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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试行)
编辑:紫云飞舞 识别码:14-51476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09 20:32:14 来源:网络

XX县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健全县政府依法决策机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XX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省发改委《关于公布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工作方式、服务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以及各镇、全县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规范等工作。

第四条县司法局负责从高等院校和市、县律师事务所中挑选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的专家、律师,组成XX县政府法律顾问专家人才库。

县司法局从法律顾问专家人才库遴选出3-5名专业人才,经县政府审定后,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县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各镇、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律师特长、专业对口、双向选择、方便快捷”原则从XX县政府法律顾问专家人才库内聘用法律顾问。

第五条为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每人不得接受超过5个单位的聘请。

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与聘请的专家、律师(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七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熟悉政府工作规则;

(三)律师应当具有2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有行政案件等办案经验;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审核及修改;

(三)参与重大项目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论证、审核及修改;

(四)参与处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诉讼执行及其他非诉讼事务法律事务;

(五)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对行政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九条外聘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按照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获得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外聘县政府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县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部门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

(二)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

(三)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县司法局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地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县司法局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认为需要外聘县政府法律顾问书面提出法律意见的,可以要求其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外聘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签署姓名的法律意见,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县司法局对外聘县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拟定法律意见,以县司法局名义报送县政府。

第十三条县司法局承办县政府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可以召集县政府法律顾问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具体事项专门会议进行研究;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职责的,可以通知有关部门、机构参加会议。

县司法局应当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法律意见并报送县政府。

第十四条县司法局审查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起草重要文件、法律文书等,需要进行调研论证的,可以邀请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调研论证。

第十五条县司法局办理县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外聘县政府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六条建立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学习培训、信息通报、绩效考评机制。县司法局应当建立外聘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记录其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绩效,作为外聘省政府法律顾问费用支出、续聘和解聘的依据。各镇、县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档案由单位自行建立,每季度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七条县司法局应当定期听取县政府法律顾问对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建议,完善工作程序和机制,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十八条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期限为3年。外聘县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局可以报县政府批准解聘:

(一)不承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参加法律顾问工作会议,不接受法律事务工作委托,不按期提交书面法律意见的;

(三)被撤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本人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各镇、政府各部门政府法律顾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本单位自行解聘。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县司法局可以临时聘请县政府法律顾问之外的专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者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第二十条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每年按2万元/人列入财政预算,全县统筹,实行专款专用,年底根据实际情况追加(核减)预算。

第二十一条政府法律顾问费用主要包括非诉讼类法律服务费用和诉讼类业法律服务费用。

(一)非诉讼类法律服务费用实行基础服务费用和计件费用相结合的方式,基础服务费用每人每年按10000元标准支付,每人每年提供书面审查(审核)意见不少于10次,处理涉法涉访事务不少于5件,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讨论5次,开展法治培训或法律专题讲座1次;

超过基础服务内容的实行一事一酬制,提交书面审查(审核)意见的500元/份;参加会议讨论研究、处理涉法事务的500元/次;开展法治培训或法律专题讲座1000元/次。

(二)诉讼类法律服务原则上由本单位法律顾问承办,每个审级服务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标的额不超过10万元5000元/件;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5万元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2.代理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司法、财政、监委、聘用单位组成的领导组研究同意后签订法律服务专项代理合同。

诉讼类法律服务费用由相关单位凭法律服务专项代理合同和发票经司法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结清。

第二十二条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后,法律顾问非诉讼类基础服务费用直接支付到法律顾问所聘单位银行账户,其他法律服务费用据实结算。未按照约定履行职责或未提供基本服务的,不支付基本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仲裁、鉴定、公证、材料文印、调查取证等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身份的政府法律顾问不领取基本法律顾问报酬。

第二十五条政府法律顾问受指派到县外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参照XX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由派出单位支付。

第二十六条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的单位,县财政局应停拨经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政府法律顾问弄虚作假、骗(套)取费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聘用机关解除法律服务关系,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前各单位已签订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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