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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办法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14-967979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0 02:20: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筑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办法

现场材料管理办法

一.进场材料和设备的验收要求: 1.钢材的验收

(1)外观质量验收:钢筋的直径采用游标卡尺测量,长度用钢尺或皮尺测量。针对表面质量缺陷和开头缺陷进行验收,验收中出现偶然或极少数的缺陷时,一般不作处理。如同样缺陷反复出现或出现多种缺陷时,通知厂家和主管部门及时解决。(2)数量验收: 过磅计量验收 理论核算计量 清点件计数

(3)资料验收:钢材进场必须具有质量证明(包括炉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指标)文件并附盖钢厂鲜章或经销商鲜章,每批做复检实验。2.木材的验收

(1)核对所进的材料与订货树种是否相符。

(2)验收时按木质缺陷状态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评定材质等级,是否与木材的等级相符。

(3)材积的计算:板材体积按每块板长、宽、厚计算体积。3.水泥的验收

(1)水泥卸料前,核对水泥包装注明的产地名称、水泥的品种、标号、日期等,然后点数或过磅验收。

(2)外观质量的验收:观察包装破裂漏出的水泥,其颜色是否与标准相符。

(3)重量的验收:随机抽查,每批水泥随机取10包过称,求每袋平均重量,然后乘总袋数,为该批水泥总重量(50±1kg)。

(4)资料的验收: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三天强度报告)。4.砖的验收

(1)外观质量验收,欠火红砖呈淡红色或黄色、强度小、质轻,击之声哑;过火红砖呈铁锈红色,甚至有结巴现象,呈弯曲状、强度大,音极响亮,但不美观;正常的火候无上述缺点,颜色正常,击之有清脆的金属声,极易鉴别。

(2)砖的尺寸验收可进行抽查,每车砖可抽查1/10,尺寸的允许偏差按国家规定执行。“质量合格证”上应标有砖的标号和出厂试验结果。

(3)数量的验收:清点前先将砖码垛,每层共12层,垛顶要放8块砖,每垛共放200块;每垛也可垛15层,垛顶平放或侧放10块,共计垛砖250块。可根据场地情况,选择堆放不同的小垛,组合成各种大垛。

5.天然石材的验收:过磅或将毛石、块石堆在平坦的场地上,将毛石或块石堆成紧密方形或梯形,按公式计算其体积。大理石、花岗岩等石材按定货表面积尺寸验收。6.石灰的验收(1)质量验收

(2)数量验收:根据发货单所列数量进行过磅验收,如散装灰无法称量时,可以实量方。7.建筑沥青验收

(1)数量验收:发货单与实物品种、规格、生产单位是否相符,过称计量与发货核对。(2)质量验收:验证出厂验单的标号、软化点、针入度等是否符合要求;敲开固体沥青为胶状体,以能拉成细丝,丝越细越长不断者质量越好;液体沥青为粘性足,有光泽、无沉淀、无杂质,用木条插入桶内起时,能成为细长丝者质量较好。

8.装饰材料的验收:按不同材料的包装分别计量验收。并抽查箱体材料的数量、规格、颜色、尺寸等。

9.工程设备的验收:认真履行订货合同,检验其发货单与设备的规格、性能是否一致。在出厂前,要对设备完好状态进行校准;在进场时,对其外观状态和机械使用状态进行全面验收。10.商品砼的验收:a按车次计量与施工图理论计量对比,不超出正常偏差。b按规范取样试验。

二、现场物资的存放管理 1.钢材的存放

(1)钢材按品种、规格、型号、长度、等级、批次及不同技术文件和质量说明书分别码放,必须设置标牌显标识。

(2)半成品应分别码放,予以插牌。

(3)若条件有限,只能露天存放时,应做好上盖下垫,保持场地干燥。2.木材的存放

(1)木材桉树种、材种、方木、板材、大小、规格、新旧程度分别码放,设置标牌加以标识。

(2)码放时,每垛底距地面不得低于30cm,能风好,排水畅通,垛间要留有通道,便于发放。

(3)场地四周应远离火源,纵横要留道路,并配消防设备。3.水泥的存放

(1)袋装水泥存放要选择地势较高,便于排水的地方,要有防潮地面和防雨设施。(2)水泥进场按批次分别码垛,垛高不得超过10袋,当天使用可露天存放水泥,但要做好上铺下垫。

(3)水泥发放时要坚持先进先出,后进后出的原则,在存放三个月后,要重新测试水泥的标号。

4.砂石料的存放:沙石分规格堆放,不同规格的不混在一起,远离垃圾污染源。

5.砼和大型金属构件的存放 进入现场的砼的构件和大型金属构件,要按平面布置图合理堆放,插牌标识,严格按计划单验收;铁合金构件、小型铁件,木构件一律入库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6.工程设备的存放 凡购置进场的工程设备,要求入库保管,没有条件在露天存放时要遮盖不严实。

