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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典型严重违章100条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4-94773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4 23:27: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全典型严重违章100条

1、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2、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双带安全带等高处防坠落用品或装置。

3、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4、约时停、送电。

5、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6、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不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

7、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

8、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

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 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三交代)

9、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现场条件,布置完善工作现场安全措施。

10、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或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

11、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12、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13、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

14、检修完毕,在作业现场,未清点人数和工具,未检查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

15、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16、把安全带挂在不牢固的物件上。

17、巡视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18、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19、约时停用或恢复重合闸。

20、带电作业过程中设备突然停电时,视为设备无电。

21、监护人同时担任其他工作。

22、高处作业不使用工具袋。

23、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24、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25、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26、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

27、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28、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客货混装、不系或不正确及安全带,驾驶员未持双证(驾驶证、准驾证)驾驶公车。

29、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30、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

一、不正确、不清晰。

31、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32、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

33、没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34、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35、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36、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为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37、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或勘察不认真、无勘察记录。

38、不执行停电检修计划、不落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调度计划。

39、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第二篇:安全生产典型严重违章100条

重庆市电力公司

安全生产典型严重违章100条

(一)行为违章(60条)

1.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2.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双带安全带。3.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5.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7.约时停、送电。

8.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9.防误闭锁装置钥匙未按规定使用。10.调度命令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

11.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12.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13.电气设备操作后,不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

14.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15.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16.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17.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18.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或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

19.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20.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21.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

22.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或未按规定穿“黄马甲”。23.未按规定使用个人保安线。

24.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5.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时戴手套等。

26.巡视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7.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拉开相关动力电源。

28.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伸入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遮栏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29.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30.电气工器具使用时未接入漏电保护装置、外壳不接地或接地不可靠。

31.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32.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33.在电容器上检修时,未将电容器放电并接地或电缆试验结束,未对被试电缆进行充分放电。

34.继电保护进行开关传动试验未通知运行人员、现场检修人员。

35.在继保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或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

36.跨越输煤机、卷扬机等运转设备的钢绳。37.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38.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无监护。

39.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40.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4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42.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43.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44.站在石棉瓦、油毡、苇箔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45.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46.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47.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8.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

49.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50.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

51.上下杆塔作业不使用防坠落装置。

52.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使用防倒杆装置等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53.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执行动火工作票。54.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5.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56.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57.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58.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措施。

59.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客货混装、不系或不正确系安全带,兼职驾驶员未持双证(驾驶证、兼驾证)驾驶公车。

60.值班期间脱岗。

(二)装置违章(18条)

61.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62.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

63.待用间隔未纳入调度管辖范围。

64.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65.变电站无安防措施。

66.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

67.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68.电气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程规定设置“硬隔离”等固定遮(围)栏。

69.开关设备无双重名称。

70.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

一、不正确、不清晰。

71.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未对地导通。72.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73.在绝缘配电线路上未按规定设置验电接地环。74.防误闭锁装置不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75.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76.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77.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78.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

(三)管理违章(22条)

79.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80.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81.未明确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职责,未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8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8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84.未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85.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86.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87.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组织《安规》考试。

88.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89.没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90.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91.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9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93.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置性缺陷。

94.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或勘察不认真、无勘察记录。95.不执行停电检修平衡会制度、不落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调度计划。

96.违章指挥或干预值班调度、运行人员操作。

97.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98.大型操作、大型施工、重大险情抢修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99.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100.承发包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三篇:严重违章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严重违章界定

一、特别严重违章

1、应停电的设备没有按规定进行停电。

2、约时停送电。

3、不按规定进行验电。

4、不按规定做好作业现场接地保护措施。

5、设置的围栏不能有效隔离工作区域与带电区域。

6、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安全措施。

8、作业人员不正确佩戴安全帽或着装不正确。

9、无人监护进行现场作业。

10、高处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装置。

11、登杆塔前,作业人员不核对停电线路的识别标记和双重称

12、作业前不进行“站队三交”或关键部分交待不清楚。

13、无票进行现场作业(倒闸操作)。

14、无人监护进行倒闸操作。

15、未经唱票、复诵进行倒闸操作。

16、操作前后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查核对。

17、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18、随意跨项进行倒闸操作。

19、超安全生产承载力安排工作任务。

20、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二. 典型严重违章

(一)行为性违章

1、不按规定进行现场查勘。

2、非工作负责人代办工作票开工或终结手续。

3、未经工作许可,工作人员擅自 进入工作区域或带电区域。

4、操作监护人、(分)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起重指挥

员监护时未穿“红马甲”。

5、工作未结束,工作负责人提前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6、作业现场的主要风险管控不到位。

