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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模档 [合集]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14-88462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4 11:04: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劳动模档

中国劳动模范

刘岩

男,汉族,1978年10月出生,中共预备党员,高中文化,现任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03车间喷漆工,高级工。十几年如一日,肯钻研、勤思考,练就了一身过硬的本领,是身边职工公认的“喷漆状元”。202_年以来,经他提出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40余条;质量改善项目10多项;创新创效课题6项。该同志在202_至202_年连续被评为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称号;202_年被评为哈尔滨市第31届劳动模范、哈尔滨市十大杰出青年产业工人;202_年被为黑龙江省第10届劳动模范;202_年光荣地当上了“大冬会的火炬手”。特推荐为全国劳动模范。

虞树水

男,汉族,195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高中学历,现任哈尔滨电业局动力供电局营销一班班长。21年来,他始终坚持把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勤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在供电区内,很多百姓都有他的电话号码,无论刮风下雨,只要百姓一个电话,他都会及时赶到现场;对于辖区内的欠费户,他多次上门了解情况帮助用户解决困难,欠费户也被他对工作的执着所感动,立即协调解决了欠费问题。他还以他的爱心温暖着社会。二十年如一日,一直照顾一对身患残疾的母女;贫困学生小伟得到他的资助重返了校园;患病的双胞胎因他的帮助而得到了及时的治疗。虞树水同志被评为黑龙江省优秀党员,哈尔滨市劳动模范、国电公司“十佳”服务明星、“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王英武

男,汉族,1974年4月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511车间车工,高级技师。他总结出一套“锥度校正法”,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在加工高温合金夹具时,研制出一个多用途定位盘。研制完成多活合一车削法、双向专用车刀、废钻改制车刀等数十项革新发明,提高了工作效率,每年节约创效10多万元。攻克某型机涨圈加工几十年合格率仅为10%的难题,合格率提高了8倍。攻克某科研机型关键件中心拉杆的加工难题,用普通车床创造了科研生产奇迹,打破了国外的技术封锁。

刘晓东

男,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现任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轧板分厂热轧机主操纵手,高级技师。近几年来累计轧制24万吨优质铝材,总产值6亿多人民币;提炼出16套优质操作法,有效解决国防军工重点工程急需材料7B04等铝合金,年创效2400余万元;成功轧制王牌铝合金7050、7055,填补国内空白,有效解决神舟系列飞船急需材料;成功解决5083、7075合金轧裂和板材横波问题,年创效140多万元;月生产双金属复合板600多吨,创效1200多万元;培养出4名优秀主操纵手。曾获得黑龙江省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王海

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初中文化,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二货车间工人,高级技师。他刻苦钻研,追求高技术。王海用别人休息和娱乐时间,来练习技术。他编写的《王海操作法》荣获省优秀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202_年参加国际焊接培训,获得国际焊接技士、国家气体保护焊、手工电弧焊教师。无私奉献追求高品质。为了解决L18批量上场后地板焊缝裂的问题,他和段长一同研究,改变焊接工艺,成功研制了用自动焊小车代替手把焊解决了地板对接后裂缝的质量问题,又一次受到车间嘉奖。攻关排难追求高质量。在今年车间生产的换代产品C70车生产中,攻关排难发挥着技术领头人的作用,在C70上场初期侧板背面焊组质量达不到工艺要求,生产节拍保证不了,车间领导派他查找影响质量的原因,他耐心细致的一项项排查,由于是劳务人员焊接,原理不清将二次线接错,多天困扰车间的质量生产难点突破了,为C70日产12辆新高做出贡献。他哪由有问题就出现在哪里,一次又一次出色的完成了关键生产试制任务。成为车间焊接工种的一面旗帜。

张东

男,汉族,1967年12月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现任齐齐哈尔市建华机械有限公司机加二厂机加二工段工段长,高级工人。

张东同志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爱岗敬业,他运用所学的知识和多年来的工作经验,在生产中活学活用,进行了多项发明和革新,攻克了多项生产难关及课题,提高了生产效率及产品良品率。仅累计QC成果攻关,几年来共节约创造价值就达30多万元,为公司及分厂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连续多年评为公司标兵工段、质量信得过班组、安全标准化工段、获兵器工业部“五好一准确”创建活动优秀工段先进班组。他本人也获得多项殊荣,连续多年被公司授予劳动模范、优秀标兵、优秀共产党员,并获得市劳动模范,市学习之星、省劳动模范、中央企业知识型员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多项个人荣誉。

侯国飞

男,汉族,1959年5月生,中共党员,高中文化,齐齐哈尔电业局铁锋供电局共产党员服务队队长,技师职称。侯国飞同志自1981年参加工作以来,他始终奋战在电力生产第一线,先后担任铁锋供电局检修班长、运行班长、铁锋供电局共产党员服务队队长,30年来他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勇挑重担、无怨无悔,用自身行动实践了“三个代表”的思想,诠释了“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在平凡的岗位上取得了不平凡的成绩。一不为名,二不为利,三不为权,心中时刻装着客户是侯国飞作为一名共产党员的人生追求。他曾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黑龙江省优秀共产党员,省劳动模范等称号。202_年,他所带领的共产党员服务队被国务院授予中央企业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赵明远