7.零星贵重材料要建立现场仓库,不能搭设临时货架,按物资类别存放,如五金、电器材料、劳动保护用品等,插牌标识。

三、现场材料的合理使用

1.班组要正确合理节约使用材料,分部分项工程完毕后,要做到余料退库,材料保管员及时回收入库,操作场地清场。

2.凡有定额依据的,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都必须实行限额领料制度。3.项目施工人员要按照施工预算和月度用料计划,根据工程量对班组进行限额,认真签发限额领料单。项目材料员接到限额领料单后,认真复核工程量,材料定额量,把好材料出库关。4.当工程施工快完成时,要严格控制进料。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清退剩余材料,办理入库,不准外销外移。5.现场专用材料

(1)签订承包协议 协议应明确专业队组承包的施工项目及其应用的材料品种、数量以及供应方式、用料要求、验收标准和奖惩办法。材料用量以施工预算为依据。

(2)抓好实施过程的管理 项目采购物资进场后,材料室负责接收。专业队组领料人员应认真进行点验,并及时办理领料签认。

(3)抓好验收和结算工作 队组所承包的分项工程完成后,项目经理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在质量合格的前提下,组织材料员办理用料结算,汇总实际耗用量,与承包量对比计算节约或超耗,按协议兑现奖罚。四.工具的管理: 1.公用具的管理:

制定现场合用工具使用要求,监督班组合理使用,对任意损坏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对在用的合用工具,要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工具完好。

对不再使用的合用工具要及时回收,办理退租手续,结算支付租金。2.现场专用工具管理: 专用工具是指限于专业班组或个人经常使用,并便于携带的工具,具有品种多、数量大、价格低、容易丢失、便于个人携带的特点。在管理上,采用工具费用定额承包的管理方法,由施工队自行租用、购买、保管和使用,盈亏由队组自负。

五、现场构配件管理制度: 现场构配件是指事先预制,然后送到现场的各种成品、半成品,这类产品品种规格多,配套性强,不易搬动,质量要求严,因此在管理中应抓好以下环节:

1、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上报分层、分段的各种构配件加工计划,在签定订货合同时,向厂家做好技术交底。

2、根据构配件加工订货合同,掌握构配件生产加工进度,了解装卸运输情况,搞好与施工需用的衔接。

3、做好构配件进入现场的各项准备,包括库房、场地及装卸人力和设备等。对进场的构配件要按加工计划所列品种、规格、型号做好进场验收。

4、构配件的保管与堆放要符合技术规程要求。

5、指导和监督队组构配件合理使用。要对号入座,防止串用、混用。

6、建立构配件台帐,记录构配件的加工、进场、消耗和库存情况。

六、临时设施材料管理制度:

临时设施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搭建的生产和生活用临时建筑。对临时设施材料的管理,重点放在控制用量和强化回收上。

第二篇:鹰潭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鹰潭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逐步塑造建筑市场行为规范化、场容场貌秩序化、管理流程程序化、内部管理信息化、监控手段科学化的 现代新型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西省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_‟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与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及装饰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 五条 建设、规划、城管、环保、人社、公安交警、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开展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力度,适时出台有关施工现场标准管理的考核及评比办法;城管部门应加大建筑施工工地的执法检查,加大对余土、建筑垃圾的管理;人社部门要维护务工人员合法 权益,强化建筑务工人员实名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强化建筑工地车辆管理,加大非法车辆打击力度。

第二章 项目管理基本规定

第 六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2_)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代表企业组织施工活动。项目管理实 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任职。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置项目经理、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等岗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并具备相应岗位资格,人员照片及职责应在办公地点明示。

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如有调整应按我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现场考核。

第八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制定能够满足国家、省及行业规范(标准)要求的、有针对性的、符合现场实际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标准明示。

第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分地基基础、主体和装修装饰三个阶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案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 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按有关要求维护务工人员合法 权益,不得拖欠工资,及时与务工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建立用工名册、考勤及工资发放表,逐步推行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并报劳动监察机关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办公室,并将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工程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图审备案、施工许可证等在办公场所明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按国家规范和有关要求规定配齐监理人员,满足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 十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按照“七个100%”要求进行封闭管理。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沙土100%覆盖,工地主干道100%硬化,拆除工程 100%洒水,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当天100%清除;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洗车身且密闭无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坚固、稳定、安全、美观的围挡(图集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1.临街房建项目建筑围挡必须采用砖砌体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围挡墙顶采取压顶做法施工,压顶材料为灰色琉璃瓦,间隔壁柱顶应设置灯座并安装统一样式的照明灯。施工应满足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850203-202_)的要求。

2.市政工程围挡应采用装配式施工围挡(结构为铸铁式底座,钢管立柱,围护选材为环保型硬质材料或彩色镀锌板),高度不低于1.8m。

3.市政抢修施工围挡可采用移动简易式围挡,为保证行车安全,围挡高度应在1.2m至1.5m之间,且宜采用塑料水马、可移动底座式彩色镀锌板等设施进行围挡,并设置市政、供水等专业施工的抢修标志。

