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级人大依法行使决定权的几点思考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近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事项、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并跟踪监督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落到实处,但是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何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推动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让全区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是摆在我们每一位人大工作者面前需要认真研究和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
一、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面临的问题
1.对重大事项的认识、界定不清。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职责,但是规定过于笼统,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至于这些工作中的哪些具体内容是重大事项,需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哪些不是重大事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我们只能从字面意义上加以理解、把握,导致一些重大事项没有履行决定权,出现失职,一些具体事项纳入了重大事项决定的范围,管得过宽过细,束缚了“一府两院”的手脚,浪费了人大的资源。
2.程序性的东西多,实质性的东西少。县级人大常委会由于种种原因,讨论重大事项时,对一些重大事项的实质性内容讨论比较少。这一点有着几方面原因:一是县级人大常委会受人员编制的影响,专业人员少,力量比较薄弱,对一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研究的不透、把握的不深,提不出有一定分量的意见和建议的现象。如县级人大常委会许多工作委员会职数只有一人,许多工作依靠办公室和聘用的一些兼职工委委员开展,这些兼职委员作用发挥好的还可以起到一定作用,有的工委委员形同虚设。二是从县一级人大常委会近年来的实践看,讨论决定的许多重大事项,大多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鲜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关系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利用等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讨论。如在一些地方突发重大群体性社会事件以及国家、集体和人民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时,听到的多是当地党委政府的声音,鲜有人大的声音。
3.被动接受的多,主动讨论决定的少。按照当前许多地方关于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主要是由当地党委讨论研究决定,或者由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几套班子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然后交由政府等执行部门执行,避开了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依法治国的理念在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心目中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一些党委没有把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策,作为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另一方面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许多同志,出于种种原因,也没有及时要求党委把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通过人大的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许多时候一些重大事项,或者不提交人大,或者由党委、政府作为议案提交给人大,匆匆忙忙表决了事。人大缺乏对重大事项从立项到调研再到表决的完整过程,对重大事项不了解,当然提不出科学和符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人大决定的过程变成了形式,人大的该项权利也就出现了缺失。
二、依法规范高效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几点建议
1.充分认识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义。党委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国家意志是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基础,通过人大的民主程序也有机的实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同时这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要正确认识人大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义,加大对这方面工作的宣传。各级党委要主动把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交给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人大的民主程序变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自觉行动。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要主动就重大事项的决定,事前向党委汇报,事后形成专题报告,争取党委的支持。
2.正确界定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范围。由于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是很清楚,各级党委对哪些事项属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范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许多重大事项往往作为一般事项、具体工作,党委决策政府执行,缺少了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环节。因此,很有必要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形式界定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具体内容,便于各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执行。
3.规范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要明确,可以由党委提出建议,交由人大行使决定权;也可以由“一府两院”提出相关议案,交由人大行使决定权;同样也可以由人大在开展工作时主动发现、主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但无论哪种方式都要体现出党的领导的原则,这是人大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在行使决定权过程中,还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对重大事项事前要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多方面的意见,还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民主决策。
4.跟踪监督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议决定最具权威性,各级各单位各部门都要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保证其贯彻执行,也是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具体表现。要加强跟踪监督,随时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检查、视察、调研决议决定落实情况,对落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听取“一府两院”贯彻落实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并对落实情况给予定性定量评价。实践证明,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票决是检查和评价“一府两院”落实工作的一个比较客观的方法。对落实情况不满意的,要继续监督落实,也可以视情节,按照法律规定,启动相关的程序,如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对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理。
5.提高人大常委会自身素质。打铁需要自身硬,保证决定权的正确行使,一是要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科技知识,适应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需要。二是要配齐配强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力量,以更好的发挥他们在常委会行使决定权过程中的参谋助手作用。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注重长效机制的建立,以保证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