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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4-72554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1 14:28: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论文提要: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矛盾和纷争始终伴随人类,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对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和意义不言而喻,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应树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司法理念,打好通过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思想基础;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应以审判工作为中心、队伍建设为根本、物质装备为保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着力培养有区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基层司法队伍;通过各种形式的司法宣传,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增强定纷止争的能力,通过加大人民陪审员、调解员工作比重和力度,加强他们的人才培养、组织建设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大力发展巡回法庭和基层人民法庭,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加强能动司法要求基层司法工作者要主动立法、司法和执法,关注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经济危机的新形势下,立法、执法等都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与时俱进,紧扣时代的脉搏。创新是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力量源泉,要勇于创新和改革,敢于洋为中用、古为今用,把原来体制中的不合理因素剔除,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认识到民族特色、区域特色使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工作走出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新路子,彰显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在消除社会矛盾中的生命力和活力,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和谐发展乃至全国的和谐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特别是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更加肩负着促进地区各民族间的和睦团结、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历史使命。(1)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应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为通过司法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好精神食粮。

事物和矛盾总是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当前的中国正处在多变的转型期,社会矛盾呈现多元化和推陈出新,要求司法工作者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法官是否具有现代的司法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和工作者化解社会矛盾的司法能力的高低。民族地区基层法院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关键之一在于能否树立与之相适应的现代司法理念。民族地区基层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弘扬以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司法理念。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应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当地民族的特色把现代司法理念发展和完善,使它和当地的民族因素相融合,具有民族特色和区域特色。

“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正是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要求法官具有民主意识、以人为本的意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因此,应当把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和最高标准,用它来指引和检验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工作。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有特殊的历史、文化、经济等原因,很多司法工作者没有树立起司法公正、司法公开的理念,没有树立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现代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和法官在工作中,应以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为总目标,及时调整办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用现代司法理念去分析和审理案件,深刻理解和融入到民族和民风中,应注意全国性法律在民族地区适用上的灵活性和原则性,要因地制宜的适用,体现出宪法的民族区域自治精神,真正使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少数民族矛盾化解和和谐社会这个主题,融入构建和谐社会大局当中,加强能动司法,增强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广大少数民族能切身感受到司法公正,增强对司法的公信力。

二、为化解社会矛盾提供好人才、组织、物质保障。

“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推进社会管理,难点在基层;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关键在基层。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重心下移,在提高基层能力水平上下更大的功夫。”(2)这是王胜俊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提出的第十项工作。可见基层人民法院尤其是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性,要实现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的职能和使命,要求提供强大的组织保障、人才支持和物质供给,彻底解决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组织机构不健全、缺少与业务服务相匹配的专业人才、物质条件欠缺等困难。

组织保障需要我们培养一支“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洁、团结协作”具有民族特色的领导班子,切实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抓好理论武装,把宪法的民族自治精神、当地民族特色与司法为民的执政观、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相融合,努力提高班子的司法决策和司法管理水平,这样的领导班子才能领导全院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人才支持要求通过各种途径吸纳优秀的专业人才,提高在职人员的素质,加大基础教育和法学教育投入,通过司法考试为基层输送少量的新鲜血液是不够的,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人才少、学历低的特殊性,急需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积极争取培训经费,开展各类法律业务知识培训,鼓励干警参加“专升本”及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推进“学习型”法院建设。同时,要加强审判技能训练,通过开展“示范庭”、“观摩庭”、“法律文书竞赛”、“论文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活动,增强法官驾驭庭审、正确适用法律和制作法律文书的能力,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3)同时应提高法官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让他们时刻以法官法等约束自己,成为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好法官。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尤其应注意民族特色法官队伍的建设,这是我国民族政策的体现,也是消除社会矛盾的重要之举,应使法官队伍了解和学习当地的民族文化,了解边疆地区的地域特色和悠久历史,把他们的思想和文化与当地的文化融为一体,提高少数民族在法官队伍中的比重,通过适当提高少数民族干部配备比例;对少数民族干部录用给予政策倾斜;公务员考试适当照顾分数;在干部提拔任用时工作年限、年龄等相关条件适当放宽等措施,打造一支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法官队伍。

在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涌现出一些优秀的少数民族法官,例如:查娜,女,达斡尔族,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担任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嵯岗法庭副庭长。自1992年调入嵯岗法庭以来,十几年如一日,办案质量、数量均列全院榜首,实实在在地维护好了群众的切身利益。2009年共审理民商事案件114件,调解108件,调解率95%。2010年1-9月,共审理民商事案件95件,调解92件,调解率97%。无重审、改判、缠诉、缠访案件。2004年、2009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08年评为自治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2009年荣获呼伦贝尔市“十佳法官”称号;她是基层法官学习的榜样,同时也警示我们建设一支具有民族特色的基层法官队伍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随着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基层法院的物质条件已有很大改善,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比如经费不足、历史债务沉重,物质装备落后、法官待遇较低,人才流失严重等,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除了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途径外,要求各级财政和政府充分考虑基层法院的实际困难,给予一定的照顾和倾斜,充分考虑基层工作实际,科学合理地设定工作指标和考核标准,适当提高边远地区法官待遇等;同时法官应发扬艰苦朴素的作风,这样才能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健康的身体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

