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九华山风景区消费者权益“一法一条例”宣传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编辑:风起云涌 识别码:14-67586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5 03:23: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九华山风景区消费者权益“一法一条例”宣传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九华山风景区消费者权益

“一法一条例”宣传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以来,九华山风景区在池州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风景区“二次开发,二次创业”总体要求,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迈出了新步伐,跨上了新台阶,取得了新成效。现将06年以来“一法一条例”宣传贯彻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消费维权体系有序运行

风景区管委会领导对消费者权益工作高度重视,一是将宣传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作为风景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五五普法”规划重点,在消费维权活动中,管委会领导积极出席会议,多次在电视、广播等媒体上发表讲话,有力推动了消费维权工作开展步伐;二是建立了九华山风景区消费维权联席办公会制度,每年“3.15”期间,风景区消费维权各部门、消协各理事单位联合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办公会,管委会分管领导出席会议并就全年风景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要求;三是重视加强队伍建设,多种形式壮大维权队伍、提升队伍能力。五年来,聘请了63名商品与服务义务调查员,在消费者联络站、投诉站、消费维权和解点设臵了54名维权工作人员,共组织30余次消费维权知识技能培训班,有力提升了消费维权人员的自身素质、处理问题能力和业务水平。由于领导重视,措施给力,目前九华山风景区一支有战斗力的消费维权队伍已逐渐成形,消费维权工作体系正有序运行。

二、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法律意识 2006年以来,九华山风景区“五个结合”认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一法一条例”宣传,风景区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自我维权能力有了明显提高,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已逐步形成。

1、与各类集中宣传活动相结合。有效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6月安全生产月、9月质量月等集中宣传活动积极开展“一法一条例”宣传。一是风景区相关部门于每年“3.15”在人流量集中的游客服务中心、核心景区联合开展大型咨询活动,五年来累积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受理消费者咨询1千余人次,取得了广泛宣传效果,获得了广大消费者好评;二是积极开展消费维权进校园、进军营、进市场、进超市、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等“七进”活动,通过上门到户开展讲座、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一法一条例”宣传;三是开展专题宣讲活动,结合景区实际,组织相关行业学习“一法一条例”,起到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有效保障民生的效果;四是组织“一法一条例”培训班,对从事消保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五年来,风景区相关部门共组织培训11期,培训消保工作人员500余人次,切实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与宣传水平。

2、与日常监管服务工作相结合。在市场监管服务工作中,风景区市场监管服务各部门根据各自业务职责,结合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法一条例”的宣传,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切实做到以宣传抓监管,以宣传促服务,起到了良好效果。

3、与消费者投诉受理平台相结合。在受理广大消费者举报、申诉、咨询的同时,风景区各部门消保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一法一条例”知识为消费者解答疑惑、指引维权,消费者在问题得到解决的同时,也加深了对“一法一条例”的了解,提升了自身消费维权能力。

4、与信息宣传报道工作相结合。06年来,九华山风景区有效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多种媒体,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一法一条例”普法宣传,在各类媒体上发布消费警示、典型案例、维权动态等相关信息200余条,有效推动了消费维权工作进一步开展。

5、与风景区名胜区特点相结合。九华山风景区作为我国的佛教名山,游客和僧尼是主要消费群体,为加强宣传,确保该群体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风景区工商、质监等部门针对风景区特点,06年来开展消费维权进景点、进寺庙活动共计11次,有效提升了广大游客和僧尼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

三、政府统筹,部门合力,切实保障消费者权利实现

1、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消费维权体系。2008年3月,九华山风景区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下辖九华分会和九圣分会。消协与辖区内的九华镇三个社区、九华乡六个村均签订了“所村(区)挂钩”协议书,建立了9个消费者联络站和投诉站,15个消费维权和解点。截止目前,九华山消费者协会与下辖九华、九圣两个分会开展工作情况良好,9个消费者联络站、15个消费维权和解点正常运行,辖区内参与消费维权工作的人员共计76人,“一会两站”建设实现了100%全覆盖。除消费者协会外,风景区工商、质监、综管、公安、旅游、物价等部门均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配备了消保工作人员,设立了“12315”、“12365”等热线电话,24小时接受消费者咨询、举报和投诉。目前风景区消费维权机构已趋健全,消费维权工作已形成有效合力。

