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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江建设杯评审办法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14-68281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8 20:23: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甬江建设杯评审办法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

市建协[2010]16号

关于开展2010年度宁波市“甬江建设杯

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市水利局、市电业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工程协会、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会员单位: 2009年度的“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甬江建设杯”)的评审工作即将开始,现对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 “甬江建设杯”的工程必须符合《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详见附件一)第十条中所列条件。申报工程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之间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备案的工程。

二、“甬江建设杯”的推荐申报渠道为:

1、海曙、江东、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属地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申报工作;

2、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负责属地内房屋建筑工程的申报工作。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负责本属地内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申报工作;

3、交通、水利、电力等各专业局负责本专业工程的申报工作;

4、宁波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申报工作。

三、申报的工程必须是完整的能发挥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以变形缝分开和连廊连在一起的工程均应按一项工程申报。

四、申报的工程应填写《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详见附件二),一式二份,随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建协。

五、请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海曙、江东、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在2010年 11 月 20日之前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送市建协,逾期不予受理。

六、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的申报工程《申报表》和申报材料于11月20日之前送各专业局及市政工程协会。

七、各专业局及市政工程协会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的工程各自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申报材料于12月25日之前上报市建筑业协会。

八、市建协将于11月底或12 月初组织有关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考核。具体时间另外通知。

九、为做好明年的“甬江建设杯”和省“钱江杯”优质工程评选工作,请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海曙、江东、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协会负责做好属地内房屋建筑工程创优计划的申报工作,各地汇总后报市建协。市政工程的创优计划先报市政工程协会,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创优计划先向各专业局申报,由市政工程协会和各专业局分别汇总后,报市建协。以上各单位创优计划请于2011年1月底前上报给市建协。以后陆续新开工的创杯工程须在开工后2个月之内申报创优计划。凡未列入创优计划的工程,不得申报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的评审。

附件:

一、《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二、《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甬江杯

工程

评审

通知

抄送: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县(市)区质监站、各专业局质监站。

附件一: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方针,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甬江建设杯”)评选活动。

第二条 “甬江建设杯”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宁波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承办此项评审工作。

第三条 甬江建设杯的评选对象为我市注册建筑业企业或外省市进甬已备案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在市内已经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或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并具一定规模的工程。

第四条 “甬江建设杯”的评选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与其相关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现行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五条 适当控制评优数量。各企业申报数应控制在5项以内, 在宁波市范围内完成年施工产值每超过5亿元的可增加1项。第六条 “甬江建设杯”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用户满意的工程。在“甬江建设杯”获奖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但应符合省“钱江杯”的评审细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甬江建设杯”评选范围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并

具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

第八条 评选“甬江建设杯”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签证齐全、并建成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码头、水利、电力、园林、仿古建筑等项目。

第九条 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2.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3.150间以上的饭店;

4.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鄞州区属地内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建筑及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务楼、医院、商场等房屋建筑;

5.各县(市)区属地内建筑面积可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上各类工业建筑及综合楼、商场、图书馆、教学楼、体育馆、影剧院、医院等房屋建筑;

6.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小区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7.单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或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8、在宁波市区(包括江东、江北、海曙、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鄞州区)凡国家、省、市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安工程量在2000千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置、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专用工程)、水利(水库、围坝等)、电力(变电所、电厂等)工程。各县(市)区的建安工程量在1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分期实施外,原则上按工程立项时确定的项目申报,不能拆分成若干标段有选择申报

9.建安工作量在35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

10.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以上;

11.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12.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作量1500万元以上; 13.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殊工程项目;

14.面积偏小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特别优良且具纪念性质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申报“甬江建设杯”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已列入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和相关专业局创优计划并报市建协备案;

2.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已经有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未违反国家颁发的“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4.单位工程质量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价且被评为优良,其主体结构评为优质;

5.工程按设计文件、已完成节能设计的全部内容。

6.工程须获得宁波市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市政、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须获得相关专业局评定的文明标化工地称号;

7.工程已在本年度9月30日之前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8.住宅小区、群体工程的绿化、道路及室外工程已按小区规划完成;

9.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公共使用部位(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厕浴间、走廊、地下室等)不得有二次装饰,其余部位的二次装饰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

10.住宅工程须装饰一次完成;

11.应用建设部推广的“十项新技术”并有一定成效。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的成果奖。

第十一条 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甬江建设杯”: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主承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商业贿赂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工程建设中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规则,受到县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3、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不积极认真整改的;

4.因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住宅工程为粗装饰(毛坯房)的。

第十二条 申报“甬江建设杯”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2.工程为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3.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个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8000平方米);

(2)当有两个以上企业符合(1)条件,且承建面积之差小于30%时,可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个企业承建建筑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参建单位;

4.其它工程参照第十二条第3点执行。

第十三条 打桩、装饰、幕墙、水电、智能、消防、劳务等专业分包单位,且承接的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并在征得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可作为工程的参建单位申报。当有多家参建

