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
甲
方:
身份证号码: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与乙方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经营场地
1、甲方同意将超市门面(长20米、宽3米处)给乙方设置专柜(或专厅),建筑□使用□面积约
平方米,设置专柜(专厅)供乙方经营本合同约定之商品,但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对专柜(专厅)的位置及面积可视营业需要予以单方调整或变更。
2、专柜联营经营期限自
2016
年
月
日起至
2017
年
月
1日止。乙方在合同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专柜(专厅)柜位(整体或局部)转让、转供他人使用、与第三者合作经营或进行其它有损甲方及消费者权益之行为,并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已付保证金等费用不予返还,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承担因此而给甲方及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方确认按合同年联营酬金贰倍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5000
元。并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乙方同意若出现乙方违反本合同或因乙方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时,甲方有权处分该保证金以履行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如保证金不足履行乙方义务或保证金不足本合同约定金额时,乙方保证在甲方告知不足的五天内补足付予甲方。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柜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合同年联营酬金50%的违约金。
4、乙方无违约且合同期满后双方按约办理租赁物移交情况下,本合同终止后二个月内,甲方没有受到与乙方经营的商品质量或服务有关的问题,侵权问题、诉讼、仲裁或违反行政法规的投诉,调查或行政处罚的。则本合同终止后的第三个月的十日内将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5、联营期内,乙方若有擅自撤店或因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查封的。则视自动放弃经营权。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交费用包括保证金等不予退还。如保证金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留置并处分乙方货物,处理所得优先支付给甲方,不足部分乙方现金支付。
第二条
经营范围
1、乙方销售的商品范围如下(若不够填写,可另立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商品名称
商品品牌
商品产地
其他
号卡
中国移动
手机
苹果、华为、三星、OPPO
官方
2、乙方若有本合同约定以外新品牌进入甲方专柜(或专厅)销售前,应当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乙方所提供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用中
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与厂址、规格、等级、采购的产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说明、警示标志及其它说明等,外包装上显示注册商标、专利号等标识的,乙方确保已合法取得在商品上使用标识的权利,并能提供相关合法证明。
第三条
资格保证
1、乙方所售商品的质量、计量、物价、标识等应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计量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类标准的要求,必须做到保质保量,货真价实。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年联营酬金伍倍,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另支付赔偿金。
2、乙方承诺对所提供的商品具有完整所有权,且所提供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能够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合法来源的证明资料。同时乙方须保证提供上柜的商品及其使用之商标等不得有侵权因素。若乙方商品有任何侵权行为或来源不合法或来源不清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一切侵权责任,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年联营酬金的伍倍。
3、乙方须保证提供上柜的商品不得有三无、假冒、伪劣、计量不足、或违禁商品,备齐经营商品应具备的一切证照和手续。若因商品质量问题引起消费者投诉或有关法律诉讼,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若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或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除,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方确认该损失为相等于合同年联营酬金的贰倍。
4、乙方不得经营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品牌,不得擅自变更商品品种及规格等,如需变更商品经营范围,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销售。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年联营酬金壹倍,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应就合同中确定的商品,保证自费(包括保险)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将商品运至甲方指定的场所以备销售。
6、乙方须保证专柜货量充足,如果经甲方确认乙方专柜不能保证商品基本陈列量或当季商品货量明显不足,甲方有权调整乙方柜位或组织商品进入乙方专柜,乙方不得拒绝。
7、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本人或企业及所供商品的所有合法证件(附后),对乙方提供证件的真实性甲方不作任何保证或审查,因证件问题引致甲方遭受索赔或行政处罚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一切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或保证金中扣除。
8、如若出现消费者关于商品的投诉或有关机构对商品的调查,乙方应及时妥善处理;甲方亦有权直接处理,但因此产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均应由乙方承担。
9、如果是进口商品,乙方还必须提供该进口商品的有关证件和相关资料、中文说明书等,否则不得上柜销售,如有违反,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应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方确认该损失为相等于合同年联营酬金的伍倍。
10、如因乙方所供商品不符合上述约定而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等利益损失的,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支付贰万元违约金每次,并承担赔偿责任。所有因拒收或退货所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1、乙方所供商品的投诉纠纷处理:如出现任何第三方以起诉、律师函、索赔函、调查函等方式以乙方所供商品违反《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投诉或者调查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停止销售涉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并根据投诉或者调查所涉金额从结算金额中暂扣部分款项作为赔偿风险保证金。乙方应积极协商处理或调查事实,如经乙方协商解决或者经相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最终认定专柜商品或服务合法而无需赔偿的,甲方应及时将暂扣的赔偿风险保证金无息结算给乙方。
第四条
结算方式
1、乙方结算地点为:
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5号院3号楼1层8-10室
。乙方结算货款前,必须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2、乙方同意甲方从其专柜(专厅)商品当月含税销售总额中提取
%作为甲方联营酬金;
3、如因乙方发生法律纠纷,造成法院冻结、划拨乙方在甲方的到期货款,按法律规定执行。
4、对于扣除甲方应得联营酬金后的乙方所得,如有甲方替乙方支付之代垫款或依本合同或法律的请求之罚款或赔偿,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扣去,但扣取后须列附明细表通知乙方。
5、双方应在结算期前核对帐目,如在结算期前乙方未提出对帐结算或者未就甲方帐目提出异议的,则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帐目进行结算。
第五条
交易管理
1、乙方营业时间须遵守甲方规定,乙方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需乙方配合暂停营业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停业期间甲方无需承担乙方营业损失包括间接损失,但应免计超市管理费或销售保底,乙方可书面要求顺延本合同。合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撤场或停止营业,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对其作清场处理,保证金不予返还,造成甲方损失,应予赔偿,该损失数额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甲乙方确认该损失为相等于合同年联营酬金的贰倍。
2、乙方所有商品必须经甲方审核及采用统一标签标价后,方可陈列销售。
3、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销售商品以“代收代付,统一收银”的方式实行管理,乙方或乙方人员不得直接收取销售收入或隐匿销售收入,不得漏缴、少缴。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年联营酬金的伍倍,同时甲方有权无责解除合同,对乙方作清场处理。
4、乙方及乙方人员绝对禁止场外交易行为,一经发现,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按照场外交易金额100倍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可视情节是否解除合同,乙方不得异议。乙方及代理人、受雇人对甲方的顾客或其他专柜所造成之损害,乙方愿负完全赔偿责任。
