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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14-69735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6 14:14: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06年8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过注册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预科生等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四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毕业时间不足1年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限至其毕业离校之日),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降低一级处分;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降低一级处分。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管理秩序者,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发表文章或在公共场所发表演说,散发传单,或采用张贴大小字报、标语等手段来传播政治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攻

— 1 — 击党和政府,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游行、示威、集会,扰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经劝阻能停止活动、解散队伍的,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不听劝阻,给予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经学校核准登记的社团必须解散,否则对其组织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以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组织者和骨干成员及过激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利用网络、电话、信函以及各种宣传媒体制作、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进行恐吓、谩骂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判劳动教养、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2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或刑事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令法规,被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安装、配臵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且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使用软件或硬件手段盗取他人口令,盗用他人账号入侵系统,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打架斗殴,结伙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 3 —(一)打架斗殴: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或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使他人受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参与结伙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策划、组织、指使、煽动斗殴者或引领校外人员来校肇事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上述行为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违法犯罪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伪造、涂改、转借、盗用证件或材料,冒领他人钱物或假冒身份实施其他诈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 — 4 — 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打麻将、赌博(含变相赌博)或为上述行为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凡在校园内打麻将,除没收麻将之外,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不论以任何形式赌博者,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打麻将或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与参与者相同处分。(四)带进外校人员打麻将者,给予记过处分;带进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利用网络进行赌博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观看、制作、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等,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传阅、制作或出租、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网络制作、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图、文、游戏程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给予以下处分:

— 5 —(一)有猥亵、调戏、侮辱异性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接受、提供、介绍或容留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暨南大学学生婚育管理和服务暂行规定》的学生,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走私、贩私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物品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贩卖、转卖国家禁贩商品(如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或阻碍学校正常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以及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体育场地、饭堂等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闹事、砸酒瓶等,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 6 — 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侮辱、辱骂、恐吓、殴打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损害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禁止学生在校内非法持有和使用枪械、管制刀具和盐酸、硫酸等烈性化学品及其他危险品。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吸毒、贩毒,违者一律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因违反安全法规和规程,不按规章制度办事,酿成事故或引发火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第五条至第二十条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规定者,按照《暨南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若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则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校无故旷课,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7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51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四条 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试开始以后,未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等资料或未经允许携带的计算器、电子词典等辅助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开始以后,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放到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指令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提醒不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第二十五条 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四)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第二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 — 8 —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本着对学生以教育为主的精神,对受到处分的学生,如其在违纪后规定时间内无再犯或在德、智、体方面均有突出成绩,可申请降低或解除处分。

(一)受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满6个月者,在此期间如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记过处分满9个月者,在此期间如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三)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内如无再犯,可申请降低处分;在降低处分后满6个月内如无再犯,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者,在其受到学校违纪处分后,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告知银行。

(二)对受到学校违纪处分者,在1年内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十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一)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教务处处理;研究生教务学籍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研究生部处理;学生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归口学生处处理。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或相关部门查证,提出处理建议,对口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院(系)或相关部门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审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备案。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或相关部门查证,提出处理建议,对口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院(系)或相关部门将初步处理意见告知学生,同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审议学生的

— 9 — 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审定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开除学籍处分决定还须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经校长批准。

(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部门,按以上规定处理。

(五)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进行处理。

(六)处分决定做出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无正当理由不能按通知要求到院系或相关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代理人必须有学生本人的书面委托。

(七)学校处分文件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系、所、中心)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决定是否公布。

(八)学校处分文件公布后,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签收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给学生本人,一份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留学校备案),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以及有关解除、降低处分的规定和申请程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拒绝签字的,由所在院系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生效。

(九)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并由其将复查决定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 — 10 — 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广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凡属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外籍学生,由学校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参照有关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文档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解释。

第二篇: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处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违纪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违纪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系(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和行为者;有策划、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经教育能改正错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给予法律制裁。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总价值在500元之内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总价值在人民币5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较坏、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窝赃、销赃者其所得赃物价值按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处分;