围 挡内外应保持整洁,外侧应以项目规划设计内容或结合城市文化、地方特色,行业特点,时代主题进行公益广告宣传,内侧结合项目特点进行施工质量安全宣传,严 禁依靠围挡墙堆放各种物料、器具等,严禁将围挡作挡土墙、挡水墙使用,同时要定时检查,定时修复,确保施工围挡坚固、稳定、安全。

所有建筑项目必须完成施工围挡方能开工建设,施工围挡必须按有关程序到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报审及验收,未经报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质量安全登记手续。

第 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设置大门(大门高度不低于3.5米,宽度不小于4.5米),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大门处设门卫值班室,配置专人值班,实行出入登记和门卫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同时施工现场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的大门处,应铺设三厘米厚的钢板,进出车辆应进行清洗,清洗污水 应设置沉淀池进行集中处理后方能排入城市雨污管道。

在出入口处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文明施工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建筑节能公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六牌一图”,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等“两栏一报”,“六牌一图”式样应符合我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安全网实施封闭,必须加强在建工程的临边防护。防护栏、安全门及档脚板应漆红白相间警示色。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明确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按有关要求合理设置道路、排水排污设施、安装设备、堆放物料、搭建临设、绿化场地,保持场地整齐美观。生活区应设置晾晒衣物的场地,夜间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九条 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施工人员同时应佩戴工作卡。

第 二十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设施;设置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盥洗室、活动室、卫生室等生活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急救 员和急救器材;设置材料仓库、防护棚、加工棚、操作棚等生产设施;设置吸烟处、饮水处、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等辅助设施。各种设施用房应确保使用安全,选址和所用材料要满足卫生、环保和消防要求。

第二十一条 现场办公室应出入方便,做到整洁、规范,各种规章制度、进度图表等应在墙上明示,技术资料案卷要有安全可靠的保存方式和管理制度,查阅便捷。

第 二十二条 宿舍应选择在通风、干燥处,防止雨水、污水流入,并制定宿舍管理责任制度,相关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明示。宿舍室内净高不得低 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

第 二十三条 食堂应选择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应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确保卫生环境良好。应内 户,急救员和急救器材。临设、绿化场地,保持场地整齐美观;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有身体健康证,上岗时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 保持整洁。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合理设置地面硬化、门窗齐全的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并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确保卫生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必须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堆放,堆料应分门别类,悬挂标牌,同时必须做到安全、整齐堆放(存放),不得超高。易燃易爆物品应分类堆放,配置专用灭火器,专人负责,确保安全。

第 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T12524-90)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GB12523-1990)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场界噪声进行检测和记录,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单位必须遵照法定的施工时间,禁止中午(12∶00-14∶00 时)和夜间(22∶00-6∶00时)进行有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除外),符合条件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经 建设部门预审后向环保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并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后方可施工作业,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夜间施工。同时施工场地的强噪声设备宜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 侧,可采取对强噪声设备进行封闭等降低噪声措施,运输材料的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装卸材料应做到轻拿轻放。

第 二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非交通活动占道需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施工期间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 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范措施并遵照GA/T900-202_《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进行规范操作;施工作业完毕,应迅速 清除道路上的建筑垃圾及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 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 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配置办法》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现场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相 符。

第 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并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各类 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还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三十一条 施工作业前,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做好技术交底,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底应由交底人、被交底人进行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每周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应在一小时内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启动预案,同事要采取紧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布置图、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并根据工程特点及施工的不同阶段,在施工现场的相关机械、设备、脚手架、通道口、临边处及其他危险部位、危险场所应挂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必须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方案应附计算书、施工详图、大样图,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按规定搭设后应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达到“一机、一箱、一闸、一漏”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同时应制定电器线路及设备用电的安装、巡检、维修、定期测试的制度,落实责任人。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起 重机械设备,安拆单位和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严格执行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规定。

第 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及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项目暂停施工期间和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办公室、宿舍、食堂、作业棚等各类临时设施进行观测和 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脚手架,特别是落地式脚手架全面检查是否存在沉降、松动、变形、倾斜等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起重机械、物料提升机等大型 起重设备的基础、架体、安全装置、限位装置等进行全面检测并试车;对安全网及“四口”、“五临边”等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如有破损,及时更换;对临时用电线 路、漏电保护器等进行复查,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工。其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复查必须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灭火器材、消防沙箱按要求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现场动用明火应履行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且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DB22/T479-202_),安全技术资料应齐全、真实、整齐,按照规定分类归档。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进行项目质量管理策划,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同时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目标,落实岗位责任制。

