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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14-34191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12:23:05 来源:网络

学生宿舍暂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的学生宿舍的管理,保证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宿舍文明、舒适、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住和退宿

第一条

学生宿舍入住床位分配由研究生院根据年度招生情况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条

新生入校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缴纳住宿费及钥匙押金,领取钥匙、门禁卡后方可入住。

第三条

个人钥匙及门禁卡等应妥善保管,不得借给他人。丢失钥匙或门禁卡时要即时登记,申请补发。严禁私自配钥匙、配门禁卡或调换门锁。

第四条

研究生按指定的房间入住,未经研究生院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学生宿舍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研究生不得擅自占用。如遇研究生院调整学生宿舍的入住房间安排时,研究生须予以配合。

第五条

研究生因进入课题学习阶段、毕业或休学、退学等原因搬离学生宿舍时,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退还房间钥匙和门禁卡等后方可领回钥匙押金。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七条

研究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上好锁,切断电源,随身携带宿舍钥匙。

第八条

为了确保宿舍区内用电安全,严禁在宿舍内做饭,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热水器、热得快、电饭锅、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电磁炉等,不得将电源插线板放置于地面或床铺上。

第九条

宿舍区内严禁生火、点蚊香等易引起火灾的行为,禁止肆意遮蔽、破坏烟雾报警器等危害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在宿舍内和宿舍公共区域乱拉电线、网线、日常生活用线绳等。

第十一条

对于在宿舍区内发现可疑人员应主动询问,如发现来者的身份不明,应及时报告,并相互提醒,确保宿舍区安全。

第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存放治安管制器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液化气瓶等危险物品。

第十三条

不得在窗户外台摆放花盆等物品,以防坠物伤人。

第十四条

如遇重大突发安全事件,应保持冷静,认清形势,及时报告,立即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必要时报警求助。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及演练活动。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学生宿舍区内的网络发布不良言论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三章

公共秩序

第十七条

入住宿舍的研究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禁止大声喧哗、大声播放音响设备,不得打闹、不起哄等,以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第十八条

爱护宿舍区的公用设施,如监控、网络、洗澡间、洗漱间、卫生间等的设施设备、空调、消防安全宣传栏等,爱护宿舍内分配给个人使用的设备,如公寓床、储物柜、椅子等,不得随意搬移或添加家具,不得私自调换、拆改或添加家具等设备,若有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进行赌博、吸烟、酗酒、斗殴滋事等违法违纪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宿舍区内进行任何球类活动,带球进出宿舍区时不得玩耍。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等各种动物。

第四章

文明卫生

第二十三条

做到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养成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

第二十四条

保持个人卫生,整齐摆放桌面物品、床铺被褥等个人用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二十五条

维护宿舍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严禁在楼梯、走廊、洗澡间、洗漱间、卫生间等处擅自堆放物品,不得在公共区域泼水、丢弃垃圾、吐痰等,晾晒衣物统一悬挂于洗漱间,不得在走廊等其它公共区域晾晒衣物。

第二十六条

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不得将剩饭、剩菜、茶叶、硬质物品等倒入盥洗池、便盆内。

第二十七条

保持墙面、柜面整洁,不得在宿舍墙壁、柜面或桌面上乱涂、乱画、乱张贴、擅自悬挂标语或宣传海报等,严禁使用利器凿刻、或将炽热的物体置放在家具设备上。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学生宿舍实行室长制。每个宿舍的室长由同宿舍的研究生共同选定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室长主要负责督促本室研究生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督促同学做好宿舍卫生,在宿舍内出现设施设备损坏等问题时及时反映并协调予以解决,维护宿舍的正常秩序。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须自觉遵守以上各项管理规定,对于不遵守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于有两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研究生,勒令其搬离现住学生宿舍,由导师及二级单位共同商议解决该生住宿安排及管理问题。

第三十条

研究生院组织学生宿舍检查,对于优秀寝室予以表扬,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新生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需签署住宿承诺书,自觉维护研究生宿舍安全卫生。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给同学们创造一个文明、舒适、安全、整洁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使大家的身心得到良好的发展,希望大家配合寝室长共同做好以下几点:

一、就寝:

1.每晚熄灯前2分钟,各小寝室长负责清点人数,然后由寝室长统计,并及时向老师汇报未到或请假学生名单。

2.熄灯钟响后,要做到熄灯、熄声,未洗漱完毕的由各小寝室长督促完成,不得拖延。

3.熄灯钟响后,不得有妨碍别人休息的行为。禁止有吃东西、乱跑、乱窜、说话等现象的发生。

二、纪律:

1.住宿期间,晚上一般不得回家或中途出去,若有急事必须回家或购买东西,必须由管理阿姨批准,并且结伴而行,方可以。

2.晚上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3.不得私调床位。

三、安全:

1.上下楼梯要注意安全,不得挤扛、推拉,以免发生不安全事件。

2.晚上休息时,注意将门窗关好,以防发生意外。

3.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防火、防电,以免出现火灾等事故。

四、清洁卫生:

1.寝室由寝室长负责安排所在寝室人员每天1-2名进行值日。

2.值日生负责寝室内门窗,做到常通风换气,使室内保持空气流通。

3.每天起床后应折叠好被子,摆好洗漱用品。保持个人卫生,有生活垃圾尽量自己带到垃圾桶或垃圾池内。

4.不要将剩饭、剩馍、剩菜等乱扔、乱倒,以免影响室内整洁,或造成无谓的浪费。

以上规定望各位同学认真遵守,同时以寝室长为中心、各位班委协助并由每个同学监督执行。

学生宿舍住宿管理

一、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统一调配、统一安排。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

二、宿舍门锁、钥匙统一由宿管中心配备、统一管理.严禁任何人私自配钥匙和调换门锁,违者除责令其恢复原样外,并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如因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责任人负责。个人钥匙要妥善保管好,丢失钥匙要即时向宿管中心报失登记。如因丢失钥匙而造成失窃者,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三、学生宿舍实行舍长负责制。

宿舍的门上应贴上由宿管中心同意印制的床位表和卫生轮值表,舍长具体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及卫生、内务检查,并配合宿管中心建立家具档案和住宿档案。

四、女生宿舍原则上不准异性及非住宿人员进入。

因公务或工作需要进入者,需佩带工作证或宿管中心批条,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

五、住宿的学生要讲道德、讲文明、尊重宿舍管理人员及其劳动,接收工作人员的询问和指导,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态度不好并恶语伤人或伙同他人起哄者,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学生宿舍公共秩序管理

一、学生宿舍区设立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该区的日常管理、保安工作。

二、进入学生宿舍区的学生,都应主动出示“住宿证”核验,“住宿证”视证明学生在本区住宿的凭证。

没有该区住宿证的,不得随便进出该宿舍区。

三、学生应共同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打闹、不起哄、不玩牌等,以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

四、禁止学生在宿舍区经商、进行有偿服务或商业广告活动。

违者,没收其经营物品或活动器具,并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五、学生不得在宿舍区内赌博、酗酒、斗殴滋事及进行其它违纪活动。

违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所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六、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内进行任何球类活动,带球进出宿舍区球不准落地、不准玩耍。

否则,扣没滚球,并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七、未经批准,各类机动车不得进人宿舍区。

宿舍区的自行车应按宿舍中心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不准乱停乱放。否则,管理人员将车辆扣留。

八、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区的公共卫生,不准往走廊外、室外、阳台外倒水、丢垃圾、吐痰等。

否则,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九、学生宿舍区内严禁张贴各类广告、启事、海报等,如果举办第二课堂活动或在周围悬挂标语、广告的,须经宿管中心批准。

否则,除责成其清理干净外,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十、学生宿舍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

早上6:00开门,晚上23:30关门,确因特殊情况在关门期间进出宿舍区的,应持住宿证在门岗处登记,证明身份后方可进出。否则,保安有权视为外来人员,不给放行。严禁爬墙爬门进入宿舍区,违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十一、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宿舍区的作息时间制度,23:30应准时关灯就寝,禁止学生在学习时间或作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如用电脑、看电视、聊天、放音响、打牌等。

十二、禁止学生在宿舍区喂养畜禽、宠物等。

违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学生宿舍水电管理

一、住宿学生要树立节约用水、安全用电的思想。

学生宿舍按学校用水用电规定(水3立方/人,电3度/人)定量供应,定量范围内免费使用。超额部分的费用由学生自行支付,节约部分按50%奖励。自行支付的费用由住宿人员共同承担,宿管中心每月初公布上月水、电使用情况,宿舍舍长在接到用水、用电缴费通知后主动到宿管中心交纳费用,超用水、电的收费标准按学校现行标准计收。

二、逾期不交纳超用水电费的宿舍,宿舍中心实行停电处理,直至该宿舍交费办理手续为止。

凡被中心实行停电处理的宿舍,取消该宿舍当月水电定量免费使用的权利,按实用数量计收费用。对无理取闹或擅自接通水、电源者予以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三、为了确保学生宿舍用电安全,严禁使用350瓦以上的电器,如电饭锅、电水壶、电炉、电热杯、电热棒等。