2、创新消费维权模式,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便利。为全面贯彻“一法一条例”,08年9月,工商分局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九华山派出法庭商定,在九华山派出法庭设立了“九华山风景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合议庭”,凡经投诉而未调解成功的消费者,愿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均由该合议庭受理,此举便利了消费者依法维权,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好评。

2010年,为贯彻落实“和解在先”的消费维权新模式,工商分局与消费者协会在辖区的主要景点和重点旅游服务单位设立了15个消费维权和解点,每个点设臵1名消费维权调解员、2名消费维权和解员,并举办了九华山风景区首届消费维权和解点和解员培训班。此举方便了消费者就近投诉,提前和解。

3、认真受理消费投诉,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九华山风景区作为国家5A级风景名胜区,受理消费者投诉,实现消费者权利是一项重点工作。06年来风景区公安、工商、旅游、物价、综管等部门累计接受消费者咨询3853人次,均认真细致予以解答;受理消费者投诉1176件,均进行了成功调解,调解率达到100%。针对来山游客停留时间短暂的问题,风景区各部门确立了及时受理、即时出动,当场处理的原则,有力维护了风景区良好形象,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4、深入开展消费调研,建立消费问题预警机制。聘请诚实可信、有社会责任感的各界人士担任商品与服务义务调查员,加强消费者维权工作的社会监督,建立消费问题预警机制。06年来工商分局共聘请63名商品与服务义务调查员,结合景区实际,对热点问题开展调研,以发放问卷、走访消费者等多种方式了解生活与服务消费情况。截止目前已开展了8次公共行业消费调研,内容涉及食品安全、旅游服务、奶粉市场、酒店业、自来水、液化气等多个行业与范畴。针对调查结果,工商分局形成分析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向相关部门与公共行业单位提出改进意见,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

5、积极推进安徽省诚信承诺联盟建设,促进经营者规范自律。06年来,工商分局共指导风景区28户规模较大、商品和服务质量较好的企业组织加入了“安徽省诚信承诺企业联盟”,涉及到联盟企业的投诉均得到了快速解决,甚至当场解决,入盟企业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咨询,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同。在加强网盟建设同时,风景区积极开展“诚信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文明诚信经营户”等评选活动,06年来风景区共评选出20户风景区“文明诚信经营户”,10户“文明诚信企业”,培育出20户市级文明诚信经营户,15户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4户安徽省“诚信单位”。

四、强化执法监管,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义务

06年来,九华山风景区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一条例”,结合风景区实际,强化监督管理,加大消费维权案件查办力度,有效查办了一批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件,对辖区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了有效威慑。在广泛宣传和强化监管的基础上,经营者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得以显著提升。

