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新形势下改革新农保经办管理体制的思考
关于新形势下改革新农保经办管理体制的思考
-----以南京市六合区为例
南京市六合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_年下半年开始实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继取消农业税、实施农业直补、开展新农合之后,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的又一重大惠农政策。从试点情况看,从202_年11.8%的新农保覆盖面,到202_年23%的预期目标,新农保制度的确为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实惠,并产生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新农保经办管理建设滞后、人员配备不足,管理难度大、管理成本高等问题日渐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的开展和经办管理能力的充分发挥。新农保与城镇社保在地域、人员、技术、资金等方面有着许多区别,因而在管理体制上也没不能完成照抄。有必要借鉴城镇社保管理体制的同时,思考和摸索一条适合新时期农村工作特点和任务的新农保特定模式。现结合南京市六合区新农保经办管理状况,提出以下思考和对策:
一、南京市六合区新农保经办管理基本情况
南京市六合区是江苏省会南京市的北大门,全区辖10个街道、9个镇,人口87万,其中农业人口44.1万,202_年农民人均收入9661元,土地面积1500平方公里。早在全国开展新农保工作以前的202_年7月,六合区就已在全区开始实施新农保工作。近年来,南京市六合区新农保工作得到快速发展,截至202_年10月底,全区共有31.97万农 村居民纳入了新农保,其中缴费人员21.98万人;老年农村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9.99万人,发放率达100%;征缴基金2.8亿元,提前实现新农保全覆盖的目标任务,初步实现了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在机构编制、财政紧张的状况下,高标准、高起点组建了区、街镇、村(社区)三级经办管理;新农保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部延伸到村级劳动保障站;基金全额纳入区财政专户;农民缴纳保费全部委托银行预存代扣;各类保障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工作经验。
1、经办机构
(1)区级经办机构。成立六合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农保科、基金管理科、征地保障科,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指导镇(街道)业务经办、统一账表卡册、建立信息系统、宣传培训、保费的收缴、支付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核定编制16人,现有人员14名,其中35周岁以下9名、35-45周岁2名、45周岁以上3名,本科及以上8名、大专4名、高中及中专2名。
(2)街镇经办机构。明确在全区16个涉农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增设一名在编农保专职工作人员,从各街镇现有事业编制人员中统一招考,在业务上接受区农保中心的业务指导,其设置与管理有区人社局、街镇政府共同管理,负责保费汇集上缴、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和档案管理。目前这批人员尚未到位,街镇新农保工作由劳动保障所代管,目前共有兼职工作人员16名,35周岁以下13名、35-45周岁3名,本科7名、大专9名。
(3)村(社区)经办机构。在全区180个涉农村(社区)新建了170个劳动保障站,配备了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向社会公开招聘了170名高中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的劳动保障协理员,在村(社区)和街镇劳动保障所领导下负责参保人员的登记、保费的收取和养老 金的发放等工作。
2、经费投入
将区级经办机构实施新农保所需经费列入区年度财政预算,202_-202_年累计拨付人员和工作经费356.63万元。同时,区财政在各街镇劳动保障所原有工作经费基础上适当增加,确保劳动保障所正常运转。各涉农村(社区)劳动保障站所需人员工资和保险等经区劳动保障局审定后,由区财政解决,3年共拨付688.56万元,开展新农保新农保工作所需经费明确由所在地街镇财政协调解决。
3、信息系统建设
筹集约400万元专项经费完成了计算机软硬件以及相关办公用品的采购、设计、安装,建立了区、街镇、村(社区)三级计算机宽带网络专线。同时,将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了区、街镇、村(社区)三级信息化网络管理全覆盖和新农保工作服务网络的全面化、基层化、便捷化、规范化。
三、现有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1)机构设立缺乏依据,管办职能不明确。
新农保各级经办机构作为代理政府行使新农保监督和社会化管理职能的国家机构,其设立应该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一方面规范其建制,统一名称;另一方面将其涉及的多方面的权利、义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可以极大地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执行力,树立国家政策的权威。南京市六合区农保中心的成立主要依据202_年南京市和六合区政府下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这些均不能称之为法律或法规。同时,这些《实施办法》对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权责规定并不明确,对新农保的稳定性和信誉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方面,虽然筹资主要由区、街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但区农保中心需要花费一 定的人力、财力投入到组织宣传动员、筹资工作中。另一方面,区农保中心需要负责辖区内街镇、村(社区)的新农保的监督、指导和培训等管理工作,但若发现违规行为,由于各街镇、村(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的人、财、物管理权归属街镇政府,区农保中心的作用只限于业务指导,这种“管事不管人,管事不管钱”的矛盾现象仍然存在,只有通过区人社部门和街镇政府才能给予行政处罚。
(2)人力不足,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六合区农保中心共有工作人员14名,所需服务的对象约37万名(含被征地农民),平均每名区级新农保经办人员的服务人口大约为2.6万名参保农民。而同为人社局下属事业单位的区社保中心每位工作人员管理的人员数只有0.3万左右。相比而言,区农保中心编制严重缺编。因此,新农保经办人员的工作十分繁重。同时,由于基层新农保工作面广、任务难度大和专业性强,因而对管理和经办人员素质的要求较高。但街镇、村(社区)级新农保工作人员学历层次相对较低,部分人员因不具备财会或计算机等知识和管理技能,难以达到工作的要求。在街镇劳动保障所代管街镇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和人员的模式下,也存在着管理与服务分界不清等问题,造成了街镇级经办机构的人员不能较好地担负起监督、审核和检查等职责。同时,由于机构性质不确定和经费投入有限等因素,使部分业务素质较高人员面临着待遇较低和职称晋升等实际问题,这也造成他们不能安心工作。
(3)财政投入不足,经费得不到保障。
虽然南京市及六合区新农保文件明确规定,将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但由于六合区地方财力较为薄弱,从而造成财政普遍对新农保管理和经办机构的投入存在严重不足问题,拨付金额有限而且在标准上没有统一依据,主要根据当年的财政状况,从08年开展新农保工作以来,区财政202_年拨付工作经费63.5万元/年,202_年拨付 59.8万元/年,参保农民人均工作经费平均只有1.6元。区农保中心只能保证吃饭问题,办公条件无法改善,为了不影响工作,只得一次次向政府打报告追加费用,同时也不得不依赖于区人社局解决(其本身经费也很紧张)。另外,镇、村两级经办机构经费本应纳入街镇预算,但实际上大多数街镇经办机构经费得不到解决,村级则没有一分钱的工作经费,基层工作人员在经办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得不到解决,感觉是“垫”钱工作,意见较大,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新农保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发展的思路
笔者认为,新农保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不只是简单地增加编制、提高经费投入和信息化系统等改造,必须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以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为手段,进行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组织、流程和信息系统等方面的综合性创新改革,进一步整合行政资源,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同时,这也符合国务院在《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以明确提出“精简效能原则”和“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要求。在这一方面,医保服务 “洛阳模式”和德阳市“管办分离”推进新农保工作的长期实践,为新农保 “管办分离”改革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重新界定管理职能