7、立、撤杆(塔)或放、紧、撤线没有采取相应的防倒杆 措施

8、杆塔上作业人员携带使用移动电话。

9、在交通要道施工时未设置警示标志。

10、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示和防坠落措施。

11、不按规定进行起重作业。

12、不按规定使用绞磨和地锚。

13、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不按规定使用电气工具。

14、在带电区域和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运送、传递、转移器具、材料。

15、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施工机具进行作业。

16、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使用脚手架。

17、不按规定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

18、作业现场存在以材料代替工具现象。

19、不按规定使用“双人双机” 进行遥控操作。

20、工作票、操作票票面严重错误。

21、送、配电线路停电作业不使用《停电区域图》。

22、工作票、作业卡确认签名漏签或代签。

23、不按规定使用标准化作业卡(施工作业票)进行作业。

24、作业卡(票)关键项目 编写、执行错误。

25、现场无施工“三措” 或与实际不符。

26、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

27、检修、改造设备投运前,工作负责人不按规定书面向运

行。

28、人员交待设备检修变更情况或交待错误。

29、送电后不按规定进行带保护负荷检查或结论错误。

30、违反调度纪律。

31、违反值班纪律。

32、在调度室、控制室、仓库、危险品贮存地等场所使用明火、电炉。

33、不按规定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及各种气瓶。

34、不按规定动火作业。

35、超载进行水上运输或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设施。

36、无证开车、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将车交无证人驾驶、驾驶员私自 出车、行车中拔打或接听手机。

(二)管理性违章

1、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

2、以应急抢修为由开展非应急抢修工作。

3、不按规定进行现场把关。

4、多单位、多专业、多班组的作业现场无人统一协调指挥。

5、配置的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6、没有按要求对查处的违章进行整改。

7、一人同时担任多个基建项目 的执行经理(项目 副经理)。

8、使用安全生产证未报备的分包队伍。

9、不按要求进行工程分包。

10、发包方未按规定对外委项目 实行安全管理与监督。

11、新改扩建工程没有执行有关反事故措施。

12、对新投或检修后的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运。

13、将伪劣产品引 入系统。

14、没有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或发布生产作业信息。

15、没有按“四不放过” 原则对事件、严重违章进行分析处理。(三)装置性违章

1、电气设备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

2、变电站电气设备没有防误闭锁装置。

3、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三10千伏配电线路无杆号牌或不清晰。

4、电气设备没有按规定设置金属裸露部分致不能做安全措施。

5、砼杆埋深不符合要求。

6、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没有对

7、起重机械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装置不

8、临时电源没有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

9、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没有防护罩。

10、电气设备外壳没有按规定接地(接零

第四篇: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

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

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

一、违章界定

二、违章分类

三、典型违章(100条)

(一)行为违章(60条)

(二)装置违章(18条)

(三)管理违章(22条)

一、违章界定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电网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二、违章分类

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和管理违章三类。

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电力建设、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行为。

三、典型违章(100条)

(一)行为违章(60条)

1.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2.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3.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

5.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7.约时停、送电。

8.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9.防误闭锁装置未按规定使用。

10.调度命令拖延执行或执行不力。

11.专责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12.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13.倒闸操作中不按规定检查设备实际位置,不确认设备操作到位情况。14.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15.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16.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不按规定签名。

17.开关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班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带电部位,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18.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现场条件,布置完善工作现场安全措施。

19.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或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20.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21.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22.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23.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

24.检修完毕,在封闭风洞盖板、风洞门、压力钢管、蜗壳、尾水管和压力容器人孔前,未清点人数和工具,未检查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

25.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6.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睛,使用钻床等旋转机具时不戴手套等。

27.巡视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28.在开关机构上进行检修、解体等工作,未拉开相关动力电源。29.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深入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30.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31.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32进行高压试验时不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和呼唱,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33.在电容器上检修时,未将电容器放电并接地或电缆试验结束,未对被试电缆进行充分放电。