五、偷窃或私刻、私盖公章、偷窃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敲诈勒索者,按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加重一级处分;对团伙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主谋或为首者,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偷窃、诈骗、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携带或持有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不主动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斗殴、毁坏公私财物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妨碍案情调查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按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盗窃、损坏公共图书资料者,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于下列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分别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餐馆、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掷)瓶子等物、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擅自在其他宿舍留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异性及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赌博和以打牌、打麻将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赌博,均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为首聚众赌博者;

2.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屡教不改者;

3.明知他人赌博而提供赌具、场地者;

4.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第十六条持有、观看反动、淫秽书刊、声像制品和浏览色情网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其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

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泄露国家机密和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嫌疑人员尚未构成犯罪者,视其具体情况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将校徽或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视情节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违纪行为,违纪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可参加补考,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违反考试规定携带有关书籍、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参加考试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4.未经监考人员批准在考试过程中擅离座位或考场者;

5.在考场或者学校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违纪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考试作弊行为,作弊学生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不可参加补考,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发现本人考试课桌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

2.不按规定就座,且不服从监考老师整理者;

3.考试过程中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材料等获取信息者;

4.看他人试卷或将试卷给他人看者;

5.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者;

6.在考场内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辞典,移动电话等设备者。

7.具有监考或巡考人员认为属于作弊的其它行为,经核准确认者。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前盗窃试卷者;

2.替考者和被替考者;

3.组织作弊者;

4.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并威胁者;

5.其他作弊情形形严重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实验等按实际学时计算,一学期无故旷课累积超过一定学时者,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达1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达25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达4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8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达5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10天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达60学时或擅自离校连续达2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减轻处分(降低一个处分等级):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学工处和有关系(部)配合, 并由保卫处认定其性质;犯有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会同系(部)调查并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认定其性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执行下列程序:

一、学校对学生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一般由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其处分材料由系(部)负责归档,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九条的同时报保卫处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同时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四、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系(部)根据保卫处、学生管理部门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查处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记过处分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此类处分材料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归档,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五、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其代理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限。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系(部)要定期进行考察,及时教育帮助。在察看期内表现突出者,经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实际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又犯同类错误或犯应当给予警告处分以上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留校察看期满并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解除察看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根据其表现及班级评议,及时提出意见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期不满半年者,作结业处理,满一年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以解除留校察看,准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学生按规定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处分学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处分依据的事实持有异议,有权向认定处分依据事实的部门提出复议申请,认定学生违纪事实的部门应认真复核,及时处理,并将复核结论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但须报经校务会议核准。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的“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指学生工作处;“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指教务处。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相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篇: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DOC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增强各族学生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违纪处分为辅的教育手段。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制定专人定期开展谈心疏导,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及时改正缺点,错误,直至撤消处分。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处分程序。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参与暴恐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初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留校察看;

6、开除。

第五条 对违纪违规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填好《和丰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调查表》、班主任签名后,连同旁证材料及学生检查等报学校德育科;德育科根据学生违纪违规情况给出建议,报分管领导给予处分;处分决定全校公布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六条

对于留校察看的学生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须经学校校委会开会讨论通过,并报校长批复后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或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以赔偿。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3、主动赔偿损失者;

4、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1、有较严重后果者;

2、认错态度不好者;

3、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4、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

5、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6、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7、嫁祸于他人者;

8、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10-20节者(迟到3次按旷课1节计算);

2、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缺交作业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3、有意破坏公共财物、公共卫生和校园绿化,后果尚不严重者;

4、扰乱学校的公共秩序,不听劝阻,影响较大者;

5、抽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6、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后果者;

7、擅自带外人进入学生宿舍或留宿非本寝室人员者;

8、学生熄灯后在寝室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

9、有偷窃行为者;

10、在公共场所和集体活动中故意拥挤、起哄、制造混乱者;

11、在校期间喝酒未造成较坏影响者;

12、不接受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者;

13、有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为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20-30课时者;

2、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3、在校内外有不止一次偷窃行为者;

4、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参与打群架者;

5、不服从教育管理,与教师或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者;

6、无故进入餐厅制作间或在制作间就餐者;

7、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者;

8、写恐吓信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9、破坏学校花草树木、教学设施后果较严重者;

