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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发[202_]10号江西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14-96153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5 17:24: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赣人发[202_]10号江西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江西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陶瓷、墙体材料、新型建材、化学建材、非金属矿产加工及制品、建材机械设备、建材生产自动控制与电气以及其他硅酸盐材料等建筑材料专业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年度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大型企业技术部门技术负责人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

二、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全厂性技术改造全过程,或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项目已投产。

三、负责完成技改单项工程、技革工程或企业生产技术攻关项目3项。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开发本行业新产品2项以上,并已形成批量生产。

五、独立(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及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六、从事检验检测工作,负责完成不少于8项(次)由国家或省专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的检验评定工作。

七、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过3项省(部)级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工作,并已付诸实施。

八、负责科技信息工作,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并能分析和应用建材专业数据资料为企业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提供有效服务5项以上。

九、负责科研、设计技术部门(单位)工作,直接完成科研、设计项目立项3项以上,并被批准;或主持制订省、市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3项以上,并付诸实施。

十、参与大型建材项目设计,并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项目的子项工程2项以上。

十一、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中型建设项目2项以上,或其他工程建设项目3项以上。

十二、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咨询3项以上或中型工程5项以上,立项报告通过论证并被采纳。

十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大型工程5项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写有关技术文件、项目报告,通过论证并被采纳。

十四、主持对1个大型,或3个以上中、小型建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为企业解决生产关键技术问题,对提高产品质量和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并经有关企业确认。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

二、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优秀勘察)奖一、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

三、市(厅)级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优秀勘察)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

四、负责完成编写大型设计项目的设计说明书1项或中型2项以上,并被上级部门批准采纳。

五、主持编写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1项以上,获得省、市有关奖励。

六、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攻关项目,提出技术革新措施或合理化建议2项以上,己被采纳并付诸实施,使企业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负责开发研制并投产的新产品2种以上,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八、推广应用省(部)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3项以上,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有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或参编出版著作1部以及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三、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大会宣读论文2篇,或在省级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证书为准)。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2篇。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一)国家三等或省(部)级二等以上,或省(部)级三等2项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优秀设计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省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重点科研课题的研制、审定工作,并已经项目(课题)下达部门鉴定通过(以省有关主管部门行文确定为准)。

(三)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3项以上获国家或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并正式投入生产,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已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享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者。

(五)大、中型企业主持工作满2年以上,为企业技术进步、经济效益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现任主要专业技术负责人。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正式公开出版过本人撰写的本专业专著、译著者(独著、主编或副主编)。

(二)在国际权威专业学术会议或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

(三)在国家专业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有宣读证)、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过3篇以上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如系合作本人必须为第一作者)。

第二篇:赣人发[202_]10号江西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资格条件

江西省广播电视播音专业播音指导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播音专业播音指导须精通播音基础理论,对播音专业理论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通晓播音业务,经验丰富,形成了独特的播音风格,社会效果显著,知名度较高;能组织和指导播音专业人员完成各种播音任务,检查评审播音质量,解决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业绩突出;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论著;有培养专业人才的能力;能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企事业广播电视站中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在职在岗的播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完成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而贡献力量。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并受聘主任播音员职务5年以上。

(二)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并受聘主任播音员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主任播音员资格并受聘主任播音员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或古汉语)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须达到一级甲等。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持播音或组织、策划过3次以上有较大社会影响、效益较好、可起示范作用的重点节目。

二、主持播音的各类节目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指导过播音员、主持人的专业工作或业务学习。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国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以上奖励。

二、在全省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以上奖励2个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相关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须有宣读证明)有较高价值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

二、出版过播音或相关专业的学术著作(独著或排名第一,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全国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人)作品评选中,获一等奖以上奖励2个以上。

(二)在全省广播电视优秀播音主持作品评选中,获全省一等奖以上奖励3个以上。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级相关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宣读,须有宣读证明)有较高价值的论文5篇以上。

(二)出版播音或相关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独著或排名第一;或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第三篇:赣人发[202_]10号江西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江西省技工学校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技工学校高级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有较强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科技开发项目研究的能力,取得对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或本学科教育、教学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技工学校取得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并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三)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课内外结合本学科特点,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心理素质培养,并能根据德育大纲要求,针对学生贯彻学生行为规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动热情地对学生进行集体或个别教育,效果好。

二、备课认真、教案完备、教学内容符合大纲要求、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方法合理、教学设计周密,能从学生实际出发,做到因材施教,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所教班级的学生学业成绩有一定提高或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三、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平均周课时为12节以上;校级领导平均周课时2节以上;学校中层领导平均周课时4节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平均周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学质量评估成绩良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三名),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