男,汉族,195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北满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特钢企业协会理事长,高级经济师。202_年9月,在北满特钢全线停产、数万名在职和离退休员工的生活即将陷入困境,对地方的政治、经济带来严重影响的情况下,作为辽宁特钢集团董事长的赵明远同志,以全部承担历史包袱和接收全部人员的条件接收北满特钢,并为北满特钢注入全新的管理理念,实行了“严、细、活”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全面树立以人为本为核心的企业文化,使北满特钢迅速起死回生。202_-202_年间,北满特钢不但摆脱了生存危机,而且不断做大做强,公司固定资产投资8.4亿元,202_年开始启动了“建设世界最大单体特殊钢生产基地”发展规划,其中冶炼原料优化项目当年竣工投产,被省委吉书记称赞为标杆工程,202_年公司计划投资10亿元以上,继续推进生产线升级改造,北满特钢的效益、员工收入以及利税水平都将再上一个台阶。北满特钢的发展,受到中央和黑、辽两省领导的肯定,跨省联合组建特钢集团也引起了国内外的关注。近年来,赵明远获得了多项荣誉,202_年和202_年连续两年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授予年度全国“最受关注企业家”称号。202_年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02_年被评为辽宁省劳动模范,202_年获得中国企业联合。

孙茂权

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黑龙江华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人,高级工。孙茂权同志是黑龙江华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精密机械厂表面处理班班长,他所在班组人多、工序多、群体作业,是公司二级危险点。孙茂权同志特别能吃苦,特别能奉献,哪里最苦、最累、最脏,他就出现在哪里,他没有节假日,在生产任务繁忙之时,每天工作15个小时以上。职工称赞他是“硬汉子”、“不知疲倦的带头人”。他重点解决了军品喷漆返工率高的问题,经他应用新知识、采用新技术,重新配置调配漆粘度,调整参数,优化喷涂程序、完善工艺、改进工装,最终解决了喷漆返工率居高不下的老大难问题,使喷漆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100%,节约返修费用达10万元。多年来在他的努力下,不断攻克诸多难题,实现小改小革43项,技术创新5项,提高生产效率2.2倍。他本人是省十届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他带领的班组202_年荣获“全国工人先锋号”、202_年荣获“中央企业先进集体”称号。

曲波

男,汉族,1958年6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研究员。自1999年末上任以来,他以振兴民族装备工业为己任,通过狠抓生产经营、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发,联合重组,研制推出各类高端数控重型新产品150种,其中86种新产品接近当今国际先进水平,62种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已累计为国家重点行业提供各类重型数控机床1000余台,国内市场占有率达80%以上。重型铣镗床产品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齐二”牌数控机床产品被评为“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主要经济指标平均每年以60%以上的速度递增。202_年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指数在重型机床行业排名第一,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举办的“202_年度中国工业企业排头兵”评比中为列机床行业五户重点企业之首,员工收入是前十年的几十倍,成为重型机床行业的领跑者。他个人曾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市劳动模范、省优秀企业家、省廉洁从政十大标兵、中国工业经济十大风云人物、中国十大卓越企业家、中国机床行业十大风云人物、全国优秀创业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第二篇:谈中国诗档

《谈中国诗》教学设计

教学目标:

一、知识教育目标:1.引导学生了解中国诗的一些特点;2.引导学生从课文的段落结构入手,理清作者思路和行文脉络,进而把握全文大意。

二、能力培养目标:1.引导学生掌握通过抓住关键性语句划分段落和归纳段意。2.学习作者在中国诗与外国诗的比较中,归纳中国诗的特点的写法。

三、德育渗透目标:通过本文的学习,激发学生对我国优秀的诗歌艺术的热爱之情。

四、美育渗透目标:1.对文中的比喻进行分析,体会比喻的含义和表达效果;2.鼓励学生对作者观点提出不同意见,提高自主鉴赏文学作品的能力。

重点:1.引导学生了解中国诗的一些特点;2.引导学生理解分析含义深刻的语言,品味作者用语之机巧。

难点:1.引导学生掌握通过抓住关键性语句划分段落和归纳段意。2.对文中的比喻进行分析,体会比喻的含义和表达效果。

一、导入课文

我们学过《咬文嚼字》和《说木叶》,都或多或少和中国诗歌有所关联。《咬文嚼字》中举了很多古人推敲诗歌语言的例子,说明语言文字总是和情感相关联的。《说木叶》则谈了中国古典诗歌语言富于暗示性的特点,启示我们注意把握诗歌中的传统意象的内涵。今天我们一起来听听学贯中西的钱钟书先生是怎样说的。(板书课题《谈中国诗》)

二、知人论世

1、作者简介(略)(学生阅读,了解)

2、需牢记的代表作:(学生分析,教师指导学生牢记)

散文集 : 《写在人生边上》长篇小说:《围城》

短篇小说集 : 《人 兽 鬼》 学术著作 :《宋诗选注》《谈艺录》《管锥编》《七缀集》等

3、拓展激发阅读兴趣:(教师介绍)

《围城》中的经典语句:被围困的城堡,城外的想冲进去,城里的人想逃出来。

据说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的文化界名人到中国往往要了却两个心愿,一个是要见识一下中国举世闻名的万里长城,再一个就是要见识一下闻名世界的学贯东西的大学者钱钟书先生。可见钱老先生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荣誉,他被称为“文化大家”。

4、背景资料:本文发表于1945年12月,收入《钱钟书散文》(浙江文艺出版社 1997年版)。原稿为英文,是他1945年12月6日在上海对美国人的演讲,后节译为中文。设问:我是中国教授钱钟书,你们是美国人,我给各位讲中国诗,大家最想知道什么?(教学预设:生:中国诗有什么特点。生:中国诗和美国诗有什么不同。)