首先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界定新农保管理职能,规范经办机构权限,将新农保管理部门定位于管宏观、定政策、做规划、抓监管。主要有二方面内容:一是取消新农保管理部门事务性服务职能,加强其行政管理职能;二是将新农保管理部门作为购买公共服务的代表,采取合同外包、招投标、民办公助等形式,与其他社会主体建立契约式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服务提供,实现公共服 务资源由部门内配置向全社会配置的转变。
1、在界定职能的基础上,成立新农保管理部门,设立区(县)、街镇两级部门,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代理政府行使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组织实施等职能。该机构使用行政编制,编制按区县级每服务对象满10万人配备1名,每个街镇配备1名的原则进行配置,人员可由原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中解决,以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为宜。
2、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外包的社会主体,负责新农保工作的全程服务,为农村群众提供新农保业务经办和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发布等服务,但不参与新农保基金动作,不承担盈亏风险,并按合同规定从新农保管理部门获取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制定新农保工作规范与详细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和实施;建立街镇、村两级服务队伍并负责设备、场地配置;新农保个人信息的采集、核实、登记及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负责银行代收代付渠道的建立及养老保险征收、支付手续服务管理等。
(二)社会主体的选择与要求
1、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外包的经办机构,即可以是国际、国内著名的人寿保险公司,他们有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也可考虑盘活目前的存量资源,将部分街镇、村(社区)劳动保障站所逐步改造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并通过签订合同、项目招标的办法向其购买新农保经办服务,变“养人”为“养事”。
2、改革后引进的外包社会主体应在政府严格有效监管下,通过合法勤勉经营,持续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全面降低公共服务的综合成本。不能只是追求形式上的改革、单纯的成本最低、失去监控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简单的政府摔包袱。
3、需要规范合适程序。根据洛阳医保服务“管办分离”经验,由 于政府对医疗保障行业市场化改革招商不够熟悉,对行业和项目的理解不如投资者专业,政府出面直接谈判具有实力上的不平等,谈判时间很难把握,操作不透明,程序不规范,决策风险大,难以发现最佳投资者及最优合作条件,公共利益无法通过谈判方式得到全面保障。新农保经办机构的选择也同样,应当通过公开竞争性程序,综合比选,引进合适的战略投资者,实现改革目标。
4、建立科学合理的新农保绩效考评体系。将考评重点由内部考评转向外部绩效考评,对提供的外包服务进行广泛的民意调查,以社会满意度来衡量外包经办机构的绩效成果,并逐步以考评为依据,分配公共资源,并为新农保管理部门对外包经办机构的服务内容与服务质量监管考核提供数据基础和质量标准,形成充满竞争的财政公共分配体系。新农保管理部门将根据考核情况扣减其相关经费,情节严重者中止协议。
(三)经办服务外包的目的
1、降低管理成本。以六合区为例,新农保经办业务外包后,可将从事这项工作的财政供养人员从212人减少到20人左右,运营经费从202_年的400万元减少到100万元以下。加上政府支付给经办机构新农保管理费用(按当年征缴保费的1%提取,按202_年标准,约80万左右),政府支付的费用总额大体为180万元,节约了至少220万元。
2、促进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改革。按照以往的方法,政府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就先要组建机构养人。这样的形式不应该是唯一的,也可以采取以委托经办或者购买服务的办法,要求中间机构、非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政府所需要的服务。经办职能外包后,将政府从直接经办、直接管理的角色中解脱出来,把主要精力放在政策制定和监督上,这就使政府能够腾出更多的时间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提高了政府的工作效率,也减少了因政府部门追求部门利益而损害参保农民利益的现象。
3、提高政策效益。每项政策的执行必然涉及到各个部门,各部门只考虑自己部门的职能,囿于部门利益,各种职能相互之间难以整合,甚至相互冲突,从而政策在执行中走样,脱离了政策的初衷。所以,要强化政策的执行力度,让政策效益达到最大化,需要找到能够整合不同职能的新机制。农村保障涉及广泛,不仅有保障人群所属的职能部门例如民政部、人社部门、计生委、卫生部等等;还有涉及政府补贴出资机构如财政部门,以及负责保障筹资和管理的地方政府。运用社会经办机构来做农村保障,是一种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直接操作和管理所不同的第三方进入机制。它可以以政府的政策目标为导向,以利用专业手段和保险机制达到政府的政策目标为自己的运营目标。
(四)几点建议
为积极稳妥推进新农保经办服务的外包工作,我们建议:(1)选择3~5个有代表性的典型城市作为新农保经办服务外包改革的试点。(2)广泛集中包括政府官员、新农保专家、公共服务外包政府采购专家、基层新农保工作人员组成项目工作组,协助试点地区开展经办服务外包工作。(3)总结试点项目经验和教训,制订操作指南,提出下一步工作思路。(4)通过试点项目竞争,筛选出一批合格战略投资者,培育一批跨地区的市场化运作的经办机构。(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将涉及农村社会保障的新农合、低保、计生保险等一体纳入市场化运作。
第二篇:新农保经办规程
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2_]16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2_]180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由农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保持经办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资格认证、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第五条 市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组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市农保中心可按业务环节单独设置或多个业务环节集中设置业务部门或经办窗口,但要设置独立的财务、稽核、统计管理等岗位。
乡镇事务所要有专人负责新农保业务,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 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国家下发的新农保业务软件基础上,全省统一进行软件本地化开发应用;结合全省金保工程建设,实现市农保中心及乡镇事务所联网;在全市建立集中的新农保业务数据库和财务数据库。
第八条 农保中心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要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九条 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1,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十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系统对录入信息,自动与公安、民政、残联、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相关数据库信息进行核对,通过后保存。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每月1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
第十二条 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应对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进行保存确认,分配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参保档案,及时将有关材料签章后分类(级)归档备查。
乡镇事务所申报的参保登记业务,市农保中心办结后应为其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汇总表》(附表2,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明细表》(附表3,以下简称《参保登记明细表》)并签章,用于各村的参保登记公示。