10、考试中舞弊行为严重者;

11、违纪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12、在校期间喝酒造成较坏影响者;

13、有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行为,或受过警告处分又重犯第十一条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记大过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30-40课时者;

2、偷窃试卷或答案,或用其他手段破坏考试;

3、就寝期间外出上网者;

4、携带凶器(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木棍)者;

5、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6、纠集社会青年到校滋事,打架斗殴者;

7、肆意破坏公物、破坏绿化,后果严重者;

8、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9、有其它应给予记大过处分行为或已受过处分尚未撤销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违纪学生写好保证书,并通知家长协助学校教育。

1、学期内累计旷课40-50课时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者;

3、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4、上课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游戏厅屡教不改者;

5、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6、在记大过期间又重犯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者。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者,按开除学籍处理,并通知家长领回。

1、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课时以上者;

2、上课期间多次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

3、聚众群殴或找校外人员报复、殴打同学造成恶劣影响者;

4、违反国家治安条例,受到国家法律追究者;

5、留校察看期间,如屡教不改,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经司法部门判刑或按规定批准送劳动教养者;

6、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者;

7、严重违反《学生守则》,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家、集体财产有严重后果,道德品质败坏,偷窃成性,激起师生公愤者。

8、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

9、参加非法宗教活动,传播下载暴恐视频,参与暴恐活动,破坏民族团结者。

10擅自离校连续两周者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五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三个月后,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德育科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留校察看在半年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不包括自动退学)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德育科审核意见,报校委会批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六条 凡给予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档案。撤消处分后,将其处分的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不记入毕业生档案。凡受处分的学生当不得评优。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毕业未能撤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学生因违法、违纪、违规受到纪律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一年。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德育科负责解释。

2014年11月7日

第四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

学生违纪

处 分 条 例

上店镇西村小学

2014.9

上店镇西村小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严肃学校纪律,增强法制观念,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一、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要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二、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等严重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均按程序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处分的种类

学生处分分别为:口头警告;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节数累计达5-10节。

(二)期中、期末考试不遵守考场纪律或有舞弊行为。

(三)严重违反课堂常规,造成不良影响。

(四)有意损坏公物、破坏绿化、污损环境行为。

(五)违反学校明文禁止的行为(如损害公物、打架等),经教育后屡犯者。

(六)偷窃行为。

(七)在校外做有损学校声誉行为,情节严重者。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节数累计达11-15节。

(二)经常违反纪律,不接受教育管理,影响严重。

(三)参与打架,后果较为严重。

(四)有偷窃行为,影响较为严重。

(五)经常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绿化,严重污损学校环境。

(六)有敲诈勒索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四、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三)主动赔偿损失者;(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六、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和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七)嫁祸于他人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者;

(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者;

(九)威胁、侮辱同学、老师者;(十)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者。

七、处分程序 处分材料包括:

(一)学生违纪事实的记载材料;

(二)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

(三)其它人员或组织的证明材料;

(四)班级对违纪者的处理意见;

(五)其它与违纪事实有关的材料。

警告及以上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处分材料。

(二)班主任将申报表和违纪附属材料送交政教处,政教处联合年级组全面调查核实违纪事实。

(三)政教处、年级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处分文件由政教处拟定。警告及以上处分提交行政会议讨论及校长审批。

(四)通过班主任或政教处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年级组和政教处联合作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五)学生或家长如认为给予的处分有误,可向主管领导或校长申诉,但不得无理纠缠﹑取闹;学校对学生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作出终决结论。

(六)处分决定以布告形式公示。

八、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对学生处分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记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受处分后,确能痛改前非,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一个学期后可以撤销处分。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政教处,政教处联合年级组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政教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警告以上处分撤销须提交学校讨论及校长审批。撤销处分以布告形式公示。

第五篇: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破坏课堂纪律,考试舞弊,打架斗殴,侵犯同学的人身权利,损害公私财物,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卫生,无视体育锻炼等,依照本条例应当受批评或处分的行为,是违纪行为。