34.继电保护进行开关传动试验未通知运行人员、现场检修人员。35.在继电屏上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或在保护盘上或附近进行振动较大的工作时,未采取防掉闸的安全措施。

36.跨越运转中输煤机、卷扬机牵引用的钢丝绳。

37.吊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38.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39.在起吊或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有人逗留和通过。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或吊臂下站人。

40.龙门吊、塔吊拆卸(安装)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4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42.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43.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44.进入蜗壳和尾水管未设防坠器和专人监护。

45.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46.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47.在行人道口或人口密集区从事高处作业,工作地点的下面不设围栏、未设专人看守或其他安全措施。

48.在梯子上作业,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或梯子无防滑措施。

49.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人员进行带电作业。50.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杆号、色标。

51.登杆前不检查基础、杆根、爬梯和拉线是否正常。52.组立杆塔、撤杆、撤线或紧线前未按规定采取防倒杆塔措施或采取突然剪断导线、地线、拉线等方法撤杆撤线。

53.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执行动火工作票。54.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55.未履行有关手续即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的容器及管道施焊。56.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57.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58.水上作业不佩戴救生措施。

59.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60.值班期间脱岗。

(二)装置违章(18条)

61.高低压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够。62.高压配电装置带电部分对地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63.待用间隔未纳入调度管辖范围。

64.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65.变电站无安防措施。

66.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67.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68.电器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程设置固定遮(围)拦。69.开关设备无双重编号。

70.线路杆塔无线路名称和杆号,或名称和杆号不唯

一、不正确、不清晰。71.线路接地电阻不合格或架空地线未对地导通。72.平行或同杆架设多回路线路无色标。

73.在绝缘配电线路上未按规定设置验电接地环。74.防误闭锁装置不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75.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76.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77.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78.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

(三)管理违章(22条)79.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80.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81.未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82.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83.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84.未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85.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86.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87.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组织《安规》考试。

88.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89.没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90.对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91.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92.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93.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置性缺陷。94.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勘查或勘查不认真、无勘查记录。95.不落实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和调度计划。96.违章指挥或干预值班调度、运行人员操作。97.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98.大型施工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99.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

100.承包方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篇: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

安全生产典型违章100条

一、违章界定

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国电集团公司、华北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对人身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二、违章分类

违章分为行为违章、装置违章和管理违章三类。

行为违章是指现场作业人员在运行、检修等生产活动过程中,违反保证安全的规程、规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违章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和作业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规程、规定、标准、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不安全状态。

管理违章是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行为。

三、典型违章(100条)

(一)行为违章(50条)

1.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2.从事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高处防坠用品或装置;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3.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或超越安全警戒线。

4.不按规定使用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不执行监护制度或执行不到位。

5.不按规定使用工作票进行工作。

6.现场倒闸操作不戴绝缘手套,雷雨天气巡视或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7.约时停、送电。8.防误闭锁装置未按规定使用或擅自解锁进行倒闸操作。

9.倒闸操作前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不执行监护复诵制度或操作时漏项、跳项。

10.停电作业装设接地线前不验电,装设的接地线不符合规定,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11.漏挂(拆)、错挂(拆)标示牌。

12.未经批准,擅自解除设备的主保护、自动装置或停用重要记录仪表。

13.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

14.非运行值班人员操作运行(备用)中的设备。

15.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16.工作票、操作票、作业卡、动火票不按规定签名。17.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向全体工作组成员宣读工作票,不明确工作范围和危险因素,安全措施不交代或交代不清,盲目开工。

18.工作许可人未按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现场条件,落实并完善工作现场安全措施。

19.作业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或擅自改变已设置的安全措施。

20.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未全部实施前允许工作人员作业。

21.工作负责人在工作期间临时离开未指定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代替职责。

22.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按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和终结手续;工作班成员还在工作或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工作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恢复设备运行。

23.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4.检修完毕,在封闭孔洞盖板、孔洞门、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人孔前,未清点人数和工具,未检查确无人员和物件遗留。25.不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超过检测周期的安全工器具、电动工器具进行作业(操作)。

26.不使用或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使用砂轮、车床不戴护目眼镜,使用钻床等旋转机具时戴手套等。

27.巡视或检修作业,工作人员或机具与带电体不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28.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29.将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将手深入运行中转动设备的遮拦内;戴手套或用抹布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进行其他工作。