三、做好司法宣传,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

人民法院司法宣传工作是法院全局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宣传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业而不是副业,这项工作的成败得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治形象,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司法形象,直接关系到社会矛盾的化解。做好新形势下的司法宣传工作,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必须对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有清醒的认识和把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依然相互交织,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法制舆论氛围的任务更加迫切。民族地区基层法院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新闻敏感性和舆论引导意识,准确把握对外宣传的角度,抓住机遇、主动出击,通过网络媒体等新兴媒体,宣传法院工作、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日益增长的需求,向广大少数民族介绍我国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展示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不断扩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影响力和吸引力,积极塑造我国公平、正义、法治、和谐的国家形象。

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切实做好正面宣传,找准宣传工作与法院工作的结合点,大力弘扬 “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把加强司法宣传工作的着眼点放在基层法院和基层法官身上,积极宣传广大基层法官立足平凡工作岗位,长期超负荷工作、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感人事迹,发掘更多的像查娜一样的基层优秀法官。引导基层法官把执法办案与宣传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增强新闻传播意识,把每一次庭审、每一次执行、每一次接待群众、每一次下乡办案,都变为宣传法院工作的机会,以案讲法、以案普法,并通过送法下乡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宣讲法律知识、接受法律咨询等方式,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特别是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让更多少数民族群众了解了法律知识,给他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方便,同时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为基层的司法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这有利于从源头制止社会矛盾的发生,也有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对基层司法工作乃至全国和全世界的司法工作都是很大的贡献。

四、饮水思源,做好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的重点工作。

“化解社会矛盾,重点在基层”,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很多,但是人民陪审员、调解、巡回法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四项工作是重中之重,它贯彻了我党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宝贵经验。

(一)结合当地的民族特色和区域特色,完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法院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已为世界各国承认和接纳,各国都在发展和完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群众思想封建、意识落后,缺少双语法律工作者,再加上当地的特殊民俗等,人民陪审员的重要性更加突出。

民族地区基层法院要建立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长效机制,从制度上解决问题;根据本地实际,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适当增加陪审员数量,注重吸收不同行业、性别、年龄、专业人员,确保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尤其是各少数民族陪审员的数量;注意提高陪审员素质,加强日常管理,健全人民陪审员各项工作程序及考评激励等制度;保障陪审员参审权利,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法院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司法裁判公信力。

(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重要司法工作原则,要坚定不移地把这一原则贯彻落实到社会矛盾化解中去,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左旗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形成了全院“重调解、兴调解、抓调解”工作新格局,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确立了庭审中必调、休庭后必调、判决前必调、执行中必调。积极开展“征询旁听庭审公民意见”活动,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等各界人士参与案件评议和调解。该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率为98.98 %,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调解率连续3年达到了100%,而且实现了审结率、调解率、执行率三个最高的好成绩。受到当地百姓的好评。

民族地区基层法院要全面加强各个领域的调解工作,要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上下贯通左右相连,互相联动的“大调解”格局;推行调解先行、司法为末,中贯行政、仲裁的运作系统,下级要避免矛盾上交;要拉长调解链条,大力推进立案调解、再审审查调解等工作,真正使调解工作贯穿审判、执行、信访工作全过程;民族地区基层法院要根据本地实际,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完善调节工作机制,适当增加人民调解员数量,尤其是各少数民族人民调解员的数量,注意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提高他们的调节技巧;民族基层法院应能调则调,不调速判,双管齐下,效率与公正兼顾;民族地区基层法院根据各类案件的特点,选准法律与民俗习惯的结合点,做到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发挥通晓少数民族语言优势,沟通情感促调解。明确哪些案件需要优先调解,那些案件需要人民调解员的参与,法官和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时限、要求和程序应合法,完善调解工作考评机制,督促法官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切实解决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民法庭和巡回法庭工作。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有自己的区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多数地区交通不便,人均分布不集中,通讯落后,经济不发达,这给少数民族的诉讼和案件的解决带来很大不便,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巡回法庭和基层人民法庭对解决这些困难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既方便诉讼,又节约社会资源和诉讼成本,对社会和谐的作用不可估量。新左旗法院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结合牧区居牧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特殊的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使牧民群众打官司成为难题的实际情况,通过深入了解和走访牧民本着“方便群众、服务基层、群众满意、案结事了”的原则以派出法庭为中心、以巡回法庭为基础,在全市率先建立了三个草原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审结的案件占全院年审结案件的60%以上,且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新左旗法院以出色的工作作成绩荣获自治区优秀法院称号和自治区第五届全区文明单位称号。新左旗法院的成绩彰显基层人民法庭和巡回法庭的生命力和巨大作用。

