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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消防队员量化管理考评细则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14-87876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19 17:10: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合同制消防队员量化管理考评细则

合同制消防队员量化管理考评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合同制消防员(以下简称队员)队伍的管理,激励队员士气,增强队员素质,提高队伍战斗力,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消防部队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山西省消防总队《合同制消防员队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队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刻苦训练,踏实工作,积极参加扑救火灾和抢险救援等任务。

第三条 队员量化考核实行计分制,分季度、年度考核两种方式。季度考评基准分为50分,年度考评基准分为200分,队员季(年)度奖金依据季(年)度量化考评得分发放。

计算公式: ¥(季、年度奖金)=F(季、年度考评得分数-季、年度基准分)×J(每分折换奖金值)。季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5元、年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20元。

¥(季、年度处罚)=F(季、年度基准分-季、年度考评得分数)×J(每分折换处罚值)。季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5元、年度每分折换奖金值为20元。

第四条 涉及队员奖惩的量化考评,应尊重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以《规定》和本细则奖惩条款为依据。奖惩要依据事实、对照标准、全面衡量、恰如其分、慎重实施。

第五条 奖惩的加(扣)分,结合《规定》和本细则的奖励处分要求,遵循“及时公正、就高不低、适量勿滥”的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 加分的条件、标准

第六条 被总队、支队、大队评为优秀合同制消防员、先进个人的,分别加20分、10分、6分。

第七条 受到省(市)级(含)以上、驻地党(政、军)表彰的,每次分别加20分、10分。

第八条 在总队举行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成绩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20、16、12分。

第九条 在支队举行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成绩前三名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2、6、4分。

第十条 新闻报道或论文被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采用的,分别加10分、6分、2分、1分。

第十一条 消防装备器材技术革新项目被消防局、总队、支队认可的分别加50分、30分、10分。

第十二条 在全队大会上受到表扬的加1分。第十三条 在点名时受到表扬的加1分。

第三章 扣分标准

第十四条 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方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分。

(一)未按规定要求擅自实施的。

(二)未按级、按时请、销假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就寝或熄灯后大声喧哗的。

(四)午睡(午休)时,打扑克或其它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的。

(五)未履行营门卫兵职责或擅离岗位的。

(六)在非规定场所抽流动烟的。

(七)集合站队动作不迅速或不按队列要领执行的。

(八)不假外出、请假超假或超过休假归队规定时间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手机、寻呼机等通信工具的。

(十)未经批准,私自进入通讯室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3分。

(一)无故睡懒觉或不出操的。

(二)无故不参加操课的。

(三)不假外出未超过1小时或请假外出超假1小时以上的。

(四)接到指令,未及时归队的。

(五)擅自到网吧上网的。

日常工作方面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分数。

(一)无故叫人代值日的。

(二)无故不参加中队行政会议的。

(三)未按规定登记统计的。

(四)请假外出手续不全的。

(五)不能自觉接受点验的。

(六)对来队人员不热情、该登记而不登记的。

(七)对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3分。

(一)无故不履行值日员职责的。

(二)无故不参加各类集体组织活动的。

内务卫生方面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分。

(一)包干区卫生不整洁的(以班包干的全班每人扣0.5分)。

(二)个人卫生不整洁的。

(三)床上用品不清洁或个人物品、衣物等不按规定叠放的。

(四)学习桌上未按规定放置物品或放置不整齐的。

(五)学习桌抽屉内物品放置不整齐的。

(六)洗漱用具、报纸等未按规定放置的。

(七)未经允许,擅自使用自制或自购床上用品的。

(八)违反内务设置要求,张贴、悬挂、放置物品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2分。

(一)无故不搞包干区卫生的。

(二)内务卫生检查连续两次被扣分仍不改的。

作风纪律方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2分。

(一)对上级首长无礼节礼貌的。

(二)不尊重他人,取绰号、叫绰号的。

(三)过失损坏公物的。

(四)操课时擅自接听电话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纪律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4分。

(一)有欺侮、刁难他人行为的。

(二)顶撞上级或领导、不服从管理的。

(三)有损部队和他人利益的。

(四)有意损坏公物的。

(五)散布不良言论,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经批准,接待来队家属或来队家属留营住宿的。

(七)发生警民纠纷,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拉帮结伙有损团结行为的。

警容风纪方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分。

(一)领花、警徽、肩章缀钉不符合要求的。

(二)大檐帽风带未拉紧、保持水平,松紧带不用时外露于帽外。

(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扣好领钧、衣扣、裤扣的。

(四)着队服时,不按规定要求着鞋的。

(五)不按规定着装的。

(六)帽墙下发长超过1.5cm或留大鬓角和胡须及留长指甲的。

(七)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及其他物品的。

(八)违反规定佩戴玉饰等首饰、非工作需要和眼疾戴有色眼镜及佩戴非国家和部队统一颁发的徽章的。

(九)搭肩挽臂、边走边吃东西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3分。

(一)擅自将队服以及部队配发物资外借的。

(二)擅自拆改队服的。

(三)着队服擅自到地方酒吧、歌舞厅、录像斤等场所消费娱乐的。

(四)着队服在公共场所和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

(五)其他有损合同制消防员形象的。

学习教育训练方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分。

(一)有拖拉或偷懒现象的。

(二)学习不做笔记、操课(上课)不专心,影响他人的。

(三)训练态度不端正的。

(四)训练过程中有故意摔、打训练器材,但未造成损坏的。

(五)无故不按规定着装参加训练的。

(六)不遵守操场(课堂)纪律的。

第二十六条 在学习教育训练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重加重扣分,每项扣3分。

(一)训练不认真,耽误当天集体训练课目进度的。

(二)自作主张违反教育训练计划、程序的。

(三)不遵守训练场(课堂)纪律,影响他人的。

灭火执勤方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2分。

(一)个人执勤装备物品不清洁、放置不整齐的。

(二)岗位器材装备不清洁或未定位放置的。

(四)交接班未按要求检查到位的。

(五)无故不参加交接班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3分。

(一)接警出动掉队未造成后果的。

(二)在执行任务时分工器材装备出现故障而未造成后果的。

(三)未构成执勤责任事故的其他行为。

安全工作方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1分。

(一)无故不参加集体安全活动的。

(二)擅自改装电器设备未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乘坐车辆的。

(四)未按操作规程操课,且未造成事故的。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3分。

(一)泄露机密,未造成后果的。

(二)违反塔上训练操作规程的。

(三)违反“五条禁令”的。

(四)发生不够等级事故的。

政治思想方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扣分,每项扣2分。

(一)不能自觉接受组织谈话或主动报告思想情况的。

(二)散布不良言论未造成影响的。

(三)有拉帮结伙、倚老卖老现象的。

(四)思想消极,影响他人情绪的。

(五)思想波动大经教育无悔改的

(六)购买、传看、传播非法书刊、音像制品等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较轻,未适用《规定》处分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4分。

(一)无故不参加各级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的。

(二)无故不参加党、团组织生活的(够不上党、团纪律条例处理)。

其它方面

第三十三条 在工作生活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等级事故的,应当给予加重扣分,每项扣4分。

(一)发生打架事件,且是事故主要责任人的。

(二)担任营门卫兵期间无故脱岗超过10分钟的。

第三十四条 在中队组织的各类考核中未达到本队平均成绩且不合格的,体能、各类业务技能不达标的,应当给予扣分,每单项扣2分。

第三十五条 家在中队附近,未经批准擅自回家住宿的应当给予重扣,每次扣6分。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条款的,在按《规定》处理的同时,应另给予重扣, 凡发生非等级事故的每起扣5分,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一般违反党纪、政纪、军纪事件的每起扣10分,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每起扣15分,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每起扣20分。

第三十七条 被支队、总队督察查到或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扣2分、4分。

第三十八条 对受到中队点名、全队大会批评分别扣1分。第三十九条 被处分的按以下标准扣分。警告、(一)纪律警告的扣10分。

(二)降职、撤职的扣20分。

(三)留用察看的扣30分。

第四章 奖惩权限

第四十条 对队员实施奖分、惩分的权限由中队值班员实施,中队长、指导员共同监督签发。

第四十一条 队员量化考评所得分,按每分折算奖金,于每季(年)末,由中队首长负责签发,报支队分管领导审核,经总队汇总核准后,由后勤财务随工资发放。

第四十二条 队员若认为对奖、惩不当,有权向本级量化考评组织提出申诉,本级组织应当受理,并应从速奖惩;对不合理的申诉,应当说明情况,澄清是非;对于诬告或者无理取闹的,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奖惩实施