第十三条 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4,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每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市农保中心。市农保中心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签章后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跨新农保试点地区户籍迁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 5,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4)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5)跨新农保试点地区户籍迁移的,应提供户籍关系 转移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第十五条 村协办员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每月15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
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复核无误后,对注销信息进行保存确认,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在《注销表》上签章,经办资料分类反馈或归档封存。然后根据注销原因,对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对发生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由市农保中心待遇支付环节按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2)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新农保地区的,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6,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按照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关系转移;
(3)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未开展新农保地区的,由市农保中心个人账户管理环节按本规程第四十九条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第十六条 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每月25日前,对本月参保变更信息进行汇总,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变更人员明细表》(附表7,以下简称《变更明细表》)传递到同级农保财务部门,用作建立财务科目的依据;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上述表格数据联网传递到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据此为新参保人员和由于变更登记需要更换银行存折人员制发《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简称“银行存折”),并根据制发存折情况向市农保中心参保登记环节反馈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银行存折发放明细表》(附表8,以下简称《存折发放明细表》)联网数据。
第三章 保险费收缴
第十七条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居民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乡镇事务所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缴纳,全市缴费截止日为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参保人员应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参保年龄或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 缴费期结束第一个工作日,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根据本试点地区参保登记信息,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应扣明细表》(附表9,以下简称《应扣明细表》);同级农保财务部门复核后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应扣明细表》数据联网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农保中心提供的《应扣明细表》数据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于扣款后向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传递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扣明细表》(附表10,以下简称《实扣明细表》)联网数据及基金收入户银行回单。
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将金融机构反馈的《实扣明细表》联网数据汇总后与银行回单核对。核对无误,进行个人缴费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将扣款金额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
个人缴费财务到账后,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及时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11,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表》(附表12,以下简称《个人缴费明细表》),并向乡镇事务所反馈。由村协办员负责对未缴费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当地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十九条 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后,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应及时汇总农村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地方财政代缴部分资金汇总表》(附表13,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财政代缴汇总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代缴资金总额直接划拨到同级农保机构在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金融机构在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
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代缴资金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重度残疾人财政代缴汇总表》、资金到账凭证等核对实际到账金额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确认资金到账信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在缴费期内向乡镇事务所提交《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资)助明细表》(附表14,以下简称《集体补(资)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市农保中心基金收入户。
乡镇事务所将《集体补(资)助表》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及时将《集体补(资)助表》上报市农保中心缴费环节。
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收到基金收入户银行回单后,录入银行到账信息并与新农保信息系统内《集体补(资)助表》汇总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补(资)助资金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缴费环节在《集体补(资)助表》上签章,生成《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资)助汇总表》(附表15,以下简称《集体补(资)助汇总表》)信息,向乡镇事务所反馈。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也可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个人补缴申请表》(附表16,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在缴费期内将《补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补缴人应将需补缴的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
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