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应立足本地实际,大力发展基层人民法庭和巡回法庭,充分运用“车载法庭”、“马背法庭”;民族地区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应当逐步确立以巡回审判为主的工作机制;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要立足当地,使双语教育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积极培养和录取通晓少数民族语言和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法官和工作人员,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要发挥基层人民法庭和巡回法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基层自治组织的联系,努力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实现多管齐下化解社会矛盾的格局;通过大力推广巡回审判,切实增强巡回审判的针对性,提高巡回审判的质效,切实解决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司法权不能满足少数民族司法需求的现状;要通过加大巡回审判点的建设力度,科学合理地确定人员编制,着力解决人民法庭恢复或新建、物质装备和经费保障问题等,进一步完善巡回法庭建设和巡回审判制度,加强巡回审判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要进一步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所体现出的深入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精神,努力追求巡回审判的高质量和高效率,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告状难”;同时国家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法律和政策,为它们保驾护航,这样才能物进其用。

五、加强能动司法,不断改革和创新。

能动司法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不断改革和创新,积极主动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用发展变化的眼光去看问题和处理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在工作中应贯彻这一方法论,加强能动司法。坚持能动司法,不仅要调整转变司法理念,更要建立健全机制制度,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体现能动司法要求的长效机制,切实把能动司法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司法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广西于2009年在全区开展调解年活动,探索建立了适应民族地区特点的大调解工作机制,是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区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调撤率超过64%,提高了19个百分点。有的人民法庭做到了100%调解结案。能动司法在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加强能动司法,不断改革和创新应注意它的适法性,宁波北仑区检察院推出的“附条件不起诉”的地方司法创新制度受到社会和学界的广泛关注,正反两派争论十分激烈,它警示我们司法权力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在加强能动司法,进行改革和创新探索时,必须恪守权力边界,一定要在法治的理念和制度的框架之内进行;只有那些符合先进治国理念、符合法治社会需要、符合公正执法要求的改革才是真正的创新。

法律的规定再详尽也不能完全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时俱进这样才能适应民族的、区域的特色和发展变化的新生事物。每年立法的层出不穷就是为了适应矛盾的发展和变化,能动司法要求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应对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贯彻中央关于经济工作的战略部署,进一步完善司法政策,强化司法措施,搞好司法服务,同时统筹兼顾好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把握好全国性政策、法律在民族自治区域适用的灵活性,这样才能更好的化解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经济发展中的矛盾纠纷。

社会矛盾在全世界普遍存在,化解社会矛盾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心声,在今天这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时代,世界各国的涉外案件和矛盾日益增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周边各国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与日俱增,各国的法律在相互交融,这些迫使我国健全和完善相应法律,对原有法律改革和创新,我们应批判的吸收外国的先进理念和制度,如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这样可以使各级法院的判决不至相差很大,可以解决立法空白的尴尬等问题;美国在证券交易中采取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可以有效的制约操纵证券等行为,民族地区基层法院应该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同时兼顾民族特色和地域特色,毛泽东、邓小平理论就是把马克思理论中国化的智慧结晶,这需要中国的法律人去探索和实践,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一定能走出一条有民族特色的司法新路子。

构建和谐社会任重而道远。民族基层法院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所作为,必须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点将从“有法可依”逐步转向“有法必依”,找准法院工作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结合点,针对薄弱环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确保和谐社会的实现。

注释:

(1)印达岗:试论少数民族地区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及法院调解工作发展思路,载湖南湘西自治州商务之窗网。

(2)王胜俊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载中国经济网。

(3)官晋东 张培贵: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院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思考,载云南法院网。

第二篇: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以法院为视角的考察

在当前,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新的社会矛盾不断出现,法院正处于社会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如何化解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一要以创新社会管理为契机,除了继续坚持原来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办法外,还应不断推出符合当前审、执工作需要的新机制、新办法,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能动司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二要坚持司法公正,司法廉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公正廉洁执法既是三项重点工作的内容,又是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保证。通过公正执法,高效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降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对立情绪,明法服判,息诉罢访,维护司法权威。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权利意识在觉醒,而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各种利益关系此消彼涨,各种价值观念交互碰撞,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人民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最前沿。要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上有新的作为,是人民法院勇担政治责任,正确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保障“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的新的历史使命。

