关于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根据项目技术含量、研发成熟度、项目投资额、产品生产销售促进工业企业销售业绩增长情况、产品产业化前景等因素给予工业企业一定的补助;对工业企业联合省内软件企业开发项目,除上述参考因素外,结合合作开发合同,对软件开发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3、对我省相关企业和单位申报并已通过“核高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等国家重大专项审核的项目,其地方配套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二奖励
对当年通过CMMI认证(含升级,按规定标准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 CMMI 2级30万元,3级40万元,4级60万元,5级70 万元。对于已按原标准获得奖励的企业,提高标准部分在升级时 按新标准补足,未升级的不予补足。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认证的企业,按规定标准 予以奖励。
(三)以奖代补 软件专业人才培训项目,主要按照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对实训平台建设的投入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培训的公共性费用等实行 “以奖代补”。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江苏省级现代 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和《江苏省 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主要 经济指标表》(见附件2)。
(二)对本年度专项引导资金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申报数量 结合全省信息产业布局规划和各地信息产业发展的现状、特色、质量等统筹安排,原则上南京市本级不超过50个,苏州、无锡市 本级不超过40个,常州市、镇江市本级不超过20个,其他市市本 级不超过10个,有关县(指省信息产业厅明确的重点县原则上每县 不超过2个。对申请CMMI等资质奖励认证的,申报数量不作限制,但必须符合上文有关限制条件。
(三)项目申报材料
1、对重点软件产品、重点集成电路产品、信息安全类项目、— 11 —
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社会信息化推广项目,申报单位需提 供下述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2006、2007、2008 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审计确认章)。④信息安全类项目需提供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 件。⑤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需提供软件开发企业和制造企 业合作开发合同。
3、对
CMMI、ISO27001认证奖励,申报单位需提供下述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CMMI证书(或ISO27001证书; ③2008年度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 印件需加盖审计确认章)。
4、对软件专业人才培训,申报单位需提供下述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软件专业人才培训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④培训人才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12 —
对于按有关规定,最低成立年限放宽至1年的企业,应对照规定 附相关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如附件不全或附件不符合规 定,则作为企业成立年限不足、不符合申报资格处理。
(四)各市、县(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经费主管部门会 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省专项经费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要深入 分析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质量,并从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市 场前景及企业能力等方面作出客观的评价,出具推荐意见,并填 写《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材 料审查表》(附件2)。对不符合限制条件,或缺少评价、推荐意见,或评价、推荐 意见不实的项目,以及超过申报规定截止时间和申报规定数量的 项目,将不予受理。— 13 —
第二篇: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 (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外金[2008]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发挥金融业在现代服务业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代服务业(金融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
第三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鼓励创新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用于对新设金融机构的补贴:
1、对在江苏省域内新设立的总部性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2、省级各金融机构在苏北、苏中地区新设立的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每设立一个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项目。
(三)使用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1、现代物流业。支持省级重点物流基地和重点物流企业;支持以工业原材料和零部件采购、产品配送为主的制造业物流企业外包,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以商品贸易、批发配送为主的物流中心 和运用物流信息系统改造提升传统物流企业。
2、商贸流通业。发展商业连锁经营和配送(含农资连锁配送)。支持大型生产资料市场通过信息化手段改造和提升功能。支持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城市大型农贸市场副食品安全检测服务体系。
3、商务服务业。发展国际化、专业化、贸易型为主导的会展经济;鼓励会计、审计、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业发展连锁加盟,培育企业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大型中介法人机构。
4、居民服务业。支持面向城市居民生活服务、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和便利性、具有公益服务性质的居民和社区服务业。
(四)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和其他需支持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第五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我省制定的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以信息等高技术为依托,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能运用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新技术。
(三)能提升制造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能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的。
(四)项目已开工建设。
(五)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贷款项目合同完备,其中市、县财政已安排相应配套资金的项目可优先考虑。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四)企业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利润总额同比增长。