市农保中心缴费管理环节复核无误后,应及时生成《 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扣款明细表》(附表17,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扣款明细表》),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本规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市农保中心应按照本规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汇总表》(附表18,以下简称《个人补缴汇总表》)。
第二十二条 对于当前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直接进行养老保险费扣缴条件的,暂由市农保中心、乡镇事务所会同乡镇财政部门进行收缴,并由乡镇财政部门开具养老保险费缴费收据。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农保中心在参保登记环节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所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必须存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库。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含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包括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
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结算利息信息等。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市农保中心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将个人缴费额、集体补(资)助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市农保中心按规定与财政部门结算时,个人账户管理环节要根据个人账户记账情况,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附表19,以下简称《财政补贴汇总表》)给财务部门,财务复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传递上述签章纸质报表或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联网数据。
第二十五条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按定期公布计息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从个人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
第二十六条 市农保中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对上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利息结算。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发生如下情况时,其个人账户可提前进行年内计息结存:
(1)参保人员进行注销登记,需要清算个人账户的;(2)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
(3)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申领待遇的。年内计息结存时,不足一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计息。
第二十八条 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参保登记时应填写《河北省新、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附表20,以下简称《新、老农保个人账户合并表》),个人签字,村(居)、乡(镇)签章后上报,市农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即予以确认,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额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只增加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规定继续缴费,待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新农保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需查询个人账户记录情况的,可通过乡镇事务所或到市农保中心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需向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逐级申报,市农保中心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市农保中心及时通过村协办员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四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事务所每月5日前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名单,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第三十三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个人领取审核表》(附表21,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审核表》),并签字留取指纹。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参保人员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每月15日前上报市农保中心。
第三十五条 市农保中心待遇支付环节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并对待遇领取(含一次性结算个人账户余额)金额进行核算;审核无误后,录入信息系统,在《待遇领取审核表》上签章,分类(级)存档。
市农保中心待遇支付环节办结乡镇事务所上报的待遇核定业务后,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明细表》(附表22,以下简称《待遇领取明细表》)并签章,由其交村(居)委会进行公示。
待遇支付环节从数据库提取发放状态正常的定期待遇人员信息和一次性待遇人员信息,生成本试点地区本月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支付计划。打印《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汇总表》(附表23,以下简称《待遇支付汇总表》)、《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分户明细表》(附表24,以下简称《待遇支付分户明细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同级农保中心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此为原始凭证进行划款。
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将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表》(附表25,以下简称《待遇发放明细表》)联网数据传递到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反馈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支付回执联网数据和纸质支出户拨款银行回单。
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进行待遇发放财务到账处理:一是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二是填制财务记账凭证。