一、人民法院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

从司法实践看,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在企业改制、破产的过程中,有个别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破产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甚至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发职工群体上诉,有的甚至采取停工、闹事、堵塞道路、围堵政府、法院、越级上访闹访等过激措施,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在城镇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房地产开发商损害住户利益等问题引发矛盾。由于拆迁安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一些当事人在要求得不到满足后,也会采取一些过激措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审理、执行难度均较大。

3、执行程序中涉及的矛盾较多。一是涉及政府案件的执行难,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职能未完全分离引发一系列诉讼,在判决政府承担赔偿责任、还款义务的案件中,法院往往要考虑与政府的关系协调问题导致执行困难,或者长时间得不到执行,当事人对此意见较大,认为法院在“官官相护”。而一些乡镇部门也因执行对法院产生意见,在地方组织“评议”法院时往往投反对票。二是农业税等行政执行案件中,农民认为村组欠自己的债务应当相抵,而法院认为只能一事归一事处理,当事人对此也很不理解。即使农民起诉村组,由于履行能力问题也往往难以执行到位。三是普通执行案件仍然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一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躲避执行,或外出打工或转移财产,法院客观上难以执行。权利人对自己通过诉讼仍然不能及时实现其权利,感到非常不满,特别是一些如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巨额赔偿案件。对法院发放的债权凭证,当事人也认为是法院在“糊弄”自己。

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影响农村稳定。一些因日常生活琐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农村发生较多,但农村家庭相对来说生活较困难,经济能力有限,很多刑事被告人被执行了刑罚,其家属认为已经得到了处罚,在民事赔偿方面就不积极,甚至有爱怎样就怎样的想法。而其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不易分割,其个人财产更是有限,造成了执行不了的困难局面。被害人家属因此及其不满,引发上访。而在民事赔偿中,由于法律规定有赔偿标准,加上当事人自身过错等因素的考虑,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不满,认为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转而怨怨相报,寻求自力救济。

5、商事纠纷引发矛盾。商事案件目前总体数量呈下降的趋势,但由于商事案件涉及的标的往往较大,有的可能是当事人一生的积蓄。由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自己权利,条款不严谨,使不讲诚信的一方当事人有机可乘,在涉诉时自己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导致自己败诉。

二、当前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纵观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主要的一些特点表现在:

1、群体性事件增多。一些案件由于涉及的不是个别人的利益而带有明显的群体性。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农村集体诉讼问题。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 2 取一些过激的行为,通过报刊、杂志、网络,寻求媒体和公众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

2、对抗性明显增强。法院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会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赴京上访,有的采取闹访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长期纠缠、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甚至直接采用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他杀等暴力手段。

3、物质利益色彩浓厚。目前各种社会矛盾中,最主要的也是实质上反映出来的是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由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当事人就通过诉讼来解决,解决不满意的,就期望通过上访来达到目的。

三、当前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原因分析

法院之所以面临如此众多的社会矛盾,实际上是由一系列的综合因素决定的。

1、法院职能的转变。在社会转型时期,法院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法院不再只是国家的专政工具,而要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在过去,社会矛盾、纠纷主要通过行政途径来解决。当事人有纠纷,可以找单位、找政府。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人们更多地依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以往许多可以通过单位、村组解决的问题都提交到法庭上来。有的甚至是五十年代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某企业一批老职工要求企业归还合作化时期的入社股本。这样,法院的压力增大。随着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这部分的工作实际落到了法院的肩上。而且,在目前通过行政程序不能最终解决的问题,最后也往往到了法院,因为法院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

2、利益格局的调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利益关系和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在法院显现出来。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纷争成为更多的选择。如在一些企业、乡村经济组织存在“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后任法定代表人对前任遗留债务不予承认,从而引发诉讼。民事、行政案件中的矛盾,是当前法院面临的主要矛盾。在行政诉讼中,涉及到的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则是自己权利与他人权利的冲突问题。

3、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保护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法院处理案件不公正,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的法官在办案时偏袒一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裁决。或者由于认识水平的问题,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上、法律适用上不恰当。二是办案效率不高,虽然法律上有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但有的案件是应当尽快解决的却拖到审限的最后,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也办理审限延长手续,有的案件多次鉴定、公告,导致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及时实现。三是执行力度不到位,在执行中强制权利人作出让步,使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打折扣。当然,现在到法院诉讼的案件疑难复杂的比以前增加,法官审理案件难度加大、法律适用困难,也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4、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诉讼风险意识,把经营风险、败诉风险归咎于法院。如有的当事人明知对方没有履行能力仍然向法院起诉,结果判决胜诉后却不能执行到位。过去人与资产是紧密相连的,就是人走了,资产还在,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而在今天,人员的流动频繁,和尚与庙都是说跑就跑,诉讼中有的当事人更是借机外出躲避债务,给法院审理和执行都增加了难度。二是对诉讼规则缺乏应有的了解,如向法院提供证据超过法定的举证期限而败诉,不服一审判决却不提起上诉而是继续到原审法院纠缠不休。还有的判决虽已生效,但权利人却因不懂申请执行或超过申请时效而法院不予执行,认为判而不执的责任在法院。三是不通过诉讼程序却通过上访解决问题。当事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不断地向各级法院、行政机关进行上访,这些案件的上访量已经占到信访机构接访量的一定比例。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体现了“官本位”的思想,把自己主张权利的希望寄托于某一级官吏的身上,努力向高位阶的官员去索要自己所需要的正义,乃至出现“千方百计进京城”的现象。四是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理解不当。由于法院的判决是从法律专业的角度,难免有一些案件与普通民众的认识水平是不一致的,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就会认为司法不公,特别表现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因举证原因导致败诉的案件中。另外,法院所审理的每起案件都是社会的一个矛盾对立面,对于当事人来讲,无论法院作出怎样的裁判,都可能有公正和不公正两种截然相反的感受,有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期望值过高。