三、导引自学

1、设问:各位“美国人”的疑问正是钱先生要给大家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这篇讲演稿的主要内容。请各位自读课文,找出表明作者观点的话语,带有“中国诗”字眼的句子是关键句。

学生埋头阅读,圈圈点点。

(教学预设:大多数学生可以找出以下句子:①中国诗是早熟的;②中国诗是文艺欣赏里的闪电战;③一般西洋读者所认为中国诗的特征:富于暗示性;④西洋读者也觉得中国诗笔力轻淡,词气安和。个别学生可以找出⑤中国诗跟西洋诗在内容上无甚差异;中国社交诗特别多,宗教诗几乎没有。)

2、引导学生归纳,以上五条是从诗歌的发展、形式、技巧、语言、内容五方面讲了中国诗的特点。

四、合作探究

(一)设计:细读课文,用比较文学的观点,抓住文中的关键词句,概括出中外诗歌的异同。

(二)教师进一步概括:钱钟书先生从五个角度阐述了中国诗与外国诗的不同:从诗歌的发展来看,中国诗是早熟的;

从诗歌的形式来看,中国诗篇幅短小; 从诗歌的技巧来看,中国诗富于暗示;

从诗歌的语言来看,中国诗笔力清淡、词气平和; 从诗歌的内容来看,中国诗社交诗多,宗教诗几乎没有。

(第二方案:抓住关键句,筛选出与西方诗歌相比较,中国诗所具有的特征。

明确:第一,中国诗讲求抒情性并一蹴而至崇高的境界,以后就缺乏变化,而且逐渐腐化。第二,中国诗讲求篇幅短小,“诗体”配适“诗心”的需要。

第三,中国诗富于暗示性。

第四,中国诗笔力轻淡,词气安和。

第五,中国诗社交诗多,宗教诗几乎没有。

(三)品味语言

本文的说理,充满了幽默风趣,让人忍俊不禁。且这种幽默风趣,不是低俗的插科打诨,而是具有高雅的品味,旁征博引,充满机智,充分体现了钱钟书语言的幽默特色。

问题:请找出你自己感兴趣的句子,谈谈你的理解或感受。(注意句不离篇)(讨论)示例:

1.中国人的心地里,没有地心吸力那回事,一跳就高升上去。梵文的《百喻经》说一个印度愚人要住三层楼而不许匠人造底下两层,中国的艺术和思想体构,往往是飘飘凌云的空中楼阁,这因为中国人聪明,流毒无穷的聪明。理解:用西方的科学“地心引力”来写中国诗发展的特点,突出中国诗发展的“早熟”与灵动。用印度经典故事来写中国人的聪明。

2.比着西洋的诗人,中国诗人只能算是樱桃核跟二寸象牙方块的雕刻者。不过,简短的诗可以有悠远的意味,收缩并不妨碍延长,仿佛我们要看得远些,每把眉眼颦蹙。理解:“樱桃核跟二寸象牙方块的雕刻者”所从事的事情是微雕,以此来比喻中国诗人创作 的诗歌之精练简短。用生活中的看东西要看得远些、把眉眼颦蹙来比喻中国诗的精练微妙更是逼真,将抽象的东西具体化了。

3.西洋读者也觉得中国诗笔力清淡,词气安和。我们也有厚重的诗,给情感、思恋和典故压得腰弯背断。

理解:“压得腰弯背断”是一种生活中的具体形象,这里用来比喻思想内容上的“厚重”,化抽象为具体,便于读者更好的理解。

4.你们的诗人狂起来可了不得!有拔木转石的兽力和惊天动地的神威,中国诗绝不是贵国惠特曼所谓“野蛮狂吠”,而是文明人话,并且是谈话,不是演讲,像良心的声音又静又细„„ 理解:形象地进行中外诗歌风格的比较。说外国一些诗人的风格是“拔木转石的兽力和惊天动地的神威”,十分形象而准确。以“良心的声音又静又细”比喻中国诗歌中的豪放狂歌,既“新”且“准”,妙趣横生中凸显出总体上“笔力清淡,词气安和”的特点。

5.“我们一切情感、理智和意志上的追求或企图不过是灵魂的思家病,想找着一个人,一件事物,一处地位,容许我们的身心在这茫茫漠漠的世界里有个安顿归宿,仿佛病人上了床,浪荡子回到家。出门旅行,目的还是要回家,否则不必牢记着旅途的印象。”

“研究我们的诗准使诸位对本国的诗有更高的领会,正像诸位在中国的小住能增加诸位对本国的爱恋,觉得甜蜜的家乡因远征而增添了甜蜜。” 理解:结尾引用的这两处比喻,有情有理,点破了比较文学与研究者的关系。切合听众实际,拉近与出门在外的美国士兵的距离,显得温馨亲切。

6.贵国爱伦·坡(Poe)主张诗的篇幅愈短愈妙,“长诗”这个名称压根儿是自相矛盾,最长的诗不能需要半点钟以上的阅读。他不懂中文,太可惜了。理解:这里作者的用意在于衬托中国诗的超出想象的短小精练,而不是嘲笑爱伦·坡的目光短浅。“太可惜了”,给人以遗憾的感觉。这样说,也注意到了听者的心理反映,让听者有亲切感。

