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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生态环境问题整治问责管理办法
编辑:梦里寻梅 识别码:14-46407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3 08:28:02 来源:网络

XX镇生态环境问题整治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行政村主干和具体负责人员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第三条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

第四条纳入量化问责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国家、省、市、镇级督查发现“散乱污”死灰复燃和新增问题;

(二)辖区内工业企业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排放污染物,排查不力、隐瞒不报的。

(三)辖区露天晾晒煤泥、物料乱堆乱放、生产售卖煤球的。

第五条出现第四条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行政村主干和生态环境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每月镇级督查发现本辖区问题交办的,对村生态环境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全镇通报;

(二)每月市级督查发现本辖区问题交办的,对村主干全镇通报批评,生态环境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并全镇通报;

(三)每月省级督查发现本辖区问题交办的,对村主干和生态环境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并全镇通报。

第六条问责处理方式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

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领导责任。

第七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问责。

(一)在“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监管不力的;

(二)辖区企业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有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的;

(三)辖区存在露天晾晒煤泥、物料乱堆乱放、生产售卖煤球,瞒报漏报、监管不力的;

(四)辖区被连续通报2次以上(含)次或一次发现2处(含2处)以上的。

(五)其他需要从严问责的情形。

第八条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约谈、限批等处罚措施。

第九条本规定由示XX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镇生态环境问题整治问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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