四、法院化解社会矛盾的对策

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法院只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才能不断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一、创新司法理念,开展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积极服务,初步形成社会矛盾纠纷的协作化解机制

(一)借党委之力,加强与人大、政府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理解与支持,不断优化法制环境,增进协作化解机制的规范和权威,共同使法院面临的社会矛盾不断得到化解。

(二)借“民调”之力,增加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从世界范围来看,“诉讼不是万能的”已经成为共识。许多国家都推行诉讼替代解决机制(ADR),以不断拓宽纠纷解决机制,舒缓法院的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解决我们当前面临的社会矛盾,应当是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应当充分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培训人民调解员,把矛盾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借“公检”之力,共同破解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诉调对接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法院和公安、检察院的对接化解机制,促成典型矛盾纠纷的化解、社区内化解以及重大矛盾纠纷的协调解决。

(四)借社会之力,增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公信力。通过开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帮助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开展人民陪审团参与庭审工作,加强陪审团在庭审、合议中的作用,探索陪审员独立调解案件的新机制;对重大典型案件,积极向地方党委汇报,争取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开展网络舆情跟踪和反馈,做好与新闻媒体的联络工作。

二、强化作风建设,练好“内功”,着力提高司法规范、司法公开、司法和谐的水平。

(一)练好“勤调解、善调解”的内功,做到简单案件确保调、一般案件优先调、疑难案件尽力调

简单案件确保调。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纠纷,全部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由诉前调解法官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一般案件优先调。对进入诉讼的民事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全程调解,包括庭审前调解、庭审后调解、判决案件的执行和解,努力抓住一切可调解的机会;疑难案件尽力调。对历史遗留纠纷、重大群体纠纷、法律适用不明确纠纷,各方协作,想尽办法以调解结.5

(二)练好“爱学习、会应用”的内功,学会驾驭庭审、辨法析理、判后释明的技巧。

积极建立法官传帮带机制,使青年法官尽快成长起来,成为审判一线的中坚力量;开展裁判文书的定期评比活动,对优秀裁判文书进行交流学习;严格控制判决文书的邮寄送达数量,特别是对当事人分歧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案件的判决文书,应当面送达,向当事人做好充分的法律释明工作;开展撤诉案件的自查和剖析工作,防止对当事人造成额外诉累。

(三)练好“培养人才、使用人才”的内功,促进审判、执行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要十分注重法官的培养,大力支持干警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专门安排时间保障干警参加司法资格考试,使法院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均处于良性状态,为公正司法奠定坚实的人员基础。

(四)练好“细节规范、作风严谨”的内功,提升司法的亲和力、公信力 在刑事案件中实行量刑规范化度,每人一表,确保量刑的客观公正;建立巡查督导制度,落实庭审行为规范,开展庭审瑕疵行为评查;采取自我监督和自我保护相结合的措施,为各庭室配备摄像机,做好重要诉讼环节的证据固定。

(五)练好“敢创新、善创新”的内功,以司法品牌建设深入推进创建一流法院活动。

推行社会调查员制度,主动到所在社区走访,听取当地群众和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进行全面了解;实行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咨询制度,根据对其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的心理疏导,完善其人格,促进其改造;完善裁判文书的结构,在少年刑事裁判文书中增加庭前调查,促进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挽救;探索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模式,通过落实法律释明、行政首长出庭、多方沟通等措施,促成和解

第三篇: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011-10-8 9:20:51来源:本站整理作者:佚名 【大 中 小】 查看评论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摘要:实践充分证明,在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今天,采取科学的、综合的、更加注重治本的犯罪治理方略,切实落实宽严相济、注重矛盾化解的社会政策,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犯罪的实际,是完全必要、切实可行的。同时也表明,我们已经探索、并初步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矛盾化解的正确之路。通过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是我们的老话题;注重创新刑事审判工作,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是我们的新课题。只有理论上弄懂弄通,实践中才能做好做