1、强化旅游市场监管。06年以来,风景区工商、综管、旅游等部门合力齐抓旅游市场,五年来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2000余起,旅游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一是全面规范导游市场秩序,07年4月以来,综管部门通过有序派出、死看硬守、查证验证、规范管理等措施,加大导游市场管理力度,目前风景区主干道、验票处接客“大军”已基本消失,沿路追车追客缠客现象基本杜绝,游客投诉率显著降低。2010年6月,九华山导游服务中心正式运行,进一步规范了导游市场;二是严厉打击恶意乞讨行为,在充分考虑宗教情节的基础上,本着人性化管理原则,风景区综管办联合公安、宗教、佛协等部门,通过教育引导、死看严打等方法,有效遏制了恶意乞讨现象,五年来共查处挑夫乞讨行为450余次,对6名恶意乞讨人员治安拘留,行政处罚150人次,教育训诫300余人次;三是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06年来风景区工商、综管、旅游部门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着力打击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积极创建“综管示范街”,集中清理整治一条路(五九路)二条街(九华街、九华新街)三条线(百岁宫、天台线、肉身殿—小天台线),一些老大难问题得以彻底解决。多部门联手开展了清理整治无照经营、清理整治市场经营秩序等多次专项行动,坚持打防结合、疏堵并举的原则,共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户200余户,查处提篮叫卖、围追兜售人员513人,规范乱摆摊点、占道经营1000余处。四是积极加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完善旅游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与制度。由单纯市场监督向旅游质量监督转变,由事后处罚向事前预防转变,通过新形势下的职能转变,达到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的目的。先后制定出台了《九华山风景区旅游投诉接待程序》、《旅游质量监督所工作流程》、《旅游质量监督所工作人员守则 》、《旅游投诉调解程序》、《旅游质量情况通报》和《日常检查制度》等文件,保障旅游质量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2、强化佛香佛烛市场监管。燃烧超标准香烛的行为,不仅造成风景区环境污染,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06年来,风景区工商、综管、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严把生产与流通关,多次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09年6月,按照国家六部委要求,风景区正式启动宗教旅游场所文明燃香活动,由综管办牵头,各部门抽调精干力量扎实开展此项活动,活动中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安装宣传标牌200余块,与香烛经营户签订“文明经销香烛承诺书”600余份,督促香烛经营户进行行业自律,有效规范了风景区香烛市场。10年11月,为进一步巩固文明燃香成果,风景区又开展了文明燃香回头看活动,制定出台了香烛包装新规范。

五年来,在文明燃香活动、“回头看”活动与香烛市场监管中,风景区共没收近12000斤超规格香,22000余根超规格蜡烛,并进行了集中销毁。目前风景区“烧大香”已成为历史,市场上流通的均为明码标价的新标准环保香烛,广大消费者在九华山实现了合理消费,文明燃香。

3、强化打击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风景区旅游市场整治重点,严重影响景区形象,危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防范、杜绝收受回扣的行为,06年来,工商、综管部门在风景区组织了倡导拒付回扣活动,336户经营业主在《倡议书》上签字;开展了多次打击回扣专项行动,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五年来共查处私拿回扣人员30余人次,查处商业贿赂案件7件,有效规范了风景区旅游市场,维护了广大游客合法权益。

4、强化产品质量监督。06年来,风景区工商、质监部门强化产品质量监督。一是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牢记“食品安全无小事”,严格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狠抓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推行食品安全“诚信通”、“票证通”,做好食品定向监测与快速检测工作,每年抽检食品50余组,加大食品案件查办力度,共查办食品案件33起,历年来九华山风景区未发生过一起食品安全事故;二是积极开展各类产品质量专项整治,06年来工商、质监开展“关注民生、计量惠民”行动、“重点工程及工地”质量执法检查、“农资打假下乡”行动、家电下乡专项检查、烟花爆竹、消防器材联动检查、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和校服检查等各项产品质量检查行动30余次,有效提升了景区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优化了消费环境。

5、强化商标市场监管。风景区工商分局06年来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共开展商标市场专项整治32次,查办商标侵权案件41起,并在景区游客服务中心举办了历年打假成果展,取得了好的效果,形成了有力威慑,确保了广大消费者购物无忧。

6、强化农资市场监管。风景区工商分局五年来切实推进“红盾护农”,采取加大护农宣传、实地走访农户、严把市场准入、加强市场巡查、督促农资经营户自律、完善农村维权网络等多种方式,认真贯彻上级机关“红盾护农”文件精神,为“三农”发展尽心尽力,切实保障了辖区农户的合法消费权益。

7、强化交通运输监管。风景区交通局06年来结合工作职能,严厉打击非法运输,维护内线运输秩序,共开展旅游客运市场专项整治4次,累计出动执法车辆615台次,执法人员2449人次,检查各类社会车辆4800余台次,纠正各类交通违章1000余起,查处非法营运车辆183起,净化了旅游运输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了广大消费者安全出行。

