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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14-887967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6 23:13: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控管理,推动各级机构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监督职责,有效防控风险,依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基本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尽职监督,是指各级机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同级职能部门及下级对口部门相关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测、检查、督导和纠偏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对同级职能部门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归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履行尽职监督职责。具有系统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应当履行对本条线的尽职监督职责。第四条 尽职监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覆盖。尽职监督应当涵盖各级机构所有条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实现无盲点、全覆盖。

(二)突出重点。尽职监督应当围绕各条线主要工作,将高风险领域、内部控制和案件防控薄弱环节以及外部监管部门关注事项作为监督重点。

(三)统筹兼顾。尽职监督应当结合各条线自身经营管理开展,统筹兼顾经营管理和尽职监督职责的履行。

(四)成本效益。尽职监督应当权衡监督成本和预期效益,加强非现场监督,综合利用各类监督成果,以适当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五)持续改进。尽职监督应当注重督促落实尽职监督及其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采取适当控制措施,不断强化监督效果,持续改进经营管理。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各级机构,境外机构可以参照执行。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监督控制相关同级职能部门或者本条线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内部缺陷和风险;

(二)监督、指导、辅导下级机构对口部门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执行,以及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开展;

(三)监督、指导、辅导下级机构对口部门尽职监督职责的履行;

(四)监督、落实内外部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问题的整改;

(五)对尽职监督发现的有关责任人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六)培育本条线内控合规文化,形成内控优先、主动合规的良好氛围;

(七)其他尽职监督相关工作。第七条 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业务特点及风险防范、内部控制的客观要求,确定对相关同级职能部门和本条线尽职监督工作的具体职责。

第八条 内控合规部门作为尽职监督工作的监督部门,履行对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履职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推动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工作。

第九条 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职能部门尽职监督的结果,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履职情况作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和工作评价的内容,未履行尽职监督工作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的,应问责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可以采取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方式,履行尽职监督职责。现场监督是指在被监督机构、部门现场进行的检查、核查、验证、测试、询问等监督活动;非现场监督是指对被监督机构、部门进行的非现场检查、询问及日常监测等监督活动。第十二条 内控合规部门按照风险导向原则,根据职能部门需求,牵头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 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检查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由内控合规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具体实施。年度现场检查计划以外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职能部门应与内控合规部门协商一致后具体实施。对非现场监督发现问题的现场核查不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由职能部门自行实施。第十四条 职能部门的非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阅相关机构、部门有关计划、方案、报表、定期分析报告、工作总结、经营管理相关制度履行情况报告、内外部监管资料,以及利用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职能部门的日常监测,主要是利用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相关机构、部门的经营管理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下辖机构数量、地域距离和业务种类,特别是经营风险高低和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对下级机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周期和覆盖面,同时应确保对本条线业务品种及风险的全面覆盖。必要时,可以从下级机构中选择确定尽职监督重点机构,提高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强化尽职监督。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应当合理运用非现场监督方式进行尽职监督,注重利用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检查和日常监测,并通过对发现问题的分析,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尽职监督效果。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履行尽职监督职责,应当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九条 职能部门应当适时对下级机构对口部门的尽职监督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与内控合规部门以及各职能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日常信息沟通机制,及时相互反馈尽职监督中发现的相关重要可疑信息、重大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现场监督发现问题的,职能部门应当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督促相关机构整改,并持续关注整改效果,采取现场或者非现场监督方式核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根据内控合规检查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职能部门实施现场检查的检查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对检查行为和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检查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于纳入年度现场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职能部门应当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将现场检查工作报告报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和上级机构对口部门。同时,根据整改进程,将整改通知书、整改情况和结果及时反馈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和上级机构对口部门。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充分揭示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并附检查方案、检查发现问题底稿等主要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职能部门非现场监督发现的可疑信息或者问题,应当通过现场核查、验证、询问等方式予以确认,并落实存在问题的整改。内控合规部门可根据职能部门的反馈,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职能部门在尽职监督中发现违规行为,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需要给予经济处罚的,应当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按照经济处罚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职能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尽职监督成果,建立尽职监督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台账,并针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流程、产品、管理及操作等方面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改进经营管理。第二十七条 职能部门应当总结、分析尽职监督工作,形成半年度和年度尽职监督工作报告,并于6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报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和上级机构对口部门。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内控合规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其是否按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履行尽职监督职责;对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履行尽职监督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和责任人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内控合规部门制订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时,应当合理安排现场检查项目的时间、地点、频次,优化配置检查资源,避免重复检查,消除现场检查盲区。第三十条 内控合规部门应当根据同级职能部门年度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反馈,适时对被查机构、部门进行跟踪抽查,核实整改情况。