实。

关键词:刑事审判 社会矛盾

刑事审判中的社会矛盾化解,是当前我国的一项重要并具创新意义的社会政策。对此,要从治理犯罪的策略选择、社会矛盾化解提出的社会背景和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上来解读。治理犯罪,从古到今,无非是三种手段。一是严惩。以血还血,以牙还牙,通过严厉的刑罚,剥夺罪犯的自由、财产甚至是生命,使社会成员畏法度,不敢犯。二是预防。扎紧篱笆是预防,满足需要是预防,思想教化也是预防。无疑,最根本的犯罪预防还是发展经济,实现共同富裕。“仓凛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当然就不会实施犯罪。三是打防并举、宽严相济。强调在充分发挥刑罚打击犯罪作用的同时,理性认识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强调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不断完善社会管理,切实重视源头预防。通过综合治理,宽严相济,分化瓦解犯罪,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

不和谐因素。

以上三种手段,对于严惩,我们并不陌生。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们一直都没有放松。但实践证明,“严打”是必要的,效果却往往很短暂,也有限;注重预防,需要长期的投入和规范的治理才能达到理想境界,非一日之功可就;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治理犯罪,只有打防并举,宽严相济,才能实现标本兼治。

不论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还是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根本宗旨就是化解矛盾。

通过依法严惩犯罪,使人民群众对严重犯罪的打击要求和人身安全感得到满足,使受犯罪侵害形成的负面情绪得以抒缓,这是社会矛盾化解效果的外观,是“治标”;通过经济发展,完善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发展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公平等诱发、产生犯罪的根源性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于无形,则是“治本”;而

打防并举、宽严相济,不仅通过“严打”犯罪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同时强调依

你不

第四篇: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稳定是现代化进程得以顺利推进以及民生不断得以改善的基本前提条件。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宏观的制度架构上或者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上讲,是社会矛盾冲突的事先防范和事后救济的问题。社会矛盾冲突事后解决的结果经常对事前防范会产生一种指引作用。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是互为关联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冲突,无非是一种利益冲突。现从信访和立案调解方面浅谈如何化解社会矛盾。

一、如何从信访方面化解社会矛盾

1、建立大信访大信访工作机制,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开展

充分执法办案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作用,在全院建立大信访格局,转变传统观念,动员全体干警参与到信访工作,参与到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

2、打造大信访工作环境积极构建联系群众的工作平台,拓宽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社情民意。

加大宣传力度,打造大信访的社会环境,设臵宣传栏,市信访制度公开化,开辟电话受理系统。网上举报受理形式拓宽受理举报排线索,是举报形式多样化,加大对举报人员的奖励,激发群众举报热情,3、实行对口接待制度,减少信访工作环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接待的要求,建立健全有效化解积案,加强源头治理的工作机制,采取规定案件办理时限,明确质量标准和化解调处办法。在全院干警中形成加大办案力度与矛得到化解相统一的工作理念。

4、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考核制度,转变工作作风。有效解决重点难点信访问题对信访案件实行分级管理哦,逐级考核的管理机制。对于办案质量好,达到群众满意,事迹突出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5、落实回访制度,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双赢。建立信访案件回访制度,即对信访人建立档案,在问题解决后,及时安排回访,了解其思想状况,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为党委分忧,为政府解难,让群众满意。

二、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协调机制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任何社会都存在纠纷,而纠纷的妥善解决是社会运转的内在需要。调解是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宝贵经验和优良历史传统,被成功地实践了数千年,对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它以“和谐”为价值目标,是民间和司法程序重要的纠纷解决手段,具有极强的社会适应性和纠纷处理策略正当性。

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审判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无法回避的课题。人们在解决民事纠纷方面对民事诉讼的依赖和诉讼意识的变化使我国实际上进入了“诉讼时代”。在诉讼外,探讨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方式,已成为各级政府改革方向,而人民调解以其合意性与便捷性,在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中始终居于显著地位。如何最快地解决社会矛盾,最在限度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必要建立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之间的协调机制。随着理论探讨的深入,尤其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后,如何使人民调解与诉讼制度相协调,已成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1、当前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现状

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产生民间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我国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由于人民调解具有解决纠纷的便捷高效、解决纠纷成本低、解决纠纷的彻底性等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我国当前的人民调解工作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专职调解员数量少,缺乏专业性调解委员会来处理行业矛盾,与政法部门沟通衔接不够。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诉讼调解即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诉讼调解是我国诉讼程序中特有的一种制度,也是我国法院结案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都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主要优点是:调解具有较为规范的程序;法官作为调解的主持人员具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大大增强了调解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其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它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调审合一”的现状使“以判压调”、“久调不判”的情况无法绝对避免,当事人调解的自愿性降低;诉讼调解没有同诉讼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构成有效的联动;对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调解,因法官对当事人缺乏了解而难以做到彻底的防范。

