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行“县级统管、行业监管、乡村主管、农户协管”的分级定责管理模式,进一步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深入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系统梳理和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权、收益权、监督权、处置权等主体和权责,分行业分部门建立好县、乡(镇)、村三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努力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后续管理,提高资产收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组织保障
为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成立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及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乡村振兴局。
1.县乡村振兴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管理工作,负责领导小组交办工作的督促落实,以及扶贫项目资产的系统录入和信息维护工作。
2.县财政局:牵头负责系统梳理出各投入扶贫资金的县直单位从2013年以来投入的扶贫资金明细,主要包括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含整合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的扶贫资金,分年度、分乡镇、分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资金明细台账,为下一步扶贫项目的逐个清查核实和确权登记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和根本依据。
3.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原经管站配合各相关县直单位和确权登记第三方服务机构系统梳理出各乡镇每个扶贫项目资金实际支付情况。
4.县直有关单位。所有涉及投入扶贫资金的县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系统梳理出本部门从2013年以来投入到扶贫领域的资金和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分乡镇建立扶贫项目资金明细台账,县级支付项目有关支付凭证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给第三方;确权登记完成后负责建立好本部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履行好扶贫项目资产监管职责。
5.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此项工作衔接,按照要求准备好相关的扶贫项目台账、扶贫项目档案、账本单据等资料。
四、工作任务
(一)资产清查的登记范围。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县级行业部门、各乡镇和行政村,根据资金范围开展扶贫项目大排查、大清理,对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权益资产进行科学认定。(二)资产确权登记的类型。
对认定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3种类型,分别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台账、行业部门分类台账和乡村明细台账。通过双向对接实地核查,查缺补漏,盘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本着有利于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有利于发挥资产效益的原则,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管权等主体及权责。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经营受益的个人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上述资产中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制定确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所有权登记程序,确权结果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及所涉乡、村进行公告。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所有权、监管权发生变化的,由交接方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清产核资和移交。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理清账目后再移交。对到户类资产,按原值移交给农户。
(三)资产清查确权的方式。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和确权登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拟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的清查和确权登记工作,将分期分组深入各乡镇、村组进行项目实地核实确认。县、乡(镇)、村共同参与,全力配合完成此项工作。(四)资产清查确权的时间要求
1.2021年11月15日前。一是由县财政局牵头各投入扶贫资金相关单位,系统梳理出各单位从2013年以来投入到扶贫领域的资金明细,分年度、分乡镇、分主管部门建立扶贫项目资金明细台账。各扶贫项目资金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县财政局对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准确的资金明细台账,为下一步资产核查提供根本依据。二是县乡村振兴局要完成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工作。
2.2021年11月16日至11月20日。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现场清查核实和初步确权阶段的工作。
3.2021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第三方服务机构完成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台账(初稿)的建立,并提交给县乡村振兴局。
4.2021年12月1日至12月10日。县乡村振兴局将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台账(初稿)分别反馈至县直有关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完成对初稿台账中扶贫项目的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报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完成各县直主管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汇总。
5.2021年12月11日至12月20日。县乡村振兴局将全县扶贫项目资产审核结果汇总情况反馈至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县直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的疑似问题主动联系部门或乡镇,点对点逐一核实整改,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疑似问题的整改,各县直部门将整改完成后经审核确定的扶贫项目资产台账上报给县乡村振兴局进行系统录入。
6.2021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县乡村振兴局将最终审核确认的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反馈至各乡镇,并负责统筹调度各乡镇完成所有扶贫项目资产的系统录入。
7.2022年1月以后。进入常态化的扶贫项目资产动态管理和系统维护。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每半年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扶贫项目资产信息更新变化、资产收益取得及分配等情况,县乡村振兴局积极配合录入系统。
(五)做好资产的后续管理。
明确和细化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在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阶段的任务和责任清单,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担负具体运行维护及监管责任,注重发挥群众自我管理、参与管理的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建立资产全程跟踪监测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对异常情况及早预警、及时介入,督促管护主体管好用好资产。(六)规范资产的运维。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农户参与管护和运营。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七)抓好资产的帮扶效益。
继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所得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原则,通过“村提方案、乡镇审批、县级备案”的流程,民主决策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帮扶,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获得收益,激发内生动力。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分配收益。对有劳动能力的,鼓励通过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对无劳动能力的,鼓励通过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等方式进行分配。属于村集体收益的部分,主要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八)严格扶贫资产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对因流转、置换、报损、报废、变卖等原因,确需处置的扶贫项目资产,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规范处置,并建立与资产台账相对应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对于清查前已发生的扶贫项目资产流失、报废、损毁等情况,履行先登记、再报审、后处置程序,相关的审批文件、审计结论归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九)维护资产管理系统信息。
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每半年向县乡村振兴局报送扶贫项目资产信息更新变化、资产收益取得及分配等情况,县乡村振兴局积极配合录入系统。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信息的动态维护,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及分配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确保扶贫项目资产持续健康运营、发挥应有效益。(十)严肃资产的执纪问责。
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中发现的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损坏、挥霍浪费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加强资产的宣传引导。
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体现扶贫资产带贫益贫的扶贫属性,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扶贫资产管理和运营,在管好用好扶贫资产各个环节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