三、获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四、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教育教学或科技开发成果通过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须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理工类6万字以上,文科类10万字以上),且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发表论文3篇以上。

三、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一等奖;或获市(厅)级二等奖2项。

(二)作为主要骨干(前二名),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

(三)主持完成市(厅)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且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市(厅)级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发表1篇论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江西省技工学校讲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 评定标准

技工学校讲师须对本学科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技校教育及本学科的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独立开设一门以上专业或基础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和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一定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助理讲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研究、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技工学校取得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从事教学、教学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2年以上;

(三)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独立讲授一门以上基础或专业课程,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280课时以上;兼任党政管理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二、参加科学研究、教研活动,承担科研工作或参加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

三、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二、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作为骨干成员,完成校级以上课题的研究。

四、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二等奖;或获市(厅)级三等奖2项。

(二)作为主要骨干(前二名),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

(三)主持完成主管部门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且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主管部门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发表1篇论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江西省技工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对本专业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实习、实验技术动态;掌握现代化科学管理办法及其发展趋势,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实习、实验有关课题的研究,并取得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实习、实验报告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有效地组织和指导实验课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习、实验等实践环节教学中重视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显著效果;有组织本学科重大实习、实验工作及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培养青年实习、实验人员的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技工学校取得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技师)并从事实习、实习指导工作的在职在岗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现任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警告以上处分,没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位后,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5年以上。

(三)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第(二)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条件与论文、论著条件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课内外结合本学科特点,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和心理素质培养,并能根据德育大纲要求,针对学生贯彻学生行为规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动热情地对学生进行集体或个别教育,效果好。

二、备课认真、教案完备、教学内容符合大纲要求、突出重点、解决难点、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方法合理、教学设计周密,能从学生实际出发,做到因材施教,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所教班级的学生学业成绩有一定提高或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三、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平均周课时为12节以上;校级领导平均周课时2节以上;学校中层领导平均周课时4节以上;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平均周课时不少于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学质量评估成绩良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三名),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

三、获(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荣誉称号。

四、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产教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厅)以上奖励。

五、教育教学或科技开发成果通过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须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且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发表论文3篇。

三、发表论文2篇,其中有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一等奖;或获市(厅)级二等奖2项。

(二)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二名),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

(三)主持完成市(厅)级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且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市(厅)级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1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江西省技工学校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 评定标准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须对本学科有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习、实验技术动态及实验室科学管理方法和有关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规范;有熟练的实习、实验技能技巧,能独立设计实习、实验项目,对实验室有仪器设备进行记检修、管理、排除故障;独立开设实习、实验课,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并取得良好效果;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学科论文或实习、实验报告;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技工学校取得技工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从事实习指导工作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2年以上。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4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完成一门以上实习、实验课程的教学工作,或全过程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二、编写、修改完善职责范围的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实习、实验课的教学等工作,每年(40周)完成180个工作日以上。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好,获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

二、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含优秀教学成果奖)。

三、作为骨干成员,完成校级以上课题的研究。

四、根据教学或科研要求,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组合装配投入使用1年以上或设计、加工特殊实习、实验装置并采用,效果良好(本人是主要完成者)。

五、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编写论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二等奖;或获市(厅)级三等奖2项。

(二)作为主要骨干(前二名),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

(三)主持完成主管部门教育教学或科研课题,且教育教学或科研成果获主管部门奖励。

二、论文、论著条件

在第六条“论文、论著条件”要求的基础上,增加发表1篇论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附则:江西省技工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技进步奖、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教育厅优秀教学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

“市(厅)级奖励”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

凡获奖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国家级科研课题”指“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基金项目、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

“省(部)级科研课题”是指省科委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科技推广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计委攻关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

“市(厅)级科研课题”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

三、“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论文”是指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二作者)。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索引收录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核心刊物”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三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

第四篇:赣人发[202_]10号江西省农业专业农艺师资格条件

江西省农业专业农艺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农艺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了解相关专业知识以及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农业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农业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农业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农业新技术中取得一定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作物栽培、育种、植保、土肥、经作、农业微生物、农业环保、农业推广等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及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受聘助理农艺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受聘助理农艺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中专学历后,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受聘助理农艺师职务5年以上,并取得农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人员,在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后,受聘助理农艺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后,取得助理农艺师资格,受聘助理农艺师职务3年以上者,在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符合本条件第七条的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或参加1项以上县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试验研究;