第三章 资金分配办法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 对在江苏省域内新设立的总部性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 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一)对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的,补贴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补贴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补贴500万元。
(二)上述新设立机构购买自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五年内按年租金给予5%的补贴。
第八条 省级各金融机构在苏北地区新设立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每设立一个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在苏中地区新设立县(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每设立一个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60万元。
第九条 除按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规定用于对新设金融机构一次性补贴以外,其余全部用于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第四条第二、三、四款所列现代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而发放贷款的利息抵补。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不超过利息发生总额。原则上项目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管理,审定下达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对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各级发改委系统做好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受理工作,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等工作。负责对服务业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第十二条 省金融办配合省财政厅对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对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贷款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十四条 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工作指南,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同级市、县(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级财政、人民银行、金融办等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后,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行文出具推荐意见,向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申报。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职责分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 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依据评审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初选名单,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建议,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六条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项目贷款金融机构,除新设金融机构一次性补贴以外,其余用于抵补项目贷款利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贴息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提供绩效评价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不定期抽查。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骗取、滞留、挪用、截留、挤占专项资金的财政违法行为, 由省财政厅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章 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各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对项目目标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经 济和社会效益、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各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要将评价报告汇总后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报 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属和中央部属企业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不能及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的地区或单位不能 申报下一年的资金项目。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考评制度。终了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组织对各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验收和考评。在此基础上,对整个资金使用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全面总结,向省政府做出报告。验收考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资金的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第三篇: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指南
附件1:
2010年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
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指南
一、软件和信息服务项目
1、基础软件:实时控制类嵌入式操作系统、实时数据库系统软件、XML数据库、嵌入式数据库及各类中间件。
2、工业软件:面向先进制造业的产品制造过程管理和控制软件;面向工业企业产品研发和经营管理的软件;工业装备的嵌入式软件;节能环保、监测监查、污染控制管理与系统集成软件。
3、智能电网软件:实时监控与预警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稳定控制系统、新能源管理系统等各类控制管理系统和应用软件。
4、智能交通软件:交通监控及管理系统、车辆信息管理系统、车辆定位与导航系统、智能收费系统、交通管制系统、车辆调度系统等。
5、通信与信息安全软件:电信基础软件、移动终端操作系统、增值业务软件、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多媒体通信软件、嵌入式通信软件;不良信息(文字、图像、视频)识别技术和产
— 1 — 品、智能手机信息安全软件、电子文档安全管理、网络信息安全综合防御系统。
6、网络信息服务:SaaS软件、特色电子商务系统、容灾备份系统、移动互联网服务、互联网精准搜索技术与产品、新一代互联网技术应用平台软件。
7、数字内容服务:虚拟3D图像处理系统、场景数字化仿真展示和还原处理软件、三维建模软件、数字内容智能处理、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动漫和网络游戏开发支撑软件。
8、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外包项目管理与交易公共服务平台、软件测试与服务系统、SaaS孵化与服务支撑系统、信息技术服务质量评价公共服务平台、面向现代服务业的支撑软件、面向政府服务、卫生健康、金融保险、教育培训等领域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系统。
9、IC设计服务:高端通用芯片,传感网核心芯片,信息安全、数字视频、三网融合专用芯片、高性能IC设计服务平台、面向先进制造业企业的SoC芯片及解决方案。