8、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风景区建设环保处认真贯彻“一法一条例”,严格依据房地产开发各项法规规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时备案,房屋预售款实行专户管理,定期不定期开展商品房市场专项检查,严格杜绝消费欺诈行为。

9、强化物价监管。风景区物价监督管理所06年来认真做好物价收费市场监管,一是依法核定风景区各项物价收费标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管,06年起共受理各类价格与收费问题的投诉案件131起,要求收款单位退还消费者违规收费金额4.5万元。二是积极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旅游商品及香烛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同时主动上门向经营者赠送规范价格标签,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营造了风景区和谐的消费价格环境。三是经常性组织开展农资、教育、医院、电信、邮政价格和涉农收费等专项检查,落实各项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从而保障了消费者“不交无理钱,不花冤枉钱”。

10、强化景区治安管理。风景区公安局自06年以来,在加强“一法一条例”宣传的基础上加强风景区社会治安管理,积极受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报警,从严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06年以来共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报警71起,其中咨询类17起,纠纷类54起,均及时妥善解决,有力维护了风景区和谐稳定,保障了消费者的良好消费环境。

五年来,风景区党工委、管委会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部门齐心合力下,在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消费维权“一法一条例”得到了深入贯彻执行,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九华山风景区每年接待中外游客百余万人次,旅游消费具有停留时间短,流动性强的特点,就目前来看,问题主要表现在消费维权站点覆盖面还不够广、不够细,消费纠纷的处理还不够及时。风景区将会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充现有的消费维权站点,进一步强化“一法一条例”的宣传贯彻执行,九华山风景区消费维权工作的明天将会更加辉煌!

第二篇:《消费者权益法》学习心得

《消费者权益法》学习心得

随着的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断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

《消费者权益法》跟我们每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这次的学习也让我更深刻地了解到当我们在消费过程中如果遭遇到了不公平待遇或者是遭受价格欺诈行为等情况下该如何运用《消费者权益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价格欺诈等不公平待遇待遇是非常常见的,例如超市购物中所标价格与实际付款时价格不

一、销售三无产品等等,这也告诉我们在消费过程中要多长一颗心眼,认真看一下产品包装是否完好,是否过期,付款时注意看一下消费小票上面的价格跟商品所标价格是否一致,防范各种欺诈行为。

当然,此次座谈会也只是粗略了解了一下《消费者权益法》,要在消费中如何学会好好维护自己的权益紧靠这次座谈会是不够的,我也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多留意,更好地将《消费者权益法》落实到实践中。

第三篇:消费者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做规定的,应当遵守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性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上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用途、性能、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的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的服务方式,自主决定的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及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

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检查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严重的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和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对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的、准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及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及标记。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是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方式、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它责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执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以上内容的,无效。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社会团体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一条消费者协会和其它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和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四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关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它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和其它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有关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因原有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

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的名称和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做规定的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做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和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和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它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国家规定或者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包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是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第四十六条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坦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照商品的产地,伪照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照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照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一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论文

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消费形式、消费关系的出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越发显现其不足,因此我认为我们不仅应该要明确消费者的概念,还要扩大经营者的义务,拓宽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只有这样,才能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能适应时代的发展,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消法、消费者、经营者、维权途径

众所周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4年才开始实施的,然而正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我国的经济、社会才进入了迅猛发展的时期。由此,经济转型、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势必不断涌出,这在大众消费中尤为显著。正是由于这些新型消费形式、消费关系的出现,使得当初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有的前瞻性难以适应现有的消费形势,才导致现如今消费者受骗事件不绝于耳。因此,基于一个学期以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跟据我现有的知识和理解,对现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对消费者的定义就存在着很多值得争议的问题。具体有以下两点看法:

1、据《消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而王利明老师认为:“消费者只限于自然人,而不应当包括单位。单位因为消费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应该受《合同法》的调整,而不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①但在我看来,单位应该纳入消费者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1)单位消费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占据了越发重要的地位,单位所具备的功能也越来越完善,既可以购买、使用商品,也能够接受服务,比如说接受保洁公司的服务等等。(2)至于有些人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认的消费者权益,都是和个人联系在一起的,比如说索赔权与隐私权。我觉得不尽然,因为单位在商业活动中,作为民事主体,它也享有众多权利。以法人为例,大家都知道,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拟制的人,而当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法律规定可以由法人代表代表其参与索赔事宜,且法人也有其内部秘密,享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则此等权利不也属于隐私权吗?(3)虽然《消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关系中的弱势群体,可是单位就必然是强势的吗?事实表明,它们的强势地位只是在某个特定的领域,而并不能涵盖整个消费领域。因此,从《消法》所保护的法益来看,公平与平等的天平不该失衡。所以,我觉得《消法》应该确立单位的主体地位。

2、《消法》所指向的“商品和服务”概念太为模糊。虽然法律文本该以简洁为主,不可过于繁琐,但是对于某些从法律上赋予特殊含义的词汇应该做出较为清楚的概括性解释,否则在法律适用上就会留给司法机关过于强大的裁量权,难以公正的评判一个事实。依我之见,纵使《消法》未详细规定“商品和服务”的内容,那么也应该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一个较为明确的界限,使《消法》内容、精神能够更好的为消费者、经营者及司法者所理解,而不至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其次,在科技持续发达,社会关系越为复杂的今天,《消法》中所列举的经营者的义务偏于狭隘。我们知道,法律之所以确立经营者负有一系列义务,其目的就在于衡平消费者和经营者间的地位差距。但是如今现实生活中新形势的出现 1

使得原有的《消法》规定对经营者地位的弱化作用越来越小,这使得原本就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这其中尤为突出是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因为在现如今的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的消费行为会涉及到消费者的隐私问题,比如“垃圾短信”现象泛滥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经营者对消费者隐私保护的缺乏,这不仅会侵犯到消费者的人身利益,更会影响到市场秩序。因此,《消法》应该扩大经营者的义务,以便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消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得以求偿的渠道并不完备。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长,类似“一元诉讼”的事时有发生,而且有增多的趋势。我认为,法律所赖以维护的根本还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类似“一元诉讼”的小额官司中,我们在强调维护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要考量其中的司法成本与利益得失,但在此却并非否认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因为在法院与仲裁机构的负担已经够重的情况下,小额诉讼明显会提高司法成本,有时可能还会延误对更大利益的保护。因此在设立维权途径的时候,也应该试着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一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权,以便能够切实快捷高效的保护消费者,创造一种利益的双收与平衡。此外,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还存在着举证难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需要消费者提出证据,然而这却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基于以上两点考虑,我认为《消法》应该拓宽维权渠道,让更多的人可以更方便的享受《消法》带来的好处。

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可人类的理性也有很大程度的局限性,因为法律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才能不断完善,不断走向完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是如此,因此,我们在适用的同时也要批判它,以便其更好的为我们服务。

参考文献:①王利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

第五篇: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汇报材料

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汇报材料

自贡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始建于1964年,是中国首家自行设计的大型硬质合金和钨钼制品生产企业,1998年进行公司制改造,2006年7月湖南有色增资控股自硬公司,新自硬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现有资产总额10亿元,员工3700人,公司主要产品硬质合金及钨钼制品广泛应用于钢铁、冶金、机械、电子、航天航空等国民经济各领域及国防工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公司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和世界钨及硬质合金工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综合排名第二,生产规模在世界上钨及硬质合金行业中居第四。硬质合金、钨品出口连续六年保持行业第一,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25%。通过了ISO9001:2000质量标准体系、ISO14001环境标准体系、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体系、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AAA级、实验室认可五大认证,具有较强的产业、技术、人才、管理和文化优势。