单位(3家以上)时,应按承建的工作量大小和对创优的贡献进行排列。

第十四条 按“甬江建设杯”申报的时限,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申报“甬江建设杯”:

1.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报市“甬江建设杯”;

2.企业资质被处以降级及以上处罚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建协对各县(市)区建协、市安质总站、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经初审合格上报的房屋建筑工程组织考核。现场考核组人员由市建协提出名单,经市建委确认同意后,对申报工程进行考核。市政、电力、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由市政工程协会和各专业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市建协对房屋建筑工程按复查程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

1.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创优的汇报; 2.听取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质量的评估;

3.听取当地主管部门或协会对该项目的遵纪守法的行为评估; 4.实地检查工程观感质量; 5.审核工程有关资料;

6.复查组对每只申报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估,写出工程的优缺点;

7.复查结束后,按工程质量类别进行汇总,最后由复查组组长向市评审委汇报复查结果。

第十七条 由市建委相关处室、建筑业管理部门、相关协会、有关专业局人员及专家组成“甬江建设杯”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核、评议经过考核的工程,最终评出当年的获奖工程。评审程序为:

1.听取市建协对申报工程的资格预审情况汇报;

2.听取“甬江建设杯”房屋建筑工程考核组组长对房建工程的考核情况汇报;

3.听取交通、水利、电力等各专业局、市政工程协会对各专业工程考核情况汇报;

4.对上述情况进行质询和评议; 5.各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和表决; 6.需获得半数及以上得票的工程;

7、经评审委审核的获奖工程名单,将在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网(http://www.teniu.cc/)和《宁波日报》上公示七天。

第十八条 宁波市建委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会同市建协共同予以表彰、颁奖。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

1.每项工程填写《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二份),不需装订;

2.工程项目报建文件(包括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表、审图办意见书等)扫描件各一份;

3.工程验收资料:

(1)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2)桩基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3)建筑工程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原件);

4.建设工程备案文件(须加盖备案机关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保修书扫描件各一份;

5.工程全面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工程质量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勘察质量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各一份;

6、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定的表10、1、5《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表》一份;

7、建筑节能验收记录扫描件;

8.有关专业验收及功能检测资料(包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初验意见书、系统节能性能检测资料、消防验收意见书、人防验收意见书、电梯验收意见书、幕墙、室内空气检测报告、饮用水检测报告、避雷检测报告)扫描件各一份;

9.获县(市)区评审的优质工程证书(或文件)扫描件; 10.获市文明标化工地证书或文件(扫描件)

11.获县(市)区评审的优质结构证书(或文件)或结构优质评定资料;

12.有关工程建设创优情况的文字介绍和应用“十项新技术”的成效报告以及取得的QC成果证书;

13.各县(市)区协会和专业局申报的工程还需有建设主管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与安全及市场行为的监管证明(原件);

14.工程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园林绿化工程还应附工程总平面图、种植设计图、竖向设计图;

15.能反映工程特色和亮点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约30张(不得采用电脑扫描)采用与申报资料尺寸相同的相册;

16.房屋建筑、市政、电力、交通、水利工程均要提交一个用数码相机拍摄制成的幻灯片、通过电脑拷成的U盘。其内容能反映工程概况、施工各阶段的主要部位质量状况、竣工后的全景和各立面特定镜头并配简约文字加以说明,供评审会审阅。在提交申报资料时一并送上;

17、除第1项不需装订成册外,2至14项需装订成册。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

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人员要坚持标准、认真考核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审阅相关资料。不得接收申报单位的礼品,要秉公办事;

第二十二条:评审人员要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委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对荣获“甬江建设杯”的主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颁发奖状,并予以发文通报表彰。建设主管部门另有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已经获得“甬江建设杯”称号的工程,一年内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市建协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获杯资格的决定,另外工程项目经理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也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本办法由市建协负责解释。

附件二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

工程名称

申报企业

(盖章)

申报日期

表 说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

2、表1中的主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是指招投标中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施工现场协助项目经理进行管理,且被监管部门所认可并具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质。

3、总监是指招投标中确定的现场总监理工程师。

4、表2申报理由按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条件逐项填写。

5、建筑业企业、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应填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设计单位是指承担主体工程设计的单位;监理单位是指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监理的单位。

6、表3竣工验收时间是指工程项目批准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质监等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并通过验收的时间。

7、表4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是指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定的质量等级。

8、表3工程获奖情况是指获得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各相关专业局评审的优质工程证书(或文件)或结构优质,新技术示范、节能示范省、部级工法QC成果发表奖、国家专利、标化工地等奖项。

9、对其它专业申报项目(如交通、水利、园林工程)表

3、表4填写内容不符合的可另行设计表格,报市建协审定认可。

10、表4企业评价人员指企业质量负责人(副总或总工程师)、监理单位评价人员指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副总或总工程师)或总监。