第三十一条 职能部门尽职监督履职情况是内控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尽职监督工作是否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规定和上级机构要求得到落实,并结合实际得到强化;

(二)是否按照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或内部控制需要及时开展现场检查及其他尽职监督工作;

(三)尽职监督发现问题的,是否及时向相关机构、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是否落实整改措施或者履行督促整改的职责;

(四)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尽职监督,主动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问题且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同级内控合规部门或者上级机构在内控评价时不作为扣分依据。但隐瞒问题或者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或者涉及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履行尽职监督职责,或者履职不到位,导致应发现问题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参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尽职监督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尽职监督工作具体职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周期和覆盖面,尽职监督质量控制要求及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农业银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指导原则(农银发[2000]78号)及总行职能部门据此制定的实施细则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农行福建德化县支行基础管理月活动,善于从“抓住三个层面,围绕六项重点业务,确保五个到位,筑牢五道防线”入手,通过建立工作机制,认真把握好检查、整改和整章建制三道环节,确保活动效果,实现了理念提升、管理强化、奖惩分明、制度完善、案防措施落实。

基石理念深入人心

为把该活动做实、做出实效,该行把基础管理作为提升该行“三铁单位”、“内控一类行”,以及规范业务经营、防范案件发生的“基石”工作来抓,通过宣传发动,引导员工确立“基石”理念,提高全员合规经营意识。该行从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全行员工三个层面统一思想,分别召开党委会、案件分析会和员工大会,学习各级领导讲话,开展案例教育,统一思想,多角度启发员工自觉遵章守纪,合规操作,树立安全就是效益观念、“基石”理念 和“两手抓,两手都硬”思想,把思想统一到基础管理月活动中来,增强参与基础管理月活动的自觉性。从自查、整改和对待暴露问题的态度看,该行员工的合规经营意识有明显提高,普遍形成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是保持和提升“三铁单位”、“内控一类行”,以及实现经营安全迫切要求的共识。

责任管理得到强化。

实行支行、营业单位、部门“一把手”责任管理,形成由支行行长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部门、分理处负责人具体抓、基础管理办督办抓、一级抓一级的工作格局。同时采取四个层次的责任推动:一是网点主办会计责任自查制,由主办会计组织“地毯式”自查,做好补缺补漏,使自查率达到100%;二是部门监管责任制,把基础管理月与季度自律监管结合,组织信贷、会计、公司、个业等7个检查组,重点对5大系列12个分项目的业务逐一对照检查,狠抓问题的整改、跟踪,对棘手问题的整改给予现场指导;三是再监督责任制,对部门自律监管的内容、本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跟踪以及自律监管工作规范进行再监督;四是基础办督办制,对上级行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基础管理办公室负责督办问题的整改、反馈和跟踪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到“四个不放过”:一是对主要问题未发现不放过,二是未落实责任人不放过,三是未整改不放过,四是未处理不放过,以此推进基础管理月活动取得实效。迄今,对问题的整改率达到79.8 %。

奖惩推动活动开展。

出台奖励机制,设“基础管理月”活动优胜单位奖1个、整改工作成效奖单位2个、整改工作积极分子10个、自律监管优胜单位奖2个等四个奖项,从贯彻会议精神、落实活动计划、自查自纠、问题整改、建章立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比,计以8200元专项资金奖励该活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评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同时作为推荐参加市分行评比的依据。实行责任追究。对各类检查暴露的问题,依据《德化县支行资产风险管理问责制》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予以经济处罚,至目前已罚款1290元。