公司是自贡市的重点耗能单位之一,年耗标煤近4万吨。今年1-6月公司总能耗1.82万吨标煤,生产总能耗1.70万吨标煤,综合产品能耗6.81吨标煤/吨,万元产值能耗为0.238吨标煤/万元,综合产品能源成本0.95万元/吨,万元产值能源成本0.033万元/万元。

一、组织领导落实,节能机构健全。

多年来,公司十分关心和重视节能降耗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四川省节约能源管理条例》为指

南,集中领导,归口负责。为了保证节能工作的落实,公司首先从组织上加强了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了在全公司内部自上而下的能源管理机构。从80年代至今公司一直设立了能源管理办公室,能源管理岗位人员均具有中级职称,专门负责公司能源管理工作。生产作业单位、动力分厂、主要辅助单位配备专(兼)职能源管理岗位,主要耗能岗位设立节能员,形成公司——分厂——班组(工序)三级能源纵向管理专线。在能源横向管理方面,以能源管理部门为轴心,各单位、各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归口管理。从而形成了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能源管理网络体系,有效控制动态能源流和信息能源流。

二、扎实做好能源管理的基础工作,提高能源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规章制度。为了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在认真分析了公司能源供应、使用状况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订了公司《能源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管理办法》、《施工用能管理办法》、《能源内部价格》、《能源目标成本管理考核办法》、《现场巡视检查管理办法》、《能源消耗分析制度》等,形成了一套全面的、较为合理的管理制度,极大地促进了企业节能降耗。为鼓励和表彰节能先进,公司设立节能单项奖,奖励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进一步加强能源管理制度的执法力度,对违反《公司能源管理办法》破坏能源动力设施、浪费能源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落实新建项目的合理用能。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计交能[1997]2542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文件要求,编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

行性报告时,设立有“节能篇(章)”。如《混合料制备中心》、《硬面材料中心》、《钨冶炼改造》项目等。

完备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GB/T17167-1997)的管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通过开展定期的、全公司范围的能源计量装置普查,不断完善能源计量装置、计量网络图;能源计量管理实行公司——分厂(车间)——班组(工序)三级管理,层层落实;公司一级计量器具配置达100%,二级计量器具配置达99%,三级计量器具配置达95%,实现能耗计量化、计量控制标准化。同时抓好能源计量数据从采集、整理、确认、监督、分析、反馈各个环节,不断提高能源计量数据的准确率,让能源计量数据在企业的节能管理中发挥关键作用。

完善的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制度。公司不仅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制度,做到数据有统计、传递有报表、动态有分工、归口有管理,克服了过去那种粗估冒算的现象。而且定期召开能源消耗分析例会,分析原因、制定对策、落实责任。弄清公司能源消耗的来龙去脉以及节约、浪费的波动情况,摸清了公司能源消耗的客观变化规律。每年一度召开公司级能源工作会议,总结本能源工作,分析能源消耗状况,部署下能源管理工作。

深入地进行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公司生产调度会,每月公布各单位能源消耗,并作对比分析;各单位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让每一位职工明白本岗位的实际能源消耗和能源成本;每年组织管理、技术人员及主要耗能岗位节能员进行能源管理知识和节能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节能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坚持能源管理创新,建立能源目标成本考核体系。

公司历史上在能源管理考核方面都是采取以能源实物量消耗核算和考核方式,为了进一步增强各单位、各部门、各级员工的成本观念、经济效益意识,落实能源管理方面的职能,贯彻公司目标成本管理的基本思想,加强能源成本分析与控制,构建了生产系统能源成本核算体系、能源市场化价格体系、能源成本考核体系。能源目标成本纳入各单位关键绩效目标成本中一并考核,实行月度核算,季度考核。能源成本考核体系是公司建厂以来第一个能够全面、真实反映公司能源采购、分配、转换、消耗等环节成本的规范体系,为公司高层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同时也增强了各单位能源成本意识,大大促进了节能降耗。