第四十三条 队员在一个月内扣分达40分,由所在单位发放《告诫通知书》一份,一年内,如发放两次《告诫通知书》,提前半月通知给予辞退,被辞退者应提前做好辞退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同一内容多处获奖或得不同名次的,计分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算。获全国性荣誉的,由支队、总队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队员量化考评,班每周讲评一次,在班务会上进行,由班长实施,讲评情况在班务会记录中记载;中队每季评定一次,在队务会上进行,由中队首长实施,并报支队首长审核后,向全队人员公布,同时将队员量化考评奖、扣得分报总队,上报时间为每季下一月的4日前。第四十六条 年度量化考评得分数是衡量个人的功过、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也是队员能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合同制消防员年度量化考评得分数在180分以上为优秀、160分以上为良好、120分以上为及格。年度量化考评得分数不及格的,应取消评比先进,晋升职务、入党(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津市消防大队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1、合同制消防员日常管理量化考评登记表

2、合同制消防员季度量化考评奖金发放统计表

3、告诫通知书

第二篇:合同制消防员日常管理考评细则

合同制消防员日常管理考评细则

第一条

加分的条件、标准:

1、在中队组织的各项评比中,班获得流动红旗或第一名的,副班长加1分

2、在中队组织的各项评比中,班获得流动红旗或第一名的,成员各加0.5分

3、在中队组织的各项评比中,个人获得中队第一名的,加3分

4、在中队组织的各项评比中,个人获得中队第二名的,加2分

5、在中队组织的各项评比中,个人获得中队第三名的,加1分

6、向部消防局网站投稿,被采用的,每篇2分

7、在市级媒体发表文章的,每篇加2分

8、在省级媒体发表文章的,每篇加3分

9、在国家级媒体发表文章的,每篇加4分

10、在支队组织的比赛或竞赛活动中,获奖或取得规定名次的,视情加1-5分

11、在总队组织的比赛或竞赛活动中,获奖或取得规定名次的,视情加3-8分

12、在部消防局组织的比赛或竞赛活动中,获奖或取得规定名次的,视情加5-10分

13、在大、中队组织的比赛或竞赛活动中,获奖或取得规定名次的,视情加1-3分

14、在中队每周班务会评选“好人好事”中,被评为“好人好事”的,每次加1分

15、对中队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的,每次加1分

16、在训练中有小发明小革新,被中队采纳后提高训练成绩的,加2-5分

17、在大队组织的业务考核中,取得第一名,加2分

18、在大队组织的业务考核中,取得第二名,加1分

19、在大队组织的业务考核中,取得第三名,加0.5分 20、在支队组织的业务考核中获个人第一名加5分

21、在支队组织的业务考核中获个人第二名加3分

22、在支队组织的业务考核中获个人第三名加2分

23、在总队组织的业务比武中获个人第一名每项加10分

24、在总队组织的业务比武中获个人第二名每项加8分

25、在总队组织的业务比武中获个人第三名每项加5分

26、个人受支队通报表扬的,加2分

27、班受支队通报表扬的,班长加2分

28、班受支队通报表扬的,每名成员加1分

29、个人受总队通报表扬的,加3分 30、班受总队通报表扬的,班长加3分

31、班受总队通报表扬的,每名成员加1分

32、个人受大队通报表扬的,加1分

33、个人受中队通报表扬的,加0.5分

34、班荣立集体三等功,班长加10分

35、班荣立集体二等功,班长分加20分

36、班荣立集体一等功,班长加30分

37、班授予荣誉称号的,班长加50分

38、班荣立集体三等功的,成员加5分

39、班荣立集体二等功的,成员加10分 40、班荣立集体一等功的,成员加20分

41、班授予荣誉称号的成员加30分

42、被评为“优秀合同制消防员”,加10分

43、被评为“红旗车驾驶员”,加10分

44、为群众做好事或见义勇为,受群众表扬每次加5分 第二条

生活秩序方面扣分条件、标准:

1、听到起床信号后1分钟仍躺在床上的,扣0.5分

2、未按规定做好出操准备的,扣0.5分。

3、早操迟到或早退的,扣0.5分

4、无故不参加早操的,扣1分。

5、内务卫生检查时,被中队干部点名批评的,扣0.5分

6、中队组织检查中,责任区卫生不整洁的,扣0.5分

7、被考评人员发现不整洁责令整改,不及时整改的,扣1分

8、乱丢垃圾,故意破坏卫生环境的,发现一次扣1分

9、洗漱间打扫卫生后洗漱用具不按规定摆放整齐的,扣0.5分。

10、开饭前无故不排队,擅自提前吃饭的,扣0.5分

11、在食堂开饭时大声喧哗的,扣0.5分

12、值日员未打扫饭堂卫生或打扫不彻底的,扣1分

13、在午睡(休)时间内进行其他活动影响其他人休息的,扣1分

14、未在班宿舍里休息的,扣0.5分

15、操课前尚未整理好内务的,扣0.5分

16、课外活动时间无故不参加中队组织的集体活动的,每次扣1分

17、点名时着装不整齐,警容不严整的,扣0.5分

18、无故不参加点名时的,扣1分

19、听到熄灯信号后1分钟未熄灯就寝的,扣0.5分 20、熄灯后在班宿舍做其他事影响其他同志休息的,扣1分

21、熄灯后不在班宿舍就寝,在其他地方活动的视情扣1-3分 第三条

理论学习方面扣分条件、标准:

1、无故不参加理论学习的,一次扣1分

2、理论学习课迟到、早退的,一次扣0.5分

3、因特殊原因未参加学习,未及时补课的,一次扣0.5分

4、课堂打瞌睡、不遵守纪律、做无关事情的,一次扣0.5分

5、学习无笔记的,每一课扣0.5分

6、未按要求完成作业、心得的,一次扣0.5分

7、阶段性抽查不及格扣1分

8、半年、年终业务、政治理论考试不及格扣2分

9、不按时参加党、团组织生活的,每一次扣1分

10、党、团章学习没有笔记的,每课扣0.5分 第四条

业务训练方面扣分条件、标准:

1、不按时参加操课的、借病逃避训练的,每次扣0.5分

2、无故不参加训练的,每次扣1分

3、训练时,出勤不出力、不认真、不刻苦,态度不端正的扣1分

4、在中队组织的考核中,成绩及格但达不到优秀的,扣0.5分

5、在中队组织的考核中,不及格的,扣1分

6、在上级组织的检查考核中,成绩及格但达不到优秀的,扣1分

7、在上级组织的检查考核中,不及格的,扣2分

8、训练过程中未严格遵守使用规程和安全规定的,视情节扣1-2分

9、不遵守训练场纪律的,每次扣1分 第五条

作风纪律方面扣分条件、标准:

1、违反警容风纪,着装、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2、违反警容风纪,头发、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3、违反警容风纪,胡须、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4、违反警容风纪,指甲、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5、违反警容风纪,其它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

6、不服从管理,顶撞干部的,扣3分

7、背后故意诋毁干部的,扣1分

8、在中队拉帮结派的,扣2分

9、散布不利于官兵团结言论的,扣1分

10、搞不团结的,视情况扣2分

11、不服从班长管理的,扣1分

12、相互打架斗殴的,视情扣2-5分

13、请假不销假的,每次扣1分

14、逾假不归的,视情节扣2-5分

15、执勤和操课时间内,借故请病假的,扣2分

16、不假外出的,每次扣5分

17、不爱护公共财物,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扣2分

18、侵占新同志利益的,扣2分

19、有小偷小摸行为的,视情节扣2-5分 20、违反无线通信工具使用规定的,扣3分

21、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的,扣20分

22、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的,扣5分

23、参加宗教、迷信和赌博活动的,扣10分

24、购买、传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书刊和音像制品的,扣2-5分

25、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扣20分

26、违反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视情扣0.5-10分 第六条

执勤备战方面扣分条件、标准:

1、不按规定对分工负责的器材装备进行保养,有问题没有上报的,扣1分

2、分工器材装备未定位放置或不清洁的,交接班未按要求检查到位的,扣0.5分

3、由于检查保养不到位,火场上器材装备不能使用的,扣5分

4、灭火出动跟不上车辆,导致无法参加战斗的,每次扣3分

5、驾驶员、战斗员未认真保养车辆装备的,造成车辆不能正常出动或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扣2-5分

6、执勤时有不文明行为,损坏军人形象和部队声誉的,扣1-2分

7、执勤灭火中侵占群众利益的,扣2分

8、执勤灭火中擅离岗位的,每次扣3分

9、执勤灭火中违抗命令、延误战机的,视情节扣2-5分

10、战斗员临阵畏缩的,扣5分

11、未完成上级交给任务的,扣3-10分

12、完成战斗任务后,未立即清点人员、器材、清洗车辆装备器材的,扣2分

13、未补充装备器材迅速恢复战备执勤状态的,扣2分

14、站岗人员不按规定着装的,扣0.5分

15、站岗人员对出入营门人员登记不及时、不完整的,扣0.5分

16、对不假外出的情况,不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领导的,扣2分

17、擅离岗位的,扣3分

18、站岗人员未履行交接班程序的,扣2分

19、乱涂乱画岗亭的各项登记本的,每次扣1分 第七条

岗位职责方面扣分条件、标准:

1、值班班长无故未准时发出信号的,扣0.5分

2、值班班长未按周工作计划表合理安排,擅自改动训练科目的,扣0.5分

3、在救火过程中班长不跟班到位的扣0.5分

4、在救火过程中,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扣1分

5、班内战斗分工不明确的,班长扣0.5分

6、班长对本班出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报告不及时的,扣0.5分

7、班长对本班管理和安全防事故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扣0.5分

8、班长对上级指示不及时传达、传达不到位或传达的内容不完全的,扣0.5分

9、灭火救援归队后本班未及时恢复战备状态的,扣班长0.5分

10、值班副班长无故未准时发出信号的,扣0.25分

11、值班副班长未按周工作计划表合理安排,擅自改动训练科目的,扣0.25分

12、在救火过程中副班长不跟班到位的扣0.25分

13、在救火过程中,副班长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扣0.5分

14、班内战斗分工不明确的,副班长扣0.25分

15、副班长对本班出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或报告不及时的,扣0.25分

16、副班长对本班管理和安全防事故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扣0.25分

17、副班长对上级指示不及时传达、传达不到位或传达的内容不完全的,扣0.25分

18、灭火救援归队后本班未及时恢复战备状态的,扣副班长0.25分

19、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扣5分 20、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扣3分

21、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扣2分

22、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扣1分

23、开英雄车,霸王车的扣0.5分

24、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通过总队驾驶培训班考核合格的除外)或私自驾驶执勤车辆外出的,扣1分

25、驾驶员未认真保养车辆装备的,造成车辆不能正常出动或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扣1分

26、驾驶员负责保养的车辆和器材装备不整洁,发生锈蚀现象等情况的,视情节扣0.5分

27、驾驶员对辖区情况不熟悉,视情节扣0.5分

28、不参熟练操作消防车的视情节扣0.5分

29、不了解技术参数的视情节扣0.5分

30、通信值班员擅自离开岗位,没有接到报警或检查时人不在位的,扣2分

31、通信值班员接警时没做到“六问清”,出动命令填写不完整、不规范,没有及时发出出动命令的,视情扣1分

32、接警时未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被发现的,扣0.5分

33、通信装备工具保养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扣0.5分

34、值班期间打电话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的,扣0.5分

35、乱涂乱画值班室的各项登记本的,每次扣0.5分

36、通信值班员允许闲杂人员随意进入值班室,每次扣0.5分

37、未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没正确使用经费,铺张浪费,视情况扣1-2分

38、未管理好中队的营房、营具及其附属设施,造成设施损坏或设备丢失的,视造成后果扣1-2分

39、未按规定应做到帐目清楚、公开、上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扣1-2分

40、未搞好逐日消耗登记,没按时公布伙食帐目的,扣1分

41、领发、登记和管理中队的器材、装备出现错漏的,扣1分

42、对损坏的器材,未及时按照规定送修和回收的,扣1分

43、未填写、登记和保管中队各种登记表、花名册、规定和条令、条例、文件、教材、教具、文具的,每项扣1-2分

44、未按要求做好火场记录和拍摄工作的,扣1分

45、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扣1分

46、在中队级以上单位组织的检查中,发现对本人负责保养的器材和装备不熟悉、使用不熟练的,扣1分

47、分工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在上级检查和灭火救援过程中不能使用的,扣3分

48、在中队组织的各项评比中,班获得流动红旗或第一名的,班长加2分。

第三篇:士官量化管理考评实施细则

士官量化管理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调动士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据条令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消防部队士官量化考评管理规定》,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士官量化考评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严管厚爱,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三条 士官量化考评工作在支队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政工、后勤等部门参加,共同组织实施。司令部门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现实表现及相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评;政工部门主要负责政治思想及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考评;后勤部门主要负责后勤专业技术的考评。

第四条

士官量化考评对象原则上为支队在编士官。在校学习的士官学员,已确定转业的士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或服刑的士官,不参加量化考评,对义务兵的考评各中队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量化考评内容

第五条 士官量化考评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看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服役态度、遵纪守法情况;能,主要看理论知识、军事素质、执勤能力、管理能力、专业技能情况;勤,主要看履行职责、敬业精神、工作表现情况;绩,主要看完成任务、工作成绩和所受奖惩情况。

第六条 士官量化考评,按时间分为月考评、半年考评和考评;按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七条 士官具备下列条件的为优秀: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模范遵纪守法,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军事素质过硬,精通本职业务,执勤、组训、教育、管理能力强,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优秀;

(三)履行职责认真,工作刻苦勤奋,爱岗敬业,尊干爱兵,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出色,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被支队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在支队以上级单位组织的比武竞赛取得名次、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有特殊贡献;

(五)群众民主测评优秀率达90%(含)以上,综合考评成绩在90分以上。第八条 士官具备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自觉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熟悉本职业务,胜任本职工作,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及格以上;

(三)履行职责较好,工作积极主动,尊干爱兵,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较好,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五)群众民主测评称职率达60%至89%,综合考评成绩在60至89分。第九条

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一)执行命令不坚决,服役态度不端正,纪律观念淡薄,有严重违纪问题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业务能力弱,基本不胜任本职工作,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三)责任心不强,自身形象不好,消极怠工,受到纪律处分且进步不明显;

(四)完不成工作任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发生责任事故和案件;

(五)群众民主测评称职率在59%以下,综合考评成绩在59分以下;

(六)违反规定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七)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臵户口。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士官晚婚,已婚的初级士官一般不宜晋升高一期士官。

第三章 量化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士官量化考评采取加减分制度,实行百分制。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坚持加分就高不就低,减分从重不从轻的原则,不重复加减分。

第十二条 月考评。由中队当日值班干部牵头,执勤班长参加,对士官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评分,逐日填写《扬州市消防部队士官管理量化评分登记表》。每月3日前,中队党支部对上月评分情况进行统计,对每名士官进行月综合考评,并向士官公布考评结果,同时呈报大队党委(警勤、特勤中队由支队警务科审核)并于5日前报司令部备案。

第十三条 半年考评。每年7月上旬,由支队司令部门牵头,政工、后勤等部门参加,对士官实施半年考评,并挂网通报向士官公布考评结果 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考评。士官考评由支队负责组织,参照半年考评做出综合评定。士官考评按照本人述职、群众评议、综合考试、组织考评的办法组织实施。综合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量化考评月平均分占60%,综合考试平均得分占40%。

(一)本人述职。依据评定内容和标准,组织士官进行对照检查,写出述职报告,并在基层单位军人大会上述职。

(二)群众评议。召开基层单位军人大会(不得少于本单位人数的95%),根据士官的述职报告和现实表现,采取无记名方式组织民主测评,测评应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评定出考评等级,评议结果由各级考核组及基层党支部进行统计汇总,并在军人大会上公布或张榜公布。

(三)综合考试。分共同科目、专业技术、军事技能三项。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按《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考核成绩评定标准》执行。试卷由支队业务部门命题。

(四)组织考评。支队考核组依据考核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士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评。采取集中统一或者分片考核的形式进行,然后根据考评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总体评价。

第十五条 等级定位时,优秀士官比例控制在现有士官总数10%以内,由支队掌握。第十六条 支队将建立士官考核评定档案,对士官的评定情况统一填写《××士官考核评定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每次士官量化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对评定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基层部队并与本人见面。各级应根据评定情况,分析士官队伍建设形势,研究各个等级士官的帮促计划,制定有效措施,跟踪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士官量化考评凡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量化评分标准

第一节 共同科目

第十九条 加分内容

(一)获得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分别加1分、3分、5分、10分;建制班受到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班长加5分,副班长加4分,其他士官加3分,义务兵加2分;被总队评为红旗车驾驶员的加2分;被总队、支队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党(团)员、优秀班长的分别加2分、1分。

(二)被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支队评为各类标兵或“十佳”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被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或省、市地方党委、政府通报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被支队通报表彰的加1分。

(三)在总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前一至五名的,分别加7分、6分、5分、4分、3分;获得团体前一、二、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四)在支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前一至五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获得团体前一、二、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五)在中队组织的月(阶段或季度)考核(试)中,在士官组或义务兵组个人总成绩取得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班级总成绩取得第一名的,班长加2分,副班长加1分,其他成员各加0.5分(可累加)。