2、建立两种调解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应该是能充分发挥诉讼内外机制的作用,形成一个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共同致力于纠纷解决的有机体系,而目前这个体系尚未形成。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各自为阵,相当一部分纠纷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仍会进入诉讼程序,不仅浪费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更不利于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发展。因此,在两种调解之间建立起协调机制,就成为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课题。所谓“协调机制”,就是指要使得人民调解以及行政调解能够具备有效性,其最低限度应该是能够使得人民调解的过程具备有效性,而不是现在这样的可有可无的状态。

(1)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当前,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总体形势较好,但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利用调解的方法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执政为民的宗旨至关重要。国家提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要求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的功能要充分显现。在新的形势下,应充分利用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两种调解方式的优势,采取积极措施,促使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处于良性互动状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2)是提高人民调解质量、规范人民调解的需要 由于我国当前人民调解组织是建立在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之下的一种群众性组织,多数基层调解人员由退休职工或年长的村民、居民担任,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业务水平欠缺,难以熟练运用法律、法规调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不利于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使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不能适应当前新形势下调解工作的需要。加之当前社会矛盾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业性特点,更加要求人民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及专业素养。建立起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协调机制,形成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的业务指导制度、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审判业务法官或专门的诉讼调解人员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专业水平进行指导的制度。这同时也是《人民调解法》中“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的内在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制定培训计划,派出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民事纠纷的性质、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艺术,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有了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规范人民调解过程中一些不规范行为。

(3)是减轻法院办案压力、提高办案质量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各种利益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主体和内容多样化、成因复杂化的特点,诉讼爆炸现象在我国已经初现征兆,各类纠纷如潮水般涌入法院。20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几乎增加了几十倍,在法官数量增加不多的情况下,法院担负的审判任务非常艰巨,几乎不堪重负。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显。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互动机制,可为法院减轻大量的案件负担,使法院集中精力解决法律上的疑难案件,提高裁判的质量。如果不重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法院将势必被淹没于诉讼的汪洋大海。诉调对接不仅有分流诉讼,减轻法院压力,缓解执行难的顽疾,更加重要的是增加了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民主性和协商性,有利于培养和促进社会自治与纠纷解决的生态平衡。在已经实施了诉调对接以及与诉调对接相类似地司法制度的地方,已经开始初见成效。诉调对接以及相类似地纠纷解决方在遇到案件不断增多而审判力量又相对不足的时候,把一部分适合的案件导入诉调对接的程序,可以收到分流案件、减轻法院压力的效果。

三、建立两种调解协调机制的构想

(一)加强沟通,形成信息共享、相互配合的机制 建立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加强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沟通与联系。在法院内部,成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联络部门,负责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业务联系,同时形成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常规性业务指导。法院的人民调解联络部门与当地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起人民调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其调解的每一起民事纠纷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一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进入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人民调解联络部门可以直接从信息共享平台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情况进行调取。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的案件,法院可在审理前向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纠纷形成的渊源、当事人的情况等,以便对症下药。

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给当事人进行调解过程中,应及时有效地给当事人讲述法律知识,阐述调解工作的必要性,消除当事人进入诉讼阶段的可能性。同时,法院也应依法支持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确认效力的,法院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遵循“法律不禁止即为合法”的原则,除非查明调解协议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反自愿原则,否则应依法确认其效力。这样,一方面增强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民间自治得到国家公权的有力支持,另一方面,减轻了法院的办案负担。

(二)设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

诉前强制调解指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定类型的案件在起诉法院之前必须经过调解程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权利在未起诉前,从中调停排除,促使达成合意,以避免诉讼的程序。我国当前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可见,我国没有建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只要是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案件均直接进入了诉讼程序,而未强调必须经过人民调解。

设立诉前强制调解制度可以有效地缓解法院审判压力,促进审判合理化,避免“以判压调”的情况出现;同时,可以有效地引导当事人积极地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来处理双方争议,中国自古传统是民不喜诉,如果能将当事人的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而不是法院诉讼的方式处理,能更好地起好案结了事、社会和谐的效果。由于人民调解同法院诉讼相比具有不收费的特征,通过人民调解处理争议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节省开支。

诉前强制调解与审前调解不同。审前调解指当事人起诉后,开庭审理前由法官主持所进行的调解,代表国家为美国。审前调解本质上也是一种诉前和解制度,有着一定的借鉴价值,然而,由于它的良好运作需要一系列相应制度和措旋的配套和支持,如须重新划分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职能,分成准备法官和庭审法官;须重组法院的调解组织;须设立庭前会议制度等,而这些条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不具备改革的可行性。设立调解作为诉讼程序的前臵程序,案件不经调解不得起诉。调解成立,调解协议具有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立,则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相关调解证明,作为法院立案依据。