10、物联网软件与系统:物联网关键技术协议与规范、平台软件开发环境及开发工具、系统级软件、中间件、节点专用嵌入式系统的研发及应用,物联网网络体系架构、自治组网、— 2 — 网络信息安全、节点间通信、协同感知、海量数据处理等技术的研发及应用。
11、软件与信息服务技术研发中心:以上重点专业方向的软件与信息服务技术研发中心的建设与改造提升项目。
二、奖励类项目
1、资质认证奖励:对2009年通过CMMI3级、4级和5级认证的企业,经审核后,按苏财建[2009]71号文件有关规定分别给予40万元、60万元、70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实现评估升级的企业给予差额补助。2010年以后通过认定并申请CMMI认证奖励的,管理办法及申报要求另行通知);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认证的我省软件企业,经审核后,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江苏省软件产业人才培训基地”称号,年培训规模2000人以上、培训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的“以奖代补”。
3、鼓励使用公共服务平台:软件企业使用“江苏虚拟软件园”的公共服务,按不超过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对江苏虚拟软件园,按完成核定的公共服务任务给予一定运营补贴。
4、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大型企业剥离并组建独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两年内新组建企业的软件销售规模首次超
— 3 — 过2000万元的,对其软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引进国内外骨干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跨国公司或国内软件百强企业在我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区内设立到位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且正常运转一年以上的首个独立法人公司或研发中心,对所在园区给予一定奖励。
三、创投类项目 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第四篇:2009年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附件1:
2009年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保增长、促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围绕国家和我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特色明显、产业化成熟度高、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先导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重大软件产业项目建设,提高我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和带动全省电子信息产业的加快发展。
二、项目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重点软件产品项目(01)
1、操作系统(实时控制类嵌入式操作系统、网络业务类嵌入式操作系统等);
2、数据库(实时数据库系统软件、分布式数据存储软件等);
3、中间件(移动通信中间件、网格中间件、无线传感器网络中间件等);
4、普适计算基础软件、三维CAD软件、三维GIS软件;
5、环保监测、监查、污染控制管理与系统集成软件;
6、电力、通信、智能交通、电子政务等面向行业和社会领域的应用软件;
7、面向行业用户的SaaS软件;
8、数字内容处理及服务支撑软件;
9、基于中国优秀文化的网络游戏软件、绿色网络控制软件、多媒体教育/教学软件等;
10、行业、企业级数据信息集成与应用平台开发;大型物流管理信息系统;
11、重点行业大型电子商务和特色电子商务系统;
12、现代生产服务业和其它信息技术融入到研发设计、生产、流通、管理、人力资源开发各环节的大型集成和协同系统。
申报条件:项目对软件产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项目成果具有创新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权属明确;具备实现产业化的技术基础和广阔的市场前景,项目实施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产业化目标任务明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项目实施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良好的产业化基础以及较好的管理能力和人才队伍;项目实施单位的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产权清晰;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本省注册且独立核算的软件企业,成立时间不得低于3年(以下企业在江苏注册成立的最低年限可放宽至1年:从我省成立3年以上的制造企业中剥离成立的软件企业;从其他省市引入的成立3年以上的软件企业;在其他省市成立3年以上的软件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子公司)。
(二)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点项目(02)
1、植入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关键芯片和核心芯片的工业产品的生产与产业化;
2、机械、电子电器、冶金、造船、纺织、风力发电等重点设备、重大装备或设备群等数控集成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3、能源(煤矿生产和清洁能源生产等)企业管控一体化系统及其它信息技术应用系统;
4、流程工业企业采用信息技术的节能降耗管控系统(重点在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环保等)、生产过程管控系统。
申报条件:关于第1、2类项目,申报项目为工业企业自主研发产品,产品具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等核心技术,产品产业化前景好,产品生产、销售对企业销售业绩有较大提升。申报单位为省内规模以上先进制造业。
关于第3、4类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的内容明确、技术路线可行,在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方面创新点明显,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及系统,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2008年至本项目申报截止日前,应用方和信息技术依托方已签订规范、正式的合作合同,项目合同总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项目申报截止日前,投资方付款已达到50%,项目实施已进入中后期。信息技术应用单位为我省境内的重点支柱行业中的大型骨干企业,项目实施对其产业提升具有显著效果,信息技术依托方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本省注册且独立核算的软件企业,成立时间不得低于3年(关于成立年限的其他规定,比照“重点软件产。品项目”)
(三)重点集成电路产品项目(03)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IP核;高端通用芯片的研发与应用;集成电路制造关键工艺、先进封装测试技术及关键配套材料、设备等;
2、新一代数字移动通信系统设备、终端及配套产品;光通信关键设备;无线传感器网络及关键设备;
3、基于国标的数字电视系统及关键设备、数字视频监控系统、数字媒体终端设备;
4、平板显示关键元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半导体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高性能电子信息材料;
5、医疗电子、汽车电子、船舶电子、智能交通、绿色照明产品等。
申报条件:比照“重点软件产品项目”。
(四)信息安全类项目(04)
1、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安全中间件、容灾备份、安全办公等基础类软件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2、网络攻击防护、网络监控、恶意代码防治、网络内容安全管理等网络安全类软件产品,基于国产可信计算芯片、高性能专用安全芯片、自主密码技术的集成应用产品,适用新一代网络环境的高性能、多安全功能集成化软件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3、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电子文档安全管理、网络数字版权保护、电子证据取证、安全评估与保密检查、终端安全防护等专用安全软件产品的研发与产业化;
4、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采用自主安全产品建设的安全监控、安全支付与信用保护、安全综合防范等软件管理系统,为软件园区和其他软件企业集聚区提供重要数据保护的软件管理系统。