长效机制得到建立。

该行结合基础管理月活动,从提高员工素质入手,先后开展了荣辱观、消防、治理商业贿赂教育和各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参训人员累计达370人次。同时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薄弱环节,举一反三,广泛开展调研,先后制定出台《季度内部综合管理考评细则》、《工资分配办法》、《关于加强信贷业务规范化操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四星投资有限公司等大户贷款管理的通知》、《内勤人员规范化操作检查处罚办法》、《会计主管工作量化考核办法》、《营业单位会计工作质量考核办法》,还拟于今年第二季度内出台《季度业务部门自律监管考评细则》、《信贷业务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并将针对基础管理月活动暴露出的问题,总结归纳,综合梳理,进一步研讨相应的操作制约、违规制裁制度,逐步建立起特色的制度文化。

案防措施抓到实处。

与各党支部书记、分理处主任和各部门分别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经济案件防范、安全保卫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采取有效措施,把主任“十亲自”作为基层营业单位负责人加强管理、防范案件发生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实,实行检查、通报、奖惩并举。治安防范措施得到强化。增聘4名专职保安人员,现5个营业单位已形成以保安为主、内部安全员为补充的防范不法分子作案的骨干力量;进一步规范了现金押解、现金箱交接和值班守库管理;各种预案得到进一步细化,演练已形成制度化。创新员工行为排查方法,把业务风险管理理念运用于加强员工管理,注重对员工经济状况、生活方式、行为方式、社会交际和家庭情况的了解掌握,把可能发生的不良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篇: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贷款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原已失去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八条 不良贷款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资抵债的标准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集中清收与属地清收相结合,以集中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集中清收是指不良贷款占比20%以上和不良贷款余额3000万元以上的县级支行成立或指定专职负责集中清收管理辖内不良贷款;大中城市行成立或指定专职机构负责集中清收管理城区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清收机构)可以是基层经营单位,也可以是职能部门,如:风险资产管理部、资产经营(保全)部、信贷管理部等。属地清收是指资产质量相对较好,未设立清收机构的经营行,由各贷款经营机构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人员主要是指组织安排、内部竞聘的专职清收人员。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坚持人随业务走,作为清收机构兼管人员,清收责任贷款。

第十一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领导下的部门分工负责制。风险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经营行成立的清收机构,作为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职能的延伸,隶属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领导、管理;人事、客户、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规、稽核、科技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为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法律、财务、人员、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清收管理权限。

(一)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权限按《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二)依法起诉权限按各级行每年法律事务授权执行。

(三)注资盘活不良贷款,按照信贷授权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由各有权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行长审批。

(四)呆账贷款核销审批按《中国农业银行呆账贷款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清收管理监测体系。经营行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我行贷款情况。总行制定风险资产管理监测报表,监测各级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过程中,对有弄虚作假、越权操作、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的程序

第十五条 实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各贷款经营机构要将辖内不良贷款本息移交到清收机构。移交不良贷款原则上按照动态移交、逐户拆分进行。动态移交是指以确定时点的不良贷款本息为首次移交数,以后新发生不良贷款随时移交。逐户拆分是指对每户贷款进行拆分,只移交不良贷款部分,不移交正常贷款部分。

第十六条 不良贷款移交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移交和注销(或返交)五个环节。

(一)申请。贷款所在经营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移交表》(以下简称《移交表》)报清收机构。移交2000年10月底(《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实施)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要附《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申报表》复印件。首次移交可集中处理,贷款所在经营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移交报告,列出移交清单,报清收机构。

(二)审查。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在《移交表》签署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报主管行长。2000年10月底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认定程序,落实清收管理措施,处理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观责任人。

(三)审批。不良贷款移交由主管行长批准。

(四)移交。经批准移交的不良贷款,由贷款经营机构移交至清收机构管理。具体移交方式由各行按照有利于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原则自行制定。

(五)注销(或返交)。清收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以资抵债不良贷款,清收机构及时注销贷款本息,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盘活不良贷款,清收机构逐笔填列《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管理返交表》,并提交反映贷款现状的书面材料,报信贷管理部门,经研究同意,行长批准后,贷款返交指定贷款经营机构管理。

第五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措施

第十七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以银行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力求实效。

第十八条 依法催收和保全信贷资产。依法收贷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诉讼时效有效、借款人确有可执行财产的不良贷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不良贷款进行催收:

(一)无担保人的借款,以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二)有担保人的主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保证人。

(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抵销权和不安抗辩权。

(四)申请破产。

(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或申请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支付令、判决书、调解书等)。