市农保中心从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 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乡镇事务所应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二条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起按月按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规定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通过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协办员应于每月1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述资料一并上报市农保中心;市农保中心受理后按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市农保中心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待遇领取人员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市农保中心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服刑期满后,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第四十条 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村协办员和乡镇事务所向市农保中心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农保中心应按组织各乡镇事务所对新农保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定期向享受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资格认证通知,规定认证时间和方式,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市农保中心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农保中心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市农保中心内设财务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第四十四条 市农保中心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目前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市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适时实行省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至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六条 每年年末,市农保中心编制下一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年初,市农保中心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达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计划表》(附表26,以下简称《基金支出 计划表》),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级社保机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市农保中心应协调市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市农保中心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市级进行明细核算。市农保中心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结束时,市农保中心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待遇领取人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市农保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八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市农保中心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试点地区户籍迁移到新农保开展地区的,需先按照第二章有关规定在转出地进行参保注销登记,由转出地为其清算个人账户,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进行对账。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转移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第五十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个人账户明细表》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27,以下简称《转入表》)。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及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及时将《参保表》、《个人账户明细表》、《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市农保中心。转入地市农保中心应及时向转出地市农保中心寄送《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二,以下简称《接收函》)。
第五十一条 转出地市农保中心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本规程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市农保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有关材料分类(级)存档。
第五十二条 转入地市农保中心财务部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一是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手续;二是及时对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实收账务到账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员已经领取养老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第八章 信息统计
第五十四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的数据库、服务器、网络由省统一负责维护管理,省社保机构每年统一制定新农保统计报表制度。
市农保中心设立独立的信息统计工作岗位,负责本试点地区的数据管理、用户管理、参数管理和技术培训,负责本试点地区的统计管理工作。
乡镇事务所要协助市农保中心开展信息统计工作,按照规定组织村协办员进行数据采集和业务调查。
第五十五条 新农保信息系统上线前,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负责本试点地区的业务数据初始化。
系统上线后,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根据业务职责与部门设置情况,分配信息系统用户,并建立系统用户档案。
当出现业务错误或操作失误时,需要后台对业务库数据进行修改时,严格履行业务环节申请、信息统计环节确认、稽核环节复核并报领导审批的流程手续,由信息管理人员进行修改。数据修改审批表由信息管理环节长期备档保存。
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根据政策每年定期对系统业务参数进行维护。
第五十六条 每月底业务结账后,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根据本试点地区新农保业务库数据,生成本试点地区本月业务统计台账。
每月5日前,市农保中心信息统计环节根据统计台账数据,按省统计报表制度填制本级统计月报;每季首月15日前,填制本级统计季报;次年首月20日前,填制本级统计年报。所有统计报表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上报。
第九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七条 市农保中心应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八条 上级农保机构要对下级农保机构的各项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九条 各级农保机构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
第六十条 市农保中心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稽核部门应对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十章 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一条 市农保中心及乡镇事务所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六十二条 市农保中心及乡镇事务所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三条 市农保中心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农保中心每年会同乡镇事务所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市农保中心及乡镇事务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市农保中心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市农保中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管理新农保档案。
第六十五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程由涿州市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程自202_年2月2日起实施。
第三篇:新农保业务经办流程
新农保业务经办流程
一、新农保参保流程:
1、参保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是一级和二级重症残疾人须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填写《参保登记表》一式两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还应填写《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选定缴费标准;