关于2010年度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

评审费收取的通知

“甬江建设杯”的评审费收取标准如下:

(一)协会会员单位:

(1)每一主承建单位每项工程为2500元;(2)每一参建单位每项工程为1500元;(3)监理单位每项工程为1000元;

(二)非会员单位:

(1)每一主承建单位每项工程为3500元;(2)每一参建单位每项工程为2500元;(3)监理单位每项工程为1000元;

对非房屋建筑企业申报的水利、电力、市政、交通等工程按本条的第一款协会会员单位标准收取;房屋建筑企业非会员单位承接的上属工程按本条第二款非会员单位标准收取。

上述缴纳的费用主要用于登报公示费、评审费、奖牌、奖杯制作费等。

1、请各单位收到通知后能将费用汇入宁波市建筑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帐号内,并将汇款单据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及时通知我会。(如若现金汇入,传真时请写上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宁波市建筑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汇入帐号:8100***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支行

协会在收到汇款后会将收据用挂号信从邮局寄给你们。如果单位地址有变请与我们联系。

2、各单位也可直接向协会办公室(财务部门)交纳。联系电话:87326182

真:

87170761 联系人:周朝霞、唐丹妮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第二篇:关于印发《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市建协[2009]2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

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市水利局、市电业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工程协会、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各企业的创优积极性,鼓励企业多创优质精品工程,从我市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和要求出发,结合省“钱江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办法,并征求部份企业的意见,对原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原颁发的评审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一:《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修改稿);

二、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三、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四、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创优计划申报表及创优计划汇总表。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市建设委员会、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县(市)区质监站、各专业质监站

附件一: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方针,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甬江建设杯”)评选活动。

第二条 “甬江建设杯”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宁波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承办此项评审工作。

第三条 甬江建设杯的评选对象为我市注册建筑业企业或外省市进甬已备案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在市内已经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或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并具一定规模的工程。

第四条 “甬江建设杯”的评选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与其相关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现行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五条 适当控制评优数量。各企业申报数应控制在5项以内, 在宁波市范围内完成年施工产值每超过5亿元的可增加1项。第六条 “甬江建设杯”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用户满意的工程。在“甬江建设杯”获奖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但应符合省“钱江杯”的评审细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甬江建设杯”评选范围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并具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

第八条 评选“甬江建设杯”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签证齐全、并建成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码头、水利、电力、园林、仿古建筑等项目。

第九条 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2.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3.150间以上的饭店;

4.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鄞州区属地内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建筑及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务楼、医院、商场等房屋建筑;

5.各县(市)区属地内建筑面积可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上各类工业建筑及综合楼、商场、图书馆、教学楼、体育馆、影剧院、医院等房屋建筑;

6.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小区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7.单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或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8、在宁波市区(包括江东、江北、海曙、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鄞州区)凡国家、省、市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安工程量在2000千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置、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专用工程)、水利(水库、围坝等)、电力(变电所、电厂等)工程。各县(市)区的建安工程量在1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分期实施外,原则上按工程立项时确定的项目申报,不能拆分成若干标段有选择申报 9.建安工作量在35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

10.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以上;

11.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12.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作量1500万元以上; 13.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殊工程项目;

14.面积偏小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特别优良且具纪念性质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申报“甬江建设杯”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已列入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和相关专业局创优计划并报市建协备案;

2.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已经有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未违反国家颁发的“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4.工程质量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价且被评为优良;

5.工程按设计文件、已完成节能设计的全部内容。

6.工程须获得宁波市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市政、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须获得相关专业局评定的文明标化工地称号;

7.工程已在本9月30日之前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8.住宅小区、群体工程的绿化、道路及室外工程已按小区规划完成;

9.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公共使用部位(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厕浴间、走廊、地下室等)不得有二次装饰,其余部位的二次装饰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

10.住宅工程须装饰一次完成;

11.应用建设部推广的“十项新技术”并有一定成效。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的成果奖。第十一条 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甬江建设杯”: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主承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商业贿赂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工程建设中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规则,受到县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3、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不积极认真整改的;

4.因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住宅工程为粗装饰(毛坯房)的。

第十二条 申报“甬江建设杯”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2.工程为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3.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个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8000平方米);

(2)当有两个以上企业符合(1)条件,且承建面积之差小于30%时,可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个企业承建建筑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参建单位;

4.其它工程参照第十二条第3点执行。

第十三条 打桩、装饰、幕墙、水电、智能、消防、劳务等专业分包单位,且承接的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并在征得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可作为工程的参建单位申报。当有多家参建单位(3家以上)时,应按承建的工作量大小和对创优的贡献进行排列。

第十四条 按“甬江建设杯”申报的时限,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申报“甬江建设杯”:

1.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报市“甬江建设杯”;