第 四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关键点。质量控制关键点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或环节及隐蔽工程;对下道工序施工质量有重大影响的部位或对 象;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质量不稳定工序部位或对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部位和环节;施工条件困难或技术难度高的工序和环节;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 环节和部位等项目质量控制关键点。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除应具备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规范外,还应制定控制质量指导施工操作规程或工艺标准,并根据承担工程项目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 四十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按照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材料采购、验收、签证、存储;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企业和项目部制定的自检、互检、专检及隐蔽 工程检查验收等质量管理制度;现场应建立健全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见证取样人员应持证上岗,对取样及送检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样板示范制度,主体结构、装饰装修、保温节能、门窗安装等在开工前,必须先做好样板引入,样板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展开施工。

第四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要在施工作业现场制定并悬挂各工种、工序的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第四十八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时核查施工技术资料。

第四十九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制定质量薄弱环节控制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并根据旁站监理方案,在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第五十条 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及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资料,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齐全。

第五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自检,做好成品保护,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同时,应积极组织清场,及时将临时设施拆除,整治恢复用地。

第五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质量回访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对使用单位、住户定期进行回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在全市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开展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对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达标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管理、创先争优、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办法

1997-11-28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文

号:昆政发[1997]78号 发布日期:1997-11-28 执行日期:1997-11-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三章 场容场貌管理 第四章 生活卫生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六章 文明建设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促进文明施工,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把我市建成名符其实的旅游城市、园林城市、历史文化名城,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昆明市二环路以内及二环路外侧200米、温泉旅游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新海埂公路两侧200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林风景区,各县(市)区城镇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施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是进行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 施工现场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原则。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五华区、盘龙区范围内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以及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西山区、官渡区、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施

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安全防护

第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技术规范》等规范、规程组织施工。第六条 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项目经理应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均不得上岗作业。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和各类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卫生工作,并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须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及地下设施的安全。施工单位因采取保证措施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第九条 施工现场所用安全防护用品,应当采用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章 场容场貌管理

第十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完成施工现场内临时水、电的管线敷设和道路的修筑,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内道路原则上要求采用“硬地法”施工,保持施工现场坚实、平坦畅通。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配电线路必须符合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临时给水管线应当埋入地下,无滴漏和长流水,临时排水应当自成系统,保持畅

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采用围栏施工,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8米,表面抹灰刷白并做到整洁、美观、无缺损,地面以上各类建筑、构筑物,应当按施工规范搭设外脚手架,并采用密

目安全网对脚手架进行封闭。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等。标牌要求规格适当,字

迹端正,位置明显,张挂牢固。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保持场容场貌整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集中堆放清运。各种料具按施工平面图位置存放,施工区域与生活区严格分隔、危险区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第四章 生活卫生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和位置设置办公室、生活设施。生活卫生管理要纳入施工现场管理的总规划,建立健全工地的各项卫生制度,并有专(兼)职人员

负责。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严禁职工和民工自行开伙。食堂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堂应距厕所、垃圾(场)箱30M以外,做到平整、清洁、无污水。食堂应设置通

风、排气和污水排放设施。

二、生、熟食品应分开,有防蝇设施。食堂炊具放置有序,及时消毒。

三、食堂炊事人员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炊事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发放的健康合格证。

四、未设置食堂的工地,应采用送餐方法解决职工、民工就餐问题,并在工地设置文

明卫生的售餐、就餐点。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宿舍卫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宿舍卫生整洁、通风,生活用品放置整齐有序。二、一般不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安排人员住宿。

三、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医疗保健室、更衣室等。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水冲式厕所,厕所墙面抹灰刷白,设专人负责,并定期进行冲刷、消毒、防止蚊蝇孳生;高层建筑的作业区应有便溺设施,落实专人管理保持卫生清洁。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专人供水和专用保温饮水桶,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

准,水桶加盖加锁,防止污染。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大小便。

第五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噪音、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第二十二条 施工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和施工现场外。污水、泥浆水要经沉淀

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第二十三条 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禁止在工地现场随意熔融沥青、油染等有毒、有害烟尘和恶性气体的物质。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从高层或多层建筑的高处往下抛撒建筑垃圾,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扬尘。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二十五条 在市区施工,对产业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扰民。夜间11点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夜间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车辆(机具)驶出工地前必须扫冲洗干净,不得污染街道。运输散体材料、流体材料或清运建筑垃圾等不得撒漏飞扬,建筑垃圾应清运到规定的地点。第二十七条 在昆明市建城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商品混

凝土。

第六章 文明建设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文明卫生宣传教育制度,加强班(组)文明建设,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杜绝刑事犯罪和违法乱纪行为,树立爱岗敬业精神,提高企业和职工的文明素质。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主动与工地周边单位搞好合作,积极开展共建文明施工现场活动,发挥文明窗口的作用,树立建筑良好形象。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在创建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和单位,由昆明市建

筑业管理局给予表彰。

第三十一条 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的评选,由条块推荐申报,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综