参考答案: 例如,为了说明中国诗的发展的超常性,作者用中国画的发展作了相应的类喻,“譬如中国绘画里,客观写真的技术还未发达,而早已有‘印象派’‘后印象派’那种‘纯粹画’的作风”;然后联系印度的《百喻经》一语道破天机。

为了说明中国的诗歌之短,作者借用了一西方的短语“轻鸢剪掠”,轻巧自在,凭人去遐想。钱氏作比喻,重文采亦重哲理──“假如鞋子形成了脚,脚也形成了鞋子;诗体也许正是诗心的产物,适配诗心的需要。比着西洋的诗人,中国诗人只能算是樱桃核跟二寸象牙方块的雕刻者。不过,简短的诗可以有悠远的意味,收缩并不妨碍延长,仿佛我们要看得远些,每把眉眼颦蹙。”其中道理更是相当深刻的。

其他如把中国诗中的狂放比喻为“文明人话,并且是谈话,不是演讲,像良心的声音又静又细——但有良心的人全听得见”,“妙”中凸现了一个“准”字。

五、课堂小结

钱钟书融会多种知识,探幽入微,条理精辟地论述了中国诗歌的特点。并在保证论述严谨周密的同时运用了大量比喻,使文章多姿多彩,幽默睿智。真不愧为“文化大家”!

六、布置作业

把本文所引用的中国古代诗人的诗句摘出,与篇名、作者、朝代一一对应,并熟记。

第三篇:酒模中国

202_年“酒模中国”模特大赛总冠名赞助方案(280万元)

1、荣誉回报:

a、获准为“XXX杯202_年酒模中国精英模特大赛"全国总冠名权,以企业的名义举办总决赛及颁奖晚会。(全国8-12个省级分赛区)

b、以总冠名企业的名义举办本次大赛中的所有系列公关活动。

c、赞助商派一名代表担任大赛组委会副主任,出席新闻发布会、系列公关活动、总决赛颁奖晚会并作简短讲话。

d、总决赛颁奖晚会的主持人多次提到总冠名企业;总决赛晚会现场邀请多名企业领导人入坐贵宾席,并邀请一位企业领导人为获得冠军的佳丽颁奖。

e、冠名后协议全国各主流媒体持续宣传、现场录播总决赛及颁奖晚会。

f、由大赛组委会向总冠名企业颁发证书、聘书和牌匾。

2、媒体回报:

a、总冠名专场签约仪式在总冠名企业指定场地举行,全国近千家媒体复合宣传。

b、带总冠名企业名称的大赛宣传片在电视、网站滚动播出,不少于100次。

c、卫星电视转播中不断出现总冠名企业名称和标识。d、选手采风专辑中,背景出现总冠名企业名称。

e、本次大赛合作媒体对企业及品牌进行大量的宣传,新浪网(专题1页)、《新华网》(彩色内页1p)、《全国糖酒会网》(彩色内页1p),《人民网》(1/2版2次)、《腾讯网》(1/2版1次)、《中国糖酒网》(整版1次)、《糖烟酒周刊》(彩色内页2p)及大赛分赛区强势媒体上投放广告进行宣传。

h、制作30秒总冠名企业广告在合作电视台播出不少于60次。

3、宣传品回报:

a、海报、媒体广告、宣传单张、决赛晚会门票、大赛纪念画册、大赛专题、VCD、大赛背景版等出现总冠名企业名称或标识。

b、总决赛晚会节目单上送企业或产品广告;

c、奖杯及证书等物品皆有“XXX杯202_酒模中国精英模特大赛”字样;赠送大赛专题片及部分照片;

d、总决赛获奖选手、参与大赛的影视名流与企业主要领导合影;

4、总决赛现场回报:

a、总决赛及颁奖晚会现场舞台背景:XXX杯202_年“酒模中国”精英模特大赛总决赛。

b、总决赛现场摆放总冠名企业易拉宝80个。

c、总决赛活动前向到场嘉宾发送总冠名企业宣传资料。

5、形象代言:

a、总冠名单位产品作为本次大赛指定产品。

b、大赛选出的冠军免费作为总冠名企业形象代言人两年。

6、门票回报:

赠送总决赛贵宾20张,其他入场券60张。

7、其他经双方约定回报条款。

总决赛期间或总决赛结束1年内选手到总冠名企业进行专场汇报演出,与企业联欢1次。

八---十二个分赛区的强势媒体均进行硬性广告的完全发布。

3、宣传品回报:

海报、宣传单张、决赛晚会门票、大赛纪念画册、大赛专题、VCD、大赛背景版等刊登赞助商广告及名称徽标。

a、赞助企业可以在获奖选手中挑选一名佳丽免费担任大赛赞助商形象代言人两年。

b、大赛十佳选手在大赛结束后一年内可免费出席赞助商大型活动一次。

5、门票回报:

赠送总决赛颁奖晚会贵宾票20张。其他入场券50张。

6、其他回报条款经双方约定另定。

大赛活动招商

1、诚征各省市级文化演艺公司承办分赛区(16万)

2、诚沈阳征各旅游风景区合作采风拍照.(8万)

3、诚征大赛服装、内衣、手饰、化妆品独家指定赞助.(6万)