2.企业资质被处以降级及以上处罚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建协对各县(市)区建协、市安质总站、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经初审合格上报的房屋建筑工程组织考核。现场考核组人员由市建协提出名单,经市建委确认同意后,对申报工程进行考核。市政、电力、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由市政工程协会和各专业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市建协对房屋建筑工程按复查程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

1.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创优的汇报; 2.听取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质量的评估;

3.听取当地主管部门或协会对该项目的遵纪守法的行为评估; 4.实地检查工程观感质量; 5.审核工程有关资料;

6.复查组对每只申报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估,写出工程的优缺点;

7.复查结束后,按工程质量类别进行汇总,最后由复查组组长向市评审委汇报复查结果。

第十七条 由市建委相关处室、建筑业管理部门、相关协会、有关专业局人员及专家组成“甬江建设杯”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核、评议经过考核的工程,最终评出当年的获奖工程。评审程序为: 1.听取市建协对申报工程的资格预审情况汇报;

2.听取“甬江建设杯”房屋建筑工程考核组组长对房建工程的考核情况汇报;

3.听取交通、水利、电力等各专业局、市政工程协会对各专业工程考核情况汇报;

4.对上述情况进行质询和评议; 5.各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和表决; 6.需获得半数及以上得票的工程;

7、经评审委审核的获奖工程名单,将在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网(http://www.teniu.cc/)和《宁波日报》上公示七天。

第十八条 宁波市建委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会同市建协共同予以表彰、颁奖。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

1.每项工程填写《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二份),不需装订;

2.工程项目报建文件(包括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表、审图办意见书等)扫描件各一份;

3.工程验收资料:

(1)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2)桩基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3)建筑工程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原件);

4.建设工程备案文件(须加盖备案机关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保修书扫描件各一份;

5.工程全面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工程质量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勘察质量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各一份;

6、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定的表10、1、5《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表》一份;

7、建筑节能验收记录扫描件;

8.有关专业验收及功能检测资料(包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初验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人防验收意见书、电梯验收意见书、幕墙、室内空气检测报告、饮用水检测报告、避雷检测报告)扫描件各一份;

9.获县(市)区评审的优质工程证书(或文件)扫描件; 10.获市文明标化工地证书或文件(扫描件)

11.获县(市)区评审的优质结构证书(或文件)或优质结构质量评定资料;

12.有关工程建设创优情况的文字介绍和应用“十项新技术”的成效报告以及取得的QC成果证书;

13.各县(市)区协会和专业局申报的工程还需有建设主管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与安全及市场行为的监管证明(原件);

14.工程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园林绿化工程还应附工程总平面图、种植设计图、竖向设计图;

15.能反映工程特色和亮点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约30张(不得采用电脑扫描)做成规格8×8PVC相册一本;

16.房屋建筑、市政、电力、交通、水利工程均要提交一个用数码相机拍摄制成的幻灯片、通过电脑拷成的U盘。其内容能反映工程概况、施工各阶段的主要部位质量状况、竣工后的全景和各立面特定镜头并配简约文字加以说明,供评审会审阅。在提交申报资料时一并送上;

17、除第1项不需装订成册外,2至14项需装订成册。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人员要坚持标准、认真考核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审阅相关资料。不得接收申报单位的礼品,要秉公办事;

第二十二条:评审人员要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委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对荣获“甬江建设杯”的主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颁发奖状,并予以发文通报表彰。建设主管部门另有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已经获得“甬江建设杯”称号的工程,一年内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市建协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获杯资格的决定,另外工程项目经理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也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本办法由市建协负责解释。

附件二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

工程名称

申报企业

(盖章)

申报日期

表 说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

2、本表中的主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是指招投标中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施工现场协助项目经理进行管理,且被监管部门所认可。

3、总监是指招投标中确定的现场总监理工程师。

4、申报理由按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条件逐项填写。

5、建筑业企业、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应填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设计单位是指承担主体工程设计的单位;监理单位是指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监理的单位。

6、竣工验收时间是指工程项目批准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质监等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并通过验收的时间。

7、工程质量评价是指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定的质量等级。

8、工程获奖情况是指获得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各相关专业局评审的优质工程证书(或文件)或优质结构,标化工地等奖项。

附件三:

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一、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原件(一式二份)不需装订;

二、装订成册材料(上报市建协一份)包括:

1、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复印件);

2、工程建设(创优)情况介绍;

3、工程项目报批建设资料:(1)立项文件(扫描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扫描件);(4)施工许可证(扫描件);(5)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扫描件);(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扫描件);(7)审图办意见(扫描件)。

4、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资料:

(1)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2)桩基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3)建筑工程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4)建筑节能验收记录扫描件;

(5)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原件);

(6)获县(市)区评审的优质结构证书(或文件)或优质结构评定资料扫描件;(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须加盖备案机关专用章);(8)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须加盖备案机关专用章);(9)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5、工程全面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工程质量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扫描件;