合考核评定。

第三十二条 对荣获“昆明市城市建筑安全文明卫生样板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本在建工程有20%的施工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标准的一、二级企业,本在建工程有15%的施工现场达到“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标准的三、四级企业,授予“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优胜单位”称号,并做为企业资质升级,安全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对于获得上述称号的企业,在投标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揽工程任务。

第三十三条 凡发生一起死亡、一人重伤和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事故的施工现场,取消当年参加“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的评比资格;施工企业一年内未获得“安全文明卫生施工现场”的,责令其停产整改,限期停止参加投标,资质年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昆明市市容管理局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视情节轻重,责令停工整改、处以1000元一5000元罚款或吊扣施工许可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第四篇: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保证项目工程顺利有序地进行,保障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确保工程质量,根据需要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本项目工地的所有参建单位、施工班组、分包单位,是本项目工程现场管理的行为规范,现场所有参建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应执行本制度。

1.3 本制度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参建单位除应遵循本制度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标准。

1.4 参建方主体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的科学化管理。1.5 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其负责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1.6 参建方应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现场工程部的指导和监督。1.7 本制度为管理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1.8 参建单位未执行本制度者,有权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罚款分现金罚款和工程款扣除两种方式,均以书面形式为准。1.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10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监理例会、工地会议确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2.1一般规定

2.1.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安全施工方案。

2.1.2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及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没有保证体系和目标责任而盲目施工者罚款500元。2.1.3 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生产的罚款200元,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者罚款100元/每次。

2.1.4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施工者罚款200元。

2.1.5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底双方签字确认,不交底或没有交底记录者罚款100元/每次。

2.1.6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认可,严禁代签。经检查有违规操作者罚款100元/每次。2.1.7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无证上岗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2安全防护管理

2.2.1严格按要求做好“三宝”、“四口”与“临边”的防护,所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是合格产品。发现使用不合格产品者罚款100元。

2.2.2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参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者,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2.2.3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凡发现不按要求系挂安全带者,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2.2.4脚手架架体内每隔两层设置一道安全平网,2米处设首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厘米必须进行封闭。2.2.5楼梯口和临边处必须设防护栏,防护栏应牢固稳定,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

2.2.6电梯口必须设置防护门进行封闭。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应设置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

2.2.7通道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米,高度不低于2.5米,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封闭。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牢靠不移位。

2.2.8基坑周边0.5米外应设置防护栏。基坑开挖应规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2.2.9凡违反2.2.4,2.2.5,2.2.6,2.2.7,条规定者罚款100元。2.2.10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开关箱、配电箱必须使用1.0毫米以上的铁皮制作,内置绝缘板,严禁线路私架乱扯。2.2.11配电箱与开关箱的漏电保护器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按匹配要求设置。

2.2.12进入施工现场的电线电缆应架空或地埋设置,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

2.2.13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和单排脚手架。2.2.14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米;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2.2.15操作层脚手板必须铺满,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2.2.16凡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

2.3机械设备 2.3.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当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有关证明。安装验收后,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3.2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备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活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拆前必须制订安、拆施工方案。

2.3.3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

2.3.4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证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活动。2.3.5使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书面记载。

2.3.6 凡违反2.3.2,2.3.3,2.3.4,2.3.5条规定者罚款100元。

2.4起重吊装

2.4.1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

2.4.2被吊物件必须合理放置,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

2.5施工机具

2.5.1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2.5.2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2.5.3电焊机一次线长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米,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2.5.4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撑在地面或其他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2.5.5振动棒和打夯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绝缘胶靴,手戴绝缘手套,一人操作,一人把线。2.5.6凡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3.1工程开工依据政府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等开工审批手续。

3.2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3.3临建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等规定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且必须符合甲方统一安排。3.4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应不低于2.4米。

3.5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时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3.6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为2.5米。围挡设置应完整、牢固、安全。

3.7围挡墙内外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3.8施工中的建筑物应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实施封闭围挡,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米以上,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9生活用房应包括职工宿舍、食堂、厕所等。应时时保持清洁卫生。3.10职工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硬化地面。室内净高不低于2.5米,室内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3.11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保持个人卫生,并定期体检。

3.12食堂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3.13施工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达到牢固、美观、防雨的要求。3.14加工棚必须设置顶棚,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3.15搅拌棚应按规范搭设,周围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3.16材料库必须设置顶棚,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统一。

3.17凡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且限期改正。

第四章 质量控制

4.1开工前,应按要求报齐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等文件资料,经批准后方准执行,如有变动,必须以书面变更,经批准后执行;否则将根据情况给予100-200元处罚。

4.2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或购配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部提交《工程材料/购配件/设备报审表》,同时附有产品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按规定要求进行抽检、实验,经审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发可使用;未经审报,私自进场或使用,发现一次予1000元处罚。