申报条件:项目对信息安全有重要意义,其他比照“重点软件产品项目”申报条件。
(五)资质认证奖励(05)
1、CMMI认证奖励。
申报对象为通过CMMI认证(含升级),符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对通过CMM/CMMI评估的软件企业实行奖励的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5]126号)有关规定的软件企业。
2、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认证。
申报对象为在我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信息安全管理认证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六)其他类(06)
1、社会信息化推广项目。
申报对象为自主研发、销售为农村、社区信息化示范点服务的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必须为省级以上信息化试点或示范项目。
2、实用软件人才培训补贴。
申报条件:经省信息产业厅认可的,有培训资质的机构,为江苏软件产业培养实用人才、项目经理等,并取得较好成效。所培养人才必须是面向社会招录的软件人才,不包括在校大学生。
3、国家“核高基”和“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重大专项配套项目。
三、资金支持方式
(一)补助
1、对重点软件产品、重点集成电路产品、信息安全类、社会信息化推广类项目,根据所报项目技术含量、研发成熟度、产业化前景、产品投资额以及企业近几年来销售及增长情况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补助。
2、关于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对工业企业自主研发的项目,根据项目技术含量、研发成熟度、项目投资额、产品生产销售促进工业企业销售业绩增长情况、产品产业化前景等因素给予工业企业一定的补助;对工业企业联合省内软件企业开发项目,除上述参考因素外,结合合作开发合同,对软件开发企业给予一定补助。
3、对我省相关企业和单位申报并已通过“核高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等国家重大专项审核的项目,其地方配套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二)奖励
对当年通过CMMI认证(含升级),按规定标准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 CMMI 2级30万元,3级40万元,4级60万元,5级70万元。对于已按原标准获得奖励的企业,提高标准部分在升级时按新标准补足,未升级的不予补足。
对通过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认证的企业,按规定标准予以奖励。
(三)以奖代补
软件专业人才培训项目,主要按照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数、对实训平台建设的投入或与境外机构合作培训的公共性费用等实行“以奖代补”。
四、项目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书》和《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单位主要经济指标表》(见附件2)。
(二)对本专项引导资金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申报数量结合全省信息产业布局规划和各地信息产业发展的现状、特色、质量等统筹安排,原则上南京市本级不超过50个,苏州、无锡市本级不超过40个,常州市、镇江市本级不超过20个,其他市市本级不超过10个,有关县(指省信息产业厅明确的重点县)原则上每县不超过2个。对申请CMMI等资质奖励认证的,申报数量不作限制,但必须符合上文有关限制条件。
(三)项目申报材料
1、对重点软件产品、重点集成电路产品、信息安全类项目、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社会信息化推广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下述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最近三年(2006、2007、2008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审计确认章)。
④信息安全类项目需提供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文件。⑤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项目,需提供软件开发企业和制造企业合作开发合同。
3、对CMMI、ISO27001认证奖励,申报单位需提供下述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CMMI证书(或ISO27001)证书;
③2008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加盖审计确认章)。
4、对软件专业人才培训,申报单位需提供下述材料: ①项目申报书; ②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软件专业人才培训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④培训人才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按有关规定,最低成立年限放宽至1年的企业,应对照规定附相关财务审计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如附件不全或附件不符合规定,则作为企业成立年限不足、不符合申报资格处理。
(四)各市、县(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专项经费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省专项经费项目申报组织工作。要深入分析审核企业申报项目的质量,并从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市场前景及企业能力等方面作出客观的评价,出具推荐意见,并填写《江苏省级现代服务业(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项目材料审查表》(附件2)。
对不符合限制条件,或缺少评价、推荐意见,或评价、推荐意见不实的项目,以及超过申报规定截止时间和申报规定数量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第五篇: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财企[08]179号 苏经贸环资[08]32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 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省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0月27日 附件: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省购政设立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节能项目
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一)工业节能
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集成先进技术改造观有锅炉系统等节能改造,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替代锅炉燃煤改造;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锅炉改造项目应使锅炉热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或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2.区域热电联产:热电厂为扩大供热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实施的改造;为提高效率,实施的抽凝机组改背压机组;利用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热电联产改造项目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3.余热余压利用:冶金、建材、化工、纺织、轻工等行业,改造和建设纯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等余热余压的余能利用装置和设备。