设臵诉前强制调解制度是为了减轻法院负担,但不是所有民事纠纷都必须诉前强制调解,应当设定一定的案件范围,应主要考虑案件性质、案件金额、复杂程度。比如,对于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应指引当事人先到双方经常居住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会员申请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实调解不好的情况下,凭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调解证明到法院进行起诉。诉前强制调解应主要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同一个乡镇、具有人民调解基础的案件。

(三)形成诉中共同调解机制

在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进行审判程序后,承办法官一般都会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后对案件进行调解,这是我国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切实需要,也是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在该阶段的调解工作中,承办法官应及时通过人民调解联络部门同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取得联系,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到诉讼中的调解工作中。

西方国家主持法院附设调解的主体通常有退休法官、相关行业专家或法院的辅助人员。就我国而言,大部分案件只能由法官或法官助理主持调解程序,但就利用社会力量主持调解程序而言,最理想的主体莫过于现有的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与来自社会其他阶层的人士相比,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交付给某一位或几位调解员调解,也可确定由人民调解员与审判员共同调解。这一制度的实质是让人民调解员与案件承办人相互配合,对案件进行调解,将人民调解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熔为一炉,二者互为补充。人民调解得以规范化,法院“僵硬”的诉讼得以适当软化,应该说这是公正与效益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四)建立诉后调解反馈体系

建立诉后调解反馈体系,监督联合调解的质量和效果。首先,对涉及人民调解的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寄送原承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好的方面予以肯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对于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做好调解回访工作,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于相邻权、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多发易发纠纷的案件,应当将诉讼调解向后延伸,实现调解回访与息诉罢访相结合,及时消除不和谐苗头,巩固调解成果,真正实现案结事了。⑦其次,定期对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程序问题、实际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分析,就运作质量进行反馈,总结经验,不断改进,促使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提高和两者的有效衔接。第三,法院在设臵目标管理考核指标时,可将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工作量、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诉中调解的案件数等,纳入法官审判质量效率管理制度,落实奖励,调动法官的积极性。

在今天,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诉讼审判所能处理解决的纠纷其实是极其有限的,而且在高度专门化、技术性的诉讼程序中使纠纷真正妥善的解决往往不易获得。探索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协调,是实现当事人自由处分权和法官适当介入管理的有机结合,更符合公正和效益的司法价值取向。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机制符合世界范围内兴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潮流,符合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符合“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符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符合司法制度现代化改造的时代要求。作为纠纷解决主体和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人民法院,在立足于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成熟的经验,积极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在整合资源、减轻法院负担、社会纠纷解决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创新举措。虽然我国有着历史悠久的非诉讼解决传统,但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机制毕竟尚属新事物,其中仍有不少问题值得思考,需要从实践到理论,理论升华后再指导实践的反复过程中得到完善。我们坚信,只要对现行机制进行完善和必要的改革,通过立法保障,并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两种调解协调机制一定能够在定纷止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强有力的作用。

因此,必须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机制的构建,以便把那些血缘地域性强、冲突烈度不大、适用法律技术含量小、无需诉讼即可获得公正处理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外,使法官有充足的精力做到“疑案精审”。

第五篇:如何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

如何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

2014年02月19日 09:54:22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月19日电 尽可能减少社会问题,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是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确保社会安定有序的关键。《决定》提出,创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体制,要重点抓住4个方面的改革。

第一,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推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前置程序、刚性门槛,使重大决策的过程成为党委、政府倾听民意、改善民生、化解民忧的过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发生。把可能影响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与矛盾解决在决策之前。重大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审批、重大工程立项、重大举措出台前,都要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环境影响、矛盾纠纷及各类不稳定因素,及时发现各种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对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项缓出台或不出台,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强化责任、健全制度、落实到人,推动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妥善加以解决。对损害群众利益的失职渎职和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第二,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一是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以及大众传媒等社会利益表达功能,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畅通网络公众参与渠道,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二是建立健全个人心理医疗服务体系,开展个人心理调节疏导工作。三是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针对所在地区社会治理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排查,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工程、特殊群体、敏感时期的监控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依法按政策进行解决。四是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第三,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与楼门院(小组)四级纵向调解网络,充分挖掘民间资源,充分利用乡规民约,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化解调处矛盾纠纷。二是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认真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三是完善司法调解格局,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去。四是通过“大调解”,形成社会治理合力,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第四,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到位。一是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改进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二是纠正拦卡堵截正常上访群众的错误做法。拓宽信访渠道,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完善畅通有序、便捷高效的诉求表达方式。三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回访、联系群众制度,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把来访群众当家人,把群众来信当家书,把群众反映的问题当家事,认真解决事关群众利益的信访问题。四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建立诉讼与信访分离、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的工作机制,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终结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实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相统一。

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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