4.3材料存放条件必须保证其存放质量不受影响,如不满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及时将根据情况给予100元罚款,未按要求整改者给予300元罚款。

4.4用于工程的钢筋老锈而未清除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4.5模板拆除后,有漏筋、空洞现象者,除按要求整改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6箍筋绑扎必须符合要求,梁柱板保护层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发现有漏绑或不符合规范要求者,一次罚款50元。

4.7砌体工程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发现沙浆饱满度不够或垂直度、平整度不符合要求或拉结筋不按要求放置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4.8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在使用前要对设备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如未经验收进行使用,将根据情况,通知施工单位暂停,验收后再使用;如施工单位不执行通知要求的,根据情况给予200元罚款。

4.9施工现场劳动组织及作业人员,要进行施工前的作业活动培训;在重要隐蔽部位施工时,管理人员要到现场,作业活动的直接负责人、专职质检人员要到位,有关人员不到位者,每人次罚款50元。

4.10严格见证取样制度,送往实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样单,要有监理见证员签字,如未按要求取样送样,将给予每次100元处罚。4.11现场砂浆(混凝土)搅拌,严格按配比进行计量,留置试块,如出现不认真计量或不按要求计量的,将给予200元处罚。

4.12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要同步进行,资料齐全完整,发现资料不同步,整理不及时将根据情况给予100-200元处罚。

4.13隐蔽工程在报验前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后,报监理验收,如出现未经验收进行隐蔽者,通知隐蔽部位暂停施工或返工,同时给予202_元罚款。

4.14施工中如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合格的材料/购配件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且不允许使用,已经进场的不合格产品应及时标识,记录,制定专人看管,避免用错并限期清理出场,并根据情况给予500元处罚。

4.15根据工程进展不同阶段,做好成品保护措施,如出现损坏,分清责任,一次给予责任者50元处罚,破坏部位进行修补完好。

4.16施工单位应严格质量通病防治管理措施;发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先书面拿出处理方案,经监理批准后方可处理,私自处理者,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并返工处理。

4.17应完善内部自检制度,提高批(项)报验合格率,连续三次验收不合格者,给予200元处罚。4.18各方到现场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可以向施工单位指出,或通知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如整改不及时或发现未按要求整改的,将给予100元处罚。

第五章 施工进度管理

5.1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制总进度计划。做好施工各关键节点的控制工作,且按总进度计划目标分解到季、月、旬、周,且根据进度情况及会议要求时间进行编制报送,如出现不按要求时间编制、报送,监理督促报送仍不及时的,影响进度控制无法进行者,每次给予500元处罚。5.2每周召开例会,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半天时间书面报送上周计划完成情况、下周进度计划,上周未按计划完成时,应写出书面理由,对责任进行划分,如责任在施工单位,根据责任轻重,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周仍不能按计划完成者,将给予1000元的处罚。

5.3工程进度在保证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前提下实现目标;否则影响其它方面相应给予相应处罚。

5.4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临时性合理赶工计划,施工单位应努力完成,对不配合单位将给予1000元罚款。

5.5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有工期,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则按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口头约定或建设单位拟订的进度节点执行。

5.6进度罚款参照所报进度计划执行,施行过程控制,按照单位工程基础、主体三层、主体八层、主体十二层、主体完成、二次结构一半、二次结构完成、抹灰一半、抹灰完成等节点控制,进度滞后每个节点按照5000元/每个节点进行处罚。

5.7若进度最终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过程节点进度罚款全部返还,若未能按照合同完成,则不予返还,且依照合同有关进度条款执行。

第六章 例 会 纪 律

为了充分利用例会时间和尊重各参会人员,特制订如下例会纪律: 1.按时到会并在例会签到表上按签到表所列项目签填。

2.到会人员提前安排好工作,在开会期间关闭手机。若在开会期间接打电话、电话铃响将受到100元/次的罚款。3.开会期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打断他人发言。4.按例会程序进行发言,不得取笑、哄闹。

5.提前5分钟到会,可以在会前进行单方面沟通。禁止在会议过程中讨论与工程无关的话题。

6、开会时间力求简短,不能拉杂,原则上每次例会不超过40分钟,个人发言不超过6分钟。

例会制度请各参建单位共同遵守执行。

说明:本制度将随着工程进展有所补充、完善,不适合项目进行删减;希望各参建方、班组认真学习;签字后贯彻执行

同意执行制度负责人签字:

同意执行制度负责人签字:

同意执行制度负责人签字:

第五篇: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保证项目工程顺利有序地进行,保障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及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确保工程质量,根据需要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本项目工地的所有参建单位、施工班组、分包单位,是本项目工程现场管理的行为规范,现场所有参建单位及工作人员都应执行本制度。

1.3 本制度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建设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参建单位除应遵循本制度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标准。