4.节约和替代石油: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的节油改造;化工、建材、冶金等行业工业窑炉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以及采用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实施的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的节约(替代)石油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5.电机系统节能改造:以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更新改造低效电动机等用能设备;实施以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节电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节电量应不低于100万千瓦时。
6.能量系统优化改造:冶金、化工、电力、纺织等重点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实施的整体能量系统优化、梯级利用等改造项目。
7.高耗能行业工艺节能改造示范:高耗能生产工艺通过技术创新,简化生产工艺流程、减少耗能环节等,使能耗大幅降低的工艺节能改造,改造后工序能耗达到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8.节能产品规模化生产:技术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节能效果明显,有较大推广价值的高效用能设备(如高效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锅炉、绿色照明产品等)、余热余能回收技术和设备(如热管、热棒等)、能量梯级利用技术、高效节能保温材料、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装备的开发和产业化示范项目。产品及技术应用后,社会节能量不低于5万吨标准煤。
9.淘汰水泥机立窑及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锅炉等落后用能设备。10.重点耗能企业为挖掘节能潜力,组织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委托节能服务中介机构实施的能源审计。(二)绿色照明
党政机关、学校、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大型工矿企业、医院、城市道路、景观照明及城市居民小区等推广紧凑型荧光灯、T5及T8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和半导体照明(LED)等高效照明产品的示范改造项目。(三)交通节能
1.交通运输企业加快更新淘汰落后运输工具,推广应用环保节能型交通运输工具。
2.交通运输企业推广高效节油装置和产品。
3.交通运输企业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等节能示范工程。
(四)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1.节能监测(察)机构加强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2.节能技术服务中介机构面向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技术服务。
第四条 循环经济项目
(一)节水示范:重点围绕电力、冶金、建材、化工、造纸、纺织等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单耗达到行业用水定额标准,节水量须达到10万吨以上;矿井水利用、海水淡化、中水回用等废水资源化项目等。
(二)资源综合开发:对矿产资源的采、选、冶工艺进行完善,提高综合回收率,回收率要达到国内同类型矿产的先进水平;推进尾矿、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综合利用率要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和氢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废水(液)、废气和废渣的回收和综合利用项目,其中企业自身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其它废物利用率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纺织品的回收利用项目,其资源化方式的工艺先进性、产品高端化、规模化水平要在国内具有独创性;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废旧机电产品及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项目;
“三剩物”和次小新材加工利用、稀贵金属再生利用、装备再制造、废旧电池及秸秆资源化、产业化、规模化等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项目。
(四)清洁生产示范:在太湖、淮河等重点流域的化工、印染、酿造等重点行业,支持资源合理利用、节能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企业规范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技术实施改造项目,达到国家公告的24个行业清洁生产评价体系(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28号等相关公告)规定的先进指标。(五)重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和替代技术、区域生态产业链延伸和链接技术、可回收利用生态材料和回收处理技术、再生水回用技术、“零”排放技术、绿色再制造技术、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以及节水器具推广示范项目等。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支持方式及标准
对列入节能和发展循环经济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或主体设备到位后,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的技术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对列入淘汰落后的项目,根据淘汰规模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执法能力建设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3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对交通节能、绿色照明示范工程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二)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三)申报工业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有关规定。
(四)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上已安排的项目不再支持。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每年三月底前各市县经贸、财政部门在辖区内公开组织项目的申报工
作。
(二)各市县经贸、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于四月底前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省直企业(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
(四)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项目,经公示后,省财政厅于六月底前下达专项资金。
(五)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共同负责。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经贸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提出支持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核和工作总结和绩效考核。
各市县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初审、上报,对所确定的扶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分别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已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向所在地经贸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二)建立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制度。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在终了后对上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停止执行《江苏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2007]24号、苏经贸环资[2007]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