30.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31.在带电设备附近使用金属梯子进行作业;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不按规定使用和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

32.进行高压试验时未装设遮拦或围栏,加压过程不进行监护,变更接线或试验结束时未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放电、短路接地。

33.进入工作现场,未正确着装。

34.电气、热工进行传动试验时未通知运行人员和现场检修人员。

35.在保护屏、盘柜作业时,运行设备与检修设备无明显标志隔开。

36.在电缆沟、隧道、夹层或金属容器内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行灯照明或工作无人监护。

37.吊车(行车)起吊前未鸣笛示警或起重工作无专人指挥;在起吊物的下方通过或停留;吊运重物时从人头顶通过。起重机起吊作业时重物长期悬在空中。

38.起重设备停止使用后未切断电源。

39.高处作业未按规定搭设、使用脚手架或使用不合格的脚手架;工作过程中擅自改变脚手架结构。40.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因工作需要拆除附属设施时不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

41.在高处平台、孔洞边缘倚坐或跨越栏杆。

42.在梯子上作业,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超过60度,无人扶梯子或梯子架设在不稳定的支持物上,或梯子无防滑措施。

43.使用电钻等电动工器具不戴绝缘手套。44.凭借栏杆、脚手架、瓷件等起吊物件。

45.动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或执行动火工作票。

46.在易燃物品及重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47.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工作时应采用防爆工具或专用工具而未采用;氧气、乙炔软管与电焊用导线敷设在一起。

48.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49.酒后进入生产现场工作或酒后驾驶车辆。50.值班期间脱岗。

(二)装置违章(20条)

51.高压配电设备带电部分或线路对地对建筑物等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规定且未采取措施。

52.电力设备拆除后,仍留有带电部分未处理。

53.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内的防火设施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之间的距离不满足防火规程的要求,无防雷设施。

54.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55.电器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根据有关规程设置固定遮(围)拦。

56.开关设备无双重编号。57.电气设备外壳无接地。

58.检修电源与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59.防误闭锁装置不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

60.地线、零线的连接使用缠绕法,未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方法。61.机械设备转动部分无防护罩或防护罩不完善。62.消防设施不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道及配置消防水龙带。

63.操作盘、重要表计(如水位计等)、主要楼梯、通道等地点未设事故照明。

64.起重机械,如绞磨、汽车吊、卷扬机等无制动和逆止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不灵敏;起重机械的信号、显示、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65.制氢站、储氢瓶房、燃油泵房、液化气站等易燃易爆区内未装设防爆型电源开关及设备。

66.油区现场无畅通的消防通道;油管道法兰未用金属导体跨接牢固。

67.设备、管道、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工作时取下盖板后未采取临时措施、工作结束后未恢复原状。

68.现场电气开关、设备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69.高温管道、容器等设备上没有保温或保温不全。70.设备色标、标志、标识不全或错误。

(三)管理违章(30条)

71.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管安全监督机构。72.安全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和安委会会议。

73.未明确和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74.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监督机构和配置安全员。75.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计划、资金。76.未按规定配置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

77.设备变更后相应的规程、制度、资料未及时更新。78.不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完善设备检修、运行规程和管理制度,不能有效地组织落实各项制度。

79.现场规程没有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80.新入厂的生产人员,未组织三级安全教育或员工未按规定组织《安规》考试;批准未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

81.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未经过规定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

82.没有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有权单独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名单。

83.对不安全事件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84.对违章不制止、不考核。

85.隐患排查未形成制度,无专人管理。

86.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制定整改计划或未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87.设计、采购、施工、验收未执行有关规定,造成设备装置性缺陷。

88.未按要求进行现场巡查或巡查不认真、无巡查记录。89.安排或默许无票作业、无票操作。

90.重大操作或危险性较大作业期间管理人员未到岗到位。

91.对承包方未进行资质审查或违规进行工程发包;承包方工程未依法签订安全协议,未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92.承包方工程未向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承包方制定的“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未履行审批手续。

93.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不能保证从事工作人员、设备的安全。

94.不能按规定组织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

95.违反规程、规定,越权指挥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96.上级下发的文件、规定及信息不能及时传达和布置,不能按时间和标准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97.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98.工程调试、试验项目遗漏;交接验收项目不全。99.允许批准购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鉴定和检测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100.对各类装置性违章不及时组织消除。

安全典型严重违章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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