5、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甲方向客户所作的承诺,对顾客的投诉实行“先行赔付制”,乙方同意积极配合并尊重甲方的处理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进行追偿,甲方有权从保证金或应付乙方货款中扣除。
第六条
超市管理
1、甲方对超市实行统一管理,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维护甲方良好声誉,不得损害。甲方出于超市整体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权制定或修改对全体专柜经营及其导购员具有约束力的商场经营管理规定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2、乙方保证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事务与甲方无关,且不能影响甲方正常的营运。
3、乙方在进场前或进场后,需对其经营场地进行必要装修的,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及陈列道具的式样,并经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乙方的装修施工、营业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消防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如乙方在甲方场地引起的火警、火灾等或给甲方、社会造成损失,乙方应当全部赔偿。
4、乙方使用甲方的各种设施,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造成甲方物品损坏时,须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并承担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对此甲方有权按卖场管理条例另做出相应的处理。
5、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超市加装任何设施,或在甲方楼面、楼梯间、防火通道及其它未经许可的地方堆置物品,乙方保证不在超市内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其它违禁品。若乙方违反此条款,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三千元每次,若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还须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8、如遇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协助乙方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但不承担乙方任何经济损失。
9、各专柜(专厅)电费,乙方按实际耗用量自行负担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大田县商业用电费用标准
1.2
元/kw执行,用电费用以现金支付。
10、如因乙方供应的商品在本专柜销售而衍生出其他的行政规费或税费时,乙方同意自行负担全部费用。
11、甲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办公用品、易耗品,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设备,乙方支付使用费,使用费为设备折旧费,关于大型设备费用的分摊方式,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合同关系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立即返还甲方提供的设备。
14、联营期内,乙方只能委派导购员到专厅(柜)内工作,不能自行看守专厅,否则视为违约。
第七条
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约,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5日,将活动柜台及商品全部撤离专柜。乙方固定装修、装修的货柜、背柜及所有设备无偿归属于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搬走在甲方营业场所的装修物及设备,但甲方要求乙方拆除的情况除外,拆除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进行拆除的,甲方可以自行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作任何补偿。
2、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甲方对其作清场处理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按前款规定执行。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不作任何补偿。
3、如乙方拖延不撤离甲方超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的,视为乙方放弃所存放于甲方商场或仓库的商品及财产的所有权,任由甲方作无主物处理。甲方可自主收回专柜场地,并根据先占原则获得该等无主物的所有权,同时保证金不予返还。
4、乙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须于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撤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按合同期满撤场处理。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通知甲方而擅自撤场的,乙方须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合同年联营酬金的贰倍;造成甲方损失时。乙方还须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进场时,专柜装修或设备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的,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有权无偿留存其承担费用的装修和设备,乙方不得拆除或带走。
6、合同中其它条款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或对乙方作清场处理的。甲方对乙方的装修亦不必作任何补偿或赔偿;合作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一律不予退还乙方。
7、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丧失经营的主体资格或经营该产品的资格条件或丧失其代理、经销等经营资格,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乙方在此之前所交纳的各种费用。
8、乙方与甲方洽谈的业务事宜及合同属商业秘密,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伍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从甲方的经营场地清场撤离。
9、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所照成的法律后果不得影响甲方,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获得补偿。如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甲方所受损失,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7日内补足差额。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5%的滞纳金,直至全部补齐为止。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所经营商品的质量、内容无法达到甲方的要求;
(2)乙方进行违法经营或出现任何违反法律或本合同规定的情形;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与甲方核对货款;
(5)合同中其他条款规定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的。
甲方依据上诉情形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次日,结算一切费用,保证金扣留作为违约金,如损失额高于违约金,其不足部分,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13、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的资产或商品被扣押或被法院执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
(2)由于国家的政策原因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14、如乙方期满不续签合同,或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在合同到期后不再履行合同的,或被清场的,甲方将暂停支付乙方货款,以便双方在三个月内核对商品库存,各类费用,双方核对无误,确认后恢复支付货款。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约定事项
1、本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货币均为人民币。本合同所涉及到的销售额均为含税销售额。
2、根据市场规律,当出现比乙方合作条件更加优惠的第三方时,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如乙方在收到甲方知会后两周内,不能提供与该第三方同等合作条件的,则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合作伙伴,并终止本合同。
3、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给予任何形式的馈赠,一经发现,乙方将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者,作清场处理。
4、如双方合作期限未满一年,本合同中涉及的“年联营合同酬金”均按实际合作的月度营业额的平均值乘以12个月核定。
5、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续订合同,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否则视为乙方不续约,合同期满时,本合同即终止。
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合同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与甲方及甲方下属商场签订的有关商品、促销、促销人员的协议视为本合同之附件。
7、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双方保证享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和授权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并已为此取得了所有必需的批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