4、诚征大赛酒类、食品、饮料产品独家指定赞助.(5万 联系方式:***

202_年“酒模中国””精英模特大赛组委会

第四篇:中国安乐死合法化构想档专题

中国安乐死合法化构想

一、安乐死的概念论

(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分类

1、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安逸死亡”,“快乐死亡”,“无痛苦死亡”。对于何谓安乐死众说纷纭,目前国内多个版本将安乐死解释为:无痛楚死患不治之症而又痛苦者和非常衰老者。[1](P15)而医学界将其归结为有意引致一个人的死亡作为提供他的医疗的一部分,有时也译为“无痛致死术。”在1985年出版的《美国百科全书》中,把安乐死称为“一种为了使患不治之症的病人从痛苦中解脱出来的终止生命的方式。”我认为何谓安乐死,其定义应首推我国著名的刑法学家高铭暄的安乐死定义:安乐死是指身患绝症治愈无望,处于难以忍受的极度痛苦之中濒临死亡的病人应其本人要求,采取措施,使其死亡或加速死亡的发生[2](P687)。从这个定义上看安乐死有以下特征:一是“安乐死”的主体是身患绝症治愈无望的病人。二是提出“安乐死”主张的必须是病人本身。三是实施“安乐死”行为的主体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四是实施“安乐死”主体行为后果是终止病人的生命。

2、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的分类较多有主动、被动、积极、消极、直接、间接、自愿、非自愿等,通常意义下人们把安乐死粗略的划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类。

主动安乐死是指医务人员或其他人采取某种措施加速病人的死亡,如采用药物或其他办法主动结束痛苦的生命,这也称积极或直接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是指中止维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也称消极或间接安乐死。

一般所说的安乐死是一种狭义的提法即无痛致死术也就是主动安乐死。

(二)安乐死的历史演变

安乐死并不是新近才出现的,史前时代就有加速死亡的措施。在古希腊、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及残废人“自由辞世”;17世纪以前,euthanasia是指“从容”死亡的任何方法。17世纪法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则更多的用它来指代医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或加速死亡。他认为,长寿是生物医学最崇高的目的,但安乐死也是医学领域中必要的一项技术。科罗纳罗(L.Cornaro)在历史上第一个主张被动安乐死即“任其死亡”。摩尔(T.More)在《乌托邦》中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和“节约安乐死”的概念。休谟说,如果人类可以设法延长生命,那么同理,人类也可以缩短生命。尼采则提倡在适当的时候自杀;19世纪中叶,蒙克(W.Munk)把安乐死看作一种减轻死者不幸的特殊医护措施,但反对加速死亡;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提倡安乐死,英美等国先后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或“无痛苦致死协会”,并谋求法律认可。英国最先开展过安乐死成文法运动,1936年,英上院曾提出过法案。1937年,美国内布拉斯加州立法机关讨论了一个安乐死法案。同时波特尔(C.Potter)牧师建立了美国安乐死协会。1938~1942年,纳粹兴起,希特勒借安乐死的名义杀死了慢性病、精神病病人及异己种族达数百万人,致使安乐死销声匿迹。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要是60年代以来,安乐死问题又被重新提出,安乐死立法运动也随之兴起。1967年,美国成立了“安乐死教育基金会。”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法案,但被否决。60年代末至70年代前期,美国40个州都曾辩论过确立安乐死的法案,均未通过,但至1985年,美国已有35个州及哥伦比亚特区在立法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死亡之前生效遗嘱的法令,在法律上承认病人有权对自己未来的治疗做出书面指示。1974年,澳大利亚,南非等国成立了自愿安乐死组织,1976年,在丹麦、瑞典、瑞士、比利时以及意大利、法国、西班牙等国,都涌现出了大量志愿安乐死团体。1976年9月30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加利福尼亚健康安全法),这实际上是承认安乐死取得了合法地位。1976年,日本东京举行了“安乐死国际会议”,会议宣言强调指出:应当尊重人“生的意义”和“死的庄严”,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有条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在丹麦,1992年10月颁布并实施了一项有关安乐死的新法。乌拉圭已立法允许主动安乐死。英国某项民意调查表明,72%的公民赞成某种情况下安乐死。法国一项民意测验表明,85%的公民赞成安乐死。世界著名学者汤因比和池田大作也曾在他们展望21世纪的对话录中使用很大篇幅讨论这一问题。可见,接受安乐死这一优死方式已成为世界趋势。

(三)安乐死的性质

安乐死行为的实施是需要第三方的致死行为,那么第三方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还是我国《刑法》中232条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呢?目前我国学者多数人认为应该定为故意杀人罪,其理由是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对社会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相应法律规范,因而若从法律角度上看,其行为本身属于一种故意杀人行为,但鉴于这种行为的特殊性,又应另当别论。[3](P.687)

首先,从行为实施动机上看,第三人实施行动的初衷是为了使病人在医学无法救治时尽量免受病痛对身心的双重折磨,与故意杀人的初衷是截然不同的两种主观意愿。其次,从行为实施依据上看,第三人的活动是应病人要求而实施的,并非行动者自身的要求,与故意杀人的依据不同,因此,实施安乐死的第三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应从多方面考察,而不应简单地从行为本身上进行认定。由此可见,安乐死的合法化即安乐死第三人行为成为合法的民事行为是可能的,但应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规范,建立一套严密的评定程序,使安乐死真正名符其实的“安乐”。再次,从行为实施的结果上看,第三人实施行动结束病人的生命,并未造成社会危害,与故意杀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相提并论,与刑法所要达到惩处犯罪,保障社会安全的目的不相符,因而从行为结果上亦不能体现刑法的宗旨。