对无效担保贷款,补办有关手续,重新确定担保方式和签订担保合同。对已失去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贷款,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十九条 借助社会力量清收。

(一)在逃废悬空银行债权严重,社会信用环境差的地区,可通过人民银行、银行同业公会和新闻媒体,采取包括联合制裁、内部发布黑名单、公告催债、公开曝光等方式间接清收。

(二)对从事社会公共事业、当地经济支柱产业的企业的不良贷款,以及因逃废悬空银行债权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可借助地方政府行政力量清收。

(三)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户、城镇居民的不良贷款,可委托行外机构、人员代理清收。

第二十条 资产重组。可推进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进行资产重组,使困难企业恢复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

(一)参与企业兼并与收购。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向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提供交换价格和非价格条件咨询;帮助收购公司获得必要的资金,为收购融资。

(二)发挥银行的信贷作用,在特定条件下向兼并企业发放“过桥”贷款和并购后的流动资金补充贷款。

(三)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为企业资产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方案策划等业务。

(四)帮助困难企业列入国家兼并、重组、破产计划,获得核呆、免息和缓息等优惠政策。

资产重组时,各行要与债务人协商一致,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以资抵债。对现有抵债资产,采用租赁、拍卖和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现有财产又暂时难以变现的,可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形成生效法律文书,以企业的有效资产办理以资抵债手续。2000年12月1日起新增的抵债资产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接收、管理、处置和财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呆账核销。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履行规定申报审批手续后核销。

第六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考核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计划是指不良贷款本息清收、盘活、保全(含以资抵债)计划。计划一年一定,年初下达,年末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是考核一行行长工作业绩的主要指标,也是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费用、人员、固定资产、授权等资源配置时的主要参考指标。每年按计划执行情况评选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行每年奖励晋级指标优先用于奖励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中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清收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奖励分为行内奖励和行外奖励两部分,以单笔贷款清收管理小组为奖励单位。单人清收,按标准奖励单人;多人清收(含行内、行外共同清收),按标准奖励小组,再以个人清收盘活额占该笔贷款清收盘活额的比例计算个人应得奖励。

第二十五条 行内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内不良贷款清收人员,清收管理计划内不良贷款实行工效挂钩,超额完成计划给予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单位效益工资总额中列支。下岗(待岗)清收人员奖励,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

1.清收不良贷款:

(1)清收已核销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20%兑现奖励。

(2)清收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10%兑现奖励。

(3)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5%兑现奖励;清收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收回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不良贷款:

(1)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5%兑现奖励;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账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

(2)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前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3%兑现奖励;盘活1995年7月1日以后的呆滞贷款本息,最高按盘活金额1%兑现奖励。

3.保全和以资抵债不良贷款不给予奖励。“795待处理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后,按本条第一款视同不良贷款清收进行奖励。

4.责任清收人员清收责任贷款,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贷款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奖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行外奖励。

(一)奖励对象:行外人员、机构清收不良贷款,按不良贷款清收额扣减清收费用后的一定比例,逐笔奖励。

(二)奖励渠道:在“其他营业支出”科目的子目“手续费支出”据实列支。

(三)奖励标准:与行内人员清收不良贷款执行相同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篇:中国农业银行授信额度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授信原则

第三章 授信的对象与种类

第四章 授信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期限、调整与中止

第七章 授信的监督管理

第八章 罚 则

第九章 附 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贯彻二季度全国分行行长例会精神,落实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规范我行授信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客户实行授信额度管理是一项新的银行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避、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保护社会公众和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为此,各级行要认真领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精神实质,在开展授信业务时,要目标明确、工作积极、权责明晰、任务落实,促进客户授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授信额度管理是一种新的业务管理方法,各级行宜分步稳妥地推行,先在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客户中试行,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二、实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是各级行在授权范围内,对客户信用额度的内部控制,不是银行对客户承诺的必保的信用额度,银行在核定的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按规定审核办理。

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与我行其他信贷管理办法是密切联系的,各级行必须在坚持原有信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实行全面风险控制,不得因实行授信额度控制而放松对客户的信贷管理。