6、专业验收资料包括人防、消防、电梯、幕墙、环保等扫描件;

7、功能检测资料包括环境检测报告、饮用水检测报告、防雷设施检测报告(扫描件);

8、获县(市)区及有关专业局评审的优质工程证书(或文件)、文明标化工地证书或文件(扫描件);

9、由工程属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承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市场等行为的监管证明材料(原件)。

10、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QC成果的获奖证书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报告(原件);

11、工程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园林绿化工程还应附工程总平面图、种植设计图、竖向设计图(复印件);

三、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不得使用扫描照片。照片应图像清晰、构图完美。建筑物应有正立面及具有工程特色的细部照片30张左右,做成规格为8×8PVC相册一本。

四、房屋建筑、市政、电力、交通、水利工程均要提交一个用数码相机拍摄制成的幻灯片、通过电脑拷成的U盘。其内容能反映工程概况、施工各阶段的主要部位质量状况、竣工后的全景和各立面特定镜头并配简约文字加以说明,供评审会审阅。

第三篇:海河杯评审办法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项目管理,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高,规范创优和评优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建设工程的质量创优和评优活动。

第三条 本市建设工程市级优质工程定名为“海河杯”奖,是本市建筑行业评选的市级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各区(县)建筑业协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各区(县)评审专家组;天津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成立市政工程专业评审专家组,报评委会批准后负责对相应范围内申报的工程进行初评,择优推荐“海河杯”工程。

第四条 “海河杯”工程的创优活动按照“政府引导,行业推动,企业自愿,市场激励”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海河杯”的创优和评优活动是在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支持下的行业行为。天津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负责组织全市“海河杯”工程的评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海河杯”工程的创优和评优活动分为市、区两级进行。区级评审是市级评审的基础。“海河杯”工程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得“海河杯”奖的企业予以表彰。

第七条 “海河杯”工程的评审活动采用“两评一审”制,即初评、复评和评审委员会最终监督审核。

评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八条 申报“海河杯”工程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及设计要求。

获奖工程应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和施工管理等方面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海河杯”评审机构由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组组成。第十条“海河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建委主管领导、市建筑业协会、各企业(集团)技术、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人员组成,是创优、评优活动的领导机构。评委会通过参与评审和质询等方式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评委会根据申报工程的具体情况,从本市设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确定“海河杯”工程的初评专家组和复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各自独立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评审专家的评审活动实行轮换制和回避制。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的任务:

㈠、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程的专业特点,引导创优活动深入发展,为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服务;

㈡、审核申报工程项目,组织检查,完成评审和推荐国家级优质工程,抓好典型、树立样板、总结交流经验; ㈢、加强评审机构的自身建设,对评审专家进行业务指导和统一培训,审定“海河杯”工程质量的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凡坐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于上一竣工,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均可以进行申报:

㈠、一般条件:

1、符合国家、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

2、施工现场管理必须参加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评比活动及达到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要求;

3、执行建质管[2003]10号《天津市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创优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主体结构应达到规定要求;

4、在施工过程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参加优秀项目管理成果发布活动或QC小组成果发布活动。

㈡、规模条件:

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⑴、住宅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m以上;住宅小区工程总面积在40000m以上(含配套工程);⑵、公共建筑工程: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 m以上; ⑶、工业建筑工程(含单、多层工业厂房、变电、油气站、仓储和环保工程等):建筑面积在10000 m以上或投资规模8000万元以上。

2、市政公路及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⑴、桥梁工程,桥面面积在20000 m或工程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

222

2整体工程。

⑵、道路工程及其他线型工程一般应以立项文件规定的规模并具有明确起止点或具有独立道路名称的线段为申报单位,且应符合以下最小规模:

a、高速公路长度在25km以上; b、城市道路面积在40000 m以上; c、地铁工程投资额8000万元以上。

由建设单位平行发包的工程符合上述最小规模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申报。

⑶、道路工程及其他线型工程中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桥梁等,可参照相应规定规模独立申报。

其它未达到评审规模的工程属于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符合国家新型材料和建筑节能;或质量水平高,社会效益好的标志性、纪念性工程,经评委会同意也可独立申报。

第十四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㈠、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建筑工程;

㈡、扩建或改建工程;

㈢、未竣工验收或验收备案手续不齐备的工程;

㈣、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淘汰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㈤、上及其以前申报评审落选的工程; ㈥、竣工后被隐蔽或因保密无法检查的工程;

2㈦、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程;

㈧、在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海河杯”工程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申报;平行发包的工程或群体工程由工程业主单位申报。

两家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重点工程的,允许两家施工企业联合申报(不含总包、分包),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㈠、联合体成员共同签订的投标协议书(复印件);

㈡、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共同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建筑面积在8000平米以上的公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同时附带申报2家企业作为参建单位,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㈠、与总包企业(主承建单位或业主)签订分包合同; ㈡、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15%以上;

