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2_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2_年度 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2_]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工业[202_] 号,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为做好202_年度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的有关要求申报进口贴息。
(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年度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除填写《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总表外,还需根据实际进口情况,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写、上报表格及电子数据。《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七款要求报送的材料,要分别附在对应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后。(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
(五)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独立填报,不得合并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六)《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七)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的,在“商 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镍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八)属于《目录》中“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的,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九)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十)《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_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teniu.cc)。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财政部(企业司)报送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按照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含“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资源性产品和原材料三类分别填报的《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
(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2_年8月31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时,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技术参数确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核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核定申报产品是否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核对申请贴息的产品是否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是否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对“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二00九年七月 日
第二篇:关于做好202_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召开202_进口 贴息资金申报工作会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2_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办拟于202_年4月15日召开会议,安排全省进口贴息资金申报相关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4月15日下午14:30
二、会议地点:商务厅15楼会议室
三、相关要求: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1.企业应根据《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规定申报进口贴息。
2.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 1 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3.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一律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1.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2.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由集团统一报送。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3.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4.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5.《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 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6.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等矿产品的,应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等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7.申请技术进口贴息的企业,已从202_年起改由《办法》中规定的付汇单位变更为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技术使用单位。申报时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8.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如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9.《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_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teniu.cc)。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
各企业请于202_年4月22日前完成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项
1.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贴息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予贴息。
2.《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_版)》正在调整之中,如4月30日前公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_版)》,一律按新版《目录》进行申报。
请各企业于4月14日16点前反馈参会名单。联系人:王铃鹭
联系电话:8592920 传真:8665032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第三篇:关于做好202_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附件: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2_ 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2_]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2_]205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_版)》(以下简称《目录》),为做好202_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贴息要求
(一)企业应根据《办法》和《目录》规定申报进口贴息。(二)享受进口贴息的技术或产品,应在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或已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进口技术)。进口产品的报关完成日期以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为准。
(三)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对有重复申请的,本一律不予贴息。
二、企业填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办法》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集团,由集团统一报送。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基金、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技术是否享受其它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企业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按各报关单列明的项目逐项填报,不得将相同商品合计填报。进口技术的,在“海关报关单号/技术合同号”栏中填写技术合同号;进口产品的,准确填写18位海关报关单号。“备注”栏中须注明产品或技术在《目录》中对应的具体序号及产品原产国(地区)。
(五)《目录》中对进口产品有技术参数要求的,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填写该产品对应的实际参数,并注明参数在所附材料中的页码。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等相应证明材料。
(六)进口铜精矿、锌精矿、铅精矿和钴精矿等矿产品的,应在“商品技术规格”栏内注明铜、锌、铅或钴等的含量,并提供证明材料。
(七)申请技术进口贴息的企业,已从202_年起改由《办法》中规定的付汇单位变更为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技术使用单位。申报时除提交《办法》中规定的材料外,需提交《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
(八)属于《目录》“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第44项的,如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认定文件。
(九)《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_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teniu.cc)。
三、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产业司)报送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及其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使用EXCEL格式,不合并单元格)。
(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产业司)。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于202_年5月10日前完成联合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四、审核要求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应按要求认真审核企业申报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审核汇总后的书面材料应与《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中的内容一致,并按顺序排列装订。
(二)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三)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时,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和技术参数确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核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核定申报产品是否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应核对申请贴息的产品是否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是否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免税进口的产品;因关税为零等而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是否不在《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对“资源性产品、原材料”按照海关税则号进行核定,有含量要求的,按含量审核。
五、其他事项
(一)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设定单户企业的贴息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不予贴息。
(二)《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_版)》正在调整之中,如4月30日前公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_版)》,一律按新版《目录》进行申报。(三)为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要求,将加大对新疆进口贴息的支持力度,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对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 二0一一年四月 日
第四篇: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_年9月22日 财企[202_]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做好贸易平衡促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进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2_年修订)》(财政部公告202_年第2号)。
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
(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
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七)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的申请贴息材料。第十条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
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
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
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5月1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
(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
(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全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
(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
(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贴息资金申报说明
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第五篇:关于做好202_年广东省进口贴息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_年广东省进口贴息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_-08-15 09:08 文章来源: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粤外经贸规财字〔202_〕1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中央驻穗有关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进口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的管理,发挥省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以及规范资金管理,现就做好202_年省进口贴息资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贴息的支持方向
对在省内(不含深圳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广东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202_年版》(可登陆广东省外经贸厅网址:http://www.teniu.cc查看)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给予资金支持;对省安排的专项进口给予支持;对省外经贸厅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申请资料等公共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
二、贴息的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单位)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单位)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
(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为202_年10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为202_年1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四)进口产品、技术未享受中央、省财政贴息;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三、贴息标准
(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付汇凭证》以非美元作内计价币种的,在填报《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进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2_年第12期及202_年第6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址:http://www.teniu.cc(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三)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贴息资金总额及符合条件的产品、技术进口额确定贴息系数及单家企业最高贴息限额,核定贴息金额。
四、贴息的申报、审核及拨付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级以上市或省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以及申报说 明(见附表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及电子数据;
4、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5、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联)》(复印件);按规定要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后才能进口的产品还需提供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6、进口技术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
7、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如属零关税进口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8、其他相关的材料。J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单位)公章。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初审和汇总,于202_年8月20日前报送省外经贸厅(机电处)和省财政厅(外金处)。
(三)归口省政府授权经营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由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汇总,于202_年8月12日前向省外经贸厅(机电处)、省财政厅(外金处)提交申请资料。
(四)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向省外经贸厅(机电处)和省财政厅(外金处)报送进口技术或产品的贴息申请资料包括:
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
2、《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3)及其电子数据;
3、本通知第四条(一)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只报省外经贸厅)。
省外经贸厅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确定获得贴息的企业。省属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至企业;各市企业获得的支持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拨付。
五、贴息的管理与监督
(一)省外经贸厅负责贴息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自评,省财政厅负责对贴息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参与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并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缋效评价。
(二)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外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于202_年2月底前向省外经贸厅(机电处)和省财政厅(外金处)联合报送上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
(三)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挪用、截留、挤占的,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全额收回已获得的贴息资金,以后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贴.急资金申报说明 2.——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3.——年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
(联系人及电话:省外经贸厅机电处 陈钦荣 020-38819883 省财政厅外金处 黄丹妮 020-83170396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