四、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授信额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内部监督控制,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银行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及农业银行其他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农业银行各经营行在上级行授权范围内对单个客户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的最高限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人是指农业银行各级信贷业务经办行,受信人是指与农业银行有信贷业务关系,农业银行给予授信额度的客户。

第四条 本办法业务范围适用于农业银行的本外币信用业务,具体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承兑、国内外信用证、对外担保、进出口押汇和担保提货等。

第二章 授信原则

第五条 授信应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根据不同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比例、贷款方式、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法人代表的素质、管理水平、风险意识,核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二)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及有关的信贷政策,具体确定单项业务的授信额度。

(三)根据客户所在地区的金融风险和信用变化情况,及对客户经营情况的影响,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客户生产经营情况和信用情况的变化,及法人代表的变更,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六条 农业银行未实行授信管理的客户原则上不得增加信用额度。

第三章 授信的对象与种类

第七条 授信对象即受信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授信种类包括贷款业务授信、贴现业务授信、承兑业务授信和担保业务授信。

(一)贷款业务(含打包贷款)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法人代表的素质与管理水平,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贷款总需求量核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二)贴现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票据贴现的总发生额核定的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高限额。

(三)信用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受信人(特指持卡的企业法人)的资信程度和担保情况,给予受信人信用卡透支的最高限额。

(四)承兑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客户在一定时期内预计需要银行提供承兑的总量核定的承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累计的最高限额。

(五)国内外信用证业务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受信人申请国内外信用证的总额核定的开出国内外信用证及办理信用证项下进出口押汇、担保提货的最高限额。

(六)对外担保授信是指授信人根据国家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以及一定时期内预计向受信人的其他债权人承诺在受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为偿付债务的总额所核定的对客户担保的最高限额。

第四章 授信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授信额度的审批实行逐级审批制,各级行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管理,总行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各直属分行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分行授予所辖地市行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依次类推。分行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为:

一类行: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5亿元人民币以下(含外币)。

二类行: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4亿元人民币以下(含外币)。

三类行: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2亿元人民币以下(含外币)。

以外币为结算单位的业务授信额度按业务发生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币汇率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条 授信的审批程序包括:

(一)受信人向银行提供基本情况;

(二)信贷部门对受信人进行评估,提出信用管理的初步方案;

(三)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核定授信额度;

(四)经批准后,形成授信书。授信书不与客户见面,由农业银行内部保管。授信书内容包括:

1.授信人全称;

2.受信人全称;

3.授信的类别、金额及期限;

4.授信复核时间;

5.授信人认为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一条 总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受信人账面总资产的75%或所有者权益的3倍。

第十二条 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其实行授信管理行各项贷款总余额的10%。单一客户总授信额度等于各单项业务授信额度之和。总授信额度中以抵押、质押为基础的部分不超过客户提供担保物变现总额的70%。单项授信额度核定如下:

(一)短期贷款(含打包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客户有效资产乘以上期末资产负债率之积的50%。

(二)长期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70%。

(三)贴现授信、信用卡透支授信、1年期以内进口信用证业务授信视同短期贷款授信管理,纳入短期贷款授信额度之内,信用卡透支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透支限额。

(四)承兑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期商品(材料)购进总额的30%。

(五)国内信用证、国内担保业务授信视同承兑授信管理,纳入承兑授信额度之内。

(六)对外借款担保、融资租赁担保、补偿贸易项下现汇履约担保、透支担保、1年以上延期付款担保、远期信用证业务授信视同长期贷款管理,纳入长期贷款额度之内。

第四篇: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 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激发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责,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2_】5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行社在本辖区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授信业务形成不良,或未形成不良但已出现欠贷欠息苗头、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 各行社对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各行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为本级机构的理(董)事长负责。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授信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行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董)长任主任委员,监事长任副主任委员,信贷、财务、风险合规、稽核、人事、纪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对本级机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

各行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

第七条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参会委员需超过全部委员的三份之二方可召开会议;一人一票,投票结果超过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

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应全程制作会议纪要。第八条 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章 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各行社对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入次级类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天之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

第十条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

(一)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

(二)分析与评价环节;

(三)授信决策环节;

(四)授信实施环节;

(五)授信后管理环节;

(六)问题授信处理环节。

第十二条 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制度收集、整理、补充、保管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有无遗失、毁损;