2、村协办员负责检查表格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和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后将表格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上报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
3、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签字盖章后将整套资料上报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
4、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对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录入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并将《参保登记表》、《补缴申请表》各返回一张;
5、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定期将新增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上传给省信息中心,为新参保人员制发《新农保社会保障卡》;
6、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在收到省信息中心返回的《新农保社会保障卡》后,通知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领回发到参保人员手中。
二、新农保缴费流程
1、新农保按缴费,参保人员按已选定的标准将当年应缴保险费存入《新农保社会保障卡》;
2、村(居)委会每年定期向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提供本村参保人员当年应缴保险费明细;
3、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根据村提供的缴费明细向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进行缴费申报;
4、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对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申报的缴费明细进行复核,生成扣款明细提供给市农行;
5、市农行根据扣款明细从参保人员的《新农保社会保障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
6、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将市农行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核对无误后记入个人账户;
7、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及时地将未缴费人员名单通过信息系统反馈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
8、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及时告知村协办员;
9、村协办员负责对未缴费的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
三、新农保到龄享待申领流程:
1、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每月底前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次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名单,通知村协办员告知参保人办理享待申领手续;
2、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到村(居)委会或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填写《新农保待遇申领表》;
3、村协办员负责检查享待申领人员的表格、资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后上报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
4、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人员在新农保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签字盖章后将整套资料上报农保股待遇核定岗位;
5、农保股待遇核定岗位根据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并将待遇申领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传递给退管股(大厅17号窗口)查询是否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灵活就业、村干部、乡村医生、民办教师、“三场”职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
6、退管股及时查询并在基本信息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后返回给农保股待遇核定岗位;
7、农保股待遇核定岗位根据查询情况确认其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申领人员的养老金金额,生成《新农保待遇核定表》----经办人签字----股长复核----业务分管局长审批;
8、农保股待遇核定岗位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告知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
9、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及时通过村协办员告知或直接告知待遇申领人。
四、新农保待遇支付流程:
1、农保股待遇核定岗位每月10前编制待遇发放名册----经办人签字----股长复核----业务分管局长签字----基金分管局长签字----局长审批;
2、农保股待遇核定岗位及时将社发报盘和经签字的待遇发放名册传递给财务股;
3、财务股及时将社发报盘和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市农行;
4、市农行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新农保社会保障卡》;
5、农保股待遇核定岗位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
五、新农保注销登记流程:
注销登记一: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1、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参加了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件[出国(境)定居证明、户籍变更证明、相关参保信息证明]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
2、村协办员负责检查表格、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后上报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
3、乡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签字盖章后将整套资料上报送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
4、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及时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结算其除财政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传递给待遇核定岗位;
5、待遇核定岗位编制支付清单----经办人签字----股长复核----业务分管局长签字----基金分管局长签字----局长审批;
6、农保股待遇核定岗位将经签字的支付清单传递给财务股;
7、财务股将支付清单和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市农行;
8、市农行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注销人员《新农保社会保障卡》;
9、农保股待遇核定岗位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同时注销其新农保关系。
注销登记二:死亡注销
1、参保缴费人员或已享待人员死亡的,均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与死者之间的关系,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字盖章(公章),然后由申请人填写《注销登记表》。填写《注销登记表》时应提供的证件、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农行存折复印件各一份;死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明(含火化发票)原件各一份(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是已享待人员死亡的,必须提供火化证明。
2、村协办员负责检查表格、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后上报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
