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机关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关党支部的任务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不断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条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抓机关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建工作。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
第二章党支部工作
第四条年初制定机关党建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任务和责任分工,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五条定期组织理论学习。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浙江、温州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第六条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制度。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
第七条党支部委员会每半年开展1次党员干部思想状况分析研判,分析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协助党组做好机关政治生态分析,落实意识形态工作。
第八条常态化开展“三服务”活动,坚持和完善与联系村(社)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活动,参与城乡社会治理,深化机关党员进村居、进社区、进企业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充分发挥党支部在选人用人中的监督作用。在党员、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时如实发表、提供党支部意见。
第十条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党支部书记每年向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党员大会述职,接受评议考核。
第三章组织生活会
第十一条党支部应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年1次,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每名党员应主动参加组织生活,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过好双重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十三条坚持党性原则。采用摆事实、讲道理等方法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第四章民主评议
第十四条党支部每年一次对党员在思想、工作、学习、组织观念、党纪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和考核。
第十五条严格依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结合党员本人的工作总结和检查目标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对党员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定意见。
第十七条根据评议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表彰优秀党员,妥善处理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机关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机关党支部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批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机关党支部书记应在支委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及时研究改进意见,在限期内作出改正;单项工作受到批评的,分工负责该项工作的支部委员也应在支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协助书记积极研究落实改进意见。
第十九条党支部不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不正常,班子软弱涣散,对工作造成影响的,被上级责令限期改正的,经教育无起色的,可在上级建议下提前改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