(二)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

(三)是否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客户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工作是否在信贷档案中都有记载。

第十三条 在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的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分析、控制风险;

(二)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三)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要求,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

(四)是否对客户的第二还款来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五)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

第十四条 在授信实施与决策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授信工作人员是否越权审批授信;

(二)授信工作人员是否逆程序办理授信;

(三)是否存在上级行政干预下级授信工作;

(四)是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借款用途进行授信;

(五)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六)有条件授信是否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后是否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

(七)授信实施时,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时是否对借款合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第十五条 在授信后管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

(二)是否落实风险监控措施;

(三)是否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

(四)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经营情况等资料;

(五)重点客户管理是否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

(六)是否及时发出利息或贷款催收通知;

(七)是否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

(八)是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或采取相应措施;

(九)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十六条 在问题授信处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发现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是否及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客户出现逃废债务时是否及进采取保全措施;

(三)问题授信是否处理及时,方法是否得当。第十七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未尽职: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对问题授信未按制度规定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资产损失扩大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

第十八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章 尽职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 授信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本级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将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授信业务提请理(董)事长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独立尽职调查。

上级管理部门稽核审核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和信贷管理时发现应当进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下级有关行社,有关行社理(董)事长必须指定尽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对严重违规的重大问题授信,上级部门可以直接委派工作人员对下级行社的授信工作展开尽职调查,并可以由上级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直接审议、确认。

第二十条 各行社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尽职调查人员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尽职调查人员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对存在风险的授信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六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应当出具初步调查结论。

初步调查结论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授信的基本情况;

(二)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

(三)各环节有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四)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

(五)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建议。

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时,应列举主要事实并直接援引问题授信业务发生时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条文。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理(董)事长应当提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列席会议,陈述初步调查结论,但不得参与表决。有关环节责任人可列席会议,在表决之前,对自己是否尽职进行陈述或申辩。

第二十三条 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经过评议,认为有关责任人在授信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职责造成风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形成风险的环节、责任人、具体原因和行为发生时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认为各环节责任人已经勤勉尽职的,应当免除对各环节责任人的追究。

第二十四条 会议评价结论应当送达给认定未尽职的具体环节责任人,责任人认为评价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错误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结论的执行。复议的组织机构、认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上级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或信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授信要求下级行社进行尽职调查的,作出评价结论的行社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上级管理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认为评价结论错误的,可以撤销评价结论,责令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提起尽职调查。

第二十六条 认定未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论认定的事实,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认定已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各行社不再追究以本次尽职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行社根据本办法出台符合各自实际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设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八条 办贷网点应及时针对问题授信制订盘活清收预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清收盘活,防止信贷资产损失。

各级行社及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办贷网点及时化解、处置问题授信。

第二十九条 在问题授信清收盘活工作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尽职结论的,或负有清收盘活责任的人员未尽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再次针对性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 各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报**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五篇: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

川信联发„202_‟101号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办事处(联社),各县级联社: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明确稽核职责,落实稽核责任,严格稽核问责。根据《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尽职是指各级稽核管理人员和稽核工作人员在稽核管理和稽核工作过程中应尽到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稽核工作尽职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逐级问责、人人尽职”的原则。

第四条 稽核工作的尽职对象包括省联社分管领导及稽核部门负责人;市州办事处、市联社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稽核部门负责人;县级联社(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组长、主查人、稽核员。

第二章 稽核管理人员职责

第五条 省联社分管领导职责

(一)调查、研究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提出稽核改 革创新的目标和不同时期的稽核工作要求;

(二)审定全省稽核工作意见和批准项目检查计划;

(三)检查稽核工作计划、方案、专项稽核、稽核人员培训等工作的实施情况;

(四)对稽核审计部门反映、报告的问题及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和审定处理意见;

(五)审批稽核工作报告,签发稽核工作简报、文件;

(六)定期或不定期的听取稽核工作汇报,协调稽核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六条 省联社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拟订稽核工作意见和工作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对县级联社稽核工作进行考核;

(三)对本级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下级反映、报告的稽核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报告、移送;

(四)组织实施对省联社所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稽核移送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

(六)组织完成稽核工作制度和办法的起草、修订、报批、印发等工作;

(七)按计划组织稽核培训工作和稽核员上岗资格考试;