(六)在中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不含月(阶段或季度)考核(试)]中,取得个人前三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取得团体(班级)第一名的,班长加2分,团体(班级)副班长加1分,成员各加0.5分(可累加)。

(七)在中队组织的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获得建制班第一名的班长加2分、副班长加1分、其他成员各加0.5分。

(八)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士官加10分;在训练改革、技术革新方面有创造发明取得突出成果,受到总队、支队通报表彰或推广应用的分别加5分、3分。

(九)宣传报道或论文,被中央级、部级、省级、市级采用的,每篇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与内部人员合作的,视上述对应分值的1/2或1/3加分,专职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士官减半加分

(十)建制班有一名同志(不含宣传报道小组人员)在各级媒体或信息网发表作品,当月分别给班长、副班长,加1分、0.5分(可累加)。

(十一)争当精神文明模范,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勤俭节约,受支队以上级单位表彰的,加3分;受支队表彰的,加2分。

(十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在服役期内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关证书的,当月分别加2分、5分。

(十三)遵守部队条令条例、“五条禁令”、“九个严禁”,落实安全制度和各项规定,全年没有发生违纪行为、事故或案件的加5分。

(十四)其他符合加分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视情加1至5分。

第二十条 扣分内容 一、一日生活

(一)不遵守一日生活秩序,不按时起床、就寝,影响他人休息,无正当理由不集合站队的,一次扣1分。

(二)无故不参加出操、会议、训练、学习、公差勤务以及各类集体活动的,一次扣3分。

(三)不能及时完成各项任务的,一次扣1分。

(四)迟到、早退、消极应付、不遵守食堂、会场、操场、队列纪律的,一次扣1分。

(五)不认真遵守“两个半小时”规定的,一次扣2分。

(六)伤病员未经医务人员建议及值班干部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各项活动的,一次扣1分。

(七)未履行小值日职责,未落实帮厨制度的,一次扣2分。

(八)不通过正当的方式对后勤工作提建议和意见、影响后勤工作人员情绪的,一次扣2分。

(九)未能做到厉行节约,浪费粮食、燃料、水、电等物资的,一次扣1分。

(十)责任区的营产公物损坏未及时汇报修理的,每次每处扣1分;故意损坏的,每次每处扣3分。

(十一)不积极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不接受卫生人员监督指导的,一次扣1分。

(十二)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破坏室内外清洁卫生的,一次扣1分。

(十三)未能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的,一次扣1分。

(十四)未坚持每日清扫分工卫生区、每周进行大扫除,无特殊情况让人代理的,一次扣1分。

(十五)非因公受伤生病不能参加中队安排各项工作(活动)的,每课时扣0.1分(按八课时/天算:早操1课时,上、下午各3课时,晚上1课时)。

(十六)其它违反一日生活制度的视情扣1至5分。

二、日常制度 ◆ 请示报告

(一)有思想情绪未主动报告思想情况,给工作带来影响的,一次扣2分;党员(含预备党员)每月不主动汇报思想的,一次扣3分。

(二)因未及时主动向中队领导请示报告而影响工作的,一次扣2分。

(三)外出执行任务时未及时报告任务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未对工作造成影响的,一次扣1分;对工作造成影响的,一次扣3分。

(四)单独执行公差勤务前后未向本班班长及值班班长请假销假或非中队安排擅自为他人干私活的,一次扣1分。

(五)知情不报、瞒报、谎报而影响工作的,一次扣2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5分。

◆ 请假销假

(一)外出未按级请假按时销假的,一次扣1分。

(二)不假外出、逾假不归的一次扣5分,夜不归宿的一次扣10分。

(三)探亲或请事假的士兵未留最快捷的联系方式、到家后未报平安的,一次扣1分;未经批准超假、逾假不归的一次扣10分。

(四)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探亲人员未立即返回部队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五)探亲期间不服从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的管理或处理家庭和其它纠纷时不依法办事,不依靠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0分。

◆ 点验

(一)不自觉接受中队点验或干预点验的,一次扣5分。

(二)点验中发现个人卫生状况不理想的,一次扣1分。

(三)点验中发现私存公物、他人物品、淫秽物品的,一次扣5分。

(四)存放有其它会给安全工作带来隐患的物品的,一次扣5分。◆ 交接

(一)士兵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未及时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卫生区等向代理人进行交代的,一次扣1分,给工作带来影响的,一次扣3分。

(二)班长及相关责任人未督促调动工作或退出现役的士兵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装备、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在离开工作岗位前进行移交的,一次扣2分,因此造成公物丢失的,一次扣5分。

◆ 其它违反日常制度的视情扣1至10分。

三、内务卫生

(一)违反内务设置,卫生打扫不干净的,一次扣1分。

(二)在中队组织的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建制班最后一名的班长扣1分、副班长扣0.5分、其他成员各扣0.2分。建制班连续两次最后一名的,第二次起分别扣班长、副班长、其他成员2分、1分、0.5分。

四、警容风纪

违反警容风纪或着装规定一次(项)扣1分,外出因违反警容风纪或着装规定被纠察通报的一次扣5分,被纠察后,拒不改正错误,不服从纠察而被扣留的扣10分。

五、营门警卫

(一)不明确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的,一次扣2分。

(二)发生意外和紧急情况时,处置不当或报告不及时的,一次扣5分。

(三)岗哨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执勤准备,着装、仪容不整,未按规定携带岗哨设施的,一次扣2分。

(四)交接岗拖拉,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接完毕的,一次扣1分;相互推诿或未经允许擅自换岗的,一次扣1分。

(五)未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造成工作失误的,一次扣2分。

(六)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不予以制止或警卫目标的 安全受到威胁时,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的,一次扣2分。

(七)不能时刻保持警惕,哨兵脱岗、漏岗的,一次扣5分;没按要求敬礼、称谓、询问、查证、登记、请示、放行的,一项扣1分;不能做到精神饱满、姿态端正、警容严整,有影响哨兵形象的,一次扣1分;不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车辆停放,保持通道畅通的,一次扣2分。

(八)其它违反营门警卫和《哨兵守则》规定的视情扣1至10分。

六、学习执勤训练

(一)在学习、训练、执勤及其它活动中不刻苦、敷衍、消极怠工的,一次扣2分;经教育不改或给部队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

(二)训练、灭火和抢险救援时,未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的,一次扣1分;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训练作业的,一次扣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扣10分。

(三)违反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不服从指挥员指挥,造成影响的扣2分;造成训练失误及不良后果的扣5分;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扣10分。

(四)训练时器材装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被盗,未及时发现、上报、更换、补充而影响执勤备战的,直接责任人一次扣5分。

(五)训练中不爱惜器材装备的,一次扣1分;故意损坏器材的,一次扣5分。

(六)士官班长针对训练项目,不会讲解、示范和教学的,一次扣2分。

(七)上课不认真听讲或不能准确回答课堂提问的,一次扣1分;无学习记录的,缺一项扣5分,差一次扣2分,记录不全、不规范、不整洁、让人代理的,一次扣1分。

(八)不能积极完成学习、训练、执勤等任务的,一次扣1分;

(九)在中队组织的月(阶段或季度)考核(试)中,在士官组个人总成绩处于后三名的,分别扣3分、2分、1分;连续两个月个人总成绩处于后三名的第二月双倍扣分。

(十)不能熟记《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保持常备不懈思想的;就寝时未按规定摆放好个人衣物,做好出警准备的,一次扣1分。

(十一)保养器材装备不认真,不落实“一日两查”(早查、晚查)制度,不能做到器材完整好用、装备放臵有序的,分管的器材不能做到“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的,在车库存放其它物品的,一次(项)扣1分。

(十二)听到出动信号后未在规定的时内迅速着装登车、无故不参加灭火执勤的,每次扣10分。

(十三)灭火救援战斗任务结束后,器材分管责任人不及时清点器材,造成器材丢失的,一次扣3分;器材丢失不上报补充,影响执勤备战的,一次扣5分;归队后不及时清洗、检查、保养个人分管的器材装备,使其完整好用、放置有序的,一次扣5分。

(十四)不遵守火警值班室规定或非值班人员未经允许随意进入火警值班室的,一次扣1分。

(十五)不遵守火场纪律随意乱跑,不能在各岗位待命,未贻误战机的,一次扣2分;贻误战机的,一次扣5分。

(十六)其它违反学习训练执勤规定的视情扣1至10分。

七、内部关系 对外交往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管理,执行命令讨价还价、无理取闹、顶撞领导、不诚恳接受批评教育,情节轻微的,一次扣3分;情节较重的,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