1.4 参建方主体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的科学化管理。1.5 参建单位的项目经理是其负责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1.6 参建方应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现场工程部的指导和监督。1.7 本制度为管理性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应执行相应的技术标准。1.8 参建单位未执行本制度者,有权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罚款分现金罚款和工程款扣除两种方式,均以书面形式为准。1.9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10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监理例会、工地会议确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2.1一般规定

2.1.1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较强的安全施工方案。2.1.2各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及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没有保证体系和目标责任而盲目施工者罚款500元。

2.1.3 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应列为日常安全活动和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生产的罚款200元,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者罚款100元/每次。

2.1.4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施工者罚款200元。

2.1.5 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人员应将分部分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交底双方签字确认,不交底或没有交底记录者罚款100元/每次。

2.1.6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认可,严禁代签。经检查有违规操作者罚款100元/每次。

2.1.7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人、证相符,无证上岗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2.2安全防护管理

2.2.1严格按要求做好“三宝”、“四口”与“临边”的防护,所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是合格产品。发现使用不合格产品者罚款100元。

2.2.2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参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不戴安全帽者,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2.2.3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凡发现不按要求系挂安全带者,每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2.2.4脚手架架体内每隔两层设置一道安全平网,2米处设首层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应架设牢固、封闭严密。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距离大于15厘米必须进行封闭。

2.2.5楼梯口和临边处必须设防护栏,防护栏应牢固稳定,设置上下两道,上杆距地高度为1.2米,下杆距地高度为0.5~0.6米,立杆间距不大于2米,并设置挡脚板或立网。

2.2.6电梯口必须设置防护门进行封闭。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米应设置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不得进行硬防护。2.2.7通道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棚,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米,高度不低于2.5米,两侧设防护栏,挂立网封闭。预留洞口必须用坚实盖板盖严,固定牢靠不移位。

2.2.8基坑周边0.5米外应设置防护栏。基坑开挖应规规定要求进行放坡,不具备放坡条件的要据现场情况,对坑壁进行加固与支护。基坑内应搭设上下通道,作业人员应有安全立足点,禁止垂直交叉作业。2.2.9凡违反2.2.4,2.2.5,2.2.6,2.2.7,条规定者罚款100元。2.2.10施工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线路敷设、接零保护、接地装置、电气联接、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开关箱、配电箱必须使用1.0毫米的铁皮制作,内置绝缘板,严禁线路私架乱扯。2.2.11配电箱与开关箱的漏电保护器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按匹配要求设置。

2.2.12进入施工现场的电线电缆应架空或地埋设置,严禁沿脚手架、树木、或其他设施敷设。2.2.13严禁使用木、竹脚手架、钢木、钢竹混搭脚手架和单排脚手架。

2.2.14按规定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必须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下的,各组剪刀撑间距不大于15米;脚手架高度在24米以上的,剪刀撑必须沿长度连续设置。

2.2.15操作层脚手板必须铺满,固定牢固,材质符合要求。2.2.16凡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

2.3机械设备

2.3.1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当在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起重机械登记备案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有关证明。安装验收后,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3.2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具备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安装(拆卸)活动,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拆前必须制订安、拆施工方案。

2.3.3拆装作业前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拆装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拆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必须进行全过程监控。2.3.4使用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证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拆活动。

2.3.5使用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使用中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书面记载。

2.3.6 凡违反2.3.2,2.3.3,2.3.4,2.3.5条规定者罚款100元。

2.4起重吊装

2.4.1吊装前应对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险装置、钢丝绳、索具、卡扣等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有效,并按规定试车。2.4.2被吊物件必须合理放置,确保稳固安全,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有可靠立足点。

2.5施工机具

2.5.1机具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固定施工机具应搭设防护棚。2.5.2Ⅰ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作保护接零,电缆线不得有接头,操作人员应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2.5.3电焊机一次线长不得超过5米,二次线长度不得超过30米,无破皮老化现象,接线柱应设防护罩。

2.5.4搅拌机应选址合理,固定牢固,轮胎不得支撑在地面或其他物体上。钢丝绳和保险挂钩符合要求,操作手柄应设保险装置。2.5.5振动棒和打夯机手柄应绝缘,用电线路不得拖地。操作人员应穿绝缘胶靴,手戴绝缘手套,一人操作,一人把线。2.5.6凡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3.1工程开工依据政府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质量、安全、施工许可等开工审批手续。

3.2施工前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并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3.3临建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防汛等规定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搭设。且必须符合甲方统一安排。3.4临建设施内用电应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使用安全电压的灯具距地高度应不低于2.4米。

3.5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对临时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3.6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为2.5米。围挡设置应完整、牢固、安全。

3.7围挡墙内外保持整洁,禁止依靠围挡墙堆放物料、器具等,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机械设备等的支撑体。

3.8施工中的建筑物应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实施封闭围挡,并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应封闭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封闭高度应保持高出操作层1.5米以上,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3.9生活用房应包括职工宿舍、食堂、厕所等。应时时保持清洁卫生。3.10职工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硬化地面。室内净高不低于2.5米,室内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