㈢、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海河杯”标准; ㈣、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申报。住宅工程不设参建单位奖。

第十六条 “海河杯”工程的申报采取工程开工预申报和竣工后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拟参加申报的工程,应在工程开工之初将工程概况、创优计划和措施等资料,向市建协登记。市建协建立工程创优档案,同时按属地原则移送区(专业)协会组织,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建委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第十七条 “海河杯”工程的正式申报、评审和表彰,一般在当年3月份申报,4月份初评,9月份复评,年底进行表彰。具体时间以届时通知为准。

第五章 评审内容和评审方法

第十八条 “海河杯”工程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综合反映。“海河杯”工程的评审内容应涵盖工程施工管理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等。参评“海河杯”的工程应达到结构优良、功能齐全、装修装饰精美、资料完整。

第十九条 评审要结合工程特点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要求,主要评审以下五个方面:

㈠、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及施工管理技术文件;

㈡、建筑与结构工程(含结构、防水、装饰装修工程等); ㈢、电气设备安装工程(含强电、弱电、防雷、接地、电梯等); ㈣、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含给排水、采暖、卫生器具、燃气、通风、空调、消防及环保设备等);

㈤、工程相关资料:质量控制资料及所含分部工程有关检测资料等。第二十条 区(专业)评审组负责“海河杯”工程的初评工作。根据申报工程数量,几个相邻区可以组成一个评审组进行“海河杯”工程初审。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对“海河杯”工程的评审,均按百分淘汰法进行,按工程评审内容分别打分排名。计算参评工程的最终得分,应按主体创优、文明施工、成果发布、初评、复评等阶段的得分分别乘以不同 权重(系数)确定。每年的权重系数由评委会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为体现优中选优和鼓励企业创优的原则,评委会根据申报工程的质量水平和质量特色,按比例确定“海河杯”入选数额,一般评、创比例为1:1.2至1:1.3。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的最终审核按讨论、质询和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并在建筑业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海河杯”工程的评审内容和评审方法,均应在评审前研究制定,报评委会批准后执行,并同时通知参评单位,使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因特殊情况需修改或补充评审内容和方法的亦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海河杯”奖级的设置包括:“金奖海河杯”、“海河杯”两级。

“金奖海河杯”工程参照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的规模条件,由评委会从入选“海河杯”工程中推荐产生,其数量一般为10至15个。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市建协对获奖工程的申报单位给予如下奖励: ㈠、授予工程总承包、主要承建单位(包括按规定独立申报的业主单位)“海河杯”和证书;

㈡、授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建单位相应奖项证书; ㈢、授予获奖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相应奖项荣誉证书,作为个人业绩考核依据。

“海河杯”工程的奖杯、证书按照一项工程一杯一证,向申报单位颁 发(正本)。联合申报海河杯奖的工程可按一项工程二杯二证颁发(正本),向符合申报项目的参建单位颁发副本。

第二十七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优,创优业绩纳入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管理,作为资质升级和市场投标的业绩参考。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形式贿赂。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销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收取礼品、礼金,评审期间不得与申报单位私下接触。有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直至取销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评审人员要对评审本企业的工程进行回避,对工程的评审结果,评审人员不得自行提前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奖杯、证书。在结果公布之前,不得以获海河杯工程的荣誉进行宣传。

第三十一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严重质量问题,经核实取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取消原 “市优质工程”和“住宅示范工程”评选活动。

2005年6月20日

第四篇:2011年黄鹤杯评审办法

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

法》的通知

武城建[2009]87号

作者: 来源: 日期: 2010-02-11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委直属各单位,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

现将《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和省《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6]70号)精神,从2006年开始在本市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为促进建筑业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进一步深化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全面推进,现结合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对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各类专业工程或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依据及目标

(一)建筑施工企业

1、依据。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

2、目标。2010年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合格率达到100%。

(二)施工现场(工地)

1、依据。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标准、规范为依据,按《武汉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

2、目标。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施工现场(工地)评定等级为“合格”、“优良”;2010年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工地)要全部达到“合格”;“优良”率要基本达到60%以上,其中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达到100%,总承包二级企业应达到80%,总承包三级企业及其他专业施工企业达到60%。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及达标考核职责分工

(一)全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委)的领导下,由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安全站)具体承办。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达标考核: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在本市注册的特级、一级、二级以及中央、省、外地在汉的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三级及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市城建委对达标考核结果进行审批、通报。

(三)施工现场的达标考核。按照市、区分工的原则,由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监管的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简称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考核评定,评定结果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市城建委对达标考核结果进行审批、通报。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与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工作于次年一季度内完成。

(一)申报条件

1、建筑施工企业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外地来汉建筑施工企业在武汉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了备案登记。

(二)申报考核评定程序

1、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收集资料,统计数据,填写《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表》。