(二)不尊重他人、取绰号、叫绰号的,一次扣1分;有拉帮结派、倚老卖老现象的,一次扣2分;打架斗殴、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士兵、收受他人钱物、侵占他人利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5分;外出过程中发生警民纠纷,影响部队形象,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情节较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操课(工作)时间会客或者将无关人员或地方人员带入营区的,一次扣2分;留营住宿的,一次扣5分;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的,一次扣5分;未经组织批准,在驻地谈恋爱的,一次扣10分;到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消费娱乐的,一次扣10分。

(四)违反手机、电脑使用管理规定的一次扣5分。

(五)传播、收藏反动、低级、庸俗物品及散布、传播黄色书刊、图片、歪理邪说的,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六)其它影响内外相互关系的视情扣1至10分。

第二节 专业科目

第二十一条 建制班长类

(一)未按要求组织本班人员学习、训练、参加公差勤务的,一次扣2分。

(二)未带领本班人员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班级的各种任务的,一次扣2分。

(三)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务会,开展班安全活动和业务理论、政治学习讨论的,一次扣2分。

(四)担任中队值班员时,未履行职责,一次扣3分;造成影响的,一次扣5分。

(五)对本班人员执勤任务分工不明确,导致在灭火救援中贻误战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六)灭火救援战斗任务结束后,未及时清点人员、器材,造成器材不清、人员不明的,一次扣3分;归队后不督促本班及时清洗检查车辆装备,补充装备器材、灭火剂的,一次扣3分;本班器材装备发生故障、损坏、丢失,未能及时发现、报告而影响执勤备战、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七)在行车途中,发现所乘车辆驾驶员违章操作或违反交通规则未及时制止,一次扣3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次扣10分。

(八)未组织本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车辆装备器材的,一次扣5分;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九)在灭火、救援、训练中,违反操作规程,忽视安全防范,造成人员受轻伤的,一次扣10分;受重伤的,一次扣20分。

(十)打骂、体罚其他战士,侮辱战士人格,侵占他人利益的,一次扣10分。

(十一)对本班人员存在的严重思想问题未及时掌握,未及时沟通或未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而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十二)士兵外出时,值班班长未负责登记,检查着装仪容,交代注意事项,未及时报告外出人员归队情况的,一次扣3分。

副班长按照上述各项分值减半扣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类

(一)保养车辆不认真,不落实“一日两查”(早查、晚查)制度,不能做到“四勤”(勤检查、勤清洁、勤保养、勤维修)、“四不”(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气)、“四无”(车辆附件、器材、工具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不能保持车辆清洁、车况良好;不能做到灭火剂、油、水、电、气充足、器材完整好用、装备放置有序的;不能做好登记统计工作、《随车器材卡》未及时登记器材的增减情况及车辆维修保养情况的;在车库、车上存放其它无关物品的;一次(项)扣1分。

(二)因事先未发现车辆故障且向部队首长汇报,致使所驾车辆不能闻警出动、出警途中抛锚或由于保养不当而造成机械事故,影响执勤备战和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

(三)对所驾车辆、特种装备性能不了解,不能正确操作的,一次扣5分;影响灭火救援的,一次扣10分。

(四)非执行任务时,不遵守交通法规,被交警、警备部门扣证、扣分或因违章被上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五)寒冷天气所驾车辆未采取防冻措施,造成发动机或泵浦损坏,影响执勤备战或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

(六)值班期间不履行职责、不坚守岗位而导致灭火救援出动迟缓的,一次扣5分;因个人原因造成出警路线错误延误灭火时机的,一次扣5分;导致无法出动的,一次扣10分。

(七)行车途中不听干部、班长的提醒劝阻,开快车、英雄车、赌气车、特权车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般事故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三条 通信类

(一)未履行职责,值班脱岗的,一次扣5分;因脱岗而造成漏警或接警失误,贻误战机的,一次扣10分。

(二)接处警动作迟缓、未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态度不好的,一次扣1分;因服务态度或服务质量而引起警民纠纷、被投诉或反映经查属实的,一次扣5分。

(三)接处警失误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四)未能及时正确地将上级通知精神进行传达或汇报的,一次扣2分;造成影响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五)值班期间不认真记录,缺记、漏记或错记的,一次扣1分;统计、上报数据不及时或错误的,一次扣2分;造成台帐丢失的,一次扣5分。

(六)对现有装备不熟悉、维护保养不力,未按规定使用通信器材,造成通信不畅通、装备器材出现故障或损坏、丢失的,一次扣3分;影响执勤备战或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七)对责任区的道路、重点单位基本情况不熟悉,不能正确提供行驶路线及时到达火场地点的,一次扣2分;贻误战机,造成一定影响的,一次扣10分。

(八)火场上未能及时准确传达上级的命令、指示而贻误战机的,一次扣3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四条 军需财务类

(一)每月未按要求及时公布伙食账目或上报伙食费报表的,一次扣3分。

(二)对部队营产营具管理不到位的,一次扣3分;对损坏的电气设施、供水管道、桌椅等营具未及时组织修复或及时报告的,每次每处扣1分。

(三)对部队物品出入库未及时登记的,一次扣1分;发放物资未及时登记的,一次扣1分。

(四)对财务管理不严格,未按要求及时记账的,发现一次扣5分;在上级检查中发现财务管理不规范的,一项扣2分;挪用公款、虚报冒领、做假帐,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五)未按规定做好食品、炊具等储藏保管的,一次扣3分;对部队每日购买的食物把关不严,未按要求检查验收的,一次扣3分;造成食物中毒等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六)未定期改善部队伙食、搞好饮食卫生的,一次扣5分。第二十五条 机要文秘类

(一)未按照要求填写各项记录的,一次扣1分;未及时整理文件和通知的,一次扣2分。

(二)对中队灭火预案制订修改不及时、未归类存档的,一次扣5分。

(三)对文书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一次扣5分;文书档案资料出现漏、缺、损现象,影响部队工作的,一次扣5分;发生失、泄密现象,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四)对中队的宣传报道不力,黑板报、墙报未及时按期更换的,一次扣2分。

(五)对部队各类印章管理不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5分;损坏或遗失的,一次扣10分。

(六)未做好火场摄像、现场记录的,一次扣5分;未经允许非公事将摄录器材擅自带出营区使用的,一次扣5分;因维护不力、使用不当造成摄录器材损坏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六条 器材物资保管类

(一)对中队器材室未进行规范整理的,一次扣1分;对器材未进行分类存放,集中保管的,一次扣2分。

(二)执勤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的,一次扣1分;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扣5分。

(三)对配备的装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检查入库的,一次扣2分;对库室的器材没有定期检查和保养的,一次扣2分。

(四)对器材库的器材未进行登记造册的,一次扣2分;发现器材与登记的数量不相符的,一次扣5分。

(五)未按规定对执勤器材进行更换的,一次扣5分;对执勤器材没有及时补充的,一次扣2分,影响执勤战备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七条 其他岗位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情况量化评定,视情扣1至10分。

第二十八条 其它

(一)在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支队督察、检查工作时,没有闻警出动、回答不出部队首长提问或不会操作指定的装备器材的,分别扣5分、3分、2分;被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支队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0分、5分、3分。

(二)不遵守有关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忽视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制止或向上级报告,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一次扣10分。

(三)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一次扣10分;受到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含)处分的,一次扣20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评定为优秀的士官,给予嘉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士官,符合晋升高一期士官年限的,优先考虑晋升;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的士官,报记三等功一次,并按照士官选取程序,优先晋升高一期士官。

第三十二条 评定为称职的士官,按其量化考评的百分比享受执勤补助、岗位津贴和当年的奖励工资。即:由所在单位扣发个人月福利(三级(含)以上士官),每少1分扣发1分值福利,[个人月福利总额÷100=1分值(元)(100分-考评分=应扣分)]。

第三十三条 评定为不称职的士官,按其量化考评的百分比享受执勤补助和岗位津贴,但不享受当年的奖励工资(扣发福利方式、标准同上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从批准的下月起,免去其职务,取消其岗位津贴。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增加工资档次一年。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的士官,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作义务兵退伍处理。

1、考评积分在90分(含本数)以上的,群众民主测评优秀率达90%(含)以上的,评定为优秀。奖励工资发放100%。

2、考评分值在60-89分的,群众民主测评称职率达60%至89%的,年终等级评定为称职,奖励工资按其量化考评分值所占的百分比发放。

3、士官量化管理考评积分低于70分时,大队应及时组织对其实行谈话诫勉。

4、考评分低于59分者,年终等级评定为不称职,并作以下处理:(1)不得学技术、晋升高一期士官;(2)是预备党员的报请党委延期转正;(3)扣发当年全部奖励工资;(4)安排离岗学习或作其它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月综合考评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依据考评得分的高低实行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十五条 对士兵的奖惩,士兵本人若认为奖惩不当,可先向中队党支部提出异议,直至向上级纪检、警务、后勤部门提出申诉,经调查核实后,在30日内作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奖惩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与本细则相适应的补充细则、训练考核奖惩办法、宣传报道奖惩办法、内务卫生奖惩办法等多种形式的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依据此《细则》,结合实际实施考评。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支队司令部。