二、参加2项以上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其经济技术效益为主管业务部门鉴定认可;

三、参与制定2项以上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农业生产、技术试验、示范、良种繁育、技术开发等方面规划或专题综述,并得到省、设区市、市(县)有关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四、负责编写过一门农业技术推广的培训教材。

第五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四等奖以上参与者(均以个人证书为准。下同);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计划奖四等或农业部“丰收奖”三等以上奖项的完成人;

三、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奖、厅级农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三等奖以上奖项的完成人;

四、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参与大面积丰收项目实施以及解决当地生产技术疑难问题上,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2次以上的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合著的,需注明本人著述部分);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四、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3篇以上(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五、个人或主笔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或撰写经主管部门认可并已实施的科技项目立项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2项(篇)以上(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星火计划奖三等奖1项以上的参加者;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星火计划奖、农业部丰收三等奖两项以上的完成人;

(三)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奖、厅农业技术改进奖、省农科教人员突出贡献奖二等奖两项或三等奖3项以上的完成人;

(四)在科技兴农、技术推广、技术开发、参与大面积丰收项目实施以及解决当地生产技术疑难问题上,获得县级以上有关业绩奖励3次以上参加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发表、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合著的,说明本人著述部分);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有价值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2篇以上,1篇以上为第一作者;

(四)在地方刊物上发表相关技术科普文章4篇以上,2篇以上为第一作者(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五)个人或主笔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1篇以上,或撰写经主管部门认可并已实施的科技项目立项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法规、技术实施方案等两项(篇)以上(本条只适用于乡镇农技人员)。

第五篇:赣人发[202_]10号江西省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江西省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建筑材料专业工程师须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及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水泥及水泥制品、玻璃及其深加工制品、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建筑陶瓷、墙体材料、新型建材、化学建材、非金属矿产加工及制品、建材机械设备、建材生产自动控制与电气以及其他硅酸盐材料等建筑材料专业的研究、设计、生产及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管理、科技信息、环保安全、综合利用工作的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者,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考核、工作质量评估、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延期2年审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期3年申报;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三)获大学专科学历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者具备上述第(二)、(三)点规定学历(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受聘助理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如其业绩和论文、论著条件符合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外,均须取得由政府人事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水平)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大型企业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中小型企业相同岗位5年以上,无重大责任事故(包括质量、安全、设备等)。

二、参与全厂性技术改造全过程,或消化吸收国外引进技术,项目已投产。

三、参加技改、技革工程或企业生产技术攻关项目3项以上。

四、参与开发本行业新产品2项以上,并己形成批量生产。

五、编写本企业生产技术工作中长期规定、技术管理规章制度3项以上,并已被采用。

六、参与大型建材项目单项工程设计项目1项以上,或中型项目两项以上,或其他工程项目3项以上。

七、参与大型建材项目工程技术咨询2项以上,或中型工程3项以上,2项报告通过论证被采纳。

八、参与大型工程3项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并编写分项的技术文件,项目报告己通过论证被采纳。

九、参加对2个以上的中型企业开展技术报务,为企业解决生产关键技术问题,对提高产品质量和节能降耗等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并经有关企业确认。

十、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十一、从事检测工作,参与完成不少于5项(次)由国家或省级专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的检测评定工作。

十二、参加编写省、市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程2项以上,并已付诸实施。

十三、从事科技信息工作,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并独立完成3项以上建材专项技术国内外发展状况与趋势的专题综述。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具备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以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以上优秀设计(优秀工程、优秀勘察)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参加人(以证书为准)。

三、在生产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使本企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企业的先进水平。

四、参加企业技术攻关,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在提高产量、质量和节能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得到省级主管部门认可。

五、从事建材技术信息工作,为企业技术改造及科研收集国内外先进的技术管理信息,并被采纳应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六、参与开发新产品或改进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七、参加市(厅)级以上基本建设(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的技术骨干,项目投产后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上级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八、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编著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

三、在设区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

四、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证书为准)。

五、在设区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及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价值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1篇(须送经单位审核的原件)。

第七条 破格条件

一、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3、取得本专业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并被采用。

4、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的比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一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须提供单位证明)。

5、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及后续技术支撑工作,业绩突出,在技术领域得到设区市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以文件或表彰证书为准)。

二、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过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第一作者)、论著(主要编撰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著1部或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专业有价值的论文2篇。

2、在省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论文1篇以及在设区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赣人发[202_]10号江西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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