二、“安乐死”合法化的质疑

“毁灭自己的生命永远是一件错事,但是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算作错,这两种情况就是疾病缠身无可忍受的垂暮老人,以及进入晚期的绝症病人。”[4](P.134)若“安乐死”合法化后,可使病人在无法救治的情况下免受更多的痛苦,但多数人认为其相应的负面问题也是十分的突出。比如是否违背人道主义、是否有利于医学事业的发展等等都成为“安乐死”合法化的羁绊,但事物并不是绝对的,既然安乐死存在的历史,由来已久,那就说明,它有合理性的一面。

(一)安乐死是否违反人道主义精神的思考

所谓人道主义,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一种思想体系,提倡关怀人、尊重人、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更是将这种思想理念具体为“平等”、“博爱”。安乐死的实质是对将要逝去的病人的一种终极关怀,病人在极宁静安详的状态中走向死亡是对病人的尊重,是对病人“死的庄严”的满足,减少痛苦享受平和,这充分展示了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理念。而反人道主义应是一种恶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安乐死的实施是为了满足病人对生命权的全新诠释,主观上是一种善意的民事法律行为,合乎法律上尊重民事主体意愿的要求,具有合法性,由此可见,安乐死并不违反人道主义精神。

(二)安乐死是否阻碍医学事业发展的思考

医学事业的发展不应该建立在病人身心备受痛苦折磨的基础上,它的发展正是为了减轻病人的痛苦,实现人对生的渴望,以医学服务于人类为宗旨。安乐死只是减轻了病人的痛苦,它并没有实现人对生命得以延续的要求,是医学发展滞后于疾病出现的一种无奈的选择,是医学无法满足人的一个侧面反映,是医学宗旨的一种废弃,这些将深深的振撼着医学研究者的灵魂,撞击着他们的职业使命感,将会成为他们工作的源动力,所以对安乐死的善加利用(从法律上给予规范),将促进医学的发展,两者是并行不悖的。

(三)安乐死是否违反医生职业道德的思考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使病人转危为安,但在无法救治的情况下,让病人在痛苦之中等待死亡还是用简便的方法帮助病人尽快的摆脱痛苦结束生命,这一直是人们争论不休的焦点。赞成等待死亡的认为,这是对病人生命权的尊重,没有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剥夺他人活着的权力;反对方则认为,让没有生的希望者在等待死亡的过程中品尝痛苦,是一种不人道的作法。作为一名医生他要发扬的是人道主义是减少病人的痛苦,让无望的病人尽快的脱离苦海是另一种方式的职责体现即救而无望时,应该使病人从病痛的“危”转向死亡的“安”。所以安乐死是医生体现自我职业道德的一种无奈选择。

此外,安乐死的实施是否能防止医生行为轻率或亲属为摆脱负担以安乐死的名义杀害患者,都是造成安乐死立法难的原因?[5]我个人认为,这两种行为的杜绝可以从程序的设立加以限制,即安乐死行为的实施需要有严格的程序限制,而不是简单由家属提出或遵医生医嘱即可执行,也就是我们常讲的:程序的合法保证实体意义上的合法。

以上列举了目前质疑“安乐死”合法化的几种反对意见,虽然实施“安乐死”还有诸多的不成熟之处,但就目前医疗实践情况看,如癌症晚期病人、心脏病晚期病人等濒临死亡病人所遭受的痛苦是常人难以想象的,而目前医疗实践大多采取注射“杜冷丁”的方法来减轻疼痛,以延缓生命,这实际上已失去了生命的实际意义,因此实施“安乐死”是有必要的,对病人来说可以减轻其痛苦,而对病人家属及医院则可以减轻一定的负担。安乐死法制度的合法化在我国的实行是有一定的社会基础的。

三、荷兰安乐死法律制度的借鉴

荷兰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认可安乐死的国家,其皇家医学会也是世界上唯一一个支持安乐死的医学会。1992年2月,荷兰议会通过了“安乐死”法,这为解决安乐死这一伦理学难题提供了法律示范。荷兰曾在本世纪70年代对安乐死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直至1985年,才依据国家安乐死委员会对安乐死所下的定义达成了一致认识:安乐死是由别人根据病人要求而有意采取的结束生命的行动。这样,安乐死就被限制在主动自愿的范围内,大大减少了以安乐死的名义,施行犯罪的机率。据皇家医学会估计:荷兰的1500万人口,每年大约有500~1000人要求医生对他们使用安乐死,这些人大多数为病危临终者。随着公众对死亡自由权的认同的提升,安乐死的支持者也在不断的增加,1985年和1986年赞成接受安乐死的人分别为70%和75%。1995年,荷兰甚至拍摄了第一部真实的有关安乐死的纪录片《请求死亡》,并在英国等14个国家放映。

202_年11月28日,荷兰上院以绝对多数票顺利通过了让安乐死合法化的法案。当时的执政党在上院也拥有充裕的多数席位。所以202_年12月6日 荷兰上院做出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决定----通过安乐死法案,并使之最终成为明文法条。

1、医生必须确信病人的要求是自愿并经过慎重考虑的。

2、医生必须确信病人已经无药可治、痛不欲生,但病人无需已到病危阶段。

3、病人对自己的病情和预后情况有正确、清醒的认识。

4、安乐死的决定应由病人单独做出,医生不得向病人暗示安乐死的选择。

5、必须经过第二个医疗小组的确认。

6、必须以医学上适宜的方法进行安乐死。

可以说,荷兰开全球之先河,最先从理性的角度规范安乐死这一人性要求。

当然这一大胆尝试,必然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支持者欢欣鼓舞,宣称这是人类争取“死亡权利”的重大成果;反对者则忧心忡忡,担心安乐死自此泛滥,成为犯罪的温床。