3、乡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将整套资料上报农保股(未享待死亡人员资料由参保核定岗位受理,已享待死亡人员资料由待遇核定岗位受理);
4、农保股受理的岗位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参保核定岗位结算其除财政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传递给待遇核定岗位;
5、待遇核定岗位编制支付清单(已享待人员含丧葬费)----经办人签字----股长复核----业务分管局长签字----基金分管局长签字----局长审批;
6、农保股待遇核定岗位将经签字的结算清单传送给财务股;
7、财务股通过农行将支付金额划入申请人存折账户;
8、农保股待遇核定岗位注销死亡人员参保信息,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注销登记三:跨县市区域转移
1、参保人员跨县市区域转移应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登记表》;
2、村协办员负责检查表格、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后上报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
3、乡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将整套资料上报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
4、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余额;
5、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在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后,打印个人账户余额清单并编制转移单----经办人签字----股长复核----业务分管局长签字----基金分管局长签字----局长审批;
6、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将经签字个人账户余额清单和转移单传递给财务股办理转移资金手续;
7、财务股及时通过市农行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若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
8、转移手续办结后,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注销转移人员参保信息,终止其新农保关系。
六、新农保变更登记流程:
1、参保人因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和缴费档次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携带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证件到村(居)委会或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变更登记表》;
2、村协办员负责检查表格、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后上报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
3、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将整套资料上报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
4、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将复核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同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七、新农保关系转入及登记流程
1、在外地参加新农保之后将户籍迁入本市区域的参保人员,持户籍关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新农保关系转入申请表》,同时填写《参保登记表》;
2、村协办员负责检查表格、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后上报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
3、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审核无误后,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将整套资料上报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
4、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及时向转出地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寄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5、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在收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划转来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并确认足额到帐后,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及时通过镇、村告知转入人员。
6、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按新增参保人员办理流程定期将相关信息上传给省信息中心,为其制发《新农保社会保障卡》;
7、农保股参保核定岗位在收到省信息中心返回的《新农保社会保障卡》后,通知镇(街办)人社服务中心领回发到参保人员手中。
第四篇: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
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县交流材料
业务管理创先
经办服务争优
如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东县地处江苏省东南部,南通市北部长江三角洲北翼,东面和北面濒临黄海。全县耕地面积10.37万公顷,辖属14个镇、217个行政村,全县总人口99.60万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9.33万人,享受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22.78万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99.8%,发放率达100%。截止202_年8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11.65亿元。如东农保工作从1992年开始连续15年被上级部门评为先进单位,202_年,新农保工作又被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评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集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先进单位”;被南通市政府评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集体”。
筑基础,巧衔接,打造农保发展先导区
基础建设是发展新农保事业的关键。我局以制度建立、机构设置、完善政策等举措,开拓探索具有自身特色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发展之路。
一是率先探索制度建立。1992年7月,如东县作为国家民政部批准的第二批试点县,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此如东农民有了自己的养老方式。202_年,率先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自然增长机制。202_年,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制度和农村高龄居民生活补贴制度。202_年,如东县又列为国家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县,全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
二是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多年来,我局以标准化建设为目标,不断完善经办机构设置,加强队伍建设。县农保中心由原来的股级建制单位,升格为机构设置健全的副科级单位,下设主任室、综合科、个人账户管理科、待遇发放审核科、稽核科、失地保障科六个科室。新农保工作人员队伍,随着新农保事业的蓬勃发展而日益壮大,建立了以县农保机构23人为中心,镇人社所专职工作人员88人为纽带,行政村协管工作人员217人为骨干的金字塔式农保组织网络。
三是持续衔接农保政策。202_年,县政府出台的《如东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做到了“三个确保”:确保参保对象缴得起,降低缴费门槛,设立最低缴费标准,县政府补贴50%,使全县所有特困家庭特困人员纳入保障范围;确保领取人员待遇不降低,通过增加参保缴费补贴和设立奖励性基础养老金,提高领取人员养老待遇;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到位,追加农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预算,顺利实施了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成功将202_年如东新农保暂行办法与国务院新农保制度的进行了科学衔接。