第三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依照本条例处分。

第四条 违纪处分分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第五条 坚持“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方针,对违纪学生处分前先批评教育,并责令具结悔过,可不处分的仅限批评,必要时给予处分,但目的还是为教育和挽救。

第六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分别确定处分,合并裁决。

第七条 一种违纪行为发生两种以上结果的,应以最重的一种结果处分,连续出现同一种违纪行为的,应从重处分。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行违纪行为的,分别处分,主事者从严处分。第九条 教唆或强迫他人违纪的,按照所教唆强迫实施的行为处分。

第十条 对屡教不改的或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或嫁祸于人的或搞欺骗的应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对初犯的或认识态度较好的可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第十二条 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违纪的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由有关机关制裁,学校应做出相应的处分。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受处分未撤销的,又违纪,累加处理。

第十五条 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在半个学期后,确已改正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出具意见,教育处审核同意,给予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后又受处分的,加重处分。第十六条 对违纪行为的批评教育,所有教职工都有权适时执行;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由教育处裁决;留校察看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第十八条 执行处分的程序

1、教职工或同学对违纪者的行为事实如实向班主任反映;

2、班主任对教职工或学生的反映情况作调查核实并做好记录;

3、对确有违反纪律管理的学生,班主任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书面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上报处分的决定。

4、年级组认为应处分的,将该生的违纪事实以书面形式上报教育处。

5、教育处对上报情况调查核实后有权做出裁决范围内的裁决或有权作出免予处分的决定。

6、教育处认为该生的违纪行为应受的处分超出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应以书面材料上报主管校长,由校长办公会裁决。

7、校长办公会对违纪学生以班主任或政教处上报的材料为依据,必要时作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8、对违纪情节严重的,教职工或学生可直接书面上报教育处处理。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一律公布,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处记过以上的记入学生档案;撤

方式。

则 第二十条 破坏课堂纪律应受到的处分。

1、高声说话,随便走动,互相谈笑,做怪动作等足以使任课老师不能正常进行教学的,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的,处警告一次。

2、在课堂上互相打架谩骂的,各处警告及以上处分。

3、上课故意与任课老师顶嘴,漫骂老师或打老师的,处警告以上直到勒令退学。

4、未下课时擅自离开教室、操场从事别的活动的,处批评教育,并作无故早退一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舞弊应受到的处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考试舞弊:

1、夹带并偷看有关书籍,资料。

2、传递示意试题内容和答案。

3、代他人答题。

4、抄袭答案,交换试卷。

5、利用通讯工具传递考试信息的

二、舞弊情况作如下处理:

1、监考人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教育处。

2、期中、期末、毕业考试、会考有一次舞弊的,期末总评最高的为及格,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考试卷者,处严重警告一次;偷窃考试卷并失密者,处记过;无意中得到考试卷且失密者,处警告一次。

第二十二条 侵犯同学人身权利应该受到的处分。

1、不论在何地或何种情况下互相斗殴的,处警告以上处分。致伤的,各自负担医药费用,也可酌情由对方负担。理亏的一方从重处分,附加赔偿损失,斗殴所用器具没收。

2、单方打人的予以警告以上处分,负担医药费用,附加赔偿损失,斗殴所用器具没收。

3、打架屡教不改的或伙同社会上人进校或在校外殴打同学的,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以各种形式侮辱同学人格尊严(包括姓名、肖像、生理、荣辱等)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

5、辱骂同学、公然诽谤的,处批评或警告。

6、故意污秽同学身体、衣物的,处批评或警告。第二十三条 损害公私财物应该受到的处分

1、故意损坏课桌凳子、教学用品、实验用具、体育用具、卫生设置、门窗玻璃、广播电灯、图书杂志等学校财产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2、故意损坏同学的书籍簿册、学习用品、衣着装饰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3、故意破坏师生自行车零件的,处批评或警告,附加赔偿损失。

4、故意损害学校花卉树木的,处批评以上记过以下,附加赔偿损失。

5、私自向同学提出有关钱物的要求,或借借钱之名拒不还钱的视作敲诈勒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以上各款因过失所造成的,视情节结果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但需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不尊敬师长、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卫生的处分。第一款:不尊敬师长应该受到的处分