(八)指导、检查对稽核工作计划、制度、办法等的执行;

(九)组织开展稽核工作调研;

(十)审查稽核工作报告、简报、文件等;

(十一)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办事处、市联社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责

(一)落实省联社制定的稽核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二)调查、研究稽核工作,向上级提出改进稽核工作的措施、建议;

(三)批准本级项目检查计划;

(四)检查对稽核工作计划、方案、专项稽核、稽核人员培训等的实施情况;

(五)受省联社委托组织对县级联社稽核工作的考核;

(六)审批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七)督促落实省联社对稽核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等的要求;

(八)对稽核部门反映、报告的稽核问题做出处理决定;

(九)定期或不定期的听取稽核工作汇报,协调稽核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十)审批稽核工作报告,签发稽核工作简报、文件。第八条 办事处、市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拟订本级项目检查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督促县级联社完成序时稽核、专项稽核等工作任务;

(三)对本级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和县级联社反映、报告的稽核问题进行处理、报告和移送;

(四)完成省联社委托及本级所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稽核移送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

(六)检查县级联社对稽核工作计划、制度、办法等的执行;

(七)按计划完成本辖稽核培训和配合省联社组织新进稽核人员上岗资格考试工作;

(八)拟写或审查稽核工作报告、简报、文件等;

(九)核准县级联社稽核工作人员的变动;

(十)受省联社委托完成对县级联社稽核工作的考核;

(十一)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县级联社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稽核工作计划和工作意见;

(二)调查、研究稽核工作,提出和不同时期的稽核目标、要求;

(三)审核和批准本级稽核工作计划;

(四)审核和批准本级专项稽核工作方案;

(五)检查稽核工作计划、方案和专项稽核的实施情况;

(六)检查序时稽核、项目稽核的实施情况;

(七)对稽核部门反映、报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八)提出稽核部门负责人任免和稽核人员的调整意见,报上级审批或核准后落实;

(九)参加稽核工作例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听取稽核工作汇报,协调稽核部门与被稽核单位和其他部门的关系;

(十)落实省联社对稽核机构设臵、人员配备和办公条件等的要求;

(十一)组织实施对本级所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十二)审批稽核工作报告,签发稽核工作简报、文件。第十条 县级联社稽核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拟订稽核工作计划、专项稽核工作方案,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本级稽核人员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明确包片稽核人员工作范围和工作任务;

(四)组织完成对所辖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及县级联社本部的序时稽核、项目稽核;

(五)检查包片稽核员对序时稽核、项目稽核的完成情况;

(六)组织完成对本级所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审查稽核报告等资料,汇总稽核情况、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批后执行;

(八)督促信用社和有关部门对稽核移送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

(九)对稽核员反映、报告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及时 向领导汇报并组织人员进一步核查,重大案件(事故)按规定程序和时间及时报告;

(十)拟写和审查稽核工作简报、文件等;

(十一)按月主持召开稽核工作例会;

(十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稽核人员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办法,完成每年稽核人员培训教育不少于10天的任务;

(十三)按季书面向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稽核工作情况;

(十四)对本级稽核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十五)完成上级稽核部门和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稽核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稽核组长职责

(一)执行稽核计划,拟订稽核方案,报批后做好稽核检查准备;

(二)包片稽核组做到本组所辖网点序时稽核时间连续,稽核内容覆盖到全部业务的各个环节;

(三)专项稽核组做到按现场稽核操作规程按时保质完成稽核工作任务;

(四)对本组稽核人员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五)审核稽核工作底稿、稽核报告、取证材料等,汇总稽 核情况并形成稽核报告,审议稽核报告,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批后执行;

(六)稽核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先电话后书面报告稽核部门或领导;

(七)及时解决稽核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遵守稽核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八)稽核项目结束,做好稽核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九)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二条 主查人职责

(一)制定具体稽核实施方案,报稽核组长或稽核部门审批;

(二)依据批准的稽核方案,做好有关规章、制度性文件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根据不同稽核目的需要组织实施现场稽核;

(四)严格执行稽核工作规程,认真、仔细查阅资料,完整、全面编写稽核工作底稿,合规、合法收集稽核取证材料;