第三十九条 以前下发的有关士官各项考评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实施。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量化考评实施方案

培训班学员日常量化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为规范大学生学员当兵锻炼培训班的日常管理,增强学员学习训练的主动性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现制定培训班学员日常量化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培训班日常量化管理考核内容主要为学员日常综合表现情况。

二、日常量化管理考核基本分90分,考评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90(含)分以上为优秀,80(含)分—90(不含)分为良好,80(不含)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违反下列一日生活秩序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

(一)不按时起床或就寝的,每次扣3分;

(二)不参加早操、操课或其它集体活动的,每次扣3分;

(三)违反培训班学员管理制度的,每人次扣5分;

(四)正课时间或其它非组织安排时间打扑克、下棋的,每人次扣5分;

(五)点名不到位的,每人次扣5分;点名时代他人答“到”按点名未到位处理;

四、违反下列内务秩序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

(一)着装不整、仪容不洁、举止不端、礼节不周的,每人次扣3分;

(二)队部组织的警容风纪,内务(环境)卫生检查评比中,评为最差的个人扣2分;

(三)违反其他内务秩序情形的,对照上述扣分标准扣分。

五、违反下列日常管理制度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

(一)不尊重干部班长或授课教员,不服从管理的,每人次扣10分;

(二)未经批准不假外出的,扣20分;

(三)归队后不销假的,每人次扣3分;

(四)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的,每人次扣10分;

(五)集合站队动作不迅速或不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每人次扣3分;

(六)学员受点名批评的,扣3分;

(七)违反其他日常制度情形的,对照上述扣分标准扣分。

六、违反下列管理制度情形之一的,给予扣分:

(一)操课或集体活动迟到、早退的每次扣3分;

(二)违反操课纪律的每次扣3分;

(三)操课或集体活动做其他无关的事情每次扣3分。

七、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加分:

(一)学员受队部点名表扬(指经队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并在军人大会上和晚点名)的,加3分;

(二)在队部组织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个人评分前三名,加3分、2分、1分;被评为内务优秀寝室的,所在寝

室人员各加2分;

(三)积极撰写反映工作、学习、训练、生活等新闻报道,被部局网站录用的加3分,被总队网站录用的加2分;

(四)积极完成队部交给的工作任务,加3分。

另外需要加、扣分的,必须按照班申报、培训班队部研究决定的程序办理。

八、培训班量化管理考核由培训班干部和班长、副班长组织实施。

九、量化成绩每月通报一次,对排名在前三名的,给与适当的物质奖励,并适时向支队政治处推荐表扬;对量化成绩低于80分者,将推荐支队政治处鉴定为不合格学员。

第五篇: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

人民法院工作实绩及量化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努力推进法院建设和各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切实实现“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根据《法官法》和《公务员法》和上级法院等各级各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判质量及实绩考核量化管理考评办法是指对全院所有工作人员所任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必须达到的工作指标进行量化,通过量化考核干警工作实绩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实绩考核量化管理按不同岗位责任考评记分,基础分为招聘人员600分,一般干警1000分,部门副职1200分,部门正职1500分,党组成员1500分。考评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加减分。

第二章 共 性 目标

第四条 党组和支部要按照上级规定,完成各项党建任务(支部提供):

(一)年内检查被旗委政府评为实绩突出的,党组书记加30分,支书记加10分,各委员加5分。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党组书记减20分,支书记减10分,各委员减5分。

(二)党组和支部要按照上级党建工作的安排部署抓好落实,未通过检查验收的,党组漏项的,每项减党组书记、责任人各10分,支部漏项的,每项减支部书记、责任人各5分。

(三)综合治理工作未达到上级考核目标要求的,一次减责任人20分,减分管领导10分。

第五条 严格执行机关工作制度(政治处、党支部、办公室、督察人员提供):

(一)未经请示无故不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培训和集体活动的,每次减个人5分。未经请示无故不值班值宿的,每次减个人30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值班值宿迟到、早退的,每次减个人10分。考试不及格的,减个人10分。无故不参加劳动的,每次减个人30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

(二)迟到、早退一次各减10分,旷工1日减20分,旷工连续超过3日、年内累计超过10日的取消基础分。部门领导隐瞒袒护的,每次减部门领导10分,个人编造理由欺骗领导的发现一次减20分。

(三)法庭考核由庭长负责,每月底报政治处,不如实上报的,每次减负责人10分。

(四)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1、干警向本部门领导请假,部门领导向分管领导请假,党组成员向院长请假。请假1天以内庭长批准,3天以内分管院长批准,3天以上院长批准,并报政治处备案,请假没有假条按旷工处理。

2、事假一年累计10天以内不减分,10天以上每天减5分。

第六条 建立月例会制。以部门为单位,每月例会学习或安排部署工作等,无故不例会的,减部门负责人5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减个人5分,会议记录每月月底报政治处,未报或无会议记录的每少一次减部门负责人5分。(督察人员、政治处提供)

第七条 关于着装的规定(督察人员、政治处提供):

(一)属于下列人员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按要求着装,如不着装每次减个人5分:

1、开全院大会。

2、开庭的法官及书记员。

3、立案窗口、信访接待。

4、法警值班、值庭、押解人员。

5、执行任务的执行人员。

6、要求统一着装的集体活动。

(二)法官外出开庭和执行人员外出执行任务时,应当着统一制式的制服,如违反本规定,一次减个人5分。

第八条 各办公室下班时要处理好安全隐患,违反本规定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造成被盗或公私财物受损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办公室、督察人员提供)

第九条 业务庭申请用车后、有车辆的庭室的负责人对司机和车辆负监管责任,因监管不利发生事故的,每次减负监管责任人30分,取消事故责任人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和基础分值,造成重大事故的,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处理)。

公车私用按监管不利处理,发生事故的,每次减负监管责任人50分,取消事故责任人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和基础分值,造成重大事故的,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处理)。(办公室提供)

第十条 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检查不合格,每次减责任人5分。(办公室、督察人员提供)

第十一条 接待当事人或接电话使用不文明语言被举报的,每次减个人5分。

第十二条 微机的管理和使用(研究室、督察人员提供):

(一)院内通知将在网上发布,各部门要及时查阅。通知发布后,部门或个人以未看到通知为由不办理事务的,一次减责任人5分。

(二)工作时间不得在微机上玩游戏、听歌曲及看与工作和学习无关的录像,发现上述情况每次减责任人5分。

(三)机器出现故障,应由研究室检测,因保管不当和操作错误造成机器损坏的,除照价赔偿外,减责任人5分。

(四)未经网络管理人员的同意,并进行登记备案,擅自更换机器设备、自行改变计算机的资源配置和参数设置的,每项减责任人10分,同时承担一切后果。

(五)各终端用户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清除,未清除的减责任人5分。

(六)禁止使用来历不明的软件或盗版软件,发现一次减个人5分。软盘使用前首先进行杀毒,严格控制、阻断病毒的来源。因个人使用原因导致计算机感染病毒的减责任人10分。

(七)对重要数据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备份和恢复操作。数据未按时进行备份导致数据丢失的减责任人5分。

(八)不得任意删除及改写他人所建立的文件,任意删除、改写他人文件的减责任人5分。

(九)各庭庭长、执行局局长要经常查看案件管理系统,确需分案的,及时将案件分给承办人,延误分案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如认为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应由庭长或局长当日退回立案庭,未及时退回的减责任人5分。

(十)承办人在接到案件后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将案件审、执结案信息录入微机中,未按规定录入的,每少一件减责任人5分,录入漏项、错项的,每项减责任人5分。

(十一)机器及网络出现故障,应及时与网络管理员取得联系,不及时与网络管理员取得联系,因延迟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减责任人5分。

第十三条 加强信息、调研工作(研究室提供):

一、调研

(一)调研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我院各项工作情况。

(二)各部门主要领导应亲自负责本部门调研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并指定一名兼职信息员。

(三)兼职信息员在本部门领导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完成本部门的调研工作。

(四)各部门必须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院研究室下达的专题调研任务和典型案例编写、报送工作。

(五)院党组成员要起到带头作用,每人每年完成两篇调研文章,各庭、室、处、队、局、人民法庭必须完成四篇调研文章(每季度各一篇),包括专题调研、典型案例、统计分析等。其中环节正副职每人必须完成一篇,每篇调研文章不少于字。

二、宣传

(一)宣传工作主要立足于院风、院貌、党组决策、审判执行、个人事迹、法官形象等内容。

(二)宣传稿件的审查和推荐工作主要由研究室完成。门户网站信息稿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发表。