此前,安乐死在荷兰一直处于一种“灰色状态”:法律上不允许,事实上有关部门对此睁一眼闭一眼,持默许态度。仅1999年,医生就报告了2216例安乐死,其中90%以上为不可能治愈的癌症患者。

202_年早在4月初,阿姆斯特丹一些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士便自信地预测,经过他们多年的奔走呼号,荷兰将会为安乐死立法。

新通过的这项法律,允许医生帮助病人借用医药技术自杀,其前提条件是:病人已经无药可救;病人头脑清醒和完全同意这么做;病人痛不欲生。

这项法案要求重症患者预先签署书面请求,授权给医生要求他酌情决定自己的病情在发展到何种程度时,适宜施行安乐死。

荷兰议会领导人陶姆•德格拉夫(ThomDegraaf)说:“这是为那些处于极大痛苦之中、却又没有治愈前景的人制定的法律,他们希望以一种人道的、体面的方式离开人世。”

负责起草这一法案的荷兰卫生大臣艾勒丝•博尔斯特女士认为,像结束一个人的生命这样一件严肃的事情,不应该偷偷摸摸,而应在公开的环境中进行,协助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不应被当作罪犯加以追究刑事责任。这项法案有助于增强医生和病人的安全感。

可见,安乐死能够最先在荷兰成为正式法律,是有深厚的人文基础和社会基础。

四、安乐死合法化构想

(一)实施“安乐死”的条件

1、安乐死实施的主体条件

“安乐死” 实施的主体包括病人、病人的家属、实施“安乐死”行为的医生。

一是病人的主体资格。病人最基本的要求是患不治之症而将要死亡,并且其病症给病人在身心上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对这种痛苦程度的确认应由医生、病人及其家属三方共同来完成,从而严格避免病人的轻生思想。病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的思考和做决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具备实施安乐死的主体条件,对于这两类主体者来说即使是他们的监护人也不能够代其做出决定,换言之,“安乐死”的主体资格应该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病人家属的主体资格。之所以将病人家属列为实施“安乐死”这一民事行为的主体,是为了避免病人的轻生和减轻家属的思想负担。家属的主体资格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真实思想者。三是实施“安乐死”行为医生的主体资格。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应该是有良好医德并且是与病人无任何利害关系的另一同科医生,其关键是与病人无利害关系,主要指财产和人身上的的关系。财产利害关系是指病人接受“安乐死”后所产生的结果,将导致这一行为的发出医生可以从已死病患身上获得如财产继承权或是免于财物上的纠葛等既得利益。与病人有人身关系是指实施“安乐死”行为的医生与病人之间存在某种亲属关系,这可能会在安乐死实施过程中产生一些因亲情而引发的麻烦,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避免医生承担不必要的医疗失误责任。因而,“安乐死”行为的医生应该与病人无利害关系且医德高尚、医术高明。

2、安乐死实施的前提条件

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条件应该是病人的病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身体机能丧失、各项脏器停止工作,医学无法救治,病人在极度痛苦状态下维持生命,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方可以考虑实施安乐死。若病人有可能好转,只为了避免一时的痛苦或减轻其他与自己有关系的人的负担,这种情况是要严格禁止使用安乐死的。因而,安乐死实施的前提必须是病人已走到生命的边界线,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考虑的一种选择。

3、安乐死实施的主观条件

明确了安乐死实施的前提后,下一步就是要确立它可行性的主观要素,即需要病人、病人亲属、主治医生三方当事人共同表述意见达成共识方可。一是病人的意见表述,它不应作为决定性因素,但却是安乐死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病人在病危期间往往出于多种考虑,而做出与自己内心意思完全相悖的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应该考虑病人的个人需求,但是不应把它作为主要组成部分。假若病人的病情已经使其失去独立思维表述的能力,这时,病人的意见可暂不作为必要因素考虑。二是病人家属的意见表述,病人家属的意见表述应该建立严格的法律程序,尤其是在表态人这一点上更要规范,应该至少2人或2人以上,其中要有病人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中的一个人,这三类主体都是我国《继承法》中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是病人死亡后,最直接的受益者,对他们的表态要十分慎重,以防恶意谋杀,所以病人家属的意见表述不能完全由以上三类主体共同做出或是这三类主体中的部分做出。此外,还应该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一个人,这三类主体是我国《继承法》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他们的参与将对家属意见表述的真实性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第二顺位继承人与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法定继承关系上较远,没有十分严重的利益关系,他们的表意可使病人家属的意见得到有效制衡,防止对病人不利行为发生的可能。如果缺少了病人家属的意见表述,则都应该视情况而定(见本文的第四部分)。三是主治医生的意见表述,主治医生应根据病人实际情况做出说明并出示相关证明,其内容应是对病人病情的真实反映,并确定病人已经确实可以实施安乐死。总之,实施“安乐死”的主观条件必须要由医生、患者、患者家属三方共同完成,只有这样才满足了实施“安乐死”意思表述真实的条件。

4、安乐死实施的形式条件

在具备上述三方意见表述后,应以书面形式对三方意见表示进行记录,以此保证程序完整。而对已不能独立表达意思的病人,可参照我国《继承法》中关于遗嘱继承的遗嘱方式来确定并且相应的程序也应按照遗嘱方式的程序来进行。