(五)对稽核中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及时向稽核组长汇报,汇报的问题如实记录并签名;

(六)签收并管理好调阅的档案资料,稽核事项结束后完整交还给被稽核单位;

(七)及时汇总稽核资料,撰写稽核报告,实事求是地揭 露存在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稽核评价,提出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

(八)稽核项目结束,做好稽核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九)遵守稽核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十)完成领导或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第十三条 稽核员职责

(一)按照分工,依据稽核方案,保质保量完成稽核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稽核工作规程,认真、仔细查阅资料,完整、全面编写稽核工作底稿,合规、合法收集稽核取证材料;

(三)对稽核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向组长汇报,汇报的问题如实记录并签名;

(四)妥善保管调阅的资料,稽核事项结束后完整交还给被稽核单位;

(五)及时汇总稽核情况,实事求是地分项目拟写稽核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稽核评价,提出初步整改、处理意见和建议,供稽核组长(主查人)撰写汇总稽核报告时参考,并在稽核报告上签名;

(六)遵守稽核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

(七)完成领导或组长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免责与问责

第十四条 稽核管理人员和稽核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责:

(一)按规定履行了职责的;

(二)被稽核单位隐瞒重要事实或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等,受客观条件制约未能发现问题的;

(三)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对稽核工作不能正常和正确履职的;

(四)其他符合免责条件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设臵稽核机构、配齐人员和保证办公条件的;

(三)对稽核工作不调查、研究和安排工作计划的;

(四)不督促稽核部门贯彻落实本级和上级稽核工作计划和工作意见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任、免、变动稽核部门负责人的;

(六)对稽核部门报告、反映的稽核问题及整改建议和处理意见等,不按规定及时做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甚至袒护、包庇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

(八)对未查清的案件、事故泄露出去,给案件调查、事故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未督促有关单位(部门)对稽核移送问题的整改、落实和反馈的;

(十)不安排稽核人员培训的。

第十六条 稽核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该处理不处理、该报告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未拟订稽核工作计划和工作意见的;

(四)未按计划组织稽核人员培训学习的;

(五)未按规定核准或擅自变动稽核人员的;

(六)对稽核人员反映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未及时组织核查,或核查中尚未弄清事实真相之前便将可疑问题或重要线索泄露出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对稽核查实的违规违制违纪问题不提出处理意见,或隐瞒、袒护、包庇的;

(八)对违规违制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后不执行或不督促落实的;

(九)擅自改变稽核处理决定和处罚标准的;

(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

(十一)经领导审签后未按规定向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稽核工作情况的;

(十二)未对下级稽核部门、稽核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的。第十七条 稽核组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引发案件事故或重大风险的;

(三)对稽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稽核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未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隐瞒、袒护、包庇的;

(五)未弄清事实真相之前便将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泄露出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及时汇总稽核情况并形成稽核报告,或在稽核报告中避重就轻故意掩盖有关问题的;

(七)将重要稽核档案资料或被稽核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文件等丢失、损毁的;

(八)稽核项目结束,不按规定进行稽核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的。

第十八条 一般稽核人员(含主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问责: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对应检查的内容而未进行检查,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引发案件事故或重大风险的;

(三)回避、掩盖稽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或不报告、不提出处理意见的;

(四)对稽核发现的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袒护、包庇的;

(五)未弄清事实真相之前便将可疑问题和重要线索泄露出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严重损毁或丢失被稽核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重要文件等档案资料的。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对稽核部门移送的问题未能及时研究、处理,导致问题恶化,引发案件事故或重大风险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领导比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条 对需要问责的,区分责任大小,分别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由派出单位问责处理,导致案件发生或其它重大问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问责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办法》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讨、通报批评的处理,或并处经济处罚,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二)导致违规违制违纪问题,或发生案件事故,但无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给予行政处分;

(三)导致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或发生案件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案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初次或过失违规且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认识错误态度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说清问题,并有积极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轻了损害后果的;

(三)有立功表现,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所造成损失的;

(五)受领导授意、指使、强令、胁迫,抵制无效而执行,随后又及时主动报告、反映了情况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稽核 尽职管理 办法 通知

分送:省政府,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财办。

省联社各处室(中心)。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 202_年8月21日印发

(共印220份)

中国农业银行尽职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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