1、当面无理顶撞教职工,甚至谩骂或殴打的处警告以上处分。

2、当面或背后以各种形式侮辱或诽谤教职工人格尊严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

3、无理顶撞家长或长辈的,谩骂或殴打家长、长辈的处警告以上。第二款:扰乱公共秩序应该受到的处分

1、开会、集队、看电影、参观访问、社会实践故意大声喧哗,足以影响正常活动的处批评或警告。

2、擅自不参加集体活动、参观访问的按该次活动的时间折合课时数作无故旷课处理,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处警告以上处分。

3、偷窃同学的学习用品、少量钱物或其它财物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没收非法所得归还原主;非法所得转为它用,则折价赔偿。骗取或偷窃其它公私财物的,比照执行,情节严重将给予退学。

4、传阅经取缔的反动、淫秽、荒涎的书刊、画册、图片、电视录像等的处严重警告或记过,附加没收。

5、赌博或变相赌博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附加没收赌具和非法所得。

6、在校吸烟、喝酒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

7、无正当理由翻越校园围墙的,处警告以上。第三款:妨碍公共卫生应该受到的处分

1、无故逃避值日工作的,视情节处批评或警告。

2、任意涂写刻画课桌凳或墙壁的,处警告以上,并赔偿损失。

3、乱倒垃圾脏物,在教室、校内随地抛丢纸屑、果壳、随地吐痰,处责令负责该区域的卫生,对屡教不改的,由政教处强制参加公益劳动,并处警告。

4、在校内外随地大小便的,处批评至严重警告。第二十五条 无视体育锻炼、破坏校园安全应受的处分。

1、无故不做广播体操或眼保健操的经批评教育,无改悔者处警告。

2、做两操时不认真或故意妨碍他人做操情节严重的,处警告。

3、上体育课时未经教师允许在教室看书、闲聊、吃零食、外出等的处批评或警告。

4、携带易爆易燃有毒物品到校的,处严重警告以上,附加没收。

5、在校内进行危险性的活动或动作,处严重警告以上。

6、未经班主任或家长允许,擅自外出,参加其他不安全活动的,处严重警告。第二十六条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应受到的处分。

1、无故迟到、早退3次,折抵旷课1节。全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处警告。

2、在考勤处分后,仍然旷课,每超出10节,逐级累加处分直到退学。

3、全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及以上,处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缺课占总课时三分之一的作自动退学论处。

5、以欺骗形式缺课的作旷课论,并加重处分。已出现迟到、早退、旷课现象尚未构成警告条件的,予以 严厉批评。

第二十七条 因不正确的审美、娱乐、恋爱观而违纪应受的处分。

1、穿奇装异服,到校进教室,处批评或警告处分。

2、佩戴饰品及其它饰物进校的,艳装浓沫的,处批评或警告。

3、参加营业性舞会,进酒吧,进营业性网吧等,处警告以上处分。累教不改者处勒令退学处分。

4、男女同学间组织不健康的活动,处警告以上处分。

5、学校禁止中学生谈恋爱,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处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第二十八条 凡有以下情形者均做勒令退学处理

1、有吸毒现象的。

2、有敲诈行为的。

3、伙同或指使社会上的人进校,或在校处殴打同学、老师的。

4、参加赌博的。

5、参加邪教组织并不知悔改的。

6、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7、公然侮辱老师、同学情节严重的。

8、其他触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的。

第二十九条 一人受多次处分的进行累加,三次警告处分为严重警告一次。如此类推。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初中毕业前没有撤消处分的学生视为德育考核不及格,学校不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高中毕业前没有撤消处分的学生视为德育考核不及格,记入个人档案。带入上一级学校。

第三十二条 被公安司法机关收审收容处理,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极不负责,不进行教育,不和学校合作,学校无法履行教育职能的学生给予劝退或除名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入的认识,并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意见,报教育处和校长办公会批准,准予撤销处分。撤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三个月后提出申请。撤销记过以上处分,应在一学期以后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学生所受的处分及原因要及时通知其本人及监护人。并同时在校园内公布。

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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