5、安乐死实施的合法条件

安乐死实施的合法条件可分为积极安乐死和消极安乐死。积极安乐死是采取积极措施使病人死亡,如注射药品等。而消极安乐死是采用消极、放任方式使病人死亡,如停止给药、关闭呼吸机等。在实施安乐死行为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使病人尽可能减少痛苦,因此积极作为方式与消积作为方式相比较,显然前者更加有利于减少病人痛苦,使其在短时间内就得以解脱。所以,安乐死的实施方式应该以积极为主。

综上所述,实施安乐死应该同时具备以上诸个条件才能实施,如果缺乏其中的任何一条,都潜藏着这一行为性质会发生改变的危险,即很有可能从合法的民事行为转变为故意杀人等非法的犯罪行为。因此,条件的完备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关键所在,严格限制条件及其履行过程是安乐死成为合法民事行为的有力保证!

(二)虚拟中国安乐死法

实施安乐死程序的严格性是建立在安乐死条件完整性基础上的,是确保安乐死成为合法民事行为的“双保险”,那么安乐死的程序设置应该如何呢?我认为可以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特别程序相关规定制订。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特别程序规定“选民资格案件”与安乐死程序最相类似。下面就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一百六十五条,拟订一份关于“安乐死”的法律制度即“申请—审查—批准—执行”全过程的法律规范并加以说明。

第一条 公民患有医学无法救治疾病,无治疗价值且精神受到巨大折磨时,可向医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药物注射死亡(安乐死)。

第二条 申请执行注射死亡的公民,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交医院对申请人病情的说明、家属的意见书及申请人本人的申请书。

病人不能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可以不提交申请书。

第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在接到申请书后立即进行调查,对家属、主治医生进行询问,对病人情况进行实地记录,证明病人病情确已达到实施药物注射死亡标准后,应当在受理后的三日内作出可执行药死亡的法律意见书。

对于不符合实施药物注射死亡标准的申请,应该在受理后的三日内作出不能执行药物注射死亡的判决书。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在作出可以执行的法律意见书或不能执行判决书后,应直接送达申请人所在医院,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的家属。

第五条 实施药物注射死亡的过程,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法医的监督下进行,并且对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人家属及医院任何一方在收到执行意见书后,药物注射死亡执行前要求停止执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裁定不予执行药物注射死亡的方法。

第七条 俗称的“植物人”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条 申请实行药物注射死亡实行一审终局制。

第九条 本条例未尽之事宜由人民法院在听取医院医务监督部门的建议后,根据实际情况裁决。

以上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规定构想了我国“安乐死”合法化的程序,有以下几点说明:(1)关于申请的提出必须是以公民申请人本人的名义提出。(2)申请执行药物注射死亡的申请意见书必须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交。(3)对于期限的规定:3日内是为了减少申请人的痛苦。(4)法律文书的送达是为了使药物注射死亡的执行更加简捷、迅速。(5)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参与是为了保证执行的合法性。(6)第六条的规定是为了充分保护人权,从而使申请人利益不受侵害。(7)“安乐死”的适用不应该包括“植物人”,因为植物人虽然生命活动大都停止了,但是不符合实施“安乐死”的前提条件,即并没有受到病痛的折磨,因此“植物人”不可以使用药物注射死亡方法。(8)对于在医疗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该由人民法院在听取专业部门意见后做出判断,这有利于实施“安乐死”的公正性。

在分析了“安乐死”法律程序合法化构想后,我们可以看到,“安乐死”的民事合法性是可行的,只要程序严格合理,就可以使“安乐死”从现行刑法领域中转变成为合法民事行为,因此程序合法是“安乐死”合法化的又一道“保险”。

综上所述,“安乐死”作为一种医学治疗手段,作为简便宜行的减轻病人在生命最后时刻痛苦的方法,其实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我们应该改变以往对“安乐死”持有的犯罪观念和违背人类道德的观念。只要我们在“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及其实施程序上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那么“安乐死”这种一直以来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将因其法制度的合理化而成为有利于保护人民生命权的一项法律制度。而“安乐死”法制度合法化构想的实现将使“安乐死”成为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安乐死”的实施也使人类的人文关怀思想得到充分的体现,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得以提高的标志。我们期盼着“安乐死”法制度合法化在中国的早日实现。

参 考 文 献

[1]楚东平《安乐死》 上海:上海文化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2]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3]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4](美)舍温.纽兰 《我们怎样死?关于人生最后一章的思考》 世界知识出版社,1996年9月版.[5]张田勘 《关于安乐死立法难的思考》 《山东医科大学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1期.[6]参见《检察日报》202_年10月5日.[7]参见《人民法院报》,202_年6月21日,第4版.[8]翟晓梅《安乐死的概念问题》载《自然辩证法通讯》202_年第3期.[9]呼满红 张晖 《“安乐死”离我们有多远》载《民主与法制》202_年第11期.[10]祝世讷 梁中天 《安乐死论纲》载《医学与哲学》1998年第7期.[11]参见《刑法问题与争鸣》第2辑之专题三“安乐死的刑法意义”的附录中国方正出版社202_年版.[12](英)尼古拉斯 余纪元 《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202_年3月第一版.[13]黄茂荣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_年10月.[14](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3月第一版.[15]邱仁宗《生命伦理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5月第1版.欢迎对此问题有兴趣的同仁,共同探讨!

电子信箱:mailwangfe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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