(三)业务部门每月要完成1篇信息报道,其他部门每两个月一篇,具体由部门正职负责。并指定一名信息报道员。

(四)新闻稿件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有政治性错误和导向性错误,不得影响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五)在宣传工作中,不得泄漏工作机密。

三、奖励机制

1.调研文章、信息宣传稿件上市级刊物(通辽日报、通辽审判、中院简报等),调研文章每篇加100分,信息宣传每篇加20分;上区级刊物(内蒙审判、内蒙古日报、高院简报等),调研文章每篇加200分,信息宣传每篇加50分;上国家级刊物(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最高院简报等),调研文章每篇加300分,信息宣传每篇加100分。

2、新闻稿件获奖人提供发表文章的刊物或电台、电视台的证明(写明发表时间和文章题目),研究室备案登记,年底在全院总结大会上统一颁发奖金。

3、参加全国法院学术研讨会论文编写的同志,按时交稿的每人加50分;获奖的加500分。

四、惩治措施

1.各庭、室、处、队、局、人民法庭及有调研任务的法官未完成信息报道和调研任务的,进行定期通报。

2.未设立兼信息员的部门,由负责人承担调研宣传任务。

3.部门未按时间要求完成信息宣传任务的,每次减负责人5分。

4.累计5次未完成信息报道的,取消该庭室负责人的基础分分值。

5.未完成调研文章(包括专题调研、典型案例、统计分析等)取消该庭室及负责人的评先受奖资格。

第十四条 为实现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实施案件判后答疑制度。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给予答疑。不答疑的减承办人5分,庭长5分,承办人为庭长的减10分。

第十五条 审判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出现下列情形的,减相应分值(研究室提供):

(一)案件审理报告中遗漏诉讼主体或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每处减主审人5分。

(二)案件审理报告中查明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分析与认定理由不充分,导致审判委员会无法讨论的,每处减主审人5分。

(三)案件审理报告中错引、漏引法条的,有错字、别字的,每件减主审人5分。

(四)案件审理报告中判决主文漏项的,每处减主审人5分。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责任人10分,减部门负责人5分。(督察人员、纪检监察提供):

(一)工作、值班和执行公务期间赌博、饮酒或身着法官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酒后执行公务的。

(二)无故不值班值宿的。

(三)对当事人冷、横、硬,造成不良影响或上访的。

(四)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错案或出现严重事故的。

(五)开庭时出现打手机、接电话、吸烟等禁止行为的。

(六)庭审中使用粗俗、下流等有失法官身份的语言的。

(七)无端反复传唤、刁难、侮骂当事人的。

第十七条 本院内部审限规定如下:刑事案件普通程序30天,简易程序15天。民事案件普通程序4个月,简易程序2个月。行政案件2个月,非诉执行案件2个月。执行案件5个月,非诉执行转办的重新计算审限,立案再次送达法律文书的,重新计算审限。办案超内部审限的,每超一天减承办人1分。办案超法定审限、执行期限的,每次减责任人20分,超法定审限的合议庭其他成员及庭长每人每次减10分,分管领导每人每次减20分,超法定执行期限的,每人每次减执行局长10分,减分管领导20分。

各业务庭及派出法庭认真开展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普通程序案件,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要达到20%,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10分。

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判决案件要将判决书及时报纪检监察室一份,再由监察室转送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未报送判决书的,每件减主审人5分。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取消责任人总分,并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减部门负责人10分,减分管领导20分。(纪检监察提供)

“五个严禁”规定:1 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 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 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 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 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第十八条 违反《法官法》、《公务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情节轻微,未受到纪律处分而被通报批评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部门负责人5分,减分管领导5分。违反上述法律、办法受到纪律处分的,取消责任人全年基础分,减部门负责人10分,减分管领导10分。(纪检监察提供)

第十九条 干警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本部门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每次减个人5分。部门未完成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的,每次减部门负责人5分。

第三章 院领导责任目标

第二十条 院领导责任目标

(一)党组成员年内每人至少撰写2篇调研文章,每少一篇减个人10分。(研究室提供)

(二)院领导接到需审批文件后,视情况及紧急程度在2日内给予批示,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一次减审批领导5分。(办公室提供)

(三)业务副院长每年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不少于2件,每少办一件减10分。(业务庭提供)

(四)分管部门办理的案件被评为差案、分管领导签发的,每件减分管领导10分;被评为错案的,分管领导签发的,每件减分管领导20分。(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除外)(审监庭、立案庭提供)

(五)分管部门有被本院通报批评的,每次减分管领导10分;受警告以上处分的,每次减分管领导20分;受刑事责任追究的,每次减分管领导50分。(政治处提供)

(六)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当事人意见普遍较大,经反馈仍没有采取改进措施的,每人次减分管领导5分。(纪检监察提供)

(七)本分管部门或分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分管领导加相应分值(政治处提供):

1、被本院评为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10分。

2、受中院部门及旗级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10分。

3、受中院及高院部门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20分。

4、受市级和高院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30分。

5、受自治区级和最高院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50分。

6、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分管领导每人次加100分。

第四章 部 门 目标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责任目标

(一)对全院干警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举报和查处档案、绩效考评档案、廉政档案、落实“五个严禁”档案,对举报无登记、查处不力及查处结果无档案的,每次减监察室主任10分。

(二)做好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审务公开、服务承诺工作,未通过上级检查验收的,每项减监察室主任10分。

(三)年内开展党风党纪学习教育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减责任人20分。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并抓好落实,未签责任状减监察室主任10分。

(四)每半年对各部门执法执纪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少一次减监察室主任20分。

(五)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查处违法违纪干警情况,所查事实有误的减监察室主任20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上报的减监察室主任10分。

(六)全年干警无违法、违纪的,监察室主任加30分。

(七)组织考评不实事求是,考核不真实的每人次减监察室主任10分,减考评小组成员10分。

第二十二条 政治处责任目标

(一)政治处负责法官管理、各类人事信息、行政管理工作规范等方面信息的录入。信息录入不全的每处减责任人5分。

(二)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健康档案。无档案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档案内容不全的,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

(三)及时上报人员变动情况,人员变动统计错误,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四)准确及时地办理干警和离退休干部的工资审批手续,出现差错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五)按规定做好法官等级评定工作,出现差错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六)做好法院人事信息和法官信息的上报工作,出现差错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

(七)未按时完成和落实综治工作、专项活动开展、干警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及院内有关送温暖工程、扶贫济困等各项规定的漏一项减主任10分。

(八)妇联、工会工作由政治处负责,未落实开展或开展不力的,减主任10分。

(九)以上工作全年无差错的,责任人加20分,主任加30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责任目标

(一)未及时、准确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

(二)未做好秘密文件的收发、传阅、归档、销毁工作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因急件未及时报送相关部门,造成工作被动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

(三)档案室适时查看归档信息,档案管理安全、完整,无差错。档案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登记不准确,卷宗借阅记录不全者,每处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10分。调阅档案全年无差错的,给责任人加15分,主任加10分。

(四)印信使用出现差错,每次减责任人5分,全年无差错加15分。

(五)会议通知、会务服务出现漏洞每次减主任5分(审判委员会由研究室负责,院党组会、院务会由政治处负责,院外会议由办公室负责)。

(六)及时录入“值班管理”、“用车管理”、“物资管理”等工作信息,未按时录入的每项减责任人5分。

(七)财务管理经审计部门审计,出现问题的,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20分,问题严重的减责任人20分,减主任30分。

(八)确保值班室、车库、财务室、机房、档案库等重点部位的安全,发生一次事故减责任人20分,减主任30分。发生其他部位被盗等事故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

(九)搞好机关卫生,每月检查一次,政治处备案,每少一次减主任5分。

(十)加强车辆管理和维护:

1、车辆有故障,司机未及时申报而影响正常出车的,每次减司机5分,申报后未及时进行维修的,减责任人5分。

2、司机、主任未经领导审批,公车私驾的,取消基础分,造成后果的要承担一切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有责任的,减司机50分,主任20分。

4、保障审判用车,未及时派车影响办案的(合理原因除外),每次减主任10分。

5、节约开支,制止浪费,购置办公用品,设备等牟利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主任20分。

6、全年安全无事故的,为司机加50分,主任加20分。

(十一)通讯设备及线路出现故障,维修不及时,每次减主任5分。

(十二)因接待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减主任5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减主任10分。

第二十四条 研究室责任目标

(一)抓好本院调研工作,组织并完成上级法院和上级党政部门下达的专题调研任务,未完成的每次减主任10分。

(二)年内上报调研文章10篇以上,案例分析4篇以上,其中在《内蒙古审判》上稿2篇,每少一篇减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主任加10分。《通辽审判》上稿4篇以上,每少一篇减主任10分,每增加一篇加主任10分。