3.11炊事人员必须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保持个人卫生,并定期体检。

3.12食堂应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严禁购买、出售变质食品。3.13施工现场应设置宣传栏,达到牢固、美观、防雨的要求。3.14加工棚必须设置顶棚,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3.15搅拌棚应按规范搭设,周围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3.16材料库必须设置顶棚,材料应分类堆放,整齐统一。

3.17凡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且限期改正。

第四章 质量控制

4.1开工前,应按要求报齐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等文件资料,经批准后方准执行,如有变动,必须以书面变更,经批准后执行;否则将根据情况给予100-200元处罚。

4.2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或购配件,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部提交《工程材料/购配件/设备报审表》,同时附有产品合格证及技术说明书。按规定要求进行抽检、实验,经审查确认其质量合格后发可使用;未经审报,私自进场或使用,发现一次予1000元处罚。

4.3材料存放条件必须保证其存放质量不受影响,如不满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及时将根据情况给予100元罚款,未按要求整改者给予300元罚款。

4.4用于工程的钢筋老锈而未清除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4.5模板拆除后,有漏筋、空洞现象者,除按要求整改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6箍筋绑扎必须符合要求,梁柱板保护层必须满足规范要求,发现有漏绑或不符合规范要求者,一次罚款50元。

4.7砌体工程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发现沙浆饱满度不够或垂直度、平整度不符合要求或拉结筋不按要求放置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4.8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在使用前要对设备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如未经验收进行使用,将根据情况,通知施工单位暂停,验收后再使用;如施工单位不执行通知要求的,根据情况给予200元罚款。

4.9施工现场劳动组织及作业人员,要进行施工前的作业活动培训;在重要隐蔽部位施工时,管理人员要到现场,作业活动的直接负责人、专职质检人员要到位,有关人员不到位者,每人次罚款50元。4.10严格见证取样制度,送往实验室的样品。要填写送样单,要有监理见证员签字,如未按要求取样送样,将给予每次100元处罚。4.11现场砂浆(混凝土)搅拌,严格按配比进行计量,留置试块,如出现不认真计量或不按要求计量的,将给予200元处罚。4.12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要同步进行,资料齐全完整,发现资料不同步,整理不及时将根据情况给予100-200元处罚。4.13隐蔽工程在报验前必须经过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后,报监理验收,如出现未经验收进行隐蔽者,通知隐蔽部位暂停施工或返工,同时给予202_元罚款。

4.14施工中如上道工序不合格,不准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合格的材料/购配件不准进入施工现场,且不允许使用,已经进场的不合格产品应及时标识,记录,制定专人看管,避免用错并限期清理出场,并根据情况给予500元处罚。

4.15根据工程进展不同阶段,做好成品保护措施,如出现损坏,分清责任,一次给予责任者50元处罚,破坏部位进行修补完好。4.16施工单位应严格质量通病防治管理措施;发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先书面拿出处理方案,经监理批准后方可处理,私自处理者,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并返工处理。

4.17应完善内部自检制度,提高批(项)报验合格率,连续三次验收不合格者,给予200元处罚。

4.18各方到现场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可以向施工单位指出,或通知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如整改不及时或发现未按要求整改的,将给予100元处罚。

第五章 施工进度管理

5.1开工前施工单位应认真编制总进度计划。做好施工各关键节点的控制工作,且按总进度计划目标分解到季、月、旬、周,且根据进度情况及会议要求时间进行编制报送,如出现不按要求时间编制、报送,监理督促报送仍不及时的,影响进度控制无法进行者,每次给予500元处罚。

5.2每周召开例会,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半天时间书面向建设和监理单位报送上周计划完成情况、下周进度计划,上周未按计划完成时,应写出书面理由,对责任进行划分,如责任在施工单位,根据责任轻重,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周仍不能按计划完成者,将给予1000元的处罚。5.3工程进度在保证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前提下实现目标;否则影响其它方面相应给予相应处罚。

5.4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临时性合理赶工计划,施工单位应努力完成,对不配合单位将给予1000元罚款。

5.5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有工期,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则按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口头约定或建设单位拟订的进度节点执行。

例 会 纪 律

为了充分利用例会时间和尊重各参会人员,特制订如下例会纪律: 1.按时到会并在例会签到表上按签到表所列项目签填。

2.到会人员提前安排好工作,在开会期间关闭手机。若在开会期间接打电话、电话铃响将受到100元/次的罚款。3.开会期间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打断他人发言。4.按例会程序进行发言,不得取笑、哄闹。

5.提前5分钟到会,可以在会前进行单方面沟通。禁止在会议过程中讨论与工程无关的话题。

6、开会时间力求简短,不能拉杂,原则上每次例会不超过40分钟,个人发言不超过6分钟。

例会制度请各参建单位共同遵守执行。

建筑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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