2、建筑施工企业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申报表及资料按企业资质注册行政区域范围向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申报,中央、省、外地来汉企业向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

3、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所属管理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对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考核,并评定达标等级;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的考核评定结果上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4、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确定,经公示后,报市城建委审批、通报。

六、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与考核

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行企业自评申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考核评定制度。

(一)申报条件

1、施工现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2、办理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合理,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含分包)取得“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二)申报考核评定程序

1、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的目标、计划、工作措施,并在开工后15日内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申报表》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相关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经总承包单位同意,10日内提出创建申请,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分包单位申报表》。

2、总承包单位应分基础、主体、装修三个阶段,每周进行自检,每月进行自查评分,由现场监理单位检查核准,得出评定分值和阶段达标等级,每季度将自评情况汇总后告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3、总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时,应组织建设、分包等单位进行综合自查评审,由现场监理单位检查核准,确定达标等级,填报《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审表》,报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4、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在平时监督检查中应对施工现场的达标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工程竣工时,应结合对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施工现场自评的达标等级进行考核评定;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确定为不合格(不达标)工地;考核评定结果于每季度末报送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七、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先进单位)、示范工地(黄鹤杯)评选

为充分发挥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的示范作用,在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的基础上,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先进单位)”(以下简称示范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以下简称示范工地)评选表彰活动。

(一)示范施工企业评选

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先进单位)实行评选制度,在次年一季度进行评选表彰。

1、申报。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的条件、程序,向所属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

2、考核。由所属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进行考核,符合条件后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

3、评审。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评审,评审合格经公示后,上报市城建委审批。

(二)示范工地评选

示范工地按照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实施申报考核,半年集中评审一次,每年分别于6月和12月进行。

示范工地评选,按照申请创建、推荐初审、现场核查、评审批准四个阶段分步实施。

1、申请创建

(1)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后20日内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创建申请(专业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经总承包单位同意10日内提出创建申请),填报《创建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黄鹤杯)申报表》。

(2)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申请创建的施工现场进行首次检查考核,确定接受创建申请后,15日内上报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3)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审查确认后,颁发“创建武汉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标牌,悬挂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2、推荐初审

(1)工程主体结构工作量完成70%,专业分包施工企业按规定与总承包施工企业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且安全施工达到总承包单位同等水平的形象进度后,施工企业向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参加示范工地评审。

(2)申报评审的资料(资料目录见附件)应于每年5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

(3)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初审,确认达到示范工地标准后,向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推荐参加评审。

(4)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申报推荐资料进行检查受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报:(1)因安全生产不符合有求受到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工程期间对受监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执行或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3)工程因故停工3个月或累计停工6个月以上的。

3、现场核查 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抽调专家组成核查组,对申报推荐的施工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原则上半年一次,集中进行。

4、评审批准

(1)由市建设安全监督部门通过市建设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成立示范工地评审委员会,对经过申报、推荐、核查符合条件的施工现场进行评审,确定示范工地名单,并进行公示;评审分别于每年6月和12月份举行;

(2)经评审、公示合格的示范工地名单,报市城建委批准。

八、考核结果运用

(一)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1、每年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通报表彰:施工企业授予《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施工企业》荣誉证书及奖牌;施工现场授予《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证书及黄鹤杯奖,同时授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荣誉证书。

2、获得示范施工企业、示范工地称号的企业,在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在资格预审业绩项上予以加分;示范施工企业在一年内,对其资质承接范围内参与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予以免审。

3、获得示范施工企业、示范工地称号的企业、施监理单位、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及施工现场,可优先推荐参加省以上建设安全生产评先创优活动;示范工地推荐参加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楚天杯)奖的评审。

(二)评定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合格(不达标)施工企业、不合格(不达标)工地

1、对不合格(不达标)施工企业、不合格(不达标)工地进行通报批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市、区建设安全生产的奖项评比,记入企业信誉档案;施工企业列入全市重点监控企业,工地列入全市重点监控工地。

2、对不合格(不达标)的施工企业给予2个月整改期,重新组织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评价仍不合格(不达标)的施工企业,列入不良行为公示,省内施工企业上报省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市施工企业清退出武汉市场。

3、对不按规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施工企业、工地申报工作的,一律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不合格(不达标)施工企业、不合格(不达标)工地处理。

4、评定为合格(达标)以上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称号:

(1)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瞒报的。

(2)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

5、评定为合格(达标)以上工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其称号:

(1)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瞒报的。

(2)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3)评定为示范工地后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

(4)施工现场发生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附则

(一)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武建[2006]29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五篇:苏州市“姑苏杯”评审办法

附: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优质工程奖创建活动,贯彻‚企业自愿申报,行业择优评选‛的原则。优质工程获奖的名称定为‚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

第三条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由苏州市建设局和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联合颁发。

第四条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是苏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是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获奖单位分别为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

