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全民(集体)所有制破产清算企业
职工安置指导意见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完成公司制改革任务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晋人社厅发〔2019〕67号文件精神和《XX县国资国企改革实施办法》,我县X家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已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现就上述企业职工的安置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1、破产企业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至法院宣告破产之日。
2、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破产企业依法与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
3、破产企业的正式职工(含干部、固定工、集体工、全民合同工)可以选择终止合同或接受分流安置。愿意终止劳动合同的破产企业正式职工(含干部、固定工、集体工、全民合同工),以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没有工资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根据X人社厅发〔2019〕X号,XX市本年最低工资为每月1400元),在县属国有(集体)企业工作(不含破产改制已补偿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不愿意终止劳动合同的破产企业正式职工(含干部、固定工、集体工、全民合同工)不领取补偿金,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分流安置到国有公司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其职工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由接收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集体部分。接收后其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逾期缴纳的,产生的滞纳金等后果由个人承担。
4、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人社部门备案的非正式职工全部终止合同,以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没有工资的按本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根据X人社厅发〔2019〕X号,XX市最低工资为每月1400元),在本企业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所有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终止劳动关系后转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缴纳从终止合同之日到退休之日的全部社保。
6、本企业正式职工是指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干部、固定工、集体工和全民合同制工,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社保缴纳单位已转移到其他单位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7、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期间,企业不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被开除或者调离人员在原企业期间欠缴的社保、应付薪酬等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8、经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并由县委组织部门任命的企业干部由县委、政府重新安排工作。
9、本意见为此次破产清算所有企业的职工安置基本方案,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要报企业改革领导组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