(三)年内组织开展一次法律文书评比,一次庭审竞赛,未完成任务的,每少一次减主任10分。材料起草不及时或质量不合格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因而影响工作的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10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拟文工作或未及时提交文件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编发《工作简报》100期,每少一期减责任人5分,每多一期加5分。协调、督促各部门进行宣传报道工作,本院在市、自治区、国家级报刊发表宣传稿件10篇以上,中、高院简报见稿20篇以上,每少一篇减责任人5分,减主任5分,每增加一篇责任人、主任各加5分。

(四)做好审判委员会会务工作,未按要求进行案件排期或未通知汇报人的减主任5分。

(五)负责“业务交流”、“信息宣传”、“调研文章”等资料的网上录入及管理,信息录入不全的每处减责任人2分。负责门户网站信息录入及管理。

(六)认真完成司法统计工作,及时指导各庭室统计,完成上级要求的工作,司法统计错误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全年无差错无漏洞的,加责任人30分,主任加10分。

(七)认真做好机房、微机、监控设备及网络的管理和维护,定期维护机房、微机、监控设备及网络,及时排除故障,未定期维护或未及时排除故障的,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主任5分,机房、微机、监控设备及网络全年运行正常的,加责任人30分,主任加10分。

第二十五条 立案庭责任目标

(一)立案庭在接到立案信息审核完毕后,在7日内对案件信息进行录入,并转至相关庭室,未及时录入或录入不全的,每个案件减责任人5分,减庭长5分,未及时转至相关庭室的减责任人5分,特殊情况除外。

(二)各类案件审查超过规定期限的,每件减责任人5分,减庭长5分。

(三)诉讼费计算错误,每次减责任人5分。未按规定减、缓、免诉讼费的减庭长5分。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督促各业务庭收回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的每件减庭长5分。

(四)信访案件由信访接待人员及时准确地登记,未能及时准确登记的,减责任人5分。

(五)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助院领导进行接待,分流上访案件,因接待不认真、不耐心、推拖或擅离岗位,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或越级上访的,每次减接待人员10分。年内越级上访、非正常访控制为零,责任人加30分,庭长加20分。

(六)未按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定,进行审限警示或督办的,每少一次减责任人和庭长各5分。

1、严格按要求分流案件确定承办人员分流案件错误或确定承办人员有人为因素的每一次减庭长5分

2、送达及时受理案件后立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告知其权利义务等内容,不能因送达不及时影响案件审理进度如因未及时送达影响案件审理的每次减责任人5分。

第二十六条 刑事审判庭责任目标

(一)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附带民事部分调解要达到60%,超一个百分点,给承办人加10分。

(立案庭、督察人员提供)

认定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减承办人10分减庭长和分管院长各5分定性错误的或引用法律条文不正确或遗漏的减承办人、庭长各10分。

第二十七条 速裁庭、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基层法庭责任目标

(一)速裁庭调解率达到9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调解结案率(公告送达与确认效力的案件除外)达到6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法庭调解率达到8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巡回办案达到5%,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10分,巡回办案调解结案的,每件给承办人加10分;撤诉的,每件给承办人加10分。

(二)案件被评为差案的,简易程序每件减主审人10分,普通程序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后,应及时将书记员应填项填写在办案系统中,填写漏项的每项减责任人2分。

(三)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

(立案庭、评查办提供)

第二十八条 行政庭责任目标

(一)案件评为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经协调,当事人撤诉,每件给主审人加30分,给庭长加20分。

(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协调率达到6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0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

(四)行政诉讼案件,每协调撤诉一件,承办人加30分,合议庭成员加10分。

(立案庭、评查办提供)

第二十九条 审监庭责任目标

(一)案件评为差案,每件减主审人10分,减持错误意见的合议庭成员5分。

(二)经本院再审、改判及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被发回重审、改判的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30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10分(部分改判案件,承办人意见不正确的,每件减承办人15分,合议庭成员意见不正确的,减合议庭成员5分)。案件调解或撤诉的,给主审人加30分,庭长加10分)。(立案庭、督察人员提供)

(三)案件评查小组每人基础分加200分,每查出一件错案或差案,给评查人加10分,少评一件,减10分,评查小组人员不履行职责的,取消基础分值。

第三十条 执行局责任目标

(一)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超标的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件减承办人10分,违法执行第三人财产,裁决执行违反有关规定,程序违法的,每件减承办人20分,引起国家赔偿的,取消承办人总分,减执行局长50分。

(二)扣押、查封物品保管因承办人的原因,造成损坏、变质、丢失,除由承办人照价赔偿外,减承办人30分。(评查办、督察人员提供)

(三)当年新收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达到70%,每超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加1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承办人减10分。

第三十一条 法警队责任目标

(一)加强法警训练,努力造就准军事化法警队伍,制定训练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无计划或计划不落实,减大队长、政委各10分。

(二)保证值庭押解工作安全。被押解人逃跑,取消押解人员总分,队长、政委各减50分,被押解人员受伤或发生其它事故的,减押解人员50分,减队长、政委各20分。

(三)严格执行押解制度,杜绝他人会见被押解人或给被押解人送食品和其他物品,违反规定的发现一次减押解人员20分。

(四)法警队须将每日执庭、押解犯人等情况及时准确记载登记。未及时准确记载登记的,每次减队长、政委各5分。

(五)全年押解无事故的为队长、政委各加30分。(分管领导、值庭庭室、研究室提供)

(六)安检出现失误,每次减责任人10分,减队长、政委各20分。

第三十二条 书记员责任目标

(一)及时登记、填写各种诉讼文书,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其相关文件。登记、填写、接收不及时、无证据收据的每次减书记员2分。

(二)做好庭前各项准备工作,查明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工作漏项的每次减书记员2分。

(三)书记员认真做好三大笔录。

1、庭审笔录必须记清审理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及到庭情况。对主要案情、争议焦点、关键情节、关键语句、质证意见必须记录完整和准确。笔录应准确反映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的情况。笔录应有层次,分段清楚,字迹工整,标点准确,记录整洁,对口语、方言的记录要力求准确。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当整理好笔录交当事人阅读或由书记员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名按印。

书记员未完成上述规定,违反一处减2分。

2、合议庭评议笔录

笔录应反映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评议的全过程。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应记录清楚,尤其是不同意见,更应详细记录。评议的结论意见应记录准确、清楚。意见不一致的,应在结论中写明不同意见的内容,最后写明评议结论。合议庭评议结束后,由合议庭成员逐个审阅并签名。

书记员未完成上述规定,违反一处减2分。

3、宣判笔录要写清裁判文书案号、询问当事人的意见,是离婚案件的,要告知当事人在上诉期间不能结婚。并按有关规定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及签名必须由被送达人自己填写。

书记员未完成上述规定,违反一处减2分。

(四)对已签发的裁判文书 5日内打印、校对、装订、送达,工作迟延的,每次减书记员2分。

(五)负责案卷的整理、装订,卷宗的装订应符合相关规定,装订不符规定的,每个案卷减书记员2分。案卷装订要在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结案案卷及时归档,归档不及时的,每次减书记员2分。

(六)完成庭室负责人交办与业务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无故不完成的,每次减书记员2分。

(七)书记员对于一审上诉或抗诉案件在收到上诉状后2个工作日内装订,送达后及时移交立案庭。工作迟延的,每次减书记员2分。

(八)书记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顺利完成全年工作任务,每加30分。

第三十三条 考评人员责任目标

(一)考评人员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考评人员每周至少督查1次,并对每次工作做详细记录,加减分理由及分值要清楚明确,每周五将检查记录移交监察室。未履行职责,减考评人员5分,将考评情况迟交、未交监察室的减考评人员2分。

(三)涉及部门及个人加减分的,交监察室存档。未做到的每次减考评人员2分。

(四)考评人员在检查中遇到应减分情况而未给予减分的,减考评人员未减分值的双倍分值。

(五)考评人员应发现而未发现存在的问题,与被减分者承担相同责任,减相同分值。

(六)考评小组人员完成全年工作无差错,每人加50分。

第五章 奖 励

第三十四条 干警受国家级、最高院表彰奖励,每次加1000分,受自治区级表彰奖励,每次加500分;受市级表彰奖励,每次加300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院内部量化管理,涉及其它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不重复加、减分。涉及责任人减分情况由考评小组提供。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考核方式为周考评,月通报,季度汇总年终总评。分值由院党组研究决定,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和奖惩的主要依据,总分低于50分及受通报批评以上惩罚者本不得评优评先,被取消总分或得分为负分者离岗学习,离岗学习期间扣发岗位津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法院党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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