四、大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依靠科技进步,开发、利用高品质循环水系统。公司投资200万元研究开发高品质循环水系统,改善冷却水水质,降低自来水消耗,系统采用先进密闭带压回收工艺和新型综合水处理方式,不仅节约宝贵的水资源,而且每年节省水成本180万元,经济、社会效益显著。项目荣获2005年公司科技进步四等奖。

运用计算机信息进行源实时监测管理。先后投资40余万元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远动技术研究中心合作开发,建立和完善包括电力、氢气、天然气、蒸汽、压缩空气等能种在内的能源调度监测系统。该系统对能源的合理调度、合理使用、节能降耗方面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十五”期间按照节能优先和逐渐更新淘汰能耗高、能效低设备的原则组织能源动力系统技措投资,公司投资240万元采用新型节能变压器对变电

站实施扩能改造;先后投资400万元淘汰原有150万大卡制冷机组,新投2台(400万大卡)溴化锂制冷机组,年节约电能50万kwh;投资250万元,新建空压站、新增3台(80 m3/min)螺杆式空压机。

大力实施节电新技术。中频炉电源改造,淘汰原有电动机-中频发电机组,采用先进的可控硅整流-逆变技术,年节约电能20万kwh;粉末分厂氢净化氢气压缩机实施变频调速技术,既满足工艺上压力调整的需要,又取得平均节电15%的经济效益,年节约电能15万kwh;新增4800 KAR补偿电容器,降低电力系统变损、线损,年节约电能50万kwh;大力推广节能灯具(镝灯)应用,不仅提高照度,而且节电30-50%,年节约电能40万kwh。

工艺革新,向技术要效益。采用新工艺、新型低压燃气气喷嘴对6台老式的十一管电炉进行改造,改为十五管天然气低压燃气炉,年节天然气9万m3,节氢气8.6万m3;真空烧结炉逐年替代氢气烧结炉,最大年节约氢气36万m3;正在研制将粗钨还原二带炉改进为十五管炉,氢气加以回收利用,最大年节约氢气20万m3;更新高性能的智能流量仪表,降低天然气、蒸汽、氢气输差;采用精密过滤器对生产水水质进行改进,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五、充分利用地域资源优势,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氢气是公司生产过程中的主要能源种类和重要辅助材料,主要用于钨钼还原和合金烧结保护气。多年以来,公司在发挥地域能源合作方面进行了积极努力,一直利用鸿化公司电解副产氢气、张化公司的电解副产氢气,减少大量自产氢气电力消耗。从2001年起公司通过利用张化公司发电后的背压蒸汽实现联片供热,部分满足公司蒸汽需要,降低天然气消耗。

地域资源的合理利用,不仅节约大量的电力、天然气,从源头减少一、二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同时也缓解了近几年自贡市电力、天然气供应短缺的压力,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2005年公司利用外购氢气673万m3、外购蒸汽6.17万吨2004年外购鸿化、张化公司氢气760万m3,外购氢气利用率97%,减少电力消耗4200万kw.h;外购张化公司蒸汽11万t,外购蒸汽利用率94%,减少天然气消耗900万m3。

六、存在问题

1、公司是一个经历了40多年的老企业,建厂时建立起的部分生产线上仍然有少数变压器、水泵等淘汰设备在使用。

2、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节能篇(章)的编制不够规范。

七、今后的工作重点

1、编制公司“十一五”能源规划。结合新自硬公司新项目的大投入,产品结构的大调整,大力推进公司节能技术进步和先进的低能耗装备节约能源,开发、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减低产品综合能耗。

2、针对存在的问题,尽快进行整改,结合工艺改进对少数淘汰类设备编制计划,逐年更新。

3、公司能耗水平在全国同行业中处于较为先进水平,公司将继续坚持以能源目标成本管理为中心,依靠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挑战自我,追求更高目标。

4、以创建节约型企业为契机,全面推进公司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

二○○六年八月三日

九华山风景区消费者权益“一法一条例”宣传贯彻执行情况汇报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