抓管理,拓平台,打造农保基金放心区
基金管理是农保工作的核心环节。我局为有效归避基金管理风险,不断强化内控管理,积极创新管理手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始终走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一是改革基金存发模式。202_年,我局在全市率先通过基金汇集系统,实行基金实时解缴,同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202_年率先推出退保金邮政储蓄网点投递到户和退保金电子汇款业 务。202_年5月,在全省首家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202_年国家审计署、202_年省审计厅委托的南通市审计局对如东农保基金管理都给予充分肯定。
二是创新基金结算机制。202_年,我局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如东县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这一举措在全省乃至全国属首例。我局将农保财务核算和基金管理职能移交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严格执行基金收支两条线,实行电脑开票,做到票款同行、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款相符的管理制度,实现了农保基金的规范化管理。
三是构建基金管理体系。我局一直以“防范胜于纠正,内控寓于经办”的原则,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延伸至新农保业务经办的各个环节。筑牢权力制约基础,建立内控组织,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内控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主要职责及业务流程》、《工作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处置预案》、《内部考核制度》为内容的内控制度,严密的新农保业务经办决策、审批、授权、报告制度、操作流程,有效实现了风险控制。强化业务管理监督,实行内部待办事项警示,对外办结业务公示,社会信访举报监督等措施,赢得社会信任。
四是优化农保档案管理。我局的农保档案管理,多年来坚持以江苏省档案管理二级标准为目标,投入专项资金用于密集架、空调、除湿机、温度计、灭火器、扫描仪、复印机、电脑等硬件建设。建立《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6项档案管理制度。安排专职人员参加档案业务培训,不断更新档案管理知识,提高业务人员素质。1998年,推行农保业务软件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实行农保档案基础信息计算机管理等做法,《中国档案报》做了专题报 道。
履职责,优服务,打造惠民助农示范区
多年来,我局始终坚持以强化政策宣传、加强业务培训、明确推进责任为抓手,加快新农保工作推进,不断提升新农保制度覆盖水平,将新农保的惠民政策送入千家万户。
一是不断提升责任标杆。县政府将新农保覆盖工作列入重要的工作议事日程,做到新农保工作与全县中心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建立了县政府牵头督办,乡镇主体承办,县农保中心实施经办,各相关部门协调联办的责任制度,形成了全县“一把手”主抓的工作格局。
二是强势营造浓烈氛围。我局坚持将政策宣传作为新农保制度推进的“敲门砖”,以改内容、改方式、改层次的“三改进”宣传方案,提升新农保政策宣传效果。通过逐户发放新农保政策宣传单,开展170多场政策宣传现场会,张贴984张宣传画报,摆放420多张宣传画板,展示100多条过街横幅,发送20多万条新农保手机短信,播放电视流动字幕、流动宣传车、寄送信函等宣传方式,使广大农民正确理解新农保各项优惠政策,激发全县广大农民踊跃参保的热情。
三是扎实开展业务培训。为贯彻执行国家新农保政策我局组织县农保中心等相关部门,编写新农保政策指南、业务操作流程、新老制度比较表等业务培训材料。采取将新农保业务培训送到镇、村,举办培训班30多场、100多次专题讲座等措施,累计培训近1万多人。建成了一支过硬的业务管理队伍,为新农保覆盖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是注重深化工作考评。县政府坚持将新农保工作列入镇政 府工作目标任务考核,组织开展新农保覆盖争先创优活动,通过深化考核镇新农保工作目标完成数量,业务经办工作质量,来信来访处置效率等,使新农保覆盖率增长至99%,逐步提升新农保服务质量。
勤作为,谋有为,打造金保工程创新区
202_年,县政府投入1000多万元,按照国家保障部信息化建设标准,在全市首家启动了如东县金保工程建设,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纳入金保工程。
一是建设信息管理网络平台。202_年,我局启用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农保管理模块,按照统一标识、统一服务场地、统一窗口设置、统一设备配置的要求,将网络由县延伸到镇,由镇延伸到村、社区,实现群众参保实时申办业务、实时查询个人账户、对账及时、实账管理。
二是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为确保新农保参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双覆盖,县政府组织公安、统计、民政、卫生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长效机制。使我县新农保应参保人员基数、应享受基础养老金人数精确,按月核减死亡人员养老金,做到不漏保一人,不漏发一人,不错发一人,实现了新农保应保尽保、应发尽发。
三是发行多功能社会保障卡。202_年,我局发行了全国首张农民社会保障卡。参保人可凭社保卡进行银行窗口缴费、委托银行代扣缴费、“家门口”收费,大大方便农民及时、便利参保。待遇享受人员可持卡至银行窗口支付养老金或至自动柜员机支付养老金。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五篇:新农保参保登记经办流程
新农保参保登记经办流程
杨宝强
各位领导、同志们:
新农保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障农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经办工作主要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下面我就新农保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办理流程与大家共同学习交流。
一、参保登记办理流程
1、参保的范围和条件
(1)、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和服刑服役人员);
(2)、具有当地农业户籍;
(3)、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办理程序
(1)、参保的农村居民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填写《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必须有本人的签字、签章或者留指纹确认。
(2)、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3)、乡镇事务所经办员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新农保办。
(4)、县新农保办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二、变更登记办理流程
1、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
2、办理程序
(1)、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变更材料到村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乡镇事务所。
2、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登记表》上报县新农保办。
3、县新农保办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三、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1、注销对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市、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2、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3、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或者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村协办员应检查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交的《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注销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3)乡镇事务所经办员审核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上述材料一并上报县新农保办。
(4)县新农保办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5)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以上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批评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