第五条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每年评审一次,数量适度。第六条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评审工作在苏州市建设局指导下,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组织机构。评审工作组织机构由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考核组两部分组成,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根据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苏州市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并主持评审委员会会议;设副主任一至二名,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有关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人,由苏州市建设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各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市工程质监机构负责人、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人组成。

专家考核组由各地建筑行业的专家组成,具体人员名单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会同市建设局相关职能处室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听取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关于各地项目的申报、考评的组织、申报资料的复审等工作情况汇报;听取专家组的核查情况汇报;以有记名投票方式决定项目排序;处理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确定拟获奖项目的公示名单。

第九条

专家考核组的主要职责:对申报工程的施工技术资料和现场实物进行核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

第十条

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在评选‚姑苏杯‛优质工程奖中的主要工作是:受理参评工程的申报;按照评审办法,制订《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核查标准》;对申报资料复审;组织专家考核组对施工技术资料和申报工程核查;对专家考核组提交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进行汇总,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汇总报告。

第三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十一条

评选‚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已经建成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1.公共建筑工程和工业厂房,建筑面积分别在5000㎡及其以上。2.住宅工程: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及其以上;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在20000㎡及其以上;别墅应在同一区域内且建筑面积在3000㎡及其以上或达到10幢以上。

3.园林建筑、仿古建筑其建筑面积在2000㎡及其以上,或工程4.交通、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等无具体规模标准划分的工5.新建项目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或单独安6.新建项目的装饰工程单项工作量在400万元及其以上,可作为参建单位与单位工程一起申报。

7.新建项目的智能化工程的工作量在300万元以上,可作为参建单位与单位工程一起申报。

8.个别工程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并有代表性,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工程,也可以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2.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行业设计标准和规范。3.申报工程的竣工年限,应为该评审的上一12月31日前竣工、且为验收合格的工程。

4.工程施工符合国家、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和节能规范要求。施工中积极采用 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绿化工程工作量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程,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

装工作量在500万元以上,可作为参建单位与单位工程一起申报。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开展QC小组活动。

5.申报工程必须获得‚苏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项目(第十一条第3、4款除外)。

6.申报工程为住宅小区的,其公共配套设施应完善,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含已销售数)。

7.申报工程在施工期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8.已申报但未评上的工程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其他参建单位申报的,应将有关材料送至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一并申报。

第十四条 其他参建单位申报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或是中标项目单独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2.完成的建安造价占总建安造价的20%及其以上或者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工作量;

3.完成的分包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各市、区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申报,各市、区建筑行业协会初审,并经各市、区建设局同意后向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推荐。苏州高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申报,并经高新区建设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同意后向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申报。苏州城区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向市建筑行业协会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申报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必须提供如下材料(装订成册): 1.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2.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工程承发包合同(复印件);

4.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5.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复印件);

6.负责项目施工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7.其他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复印件);

8.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包括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以及开展QC小组活动情况)3000字以内的文字资料;

9.总承包单位申报项目必须有建设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10.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10张以上(6寸以上,照片清晰);

11.其他能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12.申报单位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文件。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七条

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每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通知和评审计划,由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拟文报苏州市建设局批准后下发。

2.各市、区建筑行业协会,市区建筑企业按照评审通知和本办法,做好本地区(或本企业)的组织推荐及汇总工作,向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报送参评工程申报资料。

3.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工程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编制工程核查计划,组织专家考核组对申报工程进行实物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的核查,并根据专家考核组提交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推荐工程项目名单进行汇总,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汇总报告。4.评审委员会对苏州建筑行业协会提交的汇总报告和用户意见进行审查,并通过询查、讨论、评议、有记名投票等程序,确定拟获奖工程名单。

5.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工程名单通过苏州建设网上向社会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6.最终获奖工程由苏州市建设局根据公示情况核准。第十八条 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按《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核查标准》由专家核查组对2.专家核查组在核查工程质量水平时,发现以下情况之一者,(1)《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核查标准》中明确的否决项;(2)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隐患的;(3)凡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之一者。

第六章

第十九条

苏州市建设局和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每年联合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的总承包单位和参建单位授予‚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奖杯和获奖证书,并通报表彰;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各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部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申报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填写核查结果。可一票否决:

3.听取用户对申报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听取意见时,申报单4.查阅申报工程的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包括立项审批资料、位与相关单位应实行回避制度。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和质量文件。第二十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存在以下情况的,则撤消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1.发现由于设计、施工原因造成的重大质量问题的; 2.由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 3.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章 纪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市、区建筑行业协会对推荐项目负责,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对参评工程审查负责,专家考核组对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和现场实物核查负责,评审委员会对获奖工程的审定负责。各个环节的有关责任人对各自行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受理申报、工程现场实物和施工技术资料核查、最终审定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收受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礼金礼物,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检查、评委等资格。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评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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