违者,除没收电器外,并处以罚款及通报批评。

四、由于使用不安全电器或高瓦数电器造成用电设施损坏的,恢复设施费、维修费由学生宿舍成员支付;

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学生因学习(如电脑、录音机、台灯等)需增加宿舍内线路的,应报宿舍中心批准后,由专业电工协助安装;

学生负责所需材料等各种费用。禁止在宿舍区乱拉乱接电线、电话线、上网线。

六、严禁擅自启用消防水龙头。

违者,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并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七、严禁搭线偷电,或在水表、电表作弊,破坏水电设施等行为。

违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八、为了增加水电费缴交的透明度,如果学生对缴交费用有疑问时,可查看水、电表记录。

九、宿舍内实行自觉关灯制度,晚上11:30后不按时关灯累计达三次的宿舍,作停电一周处罚.

学生宿舍区治安管理

一、学生宿舍区内严禁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二、严禁学生在宿舍内赌博、酗酒、打闹、传阅黄色书刊或音像制品等。

三、对在宿舍区内活动的不明身份的可疑人员,学生要及时向值班人员报告,并协同值班员一起处理,防止坏人混入宿舍作案,确保宿舍区的安全。

四、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

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上好锁,随身携带宿舍钥匙。如需带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必须在门岗处登记,经保安批准后,方可进入。发现可疑人员或失窃要及时向管理员报告。

五、携带大件物品进出宿舍区的,应自觉接受门岗检查。

凭身份证、住宿证进行登记后方可放行。

六、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不准往宿舍区外搬迁家具等公有物品。

否则,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七、禁止在宿舍区存放液化气瓶等危险品: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煮食,确有需要者(如煮药),可在宿舍中心指定的服务地点处理。

八、严禁学生在宿舍区内生火、焚烧废纸及点蜡烛等容易引起火灾的行为。

九、严禁学生在楼顶或露台活动;

禁止在走廊、阳台栏基上站立、行走、坐卧等。

十、严禁在宿舍阳台、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无防盗网的阳台、走廊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

十一、凡拒绝、阻碍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按章执行公务不听劝告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学生宿舍区的卫生内务管理

一、学生不准在宿舍区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

垃圾放在垃圾桶内。不准在阳台、走廊、过道、门口、消防设施旁堆应杂物。否则,当垃圾处理。

二、学生要保持室内的整洁卫生。

学生起床后,应叠好被褥、蚊帐;毛巾、衣物、鞋袜、水桶、餐具、口盅等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书本要保持整齐。宿舍内务检查不合格达三次的宿舍,给予停电七天处理。

三、不得把硬性、难溶化的东西(如报纸、衣物、塑料袋、瓶类等)丢入便盆及下水管道内。

如属以上东西堵塞管道的,原则上自行疏通,需要宿舍中心派人疏通的,所需费用由该宿舍负责:分不清责任的,其疏通费则由堵塞层以上(含堵塞层)同管道的宿舍分摊负责。

四、学生不得在宿舍墙壁上乱涂乱画乱张贴:除指定的宣传栏外,宿舍任何地方不准张贴、钉钉子。

违者,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五、学生要自觉爱护宿舍内门、窗、锁以及消防设备等公用设施。

发现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宿管中心,以便安排专人免费维修;因使用不当或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坏,维修所需费用由该宿舍或当事人负责;如属人为损坏的,双倍赔偿井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禁止私自拆换,不能维修复原的由宿舍成员照价赔偿。

六、宿舍区内公共卫生由专职人员清扫,宿舍内卫生由舍长安排值日生轮流打扫,上午7:30分前,各值日生应清扫室内卫生,并把垃圾扫到门外两侧,然后由专职管理人员清除。

超过上午7:30,把垃圾扫出门外的,按乱扔垃圾处理。

其它

一、学生处有关部门及宿舍管理员将根据本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住宿生的情况,井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各院系。

每学期组织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在综合测评中适当加分。对于内务卫生、纪律、文明方面表现差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按《学生宿舍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二、宿舍成员违章违纪而本舍其它人员不配合揭发肇事者的,则按集体违章处罚。

三、凡是不按期交纳罚金的,超期十天以上的,从第十一天起对该宿舍停电处理。

四、不遵守我中心有关规定的学生,给子取消住宿资格处理。

五、本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并解释,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文档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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